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向垄断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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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学横纵向利益关系案例分析

政治学横纵向利益关系案例分析

政治学横纵向利益关系案例分析有关于横向纵向利益关系的例子亲,您好,这是纵向的例子:1. 冰醋酸原料药案案情:2018年8月,市场监管总局根据举报立案调查冰醋酸原料药垄断案,查明三家涉案企业达成并实施了提高冰醋酸原料药价格的垄断协议。

2018年12月,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三家企业作出处罚,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合计1283万元,三家企业及时将冰醋酸原料药价格恢复至竞争状态。

影响:本案是《反垄断法》实施以来涉及原料药领域的第一大罚单,对原料药领域垄断行为形成有力震慑。

2.哈大齐地区天然气纵向垄断协议案案情:2018年1月,国家反垄断执法机构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气销售大庆分公司和大庆油田公司天然气分公司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限定压缩天然气最低转售价格的行为依法作出处罚,共处其年度销售额6%的罚款,合计8406万元。

接受处罚后,两家涉案公司及时整改,保障了该地区天然气供应。

影响:本案的查处,恢复了哈尔滨、大庆和齐齐哈尔地区天然气市场的竞争价格,切实回应了人民群众关切,有力保护了终端客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3.天津港口岸地区堆场经营企业垄断协议案案情:2018年1月,天津市反垄断执法机构对天津市港口岸地区多家堆场经营企业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固定收费标准达成横向垄断协议的行为依法作出处罚,罚款总额超过4510万元。

此案查处过程中,天津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执法人员主动作为,通过外围取证、突袭调查等方式,不断抽丝剥茧,取得关键证据并形成有效证据链。

横向思维个例1.游客有时会从帕台农神庙的古老立柱上砍下一些碎片,雅典当局对此非常关心,虽然这种行为是违法的,但是这些游客仍旧把它作为纪念品带走。

当局如何才能阻止这一行动呢?2.在美国的个城市里,地铁里的灯泡经常被偷。

窃贼常常扩下灯泡,这会导致安全问题。

接手此事的工程师不能改变灯泡的位置,也没多少预算供他使用,但他提出了一个非常好的横向解决方案,是什么方案呢?3.在个小镇里有四家鞋店,它们销售同样型号、同一系列的鞋子,然而其中家鞋店丢失的鞋子是其他三家平均每家的3倍,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又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呢?4.加利福尼亚州的阿尔托斯市政附被森林大火所困扰,他们想清除城镇周围山坡上的灌木丛,但如果用螺旋桨飞机米操作,反而极易引起火花,导致火灾,他们该怎么办?。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近期人民法院反垄断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近期人民法院反垄断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近期人民法院反垄断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6.24•【分类】其他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近期人民法院反垄断典型案例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指引作用,正确适用修改后的反垄断法和准确理解今天发布的新的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公正高效审理垄断案件,保障反垄断法正确实施,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5起近期人民法院审结的反垄断典型案例。

本次发布的案例具有如下三个特点:一是涵盖内容较为全面,涵盖了垄断协议纠纷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两大垄断纠纷案由。

二是涉及问题较为广泛,涉及一般横向垄断协议及轴辐垄断协议的认定及效力、有关知识产权行使行为的排除限制竞争效果认定、反垄断行政处罚决定在后继民事赔偿诉讼中的证明力及损害赔偿认定等问题。

三是案件影响较大,有关案例都受到业内广泛关注,有关涉外案例还具有一定国际影响力。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体现了如下司法导向:第一,严格规制垄断协议,切实维护市场竞争活力。

在“工业润滑油”轴辐协议案中,明确轴辐协议的认定标准,对于品牌供应商组织和主导下游销售商达成轴辐协议,限制品牌内竞争的行为予以否定性评价。

在“交通信号控制机”横向垄断协议案中,确认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以将对方排除出市场为核心目的和基本内容的协议全部无效,明确了违反反垄断法时合同无效的范围。

第二,依法确定正当行使知识产权和滥用权利排除限制竞争的界限,实现鼓励创新和维护公平竞争的平衡。

在涉“稀土永磁材料专利”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中,明确了涉及知识产权的相关技术市场界定及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方法,认定拒绝许可生产稀土永磁材料的非必需专利不构成垄断行为。

在涉“枸地氯雷他定原料药专利”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中,明确了涉及专利权行使时限定交易、超高定价的分析方法,并特别强调依法正当行使特定专利权的必然结果并非反垄断法意义上的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对于垄断高价的分析必须考虑市场竞争状况和创新风险,保证专利权人依法获得合理回报,维护创新动力。

纵向垄断案例

纵向垄断案例

纵向垄断案例【篇一:纵向垄断案例】说明:报告纸质版尚未印刷出来,请已经预定的朋友耐心等待,鉴于平台字数的限制,先发部分内容,全部内容已发表在lexisnexis,可以在“律商联讯数据库”查看。

-----------------------------------------------------第一节垄断协议典型案例要点梳理一、汽车行业垄断协议案(一)奔驰垄断协议案(二)东风日产垄断协议案二、八家滚装货物国际海运企业垄断协议案三、湖南七家混凝土企业垄断协议案四、湖北省十二家保险公司垄断协议案五、首例联合抵制垄断协议案六、页岩砖经营者垄断协议案第二节分析、评述与建议一、关于执法主体的分析与评议二、垄断协议性质及行业分布分析三、与垄断协议达成、实施有关主体及法律责任分析四、相当部分市场经营主体对垄断协议的违法性仍认识不足五、垄断协议行为表现形式多样且越来越趋于隐蔽和少留痕迹六、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分析与评议七、宽大情况与处罚结果分析八、在整体市场经济趋缓的情况下,垄断协议案件发生量可能会增加九、相关建议(一)进一步实施更规范、全面和及时性的执法信息公开(二)进一步完善处罚决定书的内容(三)加大宣传力度,减少垄断协议行为的发生(四)加快完善反垄断法相关配套法规、规章或指南第一节垄断协议典型案例要点梳理一、汽车行业垄断协议案(一)奔驰垄断协议案垄断行为性质:横向垄断协议,纵向垄断协议之维持转售价格处罚决定书的公开:对奔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在江苏省物价局官网公开,但对经销商的处罚决定书在本报告出具日前尚未发现公开。

处罚时间:2015年4月反垄断执法机构:江苏省物价局被处罚主体:(1)北京梅赛德斯-奔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梅赛德斯-奔驰(中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和北京奔驰汽车有限公司。

(2)南京、无锡、苏州三地的奔驰经销商。

宽大情况及处罚结果:江苏省物价局对奔驰汽车价格垄断案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对奔驰公司处以上一年度相关市场销售额7%的罚款,即3.5亿元;对在奔驰公司组织下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南京、无锡和苏州三地部分经销商处以上一年度相关市场销售额1%的罚款,即786.9万元,其中对主动报告达成垄断协议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经销商,依法免除或者从轻处罚。

从锐邦诉强生案二审判决看中国纵向垄断案例的评判

从锐邦诉强生案二审判决看中国纵向垄断案例的评判

从锐邦诉强生案二审判决看中国纵向垄断案例的评判詹昊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法学博士、经济学博士后2013年8月1日,法院审理的首例纵向垄断协议民事诉讼案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高院”)终审宣判,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判决被上诉人强生(上海)医疗器材有限公司、强生(中国)医疗器材有限公司(以下共同简称“强生”)赔偿上诉人北京锐邦涌和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邦”)经济损失人民币53万元。

本次判决是我国法院,在近年来反垄断公共执法部门从偏重规制横向垄断协议逐渐转为并重规制横向和纵向行为的大背景下,从司法审批角度对于“纵向垄断协议”进行的首次正式评判。

同时,由于反垄断公共执法相对欠缺透明度,本次判决使得我国反垄断法在实施过程中对“纵向垄断行为”,尤其是对“纵向价格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制态度及分析方法趋于清晰,意义重大。

本文旨在从两审判决差异、法院与执法部门对待纵向垄断的一致态度、“合理原则”的确定、专家证人的强化、如何计算纵向垄断损失赔偿金额五方面对本案进行评述。

一、一审与二审判决结果大相径庭对于本案,上海一中院于2012年5月18日作出的一审判决同本次二审判决对相关垄断行为的定性完全相反,两级法院的巨大差异在我国反垄断民事诉讼五年多的司法史中颇为鲜见。

一审判决认为,经营者承担实施垄断行为的民事责任,需要具备实施垄断行为、他人受损害、垄断行为与损害具有因果关系三个要件。

本案中,原被告之间所签订经销合同的确包含有限制锐邦公司向第三人转售最低价格的条款。

但对于此类条款是否属于垄断协议,需考量其是否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由于锐邦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经销合同项下产品在相关市场所占份额、相关市场的竞争水平等情况,相反强生公司提供证据表明上游存在多家同类产品的供应商。

因此,本案要确定存在垄断行为的依据尚不充分。

那么,本案中限制最低转售价格的条款是否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二审法院主要从相关市场竞争是否充分、被告是否具有很强的市场地位、被告实施限制最低转售价格的动机、限制最低转售价格的竞争效果四个方面审视了该条款在本案中产生的综合反竞争效果,并最终判定,强生采取的限制最低转售价格措施直接产生限制相关市场价格竞争的效果。

垄断法案例 强生案

垄断法案例 强生案

强生公司规定产品转售价格被诉垄断上传时间:2012-10-9 浏览次数:309字体大小:大中小关键词:强生公司;锐邦;价格卡特尔;价格约束;垄断行为时间:2012年2月3日星期五地点: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北京锐邦涌和科贸有限公司被告:强生(上海)医疗器材有限公司纵向固定协议价格、限定最低转售价格、价格卡特尔这是一个充斥着专业术语的庭审现场。

除了原被告代理律师的唇枪舌剑,主审法官甚至包括人民陪审员,也是一个问题接着一个问题连珠炮似的发问,法庭辩论阶段因举证责任等问题争论不休而进行了3轮。

让庭审如此精彩的原因是,这是我国实施反垄断法以来,法院审理的首例纵向垄断协议民事诉讼案———原告北京锐邦涌和科贸有限公司认为,强生(上海)医疗器材有限公司、强生(中国)医疗器材有限公司(以下合并简称为强生公司)起草的价格协议,有纵向垄断之嫌。

原告“扩展”业务遭“惩罚”原告和被告原本是有着15年良好关系的合作伙伴。

原告锐邦公司是专门经销医用设备器械的民营企业,也是强生公司在北京地区缝合器及缝线产品销售业务的经销商,经销合同每年一签。

2008年1月,双方按惯例签订经销合同,强生公司授权锐邦公司在其指定的区域内经销产品,但是销售价格不得低于强生公司规定的产品价格。

如果锐邦公司的营销业务开展顺利,将在完成销售量后得到几百万元的销售利润。

但是,这一切因为一场竞标而被彻底改变。

锐邦公司在起诉书中称,2008年7月1日,强生公司认为,锐邦公司在20 08年3月北京人民医院的竞标中,通过私自降低销售价格,获取非授权区域的缝线产品经销权,并以此为由扣除了锐邦公司的保证金并取消其在北京阜外医院的销售资格。

锐邦公司随即以邮件、传真及特快专递等方式向强生公司各相关部门反映,但均没有结果。

2008年8月15日,锐邦公司向强生公司发出订单要求发货,但强生公司一直没有给锐邦公司发货,直至合同期满。

经计算,强生公司所谓的种种“惩罚措施”让锐邦公司在经济上遭受了上千万元人民币的损失。

全球反垄断典型案例

全球反垄断典型案例

全球反垄断典型案例一、引言垄断是市场经济中的一个普遍问题,它会导致市场失衡,损害消费者利益,甚至扭曲整个产业链。

因此,各国政府都采取了反垄断政策来保护市场竞争和消费者权益。

本文将介绍全球反垄断典型案例。

二、美国反垄断典型案例1. 微软案微软公司在90年代是计算机操作系统市场的绝对霸主,但其行为被认为违反了反垄断法。

1998年,美国司法部提起诉讼指控微软滥用其操作系统的市场优势地位,限制了其他公司的竞争力。

最终,在2001年3月26日,微软被判违反反垄断法,并被判处分拆成两家公司。

2. 谷歌案谷歌公司在搜索引擎市场上占据着绝对优势地位,并被指控滥用其市场地位来限制竞争对手的发展。

2017年6月27日,欧盟委员会对谷歌公司开出了22.4亿欧元的罚单,并要求其停止滥用其在搜索引擎市场上的垄断地位。

三、欧洲反垄断典型案例1. 苹果案2016年8月30日,欧盟委员会宣布,苹果公司必须向爱尔兰政府支付130亿欧元的税款。

欧盟认为,苹果公司在爱尔兰享有特殊的税收优惠,这违反了欧盟反垄断法。

2. 德国大众案2016年9月,德国联邦卡特尔署指控大众汽车公司滥用其市场地位来限制竞争对手的发展。

大众被指控在排放测试中使用了作弊软件,并因此被罚款10亿欧元。

四、中国反垄断典型案例1. 联想案联想公司在2003年被中国反垄断机构指控滥用其市场地位来限制竞争对手的发展。

联想最终同意支付1.25亿元人民币的罚款,并同意改变其营销策略。

2. 阿里巴巴案2015年1月,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阿里巴巴集团进行反垄断调查,并要求其停止将商家限制在自己的电商平台上销售商品。

阿里巴巴最终同意支付14.4亿元人民币的罚款,并承诺改变其商业行为。

五、结论以上案例表明,全球各国政府都非常重视反垄断政策,并采取了严厉的措施来保护市场竞争和消费者权益。

企业应该遵守反垄断法规,保持公平竞争,促进市场发展。

纵向垄断协议案例

纵向垄断协议案例

纵向垄断协议案例纵向垄断协议是指生产企业与销售商之间的垄断协议,旨在限制其他竞争对手的参与和竞争。

这种协议往往会对市场造成不利影响,导致价格上涨、产品质量下降,甚至损害消费者利益。

下面我们将通过一个具体案例来了解纵向垄断协议的影响和应对措施。

案例,某国家的一家知名电子产品生产企业与多家电子产品销售商达成了纵向垄断协议,约定销售商只能销售该企业生产的电子产品,不得销售其他品牌的产品。

同时,该企业还要求销售商按照指定的价格进行销售,并限制销售商与其他竞争对手的合作。

这一协议导致了市场上其他品牌的电子产品无法进入销售商渠道,消费者的选择权受到了限制,市场竞争程度降低,价格也随之上涨。

纵向垄断协议对市场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纵向垄断协议限制了市场竞争,导致消费者选择权受到限制。

由于销售商只能销售某一企业的产品,其他品牌的产品无法进入市场,消费者在购买电子产品时选择余地变小,无法享受到更多的选择和竞争带来的价格优势。

其次,纵向垄断协议可能导致价格上涨。

由于销售商被要求按照指定价格进行销售,而其他竞争对手无法进入市场进行竞争,企业可以通过控制价格获得更高的利润,从而导致产品价格上涨,消费者利益受损。

最后,纵向垄断协议还可能导致产品质量下降。

由于市场上缺乏竞争,企业可能减少对产品质量的投入,以降低成本获得更高的利润,从而导致产品质量下降,消费者无法获得高质量的产品。

针对纵向垄断协议所带来的不利影响,监管部门和相关利益方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加以应对:首先,加强对纵向垄断协议的监管力度,严格禁止企业与销售商之间的垄断协议,保护市场竞争秩序,维护消费者利益。

其次,鼓励和支持其他品牌的电子产品进入市场,增加市场竞争度,促进产品价格的合理竞争和产品质量的提升。

最后,加强对企业和销售商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它们在市场竞争中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进行垄断行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纵向垄断协议对市场和消费者都可能带来不利影响,需要监管部门和相关利益方加强监管和应对措施,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

【最新】纵向垄断协议案例分析

【最新】纵向垄断协议案例分析

【最新】纵向垄断协议案例分析纵向垄断协议是指一个公司与其供应商或者客户之间的协议,该协议限制了与该公司竞争对手的交易。

这种协议可能会对市场产生不利影响,因为它可能会使价格上涨或者产品选择受到限制。

以下是一些纵向垄断协议案例的分析。

1. 全国复制公司诉保险公司案这个案例涉及到全国复制公司与其保险公司之间的协议,该协议要求全国复制公司购买来自保险公司的保险,否则就不能保留其电子出版物复制业务。

全国复制公司声称这是一种垄断行为,因为这使得他们不能与其他保险公司进行比较,以获得更好的价格和服务。

法院裁定保险公司有罪,并命令其停止这种做法。

2. 安静电话诉AT&T案这个案例涉及到安静电话与AT&T之间的协议,该协议允许AT&T向安静电话提供更好的长途服务,但是只有如果安静电话不使用其他通信公司的服务。

安静电话声称这种协议是垄断行为,因为它限制了其使用其他公司的服务。

法院裁定AT&T有罪,并命令其停止这种做法。

3. Oracle诉Salesforce案这个案例涉及到Oracle和Salesforce之间的协议,该协议要求Salesforce使用Oracle的Java技术来开发其应用程序。

Oracle声称该协议是垄断行为,因为它排斥了其他技术提供商的竞争。

Salesforce否认了这种指控,并声称获取Java技术将使其更具竞争力。

这个案例目前还在审理中。

4. 纳斯达克诉纽交所案这个案例涉及到纳斯达克和纽交所之间的协议,该协议允许纳斯达克在其交易平台上列出纽交所的产品,但是只要纳斯达克同意不再提供其他交易平台上涉及这些产品的服务。

纳斯达克声称该协议是垄断行为,因为它限制了客户选择交易平台的自由。

纽交所否认了这种指控,并声称该协议是一种合法的垂直协议。

这个案例目前还在审理中。

综上所述,纵向垄断协议可以对市场产生不利影响,并可能导致价格上涨或者产品选择受到限制。

尽管有些公司声称这些协议是必要的,以提高其业务的效率和竞争力,但是这种协议应该被审慎对待,并需要进行法律监管,以确保其不会损害市场竞争。

纵向垄断协议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纵向垄断协议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纵向垄断协议案例分析题及答案案例:纵向垄断协议甲方:XX公司地址:XX省XX市XX区XX街XX号法定代表人:XXX电话:XXX乙方:XX超市地址:XX省XX市XX区XX街XX号法定代表人:XXX电话:XXX背景:甲方为生产和销售某种商品的企业,乙方为销售该商品的零售商。

为了保证产品销售稳定和优质服务,双方协商并签订了如下纵向垄断协议。

一、双方基本信息协议签订日期:XXXX年XX月XX日协议有效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协议对象:甲方和乙方二、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一)甲方身份及权利甲方是具有生产和销售某种商品的企业,具备独家生产制造资格和销售权利。

甲方有权对商品销售策略和价格设定进行统一管理和控制,并具有制定销售政策和条款的权利。

(二)甲方义务及履行方式甲方承诺保障商品质量和服务质量,并根据乙方的需求做出相应调整和改进。

甲方应当及时提供产品更新、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确保乙方能够稳定、合法地销售甲方商品。

甲方应当在销售过程中尊重乙方的独立经营权和商业秘密,不得干涉乙方业务运营和借助协议进行价格垄断或排斥竞争。

(三)乙方身份及权利乙方是销售甲方商品的经销商,享有经验积累和客户资源。

乙方有权根据市场需求和销售情况进行产品的订购和定价,并在合理的情况下享有获取甲方奖励的机会。

(四)乙方义务及履行方式乙方应当遵守甲方制定的销售政策和条款,并积极参与甲方的产品推广和售后服务。

乙方应当在销售过程中尊重甲方的商品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不得泄漏或滥用。

乙方应当及时向甲方汇报销售和市场情况,建立健全信息反馈机制,以便甲方及时掌握市场变化并调整销售策略和政策。

(五)期限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

如需续签或变更,双方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进行协商并签署书面协议。

(六)违约责任1. 如果甲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致使乙方受到损失或损害,甲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经济赔偿、名誉修复等。

14个垄断案例

14个垄断案例

2005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外公布14个垄断案例1、1999年至2000年,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电业公司在农村低压电网改造过程中,在农民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与村委会签订格式合同的形式,让农民和村委会支付施工费、材料费、电工生活补助费、短途运输费、电能表检验费等费用。

在农网改造期间,该公司共向农民收取电能表检测费21万元,扣除税金后计17.7万元。

山东省德州市工商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对齐河电力公司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7.7万元并处5万元罚款的处罚决定。

2、四川省沐川县供排水公司在收取用户水费时,按照用户计量水表口径大小确定收费底度,每月最低用水量的底度数是5吨。

对用水量超过底度的用户按实际用水量收取水费,对用水量未达到底度的用户则依底度5吨收取水费,仅2001年1月至4月,该公司共多收供应区域内42户用水单位18428立方米的水费,按水价格一立方米1.23元计算,多收水费22666元。

四川省乐山市工商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作出了责令沐川县供排水公司停止按底度收取水费的行为并处5万元罚款的处罚决定。

3、太原市煤炭气化公司对申请办理燃气热水器的用户,根据其购买燃气热水器来源不同,收取不同的安装费。

对从当事人指定经销点购买燃气热水器的用户收取550元/台的安装费,对从其他渠道自购符合选型标准的燃气热水器的用户,除收取安装费外,每台燃气热水器增收100-200元入网费。

从1999年1月至2000年2月,该公司共强制收取了217户的安装自购燃气热水器入网费3.22万元。

山西省工商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对太原煤炭气化(集团)有限公司利用其公用企业的垄断地位,采取差别待遇加收费用的方式,强制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燃气热水器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责令该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3.22万元。

4、1998年4月至1998年8月,江苏省邳州市邮电局在收取电话费时,限定电话用户使用其指定的中国工商银行邳州市支行发行的牡丹交费卡,否则不予办理交费手续。

缪某某诉上汽通用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逸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纵向垄断协议纠纷案

缪某某诉上汽通用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逸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纵向垄断协议纠纷案

缪某某诉上汽通用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逸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纵向垄断协议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纵向垄断协议纠纷•【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137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22.12.15正文缪某某诉上汽通用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逸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纵向垄断协议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知民终11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缪某某,男,汉族,1983年11月2日出生,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士廪,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蕊,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汽通用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申江路1500号行政新楼一层。

法定代表人:陈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瑛玲,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钊,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逸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高逸路99号。

法定代表人:郑祥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建辉,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燕娟,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缪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上汽通用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用公司)、上海逸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逸隆公司)纵向垄断协议纠纷一案,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2月28日作出的(2018)沪73民初5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通用公司商业秘密,于2021年7月21日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上诉人缪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士廪、李蕊,被上诉人通用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瑛玲、王钊到庭参加庭审,被上诉人逸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缪某某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其原审全部诉讼请求。

纵向垄断协议例子简短一点概括

纵向垄断协议例子简短一点概括

纵向垄断协议例子简短一点概括纵向垄断协议简况:该协议由一家制造商和一家经销商签署。

制造商是一家全球知名的电子产品制造商,经销商是该制造商在中国的独家代理商。

协议涉及许多方面,包括定价、销售、订单处理、产品保修和返还政策等。

第一章:协议基本信息制造商:xxx公司经销商:xxx公司签署日期:xxxx年xx 月xx日第二章:各方身份制造商是指位于xxx地区的xxx公司,其在全球范围内生产和销售电子产品,并已在中国地区设立了代理商。

经销商是指位于xxx地区的xxx公司,其作为制造商在中国地区的独家代理商,负责制造商在中国地区的销售和宣传,确保产品能够在中国市场获得最大的市场份额。

第三章:权利和义务制造商的权利和义务:- 向经销商提供高品质的产品,并根据中国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生产和销售。

- 向经销商提供商品的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

- 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向经销商出售产品,并遵守该价格结束合作期间内的周期。

- 帮助经销商进行市场调研,并提供市场营销方案和推广支持。

经销商的权利和义务:- 作为制造商在中国地区的独家代理商,有权以制造商的名义进口、销售和推广其产品。

- 帮助制造商与中国本地客户建立联系,并协助组织销售和售后服务。

- 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向客户销售产品,并遵守该价格结束合作期间内的周期。

- 通过市场营销和宣传努力推广制造商的产品,以获得更大的市场份额。

第四章:履行方式本协议基于公平、公正和相互理解的原则,各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制造商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间内提供产品和支持服务,向经销商销售产品并协助其在中国市场进行市场营销和宣传。

经销商应按照制造商的价格向客户销售产品,并为其提供售后服务和支持。

第五章:期限和违约责任本协议有效期为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

如双方未能按照约定履行责任,且经过妥善的协商后,一方仍未能履行,该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遵守法律法规双方应按照中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本协议,并保证所有行为以及与协议相关的所有事项都符合相关的法律要求。

纵向垄断协议的案例分析

纵向垄断协议的案例分析

纵向垄断协议的案例分析案例分析:纵向垄断协议双方基本信息:甲方:某国内知名生产厂商乙方:某国内知名权威零售商双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甲方身份:为生产商,拥有生产、销售商品的权利;甲方权利:拥有对乙方进行价格控制、质量管理以及销售管控的权利;甲方义务:提供优质、符合国家标准的商品;甲方履行方式:在协议期限内,及时提供商品并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甲方期限:协议有效期为三年;甲方违约责任:如未按协议要求履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乙方因此所承担的经济损失。

乙方身份:为零售商,拥有销售商品的权利;乙方权利:享有商业秘密和商业信誉保护的权利;乙方义务:在甲方的指导下销售商品;乙方履行方式:在协议期限内,卖出甲方提供的商品并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乙方期限:协议有效期为三年;乙方违约责任:如未按协议要求履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所承担的经济损失。

需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履行协议时,应遵守中国《反垄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进行任何垄断行为。

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甲方有权对乙方控制商品的价格、质量等方面进行管控;乙方受甲方指导,在协议期限内销售甲方提供的商品。

明确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本协议为合法有效协议,并有法律效力。

如任何一方未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另一方有权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同时,双方均应尊重协议的约定并愿意以和平、友好、公平、互惠的态度共同履行协议。

其他:本协议为纵向垄断协议,但在合理限度内,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不排除其他竞争者进入市场的机会。

除协议规定外,双方应当慎重处理协议涉及的机密信息和竞争策略。

在协议期限届满后,双方可协商续签协议或重新谈判协议。

纵向垄断协议案例

纵向垄断协议案例

纵向垄断协议案例纵向垄断协议是指在同一产业链上,上下游企业之间达成的一种垄断协议,目的是通过限制市场竞争、控制资源供给和价格,以获取更大的市场份额和利润。

下面我将为您介绍一个纵向垄断协议的案例。

2018年,中国石油与中国石化两家最大的石油公司达成了一项纵向垄断协议。

根据协议,中国石油作为上游石油生产商,将向中国石化作为下游的石油加工和销售商提供原油,并且以较低的价格销售给中国石化。

与此同时,中国石油还要求中国石化在一定的时间内不得从其他供应商购买原油,并且要以较高的价格将其成品油销售给中国石油。

这种纵向垄断协议对市场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纵向垄断协议限制了竞争,使得中国石化无法从其他供应商购买原油。

这样一来,其他的石油供应商的市场份额将会受到压缩,无法与中国石油竞争。

同时,中国石油可以保证自己在市场中占据垄断地位,以较高的价格销售给中国石化,从而获得更高的利润。

其次,纵向垄断协议导致资源供给不均衡。

由于中国石油对中国石化的原油供应垄断,其他石油加工企业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原油资源,从而影响他们的生产和发展。

这将降低市场的竞争程度,不利于促进产业的健康发展。

另外,纵向垄断协议还会导致产品价格的上升。

由于中国石油销售给中国石化的成品油价格较高,中国石化只能以更高的价格销售给终端消费者。

这将导致成品油价格的上涨,增加消费者的负担。

此外,纵向垄断协议还会阻碍其他产业的发展。

由于中国石油对石油资源的垄断,其他相关产业可能无法获得稳定、低廉的原油供应,从而阻碍了其他产业的发展。

综上所述,纵向垄断协议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市场的公平竞争,限制了资源供给和价格的自由浮动,对产业链上的各方都产生了不利的影响。

因此,监管机构应该加强对纵向垄断协议的监督,确保市场的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同时,政府应该推出相应的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产业链上的各方进行合作与竞争,促进产业的健康发展。

纵向垄断协议举例分析

纵向垄断协议举例分析

纵向垄断协议举例分析纵向垄断协议举例分析甲方:某家电厂乙方:某电器零售商基本信息:本协议是甲、乙双方之间就甲方生产的某品牌家电的销售及售后服务事宜签订的纵向垄断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本协议所涉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空调、电视、洗衣机、冰箱等家用电器。

甲乙双方同意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并建立公平、和谐、长期的合作关系。

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1. 甲方身份及权利:1.1 甲方是某知名家电品牌的生产厂商,拥有该品牌的知识产权。

1.2 甲方有权于全国范围内选择具备一定规模及经营能力的零售商销售其生产的产品。

1.3 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经销商资格考核,对考核合格者予以授权;经考核未合格者予以取消或终止授权。

1.4 甲方有权对乙方所销售的产品价格及销售范围进行管理。

1.5 甲方保留对乙方合同履行情况、销售状况及其它事项进行查核的权利,并可以根据乙方的实际情况进行决策。

2. 乙方身份及权利:2.1 乙方是甲方指定的某品牌家电销售服务商。

2.2 乙方享有甲方指定销售地区的独家经销权。

2.3 乙方有权在后台客服上对相关产品进行商品展示及运营。

2.4 乙方有权获得甲方的销售政策及产品宣传资料。

2.5 乙方应当遵守甲方的品牌形象要求,维护甲方品牌声誉,并确保在其拥有的区域内专柜陈列和展示甲方产品。

3. 双方的义务:3.1 甲方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规生产符合标准的产品,保证质量。

3.2 乙方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对所销售的产品进行标识、说明及销售促销,并向消费者提供合法、良好的售后服务。

3.3 甲方及乙方应当互相协作,共同开展产品推广、市场营销活动,并共同维护品牌形象和声誉。

4. 履行方式:4.1 甲方通过签署本协议授权乙方在其指定地区销售其生产的产品,并提供相关销售政策、产品宣传资料等支持。

4.2 乙方通过签署本协议获得在其指定地区销售甲方生产的产品的独家经销权,并遵守甲方的品牌形象要求、产品等相关管理规定。

关于国内垄断的案例

关于国内垄断的案例

关于国内垄断的案例国内垄断案例:1.中国石油:中国石油是中国最大的石油和天然气生产商之一,拥有垄断地位。

该公司在国内石油和天然气勘探、生产、运输、销售等领域占据主导地位,对市场价格和供应有着较大的影响力。

2.中国移动:中国移动是中国最大的移动通信运营商,拥有垄断地位。

该公司在中国移动通信市场的用户数量和市场份额都遥遥领先于竞争对手,形成了不可撼动的市场霸主地位。

3.中国铁路集团:中国铁路集团是国内唯一的铁路运输运营商,拥有垄断地位。

该公司垄断了国内铁路客运和货运市场,控制着铁路运输网络和票务系统,对竞争对手的进入形成了一定的障碍。

4.中国电信:中国电信是中国最大的固定通信运营商,拥有垄断地位。

该公司在国内固定通信市场的用户数量和市场份额远超其他竞争对手,对市场价格和服务质量具有较大的控制权。

5.中国联通:中国联通是中国第二大移动通信运营商,但在固定通信市场中却没有形成真正的竞争对手。

中国联通与中国移动和中国电信共同垄断了国内通信市场,形成了一种相对封闭的市场格局。

6.中国石化:中国石化是中国最大的石化企业,拥有垄断地位。

该公司在国内石化市场的炼油、化工、销售等领域占据主导地位,对市场价格和供应有着较大的影响力。

7.中国航空公司:中国航空公司是中国国内航空运输市场的主要运营商,拥有垄断地位。

该公司控制着国内航线的运营权和航班时刻表,对竞争对手的进入形成了一定的障碍。

8.中国五矿集团:中国五矿集团是中国最大的矿产资源开发和贸易公司,拥有垄断地位。

该公司在国内矿产资源市场的开发、生产、销售等领域占据主导地位,对市场价格和供应有着较大的影响力。

9.中国邮政集团:中国邮政集团是中国最大的邮政服务提供商,拥有垄断地位。

该公司控制着国内邮政服务网络和邮政市场,对竞争对手的进入形成了一定的障碍。

10.中国水电建设集团:中国水电建设集团是中国最大的水电工程建设公司,拥有垄断地位。

该公司在国内水电建设市场占据主导地位,对市场价格和工程项目的承接具有较大的控制权。

中国反垄断法案例

中国反垄断法案例

二、横向价格垄断协议: 竞争者之间的价格协调
日本8家汽车零部件企业价格垄断案:
2000年1月至2010年2月,日立、电装、爱三、三菱电机、 三叶、矢崎、古河、住友等八家日本汽车零部件生产企业 为减少竞争,以最有利的价格得到汽车制造商的零部件订 单,在日本频繁进行双边或多边会谈,互相协商价格,多 次达成订单报价协议并予实施。价格协商涉及中国市场并 获得订单的产品包括起动机、交流发电机、节气阀体、线 束等13种。
这四家企业在中国境内销售轴承时,依据亚洲研究会、 出口市场会,共同协商的价格或互相交换的涨价信息, 实施了涨价行为。上述行为构成了价格垄断协议,违 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的第一和第六项规定:(一) 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 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2014年8月20日发改委依法对上诉企业作出了处罚,共 计4.0344亿元。
调查结果表明高通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1、收取不公平的高价专利许可费 2、搭售非无线标准必要专利许可 3、在基带芯片销售中附加不合理条件 2015年2月10日,高通公司表示中国国家发改委已经对 其公布了一个裁决,即高通违反了中国的反垄断法,高 通将被罚款60.88亿元人民币(9.75亿美元),这一数额 也创下了中国反垄断罚款的最高纪录。 除此之外,中国发改委也针对高通的手机专利授权行为, 作出了多项监管要求。
其中,湖北鼎杰和湖北中基分别被处以1606万元和752 万元。
对主动报告达成价格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 证据的湖北奥泽免除处罚。
对华星汉迪按上一年度相关市场销售额的1%减轻50% 的处罚,罚款452万元。
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武 汉奥嘉不予处罚。
发改委向高通开9.75亿美元罚单

[考试]垄断法案例分析

[考试]垄断法案例分析

北京锐邦涌和科贸有限公司诉强生(上海)医疗器材有限公司、强生(中国)医疗器材有限公司纵向垄断协议纠纷当事人简介:原告(二审上诉人):北京瑞邦涌和科贸有限公司,医疗机械经销商。

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强生医疗器材有限公司,医疗器材生产公司。

案情简介:直至2008年,瑞邦公司和强生公司有长达15年的合作关系。

2008年1月2号瑞邦公司与强生公司签订《经销合同》,其中约定:原告不得低于被告规定的产品价格进行销售。

2008年7月份,瑞邦公司在某医院的竞标中以低于约定价格出售医疗器材。

强生公司得知后取消瑞邦公司部分经销权,停止供货,瑞邦公司损失严重。

2009年瑞邦公司以强生公司与之签订的《经销合同》构成垄断协议起诉。

一审法院认定强生公司不构成垄断协议,二审判决强生公司与瑞邦公司签订的合同构成垄断协议,强生公司赔偿瑞邦公司损失法院认为:一审法院:一、本案应当适用反垄断法。

反垄断法于2008年8月1日实施,本案《经销合同》虽于2008年1月2日签订,但其有效期一直延续到2008年12月31日。

反垄断法实施后,该合同未予终止,强生公司与经销商继续履行该合同,并实施本案被控垄断行为,故本案应当适用反垄断法。

二、反垄断法所规定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因此,认定反垄断法第十四条所规定行为构成垄断协议,不能仅依据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是否达成了固定或者限定转售价格协议,还需要进一步考察此等协议是否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本案中原告锐邦公司提交证据仅为被告强生上海公司在互联网上对其缝线产品所作的简短介绍,不能确切地反映出涉案产品在相关市场所占份额,不能说明相关市场的竞争水平、产品供应和价格的变化等情况。

相反,被告提交的证据表明还存在多家同类产品的供应商。

本案中认定被告实施垄断行为的事实依据不足。

其次,垄断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主要应该为排除、限制竞争所带来的损害,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损失赔偿,均属于在购销合同纠纷中得以主张的损害赔偿,与价格限制条款本身并无直接关联。

北京锐邦涌和科贸有限公司诉强生(上海)医疗器材有限公司、强生(中国)医疗器材有限公司纵向垄断协议纠纷

北京锐邦涌和科贸有限公司诉强生(上海)医疗器材有限公司、强生(中国)医疗器材有限公司纵向垄断协议纠纷

北京锐邦涌和科贸有限公司诉强生(上海)医疗器材有限公司、强生(中国)医疗器材有限公司纵向垄断协议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垄断协议纠纷•【案号】(2012)沪高民三(知)终字第63号•【审理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规则公司在市场具有很强的市场势力,限制最低转售价格协议在相关市场产生了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同时并不存在明显、足够的促进竞争效果,应认定构成垄断协议。

该公司对其他公司所采取的取消部分医院经销资格、停止缝线产品供货行为属于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行为。

正文北京锐邦涌和科贸有限公司诉强生(上海)医疗器材有限公司、强生(中国)医疗器材有限公司纵向垄断协议纠纷案(一)基本案情原告锐邦公司作为被告强生公司医用缝线、吻合器等医疗器械产品的经销商,与强生公司已有15年的经销合作关系。

2008年1月,强生公司与锐邦公司签订《经销合同》及附件,约定锐邦公司不得以低于强生公司规定的价格销售产品。

2008年3月,锐邦公司在北京大学人民医院举行的强生医用缝线销售招标中以最低报价中标。

2008年7月,强生公司以锐邦公司私自降价为由取消锐邦公司在阜外医院、整形医院的经销权。

2008年8月15日后,强生公司不再接受锐邦公司医用缝线产品订单,2008年9月完全停止了缝线产品、吻合器产品的供货。

2009年,强生公司不再与锐邦公司续签经销合同。

原告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主张被告在经销合同中约定的限制最低转售价格条款,构成反垄断法所禁止的纵向垄断协议,诉请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因执行该垄断协议对原告低价竞标行为进行“处罚”而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439.93万元。

(二)裁判结果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相关市场是中国大陆地区的医用缝线产品市场,该市场竞争不充分,强生公司在此市场具有很强的市场势力,本案所涉限制最低转售价格协议在本案相关市场产生了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同时并不存在明显、足够的促进竞争效果,应认定构成垄断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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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向垄断案例【篇一:纵向垄断案例】说明:报告纸质版尚未印刷出来,请已经预定的朋友耐心等待,鉴于平台字数的限制,先发部分内容,全部内容已发表在lexisnexis,可以在“律商联讯数据库”查看。

-----------------------------------------------------第一节垄断协议典型案例要点梳理一、汽车行业垄断协议案(一)奔驰垄断协议案(二)东风日产垄断协议案二、八家滚装货物国际海运企业垄断协议案三、湖南七家混凝土企业垄断协议案四、湖北省十二家保险公司垄断协议案五、首例联合抵制垄断协议案六、页岩砖经营者垄断协议案第二节分析、评述与建议一、关于执法主体的分析与评议二、垄断协议性质及行业分布分析三、与垄断协议达成、实施有关主体及法律责任分析四、相当部分市场经营主体对垄断协议的违法性仍认识不足五、垄断协议行为表现形式多样且越来越趋于隐蔽和少留痕迹六、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分析与评议七、宽大情况与处罚结果分析八、在整体市场经济趋缓的情况下,垄断协议案件发生量可能会增加九、相关建议(一)进一步实施更规范、全面和及时性的执法信息公开(二)进一步完善处罚决定书的内容(三)加大宣传力度,减少垄断协议行为的发生(四)加快完善反垄断法相关配套法规、规章或指南第一节垄断协议典型案例要点梳理一、汽车行业垄断协议案(一)奔驰垄断协议案垄断行为性质:横向垄断协议,纵向垄断协议之维持转售价格处罚决定书的公开:对奔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在江苏省物价局官网公开,但对经销商的处罚决定书在本报告出具日前尚未发现公开。

处罚时间:2015年4月反垄断执法机构:江苏省物价局被处罚主体:(1)北京梅赛德斯-奔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梅赛德斯-奔驰(中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和北京奔驰汽车有限公司。

(2)南京、无锡、苏州三地的奔驰经销商。

宽大情况及处罚结果:江苏省物价局对奔驰汽车价格垄断案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对奔驰公司处以上一年度相关市场销售额7%的罚款,即3.5亿元;对在奔驰公司组织下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南京、无锡和苏州三地部分经销商处以上一年度相关市场销售额1%的罚款,即786.9万元,其中对主动报告达成垄断协议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经销商,依法免除或者从轻处罚。

处罚法律依据:(1)对奔驰公司的处罚法律依据为《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九条的规定;(2)对南京、无锡和苏州三地经销商处罚法律依据为《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处罚事实依据:(1)奔驰公司与江苏省内经销商达成并实施了限定e级、s级整车及部分配件最低转售价格的垄断协议。

2013年1月至2014年7月,奔驰公司通过电话、口头通知或者召开经销商会议的形式,限制江苏省不同区域内e级、s级整车的最低转售价格。

奔驰公司通过加大对经销商的考核力度,对不执行限价政策的经销商进行约谈警告、减少政策支持力度等多种方式,促使垄断协议得以实施。

奔驰公司在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过程中,起到了主导和推动作用。

(2)奔驰汽车的苏州经销商自2010年11月起,南京、无锡两地经销商自2014年1月起,在奔驰公司组织下多次召开区域会议,达成并实施了固定部分配件价格的垄断协议,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二)东风日产垄断协议案垄断行为性质:横向垄断协议,纵向垄断协议之维持转售价格处罚决定书的公开:至本报告出具日,仍没看到处罚决定书的公开,包括对东风日产公司的处罚以及对经销商的处罚。

处罚时间:2015年9月(根据官方新闻稿公开的时间推断,广东省发改委官方新闻稿公开的时间为2015年9月10日)反垄断执法机构: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被处罚主体:东风日产(由于处罚决定书没有公开,具体的被处罚主体名称尚不清)宽大情况及处罚结果:在调查过程中,东风日产积极配合,并在调查开始后立即停止了相关违法行为,根据法律规定修改了经销协议、商务规定等公司管理政策;广州经销商停止了价格协商,废除了区域价格协议。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决定对东风日产处上一年度相关市场销售额3%的罚款,计1.233亿元;对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经销商处上一年度相关市场销售额2%至4%的罚款,计1912万元。

处罚法律依据:对经销商的处罚法律依据为《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九条;对东风日产的处罚法律依据为《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九条。

处罚事实依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于2014年8月起依法对东风日产开展反垄断调查。

经查,2012年至2014年7月,东风日产通过下发商务规定、价格管理办法、考核制度等方式,严格限定广东省内经销商整车销售的网上、电话和营业厅报价以及最终成交价,并于2013年对违反价格管控措施的广州经销商进行处罚。

东风日产与其广东省内经销商达成并实施了固定汽车转售价格的垄断协议,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排除、限制了相关市场的竞争,损害了消费者利益。

另查明,自2012年4月至2014年7月,广州区域经销商在东风日产广州地区协力会组织下,多次召开会议,达成并实施了固定相关车型价格的垄断协议,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二、八家滚装货物国际海运企业垄断协议案垄断行为性质:横向垄断协议之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分割销售市场。

处罚决定书的公开:2015年12月31日在国家发改委官网公开。

处罚时间:2015年12月反垄断执法机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被处罚主体:日本邮船株式会社(免于处罚)、川崎汽船株式会社、株式会社商船三井、威克滚装船务有限公司、华轮威尔森物流有限公司、智利南美轮船有限公司、日本东车轮船有限公司、智利航运滚装船务有限公司。

宽大情况及处罚结果:除对日本邮船株式会社免予行政处罚外,其余7家公司均被处以上2014年度该公司与中国市场相关的滚装货物国际海运服务销售额4%-9%不等的行政罚款。

具体宽大与处罚情况如下:八家当事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涉及范围广,且当事公司违法情节严重。

对于日本邮船,执法机构认为日本邮船第一个主动向执法机关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且停止了违法行为,在调查过程中全面持续配合、进行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和《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执法机关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而对于另外七家当事公司,国家发改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分别决定对当事公司处以2014年度与中国市场相关的滚装货物国际海运服务销售额4%至9%不等的罚款。

其中,对川崎汽船处2014年度与中国市场相关的滚装货物国际海运服务销售额4%的罚款,计人民币23,980,869元;对商船三井处2014年度与中国市场相关的滚装货物国际海运服务销售额7%的罚款,计人民币38,121,126元;对威克滚装船务有限公司处以2014年度与中国市场相关的滚装货物国际海运服务销售额9%的罚款,计人民币284,731,338元;对华轮威尔森物流有限公司垄断处以2014年度与中国市场相关的滚装货物国际海运服务销售额8%的罚款,计人民币45,061,269元;对智利南美轮船有限公司处以2014年度与中国市场相关的滚装货物国际海运服务销售额6%的罚款,计人民币3,076,680元;对日本东车轮船有限公司处以2014年度与中国市场相关的滚装货物国际海运服务销售额5%的罚款,计人民币11,268,578元;对智利航运滚装船务有限公司处以2014年度与中国市场相关的滚装货物国际海运服务销售额4%的罚款,计人民币1,198,354元。

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三)项规定(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并实施“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分割销售市场”垄断协议的行为)及《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九条规定。

处罚事实依据:八家当事公司近年来一直从事往返于中国与其他国家和地区之间的滚装货物国际海运服务。

滚装货物包括汽车、机械等非集装箱装运,并且可以在轮船上通过滚上、滚下的方式装卸的货物。

至少在2008年至2012年期间,针对滚装货物制造商发出的与中国进出口海运相关的市场调研、询价、招标等事项,相关当事公司频繁与具有竞争关系的滚装货物海运企业通过电话、会议、聚餐、专程访问等方式进行双边或多边沟通,交换敏感信息、进行价格协商、分配客户及航线,多次就特定滚装货物制造商涉及中国航线海运业务的报价达成协议并予以了实施。

相关当事公司与竞争对手在业务承揽过程中约定互不侵犯各自既有的运输业务,一方面针对相关当事公司已经承运的特定航线上特定制造商的业务,要求竞争对手给予尊重,以不报价或者报高价的方式,协助相关当事公司获得订单,维持甚至提高运费水平;另一方面针对竞争对手已经承运的特定航线上特定制造商的业务,相关当事公司给予尊重,以不报价或者报高价的方式,协助竞争对手获得订单,维持甚至提高运费水平。

部分违法事实列举如下:如在日本邮船株式会社(以下简称:“日本邮船”)垄断协议案中,经国家发改委调查,日本邮船至少从事了下列行为(节选):欧洲至中国航线:2009年9月,某客户(略)发出市场调研,日本邮船通过电话分别联系川崎汽船株式会社(以下称“川崎汽船”)、株式会社商船三井(以下称“商船三井”)和威克滚装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称“威克船务”),达成报价协议并予以了实施。

2010年4月,某客户(略)发出招标,日本邮船通过电话、会面等方式与川崎汽船、商船三井、威克船务进行讨论,交换投标意向,达成报价协议并予以了实施。

2011年7月,某客户(略)发出招标,日本邮船与川崎汽船、商船三井进行电话讨论,达成报价协议并予以了实施。

2012年3月,某客户(略)发出招标,日本邮船与川崎汽船进行电话沟通,讨论报价水平,达成报价协议并予以了实施;2010年5月,某客户(略)发出询价,日本邮船与威克船务通过电话、会面等方式多次联系,反复讨论,约定日本邮船以高于威克船务目标运费的水平进行报价,并予以了实施。

2011年11月,某客户(略)发出招标,在正式招标前后,日本邮船与威克船务通过电话、互访、面谈等方式多次沟通,反复讨论,达成报价协议并予以了实施,协助威克船务最终获得订单并实现了涨价。

北美至中国航线:2009年9月,某客户(略)发出询价,日本邮船与川崎汽船进行电话沟通,讨论配合条件,达成报价协议并予以了实施。

2010年5月,某客户(略)发出招标,日本邮船与川崎汽船进行电话沟通,约定日本邮船在川崎汽船提供的运费水平之上进行报价,并予以了实施。

2012年,某客户(略)发出招标,日本邮船与川崎汽船通过电话、会面等方式进行沟通,约定日本邮船按照川崎汽船提供的运费水平进行报价,并予以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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