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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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管理规定 The pony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
计算机软件管理办法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本公司管理类计算机软件购置、开发、上线、使用、保管、报废、报失各环节的工作内容、要求和工作程序。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8567-88 计算机软件产品开发文件编制指南
GB 9385-88 计算机软件需求说明编制指南
GB 9386-88 计算机软件测试文件编制规范
GB 8566-88 计算机软件开发规范
GB/T8566-1995 信息技术软件生存期过程
Q/XAJ 20324-2008 固定资产管理
3 术语和定义
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软件
指为使用和管理计算机而编制的各种程序及有关文档的集合。
3.2
系统软件
指用于计算机自身的管理、维护、控制和运行,以及对应用软件的解释和执行。3.3
应用软件
指本单位信息系统中借助管理信息内网和计算机系统实现特定业务功能的软件。3.4
软件开发
指软件的研制、编制、改编和移植。研制是指自行建立数学模型,方法有所创新,具有研究或探索性;编制是指利用已有的数学模型和方法,针对具体问题开发程序;改编
是在已有软件的基础上,扩大或改进其功能,或对若干软件进行综合;移植是把程序从一种机型或语言翻译到另一种机型或语言,程序功能无实质性改变。
3.5
应用系统的上线
指信息系统进入正常的稳定运行并提供给用户实际使用。
3.6
应用系统的下线
指系统从此退役或报废,不再提供任何应用服务。
4 职责
4.1 技术总监
4.1.1 负责业务系统上线及下线运行的批准。
4.1.2 负责购置软件的审定。
4.2 信息中心
4.2.1 信息中心为公司管理类软件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购置(研制)软件的审核论证、招标购置工作;参与研究、落实软件设计及开发优化方案。
4.2.1.1 建立、健全公司管理类信息系统应用的相应管理规章、制度等,并负责贯彻实施。
4.2.1.2 负责公司级管理类应用软件的统一规划和管理工作。
4.2.1.3 负责组织对业务部门提出的软件需求进行技术论证。
4.2.1.4 负责管理类软件外委开发的项目管理。
4.2.1.5 负责系统软件的保管并建立软件资产台帐(见附录C)。
4.2.1.6 协助应用系统使用部门开展系统使用的培训工作。
4.3 软件使用部门职责
4.3.1 负责本部门的工具软件和随机软件的保管,并建立软件资产台账,保证软件稳妥、完整。
4.3.2 负责提出部门的应用需求,协助信息中心做好应用系统的开发工作。
4.3.3 负责提出部门所需软件的购置申请((见附录B)。
4.4 物资采购部职责
负责申购软件的合同签订、货款支付、违约处理、供应协调及到货验收等工作。
5 管理内容与要求
5.1 软件购置
5.1.1 系统软件和公司级应用软件由信息中心负责编制购置申请,物资采购部负责购置。
5.1.2 部门级应用软件,由使用部门填写《软件购置申请表》,经使用部门、信息中心、计划与发展部、财务部审核后,报技术总监审定,公司分管副总经理批准后由物资采购部负责购置。
5.1.3 部门申购的软件应要求供应方提供完整的技术资料以及人员培训,软件升级承诺等完备售后服务。
5.1.4 物资采购部负责召集并会同使用部门、信息中心、计划与发展部、综合管理部档案室或由公司聘请专家组成小组进行到货验收。验收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a) 外观检查,包装完整,外观无损坏;
b) 核对合同清单,检查、清点所有光盘等软件载体、附件的数量,检查是否损坏丢失、受潮或与
合同清单不符之处;
c) 清点所有资料软件介质,质保书、说明书及资料等;
d) 功能测试及供货公司商对使用人员培训服务的记录等;
e) 验收合格后由验收小组出具验收证明。只有通过验收方可办理入库报帐手续。验收过程中,如
发现属供方公司商的责任问题,由验收小组负责通知物资采购部,由物资采购部负责与供应商交涉。
5.1.5 各部门购置的软件应填写《软件登记卡》一式两份,并按卡片要求逐栏认真填写清楚。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信息中心备案,信息中心应在收到的登记卡上盖“软件已登记”专用章。软件登记卡一份由信息中心存档,一份由使用部门软件保管员保管。
5.2 应用系统的开发
5.2.1 应用系统的开发方式分为自行开发、协作开发、委托开发三类。
5.2.2 应用系统软件在开发前应正式立项。对于应用价值高、通用性强的软件开发项目,可申请科技项目立项,成立由技术人员、业务人员和管理人员共同组成的项目小组,并建立软件质量保证体系。
5.2.3 公司级应用系统项目的执行按上级主管部门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5.3 应用系统的上线
5.3.1 系统上线的必备条件
5.3.1.1 系统建设开发单位按照系统需求说明书、系统目标任务书或合同中的规定已完成系统的开发和实施,系统已相对运行稳定。
5.3.1.2 系统建设开发部门对系统已进行严格的自测试,测试包括系统的功能实现、安全性、性能、可用性、兼容性、集成性等方面,并形成测试报告。测试结果必须证明系统具备上线的条件,并获得系统建设开发单位、业务主管部门、信息中心的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