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铁总建设[xxxx]9号)
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细则(暂行)济铁建发(附件) 〔2011 〕 187号
JNJG/JG-2011-060-01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铁路建设依法合规,保证铁路建设顺利实施,依据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法》(七部委第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法》(七部委第27号令)、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细则>的通知》(铁建设[2010]205号)等招投标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局管理的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施工监理、物资设备、施工图审核及桩基检测等服务类招标投标活动,其他进入我局二级交易建设市场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也应按照执行。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国家《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要求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实施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甲供物资设备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甲控物资设备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监理、施工图审核、桩基检测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四条招标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须执行有关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第五条铁路建设工程施工、施工监理、甲供物资设备、施工图审核及桩基检测等服务类招标由建设单位负责,甲控物资设备招标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并依法组织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正常开展的招标投标活动。
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是指规定和规范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法规文件,目的是保障工程质量,提高招标投标效率,维护公平竞争的原则。
以下是针对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2000字的详细介绍:一、项目招标范围和原则: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涉及基础设施建设、线路建设、设备采购等环节,招标范围包括设计、施工、设备供应等各个环节。
招标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鼓励各类招标人参与竞标。
二、资格预审:投标人须通过资格预审才能参与招标,资格预审主要对投标人的资质、经验、技术能力等进行评估,以确保投标人能够胜任工程项目的要求。
资格预审材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技术人员资质、工程项目经验等。
资格预审采用评标办法进行评分,评分结果作为后续招标过程中的参考依据。
三、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发布: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招标说明、技术规范、合同模板等,招标人需要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并公布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中应包含工程项目的基本信息、技术要求、投标人资格要求、评标方法等详细内容,确保投标人能够清楚了解和准确理解招标要求。
四、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投标人在投标前需要缴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的金额由招标人根据工程项目规模和难度来确定,目的是保证投标人的投标真实性和诚信性。
中标后,中标人需要缴纳履约保证金,用于保证中标人履行合同义务。
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管理和返还需要遵循相应的程序和规定。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和开标:投标人需要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将投标文件递交给招标人。
递交的投标文件需要密封,并注明投标人的名称和投标截止日期。
开标是在开标指定地点和时间进行的,招标人会组织评标委员会对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开标评审,评审结果将影响中标结果。
六、评标方法和中标结果: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技术要求、工程质量、价格等因素对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分,评分结果将影响中标结果。
评标方法要公平、公正、公开,有效保障招标人的合法权益。
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是指在我国国家铁路管理部门指导下,为规范铁路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加强对招标投标过程的管理,保证招投标工作的公平、公正和透明,提高工程质量和效益,制定的一项管理办法。
下面,将从背景、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和具体措施等方面进行详述。
一、背景中国铁路工程建设一直以来都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进一步规范铁路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消除不公平竞争和降低工程建设风险,提高工程质量和效率,国家铁路管理部门制定了《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二、目的该办法旨在加强对铁路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确保招投标的公平、公正和透明,优化投标环境,提高投标效益,推动工程质量和效率的提升。
三、适用范围《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适用于国家铁路管理部门及其下属各级单位在进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所有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准备、招标公告发布、投标人资格审核、投标文件评审、评标、中标和合同签订等。
四、基本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确保招投标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和透明,遵守市场经济规则,维护所有投标人、招标单位和工程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
2. 诚实守信原则:所有参与招投标的主体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诚实守信,不得进行欺骗、串通和行贿等行为。
3. 严格管理原则:加强对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规范操作流程,建立健全制度,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和效益。
4. 全程监督原则: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全程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保证工程建设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五、具体措施1. 招标文件编制:招标文件应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明确工程范围、技术要求、投标方式、招标条件等内容,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 投标人资格审核:招标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投标资格条件审核投标人的资格,并对资格审核结果向投标人作出书面通知。
3. 投标文件评审:招标单位应组织专家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评分,并形成评审意见报告。
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办法》的通知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中明确甲供物资设备的品名、供货地点,甲控物资设备的品名、数量、技术参数,以及物资设备的供应商资格等。
第二十条 工程总承包投标文件编制时间不少于45天。工程总承包的招标评标办法,由建设单位提出初步方案,报铁道部建设管理司批准后实施。
工程总承包单位在补充定测和施工图设计工作中,不得降低工程建设标准。
第三十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报建设单位审核,并按施工图审核意见补充勘察资料,修改设计文件。补充修改后的施工图重新送建设单位审核。
工程总承包单位必须按审核合格的施工图组织施工。施工图未经建设单位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章)
二○○六年十二月十日
铁路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铁路建设水平,规范铁路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工作,依据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是指建设单位(或业主,下同)通过招标将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采购和施工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总承包单位(或联合体,下同),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对施工图设计、物资设备采购、工程实施实行全过程承包,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投资、环保负责的建设组织方式。
施工分包按铁道部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铁路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执行《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GB/T50358-2005,简称《规范》),建设单位应将工程总承包单位执行《规范》的内容纳入工程总承包合同,并监督实施。
第三十九条 建设项目遇有不可抗力影响工程总承包合同继续执行的,由建设单位与工程总承包单位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铁建设〔〕号 铁路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细则》的通知(铁建设〔2013〕4号)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现公布修订后的《铁路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细则》,自2013年2月1日起实施。
2013年2月1日起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的项目执行本细则。
铁道部前发《铁路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细则》(铁建设〔2004〕7号)同时废止。
铁道部2013年1月7日铁路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铁路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各方合法权益,保证铁路建设顺利实施,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铁道部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新建改建大中型国家铁路项目、国家与地方或企业合资铁路项目。
第三条铁路建设工程监理招标由建设单位组织,招标工作在地方交易市场进行,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监理单位,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干预正常开展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铁路建设工程监理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建设单位(或项目管理机构)依法成立;(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已经批准(一阶段设计的施工图已经批复);(三)有相应的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四)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已编制完毕。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结合施工标段划分情况,合理划分监理标段。
第六条铁路建设项目具备监理招标条件后,建设单位应编制招标计划并报铁道部审批。
招标计划应包括:工程概况、招标依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标段划分(含标段起讫里程、长度、主要工程内容、重点控制工程、招标概算)、时间安排、资格审查方式、评委会组成方案、交易场所等。
第七条监理招标一般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资格审查原则上采用预审方式。
监理招标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招标人发布资格预审公告;(二)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三)招标人发售招标文件;(四)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五)开标;(六)评标委员会评标;(七)公示、确定中标人;(八)签订监理合同。
《铁路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铁建设2012年92号文
表人或 法定 代表人授权 的代 理人签字或盖章 的。 铁路局和铁路 公 司招标 时 ,可 将招标 公 告发布 之 日前 1年 内 在本单位管辖 范围内发 生较严重质量安全 稳定 问题或运 营安全事 故作为资格 审查 的条件 。作为资格预 审条件 的 ,应 在 资格预 审文 件 中载 明。 第二十 二条 资格 审查委员会可 以书面方式要求对下列 内容
应 当限于 补偿 印刷、邮寄 的成本支 出 ,不 得 以营利为 目的。对于 招标文件所附的设计文件可 以向投标人酌收押金。 资格预 审文件或招标 文件售 出后不予退还 。除 因不可抗力或 者其他非招标 人原 因 ,招 标人不得在发布资格预 审公 告、招标 公 告后或者发 出投标邀请 书后擅 自终止招标 。 第十 八 条 资格预 审原则 上采用合格制 ,符 合资格预 审文件
承包和单价承包 招标投标活动 ,工 程总承包 同时执行铁道部相关 规定。 第 三条 工 程建设项 目符合 《 程建设项 目招标 范围和规 工
模标准规定 》 要求的 ,必 须通过招 标选择施 工 单位。任何 单位 和个人不得将依 法必须进行招标 的项 目化整为零或者 以其他任何 方式规避招标。 第 四条 铁路建设施工招标投标必须遵循公 开、公平、公正
招标文件应按 照国家发展 改革委等 9部 委颁布
的 《 、批准 的招标计划和铁道部颁布 的 《 标准施 工 招标文件》 补 充文本》 编 制 ,空 白部 分根据项 目的 实 际情况 填 写。招标 文件 应载 明实质性要求和 条件。 第二十八 条 招标 文件规定 的各项技术标准应 符合 国家强制
性标准 ,且 均 不得要 求或标 明某 一特定 的专利 、商标 、名称 、设 计、原产地或 生产 供应者 ,不 得含有倾 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 人 的 其他 内容。 招标 文件 必须严格执行批准的设计文件 ,技 术标准 明确 、工 程数量准确、施 工 组织 清晰 ,由 投标人 自主报价 。 第 二 十九条 招标人应在招标 文件 中载 明廉政要求 ,明 确招
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六)组建并管理招标评标委员会评委专家库。
第十条 铁路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及与建设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和主要材料采购等招标投标活动,除特殊情况经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批准外,一律在铁路有形建设市场的交易中心进行。
第二章 招标
(六)其他材料。
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通过招标方式或其他方式确定勘察、设计单位开展前期工作的,应在上述书面材料中说明。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不得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也不得拒绝办理工程建设的有关手续。
(一)项目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项目法人组建的文件;
(二)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情况,包括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人员的高、中、初级职称的人数;
(三)内设的招标机构或专职招标人员的基本情况;
(四)拟使用的评委专家库;
(五)以往编制的同类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以及招标业绩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铁路建设工程招标程序如下:
(一)编制、报批招标计划;
(二)发布招标公告;
(三)申请投标;
(四)审查投标资格;
(五)发售招标文件;
(六)召开标前会;
(七)递送投标文件;
(八)确定评标方案、标底;
(九)开标、评标、定标;
(三)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审查投标人资格和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四)设有财务机构和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能按有关法规进行财务管理和独立的会计核算;
(五)资质等级与建设项目的投资规模相适应,有从事同类铁路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铁路建设项目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
第三条招标投标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投标人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保证投标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五条招标人应根据工程的性质和规模,选择合适的招标方式,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招标条件、要求和评审标准。
第六条招标人应对招标文件进行公告,明确招标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以及投标文件的递交时间和要求。
第七条招标人应建立招标文件评审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按照评审结果确定中标人。
第八条中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和合同的要求,完成工程建设,并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的达标。
第九条招标人应定期对中标人的施工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工程的合规和质量。
第十条招标人、投标人和施工单位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不得进行恶意竞争和行贿等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方式一般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竞争性谈判。
第十二条公开招标适用于工程规模较大的项目,招标人应通过媒体公告的方式向社会公开招标,并接收投标文件。
第十三条邀请招标适用于工程规模较小或者需要特定技术和经验的项目,招标人应邀请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参与投标,并提供招标文件。
第十四条竞争性谈判适用于需要进一步确定工程标的和合同条件的项目,招标人应邀请符合条件的投标人进行谈判,并达成谈判结果。
第三章招标文件第十五条招标文件应包括项目概况、投标条件、评标标准、招标文件费用、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等内容。
第十六条招标文件应具备明确、完整、一致的特点,避免出现模棱两可或者矛盾的情况。
第十七条招标文件应为所有投标人提供公平竞争的机会,不得歧视任何投标人。
第十八条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投标人提供真实的资质证明和能力证明,同时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铁路建设工程招标程序及有关规定
铁路建设工程招标程序及有关规定(2009年7月14日)马春生各位领导,各位同志:根据会议安排,我就铁路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程序,以及在组织招标投标过程中应该注意的问题向大家做一个介绍,讲的不对的地方请大家批评指正。
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具体铁路建设来讲,施工、施工监理、工程咨询、甲供和甲控物资设备必须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施工、监理和物资供应单位。
今天我所讲的招标投标的范围仅指铁路建设工程施工、施工监理、物资采购和工程咨询招标。
我的介绍以招标投标的程序为主线,主要介绍各环节的相关规定,以及应该注意的问题。
一、招标程序招标程序框图二、招标条件2003年3月8日国家发改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七部委以第30号令联合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目前,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一是以铁路局为招标人,主要是路局直接管的一些项目,比如北京局管的北京站至北京西站地下直径线,京九线电气化等。
二是铁道部直接管理合资公司,如京沪,哈大,郑西,武广等。
三是铁路局管理的合资公司,如沪杭铁路客运专线有限公司,东南沿海铁路浙江公司等等。
施工招标前这些招标人必须依法成立,目前,在招标前有的公司已经注册成立,有的公司没有注册,暂时已筹备的名义开展工作。
对于公司没有成立,暂时已筹备组的名义开展工作的招标人,在开展招标前要履行相关的授权手续,即由于公司没有依法成立,筹备组还不是法人,不具备合同主体资格,不能对外签订施工合同。
为了加快推进铁路建设进度,尽快组织开工建设,目前的要求是:第一,对于局管公司筹备组,要求各公司筹备组在上报招标计划时,同时附上各出资人的授权手续,在公司正式成立以前由铁路局负责签订施工合同,铁道部据此批复招标计划;对于部管公司筹备组,同样也要履行以上程序,在批复招标计划之前,铁道部要根据各出资人的授权手续,按照铁道部《关于客运专线公司筹备组管理的若干规定》(铁办[2004]108号),以部文的形式进行明确。
《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部令第11号)
《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部令第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令第11号《铁路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7月11日第七次铁道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铁路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管理,规范铁路建设行为,提高铁路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据国务院规定的铁道部负责铁路建设行业管理的职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是指新建、改建铁路建设项目的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工程实施、竣工验收等全部建设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铁路建设活动。
第四条铁路建设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的规章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
第五条铁路建设应坚持科技创新,积极采用现代管理方法,推广使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不断提高建设水平。
第六条铁路建设应高度重视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防灾减灾工作,节约能源和土地,做好文物保护。
第七条铁路建设实行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质量监督制。
第八条铁路建设必须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九条从事铁路建设的项目管理、勘察设计、工程施工和监理、咨询等活动的企业和主要从业人员,必须按规定取得相应专业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在批准的资质和资格范围内从业,接受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铁路建设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建设程序第十一条铁路建设程序包括立项决策、设计、工程实施和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立项决策阶段。
依据铁路建设规划,对拟建项目进行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根据批准的铁路中长期规划或项目建议书,在初测基础上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标段划分的指导意见
关于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标段划分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落实铁路跨越式发展要求,适应铁路建设发展需要,鼓励各建筑施工企业积极参与铁路建设,实行科学管理,降低管理成本,达到规模效益。
结合铁路建设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按照执行。
一、施工招标标段划分原则1. 标段划分宜大不宜小,有利于集中力量和集中施工资源,适应大规模铁路建设迅速、有序、高效展开。
2. 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工期安排、工程特点,统筹兼顾、系统策划,有利于各工程的施工在工序、时间、空间和管理等各环节的统筹安排和合理衔接,有利于资源合理配置和均衡利用,有利于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进度控制。
3. 大力推行工程总承包,合理利用和充分发挥专业装备优势,体现工程承包规模优势和减少管理协调,有利于施工技术管理、施工队伍、工装设备(包括运架制梁、铺轨基地、施工机具等重要施工机械设备和相关产品、构件的经济运距)等有效资源的合理调配,发挥规模效益。
4. 结合行政区域、设计单位设计里程分界、场地平面布置,有利于土石方调配、合理组织材料运输,有利于大型临时设施、过渡工程和辅助工程的合理配置。
5. 有利于分段施工、分期投产,尽早发挥投资效益。
6. 有利于减少招标工作量,控制招标成本。
二、施工招标标段划分指导意见(一)铁路客运专线尽量减少单独划分标段的控制工程,重难点工程、技术复杂或科学试验研究工程不再单独划分标段。
1. 站前工程站前工程竖向一体划分,包括轨道、路基、桥梁上下部工程,制运架梁,铺轨(含焊轨、轨道整理)工程,协助道岔铺设,结合铺轨基地,施工标段长度原则上在70~150公里之间,每个标段投资在35亿元以上。
四电工程中凡需在站前施工过程中预埋或施工的,如综合接地、接触网立柱基础、电缆沟槽、连通管道等,也一并划入相应的站前工程标段。
2. 站后工程通信、信号、电力、电气化等站后工程(包括综合调试)应结合工程特点、工期要求进行系统集成。
原则上可按通信、信号工程组成一个系统,电力、电气化工程组成一个系统进行系统集成,并对总系统集成单位、综合调试工作统筹考虑。
铁路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招标文件必须严格执行批准的设计文件,技术标准 明确、工程数量准确、施工组织清晰,由投标人自主报 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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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招标文件
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售出后不予退还。除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非招标人原因,招标人不得在 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后或者发出投标邀请 书后擅自终止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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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资格审查
第十八条 资格预审原则上采用合格制,符合 资格预审文件规定条件的均为合格。
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 方法进行。资格预审文件未载明的标准和方法,不 得作为资格审查的依据。
第三章 招标公告
第十三条 1个建设项目1个批次招标 只编制1套资格预审文件,招标人应根据标 段工程特点,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各标段 的资格审查条件。
涉及营业线施工的标段,项目经理必须 具有营业线施工的施工和管理经验,项目经 理不具备相应经验的,不得通过资格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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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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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资格审查
第二十二条 资格审查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 对下列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澄清、说明应以 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改变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实质 性内容。
(一)近3年平均营业收入。 (二)施工业绩。 (三)项目经理和总工程师工作年限或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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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资格审查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按资格预审公告、招标 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资格预 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 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铁路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铁路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时刻:2020.01.24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集装箱公司:为规范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爱护招标投标各方合法权益,保证铁路建设顺利实施,现将«铁路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那么»发给你们,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铁道部前发«关于优化建设项目治理改进评标方式提高工程质量的指导意见»〔铁建设〔2004〕89号〕、«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铁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铁建设〔2020〕24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建设有形市场治理和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铁建设〔2020〕119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铁路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铁建设电〔2020〕6号〕,以及铁道部建设治理司原发«关于铁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假设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建工〔2000〕55号〕、«关于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标中进行投标人项目经理答辩的通知»〔建工〔2002〕58号〕、«关于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工〔2003〕2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铁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建工〔2005〕28号〕、«关于〈加强和改进铁路施工招投标治理工作的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说明说明»(建建〔2005〕54号)、«关于进一步完善铁路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建建〔2020〕275号〕、«关于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中的大临等工程进行招投标的通知»〔2002年铁路电报400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二〇一〇年十月三十一日铁路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那么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规范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爱护招标投标各方合法权益,保证铁路建设顺利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方法»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实施细那么。
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本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确保项目的公开、公平、公正进行,促进工程建设项目的高效、优质、安全完成。
本管理办法依据《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国内外在我国境内进行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投标程序第三条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发布1. 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编制招标文件,并报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发布。
2.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说明、施工图纸、设计文件、技术规范、工程量清单、合同范本等内容。
第四条投标文件的编制和递交1.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按时递交给招标人。
2. 投标文件应当包括投标书、技术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工期计划、施工人员组织、施工机械设备配置等内容。
第三章招标人和投标人的义务第五条招标人的义务1. 招标人应当公开招标信息,不得向特定投标人提供不公开的信息。
2. 招标人应当组织评标工作,并及时公布评标结果。
3. 招标人应当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第六条投标人的义务1.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投标人应当保证投标文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承担因投标文件不真实或不完整而导致的后果。
第四章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评审第七条招标文件的评审1. 招标人应当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工作,并形成评审报告。
2.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评标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公正、公平、公正地确定中标人。
第八条投标文件的评审1. 评标委员会应当认真审查投标文件,并对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2. 评审结果应当公布并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五章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第九条合同的签订1. 招标人应当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一、项目概述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是为规范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确保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保障各方利益,促进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过程中的相关活动。
二、基本原则1. 公平原则:招标投标活动应确保各参与方在竞争中享有平等的机会,不歧视任何一方。
2. 公正原则:招标投标活动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原则进行,不偏袒或偏向特定参与方。
3. 透明原则:招标投标活动的过程应对所有参与方公开、透明,确保信息的公开和公示。
4. 诚实守信原则:各参与方应遵守招标投标活动的规定和约束,在活动中保持诚实和守信。
三、招标投标程序1. 招标准备阶段(1)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编制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标书模板等。
(2)公开招标公告:招标人应在国家招标网等媒体公开发布招标公告,明确招标的时间、地点和要求等信息。
2. 投标阶段(1)获取招标文件:投标人应按照招标公告上的要求,到规定的地点购买或下载招标文件。
(2)准备投标文件: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准备完整的投标文件,包括技术方案、工程经验、人员资质等。
(3)提交投标文件: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将投标文件按时递交给招标人,并办理相关手续。
3. 评标阶段(1)投标文件评审:招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2)评标结果公告:招标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公示评标结果,并通知中标人。
4. 中标与合同签订阶段(1)中标通知:招标人应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并与中标人进行进一步洽谈。
(2)合同签订:招标人与中标人在双方达成共识后,签署正式合同。
四、违约与处理1. 招标方面的违约处理(1)虚假招标:如发现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有虚假行为,招标人将被取消资格,并可能面临法律追责。
(2)不公正行为:如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有不公正行为,评标结果将被废止,重新进行评标。
铁总建设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铁总建设[2015]78号)现将《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管理,规范铁路建设行为,提高铁路建设管理水平,科学有序推进铁路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明确两级企业管理关系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活动。
更新改造、小型等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是指新建、改建铁路建设项目的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工程实施、竣工验收等全部建设活动。
第四条铁路建设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全面实现质量、安全、工期、投资、环保和稳定等建设目标。
第五条铁路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第六条铁路建设应全面推行标准化管理,切实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升铁路建设管理水平;重视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防灾减灾,节约能源和土地,做好文物保护、职业病危害防护等工作。
第七条铁路建设应坚持科技创新,积极推广使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
第二章建设程序第八条铁路建设项目必须按照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工程实施和竣工验收的基本程序组织建设,各阶段工作要达到规定要求和深度。
第九条立项决策阶段。
依据中长期铁路网和铁路建设规划,对拟建项目进行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在初测基础上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报批。
工程简易的建设项目,可直接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条勘察设计阶段。
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在定测基础上开展初步设计。
初步设计经审查批准后,开展施工图设计和审核工作。
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研究细则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铁总建设〔2015〕146号)现将修订后的《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本实施细则印发前,已批复招标计划的仍执行原规定。
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铁路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维护招标投标各方合法权益,保证铁路建设顺利实施,依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和《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基本建设项目。
采用工程总承包的铁路建设项目应同时执行总公司相关规定。
第三条铁路建设项目符合国家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要求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标由建设单位负责,委托代建工程一般由代建单位负责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正常开展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招标人应主动接受国家铁路局等有关政府部门及总公司对铁路建设项目开展的招标投标监督工作。
第七条招标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和总公司有关规定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合理划分施工标段、设置资格条件和范本中由建设单位自主确定的内容。
招标计划、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实行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签字背书。
第二章招标计划审批第八条施工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建设单位(或项目管理机构)依法成立;(二)有相应的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三)施工图已经审核合格;(四)施工图预算已经核备或批准;(五)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已经编制完毕。
建设项目的特殊重点控制工程可以分段实施。
第九条迁改工程(包括“三电”迁改、电磁防护和管线迁改等)应优先采取经济补偿方式。
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主要是为规范和指导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提高招投标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保障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
下面是一个关于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2000字的介绍。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保证国家经济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招标投标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二条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可以成立招标工作组来协助完成相关任务。
第三章招标投标文件的编制和发布第三条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文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并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和公布。
第四章招标的方式和程序第四条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可以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
第五条公开招标的程序包括:公告、资格预审、招标文件的购买、投标文件的递交和开标等环节。
第六条邀请招标的程序包括:邀请函、资格预审、招标文件的发放、投标文件的递交和开标等环节。
第五章投标人的资格和信誉评定第七条投标人应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技术能力和履约能力,并能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投标人的信誉评定可以参考其过往的工程实施情况和履约情况。
第六章招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第九条投标人应按照规定缴纳招标保证金,以保证其投标的真实性和诚信性。
第十条中标人应按照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以保证工程施工的质量和安全。
第七章投标文件的评审和中标结果的确定第十一条投标文件的评审应由专业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标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
第十二条中标结果应在规定时间内公布,并按照相关程序确定中标人。
第八章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第十三条中标人应按照合同条款履行义务,并保证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及时支付工程款项,并按照合同规定进行验收和结算。
第九章监督和检查第十五条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应接受相关监督机构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对于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8.08.3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3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铁路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3号《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于2018年8月27日经第1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8年8月31日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是指铁路工程以及与铁路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应当依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规定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等确定。
第四条国家铁路局负责全国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内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以下统称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管部门。
第五条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和交易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行电子招标投标。
国家铁路局建立铁路工程建设行政监督平台,对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行信息化监督管理。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是指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招标人组织开展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活动,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等规定的有关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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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铁总建设[2014]5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铁路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维护招标投标各方合法权益,保证铁路建设顺利实施,依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和中国铁路总公司有关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
采用工程总承包的铁路建设项目应同时执行总公司相关规定。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要求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铁路建设施工招标投标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铁路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由建设单位负责,委托代建工程一般由代建单位负责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正常开展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招标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和总公司有关规定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合理划分施工标段、设置资质条件和范本中由建设单位自主确定的内容。
招标计划、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实行集体研究决定,参与研究确定者要签字背书。
第二章招标计划审批第七条施工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建设单位(或项目管理机构)依法成立;(二)有相应的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三)施工图已经审核合格;(四)施工图预算已经核备或批准;(五)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已经编制完毕。
建设项目的特殊重点控制工程可以分段实施。
第八条迁改工程(包括“三电”迁改、电磁防护和管线迁改等)应优先采取经济补偿方式,征地拆迁地方政府费用包干项目建设单位与地方实施单位签订经济补偿协议,非地方政府费用包干项目建设单位与产权单位签订经济补偿协议,由产权单位按约定的时间拆除既有设施并组织建设。
对外发包的“三电”迁改、电磁防护和管线迁改等工程(含征地拆迁协助工作),可在初步设计批复后招标,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建设单位(或项目管理机构)已经依法成立;?(二)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三)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第九条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采用邀请招标的须符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经依法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自行招标条件的,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不符合条件的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建设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在上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提出申请,并严格执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第十一条铁路建设项目具备招标条件后,招标人应严格按照标段划分原则划分标段,并按照总公司相关规定编制招标计划,招标计划报总公司审批。
招标计划应包括:工程概况、招标依据、招标范围、承包方式、标段划分(含标段起讫里程、长度、主要工程内容、重点控制工程、招标预算)、时间安排、资格审查方式、评委会组成方案、交易场所、参与研究确定者的签字背书材料等。
建设项目分期分批招标的,建设单位应在招标计划中说明已招标内容、本次招标内容以及剩余招标内容安排。
委托代建工程应在代建协议签订后,由代建单位上报招标计划。
第十二条标段划分原则。
(一)坚持科学合理原则。
在保证项目整体安排最优的前提下,合理确定标段,实现建设项目系统效果最优。
(二)坚持施组优化原则。
结合施工组织设计工期安排、工程特点,兼顾行政区域、设计里程分界、土石方调配、材料运输组织,以及大型临时设施、过渡工程和辅助工程施工组织,促进资源合理配置和均衡利用,确保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工程进度。
(三)坚持安全第一原则。
充分考虑营业线施工特点,确保营业线施工安全。
(四)坚持效能优先原则。
有利于分段施工、分期投产,尽早发挥投资效益;有利于减少招标工作量,降低招标成本。
(五)坚持专业优先原则。
充分考虑大型站房、特长隧道、特大桥梁、“四电”集成等专业特点,积极推进专业化施工,提升铁路建设技术水平。
第十三条标段划分标准。
(一)高速铁路和长大干线。
1.站前工程:包括路基、桥涵、隧道、轨道等工程,标段招标预算一般不少于25亿元,项目招标预算少于25亿元的宜划为1个标段。
综合接地、接触网立柱基础、声屏障、电缆沟槽、连通管道等有关接口工程内容,一并划入站前工程标段。
2.站后工程:采用“四电”系统集成方式,原则上应按“四电”、信息、客服、防灾等工程进行系统集成招标,也可将上述内容合并一起招标,配套房屋纳入招标范围。
(二)其他新建铁路。
1.站前工程:标段招标预算一般不少于15亿元。
2.站后工程:提倡采用系统集成模式。
不采用系统集成模式的,原则上按线路里程划分标段,一个建设项目或一个建设单位的标段数宜为1~2个,配套房屋纳入招标范围。
3.项目招标预算在15亿元以下的,可设1个综合施工(含站前、站后)标段,也可分站前、站后工程各1个标段。
(三)改建铁路。
鼓励将站前站后工程按里程划分综合标段,综合标段招标预算一般不少于10亿元或线路长度不少于100公里。
站前、站后工程分别招标的,站前工程标段招标预算一般不少于10亿元或线路长度不少于100公里,站后工程标段个数为1~2个。
(四)特长隧道、极高风险隧道或隧道群、技术复杂的特大桥或桥梁群、单座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及以上的站房、大型枢纽(区段站)可单独划分标段,其他站房工程应按专业化施工的要求划分标段集中招标,集装箱中心站(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原则上按1个标段考虑,其他工点不得单独划分标段。
(五)采用非经济补偿方式的“三电”迁改、电磁防护和管线迁改等工程,应结合行政区域或产权单位管理范围划分标段。
第十四条招标人应根据项目特点合理设定潜在投标人资质要求。
仅有上跨营业线施工的新线标段,对潜在投标人资质要求应符合铁路建设市场开放的原则;站房工程应根据站房建筑面积、结构特点及地理位置合理设定潜在投标人资质条件,站房工程与站场工程应划分为不同标段,铁路客站装饰装修、幕墙工程等应坚持专业化施工的原则,可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电迁改、电磁防护和管线迁改等工程(含征地拆迁协助工作)应根据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确定潜在投标人资质条件。
第三章招标公告第十五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潜在投标人投标。
经批准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3家及以上具备相应资质条件、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六条实行资格预审的建设项目发布资格预审公告,资格后审的建设项目发布招标公告。
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按批准招标计划及相关规定编制,在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
第十七条资格预审文件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委颁布的《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批准的招标计划和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补充文本(以下简称《补充文本》)编制,空白部分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填写。
第十八条1个建设项目1个批次招标只编制1套资格预审文件,招标人应根据标段工程特点,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各标段的资格审查条件。
涉及营业线施工的标段,项目经理必须具有营业线施工和管理经验,不具备的,不得通过资格审查。
第十九条资格预审文件应载明资格审查的条件、标准和方法。
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符合公告资质要求的潜在投标人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
第四章资格审查第二十条资格审查原则上采用预审方式,资格预审应在交易中心封闭评标室进行。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应当按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约定的方式出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
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对于招标文件所附的设计文件可以向投标人酌收押金。
除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非招标人原因,招标人不得在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后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擅自终止招标。
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售出后不予退还,但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非招标人原因终止招标并已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
第二十三条资格预审原则上采用合格制,符合资格预审文件规定条件的均为合格。
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
资格预审文件未载明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资格审查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依法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1~2人,比例不得大于四分之一,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四分之三,资格审查委员会铁路专业专家从铁路专业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通用专业专家从地方专家库抽取,并严格执行回避政策。
第二十五条2个及以上施工企业组成1个联合体参加投标的,招标人应要求其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提交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协议中应明确联合体组建原则、牵头单位和各成员单位拟承担的工作内容和责任等。
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不能通过资格审查:(一)投标人资质不满足要求;(二)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三)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或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四)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无单位盖章且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的建设项目以及高等级风险工程招标时,可要求潜在投标人具有类似工程业绩。
潜在投标人不具有类似工程业绩的,不能通过资格审查。
第二十七条铁路局和铁路公司招标时,可将以下情况作为资格审查的条件:(一)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前1年内在本单位管辖范围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较严重质量安全稳定问题或运营安全事故的。
(二)项目经理在招标公告有效期内具有公示的较大及以上不良行为的。
作为资格预审条件的,应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八条资格审查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下列事项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但不得暗示或者诱导资格预审申请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资格预审申请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澄清、说明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改变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一)近3年平均营业收入。
(二)施工业绩。
(三)项目经理和总工程师工作年限或资格。
(四)对招标人提出的专用设备(如对运梁车、架桥机、超前水平地质钻机、混凝土模板衬砌台车、铺轨机、混凝土搅拌站、无砟轨道铺设设备、接触网作业车等)要求承诺未明确的。
资格预审申请人拒绝澄清或不能对存在问题作出合理解释的,资格审查不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