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幼保健院建设标准
二级妇幼保健院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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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妇幼保健院标准二级妇幼保健院是指专门为妇女和儿童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的医疗机构,其服务范围涵盖孕产妇保健、儿童保健、妇女疾病诊治等多个方面。
为了确保二级妇幼保健院的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标准,以规范和指导二级妇幼保健院的建设和运营。
本文将对二级妇幼保健院标准进行详细介绍,以便相关医疗机构和管理者更好地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
首先,二级妇幼保健院应具备一定的硬件设施条件。
包括但不限于,建筑面积、床位数量、医疗设备、医疗器械等方面的要求。
建筑面积应能够满足日常医疗服务和急救救治的需要,床位数量应根据服务对象的需求确定,并且要求配备先进的医疗设备和器械,以确保医疗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
其次,二级妇幼保健院应具备一支专业化的医疗团队。
这包括妇产科医生、儿科医生、护士、助产士等多个专业人员。
这些医护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和专业技能,能够为患者提供全面、高效的医疗服务。
同时,医疗团队应具备团结协作的精神,形成良好的医患关系,提升医疗服务的满意度和口碑。
此外,二级妇幼保健院应建立健全的医疗质量管理体系。
这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质量监测、医疗事故处理、医疗纠纷调解等多个方面。
医疗质量管理体系应能够及时发现和解决医疗安全隐患,提升医疗服务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同时,医疗纠纷调解机制应能够有效化解医患纠纷,维护医患关系的稳定和和谐。
最后,二级妇幼保健院应注重科学研究和教育培训。
通过科研活动,不断提升医疗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通过教育培训,不断提升医护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服务意识。
同时,医院还应积极开展健康宣教活动,提升社会公众的健康意识和健康素养,促进全民健康事业的发展。
总之,二级妇幼保健院标准是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患安全的重要依据,相关医疗机构和管理者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加强管理和建设,提升医疗服务水平,为妇女和儿童的健康保驾护航。
妇幼保健院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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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幼保健机构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提高妇幼保健机构工程项目决策与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标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妇幼保健机构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合理确定建设规模的全国统一标准,是审批、核准妇幼保健机构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项目设计和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妇幼保健机构的新建项目,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事业发展的技术经济决策,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做到规模适宜、装备适度、节能环保、经济适用。
第五条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应符合所在地区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和基础设施条件,避免重复或集中建设。
现有妇幼保健机构的改建、扩建,应合理利用原有设施,厉行节约,避免浪费。
第六条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方便妇女儿童保健服务的原则,做到功能完善、布局合理、流程科学、安全卫生。
1第七条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应对院区统一进行规划,经批准后,根据需要和投资可能,一次或分期实施。
第八条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九条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服务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等,结合工作职能、编制人员数和床位数等综合平衡后确定。
第十条妇幼保健机构按照行政级别划分为省级妇幼保健机构、地市级妇幼保健机构和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
按照职能分为设置住院床位的妇幼保健院和不设置住院床位的妇幼保健所。
第十一条妇幼保健机构建设项目由房屋建筑、建筑设备、附属设施和场地组成。
房屋建筑主要包括孕产保健、儿童保健、妇女保健、行政管理、后勤保障等用房,设置住院床位的还有急诊、住院、住院所需医技等用房。
妇幼保健院有关建设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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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幼保健机构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提高妇幼保健机构工程项目决策与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标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妇幼保健机构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合理确定建设规模的全国统一标准,是审批、核准妇幼保健机构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项目设计和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妇幼保健机构的 xx 项目,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事业发展的技术经济决策,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做到规模适宜、装备适度、节能环保、经济适用。
第五条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应符合所在地区 xx 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和基础设施条件,避免重复或集中建设。
现有妇幼保健机构的改建、扩建,应合理利用原有设施,厉行节约,避免浪费。
第六条妇幼xx机构的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方便妇女儿童xx服务的原则,做到功能完善、布局合理、流程科学、安全卫生。
第七条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应对院区统一进行规划,经批准后,根据需要和投资可能,一次或分期实施。
第八条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九条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规模应根据 xx 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服务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等,结合工作职能、编制人员数和床位数等综合平衡后确定。
第十条妇幼保健机构按照行政级别划分为省级妇幼保健机构、地市级妇幼保健机构 xx 区级妇幼保健机构。
按照职能分为设置住院床位的妇幼保健院和不设置住院床位的妇幼保健所。
第十一条妇幼xx 机构建设项目由房屋建筑、建筑设备、附属设施和场地组成。
房屋建筑主要包括孕产xx、儿童xx、妇女xx、行政管理、后勤保障等用房,设置住院床位的还有急诊、住院、住院所需医技等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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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幼保健机构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提高妇幼保健机构工程项目决策与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标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妇幼保健机构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合理确定建设规模的全国统一标准,是审批、核准妇幼保健机构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项目设计和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妇幼保健机构的新建项目,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事业发展的技术经济决策,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做到规模适宜、装备适度、节能环保、经济适用。
第五条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应符合所在地区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和基础设施条件,避免重复或集中建设。
现有妇幼保健机构的改建、扩建,应合理利用原有设施,厉行节约,避免浪费。
第六条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方便妇女儿童保健服务的原则,做到功能完善、布局合理、流程科学、安全卫生。
第七条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应对院区统一进行规划,经批准后,根据需要和投资可能,一次或分期实施。
第八条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九条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服务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等,结合工作职能、编制人员数和床位数等综合平衡后确定。
第十条妇幼保健机构按照行政级别划分为省级妇幼保健机构、地市级妇幼保健机构和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
按照职能分为设置住院床位的妇幼保健院和不设置住院床位的妇幼保健所。
第十一条妇幼保健机构建设项目由房屋建筑、建筑设备、附属设施和场地组成。
房屋建筑主要包括孕产保健、儿童保健、妇女保健、行政管理、后勤保障等用房,设置住院床位的还有急诊、住院、住院所需医技等用房。
妇幼保健院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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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幼保健院建设标准妇幼保健院作为服务妇女和儿童健康的重要机构,其建设标准直接关系到妇幼健康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在妇幼保健院的建设中,需要考虑到医疗设施、人员配置、服务流程等方方面面,以确保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和关怀。
本文将从医疗设施、人员配置和服务流程等方面探讨妇幼保健院的建设标准。
首先,妇幼保健院的医疗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包括建筑面积、功能布局、设备设施等。
建筑面积应当充裕,能够容纳足够的就诊和住院人数,同时还需要考虑到妇幼患者的特殊需求,如产房、哺乳室、儿童游乐区等特殊空间的设置。
此外,医疗设备也应当齐全,能够满足妇幼疾病的诊疗需求,保障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其次,妇幼保健院的人员配置也是关键因素之一。
医院应当配备专业的妇幼医生、护士和其他医护人员,他们应当具备丰富的临床经验和专业知识,能够为妇幼患者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和护理。
此外,医院还应当加强对医护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他们的专业水平和服务态度达到标准要求。
最后,妇幼保健院的服务流程也至关重要。
医院应当建立科学的就诊流程和管理制度,以提高医疗服务的效率和质量。
在就诊过程中,医院应当注重妇幼患者的舒适度和隐私保护,为她们营造一个安全、温馨的就医环境。
同时,医院还应当加强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的合作,形成完善的妇幼健康服务网络,为患者提供全方位的医疗保健服务。
综上所述,妇幼保健院的建设标准涉及医疗设施、人员配置和服务流程等多个方面,需要全面考虑妇幼患者的需求和特点,以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和关怀。
只有在医疗设施、人员配置和服务流程等方面达到标准要求,妇幼保健院才能够真正发挥其重要作用,为社会大众的健康保驾护航。
妇幼保健院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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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幼保健院建设标准妇幼保健院建设标准是一个重要的话题,它关乎着整个社会对妇幼健康的关注和保障。
随着社会经济和人口结构的不断发展变化,妇幼保健的需求和要求也在不断增加,因此,制定妇幼保健院建设标准就显得尤为重要。
下面,本文将具体介绍妇幼保健院建设标准的步骤和具体内容。
步骤一:确定保健院的类型和规模。
首先,根据地区的人口结构、医疗需求等因素,确定妇幼保健院的类型和规模。
例如,有些地区需要建立大型的综合性妇幼保健院,而有些地区则适合建立小型的专科保健院。
同时,要考虑到医院的功能范围,包括产科、妇科、儿科等。
步骤二:确定土地面积和建筑面积。
妇幼保健院的土地和建筑面积要根据功能和规模来确定。
例如,大型综合保健院需要占地面积较大,建筑面积也应适中;而小型专科保健院则可考虑节约土地资源,适量收缩规模。
根据实际需要,还可以设置相应的停车场、绿化带等附属设施,确保医院的环境整洁、安全。
步骤三:确定医疗设备和器材。
妇幼保健院建设中医疗设备和器材的选择是关键。
必须确保医院内配备了先进的医疗设备和器材,并确保正常运转。
各类医疗器械和设备应严格按照国家质量标准和安全标准选购和使用,必要的维修保养和管理工作也应该及时开展。
步骤四:确定医疗保障体系。
医疗保障体系是指医院内部的医疗团队、管理制度、医疗服务内容、医疗流程等各个方面的运作机制。
这个体系应该是完整的、科学的、规范的。
医疗团队要有专业、高效的医生和护士,以及合理的管理人员。
医疗服务应该涵盖诊断、治疗、康复等各个方面,最终实现治愈和满意的效果。
同时,应该制定完善的医疗流程,贯彻全程质量管理和医疗风险管理,确保医疗过程中患者的安全和满意。
综上所述,妇幼保健院建设标准应是一个系统性的工程,需要在各个方面都有充分的考虑和把握。
只有建立起规范、科学、安全、高质量的妇幼保健院制度,才能更好地为妇幼健康服务。
妇幼保健院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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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幼保健院建设标准妇幼保健院是为了保障妇女和儿童的健康而设立的专业医疗机构,其建设标准直接关系到服务质量和医疗水平。
妇幼保健院建设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到妇女和儿童的特殊需求,同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标准,确保提供安全、高效、优质的医疗服务。
首先,妇幼保健院的建设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到医疗设施和设备的配备。
医院应当配备妇产科、儿科、妇科、计划生育等专业科室,并拥有先进的医疗设备和设施,如B超、彩超、胎心监护仪等,以确保对妇女和儿童的诊断和治疗能够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其次,妇幼保健院的建设标准还应当注重医护人员的素质和数量。
医院应当配备专业的妇产科医生、儿科医生、护士等医护人员,并且要求他们具备良好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技能,能够为患者提供安全、有效的医疗服务。
此外,医院还应当根据服务需求确定医护人员的数量,保证患者能够及时得到医疗服务。
另外,妇幼保健院的建设标准还应当重视医院的环境和服务质量。
医院应当建设舒适、安全、整洁的医疗环境,为患者提供良好的住院和就诊条件。
同时,医院还应当建立健全的医疗管理制度,加强医疗质量监控和评估,确保医疗服务的安全和有效性。
最后,妇幼保健院的建设标准还应当充分考虑到医院的规划和管理。
医院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规划方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合理布局医疗设施和设备,确保医院的功能齐全、运行顺畅。
同时,医院还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加强对医院各项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提高医院的服务水平和管理效率。
总之,妇幼保健院的建设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到医疗设施和设备的配备、医护人员的素质和数量、医院的环境和服务质量以及医院的规划和管理等方面,以确保为妇女和儿童提供安全、高效、优质的医疗服务。
希望相关部门和医疗机构能够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建设妇幼保健院,为妇女和儿童的健康保驾护航。
二甲妇幼保健院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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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甲妇幼保健院标准二甲妇幼保健院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建设和管理的妇幼保健机构。
为了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二甲妇幼保健院需要符合一定的标准,包括硬件设施、医疗设备、医护人员素质、服务流程等方面。
本文将从这些方面对二甲妇幼保健院的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二甲妇幼保健院的硬件设施需要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医院建筑面积、空间布局、通风采光等都需要符合相关卫生标准,以确保患者和医护人员的健康与安全。
此外,医院还需要配备充足的床位、洁净的卫生间、便利的就诊通道等,为患者提供舒适的就医环境。
其次,医疗设备是二甲妇幼保健院的重要组成部分。
医院需要配备先进的医疗设备,包括产科手术台、婴儿监护设备、妇科检查设备等,以确保医疗诊断和治疗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同时,医院还需要建立健全的设备维护保养制度,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和安全使用。
此外,医护人员素质是二甲妇幼保健院的关键。
医院需要拥有一支专业、高效的医护团队,他们需要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临床经验,能够为患者提供全方位的医疗服务。
同时,医护人员还需要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服务意识,关心患者、尊重患者,为患者提供温馨、贴心的护理服务。
最后,服务流程是二甲妇幼保健院的重要组成部分。
医院需要建立科学、规范的服务流程,包括患者就诊流程、医疗流程、护理流程等,以确保医疗服务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同时,医院还需要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不断改进服务质量,提高患者满意度。
综上所述,二甲妇幼保健院标准涉及到硬件设施、医疗设备、医护人员素质、服务流程等多个方面。
只有全面提升医院的整体素质,才能更好地满足患者的医疗需求,提供更加优质的医疗服务。
希望各二甲妇幼保健院能够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建设和管理,为患者提供更加安全、舒心的就医环境,为社会健康事业做出积极贡献。
三级妇幼保健院建设标准
![三级妇幼保健院建设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f65a8655fbd6195f312b3169a45177232f60e4a7.png)
三级妇幼保健院建设标准三级妇幼保健院是我国医疗卫生体系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它承担着孕产妇及婴幼儿的医疗保健工作。
因此,其建设标准至关重要。
三级妇幼保健院建设标准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医疗卫生服务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对三级妇幼保健院的建设要求和条件进行规定,以保障孕产妇及婴幼儿的医疗保健需求。
首先,三级妇幼保健院的建设标准需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建筑设计、设备设施、医疗服务等方面的要求。
建筑设计要求符合国家建筑设计规范,保障医院的功能布局合理,通风采光良好,设施设备齐全,满足医疗服务的需要。
医疗设备要求符合国家医疗器械标准,保障医疗设备的安全可靠性,满足医疗诊疗的需要。
医疗服务要求符合国家医疗卫生服务标准,保障医院的医疗服务质量,满足患者的医疗需求。
其次,三级妇幼保健院的建设标准需要满足医疗卫生服务的需求。
三级妇幼保健院是针对孕产妇及婴幼儿的医疗保健服务,因此在建设标准中需要充分考虑到孕产妇及婴幼儿的特殊需求。
在建筑设计方面,需要考虑到孕产妇及婴幼儿的舒适性和安全性,如设置专门的产房、产床、婴儿护理室等。
在设备设施方面,需要配备专业的妇产科医疗设备和儿科医疗设备,满足孕产妇及婴幼儿的诊疗需求。
在医疗服务方面,需要配备专业的妇产科医生和儿科医生,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保障孕产妇及婴幼儿的健康需求。
最后,三级妇幼保健院的建设标准需要满足医疗卫生服务的管理要求。
医疗卫生服务的管理对于医院的运行至关重要,因此在建设标准中需要考虑到医院的管理要求。
包括医院的组织架构、人员配备、管理制度等方面的要求。
医院的组织架构要求合理,人员配备要求充足,管理制度要求科学,以保障医院的正常运行。
总之,三级妇幼保健院的建设标准是保障孕产妇及婴幼儿医疗保健需求的重要保障,其建设标准需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满足医疗卫生服务的需求,保障医疗卫生服务的管理要求。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孕产妇及婴幼儿的健康需求,促进医疗卫生服务的发展。
妇幼保健院建设标准详细(保健营养)
![妇幼保健院建设标准详细(保健营养)](https://img.taocdn.com/s3/m/ba7d5ca2360cba1aa811da86.png)
妇幼保健院、所建设标准(报批稿)编制说明妇幼保健院、所建设标准是根据国家计委计标[1987]2323号《关于制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几点意见》和建设部、国家计委[90]建标字第519号《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暂行办法》的要求,由卫生部主编,由贵州、福建、天津、黑龙江、广西、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组成的编制组具体编制。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较为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建国以来的建设经验,分析论证了大量资料,遵循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方针,充分利用卫生资源,满足人民群众基本的卫生服务需求,贯彻国家的有关政策,多次征求各有关部门、单位及专家的意见,最后召开了全国审查会议,会同各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建设标准共分七章:总则、建设规模、选址、建筑面积指标、用地指标、建筑标准、仪器设备装备标准。
本标准系初次编制,在试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卫生部计划财务司基建处(北京后海北沿44号,邮政编码100725),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1992年1月2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妇幼保健院、所工程建设的科学管理,合理确定和正确掌握建设标准,推动妇幼卫生事业的发展,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妇幼保健院、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建设标准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全国妇幼保健院、所的建设。
第四条妇幼保健院、所的建设必须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方针,充分利用卫生资源,满足人民群众基本的卫生服务需求,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
第五条妇幼保健院、所的建设,应执行本建设标准及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及定额指标。
第二章建设规模第六条妇幼保健院、所,应根据所在地区的人口数量及密度、经济、地理、交通和服务半径等因素,合理确定建设规模。
妇幼保健院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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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幼保健机构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提高妇幼保健机构工程项目决策与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标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妇幼保健机构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合理确定建设规模的全国统一标准;是审批、核准妇幼保健机构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项目设计和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妇幼保健机构的新建项目;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第四条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事业发展的技术经济决策;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做到规模适宜、装备适度、节能环保、经济适用..第五条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应符合所在地区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和基础设施条件;避免重复或集中建设..现有妇幼保健机构的改建、扩建;应合理利用原有设施;厉行节约;避免浪费..第六条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方便妇女儿童保健服务的原则;做到功能完善、布局合理、流程科学、安全卫生..第七条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应对院区统一进行规划;经批准后;根据需要和投资可能;一次或分期实施..第八条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九条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服务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等;结合工作职能、编制人员数和床位数等综合平衡后确定..第十条妇幼保健机构按照行政级别划分为省级妇幼保健机构、地市级妇幼保健机构和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按照职能分为设置住院床位的妇幼保健院和不设置住院床位的妇幼保健所..第十一条妇幼保健机构建设项目由房屋建筑、建筑设备、附属设施和场地组成..房屋建筑主要包括孕产保健、儿童保健、妇女保健、行政管理、后勤保障等用房;设置住院床位的还有急诊、住院、住院所需医技等用房..建筑设备包括电梯、物流、暖通空调设备、给排水设备、电气设备、信息系统、网络及智能化设备等..附属设施包括供水、供电、污水处理、垃圾收集等..场地包括道路、绿地、室外活动场地和停车场等..承担科研教学培训任务的妇幼保健机构;还应设置相应的科研教学培训用房和设施..第三章建筑面积指标第十二条妇幼保健机构保健用房建筑面积指标;应按省级65平方米/人、地市级70平方米/人、县区级75平方米/人确定人指编制人员..第十三条妇幼保健机构各类保健用房在保健用房总建筑面积中所占比例;宜符合表1的规定..表1妇幼保健机构各类保健用房占保健用房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注:使用中;各类用房的比例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调整..第十四条提供住院服务的妇幼保健机构宜按照50平方米/床床指编制床位的建筑面积指标增加相应的住院及与之配套的医技、后勤保障等用房..第十五条磁共振成像装置等单列项目的房屋建筑面积指标;可参照表2..表2妇幼保健机构单列项目房屋建筑面积指标m2注:1.本表所列大型设备机房均为单台面积指标含辅助用房面积..2.本表未包括的大型医疗设备;可按实际需要确定建筑面积..第十六条承担医学科研任务的地市级及以上妇幼保健机构;应以副高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70%为基数;按每人32m2的标准增加科研用房..第十七条承担教学任务的妇幼保健机构;应包括相应的教学设施..医学院校的附属妇幼保健机构、教学妇幼保健机构和实习妇幼保健机构的教学用房配置;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妇幼保健机构教学用房建筑面积指标m2/学生注:学生数量按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临床教学或实习的人数确定..第十八条妇幼保健机构应配套建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设施..停车的数量和停车设施的面积指标;应按建设项目所在地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妇幼保健机构需建设采暖锅炉房或热力交换站的;应按相关标准和规范执行..第四章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第二十条妇幼保健机构的选址应充分考虑妇女儿童的特殊要求..建设选址应满足下列要求:一、地形规整;工程和水文地质条件较好..二、宜利用城市基础设施;交通便利..三、环境安静;远离污染源..四、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贮存区、高压线路及其设施等..第二十一条妇幼保健机构的规划布局与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建筑布局合理;功能分区明确..二、科学组织人流和物流;避免交叉感染..三、满足基本功能需要;并适当考虑未来发展..四、坚持科学合理、节约用地的原则..充分利用地形地貌;在不影响使用功能和满足安全卫生要求的前提下;建筑物可适当集中布置..五、根据当地气候条件;合理确定建筑物的朝向;充分利用自然通风与自然采光..六、污水处理站宜远离功能用房;并宜布置在院区夏季主导风下风向..七、宜设置符合妇女儿童需求的院区绿化和室外活动场所..第二十二条妇幼保健机构的出入口不宜少于二处..第二十三条停车场宜设在保健用房和住院部出入口附近..第二十四条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用地;包括孕产保健、儿童保健、妇女保健、医技科室、住院、行政管理、后勤保障等设施的建筑物用地、道路用地、绿化用地及室外活动用地、停车用地等..第二十五条妇幼保健机构单独建设时;建筑密度不宜超过35%;建设用地容积率宜为0.8-1.3..第二十六条妇幼保健机构绿化率应符合当地有关规定..第二十七条妇幼保健机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的用地面积;应按当地有关规定确定..第五章建筑标准第二十八条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应贯彻安全、适用、经济、在可能条件下注重美观的原则;同时充分考虑妇女、儿童的生理和心理特点;体现温馨、活泼的特征..建筑标准应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条件确定..第二十九条妇幼保健机构业务用房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0233中重点设防类乙类进行抗震设防;并根据相关国家规范进行抗震设计..保健门诊、住院部、医技科室等主要建筑的结构形式应考虑使用的灵活性和改造的可能性..第三十条妇幼保健机构的建筑物应符合国家建筑节能的相关标准;符合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的基本原则;并根据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第三十一条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应符合国家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及当地无障碍设施建设的有关规定..第三十二条妇幼保健机构消防设施的配置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防火设计规范的规定;住院部宜设置火灾避难间..第三十三条妇幼保健机构的建筑装修和环境设计应清新、典雅、环保、降噪;体现妇幼保健的专业特点..妇幼保健机构的建筑色彩设计和室内照明;应充分考虑妇女儿童心理特点;体现色彩明快、光线柔和的特点..第三十四条妇幼保健机构应设置孕妇休息设施、儿童活动设施;并宜设置哺乳室、婴儿整理台、无性别卫生间、儿童助浴间等..第三十五条妇幼保健机构保健业务用房的室内装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应选用坚固、安全的材料与设备;便于清扫、防积尘;易维修..不应使用易产生粉尘、微粒、纤维性物质的材料和有尖锐棱角的家具..二、楼地面应采用防滑、易清洗的材料铺装..三、儿童保健区的门窗、楼梯等应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设置防护栏和儿童低位扶手..四、儿童保健区宜在公共卫生间按1:1——1:2的比例设置幼儿专用的小便器、坐便器、洗手池等设施..五、妇女保健、孕产保健用房应注意开门方向;房间内宜设置隔帘或屏风;满足妇女和孕产的隐私要求..第三十六条妇幼保健机构的供配电系统和设施应安全可靠;宜采用双重电源供电或配备应急电源;保证不间断供电;应符合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及有关医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要求..第三十七条妇幼保健机构应有可靠的供水水源;供水水质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相关要求..给排水系统的设置;应满足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的要求..第三十八条手术室、产房、新生儿科、放射科、检验科、实验室等用房应设置空调和通风设施;并应符合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相应的要求..洁净手术室的空气净化设施应符合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标准GB50333的规定;实验室应符合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第三十九条妇幼保健机构应设置与其建设规模和业务管理相适应的区域性妇幼信息管理系统、通讯系统和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第四十条妇幼保健机构应设置完善、清晰、醒目的标识系统;第四十一条妇幼保健机构应设置安全可靠的医用气体供应系统;并应符合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GB50751的规定..第四十二条妇幼保健机构应建设污水、污物处理设施;污水的排放与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的分类、归集、存放与处置应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排放水质应满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的有关规定..第四十三条建筑与设备宜考虑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的应急转换措施..第四十四条妇幼保健机构绿化植物配置上应避免选用种子飞扬、有异味、有毒、有刺及过敏性植物..绿化用地中不应设置带有尖状突出物的围栏..第六章设备配置第四十五条妇幼保健机构设备配置;应符合以下原则:一、应根据妇幼保健机构功能定位、所承担的任务和服务对象需求进行合理配置..二、设备装备水平应与妇幼保健机构开展的业务范围、工作量及医疗保健人员的技术水平相适应..三、设备配置要坚持成熟、实用、安全、可靠的原则..第四十六条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根据自身职能任务配置相应基本设备..第七章相关指标第四十七条妇幼保健机构的投资估算;应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编制..第四十八条妇幼保健机构工作人员的编制应按有关编制规定并结合机构的实际需要确定..第四十九条妇幼保健机构的经济评价;应按国家现行的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的规定执行..。
妇幼保健院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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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幼保健机构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提高妇幼保健机构工程项目决策与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标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妇幼保健机构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合理确定建设规模的全国统一标准,是审批、核准妇幼保健机构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项目设计和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妇幼保健机构的新建项目,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事业发展的技术经济决策,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做到规模适宜、装备适度、节能环保、经济适用。
第五条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应符合所在地区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和基础设施条件,避免重复或集中建设。
现有妇幼保健机构的改建、扩建,应合理利用原有设施,厉行节约,避免浪费。
第六条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方便妇女儿童保健服务的原则,做到功能完善、布局合理、流程科学、安全卫生。
第七条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应对院区统一进行规划,经批准后,根据需要和投资可能,一次或分期实施。
第八条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九条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服务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等,结合工作职能、编制人员数和床位数等综合平衡后确定。
第十条妇幼保健机构按照行政级别划分为省级妇幼保健机构、地市级妇幼保健机构和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
按照职能分为设置住院床位的妇幼保健院和不设置住院床位的妇幼保健所。
第十一条妇幼保健机构建设项目由房屋建筑、建筑设备、附属设施和场地组成。
房屋建筑主要包括孕产保健、儿童保健、妇女保健、行政管理、后勤保障等用房,设置住院床位的还有急诊、住院、住院所需医技等用房。
三级妇幼保健院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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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妇幼保健院标准三级妇幼保健院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提供高水平、全方位的妇幼保健服务的医疗机构。
建设和管理三级妇幼保健院,对于保障妇幼健康、提高人口素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建设和管理三级妇幼保健院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确保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
一、基本要求。
1. 三级妇幼保健院应具备完善的医疗设施和设备,包括先进的医疗设备、舒适的病房、先进的手术室等,以满足各类妇幼疾病的诊疗需求。
2. 三级妇幼保健院应具备一支专业化、高水平的医疗团队,包括妇产科、儿科、儿童保健科等专业医生和护士,以及其他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3. 三级妇幼保健院应具备完善的医疗服务体系,包括妇幼保健、妇幼健康教育、孕产妇保健、儿童保健、儿童早期发展评估等服务项目。
4. 三级妇幼保健院应具备应急医疗救治能力,能够及时有效地处理各类妇幼急危重症患者,确保医疗安全。
二、管理要求。
1. 三级妇幼保健院应建立健全的医疗质量管理体系,包括医疗质量评估、医疗事故报告和处理、医疗纠纷处理等制度,确保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
2. 三级妇幼保健院应建立健全的医疗信息管理系统,包括病历管理、医疗数据统计分析、远程医疗等,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和效率。
3. 三级妇幼保健院应加强医疗卫生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广大妇女和儿童的健康意识和健康素养,促进妇幼健康。
4. 三级妇幼保健院应加强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的合作,建立健全的转诊和转运制度,实现医疗资源优化配置。
三、服务要求。
1. 三级妇幼保健院应提供全面、连续的妇幼保健服务,包括孕前保健、孕产妇保健、产后康复、婴幼儿保健等,满足不同阶段的妇幼健康需求。
2. 三级妇幼保健院应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的医疗服务,根据患者的特殊需求和病情特点,制定个性化的诊疗方案,提供个性化的护理服务。
3. 三级妇幼保健院应开展妇幼健康教育活动,提供健康咨询和指导,帮助妇女和儿童养成良好的健康行为和生活习惯。
二级妇幼保健院基本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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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妇幼保健院基本建设标准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20至49张
二、科室设置:
(一)科室设置:
(一)业务科室:妇幼保健科、婚姻保健科、围产保健科、优生咨询科、乳腺保健科、儿童保健科、儿童生长发育科、妇儿营养科、儿童五官保健科、生殖健康科、计划生育科、妇产科、儿科、健康教育科、培训指导科、信息资料科;
(二)医技科室:药剂科、检验科、影像诊断科、功能检查科、手术室、消毒供应室。
三、人员:
(一)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基础上,按床位数1:14增加编制;
(二)卫技人员占职工总数80%以上,主要科室负责人应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
四、房屋:
(一)在保健业务用房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的基础上,按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母婴同室每床不少于50平方米增加总面积;
(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母婴同室不少于6平方米、分娩室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妇科检查床产床
妇科治疗仪电动吸引器
节育手术器械综合手术台
乳腺透照仪B超
心电图双目显微镜
多普勒胎心诊断仪新生儿抢救台
儿童体格测量用具200mAX光机
同视机新生儿保温箱
儿童口腔保健椅高压灭菌设备
儿童智力测查工具洗衣机
电冰箱血红蛋白测定仪
分光光度计离心机
水浴箱电视机
录、放像机救护车
(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与一级妇幼保健院相同;
(三)有与开展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保健、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建立了不同形式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健行政部门确定。
妇幼保健院设置标准
![妇幼保健院设置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1a794d4ccd1755270722192e453610661ed95a9e.png)
妇幼保健院设置标准妇幼保健院是专门为妇女和儿童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的医疗机构,其设置标准直接关系到妇幼健康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为了确保妇幼保健院的正常运营和服务质量,需要制定一系列的设置标准,从而规范和指导妇幼保健院的建设和管理。
一、地理位置选择。
妇幼保健院应选择在人口密集、交通便利、环境优美的地理位置,以方便患者就医和医护人员工作。
同时,妇幼保健院应远离污染源,确保院内空气清新、环境卫生。
二、建筑布局设计。
妇幼保健院的建筑布局应符合医疗卫生院所的相关规定,合理规划内部空间,确保各科室布局合理、通风采光良好、消防设施完备,并配置必要的医疗设备和药品。
三、医疗设备配备。
妇幼保健院应配备先进的医疗设备,包括产科手术室、儿科急救设备、妇科检查设备等,以确保对患者的及时有效诊疗。
四、医护人员队伍。
妇幼保健院的医护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资质和执业证书,医生、护士等人员应具备丰富的临床经验和良好的医德医风,以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
五、服务项目设置。
妇幼保健院应设置妇产科、儿科、妇科、计划生育、儿童保健等多个服务项目,以满足不同患者的需求。
六、管理制度建立。
妇幼保健院应建立健全的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医疗服务的安全、有效和规范。
七、宣传推广和社会服务。
妇幼保健院应积极开展健康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社会公众对妇幼健康的关注度,同时开展相关的社会服务活动,增强医院的社会责任感。
总之,妇幼保健院的设置标准直接关系到妇幼健康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只有严格按照标准建设和管理,才能更好地为妇女和儿童提供优质的医疗保健服务。
希望相关部门和医疗机构能够高度重视妇幼保健院的设置标准,共同努力,为广大妇女和儿童的健康保驾护航。
妇幼保健院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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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幼保健院建设标准
妇幼保健院是我国医疗体系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它承担着孕产妇和婴幼儿的保健工作,对于保障妇女和儿童的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妇幼保健院的建设标准至关重要,它直接关系到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下面将从建设标准的医疗设施、人员配置、管理制度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妇幼保健院的建设标准需要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医疗设施方面要求设施应当齐全,包括分娩室、产前检查室、产后恢复室、婴儿护理室、儿科病房等,以及相应的医疗设备和药品。
同时,还需要有完善的医疗废物处理设施,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处理,避免对环境和人体造成危害。
其次,在人员配置方面,妇幼保健院需要配备专业的医护人员,包括妇产科医生、儿科医生、护士等,他们需要具备丰富的临床经验和专业知识,能够为孕产妇和婴幼儿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
此外,还需要有专门的行政管理人员,负责医院的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确保医院的正常运转。
另外,妇幼保健院的建设标准还需要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信息管理制度等,以及定期进行医疗设施和设备的维护和检修,确保医疗设施和设备的正常运转,避免因设施设备问题影响医疗服务的质量。
总的来说,妇幼保健院的建设标准直接关系到妇女和儿童的健康,因此需要高标准、严要求。
只有建设符合标准的妇幼保健院,才能够为孕产妇和婴幼儿提供安全、高效、优质的医疗服务,保障他们的健康和安全。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强对妇幼保健院的建设标准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妇幼保健院能够按照标准规范建设,为人民群众的健康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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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幼保健院、所建设标准(报批稿)编制说明妇幼保健院、所建设标准是根据国家计委计标[1987]2323号《关于制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几点意见》和建设部、国家计委[90]建标字第519号《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暂行办法》的要求,由卫生部主编,由贵州、福建、天津、黑龙江、广西、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组成的编制组具体编制。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较为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建国以来的建设经验,分析论证了大量资料,遵循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方针,充分利用卫生资源,满足人民群众基本的卫生服务需求,贯彻国家的有关政策,多次征求各有关部门、单位及专家的意见,最后召开了全国审查会议,会同各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建设标准共分七章:总则、建设规模、选址、建筑面积指标、用地指标、建筑标准、仪器设备装备标准。
本标准系初次编制,在试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卫生部计划财务司基建处(北京后海北沿44号,邮政编码100725),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1992年1月2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妇幼保健院、所工程建设的科学管理,合理确定和正确掌握建设标准,推动妇幼卫生事业的发展,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妇幼保健院、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建设标准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全国妇幼保健院、所的建设。
第四条妇幼保健院、所的建设必须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方针,充分利用卫生资源,满足人民群众基本的卫生服务需求,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
第五条妇幼保健院、所的建设,应执行本建设标准及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及定额指标。
第二章建设规模第六条妇幼保健院、所,应根据所在地区的人口数量及密度、经济、地理、交通和服务半径等因素,合理确定建设规模。
第七条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一、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按行政区划,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妇幼保健院(所),地(市、州、盟)设妇幼保健院(所),县(市、区、旗)设妇幼保健所。
有条件的县,经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设妇幼保健院。
二、县以上(含县)妇幼保健机构的人员编制总额,一般按人口的1∶10000配备;地广人稀、交通不便的地区和大城市按人口的1∶5000配备;人口稠密的省按1∶15000配备。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州、盟)、县(市、区、旗)妇幼保健院、所人员规模按照卫生部、劳动人事部(86)卫妇第2号文确定。
四、各级妇幼保健院、所,有条件需设正规床位,其人员按《综合医院建筑标准》和《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相应规模床位与人员比例增加人员编制。
第三章选址第八条妇幼保健院、所的选址应符合当地城市的总体规划和医疗网点布局的要求。
第九条妇幼保健院、所地址确定宜符合下列要求:一、地理位置适中,交通方便;二、节约用地,不占或少占农田;三、便于利用城市基础设施;四、环境安静,不宜与市场、学校、幼儿园、公共娱乐场所、交通干线毗邻,且不宜远离居民区;五、地形力求规整,场地干燥,并有必要的防洪排涝设施;六、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贮存区,并远离污染源和高压线路。
第四章建筑面积指标第十条妇幼保健院、所保健业务用房人均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1规定。
妇幼保健院、所保健业务用房人均建筑面积指标表表1下同。
2.省(自治区、直辖市)妇幼保健院(所)人员编制在99人以下的采用上限指标,100人以上的采用下限指标;地(市、州、盟)妇幼保健院(所)人员编制在49人以下的采用上限指标,50人以上的采用下限指标;县(市、区、旗)妇幼保健所人员编制在29人以下的采用上限指标,30人以上的采用下限指标。
第十一条妇幼保健院、所各类保健业务用房所占比例,宜按表2控制。
妇幼保健院、所各类保健业务用房所占比例表2注:妇幼保健院、所保健业务用房所占比例上、下限的采用,同表1附注。
第十二条妇幼保健院、所设置正规床位的,按相同规模的综合医院或乡(镇)卫生院床位面积指标相应增加。
第十三条有专职科研人员的妇幼保健院、所,可按每名专职科研人员25平方米另行增加建筑面积。
第十四条承担妇幼保健在职人员培训任务,且所在地未设在职卫生人员培训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妇幼保健院(所)按50名学员,每名学员另行增加9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学员宿舍;地(市、州、盟)、县(市、区、旗)妇幼保健院、所按40名学员,每名学员另行增加5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学员宿舍。
第十五条妇幼保健院、所在职工住宅、单身宿舍的建设,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用地指标第十六条妇幼保健院、所保健业务用房的用地,应根据当地土地资源状况,建筑布局力求合理,提高土地的综合使用效益,同时考虑以后的发展。
第十七条妇幼保健院、所保健业务用房人均用地指标,应符合表3规定。
妇幼保健院、所保健业务用房人均用地指标表表3第十八条妇幼保健院、所设置正规床位的,按相同规模的综合医院或乡(镇)卫生院床位用地指标相应增加。
第十九条承担专职科研、在职人员培训任务的妇幼保健院、所,经过申报增加业务用房建筑面积后,其用地指标也相应增加。
第六章建筑标准第二十条妇幼保健院、所保健业务用房根据安全、卫生、适用的原则和使用功能要求,一般情况下采用混合结构,但对地质复杂、规模大、层数多、地震裂度高的也可采用框架结构。
第二十一条保健业务用房的室内净高应不低于3米。
第二十二条给排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污水排放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保健业务用房层数在四层及四层以上的应安装电梯。
第二十四条保健和主要业务用房地面宜采用便于清洗的建筑材料;室内装修应符合表面光滑洁净、色调舒适明快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妇幼保健院、所保健业务用房的单方造价,以当地住宅造价的1.5~2倍为宜。
第七章仪器设备装备标准第二十六条妇幼保健院、所应根据所承担的基本任务配备仪器设备,并符合表4规定。
仪器设备装备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妇幼保健院(所)仪器设备装备标准表4地(市、州、盟)妇幼保健院(所)仪器设备装备标准注:1.本标准是满足各级妇幼保健院、所开展工作基本的仪器设备装备标准。
2.本标准中不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妇幼保健院、所5000元以下;地(市、州、盟)妇幼保健院、所3000元以下;县(市、区、旗)妇幼保健所1000以下的仪器设备。
3.生活和行政用车按国家配车标准执行。
附件妇幼保健院、所建设标准条文说明前言根据国家计委计标[1987]2323号《关于制订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几点意见》和建设部、国家计委[90]建标字第519号《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暂行办法》的要求,由卫生部主编,由贵州、福建、天津、黑龙江、广西、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组成的编制组具体编制的《妇幼保健院、所建设标准》,现已上报待批。
在待批期间,卫生部于1992年3月14日以卫计发(1992)第38号文通知试行。
为便于有关部门和咨询、设计、科研、建设等单位的有关人员在使用本建设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的规定,现将《妇幼保健院、所建设标准条文说明》予以印发,供国内有关部门和单位参考。
1992年4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建国四十多年来,全国卫生事业的建设,在党和各级政府的关怀领导下,在各有关部门大力支持下取得了很大成绩。
随着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我国卫生事业在“八五”、“九五”期间将会得到更大的发展。
因此,如何保证妇幼保健院、所建设得合理、适用,使其发挥更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是急待解决的问题。
妇幼保健院、所建设标准(以下简称本建设标准),是在总结我国妇幼保健院、所建设经验基础上,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以保证妇幼保健院、所开展工作功能的基本要求而编制的。
本条阐明编制的目的。
第二条建设标准对建设项目在技术、经济、管理上起宏观控制作用,使项目决策和建设有所遵循,监督和检查有所尺度。
本条规定本建设标准的作用。
第三条本条明确了本建设标准的适用范围。
第四条妇幼保健院、所的建设必须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方针,充分利用卫生资源,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满足人民群众基本的卫生服务需求。
本条明确了本建设标准编制的指导思想、方针和原则。
第五条本条明确了本建设标准与相关标准的关系。
第二章建设规模第六条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地区差异大,经济发展不平衡,各地妇幼保健工作也有所不同。
因此,把人口数量及密度、经济、地理、交通和服务半径等因素作为确定规模的主要依据。
本条明确了本建设标准确定建设规模的条件。
第七条妇幼保健院、所人员的配备,国家劳动人事部和卫生部(86)卫妇字第2号《颁发〈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编制标准(试行)〉的通知》中已有规定,各地应按此文执行:一、规定了本建设标准确定设置妇幼保健院、所的条件;二、规定了县以上(含县)妇幼保健机构人员编制的总额,并对有关特殊地区在人员编制上作了规定;三、规定了确定妇幼保健院、所人员规模的依据;四、对设置临床部的妇幼保健机构,规定了临床部人员配备指标的依据。
第三章选址第八条本条规定了本建设标准中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的选址原则。
第九条为了合理选择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地点,本条就其中几方面最基本的要求作了规定。
这是从满足开展妇幼保健工作的要求,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节省投资等方面确定的。
第四章建筑面积指标第十条本建设标准建筑面积指标是根据编制组对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150个妇幼保健院、所的调研材料,以及对全国2502个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房屋普查资料统计分析,结合妇幼保健院、所开展工作功能的基本要求而得。
建筑面积指标采用“定量”和“定性”方法处理后形成了表1。
并对表l内容外有关特殊情况规定两方面的处理原则和使用方法。
本指标在使用上比较方便和灵活,可操作性较强。
建筑面积指标经过核算是可以满足开展工作基本需要的。
本指标经过核算,根据国力和各地努力是可以承受和解决得了的。
在指标使用上对不同规模妇幼保健院、所作了规定。
第十一条本建设标准保健业务用房所占比例是根据编制组调研材料以及全国妇幼保健机构房屋普查资料统计分析,结合妇幼保健院、所各个科室的工作性质、任务和工作量等情况确定的。
本条由于对保健业务用房建筑面积占整体建筑面积确定了比例,更加方便了单位的使用。
第十二条本条明确了设置正规床位的妇幼保健院、所,其建筑面积相应增加的依据。
第十三条本条是根据《科研建筑工程规划面积定额》确定的。
第十四条本条对承担在职人员培训任务,增加学员宿舍建筑面积作了规定。
各地在采用时应注意充分合理利用卫生资源,以免重复建设。
第十五条各级妇幼保健院、所职工住宅和单身宿舍的建设应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另行申报。
第五章用地指标第十六条妇幼保健院、所的用地,应满足院、所内功能分区合理和节约用地的原则确定基本的用地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