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类学分授予细则
杭师院“二类学分”易得指南
“二类学分”易得指南根据现在学校规定,二类学分的评定项目共有七类:学科竞赛类、体育比赛类、文艺比赛类、考级考证类、开放实验类、学生科研类、宣传作品类、社会实践类、创业就业类和二级分院项目(我们学院主要就是“我与名气零距离”讲座)。
各专业本科学生除完成课内教学规定的学分(Ⅰ类)以外,还须取得至少6个Ⅱ类学分(课外学分)方能毕业。
要想得到6个Ⅱ类学分,比较容易操作的方法(重点为标注黄色部分)条例:4.1 计算机等级考试:非计算机及相关专业学生参加省(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通过一级者给予1.0学分,通过二级者给予1.5学分,通过三级者给予2.0 学分;计算机及相关专业学生通过二级者给予1.0学分,通过三级者给予1.5 学分。
备注:经学工部同意,在二类学分的申报上,金融服务系学生属于“非计算机及相关专业学生”,因此可以“通过二级者给予1.5学分,通过三级者给予2.0 学分”4.2 大学英语等级考试:学生参加全国大学英语等级考试,艺体类专业通过四级者给予2.0学分,通过六级者给予3.0学分;其它非英语专业通过六级者给予2.0学分。
备注:因此要赶紧在大二第一学期的时候考过四级,然后在大二的第二学期将六级通过,这样的话,可以按照“其它非英语专业通过六级者给予2.0学分”4.4 普通话水平测试:播音与主持专业学生参加浙江省普通话水平测试,达到一级甲等水平者给予2.0学分;其余专业参加浙江省普通话水平测试,达到二级乙等水平者给予1.0学分,达到二级甲等水平者给予1.5学分,达到一级乙等水平者给予2.0学分,达到一级甲等水平者给予3.0学分。
备注:按照普通话考试过来者的经验,在考试前一个月好好准备,其实就是跟着录音读字词和文章,二级乙等应该是么有问题,稍微基础好一些,二级甲等也是可以拿下的,对于一些以后想做老师的同学,这个证也是必须的。
4.5 各类职业资格证考试:学生参加导游资格证考试、报关员资格证考试、会计从业资格证、医师资格证考试、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机械类技能资格证、裁判员考试等各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考试,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者,一般给予1.5学分,若该类职业资格证考试分初、中、高级类别,则按所取得资格证等级类别分别给予1.0、1.5、2.0学分;学生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者,给与2.0学分;同一类别资格证只记最高水平等级所得学分,不得重复记分。
生命与环境科学学院创新实践(Ⅱ类)学分管理细则
生命与环境科学学院创新实践(Ⅱ类)学分管理细则(试行)根据《杭州师范大学创新实践(Ⅱ类)学分管理办法》(杭师大教[2014]13号)要求,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要积极参与课堂外的创新型研究、专业性实践和其他有利于学生综合能力提升的活动,获得一定的成果后通过申请和认定可获得相应创新实践(Ⅱ类)学分,并且学生在校期间须修满三小类共计6个创新实践(Ⅱ类)学分方能毕业。
为了做好我院创新实践(Ⅱ类)学分管理工作,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一、认定范围创新实践(Ⅱ类)学分的认定范围包括创新创业类、思政实践类、社会实践类三小类,学生在校学习期间,须修三小类学分,且三小类不能互相替代。
1.创新创业类。
包含学校认定的学科竞赛和学术科研获奖,主持或参与的各类学术科研创新项目、创业项目,公开发表的学术论著、论文或作品,获得的专利,考取的各类职业资格证书和各类创业活动和经历等。
2.思政实践类。
由社会科学基础部组织的思政课程实践活动,此类学分上限为2分。
3.社会实践类。
由团委等部门组织的暑期社会实践活动,此类学分上限为2分。
二、认定标准1.创新创业类学分认定标准(1)学科竞赛。
参加各级各类学科竞赛并获奖的,按照奖项的不同级别,可认定为0.5-7学分。
除获奖外,凡参加1次校级学科竞赛可认定为0.5学分;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各类学科竞赛培训,由校体委认定的长短期运动队集训,由校艺委认定的艺术类实训实践活动满16课时的可认定为1学分。
(2)学术成果。
在公开发行的正规刊物、报刊上发表论文、论著等学术成果,申请并获得的专利,各类科研学术成果获奖,按照级别可认定为1-6学分。
(3)学生项目、课题。
主持或参与校级“创新能力提升工程”项目、学生科研项目、学生创业项目,省级“新苗人才计划”项目,“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等学术科研项目、课题以及各类横向项目、课题,按要求完成相关工作并结题后按照级别可认定为2-6学分。
(4)创业经历。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落实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I类学分5-10学分,II类学分15-20学分。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医疗卫生单位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五年内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的学分数不得低于10学分。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获得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超过10学分。
I类、II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二、学分分类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以下简称指定社团组织)所属各学术团体申报的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在分别经以上学(协)会组织评审并批准后,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
3、推广项目推广项目是为适应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培训,以及面向全体在职卫生人员开展的培训需要(如职业道德法规教育),由卫生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组织和批准的项目(包括现代远程教育项目)。
(二)II类学分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II类学分。
三、学分授予标准(一)I类学分计算方法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
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
2、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6小时授予1学分。
上海市二类继续教育学分发放标准
上海市二类继续教育学分发放标准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的要求,二类继续教育学分的发放标准如下:
1. 学时要求:参加完整课程并通过考核,获得的学分按照实际学时进行计算。
2. 课程类型:仅限于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课程,包括学科知识、教育管理、师德师风等方面的培训。
3. 教师资格证培训类课程:教师资格证培训类课程学时,按照课程质量和学时进行计算,符合要求者可获得相应的学分。
4. 学分上限:每年二类继续教育学分最高不超过24分。
5. 学分有效期:学分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内未使用的学分作废。
6. 学分记录:学分由教育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参加培训者需向培训机构提供准确的个人信息进行学分登记。
7. 学分查询:参加培训者可通过教育主管部门指定的平台查询个人学分情况。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将根据以上标准,认真审核和管理二类继续教育学分的发放,确保学分的公平、公正和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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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学分实施方案
杭州师范大学人文学院本科专业培养方案Ⅱ类学分管理细则(试行)依据《杭州师范大学本科专业培养方案Ⅱ类学分管理办法》和专业培养方案,本科学生的修习学分由Ⅰ和Ⅱ二大类组成。
Ⅱ类学分主要用于课堂外的各类实践训练活动,每位学生至少完成8学分方可毕业。
Ⅱ类学分的内容主要包括专业见习、服务性学习、开放性实验(实训)、学科竞赛、学术成果、创新获奖、职业资格证书认定、科研训练(不含毕业设计、论文)及团委等部门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等。
为了更好地实施Ⅱ类学分,规范Ⅱ类学分的认定,特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Ⅱ类学分认定的内容:(一) 专业见习(单课性见习除外)专业见习是培养方案中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学生了解专业培养目的、了解社会、理论联系实践的重要环节,它有利于培养学生的专业意识,并能为后阶段的专业实习打下一定的基础。
每个专业都应安排专业见习工作,以使学生了解、认识专业教学的目的,教师教育类专业还应安排一定时间的教育类专业见习活动。
(二) 服务性学习服务社会是大学的重要功能之一。
服务性学习是指学生利用已掌握的知识开展对社会的服务,并通过服务过程对所学东西进行积极反思的有组织的活动。
服务性学习将学生的课堂学习与现实社会的问题和需要结合起来,促进学生的智力发展和培养学生的社会参与意识。
(三) 学科竞赛、学术成果、创新获奖学科竞赛、学术成果、创新获奖主要是指:参加校级(含)以上各级各类学科竞赛培训、长短期运动队集训、学术科技创新活动、理论学习型和学术型社团活动以及各类竞赛、科研(成果)获奖等。
(四) 职业资格证书学校鼓励学生为拓展职业技能、优化知识结构而参与各类职业资格证的考试,对于通过考试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学生可获得相应学分。
(五) 科研训练(不含毕业设计、论文)主要是指各专业学生大四前开展的学年论文、学生的科研立项及其他有组织的科研训练等。
(六)社会实践活动1.由团委等部门组织的相关社会实践活动等,可根据计划和实际实施情况获得相应学分。
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考核及奖惩办法
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考核及奖惩办法1.目的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
2.范围医院全体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3.定义无。
4.内容4.1学分分类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分为I类学分和II类学分两类。
4.1.1I类学分授予范围:4.1.1.1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中医药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批认可的或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4.1.1.2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批认可的或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4.1.1.3各医疗、科研、教学单位和学术团体报经全国或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举办的继续医学教育专项备案项目;4.1.1.4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和综述;4.1.1.5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立项、奖励;4.1.2II类学分授予范围:4.1.2.1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批认可的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4.1.2.2单位批准,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的自学、外出进修等;4.1.2.3出版专业著作、译著,市级刊物发表的论文等;4.1.2.4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的其他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4.2学分规定4.2.1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都必须参加继续医学教育,其任职期内平均每年取得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得少于25学分,当年所获学分不得少于20学分。
4.2.2医院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任期内平均每年应取得的I类学分不低于10学分。
4.2.3医院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取得I类学分可替代II类学分,但II 类学分不能替代I类学分。
4.2.4经医院批准,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的,在规定学制年限内,年度学习成绩合格者,凭有关证明视为完成当年的25学分。
4.2.5经医院批准;凡到外单位进修(含出国进修)满6个月及以上,经考核合格者,持进修单位证明视为完成每年规定的25学分。
4.3学分授予标准4.3.1I类学分4.3.1.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学员经考核合格,3小时授予1学分;讲课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4.3.1.2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学员经考核合格,按6小时授予1学分,讲课人每2小时授予1学分;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主办单位按规定授予学分,并颁发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验印的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证书。
Ⅱ类学分计算方法
继续医学教育Ⅱ类学分计算方法2015年在刊物上发表论文: 需提供文章复印件第—作者—第三作者(余类推) 国外刊物10-8 学分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或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6-4 学分省级刊物5-3 学分地市级刊物4-2 学分内部刊物3-1 学分 2015年科研立项(已批准的科研项目): 仅为当年立项的课题,可到科研处查询课题类别课题级成员排序(余类推)1 2 3 4 5国家级课题10 9 8 7 6 学分省、部级课题8 7 6 5 4 学分市、厅级课题 6 5 4 3 2 学分 2015年出版医学著作: 需提供著作复印件主编6学分,副主编4学分,编者2学分2015年外出进修提供进修单位考核合格证书,每月授予5学分。
6个月以上授予25学分(且不区分Ⅰ、Ⅱ类学分)。
2015年外出下乡每月授予5学分。
6个月以上授予25学分(且不区分Ⅰ、Ⅱ类学分)。
2015年自学笔记随档案留存每2000字授1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5 学分.2015年产假人员每年至少完成继续医学教育12学分(不区分Ⅰ、Ⅱ类学分)。
2015年在单位参加的学术活动由本人刷卡自动授分,自行网上查询,或关注微信CME 查询。
注:1、2015年Ⅱ类学分需在12月7日(下周一)之前以科室为单位录入“Ⅱ类学分登记表”,并统一将电子版上报医务处或护理部(护理人员),同时按要求将论文或著作复印件、进修证书复印件等统一交医务处、护理部审核授分,并逐一录入省继教管理系统,12月15日之后继教管理系统将自动关闭。
2、医、技、药、检人员Ⅰ类学分每年要达到10学分,Ⅱ类学分要达到15学分以上;护理人员Ⅰ类学分每年要达到8学分,Ⅱ类学分要达到17学分以上。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落实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I类学分5-10学分,II类学分15-20学分。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医疗卫生单位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五年内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的学分数不得低于10学分。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获得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超过10学分。
I 类、II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二、学分分类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以下简称指定社团组织)所属各学术团体申报的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在分别经以上学(协)会组织评审并批准后,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
3、推广项目推广项目是为适应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培训,以及面向全体在职卫生人员开展的培训需要(如职业道德法规教育),由卫生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组织和批准的项目(包括现代远程教育项目)。
(二)II类学分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II 类学分。
三、学分授予标准(一)I类学分计算方法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
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
2、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6小时授予1学分。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落实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I类学分5-10学分,II类学分15-20学分。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医疗卫生单位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五年内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的学分数不得低于10学分。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获得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超过10学分。
I类、II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二、学分分类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以下简称指定社团组织)所属各学术团体申报的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在分别经以上学(协)会组织评审并批准后,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
3、推广项目推广项目是为适应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培训,以及面向全体在职卫生人员开展的培训需要(如职业道德法规教育),由卫生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组织和批准的项目(包括现代远程教育项目)。
(二)II类学分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II类学分。
三、学分授予标准(一)I类学分计算方法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
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
2、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6小时授予1学分。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落实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I类学分5-10学分,II类学分15-20学分。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医疗卫生单位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五年内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的学分数不得低于10学分。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获得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超过10学分。
I类、II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二、学分分类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以下简称指定社团组织)所属各学术团体申报的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在分别经以上学(协)会组织评审并批准后,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
3、推广项目推广项目是为适应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培训,以及面向全体在职卫生人员开展的培训需要(如职业道德法规教育),由卫生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组织和批准的项目(包括现代远程教育项目)。
(二)II类学分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II类学分。
三、学分授予标准(一)I类学分计算方法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
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
2、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6小时授予1学分。
福建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实施细则
福建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实施细则福建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实施细则(2008年版)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根据卫生部、人事部颁发的《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和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印发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具有中、高级医药卫生及护理专业“师”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者)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年。
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层次,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Ⅰ类学分可以取代Ⅱ类学分,反之则不能取代。
各级医疗卫生单位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学分要求:(一)省级医疗卫生单位:Ⅰ类学分须达10分/年,总分不低于25分/年。
在每一任职周期须取得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0学分。
(二)各设区的市级医疗卫生单位:Ⅰ类学分须达8分/年,总分不低于25分/年。
(三)县(市)级及卫生部门以外达到二级及其以上医疗卫生单位:Ⅰ类学分须达5分/年,总分不低于25分/年。
(四)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卫生部门以外一级及其以下的医疗卫生单位(含民营、个体医疗机构):在每一任职周期应参加全科医学继续教育60学时(折合10学分),总分须达到25分/年。
(五)各级医疗卫生单位的护理专业“师”级专业技术职务者,不要求取得Ⅰ类学分,但总分须达到25分/年。
二、学分授予范围(一)Ⅰ类学分授予范围1.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和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的项目。
2. 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国家人事部或省人事厅批准举办的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研修班。
(2)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由省卫生厅批准和公布的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华中医药学会等一级学会和中国医师协会、中国医院协会(以下简称指定社团组织)举办,并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及统一公布的项目和学术活动按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授予学分。
主管检验师学分一二类要求
主管检验师学分一二类要求摘要:一、学分分类1.一类学分2.二类学分二、学分要求1.主管检验师2.继续教育3.专业培训三、学分获取途径1.参加培训课程2.通过考试3.发表论文四、学分有效期限1.一类学分2.二类学分五、学分审核与登记1.审核机构2.审核流程3.学分登记正文:主管检验师在进行职业发展过程中,学分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我国,学分分为一类学分和二类学分。
本文将对这两种学分的要求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学分分类。
一类学分主要针对与检验师岗位密切相关且对专业能力有较大提升的课程或活动;二类学分则涵盖了其他与检验师岗位相关,但提升程度相对较小的课程或活动。
接下来,我们关注一下学分要求。
主管检验师需要按照规定的要求,完成一定数量的一类学分和二类学分。
此外,检验师还需参加继续教育,以提升自己的专业素质。
同时,专业培训也是获取学分的重要途径。
在了解了学分要求之后,我们来探讨一下学分获取途径。
主管检验师可以通过参加培训课程、通过考试以及发表论文等方式来获得学分。
这些途径既可以让检验师在专业领域不断成长,也能帮助他们达到学分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学分具有一定的有效期限。
一类学分的有效期为2 年,二类学分的有效期为3 年。
因此,在获取学分后,检验师需要关注学分的有效期限,确保在规定时间内使用。
最后,我们来了解一下学分审核与登记。
主管检验师需要将学分提交至审核机构进行审核。
审核机构会对学分进行核实,确保其符合要求。
审核通过后,学分将被登记在检验师的学分档案中,作为其职业发展的依据。
总之,主管检验师学分一二类要求的目的是为了促进检验师的专业成长,提升其综合素质。
理学院二类学分管理细则·2012年稿(打印版)
杭州师范大学理学院本科专业培养方案Ⅱ类学分管理细则(试行)依据《杭州师范大学本科专业培养方案Ⅱ类学分管理办法》(杭师大[2008]156号)和学生专业培养方案,本科学生的修习学分由Ⅰ和Ⅱ二大类组成。
Ⅱ类学分主要用于课堂外的各类实践训练活动,每位学生至少完成8学分方可毕业。
Ⅱ类学分的内容主要包括专业见习、服务性学习、开放性实验(实训)、学科竞赛、学术成果、创新获奖、职业资格证书认定、科研训练(不含毕业设计、论文)及团委等部门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等。
为了更好地实施Ⅱ类学分,规范Ⅱ类学分的认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一、Ⅱ类学分认定的内容:(一)专业见习(单课性见习除外)专业见习是培养方案中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学生了解专业培养目的、了解社会、理论联系实践的重要环节,它有利于培养学生的专业意识,并能为后阶段的专业实习打下一定的基础。
每个专业都应安排专业见习工作,以使学生了解、认识专业教学的目的,教师教育类专业还应安排一定时间的教育类专业见习活动。
(10级开始教育类见习算一类学分不算二类学分)(二)服务性学习服务社会是大学的重要功能之一。
服务性学习是指学生利用已掌握的知识开展对社会的服务,并通过服务过程对所学东西进行积极反思的有组织的活动。
服务性学习将学生的课堂学习与现实社会的问题和需要结合起来,促进学生的智力发展和培养学生的社会参与意识。
(三)开放性实验(实训)根据《杭州师范大学实验室开放管理暂行办法》(杭师大教〔2008〕47号)文件,参与实验室开放项目的学生,可依据参与的学时获得相应的学分。
(四)学科竞赛、学术成果、创新获奖学科竞赛、学术成果、创新获奖主要是指:参加校级(含)以上各级各类学科竞赛培训、长短期运动队集训、学术科技创新活动、理论学习型和学术科技型社团活动以及各类竞赛、科研(成果)获奖等。
(五)职业资格证书内容的认定学校鼓励学生为拓展职业技能、优化知识结构而参与各类职业资格证的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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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交市妇幼保健院授予Ⅱ类学分(试行)
Ⅱ类学分分为院内学术活动学分和自学学分二级。
其计算方法如下:
1、外出进修学习(含出国培训)或进行专题研究,经考核合格者,按每一个月授予3学分,每年最多授予20学分;进修一年者视为完成年学分数;进修6个月以内者,经考核合格者,其学分10分记为一类学分,8分记为二类学分。
2、自学学分:凡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知识,应先定出自学计划,经本科室领导同意后执行,写出综述,在科室交流,每3000字授予1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3、科研项目,在批准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
依项目类别不同,项目组成员按排序记分
4、著作:每1000字授予1学分;译文,每译1500汉字授予1学分;
5、出国考察报告、国内专题调研报告,每2000字授予1学分。
6、由医院组织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开展新业务等,每次主讲人可授予2学分,参加者授予0.5学分。
7、多科室组织的临床病理讨论会、案例讨论会、大查房,每次主讲人可授予1学分,参加者授予0.5学分。
古交市妇幼保健院
医务科
2011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