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暂行规范
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规划及实施方案编制培训会资料之一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管理规范教育部考试中心二〇一一年四月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暂行规范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国家教育考试考点管理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水平,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广大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教育考试工作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全国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
第三条标准化考点建设的基本原则是科学、安全、规范、统筹。
第四条各级各类学校有承担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和按要求做好考试组织工作的义务。
考点设置第五条设置程序标准化考点原则上由学校向所在地考区委员会提出申请,由考区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和考生分布情况,在统筹兼顾各项考试安排的基础上,依据本规范进行评估,合格后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审核、备案。
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统一制作、授予“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标示牌。
第六条基本条件1、设在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办学许可证。
因特殊情况要增设考点的,须报经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批准。
2、学校管理严谨、规范,教职工整体素质良好。
3、建筑、安全、照明、消防等设施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和考试组织安排需要。
4、考场数量和其他考试用房能够满足考试需要,且有一定数量的备用考场。
5、考试场所能与非考试场所分开,考试期间能够实行封闭管理。
6、具有符合《国家教育考试网上视频巡查标准技术规范》、可进行监控图像实时传送的网上视频巡查监控系统。
7、具备指挥室、监控室、考务室、试卷分发回收室、保卫处、医务室、咨询服务处等考试组织机构和服务机构场所。
8、具有符合试(答)卷安全保密管理要求的试(答)卷保管室(见本规范《试(答)卷安全保密》部分规定)。
9、具有完善的广播系统、铃声信号系统和多媒体播放、复印、打印等设备。
10、具有互联网、电话、传真、计算机系统等接收上级考试机构考务指挥指令的设备。
教育部关于做好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的通知-11-12-31
教育部关于做好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的通知教考试201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大力推进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的通知》(教学[2011]1号)及《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下达2011年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奖励资金的通知》(财教[2011]436号)要求,为确保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有序推进,充分发挥国家财政资金的作用,如期保质保量完成建设目标,经商财政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积极推进。
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是加强国家教育考试管理、维护考试招生安全和公平公正的迫切需要和重要举措。
各省(区、市)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成立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领导小组和工作组。
领导小组由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省级教育、财政部门及省级招生考试机构领导组成,组长由省级招生委员会主任担任,负责统一指挥,加强组织协调,统筹推进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
工作组由地方各级教育、财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相关人员共同组成,组长由省级教育部门分管招生考试的领导或省级招生考试机构一把手担任,负责标准化考点建设项目的具体实施。
各地招生考试机构要主动加强与有关单位、部门的联系与协作,及时协调解决标准化考点建设中的困难和问题。
二、加强协调、保障资金。
各级教育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财政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国家、省、市、县、学校多级投入机制,按照规划方案积极落实建设资金。
要周密测算标准化考点建设经费,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建立严格的资金使用、监管和审计制度,注重经费使用效益,建立考核奖惩机制,保证工程经费合理、有效、规范运用。
要强化和规范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三、科学规划、稳步实施。
各省(区、市)要依据上报教育部、财政部的标准化考点建设规划及实施方案中所列的建设内容和标准化考点设备配置标准,严格按照标准化考点建设总体时间及《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规范(暂行)》(见附件1)相关要求,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制订具体实施计划,分阶段、分地区明确完成建设内容和考点、考场的数量。
西南交通大学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场设备使用管理办法
西交校研[2012]20号西南交通大学关于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场设备使用管理的办法(试行)校内各相关单位:为加强我校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考场设备(以下简称“标准化考场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提高标准化考场设备的使用效率,根据《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规范》、《四川省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标准化考场是由国家财政投入专项资金和学校自筹资金建成的,主要承担国家教育考试任务。
在保证国家教育考试优先的同时,可承担其他教育考试任务。
第二章标准化考场设备的功能第二条根据教育部的规划,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场主要集中在国家级、省级、地市级、区县级、校级五级“巡查指挥中心”的建设上。
我校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场作为校级“巡查指挥中心”,由网上巡查子系统、网络寻址广播子系统、应急指挥子系统、考生身份识别子系统、作弊防控子系统等组成,可实现与上级系统的互联互通.第三条该系统可运用于普通高考、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成人高考、自学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的组织管理和学校日常教学考试及教学管理。
第四条我校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场设备系统各组成部分功能如下:(一)网上巡查子系统全面覆盖考场、试卷分发(回收)室、保密室等场所,试卷存放、分发、回收以及考试实施期间实时音视频监控和全程录像,并可通过网络将监控图像和声音传送到上级考试机构。
(二)网络寻址广播子系统采用多媒体微机为主控,可根据广播需要任意编程播放各种广播节目,实现数字可寻址自动广播,达到对室内指令进行可寻址广播.(三)应急指挥子系统通过视频会议系统、网络视频监控系统和可寻址广播系统,实现我校九里、犀浦两校区之间及其与四川省省级“巡查指挥中心”的音视频通信,实现指令及时传达、商讨处理策略及应急指挥。
(四)考生身份识别子系统对考生的身份进行验证,防止冒名顶替参加考试。
主要由考生指纹采集、识别系统和中国居民身份证阅读鉴别设备等组成。
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规范(暂行)
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规范(暂行)一、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国家教育考试考点管理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水平,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广大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教育考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全国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第三条标准化考点建设的基本原则是科学、安全、规范、统筹。
第四条各级各类学校有承担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和按要求做好考试组织工作的义务。
二、考点设置第五条设置程序标准化考点应在当地高校招生委员会(以下简称招委会)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考委会)指导下,由教育主管部门或教育考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考生分布情况和学校布局条件,在统筹兼顾各项考试安排的基础上指定若干学校设置,并依据本规范进行建设和评估,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委托的其他教育考试机构组织验收。
验收合格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统一授予“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标示牌。
第六条基本条件1。
设在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办学许可证。
因特殊情况要增设考点的,须上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批准。
2。
学校管理严谨、规范,教职工整体素质良好。
3。
建筑、安全、照明、消防等设施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和考试组织安排需要。
4.考场数量和其他考试用房能够满足考试需要(可设置为考场的房屋应不少于10间),且有一定数量的备用考场.5.考试场所能与非考试场所分开,考试期间能够实行封闭管理。
6.具有符合《国家教育考试网上巡查系统视频标准技术规范》、可进行监控图像实时传送的网上巡查系统.7。
具备指挥室、视频监考室、考务室、试卷分发回收室、保卫室、医务室、咨询服务室等考试组织机构和服务机构场所。
8。
具有符合试(答)卷安全保密要求的试(答)卷保管室(见本规范《试(答)卷安全保密》部分规定)。
标准化考点考场使用和管理规定
标准化考点考场使用和管理规定第一章第一条为加强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考场(以下简称“标准化考场”)管理,提高标准化考场使用效率,井确保考试的科学、公平、安全、规范,根据《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规范》、《山东省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标准化考场是由国家财政投入专项资金和学校自筹资金建成的,主要承担国家教育考试任务。
在保证国家教育考试优先的同时,可承担其他教育考试任务。
第二章管理组织第三条学校设立考场管理小组,由教务处、后勤管理处、网络中心、电教中心与设备管理处、保卫处及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共同组成,负责考场使用的协调和有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考场管理的日常事务,根据其性质和内容的不同,分别由学校相关部门、单位处理,教务处负责考场使用计划的编制和执行、考场临时使用申请的审核和报批、考场使用情况的公告。
后勤管理处负责考场内部仪器设备维护及使用管理、考场内部环境整理、考试期间的考场外部环境布置及其他后勤事务。
电教中心和网络中心负责考场的网络维护、设备运行,以及考试前的系统调试。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考场设备的归属管理。
保卫处负责考生出入考点的管理及考场安全,并承担考试封闭管理区域的警戒任务。
第五条考试期间,由相应的考试主管部门成立考务指挥中心,全面负责当次考试工作指挥和突发(偶发)事件处置、协调。
第三章考场的使用第六条标准化考场的使用须以不影响正常教学为前提。
特殊情况必须报学校批准。
第七条标准化考场的使用须根据考试的不同等级和类型,分别实行备案制、核准制、审批制。
第八条各类国家教育考试需使用标准化考场的,实行备案制。
第九条非上级指派但属于学校教学计划内考试,需使用标准化考场的,实行核准制。
组织考试或承担考务管理工作的部门、单位,应在使用前提出预约使用申请,写明考试举办者及考试批准机构、考试时间、考场使用要求及预估的使用量等数据,并由部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核同意,方可使用。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大力推进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的通知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大力推进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的通知(代拟稿)各市(州、林区)、县(市、区)教育局、财政局,各有关高等学校: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大力推进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的通知》(教学[2011]1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国家教育考试管理,严密防范和严肃查处考试舞弊行为,切实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安全和秩序,2012年起,我省将大力推进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
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科学规划,精心组织实施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国家教育考试制度是国家人才选拔的重要手段和方式,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省委、省政府对国家教育考试的安全工作高度重视。
2007年以来,我省按照教育部的统一部署,建设了省、市(州、林区)两级国家教育考试考务指挥中心及市(州、林区)、县(市、区)试卷保密室网上巡查系统,武汉市建设了11个普通高考考点网上巡查系统,在部分国家教育考试考点实行安检,增加作弊防控设备,为形成实时、高效的考试指挥和考场监控体系,有效遏制考试违规行为取得了实践经验,对考试诚信体系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当前国家教育考试面临的安全形势依然严峻,一方面普通高考等国家教育考试规模大、组织与管理难度不断增加;另一方面社会不良风气对国家教育考试的干扰较大,诚信体系尚不健全,一些不法分子利用高科技手段作弊已呈集团化、专业化、规模化并有蔓延之势,严重危害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和公信。
各有关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维护社会正义、教育公平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进一步提高对国家教育考试安全以及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的认识,加强领导,统筹协调,科学规划,精心组织,切实做到“思想到位,管理到位,技术到位,资金到位”,认真做好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规划和组织实施工作,为促进教育公平、创新人才选拔和人力资源强国建设提供有力支持和保障。
二、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目标和主要内容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总体目标是:2012年起,在全省范围内建设完成18个考务指挥中心、377个标准化考点、1.74万个标准化考场、105个试卷保密室。
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规范(暂行)
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规范(暂行)一、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国家教育考试考点管理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水平,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广大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教育考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全国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
第三条标准化考点建设的基本原则是科学、安全、规范、统筹。
第四条各级各类学校有承担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和按要求做好考试组织工作的义务。
二、考点设置第五条设置程序标准化考点应在当地高校招生委员会(以下简称招委会)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考委会)指导下,由教育主管部门或教育考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考生分布情况和学校布局条件,在统筹兼顾各项考试安排的基础上指定若干学校设置,并依据本规范进行建设和评估,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委托的其他教育考试机构组织验收。
验收合格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统一授予“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标示牌。
第六条基本条件1.设在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办学许可证。
因特殊情况要增设考点的,须上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批准。
2.学校管理严谨、规范,教职工整体素质良好。
3.建筑、安全、照明、消防等设施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和考试组织安排需要。
4.考场数量和其他考试用房能够满足考试需要(可设置为考场的房屋应不少于10间),且有一定数量的备用考场。
5.考试场所能与非考试场所分开,考试期间能够实行封闭管理。
6.具有符合《国家教育考试网上巡查系统视频标准技术规范》、可进行监控图像实时传送的网上巡查系统。
7.具备指挥室、视频监考室、考务室、试卷分发回收室、保卫室、医务室、咨询服务室等考试组织机构和服务机构场所。
8.具有符合试(答)卷安全保密要求的试(答)卷保管室(见本规范《试(答)卷安全保密》部分规定)。
9.具有完善的广播系统、铃声信号系统和多媒体播放、复印、打印等设备。
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初稿)第一条为规范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行为,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11年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资金的通知》(财教【2011】433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下达2011年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奖励资金的通知》(财教【2011】436号)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专项资金是指项目单位按照财政部、教育部的上述通知及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规划、方案等所筹集的,专门用于完成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的资金。
其来源包括各级地方财政资金、中央财政奖励资金、项目单位主管部门补助资金以及项目单位自筹资金等.本办法所称的项目单位是指承担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任务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以及参与建设标准化考点的各级各类学校。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单位主管部门是指中央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省级教育考试机构。
第三条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原则是:统一管理,分级核算;总体预算,分年执行;专款专用,绩效考评。
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专项资金须纳入项目单位总体财务收支预算,全部用于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项目支出.第五条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财政专项资金用于信息网络购建支出、业务支出等。
(一)信息网络购建支出指标准化考点所必须的计算机硬件,软件购置、开发等支出,主要包括考生身份认证系统设备、作弊防控系统设备、考场及保密室监控设备、巡查指挥系统设备、网络安全系统设备、数据中心系统设备、容灾中心系统设备,以及系统集成软件等支出。
(二)业务支出指项目单位为完成标准化考点建设任务而必须开支的费用,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咨询费、劳务费、租赁费等支出。
学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学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总体目标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加强学校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内控,进一步提高学校整体办学水平,在满足学校内涵建设需求的同时,促进教育教学改革的不断深化,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资金的有效管理和规范使用,有效防止可能发生的风险和舞弊。
第二条制度依据根据上级部门有关规定,规范管理市竞争性项目经费(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明确经费使用范围,规范经费使用程序,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三条遵循原则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要遵循“总量控制、突出重点、正向激励”的原则。
遵循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管理,责权利一致,高效节约的原则。
第四条资金来源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教委部门预算安排的财政资金,包含教委下拨的市级竞争性项目的专项资金。
第五条分配原则专项资金根据学校的发展规划,教委各处室下达的资金额度编制经费明细。
第六条经费管理学校根据自身发展定位规划和内涵建设发展需求,统筹安排专项资金。
学校领导班子、各部门、项目负责人分级责任制,财务部根据有关规定对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管。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七条预算申报学校根据自身总体发展目标和整体建设思路,结合学校发展定位,制定相应学校总体发展规划,按照学校实际,参照专项资金支出范围和标准,编制相应的预算。
根据教委相关处室下达的经费额度,学校相关部门根据自身发展目标编制项目申报书,当年通过教委项目管理系统申报,专家评审后,下年教委财务处以代编项目形式下达资金。
第八条预算调整专项资金预算方案在财政预算平台上申报并经财政局批复后一般不予调整,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不得随意改变资金使用方向和内容。
确有必要调整时,在项目总额10%内应按相关程序上报市教委备案、市财政局审批调整。
第三章支出管理第九条支出范围专项资金开支范围包括设施设备软件购置及维修经费;教学、科研课题研究经费;师资培养培训经费及学生经费等。
进一步细化为以下方面:(一)设施设备软件购置及维修项目(含原市级项目:专项资金项目购置的教学、科研设施、仪器设备、计算机软件等,以及大型修缮等);(二)专业课程改革(含原市级项目:中高职、中本贯通试点工作、课改课题等);(三)教材及教学资源开发(含原市级项目:教材开发、精品课程、网络课程等);(四)师资培养培训(含原市级项目:培训费、进修费、考证费、教师赴企业实践锻炼费、以及培训所发生的差旅费、交通费等);(五)其他(具体内容各中职校根据实际情况填报)。
教育部关于做好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的通知-11-12-31
教育部关于做好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的通知教考试201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大力推进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的通知》(教学[2011]1号)及《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下达2011年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奖励资金的通知》(财教[2011]436号)要求,为确保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有序推进,充分发挥国家财政资金的作用,如期保质保量完成建设目标,经商财政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积极推进。
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是加强国家教育考试管理、维护考试招生安全和公平公正的迫切需要和重要举措。
各省(区、市)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成立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领导小组和工作组。
领导小组由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省级教育、财政部门及省级招生考试机构领导组成,组长由省级招生委员会主任担任,负责统一指挥,加强组织协调,统筹推进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
工作组由地方各级教育、财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相关人员共同组成,组长由省级教育部门分管招生考试的领导或省级招生考试机构一把手担任,负责标准化考点建设项目的具体实施。
各地招生考试机构要主动加强与有关单位、部门的联系与协作,及时协调解决标准化考点建设中的困难和问题。
二、加强协调、保障资金。
各级教育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财政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国家、省、市、县、学校多级投入机制,按照规划方案积极落实建设资金。
要周密测算标准化考点建设经费,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建立严格的资金使用、监管和审计制度,注重经费使用效益,建立考核奖惩机制,保证工程经费合理、有效、规范运用。
要强化和规范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三、科学规划、稳步实施。
各省(区、市)要依据上报教育部、财政部的标准化考点建设规划及实施方案中所列的建设内容和标准化考点设备配置标准,严格按照标准化考点建设总体时间及《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规范(暂行)》(见附件1)相关要求,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制订具体实施计划,分阶段、分地区明确完成建设内容和考点、考场的数量。
黄冈市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实施方案
黄冈市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实施方案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大力推进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的通知》(教学[2011]1号)、《教育部关于做好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的通知》(教考试[2011]2号)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大力推进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的通知》(鄂教财[2012]1号)等文件精神以及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国家教育考试管理,严密防范和严肃查处考试舞弊行为,切实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安全和秩序,根据国家、省标准化考点建设的统一构架,按“统一领导、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分步实施、分级管理、务实高效”的原则,充分考虑普通高考、成人高考、自学考试等各类国家教育考试业务需求,有机整合现有考点、相关设施、网络和监控系统等资源,统筹考虑考点学校多媒体教学管理、校园安全防范等信息化基础建设需要,构建科学、安全、规范的全市国家教育考试管理体系。
二、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黄冈市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标准化考点建设项目的整体规划、配套资金的筹措、使用等重大决策,协调、推进标准化考点建设。
市教育局成立“黄冈市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小组” (名单附后),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标准化考点建设的相关标准及规范,组织标准化考点建设的实施、监督管理及验收工作。
各县(市、区)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推进标准化考点建设;各考点学校应成立工作专班,具体负责学校标准化考点建设实施与管理工作。
三、建设目标我市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总体目标是:2012年起,以考场视频监控和网上巡查系统为先导,建设完成市级考务指挥中心,11个试卷保密室、考务指挥终端,56个具有视频监控、联网巡查功能的标准化考点,3432个标准化考场,2015年12月以前,全面完成全市标准化考点建设任务,安全、快速接入全省联网的全方位的考试信息化集成大平台。
主要内容包括:建设并完善考试综合业务系统、考生身份验证系统、作弊防控系统、视频及网络监控系统、应急指挥系统,开展标准化考点相关设施建设,加强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
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附件二: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以下简称“标准化考点”)建设进程,规范标准化考点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国家专项资金在标准化考点建设中的作用,按期保质保量完成建设目标,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标准化考点建设的原则是:统一领导、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分步实施、分级管理、务实高效。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教育部、财政部成立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简称“标准化考点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工作组、专家顾问组和技术支持组。
标准化考点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指导标准化考点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等重大决策和监督检查工作;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组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标准化考点建设的实施、推进和监督管理工作,协调项目建设;专家顾问组负责标准化考点建设相关技术问题的研究和咨询;技术支持组负责组织制定标准化考点建设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并对部分技术薄弱地区的标准化考点建设进行技术支持。
第四条各省(区、市)成立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领导小组和工作组。
领导小组由各省教育、财政等部门及省级考试机构领导组成,组长由省级招生考试委员会主任或教育行政部门领导担任,负责本地区标准化考点建设项目的整体规划、配套资金的筹措、使用等重大决策,协调省级教育、财政等部门及各地市县等教育主管部门推进标准化考点建设。
工作组由省级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考试机构和相关人员共同组成,组长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分管招生考试的领导或省级考试机构一把手担任,负责标准化考点建设项目的具体实施。
教育行政部门或省级考试机构纪检、监察部门参与标准化考点建设的监督工作。
第三章立项和资金管理第五条各省(区、市)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大力推进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的通知》(教学〔2011〕1号)要求,制订本地标准化考点建设规划及实施方案,由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后,上报教育部、财政部。
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规范.
附件一: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规范(暂行)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国家教育考试考点管理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水平,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广大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教育考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全国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
第三条标准化考点建设的基本原则是科学、安全、规范、统筹。
第四条各级各类学校有承担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和按要求做好考试组织工作的义务。
考点设置第五条设置程序标准化考点设置原则上由学校所在地高校招生委员会(以下简称招委会)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考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和考生分布情况,在统筹兼顾各项考试安排的基础上设置标准化考点,并依据本规范进行建设和评估,合格后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审核、备案。
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统一制作、授予“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标示牌。
第六条基本条件1、设在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办学许可证。
因特殊情况要增设考点的,须上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批准。
2、学校管理严谨、规范,教职工整体素质良好。
3、建筑、安全、照明、消防等设施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和考试组织安排需要。
4、考场数量和其他考试用房能够满足考试需要,且有一定数量的备用考场。
5、考试场所能与非考试场所分开,考试期间能够实行封闭管理。
6、具有符合《国家教育考试网上巡查系统视频标准技术规范》、可进行监控图像实时传送的网上巡查系统。
7、具备指挥室、视频监考室、考务室、试卷分发回收室、保卫室、医务室、咨询服务室等考试组织机构和服务机构场所。
8、具有符合试(答)卷安全保密要求的试(答)卷保管室(见本规范《试(答)卷安全保密》部分规定)。
9、具有完善的广播系统、铃声信号系统和多媒体播放、复印、打印等设备。
10、具有互联网、电话、传真、计算机系统等接收上级考试机构考务指挥指令的设备。
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规范.
附件一: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规范(暂行)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国家教育考试考点管理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水平,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广大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教育考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全国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
第三条标准化考点建设的基本原则是科学、安全、规范、统筹。
第四条各级各类学校有承担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和按要求做好考试组织工作的义务。
考点设置第五条设置程序标准化考点设置原则上由学校所在地高校招生委员会(以下简称招委会)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考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和考生分布情况,在统筹兼顾各项考试安排的基础上设置标准化考点,并依据本规范进行建设和评估,合格后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审核、备案。
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统一制作、授予“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标示牌。
第六条基本条件1、设在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办学许可证。
因特殊情况要增设考点的,须上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批准。
2、学校管理严谨、规范,教职工整体素质良好。
3、建筑、安全、照明、消防等设施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和考试组织安排需要。
4、考场数量和其他考试用房能够满足考试需要,且有一定数量的备用考场。
5、考试场所能与非考试场所分开,考试期间能够实行封闭管理。
6、具有符合《国家教育考试网上巡查系统视频标准技术规范》、可进行监控图像实时传送的网上巡查系统。
7、具备指挥室、视频监考室、考务室、试卷分发回收室、保卫室、医务室、咨询服务室等考试组织机构和服务机构场所。
8、具有符合试(答)卷安全保密要求的试(答)卷保管室(见本规范《试(答)卷安全保密》部分规定)。
9、具有完善的广播系统、铃声信号系统和多媒体播放、复印、打印等设备。
10、具有互联网、电话、传真、计算机系统等接收上级考试机构考务指挥指令的设备。
标准化电子考场方案
标准化电子考场总体规划方案目录一、项目概述 (3)二、建设规范及原则 (3)三、平台建设的基本框架 (4)四、总体设计 (4)五、前端设计 (5)六、设备间设计 (6)七、电视墙设计 (6)八、功能设计 (6)九、系统安全设计 (12)一、项目概述“国家教育考试考务管理与服务平台与标准化考点建设”是教育部考试中心“十一五”事业发展规划的重点建设项目,该平台建设是综合利用网络通信技术、数据库技术、视频多媒体技术以及系统工程、管理工程等手段,在全国范围内分批建立集网上巡查、应急指挥、作弊防控、有害信息防控、考生身份认证功能于一体的平台。
根据国家教育部统一规划,逐步实现全国性的统一平台,构建全国性的国家教育考试巡查、指挥、管理及服务平台。
系统建设必须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即坚持全国、全省统一管理规定、统一功能要求、统一信息技术标准。
系统的软硬件设备购置等,要严格按照和遵循《国家教育考试网上巡查系统视频标准技术规范》相关技术指标,坚持规范安全,保质保量原则。
本项目“国家教育考试考务管理与服务平台标准化考点建设”规划建设完成包括本项目区县指挥中心及1个标准化考点,按照国家教育部统一部署,本次项目将在平台建成后完成音视频指挥、应急指挥、考试管理等功能,实现在一个平台下的多种应用与考试考务综合管理,使用自动化、智能化、信息化的管理方式提高管理工作效率,确保国家教育考试的正常有序的进行,非考试期间也可利用该系统实现教学日常管理工作,如:教学直播、教学评估、微格教室、交互式课堂系统。
能够充分的利用巡查指挥系统,避免投资浪费、重复建设与资源闲置。
二、建设规范及原则依据《国家教育考试网上巡查系统视频标准》建设的教育考试巡查指挥系统主要包括监控技术、计算机多媒体技术、通讯技术、音视频技术和教育考试管理技术的一套综合性业务应用系统。
承载着XX市各类教育考试、日常教学管理语音、数据、视频信息的实时监控和传输,建设得好坏直接影响考务管理功能的发挥效果。
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五条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财政专项资金用于信息网络购建支出、业务支出等。
(一)信息网络购建支出指标准化考点所必须的计算机硬件,软件购置、开发等支出,主要包括考生身份认证系统设备、作弊防控系统设备、考场及保密室监控设备、巡查指挥系统设备、网络安全系统设备、数据中心系统设备、容灾中心系统设备,以及系统集成软件等支出。
(二)业务支出指项目单位为完成标准化考点建设任务而必须开支的费用,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咨询费、劳务费、租赁费等支出。
第六条标准化考点建设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各种罚款、还贷、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弥补与标准化考点建设项目无关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项目单位人员工资福利支出,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七条标准化考点建设中有关项目招投标和设备采购等,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对政府采购目录规定范围内的有关支出,必须严格按照招投标、集中采购等规范程序后办理;其他各项支出必须本着讲求效益、货比三家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项目单位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八条标准考点建设中要加强合同管理,明确各方职责,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保障资金安全,维护项目单位合法权益。
第九条凡使用标准化考点建设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包括无形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纳入项目单位统一管理,统筹使用。
第十条在标准化考点建设中,要加强无形资产权益保护,要注意自主掌握核心技术,打破技术壁垒,统一技术规范和标准。
对形成的无形资产要明确权属,加强管理。
第十一条年度终了,项目单位应将标准化考点建设专项资金收支情况纳入年度单位决算统一编报,并按规定编报当年财政专项资金结余报表。
项目单位上报决算时须对标准化考点建设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必要的文字说明,文字说明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益情况、资金管理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大力推进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的通知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大力推进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的通知(代拟稿)各市(州、林区)、县(市、区)教育局、财政局,各有关高等学校: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大力推进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的通知》(教学[2011]1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国家教育考试管理,严密防范和严肃查处考试舞弊行为,切实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安全和秩序,2012年起,我省将大力推进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
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科学规划,精心组织实施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国家教育考试制度是国家人才选拔的重要手段和方式,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省委、省政府对国家教育考试的安全工作高度重视。
2007年以来,我省按照教育部的统一部署,建设了省、市(州、林区)两级国家教育考试考务指挥中心及市(州、林区)、县(市、区)试卷保密室网上巡查系统,武汉市建设了11个普通高考考点网上巡查系统,在部分国家教育考试考点实行安检,增加作弊防控设备,为形成实时、高效的考试指挥和考场监控体系,有效遏制考试违规行为取得了实践经验,对考试诚信体系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当前国家教育考试面临的安全形势依然严峻,一方面普通高考等国家教育考试规模大、组织与管理难度不断增加;另一方面社会不良风气对国家教育考试的干扰较大,诚信体系尚不健全,一些不法分子利用高科技手段作弊已呈集团化、专业化、规模化并有蔓延之势,严重危害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和公信。
各有关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维护社会正义、教育公平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进一步提高对国家教育考试安全以及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的认识,加强领导,统筹协调,科学规划,精心组织,切实做到“思想到位,管理到位,技术到位,资金到位”,认真做好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规划和组织实施工作,为促进教育公平、创新人才选拔和人力资源强国建设提供有力支持和保障。
二、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目标和主要内容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总体目标是:2012年起,在全省范围内建设完成18个考务指挥中心、377个标准化考点、1.74万个标准化考场、105个试卷保密室。
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规范(暂行)
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规范(暂行)一、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国家教育考试考点管理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水平,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广大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教育考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全国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
第三条标准化考点建设的基本原则是科学、安全、规范、统筹。
第四条各级各类学校有承担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和按要求做好考试组织工作的义务。
二、考点设置第五条设置程序标准化考点应在当地高校招生委员会(以下简称招委会)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考委会)指导下,由教育主管部门或教育考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考生分布情况和学校布局条件,在统筹兼顾各项考试安排的基础上指定若干学校设置,并依据本规范进行建设和评估,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委托的其他教育考试机构组织验收。
验收合格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统一授予“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标示牌.第六条基本条件1。
设在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办学许可证。
因特殊情况要增设考点的,须上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批准. 2。
学校管理严谨、规范,教职工整体素质良好.3。
建筑、安全、照明、消防等设施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和考试组织安排需要.4.考场数量和其他考试用房能够满足考试需要(可设置为考场的房屋应不少于10间),且有一定数量的备用考场。
5。
考试场所能与非考试场所分开,考试期间能够实行封闭管理。
6.具有符合《国家教育考试网上巡查系统视频标准技术规范》、可进行监控图像实时传送的网上巡查系统。
7.具备指挥室、视频监考室、考务室、试卷分发回收室、保卫室、医务室、咨询服务室等考试组织机构和服务机构场所。
8。
具有符合试(答)卷安全保密要求的试(答)卷保管室(见本规范《试(答)卷安全保密》部分规定)。
标准化考点 管理
标准化考点管理标准化考点管理在现代社会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作为社会管理学中一个重要的概念,标准化考点管理涉及到规范、协调、监督和控制各项考试活动,是教育系统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本文将从标准化考点管理的概念、意义、原则、方法和发展方向等方面进行深入分析,以期为相关人士提供一定的参考和指导。
一、概念与意义标准化考点管理是指在教育考试活动中,通过制定标准、规范、程序和措施,对考点进行科学管理和监督。
它旨在提高考试的公平性、公正性和合理性,保障考生的权益,促进教育质量提升。
标准化考点管理强调对考试环境、设施、监考人员、考生行为等方面进行规范化管理,以确保考试的公正、公平和有效性。
标准化考点管理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障考试质量。
通过规范管理考点,可以减少作弊事件的发生,保障考试的公正性和公平性,从而提高考试的质量。
2. 促进教育公平。
规范考点管理可以防止一些不当行为的发生,让所有参与考试的学生在公平的环境中参加考试,消除不良因素对考试结果的影响,促进教育资源的均衡分配。
3. 提升管理效率。
通过规范管理考点,可以减少管理的混乱和不确定性,提高管理效率,促进教育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现代化。
4. 保护考生权益。
规范考点管理可以确保考试的合法性和可靠性,保护考生的合法权益,促使考试结果更具说服力和可信度。
5. 推动教育改革。
标准化考点管理可以促使学校和教育管理部门不断改进管理制度和管理水平,推动教育管理体制的变革和教育改革的深入发展。
二、管理原则标准化考点管理涉及多个管理原则,其中包括合法性原则、公平性原则、效益性原则、透明度原则和持续改进原则。
1. 合法性原则。
标准化考点管理必须建立在法律法规的基础上,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确保管理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 公平性原则。
管理活动必须建立在公平原则之上,保障每个考生在考试过程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消除不合理因素对考试结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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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初稿)
第一条为规范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
行为,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11年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资金的通知》(财教【2011】433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下达2011年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奖励资金的通知》(财教【2011】436号)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专项资金是指项目单位按照
财政部、教育部的上述通知及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规划、方案等所筹集的,专门用于完成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的资金。
其来源包括各级地方财政资金、中央财政奖励资金、项目单位主管部门补助资金以及项目单位自筹资金等。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单位是指承担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任务
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以及参与建设标准化考点的各级各类学校。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单位主管部门是指中央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省
级教育考试机构。
第三条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原则是:统一
管理,分级核算;总体预算,分年执行;专款专用,绩效考评。
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专项资金须纳入项目单位总
体财务收支预算,全部用于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项目支出。
第五条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财政专项资金用于信息网络
购建支出、业务支出等。
(一)信息网络购建支出指标准化考点所必须的计算机硬件,软件购置、开发等支出,主要包括考生身份认证系统设备、作弊防控系统设备、
考场及保密室监控设备、巡查指挥系统设备、网络安全系统设备、数据中心系统设备、容灾中心系统设备,以及系统集成软件等支出。
(二)业务支出指项目单位为完成标准化考点建设任务而必须开支的
费用,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咨询费、劳
务费、租赁费等支出。
第六条标准化考点建设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各种罚款、还贷、捐赠、
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弥补与标准化考点建设项目无关的日常
公用经费支出、项目单位人员工资福利支出,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七条标准化考点建设中有关项目招投标和设备采购等,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对政府采购目录规定范围内的有关支出,必须严格按照招投标、集中采购等规范程序后办理;其他各项支出必须本着讲求效益、货比三家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项目单位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八条标准考点建设中要加强合同管理,明确各方职责,有效防范
和控制风险,保障资金安全,维护项目单位合法权益。
第九条凡使用标准化考点建设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包括无形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纳入项目单位统一管理,统筹使用。
第十条在标准化考点建设中,要加强无形资产权益保护,要注意自主掌握核心技术,打破技术壁垒,统一技术规范和标准。
对形成的无形资产要明确权属,加强管理。
第十一条年度终了,项目单位应将标准化考点建设专项资金收支情况纳入年度单位决算统一编报,并按规定编报当年财政专项资金结余报
表。
项目单位上报决算时须对标准化考点建设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必
要的文字说明,文字说明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益情况、资金管理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
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应确保标准化考点项目预算的执行进度,年末结
存的专项资金可结转下年按规定继续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项目单位应根据国家财经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建立健全标
准化考点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明确项目责任人员、项目经费使用审批程序、支出标准等。
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员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十四条项目单位主管部门应根据标准化考点建设规划、实施方案
和项目预算,以及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对项目单位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及项目绩效进行评估。
第十五条项目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财经法规,自觉接受财政、审计
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六条财政部、教育部根据国家财经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对项目
单位标准化考点建设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有截留、挤占、挪用标准化考点建设专项资金的行为,以及因管理不善导致资金浪费、资产毁损、效益低下的,将暂停其后续拨款。
项目单位限期整改后并经核查确已纠正的,可恢复或适当调整拨
款,否则将取消项目并终止拨款,对情节严重的责任人员,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单位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要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做好标准化考点的管理使用与运行维护工作,做好多考统筹、
教考统筹等工作,充分发挥标准化考点的作用。
项目单位需积极筹备相应经费,保证标准化考点相应设备、设施、
网络运行良好。
日常运维费纳入项目单位正常年度经费预算管理,各地方财政、教育主管部门须给予相应的专项资金保障。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项目单位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并报项目单位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