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宅基地退出与利用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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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推动重庆市统筹城乡改革取得实质性突破,加快城镇化、工业化、城乡一体化进程,促进城乡资源要素的有序流动,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经与有关方面协商,现就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一、深入认识户籍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当前,现行户籍制度已不适应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势在必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有利于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惠及民生。

户籍差异影响了社会公平。

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赋予有条件的农民工城镇居民身份,有利于实现同工同权,使农民工享受到与城市居民同等的公共服务待遇。

(二)有利于促进城市人口集聚,加快城镇化进程。

我市城镇户籍人口比重较低,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有利于集聚城市人口,形成城乡一体的经济社会发展格局。

(三)有利于扩大内需,转变经济增长方式。

进城农民工难以获得城市户籍,影响在城市的消费积极性。

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使农村居民进城后真正成为城市居民,有利于拉动消费,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

(四)有利于促进城乡要素流动,盘活城乡资源。

长期的城乡二元户籍制度,使城乡资源要素流动渠道不畅,成为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

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打破城乡交流障碍,有利于加快农村承包地、宅基地和林地等资源流动,提升城乡资源要素价值。

(五)有利于促进农村生产力提升,繁荣农村经济。

农村人多地少,生产方式粗放,资源利用效率低,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重庆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居民转户政策解读号

重庆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居民转户政策解读号

重庆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居民转户政策解读号 IMB standardization office【IMB 5AB- IMBK 08- IMB 2C】重庆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居民转户政策解读按:近日,重庆市发布了《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居民转户实施办法(试行)》(渝办发〔2010〕204号,以下简称《办法》)。

为方便广大群众了解相关政策,经重庆市政府网站约稿,市公安局就相关政策进行了解读。

《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居民转户实施办法(试行)》已于8月1日正式实施。

《办法》放宽了本市级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门槛,分主城区、远郊区县城、其他乡镇三级城镇设置了更加宽松的准入条件。

一、关于我市户籍人口现状目前,我市人口直辖以来,我市常住人口城镇化率从31%提高到%,而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仅从%提高到29%,二者差距从个百分点扩大到个百分点。

这种状况,充分反映出我市“大城市、大农村、大库区、大山区”的特点,表明城乡二元构架并未实现本质转变,现行户籍制度已成为贯彻落实“314”战略部署和推进城市化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瓶颈,是社会矛盾的焦点之一,改革和破解二元化户籍制度迫在眉睫。

二、关于重庆户籍制度改革历程“九五”以来,我市户籍管理制度进行过多次调整。

以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为突破口,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为基本条件的“户口准入制”取代了“农转非”指标控制,有效服务了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促进了城镇化进程。

“九五”期间(1996年—2000年),保持了计划经济特征,以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为突破口,实施了一系列户籍管理制度改革。

“十五”期间(2001年—2005年),进一步推动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有条件放宽户口迁移政策,下放了全部户口审批权。

“十一五”以来(2006年至今),主要针对农村居民和农民工进城问题进行改革,放宽了本市籍农村居民和农民工迁移进城的准入条件。

尽管如此,我市人口二元化结构仍然突出,离城乡一体化要求仍有较大差距,所以有必要开展进一步的户籍制度改革。

认识与解读户籍制度改革的相关误区——以重庆户籍制度改革为视角

认识与解读户籍制度改革的相关误区——以重庆户籍制度改革为视角


于:认识 与解读户籍制度改革 的相关误 区
项 农 村 权 益 即 林 地 使 用 权 、计 划 生 育 政 策 、农 村 各 项 补 贴 ,居 民转 户 后 就 业 、社 保 、住 房 、教 育 、 医疗 纳 入 城 镇 保 障 体 系 ,实 现 转 户 进 城 后 “ 件 五
重 两极分 化和大 量城市贫 民窟等 社会 问题 , 我们 不 能重蹈覆 辙 。 是 , 但 随着 城 市 户 籍 的逐 步 放 开 ,
以重庆 户籍 制度 改革 为视 角
廖 于
( 庆 警 官 职 业 学 院 治 安 管 理 系 , 重 庆 重 4 13 ) 0 3 1
摘 要 :在新 形势 下,党 中央、 国务院对重庆 市 改革发 展提 出了更 高要 求。加快 重庆 市统筹城 乡发展 ,深化 户籍制度 改革 是 实施 西部 大开发 战略 的需要 ,是 为全 国统筹城 乡改 革 提供 示范 的需要 。文章 以重庆户 籍制度 改革为视 角 ,对 户籍 制度 改革 中存 度 改 革 政 策 出 台 背 景 障 三 个 核 心 配 套 办 法 。7 月 2 目 , 重庆 市 召 开
当 前 , 国 内 外 媒 体 广 泛 关 注 的 户 籍 制 度 改 革 , 在 缩 小城 乡 差 异 、 加 快 城 市 化 进 程 等 方 面 , 具 有 现 实 的 紧 迫 性 和 深 远 的 意 义 。 锦 涛 总 书 记 胡 在 21 0 O年 中央 经 济 工 作 会 议 上 要 求 : 要 将 一 部 “ 分 有 条 件 的 农 民 工 及 其 新 生 代 转 户 为 城 市 居 民。 ”重 庆 作 为 全 国 城 乡 统 筹 综 合 配 套 改 革 试 验 区 , 然 会 将 户 籍 制 度 改 革 作 为 实 现 城 乡 统 筹 发 必 展 的一 项 重 要 内容 。 事 实 上 ,早 在 2 0 0 7年 , 重

渝国土房管发〔2011〕61号-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转户居民农.

渝国土房管发〔2011〕61号-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转户居民农.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转户居民农村宅基地处置与利用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1〕61号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市农村土地整治中心,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各分局,局机关有关处室:为切实保护户籍制度改革转户居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农村土地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我市统筹城乡发展,市局制定了《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转户居民农村宅基地处置与利用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转户居民农村宅基地处置与利用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试行)》(渝办发〔2010〕203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合法农村住房及宅基地使用权的农村居民,按照户籍制度改革相关规定自愿转为城镇居民的,其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使用权、使用权范围内的农村房屋和地上构(附)着物(以下简称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处置、利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已用地未转非人员、未转非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被征地农村移民、城中村农村居民按照国家和我市土地征收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区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处置、利用及其管理工作。

乡镇(街道)国土所在区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配合区县(自治县)农村土地整治机构,做好转户居民的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处置、利用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市农村土地整治机构通过融资贷款和财政调度、拨付资金等渠道具体筹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外的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周转金。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农村土地整治机构或指定机构具体负责下列工作:(一)退出的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清理、登记、测算、费用发放等具体实施工作;(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外退出的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处置、复垦及利用工作;(三)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按约定归还市级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周转资金。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处置利用等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处置利用等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处置利用等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9.03•【字号】渝办发[2012]255号•【施行日期】2012.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处置利用等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渝办发[2012]255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今年以来,全市上下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推进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的通知》(渝府发[2012]10号)要求,积极推动政策落地,取得了明显进展。

为了确保全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顺利推进,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中的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结合实际,认真细化工作措施,尽快制定出台相关配套办法,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一、关于转户居民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退出时限及价款拨付问题户籍制度改革转户居民提出退地申请后,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3个月内完成审核工作,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并由区县(自治县)土地整治机构将相关要件报市农村土地整治中心审核。

完清所需材料且实际交付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后,3个工作日内将价款拨付到农户。

对申请退出的宅基地和附属设施用地符合复垦条件并移交土地整治机构的,以证载面积为依据,统一按9.6万元/亩的标准支付首期价款;待复垦形成地票交易后,按有关规定结清价款。

转户居民可凭首次领取价款相关手续申请参加退地农转城人员基本养老保险。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明确户籍制度改革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处置工作机构,充实工作人员,保障工作经费,提供固定办公场所、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强化户籍制度改革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的处置管理。

重庆市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规划、审批、使用、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农村宅基地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二)节约集约用地,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三)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四)因地制宜,符合农村实际。

第二章宅基地规划第四条农村宅基地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与村庄规划相衔接。

第五条宅基地规划应充分考虑农村居民生产生活需求,合理安排宅基地布局。

第六条宅基地规划应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优先保障农业生产用地。

第三章宅基地审批第七条农村居民申请宅基地,应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八条村民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宅基地审批应严格控制在规定面积内,不得超标准审批。

第四章宅基地使用第十一条宅基地使用权归申请人所有,可以依法继承、转让。

第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宅基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人应当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不得违法占用土地。

第五章宅基地监督与管理第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宅基地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定期对宅基地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对违反宅基地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与上级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上级法律法规为准。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办发〔2010〕269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办发〔2010〕269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办发〔2010〕269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了确保我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顺利推进,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各区县(自治县)、各部门在户籍制度改革推进过程中遇到的政策层面、操作层面、工作层面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过渡期后农村土地的处置农民转户后退出土地,在《土地承包法》中有明确规定。

为了确保转户居民实现平稳过渡,我市户籍改革政策中对转户居民承包地和宅基地的退出设定了3年过渡期,允许转户居民最长3年内继续保留宅基地、承包地的使用权及收益权。

过渡期结束后,可继续按照依法自愿的原则处置农村土地,不强制农民退出土地。

二、关于原已转户未退地群体适用户籍制度改革政策的问题根据渝办发〔2010〕203号文件第七条:“符合《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规定的准入条件、自愿转为城镇居民的农村居民为本办法规范的农村土地退出对象”的规定,过去已转为城镇居民且在农村拥有宅基地及农房、承包地的,不纳入本次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政策范围,下一步将专题调研过去已转户未退地群体的农村土地处置问题。

三、关于转户居民子女就近入学的问题加快中小学校建设步伐,尽量满足农转城子女就近入学的需求。

同时,市、区县(自治县)教育主管部门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说明部分优质学校对适龄儿童入学具有购房入户及居住年限等特殊要求,转户居民子女可在就近的普通学校插班入学。

四、关于转户居民社会保障衔接的问题目前,国家对农民工在城镇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在农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我市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政策,将另行研究制定。

在国家转移衔接办法出台前,我市按照“待遇不重复享受、就高发放”的原则支付老年人员基本养老金,待国家出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之间的具体转移衔接办法后,按国家规定执行。

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社会保障政策解

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社会保障政策解
六、转户居民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哪些规定?如何办理?
(一)本市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有用人单位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转户居民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享受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本市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没有用人单位的,可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其参保登记按下列规定办理:
1.办理时间、地点:每月1—20日,到户口所在地街道社会保障所办理。户口不在本统筹区的,可到暂住证所在地的街道社会保障所办理
2.所需资料:《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近期彩色免冠1寸照片1张;失业证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半年内有效);填写《重庆市以个人身份参加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申请书》(一式两份);若请人代办,需提供代办人的《居民身份证》及代办委托书。
二是转户居民随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与城镇职工享受同等待遇。
三是转户居民生活困难,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可以按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九、相关政策的查阅途径
转户居民可向当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服务所或所在区县社保局、医保中心咨询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有关事宜,也可登陆重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众信息网()查询相关内容。
3.缴费标准: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设两个缴费档次,参保人可自主选择其中一档。
一档:按上年度本市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5%缴纳医疗保险费(1%用于建立大额医疗费互助保险)。
二档:按上年度本市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11%缴纳医疗保险费(1%用于建立大额医疗费互助保险)。
未继续缴费或继续缴费不足5年“4050”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相关规定办理领取养老待遇手续,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继续缴费5年及其以上的“4050”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户籍制度改革有关规定的通知-渝办发[2011]91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户籍制度改革有关规定的通知-渝办发[2011]91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户籍制度改革有关规定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户籍制度改革有关规定的通知(渝办发〔2011〕91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2010年全市户籍制度改革总体推进顺利,转户整体态势良好。

为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明确户籍制度改革有关规定,确保2011年第一阶段改革目标的顺利完成,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放宽本市籍返乡农民工转户条件本市籍返乡农民工回渝后在主城区或远郊区县(自治县)城务工经商,申请农转城的,其市内外务工经商年限叠加计算,凭市内外工商营业执照或劳动合同、务工单位证明等材料,向入户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

二、放宽市外户籍人员在渝就业入户条件市外户籍人员在渝务工经商,主城区满5年,其他区县(自治县)满3年,购买成套商品住宅房(在主城区入户需人均面积30平方米以上),且实际居住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可申请迁来入户。

三、放宽本市城镇居民在主城区购房入户条件本市远郊31区县(自治县)城镇居民(含2010年8月1日后就近就地农转城居民),在主城区购买成套商品住宅房且实际居住,有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可申请迁来入户。

四、落实转户居民惠农补贴政策农村居民转户后,继续从事耕种粮食、退耕还林、公益林管护行为的,其相应的种粮直补和农资综合补贴、良种补贴、退耕还林补助、公益林管护补助在国家规定的政策执行期限内继续享受。

对继续从事农业生产需要购买农业机械的,可按规定享受农机具购置补贴。

户籍改革中农村土地退出补偿机制研究

户籍改革中农村土地退出补偿机制研究

户籍改革中农村土地退出补偿机制研究——以重庆市为例滕亚为2010年8月重庆市户籍改革政策出台,放宽了本市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门槛,分主城区、远郊区县城、其他乡镇三级城镇设置了更加宽松的准入条件。

这一政策出台后,社会各界普遍认为户籍改革加快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是社会进步和克服城乡二元结构的良策。

但是,目前的户籍改革有大量的问题需要解决,尤其在农村土地退出方面。

本文仅就户籍改革中农村土地退出补偿机制问题进行探讨。

一、农民对户籍改革、退出土地的态度及原因(一)农民对户籍改革态度积极农民对制约自身发展的户籍制度期盼改革,特别是本身在城市工作稳定、有住房的农民工,在遇到孩子上学、生病住院等问题时,意愿特别强烈。

重庆市从2010年8月15日正式启动户籍改革,在不到8个月的时间,就有190万农民进城,成为城市居民,说明户籍改革很有必要。

在户籍改革前,重庆市各地对农村人口流向和居住意愿进行了专题调查,结论是广大农村居民进城意愿强烈。

以重庆市江津区为例:“目前江津全区农村人口108万人,其中外出进城42.3万人,占农村人口的39.2%,通过江津区农村人口流向和居住意愿专题调查结果,愿意到江津主城购房居住的占11.7%,到镇(街)购房居住的占36.1%。

”从重庆市目前已转户分布情况看,不同地区和不同人对户籍改革的期待不同,“转户进城人员中,进入“一小时经济圈”的占63%、渝东北地区占12%、渝东南地区占25%;18-60岁(女55岁)农村劳动力转户占转户总人数的53%,18岁以下转户占16%,60岁以上转户占31%。

从区县进度来看,合川、江津、璧山转户人数最多。

”(二)多数农民不愿退出土地在农民强烈的转户意愿下,有多少人愿意放弃拥有的宅基地,承包地和林地呢?其主要顾虑又是什么呢?为此笔者组织调研组对“一小时经济圈”及远郊区县的农民的退地意愿进行了抽样调查。

表1重庆“一小时经济圈”农民转户退地意愿调查表(略)从调查中也发现,农民进城愿望强烈,却不愿放弃承包地、宅基地,特别是主城区、近郊区的农民,以及青壮年农民。

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试行)渝办发[2010]203号

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试行)渝办发[2010]203号

【最新资料Word版可自由编辑!!】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渝办发[2010]20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10]203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七月二十五日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重庆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加快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促进农村土地资源有效利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合法农村住房及宅基地、承包地的农村居民,按照户籍管理相关规定自愿退出其农村住房及宅基地、承包地转为城镇居民的,其农村住房及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的构(附)着物(以下简称宅基地及建(构)筑物)、承包地的退出与利用,适用本办法。

已用地未转非人员、未转非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的失地农村移民、城中村农村居民按照国家和我市土地征收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农村土地的退出与利用,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规划原则。

总体设计,分类规划,统筹城乡土地利用。

(二)依法自愿原则。

农村土地退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充分尊重农民意愿。

(三)合理补偿原则。

应当给予退出农村土地的农民合理补偿,充分保障农民的财产、居住等各项权利。

(四)统一管理原则。

退出的农村土地应当统一管理,分类合理利用。

(五)用途管制原则。

农村土地的退出与利用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第四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宅基地及建(构)筑物退出与利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承包地退出与利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公安、财政、民政、城乡建设、规划、房屋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做好相关工作。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土地、农业、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承包地退出与利用管理工作。

农村宅基地退出:主要模式、驱动机理与政策设计

农村宅基地退出:主要模式、驱动机理与政策设计

2023-11-06CATALOGUE目录•农村宅基地退出概述•农村宅基地退出的主要模式•农村宅基地退出的驱动机理•农村宅基地退出的政策设计•农村宅基地退出案例分析•研究结论与展望01农村宅基地退出概述农村宅基地退出是指农民主动放弃或由国家依法收回宅基地的使用权,并将其流转给其他符合申请条件的主体。

这一过程通常涉及宅基地的整理、复垦以及流转等多个环节。

农村宅基地的退出旨在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为农村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提供支撑。

农村宅基地退出的定义农村宅基地退出对于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农村宅基地的闲置问题日益突出,通过退出机制可以盘活这些土地资源,提高利用效率。

农村宅基地退出还有助于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

通过将退出的宅基地流转给其他主体,可以引入资金和技术,促进农村产业发展和农民增收。

农村宅基地退出的重要性中国农村宅基地退出的历史可以追溯到上世纪90年代末期,当时主要是为了解决农村宅基地闲置和用地紧张的问题。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深入,宅基地退出逐渐成为政策关注的焦点。

近年来,各地积极探索宅基地退出的模式和经验,如土地流转、置换、有偿使用等。

同时,国家层面也在逐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规范和引导农村宅基地退出工作的开展。

农村宅基地退出的历史与发展02农村宅基地退出的主要模式03该模式适用于经济发展较好、土地价值较高的地区,可有效盘活农村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自愿有偿退出模式01农民自愿放弃宅基地,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或奖励。

02政府或社会资本通过赎买、置换等方式回收宅基地,进行统一规划和利用。

政府主导退出模式政府根据规划或政策要求,强制性收回农民的宅基地。

给予农民一定的搬迁补偿或安置补偿,将宅基地收归国有并统一规划利用。

该模式适用于农村宅基地大量闲置、土地资源浪费严重的地区,可快速实现土地整合和利用。

重庆户籍制度改革政策(详细).

重庆户籍制度改革政策(详细).

重庆户籍制度改革政策问答哪些人可以转户?在我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中,为充分保障农民利益和城镇的承受能力, 针对农村承包地、宅基地、林地“三件衣服”和城市就业、社保、住房、教育、医疗“五件衣服”,专门为农民转户进城量身设计了一套政策体系,概括起来就是“335”,即:3年过渡、 3项保留和 5项纳入,确保转户居民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待遇。

允许转户居民最长 3年内继续保留宅基地和承包地的使用权和收益权所谓“3年过渡”,即:对农村居民转户后承包地和宅基地的处置,设定了 3年过渡期,允许转户居民最长 3年内继续保留宅基地和承包地的使用权和收益权。

副市长刘学普介绍,这样的制度安排,有利于减少社会震荡,促进农民转户进城真正融入城市生活,消除农民转户的后顾之忧,避免把转户农民推向无地、无房、无业的“三无”行列;同时也为实现转户农民“三大保障”与“五大保障” 的置换腾出时间,这个置换一般需要 2— 3年时间,从而确保城乡居民身份的平稳过渡。

他表示,设立 3年农村土地退出过渡期的制度安排, 是重庆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创新和突破,避免了在农民退地问题上“急转身”,真正维护了农民的根本利益,有利于减少社会震荡。

既有利于农民转户进城后的发展,又有利于耕地集约经营、防止撂荒,符合工业化、城镇化的渐进过程。

保留林地使用权、计划生育政策和农村各项补贴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农民权益、富裕农民。

为此,此次户改中设计了农村权益 3项保留:一是保留林地使用权, 农村集体林权已经确权到户, 不要求退出,转户居民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流转或自主经营;二是保留计划生育政策, 农转非人员在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后 5年内, 继续执行原户籍地生育政策,享受农村计生奖励扶助及特别扶助政策;三是保留农村各项补贴,农民目前享受的农村种粮直补、农机具补贴等与土地相结合的惠农政策, 在农民自愿退出承包地经营权之前继续保留。

农民转户进城后“五件衣服”一步到位农民转户进城,不仅仅是身份的转变,更重要的是可享受城镇居民同样的社会保障。

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有关政策解读

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有关政策解读

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有关政策解读一、转户后土地退出政策转户农民退出承包土地,必须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转户农民可以自愿选择退出或不退出、以及什么时候退出承包的土地。

承包土地退出不是转户的前置条件,也与转户后享受城镇居民待遇没有直接关联。

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强迫转户农民退出承包土地,也不能阻碍转户农民自愿退出承包土地。

二、转户后宅基地退出政策农村居民自愿转为城镇居民并自愿退出宅基地的,其宅基地及建(构)筑物退出按下列规定补偿:1. 住房:全框架252元/m2、构造柱240元/m2、砖墙预制盖228元/m2、砖木瓦盖186元/m2、片石木瓦盖168元/m2、土墙瓦盖150元/m2;2. 猪牛圈:砖混90元/m2、砖石66元/m2、土木54元/m2;3. 简易棚:30元/m2。

4. 院坝:水泥厚度5cm以下12元/m2、水泥5-10cm18元/m2、水泥10cm以上30元/m2、三合土6元/m2、土3元/m2。

按此标准补偿的同时,参照地票政策给予农村宅基地使用权1万元/亩补偿和人均2500元的购房补助,今后征地时不再享有补偿权利。

三、转户后社保政策转户居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有三种制度可以选择:一是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二是参加退地农转城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或参照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办法参加养老保险;三是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选择第一种制度参保,即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优点是养老待遇水平较高,2010年全市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水平为1411元。

可随单位参保的或年龄较小、能够缴足最低15年缴费年限的转户居民,可以选择这一制度参加养老保险,今后享受较高的养老待遇。

选择第二种制度参保,即参加退地农转城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或参照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办法参加养老保险,优点是可以一次性缴费或补建一定年限的养老保险关系,且缴费标准较低,待遇水平较高,目前最低养老金标准为500元/月。

老年人员、“4050”人员等年龄偏大的人员,若符合参保条件,建议选择这一办法参加养老保险。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推进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推进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推进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1.19•【字号】渝府发[2012]10号•【施行日期】2012.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推进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的通知(渝府发〔2012〕10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我市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自2010年8月全面启动以来,坚持以推动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转户进城为突破口,相继纳入市委“十大民生工程”、“共富十二条”予以重点推进。

经过全市上下的共同努力,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相关配套政策体系已基本完善,转户居民合法权益落实到位,以解决户籍历史遗留问题为重点的第一阶段工作已取得阶段性成果。

实践证明,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符合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符合经济社会发展方向,符合和谐社会的建设要求。

为了进一步巩固改革成果,保持改革政策的延续性,最终形成科学有序的人口城镇化机制,全面助推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按照市委三届九次全委会要求,我市将继续推进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深入认识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推进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既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措施,也是缩小三个差距、促进共同富裕的关键环节,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有利于缩小“三个差距”,促进共同富裕。

建立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长效机制,推动农民工转户进城,可以提高农村劳动生产率和农民收入,促进缩小城乡差距。

农民工向“一圈”转移,“两翼”人均资源占有量将相应增加,推动缩小区域差距。

农民工进城落户,同等享受城镇居民待遇,自愿退出闲置废弃宅基地,将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从源头上推动缩小贫富差距。

(二)有利于打破城乡二元结构,推动城乡一体化。

推动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转入常态化,有利于加快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步伐,打破横亘在城乡之间阻碍城乡资源要素流动的户籍藩篱,推进城乡基础设施、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劳动就业、要素市场“一体化”,为全国统筹城乡改革探新路、作示范。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渝办发[2010]374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渝办发[2010]374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渝办发〔2010〕374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了确保全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不断顺利推进,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在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中遇到政策、操作和工作层面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结合实际,认真细化工作措施,尽快制定出台相关配套办法,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一、关于对农村居民转户后退出的质量较好的农房与农村现有危旧房置换后进行整治的问题农村居民使用的宅基地及住房可在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间进行流转。

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村居民转户后可自愿将质量较好的农村住房与其他村民的危旧住房进行置换,并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后,将置换的危旧房屋按规定退出并获得补偿,退出的宅基地及危旧房屋实施复垦整治。

国土房管等部门要依法指导转户居民做好宅基地、农房置换并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二、关于户改前已转户,农村居民将农村宅基地及农房转让给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后,享受宅基地和农房退出补偿政策的问题根据《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试行)》(渝办发〔2010〕203号)第七条规定:“符合《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规定的准入条件、自愿转为城镇居民的农村居民为本办法规范的农村土地退出对象。

”户改前已经转为城镇居民的,不纳入本次户籍制度改革政策范围,已将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农房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成员的,不能享受相应的退地补偿政策。

重庆市农村宅基地申请标准

重庆市农村宅基地申请标准

重庆市农村宅基地申请标准宅基地是农民在农村居住的基本场所,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

为了规范农村宅基地的管理,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重庆市制定了《重庆市农村宅基地申请标准》。

一、宅基地的申请范围重庆市农村宅基地申请标准适用于全市农村的宅基地申请。

申请宅基地的农户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 具有法定的农村户籍,且在农村居住满3年以上。

2. 家庭人均耕地面积达到当地规定的最低标准。

3. 有稳定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自给自足。

4. 无违法违规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宅基地的申请程序1. 农户填写《重庆市农村宅基地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2. 乡(镇)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申请人的资格、宅基地用途、宅基地所在地的土地使用情况等进行审核。

3. 审核合格后,乡(镇)政府将审核结果报县级政府审批。

4. 县级政府审批通过后,发放《重庆市农村宅基地使用证》。

三、宅基地的使用范围1. 宅基地的用途应当符合农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符合当地的土地利用政策。

2. 宅基地可以用于住房建设、农业生产、养殖业、林业、果园、蔬菜种植等农村生产活动。

3. 宅基地不得用于非农业生产、商业经营等活动。

四、宅基地的面积标准1. 每户农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

2. 宅基地的建设面积不得超过宅基地面积的50%。

3. 宅基地与公路、河流、山体等自然环境的保护距离应当符合当地规定的标准。

五、宅基地的管理1. 农民申请宅基地后,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宅基地,不得违反规定将宅基地用于非法活动。

2. 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使用权属于农民。

3. 宅基地的转让、出租、抵押等行为应当符合当地的土地管理政策。

六、宅基地的保护1. 宅基地的保护应当符合农村土地保护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2. 不得侵占、破坏、污染宅基地和其周边的自然环境。

3. 不得非法占用、挪用宅基地。

七、宅基地的监管1. 乡(镇)政府应当建立宅基地的档案管理系统,确保宅基地的使用情况得到监管。

渝国土房管发〔2011〕61号-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转户居民农村宅基地

渝国土房管发〔2011〕61号-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转户居民农村宅基地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转户居民农村宅基地处置与利用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1〕61号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市农村土地整治中心,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各分局,局机关有关处室:为切实保护户籍制度改革转户居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农村土地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我市统筹城乡发展,市局制定了《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转户居民农村宅基地处置与利用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转户居民农村宅基地处置与利用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试行)》(渝办发〔2010〕203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合法农村住房及宅基地使用权的农村居民,按照户籍制度改革相关规定自愿转为城镇居民的,其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使用权、使用权范围内的农村房屋和地上构(附)着物(以下简称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处置、利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已用地未转非人员、未转非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被征地农村移民、城中村农村居民按照国家和我市土地征收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区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处置、利用及其管理工作。

乡镇(街道)国土所在区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配合区县(自治县)农村土地整治机构,做好转户居民的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处置、利用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市农村土地整治机构通过融资贷款和财政调度、拨付资金等渠道具体筹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外的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周转金。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农村土地整治机构或指定机构具体负责下列工作:(一)退出的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清理、登记、测算、费用发放等具体实施工作;(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外退出的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处置、复垦及利用工作;(三)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按约定归还市级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周转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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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宅基地退出与利用政策解读
2010-08-12
重庆市户改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政策解读
按:近日,重庆市发布了《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试行)》(渝办发〔2010〕203号,以下简称《办法》)。

为方便广大群众了解相关政策,经重庆市政府网站约稿,市国土房管局、市农委就相关政策进行了解读。

一、《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的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合法农村住房及宅基地的农村居民,按照户籍管理相关规定自愿退出其农村住房及宅基地转为城镇居民的,其农村住房及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的构(附)着物(以下简称“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退出与利用,适用《办法》。

已用地未转非人员、未转非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的失地农村移民、城中村农村居民按照国家和我市土地征收规定执行,不适用《办法》。

二、宅基地退出与利用遵循哪些原则?
宅基地退出与利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1)统筹规划原则。

总体设计,分类规划,统筹城乡土地利用。

(2)依法自愿原则。

农村宅基地退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充分尊重农民意愿。

(3)合理补偿原则。

应当给予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农民合理补偿,充分保障农民的财产、居住等各项权利。

(4)统一管理原则。

退出的宅基地应当统一管理,分类合理利用。

(5)用途管制原则。

农村宅基地的退出与利用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

三、农村土地退出的对象是哪些?
符合《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规定的准入条件、自愿转为城镇居民的农村居民为《办法》规范的农村土地退出对象。

四、农村居民自愿转为城镇居民退出宅基地及房屋有哪些补偿?
(1)农村居民整户自愿转为城镇居民、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按照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的标准对农村住房及其构筑物、附着物给予一次性补偿,并参照地票价款分配政策一次性给予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及购房补助。

今后征地时不再享有补偿权利。

(2)家庭部分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保留其在以后整户退出时获得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相应补偿的权利,不再享有取得宅基地的权利。

待家庭成员整户转为城镇居民时,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并按整户退出时的标准补偿。

(3)农村五保对象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后由民政部门统一安排集中供养的,由农村土地整治机构建立专户、专账管理,所取得的土地利用增值收益按有关规定支付给民政部门,专项用于农村五保对象的集中供养。

五、申请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要经过哪些程序?
转户居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退出按照申请、审核、审批、实施程序办理:
(1)经入户地公安部门审批办理转户手续的居民,可持《办法》规定的相关要件向户口迁出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退地申请;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农户的相关条件和资格进行初审。

初审合格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会同有关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对农户家庭人员情况和宅基地及建(构)筑物进行清理丈量、登记造册、计算补偿费用,在所在村民小组(社)张榜公布后由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整治机构签订《自愿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协议》。

协议约定的退地时限自转
户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3年。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协议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转报区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3)区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统一登记造册管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报送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
(4)经批准后,转户居民应按照协议约定的退地时限及时交付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同时获得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补偿费。

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退出流程图
六、申请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应提交哪些要件?
(1)自愿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申请表;
(2)农村房地产权证;
(3)转户居民家庭户口簿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材料;
(4)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户退地的书面意见;
(5)在城镇有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材料;
(6)公安机关出具的转户确认通知书。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七、转户居民退出承包土地的办理程序、时限及申请人要提交的材料。

转户居民自愿退出承包土地时,按下列程序办理:
1.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方)提出书面申请;
2.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书面退地协议;
3.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4.按协议约定的时间将承包土地交回集体经济组织并获得补偿。

转户居民在退出承包土地的书面申请中,需说明自愿退出承包土地的事由,退出承包土地的面积,并要经其家庭全体成员同意。

在提交申请书时,申请人还应同时提供迁出地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出具的转户确认通知书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八、退出的宅基地的整治和利用有哪些规定?
1. 退出农村土地的整治
宅基地复垦按照国家和重庆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规定执行。

区县(自治县)应通过对田、水、路、林、村、房的综合整治,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实现农业增产增效和农民增收。

2. 退出农村土地的利用
(1)退出的宅基地,应优先保障农村发展建设用地需求。

(2)原农村土地使用权人交付宅基地及农村房屋后至土地整治前,经国土部门审查同意,农村土地整治机构或土地储备机构可对农村房屋及其他设施临时使用。

(3)农村土地退出、补偿并经整治的农村房屋、集体建设用地、农用地,农村土地整治机构或国有土地储备机构可向区县(自治县)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申办农村房地产权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经国土部门审查同意,通过抵押、临时利用等方式筹集农村土地补偿周转资金。

(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外,宅基地复垦后产生的建设用地指标,由农村土地整治机构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或地票交易统筹利用。

(5)农用地整治后产生的新增耕地指标,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农村土地整治机构可向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申请交易。

九、农村居民转户后是否可以保留宅基地?
农村居民整户转为城镇居民的,可自转户之日起3年内继续保留宅基地。

十、农村居民转户进城后,可享受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吗?
符合城镇保障性住房准入条件的转户农村居民,转户进城后可纳入保障性住房的保障范围。

另外,具备条件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在城镇规划区内统一规划建设转户居民集中居住点;转户居民可按区县(自治县)的规定申请购买。

十一、宅基地退出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否改变?
农民自愿转户退出宅基地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不改变,仍然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十二、农村居民转户后,是不是马上就要求退出承包土地?
不是。

对农村居民整户转为城镇居民的,对其承包土地给予了3年的过渡期,在这3年内可继续保留承包土地。

在过渡期内,转户农民可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退不退或什么时候退出承包土地。

农村居民的家庭部分成员转户的,其家庭的承包土地可继续保留。

十三、退出承包土地时需不需要签订协议?与谁签订协议?协议要包含哪些主要内容?
农村居民整户转户后自愿退出承包土地时,应当与集体经济组织(发包方)签订书面的退地协议。

退地协议按照市里制定的示范文本,需包含以下主要内容:(1)承包农户户主姓名、承包人口及其姓名;
(2)退出承包土地的地块、坐落、面积;
(3)退出承包土地的地块、坐落、面积;
(4)退出承包土地的时间;
(5)补偿方式及金额;
(6)违约责任;
(7)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十四、退出承包土地的补偿怎样计算?
农村居民整户转为城镇居民自愿退出承包土地,可以获得补偿。

其补偿是按照本轮承包期剩余年限和同类土地的年平均流转收益计算。

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

十五、退出的承包土地面积怎样计算?
退出承包土地时,其承包土地的面积以颁发给农户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载明的面积为准。

十六、退出承包土地后,与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关系怎么处理?
农村居民整户转为城镇居民自愿退出承包土地后,原有的承包关系终止,其承包经营权证应交回集体经济组织。

十七、转户农户保留的承包土地如何经营利用?
转户农户保留的承包土地,仍享有经营权、使用权和收益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但转户农户对保留的承包土地必须经营好、利用好,不能让土地闲置、撂荒,也不能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转户农户可以把保留的承包土地自行流
转给其他农户或种田大户,也可以委托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村土地流转服务机构代为流转。

十八、通过何种途径可以查询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的相关政策?
重庆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已对外公布户籍改革的相关配套办法。

另外,市国土房管局公众信息网()已公布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配套办法与相关政策。

农民对户籍制度改革承包土地退出的具体问题,可以向本区县(自治县)农业委员会(农业局)咨询,也可以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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