重庆配套费合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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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政府令第253号

重庆市人政府令第253号

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最新)重庆市人政府令第253号《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4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黄奇帆二○一一年四月二十日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建设项目业主),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

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是指由政府依法征收用于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专项费用。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配套费征收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日常工作由市城市建设配套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配套办)负责。

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主城区内的配套费征收由市配套办负责。

主城区外的配套费征收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主城区配套费的征收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求提出,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主城区外配套费的征收标准,由区县(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求提出,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六条市配套办和主城区外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征收部门)应当公开征收依据、标准和办事程序。

第七条建设项目业主应当在申领或开工许可手续前,按照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申报缴纳配套费。

建设项目拟分期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许可手续的,可以分期申报缴纳配套费。

未按规定办理配套费缴纳手续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建设或者开工许可手续。

第八条申报缴纳配套费,建设项目业主应当向征收部门提交以下资料:(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二)建设情况确认书。

重庆市旧城改造主要优惠政策

重庆市旧城改造主要优惠政策

重庆市旧城改造主要优惠政策
涉及到的主要优惠政策如下:
1、城市建设配套费
(1)拆迁危旧房占拆迁房屋总面积70%以上的(含70%),城市建设配套费减免按拆迁房屋总面积拆1免1.5执行。

(2)拆迁危旧房占拆迁房屋总面积70%以下的,城市建设配套费减免按危旧住宅面积拆1免1.5执行,危旧非住宅按拆1免1执行。

2、出让金
(1)实行原地还房的,还房部分对应的土地予以行政划拨,其余商品房部分对应土地的出让金减免,按拆除危旧房面积的50%计算。

(2)实行异地还房或货币安置的,土地出让金的减免按拆除危旧房面积的1.5倍计算。

3、人防费
人防工程以建为主,不能建的,异地人防费减半征收(目前为30元/平方米)。

(注:该文件中所指的危旧房必须有房产证,其中危房须由房管部门认定的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经房管部门确认的房屋;旧房为19 69年12月31日之前修建的房屋,不须评估。

)。

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253号文件

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253号文件

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政府令第253号《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4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黄奇帆二○一一年四月二十日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建设项目业主),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

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是指由政府依法征收用于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专项费用。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配套费征收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日常工作由市城市建设配套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配套办)负责。

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主城区内的配套费征收由市配套办负责。

主城区外的配套费征收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主城区配套费的征收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求提出,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主城区外配套费的征收标准,由区县(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求提出,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六条市配套办和主城区外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征收部门)应当公开征收依据、标准和办事程序。

第七条建设项目业主应当在申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许可手续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申报缴纳配套费。

建设项目拟分期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许可手续的,可以分期申报缴纳配套费。

未按规定办理配套费缴纳手续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许可手续。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07〕62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根据《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经2007年4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将调整我市城市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标准(一)都市区Ⅰ档范围内(面积约1061平方公里)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90元计征;都市区Ⅱ档范围内(面积约1676平方公里)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0元计征;都市区Ⅲ档范围内(面积约2736平方公里)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90元计征。

都市区地域分档界定详见附件。

(二)都市区外的地区,其配套费征收标准由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自行确定,原则上按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中心镇、一般镇3个档次划分,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配套费原则上不低于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90元计征。

二、使用范围配套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教育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包括:城市主干道及其附属的桥涵、城市立交、隧道、消火栓、路灯、绿化、环卫设施、公交停车港等基础设施建设和中小学危房改造、“普九”义务教育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三、征收管理本次配套费标准调整后,其管理模式、征收办法、减免政策仍按照《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都市区配套费申请部分缓交条件的起点额由现行的500万元调整为700万元。

经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村民在建制镇规划区内利用自用宅基地修建、改建自用住房的,以每人25平方米建筑面积免收配套费。

四、执行时间调整后的征收标准自2007年4月17日起执行。

在此之前,已向市城市建设配套费管理办公室申报并受理的项目,仍按原标准执行,未申报或申报未受理的,一律按新标准执行。

重庆市关于收取城市建设配套费实施办法-重府发[1986]191号

重庆市关于收取城市建设配套费实施办法-重府发[1986]191号

重庆市关于收取城市建设配套费实施办法正文:---------------------------------------------------------------------------------------------------------------------------------------------------- 重庆市关于收取城市建设配套费实施办法(一九八六年八月十五日重府发〔1986〕191号发布)一、总则第一条根据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城市建设方针,为了实施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加书经济中心城市的建设和开发,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作的意见》和国务院批转《全国城市规划工作会议纪要》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建设配套费在核发建筑施工许可证时收取。

建设单位按发证部门核定的建筑面积向市城市建设配套费管理办公室缴费,凭缴费收据领取施工许可证。

凡未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的,一律不发给施工许可证。

二、配套费收取范围和标准第三条凡在本市城镇新建、改建房屋,包括在综合开发区、旧城改造片和企、事业单位内外的零星房屋建设,不论隶属关系、单位性质,一律收取城市建设配套费。

上述“城镇”系指:市中、江北、南岸、沙坪坝、九龙坡、大渡口、北碚等母城七个区和汇北县龙溪镇纳入重庆市城市发展总体规划的区域;南桐、双桥区和十二个县县城所在地;建制镇和小场镇。

第四条在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区域内统一征地拆迁,按批准的详细规划进行综合开发建设的,建住宅和集体宿舍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收综合配套费七十七元零六分;建生产、业务和营业性公共建筑用房,除供电、供气、通讯等由建房单位自配外,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收市政环卫绿化设施配套费四十四元二角八分。

第五条在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区域内由建设主办单位统一征地拆迁,进行新建或扩建,并按批准的详细规划设计平面总图进行配套建设,配套项目建成后自行维护管理的,按建筑面积收市政环卫绿化设施配套费的百分之三十,每平方米十三元二角八分。

各地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收费标准汇总

各地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收费标准汇总

各地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收费标准汇总篇一: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2000 年 6 月28 日市人民政府第63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0 年7 月 1 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促进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含建制镇)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办法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

第三条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其日常工作由市城市建设配套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配套办)负责。

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

第四条主城区内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由市配套办负责。

主城区外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由工程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本办法所称主城区是指:渝中区、南岸区、江北区、九龙坡区、沙坪坝区、大渡口区、巴南区、渝北区、北碚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第五条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主城区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4.28 元计征;主城区外的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按照每平方米20 元以上44.28 元以下的规定自行确定。

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调整,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价部门、市财政部门共同研究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城市建设配套费在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缴纳。

凡未按规定办理城市建设配套费缴纳手续的,一律不予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七条下列房屋建设工程,经审查可免缴城市建设配套费:(一)大中小学校及幼儿园的教学用房;(二)社会福利设施、社会公益性设施;(三)享受免收“三税”的聋、哑等残疾人员生产、生活用房;(四)高新技术、出口产品的生产性建设用房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免缴范围。

第八条下列房屋建设工程,经审查可减缴城市建设配套费:(一)改、扩建工程,抵减拆除旧房面积,按新增建筑面积计缴;(二)学校的教师住宅、学生宿舍、食堂等后勤服务设施房减按50%计缴;(三)党政群团、公检法机关办公业务用房,非营利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用房减按50%计缴;(四)经济适用房减按50%计缴;(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减缴范围。

涪陵区城市配套费

涪陵区城市配套费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文件涪府发〔2009〕141号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中渝驻涪各单位,区属企事业单位:根据《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第85号令)、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办发〔2002〕11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09〕110号)、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涪陵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涪府发〔2003〕73号)和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涪府发〔2007〕74号)精神,现将调整我区城市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标准(一)涪陵城区(指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建设用地65平方公里及李渡工业园区、龙桥工业园区范围,下同)内江南片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80元计征,江东、江北片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60元计征,李渡、龙桥片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30元计征。

(二)白涛、珍溪、新妙、龙潭、蔺市等五个重点街道、镇规划建设用地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元计征,一般建制镇(除五个重点街道、镇外的建制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集镇,下同)规划建设用地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5元计征,集镇(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非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老集镇,下同)规划建设用地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计征。

二、配套费减免、缓缴及审批(一)下列房屋建设工程经审查可免缴城市建设配套费:1.大、中、小学校及幼儿园的教学用房。

2.社会福利设施、社会公益设施。

3.享受免收“三税”的聋、哑等残疾人员生产、生活用房。

4.工业企业改、扩建生产性用房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中的原房建筑面积部分,其面积核定以房屋产权证为依据。

5.居民住宅危房改造原房建筑面积部分,其面积核定以房屋产权证为依据。

重庆市人政府令第 253 号-城市建设配套费

重庆市人政府令第 253 号-城市建设配套费

重庆市人政府令第 253 号《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4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黄奇帆二○一一年四月二十日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建设项目业主),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

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是指由政府依法征收用于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专项费用。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配套费征收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日常工作由市城市建设配套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配套办)负责。

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主城区内的配套费征收由市配套办负责。

主城区外的配套费征收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主城区配套费的征收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求提出,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主城区外配套费的征收标准,由区县(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求提出,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六条市配套办和主城区外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征收部门)应当公开征收依据、标准和办事程序。

第七条建设项目业主应当在申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许可手续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申报缴纳配套费。

建设项目拟分期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许可手续的,可以分期申报缴纳配套费。

未按规定办理配套费缴纳手续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许可手续。

第八条申报缴纳配套费,建设项目业主应当向征收部门提交以下资料:(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确认书。

重庆房产开发税费、规费一览表

重庆房产开发税费、规费一览表

总建筑面积*3.5元/平 方米
80元/户*6250户 总建筑面积*10元/平 方米 总建筑面积*0.2元/平 方米 总建筑面积*0.9元/平 方米 总建筑面积*0.9元/平 方米
2.3.6 2.3.7
防雷工程 设计审核 费 防雷装置 安全检测 收费 防雷工程 施工监审 收费 市政收费 环境卫生 有偿服务 收费 行政事业 性收费 税费 营业税费 城市维护 建设税
重庆房产开发税费、规费
代码 1 2 名称 土地交易 契税 土地使用 费 城市建设 配套费 拆迁补偿 费 房屋拆迁 补偿费 城市拆迁 搬家补助 费 提前搬迁 奖励费 计费标准 土地出让综合价金 *3% (24元/年·平米*4年 +8元/年·平米*0.5 年)*总用地面积 (总建筑面积-公建面 积-旧房面积)*190元 /平方米
天然气:2400元*18户 闭路电视:420元*18 户
100万元*5‰+110万元 *2.5‰ 600平方米*0.7元/平 方米 600平方米*25元/平方 米
2.3 2.3.1
建设工程 规划综合 费 2.3.2 建委系统 收费 建设工程 质量监督 费
住宅面积*2元/平方米 +非住宅面积*4.5元/ 平方米
按相关文件暂估
按相关文件暂估
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 的通知 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费额 标准
重庆市建设工程规划综合 费收缴管理办法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 财政局关于重新核定重庆 市建委系统行政事业性收 费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贯彻重 庆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家计 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 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 项目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 知 关于调整建设工程综合服 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施工图设计文件 审查收费标准的通知,按 0.8~1.5元/平方米计算

各地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收费标准汇总

各地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收费标准汇总

各地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收费标准汇总篇一: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2000 年 6 月28 日市人民政府第63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0 年7 月 1 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促进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含建制镇)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办法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

第三条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其日常工作由市城市建设配套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配套办)负责。

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

第四条主城区内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由市配套办负责。

主城区外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由工程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本办法所称主城区是指:渝中区、南岸区、江北区、九龙坡区、沙坪坝区、大渡口区、巴南区、渝北区、北碚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第五条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主城区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4.28 元计征;主城区外的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按照每平方米20 元以上44.28 元以下的规定自行确定。

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调整,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价部门、市财政部门共同研究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城市建设配套费在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缴纳。

凡未按规定办理城市建设配套费缴纳手续的,一律不予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七条下列房屋建设工程,经审查可免缴城市建设配套费:(一)大中小学校及幼儿园的教学用房;(二)社会福利设施、社会公益性设施;(三)享受免收“三税”的聋、哑等残疾人员生产、生活用房;(四)高新技术、出口产品的生产性建设用房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免缴范围。

第八条下列房屋建设工程,经审查可减缴城市建设配套费:(一)改、扩建工程,抵减拆除旧房面积,按新增建筑面积计缴;(二)学校的教师住宅、学生宿舍、食堂等后勤服务设施房减按50%计缴;(三)党政群团、公检法机关办公业务用房,非营利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用房减按50%计缴;(四)经济适用房减按50%计缴;(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减缴范围。

重庆建设项目收费

重庆建设项目收费

计算。

一类地区补偿标准为16,000元/亩;二类地区补偿标准为15,000元/亩;一类地区补偿标准为14,000元/亩;②安置补偿费:按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计算。

安置补助费标准为28,000元/人;③青苗补偿费:一类标准1,100~1,760元/亩;二类标准990~1,650元/亩;三类标准880~1,540元/亩;④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

1.2征用林地补偿费所涉及项目包括: 林地补偿费由征、占用林地的单位按林地所在地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3倍支付(临时征占用林在一年以内的按1―1.5倍支付)四、林木及附着物补偿费,由征占用林地单位向林木及附着物的经营者或所有者支付。

具体标准如下:(1)用材林的幼龄林每株5元(按乔木树种株数计),已成林的按成林面积和成林时间每亩每年另加200元的抚育保护补偿;(2)用材林的中、近熟林按主伐期标准出材量(每亩10―15立方米),以所在县林业公司当年收购价格计算;(3)用材林的成过熟林按实际出材量, 以所在县林业公司当年收购价格计算;(4)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牧场、 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等防护林的幼林地、中近熟林、成过熟林组的林木补偿费,分别按用材林对应龄组林木补偿费标准的2倍计算;(5)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林和革命胜地林以及自然保护区林等特种用途林的幼龄林、中近熟林、成过熟林各林组的林木补偿费,分别按用材林对应龄组的林木补偿费标准的3倍计算;(6)灌木林、薪炭林林木补偿费按用材林中近熟林林木补偿费标准下限的50%计算;(7)竹林、经济林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倍或按实际造林投资及培育费用的2 倍计算;(8)苗圃地按每亩4000―8000元计算;(9)植物附着物按实际价值计算,其他附着物按实际造价计算。

③安置补助费:按土地管理法规或有关规定办理;④森林植被恢复费(1)有林地每平方米2元,每亩1334元;(2)特种用途林地每平方米4元,每亩2668元;(3)其他林地每平方米1元,每亩667元。

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号文件

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号文件

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政府令第253号《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4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黄奇帆二○一一年四月二十日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建设项目业主),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

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是指由政府依法征收用于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专项费用。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配套费征收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日常工作由市城市建设配套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配套办)负责。

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主城区内的配套费征收由市配套办负责。

主城区外的配套费征收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主城区配套费的征收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求提出,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主城区外配套费的征收标准,由区县(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求提出,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六条市配套办和主城区外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征收部门)应当公开征收依据、标准和办事程序。

第七条建设项目业主应当在申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许可手续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申报缴纳配套费。

建设项目拟分期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许可手续的,可以分期申报缴纳配套费。

未按规定办理配套费缴纳手续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许可手续。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决定(2003)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决定(2003)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决定(200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2.16•【字号】渝府发[2003]92号•【施行日期】2003.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决定(渝府发[2003]92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根据《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经2003年12月16日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特作如下决定:一、调整标准城市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标准,主城内由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10元计征调整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40元计征;主城以外都市圈以内的区域由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元调整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10元计征。

其他地区配套费征收标准的调整,由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但不得高于都市圈的征收标准。

此次调整配套费标准的地域范围见附件。

二、使用范围配套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教育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包括:城市主干道及其附属的桥涵、城市立交、隧道、消火栓、路灯、绿化、环卫设施、公交停车港等基础设施建设和中小学危房改造、“普九”义务教育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三、征收管理本次征收配套费征收标准调整后,配套费的征收范围、管理体制、征收办法、减免缓政策等仍按照《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超越《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越权审批减免。

本决定自2003年12月17日起施行。

在此之前,已向市城市建设配套费管理办公室申报的项目,仍按原标准执行;未申报的,一律按新标准执行。

二00三年十二月十六日附件:2003年12月17日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所称主城和主城以外都市圈以内地域范围一、主城范围(面积约613.0平方公里),包括:渝中区:全部行政辖区范围。

渝府发【2009】110号

渝府发【2009】110号

渝府发〔2009〕11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根据《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有关规定,经2009年11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将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标准(一)主城区Ⅰ档范围内(面积约2737平方公里)城市建设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90元计征;主城区Ⅱ档范围内(面积约2736平方公里)城市建设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0元计征。

主城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调整区域范围详见附件。

(二)经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村民在建制镇规划区内利用自用宅基地修建、改建自用住房的,以每人建筑面积30平方米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

(三)主城区以外的地区,其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由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行确定。

二、使用范围城市建设配套费用于市政基础设施、教育基础设施、轨道交通、城市电力管网下地、“宜居重庆”和社区公共文化设施的配套建设,包括:城市主干道及其附属的桥涵、城市立交、隧道、消火栓、路灯、绿化、环卫设施、公交停车港等基础设施、轨道交通、城市电力管网下地、“宜居重庆”、中小学危房改造、“普九”义务教育基础设施和社区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

三、征收管理本次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调整后,其管理模式、征收办法、减免政策仍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的规定执行。

主城区城市建设配套费申请部分缓交条件的起点额由现行的700万元调整为1000万元。

四、执行时间调整后的主城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自2009年11月24日起执行。

在此之前,已向市城市建设配套费管理办公室申报并受理的项目,仍按原标准执行,未申报或申报未受理的,一律按新标准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附件:主城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调整区域范围一、主城区Ⅰ档范围(面积约2737平方公里),包括: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全部行政区域范围。

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是指重庆市政府为了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的管理和征收工作而出台的相关规定。

该办法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城市建设的科学发展和社会稳定,保障城市建设配套服务设施的建设和供应,实现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的良性循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城市建设配套费是指在城市土地使用权出让过程中向土地出让人收取的费用。

这些费用主要用于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配套用途。

由于城市建设配套费是在土地出让过程中收取的,因此征收管理十分重要,直接关系到城市建设配套设施的建设和供应。

根据办法规定,重庆市各级政府部门和相关机构应加强对城市建设配套费的监管和管理,认真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城市建设配套费的法律、法规。

此外,各级政府部门和相关机构还应按照规定制定相应的征收办法和收费标准,确保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公正、合理、透明。

为了确保征收管理的公正、透明,该办法还规定了以下几点:一、开展公开、透明的征收程序。

在土地出让过程中,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应该在土地出让程序的公示告知中明确标明,告知范围应该包括出让人、承受人以及各相关政府部门和机构。

二、实行统一的收费标准。

各级政府部门和相关机构应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城市建设配套费的收费标准,拒绝和遏制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行为。

三、加强财务监管。

各级政府部门和相关机构应建立健全城市建设配套费收支管理制度,规范收费、监督运用,防止城市建设配套费的滥用。

总之,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出台,标志着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进入了规范化、透明化、公正化的阶段。

这注定会对重庆市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的稳定和有序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重庆市政府相关部门应严格执行这些规定,为城市建设配套服务设施的建设和供应提供有力支持。

重庆配套费合集

重庆配套费合集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碚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北碚府办发〔2007〕90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有关单位:《北碚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十九日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政策,有效提高配套费征收率,规范收费行为,管好用好城市建设配套费,加速我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07〕62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双桥府发…2011‟1号重庆市双桥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根据《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09‟11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府发…2008‟12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经2010年12月22日区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我区城市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标准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标准双桥区行政辖区范围内配套费按建筑面积150元/平方米计征(其中含10元/平方米的教育基金)。

二、执行时间调整后的配套费征收标准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三、工作要求(一)要严格执行配套费征收的有关规定。

配套费征收标准调整后,其管理模式、征收办法、减免缓政策等仍按照《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5号)及区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辖区内配套费减免缓(政策性减免缓除外)必须报区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越权审批减免缓。

(二)要切实做好调标后的过渡衔接工作。

1、对在协议开发期限内(从交地之日开始计算)的已签协议项目,按下列情况执行:(1)对无低于原标准征收约定协议的,若其在2011年2月28日之前向区建委按程序申报施工许可并受理,且缴清土地出让金和城市建设配套费(已取得施工许可),仍按原标准执行;否则,一律按新标准执行。

什么是市政设施配套费

什么是市政设施配套费

什么是市政设施配套费?什么市政设施配套费?相关概念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是指政府为建设和维护管理城市道路、桥涵、给水、排水、防洪、道路照明、公共交通、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燃气、园林绿化等市政公用设施(含附属设施)所开征的费用。

凡在城市规划区域内(含风景名胜区)进行新建、扩建项目的一切建筑物和构筑物、土木工程的单位或个人,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属于减免对象的以外,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当地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

收取部门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城区内:市配套办主城区外的配套费:建设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取标准(以重庆为例)(一)主城区Ⅰ档范围内(面积约 2737 平方公里)城市建设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290 元计征;主城区Ⅱ档范围内(面积约 2736 平方公里)城市建设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150 元计征。

(二)经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村民在建制镇规划区内利用自用宅基地修建、改建自用住房的,以每人建筑面积 30 平方米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

(三)主城区以外的地区,其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由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行确定。

概述一、建设项目业主应当在申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许可手续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申报缴纳配套费。

建设项目拟分期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许可手续的,可以分期申报缴纳配套费。

未按规定办理配套费缴纳手续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许可手续。

二、申报缴纳配套费,建设项目业主应当向征收部门提交以下资料:(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确认书。

涉及免缴或者减缴配套费的,应当同时提交以下材料:(一)立项批文或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二)初步设计批复;(三)涉及免缴、减缴的有效依据或者证明材料。

配套费按照征收标准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缴。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
【发文字号】渝府发[2015]53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8.19
【实施日期】2015.04.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渝府发〔2015〕53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53号)规定,结合实际执行情况,现就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标准
(一)主城区范围内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分为Ⅰ档、Ⅱ档。

其中,主城区Ⅰ档范围内城市建设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90元计征,主城区Ⅱ档范围内城市建设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0元计征。

主城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档次范围详见附件。

(二)经规划、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村民在建制镇规划区内利用自用住宅基
地修建、改建自用住房的,以每人建筑面积30平方米免收城市建设配套。

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

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

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6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包叙定2000年6月29日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促进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含建制镇)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办法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

第三条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其日常工作由市城市建设配套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配套办)负责。

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

第四条主城区内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由市配套办负责。

主城区外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由工程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本办法所称主城区是指:渝中区、南岸区、江北区、九龙坡区、沙坪坝区、大渡口区、巴南区、渝北区、北碚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第五条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主城区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4.28元计征;主城区外的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按照每平方米20元以上44.28元以下的规定自行确定。

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调整,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价部门、市财政部门共同研究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城市建设配套费在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缴纳。

凡未按规定办理城市建设配套费缴纳手续的,一律不予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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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北碚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碚府办发〔2007〕9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有关单位:
《北碚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十九日
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政策,有效提高配套费征收率,规范收费行为,管好用好城市建设配套费,加速我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07〕62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双桥府发〔2011〕1号
重庆市双桥区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根据《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09〕11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府发〔2008〕12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经2010年12月22日区
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我区城市建设配套费
(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标准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
双桥区行政辖区范围内配套费按建筑面积150元/平方米计征(其中含10元/平方米的教育基金)。

二、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配套费征收标准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三、工作要求
(一)要严格执行配套费征收的有关规定。

配套费征收标准调整后,其管理模式、征收办法、减免缓政策等仍按照《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5号)及区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辖区内配套费减免缓(政策性减免缓除外)必须报区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越权审批减免缓。

(二)要切实做好调标后的过渡衔接工作。

1、对在协议开发期限内(从交地之日开始计算)的已签协议项目,按下列情况执行:(1)对无低于原标准征收约定协议的,若其在2011年2月28日之前向区建委按程序申报施工许可并受理,且缴清土地出让金和城市建设配套费(已取得施工许可),仍按原标准执行;否则,一律按新标准执行。

(2)对有低于原标准征收约定协议的,若其在调标前已缴清土地出让金和城市建设配套费(已取得施工许可)的,按协议约定的标准执行;否则,一律按新标准执行。

2、对超过协议开发期限(从交地之日开始计算)的已签协议项目,一律按新标准执行。

但因区政府调整规划等原因而导致无法实施的项目,仍按开发协议签订时的标准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五

主题词:城乡建设收费通知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

重庆市双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1年1月5日印
合川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建设项目综合规费征收方式和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2004-9-23 0:0【大中小】【我要纠错】
发文单位:合川市人民政府
文号:合川府发[2004]18号
发布日期:2004-9-23
执行日期:2004-9-23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决定》(渝府发[2003]92号)精神,经市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对调整建设项目综合规费征收方式和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综合规费征收方式
将合川府发[2001]86号、合川市人民政府2003年第26期专题会议纪要和合川府办函[2003]20号等文件明确的由11项城市建设收费项目组成的统一收取的综合规费,调整为城市建设配套费及其它建设规费,分别按标准采取多费制一次性由收费大厅统一收取,市财政
统一分配。

二、调整后各项建设规费征收标准
(一)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
在合川府发[2002]28号文件的基础上,城市建设配套费(含人防费)征收标准调整如下:
1.城区建设项目
住宅:不分地块级别,按70元/㎡缴纳。

非住宅:七级土地的非住宅按110元/㎡缴纳;
八级土地的非住宅按105元/㎡缴纳;
九级土地的非住宅按100元/㎡缴纳;
十级土地的非住宅按95元/㎡缴纳;
十一级土地的非住宅按90元/㎡缴纳;
十二级土地的非住宅按85元/㎡缴纳;
十三级土地的非住宅按80元/㎡缴纳。

2.建制镇建设项目
一类建制镇住宅按56元/㎡、非住宅按64元/㎡缴纳;
二类建制镇住宅按49元/㎡、非住宅按56元/㎡缴纳;
三类建制镇住宅按42元/㎡、非住宅按48元/㎡缴纳。

(二)其他建设规费征收标准
除配套费外的其它建设规费收费标准不变,并作如下明确:
1.建筑施工噪声超标排污费
标准:城区1.2元/㎡;建制镇1元/㎡.
2.防雷装置安全检测费
标准:45元/套(防雷设施)。

3.工程定额测定费(代重庆市建委收取)
标准:按建安工程量的1.4‰收取。

三、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办法
(一)城市建设配套费实际征收标准采取基础标准与浮动标准相结合的办法征收。

(二)按工程进度完工的建设项目按基础标准征收;未按工程进度完工的建设项目按基
础标准加浮动标准征收。

(三)基础标准配套费在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征收,浮动标准配套费在办理工程规划
验收时征收。

(四)建设项目按约定工期滞后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上浮20%的城市建设配套费;以后每滞后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再上浮10%.工期按开发合同约定时间
计算。

四、城市建设配套费使用范围
城市建设配套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教育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包括:城市主干道及其附属的桥涵、城市立交、隧道、公共消防设施、路灯、绿化、环卫设施、公交停车港等基础设
施建设。

五、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减免
(一)免缴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建设项目
1.大中小学校及幼儿园的教学用房。

2.社会福利设施、社会公益性设施。

3.享受免收“三税”的聋、哑等残疾人员生产、生活用房。

4.改、扩建工程,拆除旧房面积的部分。

5.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规定的其它免缴项目。

(二)减半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建设项目
1.学校的教师住宅、学生宿舍、食堂等后勤服务设施房。

2.非营利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用房。

3.规划许可的临时性建(构)筑物。

4.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规定的其它减半缴纳项目。

(三)其它
1.工业项目的配套费减免按市政府签订的合同约定和市政府研究决定的意见执行。

2.个别特殊项目需部分减免城市建设配套费的,需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

3.除上述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减免城市建设配套费。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以前有关文件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在本文生效以前已办理规划许可证并已缴纳城市建设综合规费的,按原标准执行,其余的一律按新标
准执行。

二00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合川市人民政府
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调整
来源:阅览次数:226次发布日期:2010-3-24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决定》(渝府发〔2009〕110号)有关规定,经2010年3月19日县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市建设配套费调整标准
1、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由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10元计征调整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0元计征。

2、各中心镇、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配套费征收仍按原征收标准不变。

二、使用范围
配套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包括:城市主干道及其附属的桥涵、城市立交、隧道、消火栓、路灯、绿化、环卫设施及公交停车港等基础设施建设。

三、征收管理
1.本次配套费征收标准调整后,配套费的征收范围,管理体制,征收办法,减免缓政策等仍按照《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和县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2.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超越《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和县政府的相关规定越权审批减免。

长寿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调整
长寿新闻网记者雷丽群
日前,记者从区建委了解到,我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有新调整,中心城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80元计征。

该征收标准规定从4月1日起执行,此前凡按规定应缴而未缴,或未全额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的项目,将按新标准执行。

据了解,标准调整原则上按照中心城区、长寿湖景区、中心镇、一般建制镇4个档次划分,按照建筑面积计征。

中心城区包括凤城街道、晏家街道、江南街道和渡舟街道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建设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80元计征。

长寿湖景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0元计征。

葛兰、长寿湖镇、云台、洪湖4个中心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建设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0元计征。

其他建制镇规划区、非建制镇的居民规划点范围内的城市建设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计征。

两园三片一廊所属工业项目,免征工业厂房城市建设配套费;工业项目其它房屋建筑的城市建设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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