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医院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卫生办法】大兴安岭地区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补助办法
【卫生办法】大兴安岭地区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补助办法大兴安岭地区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补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精神,推进我区城市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综合改革,按照省直6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2018年国家联系试点市(地)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黑卫体改发〔2018〕133号)、《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有关政策的通知》(黑卫体改发〔2018〕194号)和《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署办规〔2018〕17号)相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实施范围第二条《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署办规〔2018〕17号)中确定的,参加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公立医院。
第三章补助原则第三条定额包干,合理上涨,纳入预算,年末清算。
第四章补助内容、方式、依据和标准第四条补助内容分为两类。
第一类: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同步取消药品加成(中药饮片除外),下调大型医疗器械检查、上调手术费等。
第二类:医院基础设施建设、设备购置、重点专科建设、人才培养、符合政策的离退休人员、政策性亏损、公共服务、公共卫生服务等仍按原渠道予以保障,或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解决。
第五条补助方式。
对于补助内容中的第一类,通过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纳入基本医保报销范围予以补偿、行署财政补助和同级举办主体补助、公立医院内部控制费用挖潜来解决。
其中,调价比例不高于80%,增加行署财政和同级举办主体投入补助15%,内部控费挖潜5%左右。
第六条补助依据。
对于补助内容中的第一类,以行署物价监督管理局按各医院提供的2018和2018年财务数据,测算出2018年的补助数额为参考依据并作为基准年。
第七条补助标准。
对于补助内容中的第一类以基准年数据为基数,综合考虑每年物价合理上涨指数等因素,行署财政按每年5%的递增幅度对公立医院改革予以补助。
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08年1月7日财社[200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卫生局:为规范和加强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我们制定了《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财政部、卫生部。
附件: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附件: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补助资金)分配和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政策的意见》(财社〔2006〕61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补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社区居民提供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各级财政要努力调整支出结构,增加投入,建立健全稳定的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
区级和设区的市级政府承担社区卫生服务补助的主要责任,应按社区服务人口人均一定标准在预算中安排专项补助资金。
第四条中央财政根据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人口和国家规定的人均补助标准,在统筹考虑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绩效考核情况的基础上,确定对地方的专项补助资金。
省级财政也要安排必要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支持困难地区发展社区公共卫生服务。
第五条中央财政按照当年全额预拨、次年考核结算的办法下达专项补助资金,对经考核后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地区,相应扣减次年的专项补助资金。
绩效考核以国家规定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为基础,重点考核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人口覆盖率、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基本卫生常识知晓率、传染病和慢性病管理率等工作指标完成情况。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卫生健康委、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医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卫生健康委、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医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7.26•【字号】冀财规〔2022〕18号•【施行日期】2022.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体制改革正文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卫生健康委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医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规〔2022〕18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区)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局)、中医药管理局,雄安新区改发局、公共服务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医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助推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冀发〔2018〕54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2018〕-94)等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河北省医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2022年7月26日河北省医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医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深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冀发〔2018〕54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2018〕-94)等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获得和使用医改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与医疗卫生行业相关的部门单位。
第三条该项补助资金是指省级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疗卫生机构能力提升的补助资金。
医院中央补助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中央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资金安全、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接受中央补助资金支持的医院。
第三条医院中央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规范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二)公开透明原则:加强资金管理的公开透明,接受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的公正性。
(三)效益优先原则: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目标,合理分配资金,确保资金发挥最大效益。
(四)责任明确原则:明确资金使用责任,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资金管理第四条医院中央补助资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一)公立医院改革补助资金(二)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三)传染病防控补助资金(四)其他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第五条医院中央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以下程序:(一)制定资金使用计划:医院应根据实际情况,编制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明确资金使用范围、用途和预期目标。
(二)申请审批:医院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向财政部门申请中央补助资金,并提交相关材料。
(三)资金拨付:财政部门对医院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及时拨付资金。
(四)资金使用:医院应按照批准的资金使用计划,合理使用资金,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五)资金监督: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对医院中央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
第六条医院中央补助资金的使用,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一)专款专用:中央补助资金只能用于指定的项目或用途,不得挪作他用。
(二)定期报告:医院应定期向财政部门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包括资金使用进度、项目进展等。
(三)绩效评价:医院应定期对中央补助资金的使用效果进行绩效评价,并向财政部门报告。
第三章责任追究第七条医院在中央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如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一)擅自挪用、截留、克扣中央补助资金的;(二)未按规定使用中央补助资金的;(三)未按规定报告资金使用情况的;(四)其他违反中央补助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医院财务管理制度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院财务行为,加强医院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医院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医院及其所属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公立医院、民营医院等。
第三条医院财务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理财,规范操作;(二)科学合理,开源节流;(三)公开透明,民主管理;(四)勤俭节约,高效利用。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第四条医院实行院长负责制,财务管理工作由院长直接领导,分管财务的副院长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医院设立财务部门,负责财务核算、资金管理、资产管理、成本控制等工作。
第六条医院财务部门对院长负责,接受医院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三章财务核算第七条医院财务核算应当遵循会计准则,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
第八条医院财务核算范围包括:(一)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核算;(二)收入、费用的核算;(三)成本核算;(四)利润核算;(五)现金流量核算。
第九条医院财务核算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反映医院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第四章资金管理第十条医院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规划,合理调度;(二)分级管理,责任到人;(三)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四)严格审批,规范操作。
第十一条医院资金管理包括:(一)预算管理;(二)资金筹集;(三)资金支付;(四)资金监督。
第五章成本控制第十二条医院成本控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成本效益原则;(二)全过程控制原则;(三)责任控制原则。
第十三条医院成本控制包括:(一)制定成本控制目标;(二)实施成本控制措施;(三)开展成本控制考核。
第六章资产管理第十四条医院资产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理配置,高效利用;(二)规范处置,保值增值;(三)责任到人,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医院资产管理包括:(一)固定资产管理;(二)流动资产管理;(三)无形资产管理。
第七章监督与考核第十六条医院财务管理工作接受医院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公立医院资金监督管理制度
公立医院资金监督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立医院资金使用,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利用效率,促进医院良性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公立医院,包括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等各类医疗机构。
第三条公立医院的资金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激励诚信、风险可控、结果导向的原则。
第四条公立医院资金监督管理应当注重内控,规范经费使用,保障医院的资金安全和资金利用效率。
第五条公立医院应当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资金使用的权限、程序和责任。
第六条公立医院应当建立健全资金预算管理、资金保管、资金收支、资金监督等制度和程序。
第二章资金预算管理第七条公立医院应当根据医疗服务量、质量和总体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制定年度资金预算。
第八条资金预算应当编制细致,包括各项收入、支出和资金调剂等内容。
第九条资金预算应当经过医院财务部门审核,并报医院领导班子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条医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对预算进行调整和修订。
第十一条医院应当将年度资金预算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资金保管管理第十二条公立医院应当建立健全资金保管制度,明确资金保管的责任人和管理程序。
第十三条资金保管要求严格,必须设立专门的资金保管机构和专人负责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资金保管机构应当对医院资金进行保险,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五条资金保管机构应当对资金进行定期盘点和清点,确保资金数额的真实和完整。
第十六条医院资金使用应当向财务部门备案,并经过财务部门审核后方可使用。
第四章资金收支管理第十七条公立医院的资金收支必须按照程序和规定进行,严禁超支或挪用资金。
第十八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财政收支管理制度,对所有收入和支出进行登记和核实。
第十九条医院应当严格执行票据管理制度,对所有收支票据进行保管和管理。
第二十条医院财务部门应当及时对医院收支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收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二十一条对于医院用于科研、教育、福利等方面的专项经费,必须专款专用,禁止挪作他用。
中央财政补助地方公立医院改革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公立医院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公立医院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概念】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方式安排,用于支持公立医院改革和发展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原则】补助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合理规划,科学论证。
要按照医改工作要求及相关规划,合理确定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并对补助资金确定支持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等进行科学论证。
(二)统筹分配,保障重点。
要统筹考虑公立医院改革工作需要,合理安排项目资金预算,切实保障医改重点项目的资金需求。
(三)强化管理,注重实效。
要加强对补助资金分配、使用过程管理,规范各个程序的管理要求,明确相关主体的权利责任,保障财政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四)绩效考评,量效挂钩。
要强化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考核,并建立考核情况与资金安排挂钩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内容和方式】补助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医改办、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医改工作部署和公立医院改革工作重点安排使用。
现阶段重点支持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等工作。
(一)用于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方面的补助资金主要是支持推进城市和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相关工作。
补助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主要按照试点地区数量、补助标准以及考核结果等因素分配,采用“当年全额预拨、次年根据考核结果结算”的方式下达。
(二)用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方面的补助资金主要是支持各地按规划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主要包括对按规划建设设置的培训基地的设备购置、教学实践活动以及面向社会招收和单位委派培训对象的生活学习等支出的补助。
补助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主要按照培训基地和培训对象数量、补助标准以及考核结果等因素分配,采用“当年全额预拨、次年根据考核结果结算”的方式下达。
公立医院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文档
2020公立医院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文档Document Writing公立医院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文档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公务文书,又叫公务文件,简称公文,是法定机关与社会组织在公务活动中为行使职权,实施管理而制定的具有法定效用和规范体式的书面文字材料,是传达和贯彻方针和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实行行政措施,指示答复问题,知道,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公立医院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下文是关于公立医院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仅供参考!政府补助形式特征政府补助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主要有如下特征:⒈无偿性。
⒉直接取得资产。
一是无偿性。
无偿性是政府补助的基本特征。
政府并不因此享有企业的所有权,企业将来也不需要偿还。
这一特征将政府补助与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政府采购等政府与企业之间双向、互惠的经济活动区分开来。
政府补助通常附有一定的条件,这与政府补助的无偿性并无矛盾,并不表明该项补助有偿,而是企业经法定程序申请取得政府补助后,应当按照政府规定的用途使用该项补助。
二是直接取得资产。
政府补助是企业从政府直接取得的资产,包括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形成企业的收益。
比如,企业取得政府拨付的补助,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办法返还的税款,行政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天然起源的天然林,等等。
不涉及资产直接转移的经济支持不属于政府补助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比如政府与企业间的债务豁免,除税收返还外的税收优惠,如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
还需说明的是,增值税出口退税也不属于政府补助。
根据相关税收法规规定,对增值税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即对出口环节的增值部分免征增值税,同时退回出口货物前道环节所征的进项税额。
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出口货物前道环节所含的进项税额是抵扣项目,体现为企业垫付资金的性质,增值税出口退税实质上是政府归还企业事先垫付的资金,不属于政府补助。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补助资金使用管理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发文字号】青财社字[2016]921号【发布部门】青海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6【实施日期】20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财社字〔2016〕921号)各市、自治州财政局、卫生计生委,省级各医院:为规范和加强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相关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我们制定了《青海省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经报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青海省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青海省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国家卫计委国家中医药局公立医院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6]256号)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补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省、市(州)、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方面的专项资金,包括取消药品加成后的减收补助、其他医改补助及绩效奖励资金等。
第三条补助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合理规划。
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总体要求,合理确定补助资金使用方向,并对补助资金支持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等进行科学论证,统筹安排各渠道资金;(二)保障重点。
充分发挥补助资金的导向作用,围绕各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目标,合理安排补助资金,切实保障医改重点项目资金需求;(三)规范管理。
加强补助资金分配使用过程管理,规范补助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程序,明确相关主体权利责任,强化资金监管,确保补助资金安全、高效使用,及时向社会公开补助资金分配使用有关信息;(四)注重绩效。
公立医院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立医院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专项资金是指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或社会团体拨付给我院,用于特定项目或目的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专项资金的管理。
第二章管理原则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专款专用原则:专项资金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挪用、挤占、截留。
(二)公开透明原则: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三)预算管理原则:严格执行预算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四)责任追究原则:对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章管理职责第五条我院成立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监督和协调工作。
第六条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职责:(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审批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监督资金使用情况。
(三)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和审计。
(四)对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
第七条财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八条财务部门职责:(一)编制专项资金预算,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按照批准的预算,及时拨付专项资金。
(三)建立专项资金台账,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
(四)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确保专款专用。
第四章预算管理第九条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应遵循以下要求:(一)科学合理:根据项目需求,合理编制预算,确保预算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实事求是:预算编制应真实反映项目需求,不得虚报冒领。
(三)集中使用:专项资金应集中使用,突出重点,择优安排。
第十条专项资金预算一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
如确需调整,应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五章使用管理第十一条专项资金使用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和预算执行。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支出应遵循以下程序:(一)项目实施单位提出资金使用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核后报财务部门。
最新版《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省级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财政厅
《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省级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财政厅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省级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福建省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省级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六部委《关于巩固破除以药补医成果持续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通知》(国卫体改发〔2021〕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落实有关重点工作成效明显地区给予激励支持的意见》(闽政办〔2021〕118号)等文件精神,根据《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31号)和《医疗服务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21〕23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省级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用于全省县级和城市公立医院按照改革要求,综合推进改革和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合理规划。
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按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要求和相关规划,结合全省卫生计生事业发展专项规划、各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卫生事业现状,合理确定专项资金使用方向;(二)统筹分配。
统筹考虑医院全面发展和综合改革工作第 2 页共 7 页需要,合理安排补助资金预算,保障公立医院综合改革重点项目的资金需求;(三)规范管理。
加强对专项资金分配、使用过程管理,规范各个环节的管理要求,明确相关主体的权利责任,保障资金安全高效;(四)正向激励。
强化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管理,建立绩效评价情况与资金安排挂钩机制,实现奖优罚劣、正向激励的导向。
第四条专项资金实施规划期与中央财政支持县级和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规划期相衔接,现阶段暂定为2021-2020年。
第五条专项资金编入省卫生计生委部门预算,由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一)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筹集、分配审核和拨付,包括:会同省卫生计生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执行和绩效管理工作;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二)省卫生计生委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包括会同省财政厅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按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和资金分配计划;提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并按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跟踪和评价;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以及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专项资金的第 3 页共 7 页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医院上级补助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上级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资金安全、高效运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上级补助资金,是指由上级政府部门或相关部门按照国家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院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上级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医院成立上级补助资金管理领导小组,负责上级补助资金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上级补助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一)制定上级补助资金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二)审核、审批上级补助资金的使用计划;(三)监督上级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四)对上级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评估;(五)向上级部门报告上级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三章资金申请与分配第六条医院根据上级补助资金的政策导向和发展需求,编制年度资金申请计划。
第七条医院财务部门负责向上级部门提交资金申请计划,并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八条上级部门根据资金申请计划,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对资金进行分配。
第九条医院财务部门收到上级补助资金后,应及时办理入账手续。
第四章资金使用与管理第十条医院按照上级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和用途,合理制定资金使用计划。
第十一条医院财务部门负责上级补助资金的具体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医院上级补助资金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挤占;(二)按照项目进度和实际需要使用资金;(三)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安全;(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发挥资金的最大作用。
第十三条医院对上级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五章监督与考核第十四条医院上级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医院财务部门每年向上级补助资金管理领导小组报告上级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医院上级补助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对上级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送上级部门。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医院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公立医院财政补助制度范本
公立医院财政补助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我国公立医院改革,完善财政补助制度,保障公立医院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立医院财政补助制度,是指政府对公立医院在基本建设、设备购置、离退休人员费用、在职人员社会保险费用、重点学科和人才培养费用等方面的财政补助。
第三条公立医院财政补助制度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财政资金合理使用,提高医疗服务能力。
二、财政补助范围和标准第四条公立医院财政补助范围包括:(一)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根据公立医院发展需求,给予适当财政补助。
(二)离退休人员费用:按照政策规定,给予适当财政补助。
(三)在职人员社会保险费用:按照政策规定,给予适当财政补助。
(四)重点学科和人才培养:根据公立医院发展需求,给予适当财政补助。
第五条公立医院财政补助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状况和公立医院实际需求等因素确定,并适时调整。
三、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第六条设立公立医院发展基金,健全公立医院财政补助长效机制。
公立医院发展基金主要用于支持公立医院基本建设、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和人才培养等。
第七条公立医院财政补助资金应按照预算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合规使用。
第八条公立医院应加强对财政补助资金的绩效评价及结果运用,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自评。
财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公立医院财政补助资金的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第九条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公立医院财政补助资金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合规、有效。
第十条公立医院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应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一条公立医院应定期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调整财政补助政策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五、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六、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医院医保补助资金规章制度
医院医保补助资金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医疗保险制度的健康发展,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参加医疗保险的患者,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
第三条医院医保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困难患者、贫困患者、大病救治等方面,确保这些患者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
第四条医院设立专门的医保补助资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医保补助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医院将医疗保险管理工作纳入院领导的工作考核范围,为医保补助资金的使用提供有力的保障。
第六条医院建立健全医保补助资金的监督制度,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审计,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第七条医院将加强对医保补助资金的宣传工作,让更多的患者了解和享受到医保补助政策。
第二章医保补助资金的来源第八条医保补助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财政拨款、医院自有资金和社会捐赠等途径。
第九条医院每年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医保补助资金的规模和分配方式,确保资金使用合理有效。
第十条医院将医保补助资金专门列入院财务预算,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逐项核对。
第十一条医院将医保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和评价。
第三章医保补助资金的使用第十二条医院对符合条件的困难患者、贫困患者、大病救治患者等给予医保补助支持。
第十三条医院根据患者的个人经济状况和病情情况确定补助的资金数额和方式,确保患者能够承担合理的自付部分。
第十四条医院建立患者档案管理制度,对申请医保补助支持的患者进行审核和评估,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第十五条医院建立医保补助资金的使用台账,对每一笔支出进行详细的记录和归档,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和规范。
第十六条医院对医保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审计,对违规使用的情况进行严肃处理。
第四章医保补助资金的管理第十七条医院设立医保补助资金管理委员会,由院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医保补助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财政补偿办法
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财政补偿办法学习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财政补偿方法为积极稳妥推进我县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顺利实施,提高公立医院效劳质量和效益,促进我县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开展。
根据《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财政补偿方法》和学习县人民政府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相关要求,制订本方法。
一、根本原那么按照管理体制、补偿机制、人事分配、价格机制、支付制度、采购机制、监督管理综合改革、统筹推进的总体要求,改革以药补医机制。
县级公立医院药品全面实行零差价销售,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将县级公立医院补偿由效劳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政府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效劳收费和政府补助两个渠道。
医院由此减少的合理收入通过调整医疗技术效劳价格和增加政府投入等途径予以补偿,建立起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补偿机制;政府对县级公立医院实行“核定收支、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方法。
〔一〕突出公益性质,加大政府投入。
公立医院人员经费全额预算,医院改革开展、根底设施建设、设备更新和运行经费由县财政列入预算,承当公共卫生效劳职能的中央、省专项资金和工程全部及时安排到位。
对在历年建设、开展过程中形成的历史债务由财政、国资、卫生计生部门共同清理,逐年解决。
〔二〕核定任务收支,强化绩效考核,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统筹考虑公立医院效劳人口、地理位置以及效劳工作质量、数量等因素,强化医院的本钱控制和精细化管理,合理确定根本医疗和根本公共卫生效劳任务基数和支出基数,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加强对公立医院绩效考核的鼓励和补偿,经考核后,对公立医院业务运行和医改任务落实后的经常性收支差额,分类给予补偿。
二、补偿方法〔一〕核定任务。
公立医院主要提供符合规定的医疗效劳和公共卫生效劳。
根本医疗效劳任务根据机构效劳能力、效劳人口、近三年门〔急〕诊量和出院人次变动情况核定;公共卫生效劳任务根据效劳人数和确定的公共卫生效劳工程内容和数量、质量要求核定。
贵州省公立医院资金管理办法
贵州省公立医院资金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对医院内使用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加强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资金安全,特制定本制度医院的资金管理,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管理。
一、现金、银行存款管理现金与银行存款是流动性最强的资产,因此现金与银行存款管理也是资金管理的重点。
(一)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现金结算范围支付现金,结算起点(1000元)以上的款项,必须通过银行支付,尽量减少现金支出。
确需支付大额现金的,经院长批准后支付。
(二)医院库存现金的数额,控制在3000元以内,超过部分送存银行。
(三)现金、银行存款支付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1、由经办人申请。
2、科室主任审核并签章。
3、财务部门审核原始凭证或发票单据签章。
4、主管院长批准签字。
5、出纳员审核付款。
出纳员应认真审核报销单据是否有科室主任审核签章、财务科长审核签章、院长批准签字。
如无上述人员签章,应退回补办手续。
6、对收付款单据,出纳员在办理完收付款手续后,加盖“现金收讫”、“现金付讫”或“转讫”戳记。
7、各项现金报销截止时间为每月月底,当月各项预支借款必须在月底前到财务科结算清楚。
(四)收费处收费员应将每天的款项收入及时送存银行或集中交出纳员送存银行,严禁收款不入账或截留现金。
(五)出纳员每天应将有关收付款凭证及时记入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每日核对清楚,保持账款相符。
(六)加强银行账户管理,按规定办理存款、取款结算,定期核对银行账户,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及时查清不符原因。
(七)加强票据、印章和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财务专用章及印章应由专人保管,分开存放。
做好票据的购入、保管、领用、注销、登记等工作。
(八)有价证券管理视同票据管理,要做好登记、入账工作。
公立医院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公立医院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1. 定义和背景1.1 定义公立医院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是指国家对公立医院的经费支持规范和管理措施,旨在保障公立医院的正常运转和发展。
1.2 背景公立医院是我国主要的医疗机构之一,承担着重要的医疗服务和健康管理职责。
随着医疗改革的深入推进,公立医院改革也在逐步加强。
作为重要的经费补充来源,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已成为公立医院管理中的一个重要议题。
2. 目的和基本原则2.1 目的公立医院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目的是规范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加强对公立医院的资金监管和风险防范,保障公立医院的正常运转和发展,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
2.2 基本原则•确定科学合理的资金使用标准和程序;•加强资金监管,保证补助资金使用的合法性、规范性和透明度;•加强风险防控,有效防范不当用途、挪用、贪污等行为;•积极推进公立医院改革,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
3. 补助资金的申请和使用3.1 补助资金的申请公立医院补助资金的申请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公开、公正的原则,根据实际需求,结合医疗服务的特点,按照有关规定提交申请。
具体流程如下:•实行分级管理制度,推动科室和医疗服务项目的管理与定价;•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编制预算,按照规定的程序、标准和要求提交申请;•提交申请时应详细说明申请事由、数量、用途、项目及金额,并提供相关支撑文件和证明材料;•申请审核通过后,应立即进入下一阶段的财务管理程序。
3.2 补助资金的使用公立医院补助资金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申报的用途和金额,遵守国家有关财务、审计等法律法规和制度,具体要求如下:•投资项目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计划、标准和财政纪律进行申报、评审、批准和执行;•经营收益可以全部进行利润留存或部分用于再生产和开发新设备、新技术,同时应达到国家规定的收益率标准;•补助资金禁止用于损失性经营和不当用途等方面的支出。
4. 监督和管理4.1 监督公立医院补助资金的使用应当受到国家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保证资金的使用规范和透明:•财政部门应当对补助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地方政府和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对公立医院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社会监督应当通过对公立医院的公开、听证和举报等途径,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当用途、挪用、贪污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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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医院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公立医院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方式安排,用于支持公立医院改革和发展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补助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理规划,科学论证。
要按照医改工作要求及相关规划,合理确定补助资金使用方向,并对补助资金支持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等进行科学论证。
(二)统筹分配,保障重点。
要统筹考虑公立医院改革工作需要,合理安排补助资金预算,切实保障医改重点项目的资金需求。
(三)强化管理,注重实效。
要加强对补助资金分配、使用过程管理,规范各个环节的管理要求,明确相关主体的权利责任,保障补助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四)绩效评价,量效挂钩。
要强化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管理,并建立绩效评价情况与资金安排挂钩机制,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补助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
药局等相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医改工作部署和公立医院改革工作重点安排使用。
现阶段重点支持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等工作。
(一)用于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方面的补助资金主要支持推进城市和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相关工作。
补助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主要按照试点地区数量、补助标准以及评价结果等因素分配,采用“当年全额预拨、次年考核结算”的方式下达。
(二)用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方面的补助资金主要支持各地按规划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主要包括对按规划建设设置的培训基地的设备购置、教学实践活动以及面向社会招收和单位委派培训对象的生活学习等支出的补助。
补助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主要按照培训基地和培训对象数量、补助标准以及评价结果等因素分配,采用“当年全额预拨、次年考核结算”的方式下达。
(三)用于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方面的补助资金主要支持全国包括民营医院在内的三级医院开展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主要包括对完成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所需的设备购置、人才队伍建设、适宜技术推广等支出的补助。
补助资金实行项目法分配,对于经过评审产生的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采取“先期按比例预拨、项目结束后考核结算”的方式下达。
国家临床重
点专科建设补助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由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局和财政部另行发布。
(四)用于其他医改方面的补助资金主要支持根据医改工作安排除上述支出以外、与公立医院改革和发展相关的其他工作。
具体补助内容和方式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局等相关部门,根据国务院有关要求、医改相关规划以及年度医改重点工作安排研究确定。
第五条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163号)要求,做好补助资金绩效目标的设立、审核、下达工作。
第六条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局等相关部门提出预算安排建议,财政部根据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会同相关部门研究确定具体预算金额。
第七条中央财政按照《预算法》和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于每年9月30日前将下一年度补助资金预计数提前下达地方,并在全国人大批准预算后九十日内正式下达补助资金。
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正式下达到本行政区域县级以上各级财政部门,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补助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资金
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执行。
第八条具体使用单位收到补助资金后,要按预算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加快预算执行。
第九条补助资金要专款专用,各级财政、卫生计生、中医药等部门要按照项目有关规定安排使用补助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改变支出用途,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
年度未支出的补助资金,按财政部对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条各级卫生计生、中医药等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项目管理,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并对相关工作进展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与补助资金分配挂钩。
第十一条各级财政、卫生计生、中医药等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认真开展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
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有关要求对补助资金实施全面预算监管。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局负责解释。
各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卫生计生、中医药部门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
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3〕24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