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区别与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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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劳务关系)与承揽关系,承包关系的区别

关系(劳务关系)与承揽关系,承包关系的区别

雇佣关系(劳务关系)与承揽关系,承包关系的区别
劳动合同:亦称劳动契约,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确立劳动关系,依法协商达成的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劳动合同的特征:1、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2、劳动
合同内容具有劳动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和对应性;3、劳动客
体具有单一性,即劳动行为;4、劳动合同具有诺成、有偿、
双务合同的特性。

承包经营合同又称“承包合同”。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中,为落实生产经营责任制,确定国家、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工商企业、
公民的责权利关系和承包人承包经营权的一种法律形式。

合同
适用范围十分广泛。

广义的包括农业承包经营合同和工商企业
的承包经营合同。

承包经营企业为落实企业内部经济责任
制,由企业同其所属机构或职工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称为
“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它是实现生产经营和劳动管理的一种
手段,属于工商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的特殊形式,同一般企业承
包经营合同有所不同,工商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由发包、承包双
方按照平等、自愿协商的原则,以书面形式订立,其内容一般
应包括以下主要条款:承包形式;承包期限;上交利润或减亏数额;国家指令性供应计划和产品生产计划;产品质量及其他主要经济技术指标;技术改造任务、国家资产维护和增殖;留利使用、贷款归还,承包前的债务处理;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对企业经营者的奖罚;合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等。

二者的区别是显而易见的,劳动合同形成劳动关系,在劳资双方之间产生劳动权利义务关系,而承包经营合同是平等民事主体签订的合同,双方互负承包权利义务。

承包经营者不享有企业的工资待遇及社会保险福利。

承揽与雇佣的区别

承揽与雇佣的区别

承揽与雇佣的区别
承揽与雇佣是在商务合作中常见的两种合作形式,它们之间有以下主要区别:
1. 合作主体:承揽一般是指一个独立的个人或者公司承担某项工作或任务,独立完成并向委托方交付成果;而雇佣则是指一方(雇主)与另一方(员工)签订合同,雇佣员工为雇主提供特定服务。

2. 合作性质:承揽是一种外包形式,委托方将具体任务或工作外包给承揽方,承揽方独立完成任务,与委托方之间通常没有劳动关系;而雇佣是一种雇主与员工之间的雇佣关系,员工按照雇主的指示进行工作。

3. 责任分担:在承揽关系中,承揽方通常承担完成工作的责任,并对成果质量负责;而在雇佣关系中,雇主对员工的工作结果负有主要责任,员工只需要按照雇主的要求进行工作即可。

4. 报酬形式:承揽的报酬通常是在合同中约定的一次性支付或者按照完成进度支付;而雇佣的报酬通常是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时间周期进行支付,如每月、每周或每小时支付工资。

总的来说,承揽是一种临时性的、相对独立的合作形式,双方关系相对简单;而雇佣是一种更稳定的合作形式,涉及到更多的劳动法律法规和员工福利等问题。

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劳务关系承揽关系之间区别与认定

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劳务关系承揽关系之间区别与认定

第一讲:劳动关系的认定(一)--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承揽关系的区别一、劳务关系及雇佣关系二、劳动关系及劳务关系三、劳动关系及雇佣关系四、雇佣关系及承揽关系一、劳务关系及雇佣关系(理论上两者有差别雇佣关系强调“受雇”,而劳务关系强调“只提供劳动力”,但实践中常将两者做为同一概念。

)(一)概念雇佣关系是指受雇用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接受雇用人的指挥及安排,为其提供特定或不特定的劳务,雇用人接受受雇人提供的劳务并依约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务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之间就劳务事项进行等价交换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区别1、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人身支配及服从管理关系不同。

雇用关系中雇主及雇员之间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双方之间具有支配及服从的关系,雇用人必须为受雇人提供合理的劳动条件和安全保障,同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受雇人则需听从雇用人的安排,按其意志提供劳务;劳务关系中双方只形成劳动力的支配及被支配关系,并不存在服从管理及被服从管理关系。

2、提供劳动和支付报酬的内容不同。

雇佣关系中,雇工所付出的主要是劳动力,当然也包含一定的技术成果,但通常其技术含量比较低,其报酬成分也比较单一,仅仅包括劳动力的价值。

雇主享有雇工劳动的一切成果,这种成果不是雇主付酬的直接对象。

劳务关系中劳动者只提供单纯的体力劳动,没有技术含量的成分,所获报酬也仅是劳动力的价值。

3、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

(注该区分是在《侵权法》出台前的责任承担)雇佣关系中,依现代民法原则,雇主对雇员的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只要雇员在进行受雇工作中因工伤事故而遭受损害,雇主就应赔偿,而不存在免责事由。

而劳务关系中,由于双方当事人在损害的发生上均无过错,故适用公平原则,即由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对受损害方的经济损失作适当补偿。

(三)《侵权责任法》35条中的劳务关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如何区分承揽关系和雇佣关系

如何区分承揽关系和雇佣关系

如何区分承揽关系和雇佣关系现实生活中,不少人对承揽关系和雇佣关系的概念认识不清,缺乏风险防范意识,往往会遭受到巨大的经济损失。

尤其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由于承揽和雇佣都是提供劳务的形式,发生纠纷时,很容易混淆两个法律关系。

因此,如何区分承揽和雇佣往往成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争议的焦点。

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存在着本质上的区别:1、归责原则不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与定作人是一种合同关系,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承揽人如在工作中受伤,不属于合同的约定,定作人不负有赔偿义务。

而在雇佣关系中,雇主和雇员的地位不同,雇员在雇主的控制下完成工作,雇主处于主导地位,双方存在人身依附关系,所以雇主在雇佣关系中承担的是严格无过错责任,即不论雇主是否有过错,只要雇员在雇佣活动中受到人身损害或致人损害,赔偿权利人均可以向雇主要求赔偿。

2、目的不同承揽关系以交付劳动成果为目的,承揽人依据一定的专业技术,为定作人提供劳务,重在有形工作成果的完成,承揽人提供劳务仅是实现目的的手段。

雇佣关系是一种劳务活动的过程,其目的在于给付劳务,以劳务本身为其合同标的。

3、劳务性质不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与定作人是一种合同关系,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不存在人身依附,承揽人对于其经营范围内的工作安排有完全的自主权,定作人无权干预。

雇佣关系中雇员在雇主的控制下从事雇佣活动,双方存在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雇员的工作具有从属性,对于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作进程等如何安排没有自主选择权,应当服从雇主的安排、指挥和监督。

4、报酬给付不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提供的劳务技术含量较高,获得的报酬相对雇佣关系较高一些,且如果承揽人提供劳务,但工作未完成或不符合定作人要求的,定作人可不支付报酬。

雇佣关系中,雇员大多提供简单机械的体力劳动,技术含量较低,报酬相应较低,但报酬一经确定后,即使未达到雇主所期望的结果,雇主仍须支付雇员报酬。

5、劳务专属性不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可以将承揽的工作部分交给第三人完成,也可以与他人合伙完成工作,还可以请帮手共同完成工作。

如何区别与认定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

如何区别与认定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

如何区别与认定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
雇佣关系是指受雇⼈向雇佣⼈提供劳务,雇佣⼈⽀付相应报酬形成权利义务关系。

那么,如何区别与认定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呢?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如何区别与认定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
定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具有如下区别:
第⼀,当事⼈之间是否存在控制、⽀配和从属关系。

如果存在为雇佣关系,反之则为承揽关系。

第⼆,是否由⼀⽅指定⼯作场所、提供劳动⼯具或设备、限定⼯作时间。

如果⼀⽅指定场所、提供⼯具并限定⼯作时间则为雇佣关系,反之则为承揽关系。

第三,是定期给付劳动报酬还是⼀次性结算劳动报酬。

前者为雇佣关系,后者为承揽关系。

第四,是继续性提供劳务,还是⼀次性提供劳动成果。

前者为雇佣关系,后者为承揽关系。

第五,当事⼈⼀⽅提供的劳动是独⽴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还是构成合同相对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

前者为雇佣关系,后者为承揽关系。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按照定作⼈的要求完成⼯作,交付⼯作成果,定作⼈⽀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作。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如何区别与认定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问题进⾏的解答,如果您需要更多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案例

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案例

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案例
案例1:承揽关系vs 雇佣关系
背景:小明是一位年轻的程序员,他正在考虑与一家科技公司合作。

案例说明:
1. 承揽关系: 小明与该科技公司签署了一个合同,作为一个独立承包商,他将按照合同的约定,为公司提供一定的服务。

他拥有自己的工作空间和工具,并且在完成工作的时间和方式上有较大的自由度。

小明负责管理自己的工作和收入,并对自己的利润和损失负责。

2. 雇佣关系: 小明与该科技公司签署了一份聘用合同,成为该公司的全职员工。

作为员工,他必须按照公司规定的工作时间和方式来完成工作,并接受公司的领导和监督。

小明享受公司提供的福利和保险,并且薪酬由公司直接支付。

承揽关系和雇佣关系的区别:
1. 管理自由度: 在承揽关系下,小明可以自由决定如何完成工作,而在雇佣关系下,小明需要按照公司的规定和要求进行工作。

2.薪酬和税务: 在承揽关系下,小明的收入来自于与公司达成的合同金额,并且
他需要自行负责支付税收和其他费用。

在雇佣关系下,公司直接支付小明的薪水,并负责扣除税款和其他相关费用。

3. 福利和保险: 在承揽关系下,小明需要自行购买保险和福利计划。

在雇佣关系下,公司通常会为员工提供福利和保险。

结论:
承揽关系和雇佣关系在工作方式、责任和报酬等方面存在差异。

在承揽关系下,小明作为独立承包商负责与公司合作的服务,而在雇佣关系下,小明作为公司的员工执行公司安排的工作。

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

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

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承揽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完成一定的工作成果,他方待工作成果交付后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关系是基于承揽合同的履行在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主要在于:第一,主体地位不同.雇佣关系中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着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雇主可以对雇员实行管理和监督,可以制定一系列的规则和制度来约束雇员.雇主可以随时对工作进行修正,雇员工作过程中必须听从雇主的指挥与安排,其提供劳务的时间和方式往往不能由自己决定.雇员的劳动系一种"从属性劳动".而承揽关系中,定作人与承揽人地位平等,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如何完成工作,由承揽人自己决定,不受定作人的监督.承揽人一般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工作,他有权根据自己的经验,知识和技能,选择他认为完成工作的最好方法.承揽人的劳动系一种"独立劳动".第二,目的不同.雇佣关系中,雇佣合同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合同标的是提供劳务,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的释解,劳务是指不以实物形式而以提供活动的形式满足他人的某种需要的活动.故无须要求劳务是否产生了雇主可期望的结果,雇员只要提供了劳务就有权获得报酬.而在承揽关系中,承揽合同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提供劳务仅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承揽人一般对工作成果具有瑕疵担保义务,工作成果质量的高低,将会影响到承揽人能否依约获得报酬.可见,雇佣关系偏重于劳动者出卖劳动力的行为,承揽关系则偏重于完成的劳动成果.第三,债务不履行的判断标准不同.雇佣关系中,不涉及工作成果的交付,侧重于提供的劳务是否合格,雇员未按雇主要求提供劳务即构成违约.而承揽关系中,承揽合同属于交付成果型合同,没有交付成果或交付的成果不符合约定即为违约.第四,劳务专属性程度不同.雇佣关系中,未经同意,雇员不能将自己应付的劳动义务转移给他人承担,必须亲自履行.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只要能完成一定工作成果即可,并不一定要由承揽人自己提供劳务,可以将承揽的部分工作交给第三人来完成[!].第五,风险承担者不同.雇佣关系中,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危险,意外事故或损失,一般是由接受劳务的雇主承担.而承揽关系中,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风险则是由完成工作的承揽人承担,除非损失是由于定作人的指示过失等原因造成的.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在理论上虽然较为清楚,但在实践中往往容易混淆,如某人因装修房子,请一农民工搬运垃圾,讲好搬完后再付报酬,农民工在搬运垃圾时偷懒,把垃圾直接从三楼阳台上倒下去,造成过路人损伤;装修房子,请运输公司运送东西,讲好按搬运车数支付费用,搬运公司的车子在搬运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上述关系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就较难判断.因此,在实践中应根据以下标准来判断雇佣关系存在与否,并结合合同履行的全过程进行综合分析.一是看工作场地,生产条件(如工具,设备,原料等)由谁提供.雇佣关系中,工作场地,生产条件一般由雇主提供,雇员只负责提供劳务.而承揽关系中,工作场地,生产条件一般由承揽人负责提供,承揽人向定作人支付的是工作成果.二是看报酬支付方式.雇佣关系中,雇主一般按星期,日,时向雇员支付报酬,该报酬相当于劳动力的价格.而承揽关系中,定作人因承揽人完成某项工作成果或做完某件事而支付报酬,该报酬不仅包括劳动力价格,还包括其他的一些工本费等.三是看工作的内容.雇佣关系中,雇员的工作对雇主而言是不可或缺的,是雇主所从事的行为整体的一部分;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的工作通常不受定作人所从事的工作内容的限制,是定作人工作的附属部分["].笔者认为,通过以上分析,综合判断不难得出上述两个例子应属承揽关系而不是雇佣关系.但还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在实践中,并非任何合同关系都会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标准,而且后两个标准往往较为模糊,难以认定.这时应遵循以下原则进行判断:只要某个合同关系中的工作场地,生产条件是由雇主提供,而不管是否满足其他两个标准或其中一个标准,都视为雇佣关系,否则视为承揽关系.因为上述判断标准中,第一个标准是主要标准或者说是本质标准,而其他两个标准则为次要标准或者说辅助标准.。

论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及其实践意义

论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及其实践意义

论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及其实践意义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雇佣合同和承揽合同在商业活动中被广泛使用。

虽然这两种合同都是以提供劳务为目的,但它们在法律和实践中存在着一些区别。

一、定义与特点
雇佣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协议,以换取劳动者提供的劳务为基础,通过支付薪金等方式来实现经济利益的分配。

雇佣合同通常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长期性,涉及到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工作时间、工资待遇、保险福利等方面。

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协议,以完成特定工作或项目为目的,通过支付报酬等方式来实现经济利益的分配。

承揽合同通常具有一定的时限性和专业性,涉及到承揽人的技能和责任、委托人的要求和支付方式等方面。

二、实践意义
了解雇佣合同和承揽合同的区别,对于商业活动的合法性和稳定性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比如,在招聘员工或租赁劳务时,应根据实际需求选择雇佣合同或承揽合同的方式,避免因契约形式不当而引发的法律纠纷。

此外,在商业活动中,雇佣合同和承揽合同还涉及到税收、社保、劳动保护等方面的问题。

对于双方来说,了解两种合同的不同特点和法律规定,有助于规避潜在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

三、结论
雇佣合同和承揽合同虽然都是以提供劳务为目的,但它们在法律和实践中存在着一些区别。

通过了解两种合同的定义、特点和实践意义,可以有效地避免商业活动中的法律纠纷和经济风险,实现合同双方的利益最大化。

试析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

试析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
试 析 雇 佣 关 系与 承 搅 关 系的 区别
张 伟
( 南京大学法学院 江苏南京 209 ) 10 3
摘 要:广义的雇佣关 系包含 了属 于劳动法 范畴的劳动关 系和仍 然属于 民法 范畴的狭 义雇 佣关 系两者的 目的与利益、主体 法律地位 、合 同标 的及权 利 义务等方 面的不同表现入手 ,提 出划 分标准 ,以正确 界 定 当事人 法律 责 任 。 关键词 :承揽 关 系 雇 佣关系 区别标 准 法律 责任 法律特征:1 、承揽关 系以完成一定的工作成果为 目的;2 承 揽关系 中的工作成果具有特定性;3 承揽关 系主体平等 4 承 揽关系 中承揽人独立承担风险 ,独立完成工作成 果。 二 区分雇佣关 系与承揽关系的必要性 ( )区分承揽关 系与雇佣关系是区分 劳动关 系与狭义 一 雇佣关 系的前提 ,而后者 的区分又将导致法律适用的不同 , 并进而直接导致当事人权利 、义务 与责任的不同分配后果 。
范畴 。由于分属不同法律 调整范畴 , 其无论在实体法还是程 序 法 上 都 存 在 巨大 差 别 。 ( )承揽关系与雇佣关 系中的损害赔偿责任不 同,表 二
现在:首先 , 在雇佣关系中 , 员从事雇佣活动致他人损害 雇 的赔偿责任 由雇主承担 承揽关 系中的当事人对履行合 同中
致 他人之损害独立承担责任。 其次 , 员在从事雇佣活动 中 雇 受到他 人损害的赔偿责任可以 由雇主承担 , 也可以由权利人 主张 由侵害人承担 , 权利人对此享有选择枕 如果雇 主承担 赔 偿责任 ,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在承揽关 系中,当事人受 他人侵 害的赔偿责任与对方当事人人无关。 最后 , 雇员因从 事雇佣活动而受害的赔偿责任适用严格 责任 的规责原则。 承
( )雇佣关 系为当事人 间劳动力使用权 自由出让与受 二 让之协议关 系;雇佣关 系成立后 ,雇佣双方之 间遂建立起一 种指挥与服从 的内部管理关系 ,具 有隶属性 。

承揽合同关系与雇佣合同关系的区分标准

承揽合同关系与雇佣合同关系的区分标准

承揽合同关系与雇佣合同关系的区分标准【承揽合同纠纷】承揽合同关系与雇佣合同关系的区分标准为了准确区分雇佣合同关系与承揽合同关系,笔者结合司法实践,试图从以下几个方面为区分二者一些参考标准: 1、从合同标的角度考虑。

承揽合同是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劳务仅仅是完成工作的手段,承揽人【承揽合同纠纷】承揽合同关系与雇佣合同关系的区分标准为了准确区分雇佣合同关系与承揽合同关系,笔者结合司法实践,试图从以下几个方面为区分二者一些参考标准:1、从合同标的角度考虑。

承揽合同是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劳务仅仅是完成工作的手段,承揽人向定作人交付的是工作成果;而雇佣合同是以直接劳务为目的,受雇人向雇佣人交付的是劳动力。

如果雇佣人已经劳务,但未完成定作人所要求的工作成果,承揽人不能请求定作人支付报酬;如果定作人已经劳务,即使未能达到雇佣人所期望的结果,雇佣人仍须支付受雇人报酬。

如本案甲与乙之间,乙如果不能将建筑材料按指定地点搬运完毕,就无权要求甲支付报酬,而乙某与蒋某五人的关系,则是不伦蒋某五人是否将建筑材料搬运完成,乙某均需支付蒋某等五人劳动报酬。

2、从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关系角度考虑。

承揽合同的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支配与服从的关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雇佣合同的受雇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须听从雇佣人的安排、指挥,雇佣人与受雇人之间存在控制、支配与从属关系。

在承揽合同中,尽管承揽人需要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但定作人对于承揽人的要求与雇佣人对受雇人的要求具有本质区别。

定作人对承揽人的要求主要体现在对工作成果的要求上,一般不计较实现工作成果的手段。

而雇佣人即使对受雇人采取目标控制的管理方式,依然要对受雇人的工作过程加以管理。

例如,本案中甲对乙无管理支配权,乙仅需完成合同任务,交付劳动成果,甲即应支付报酬,而乙与蒋某等五人之间则不同,蒋某等受雇于乙,须服从乙的指挥和安排,按其要求完成任务。

3、参考报酬的给付形式。

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是什么

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是什么

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是什么在民法中,⼈与⼈之间总会形成各种各样的法律关系,这些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享有不同的权利与义务。

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看似相似,其实是有区别的,那么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是什么呢?接下来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是什么1、⼯作的性质不同。

雇佣合同是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的,承揽合同则是以完成⼯作成果为⽬的,提供劳务仅是完成⼯作成果的⼿段。

如果⼯作的⽬的只是单纯的提供劳务,则为雇佣;如果以完成⼯作成果为⽬的,提供劳务仅仅是完成⼯作的⼿段,则为承揽。

2、⼈⾝依附关系不同。

雇佣关系的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着⼀定的⼈⾝依附关系,雇员对于⼯作地点、⼯作时间、⼯作进程等如何安排没有⾃主选择权,雇主可以随时⼲预雇员的⼯作;承揽关系的定作⼈与承揽⼈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双⽅⾃始⾄终地位平等,不存在⼈⾝依附,承揽⼈对⼯作如何安排完全有⾃主决定权,定作⼈⽆权进⾏⼲预。

3、报酬确定的基础和风险不同。

雇佣关系中,报酬的确定是根据市场劳动⼒的价格结合相应的⾏业标准确定的。

报酬⼀经确定后,雇员⼀般能在长时间内取得稳定的报酬数额,不存有亏损的风险;⽽承揽关系的劳动报酬是基于⾃⾝的技能或⽣产规模、原材料的价格等确定的,劳动报酬有时与材料的价格相结合,⽽且,承揽⼈还要承担潜在亏损的风险。

4、合同义务可否转移不同。

雇佣关系的雇员不能将⾃⼰应负的劳务义务转移给他⼈承担,必须亲⾃履⾏雇佣契约;承揽关系中,承揽⼈可以将承揽的⼯作部分交给第三⼈完成,也可以与⼈合伙完成⼯作,还可以请帮⼿共同完成⼯作。

5、法律责任不同。

依《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10条、第11条规定,雇员与承揽⼈在完成⼯作过程中造成⾃⾝损害的归责原则是不同的。

雇员损害赔偿适⽤⽆过错责任原则,雇主能够举证证明雇⼯⼈⾝损害是由不可抗⼒引起或由雇⼯故意⾏为造成,才可以免责。

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承揽关系之区分

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承揽关系之区分

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承揽关系之区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和劳动法制的不断完善,我国的劳动力市场空前活跃,劳务用工形式变得灵活多样,随之也出现了各种基于劳动力提供者与劳动力需求者(或使用者)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其中尤以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居多。

由于历史渊源相同,这四种关系比较接近或相似,容易混淆,更主要的是它们分属不同法律规范调整,发生纠纷后当事人在责任承担上也有很大区别,从而对当事人的利益具有重大影响。

司法实践中,准确区分这四种关系十分重要。

笔者认为,研究区分这四种关系,须从了解和掌握他们的概念、特征以及相互之间的联系入手。

一、劳动关系1、概念:劳动关系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广义的劳动关系是指人们在从事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狭义的劳动关系仅指现行劳动法调整对象之间发生的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一方有偿提供劳动力,由另一方用于实现其经济利益的社会关系。

(以下所指劳动关系除特别注明外均按狭义说)2、分类:按实现劳动过程的方式来划分,劳动关系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实现劳动过程的劳动关系,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由用人单位直接组织劳动者进行生产劳动的形式。

当前这一类劳动关系居绝大多数;另一类是间接实现劳动过程的劳动关系,即劳动关系建立后,通过劳务输出或借调等方式由劳动者为其他单位服务实现劳动过程的形式,这一类劳动关系目前居少数,但今后会逐渐增多。

按劳动关系的具体形态来划分,可分为正常情况下的劳动关系、停薪留职形式、放长假的形式、待岗形式、下岗形式、提前退养形式以及应征入伍形式等等。

按用人单位性质分类,可分为国有企业劳动关系、集体企业劳动关系、三资企业劳动关系、私营企业劳动关系等等。

按劳动关系规范程度划分,可分为规范的劳动关系(即依法通过订立劳动合同建立的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是指未订立劳动合同,但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的情况)、非法劳动关系(如:招用童工和无合法证件人员,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等情形)等。

承揽关系和雇佣关系的区别及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后果

承揽关系和雇佣关系的区别及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后果

承揽关系和雇佣关系的区别及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后果1找人帮助我们安装东西或者卸载东西是属于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呢,以及发生侵权了所要承担的责任该如何划分呢,本期文章我们就探讨一下。

一、本期案例赵某振等三人分别承包了某飞公司的外墙保温工程,2019年12月14日,赵某振等三人分别出资购买保温材料岩棉,公司将货物运到丰胜合园工地后,因车辆进不到工地,需要将岩棉从货车上卸下换装三轮车运至工地。

赵某振等三人委托刘某联系装运人员,刘某电话联系赵某敬,让赵某敬联系装运人员,赵某敬找来张某华和崔某峰、王某平、王某喜等共8人,刘某与赵某敬约定,负责卸货运输到指定地点,自带运输车辆,每件2元。

当天上午九时许,张某华在大型半挂车上卸岩棉工作的过程中,从大货车上掉下来,其头部着地,导致受伤。

张某华受伤后被送至辉县市中医院治疗,后转入新乡市中心医院、新乡市第一人民医院、郑州市阜外华中心血管病医院等医院住院治疗。

经诊断张某华伤为右颞叶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右侧硬膜下血肿,右侧颅骨骨折等,张某华截至2020年4月25日共支付医疗费270966.2元,其中辉县市中医院治疗费用为1790.71元,新乡市中心医院治疗费用为217796.67元、新乡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费用为20845.79元、郑州市阜外华中心血管病医院治疗费用为23272.83元,外购药品及器械费用为7260.2元,以上共计270966.2元。

张某华、赵某敬等8人共用了4辆车,每辆车50元,装卸岩棉1636件,赵某振支付装运费用704元,王某堂支付装运费用1088元,庞某明支付装运费用1480元,赵某振等三人共支付给刘某装卸运输费用3272元,刘某将该费用通过微信支付给赵某敬,赵某敬将款按照其约定进行了平均分配。

一审法院重审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该案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还是承揽合同纠纷的问题。

该案属于承揽合同纠纷。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

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

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雇佣(劳务)合同关系、承揽合同关系的区别如下:1、概念不同。

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用人接受受雇用人提供的劳务并按约定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

承揽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务关系是指劳动者提供劳动力,用人单位使用劳动力,双方形成劳动力的支配与被支配关系。

2、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人身支配与服从管理关系不同。

雇佣关系中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双方之间具有支配与服从的关系,受雇人则需听从雇用人的安排,按其意志提供劳务,双方形成劳动力的支配与被支配关系;承揽合同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是平等的,不存在支配与服从的关系,在劳动中承揽人一般是自行决定自己的操作规程和劳动过程,不受定作人的组织指挥和监督管理,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

3、提供劳动和支付报酬的内容、工作期限不同。

雇佣关系中,雇工所付出的主要是劳动力,当然也包含一定的技术成果,但通常其技术含量比较低,其报酬成分也比较单一,仅仅包括劳动力的价值。

雇佣关系通常时间较长,为长期雇佣,但也有不定期、临时性雇佣。

而在加工承揽关系中,承揽人所付出的主要是一定技术成果,其次才是一定的劳动力;承揽事项应具有特殊性,它一般需要具备相应的设备条件,蕴涵一定的技术成份,为此,合同法规定承揽事项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相类似的工作,且规定了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承揽。

承揽关系中的报酬也不同于一般劳务关系中的报酬,其报酬不仅仅包含劳动力的价值,还应当含有技术成份的价值以及一定的利润成分,即定作人接受承揽人物化的劳动成果,该成果是定作人付酬的直接对象;承揽合同通常具有短暂性和临时性。

4、承担的法律责任及归责原则不同。

雇佣关系中雇工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案例

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案例

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案例摘要:一、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定义与区别1.承揽关系2.雇佣关系3.两者的区别二、承揽关系案例1.案例一:公司与个人之间的承揽关系2.案例二:个人之间的承揽关系三、雇佣关系案例1.案例一:公司与个人之间的雇佣关系2.案例二:个人之间的雇佣关系四、如何判断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1.合同的约定2.工作内容的性质3.劳动报酬的支付方式五、法律对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的保护1.承揽关系的法律规定2.雇佣关系的法律规定3.权益保障正文:一、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定义与区别承揽关系是指一方(承揽人)按照另一方(委托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关系。

而雇佣关系是指雇主与雇员之间的一种劳动关系,雇员在雇主的指导下,提供劳动力,雇主支付工资。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工作成果的归属、完成工作的方式、报酬支付方式等方面。

二、承揽关系案例1.案例一:公司与个人之间的承揽关系某公司需要设计一款产品包装,与设计师A签订合同,要求A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设计,并交付设计稿。

公司根据设计稿的质量和数量支付给A一定的报酬。

在这个案例中,公司与设计师A之间形成承揽关系。

2.案例二:个人之间的承揽关系B是一名程序员,C需要开发一个应用程序。

B与C签订合同,约定在一定时间内完成应用程序的开发,并交付给C。

C根据开发完成的应用程序支付报酬给B。

在这个案例中,B与C之间形成承揽关系。

三、雇佣关系案例1.案例一:公司与个人之间的雇佣关系某公司招聘一名前台接待员,D应聘成功后,公司与D签订劳动合同。

D 在公司的指导下,负责前台接待工作,公司按照约定的工资支付给D报酬。

在这个案例中,公司与D之间形成雇佣关系。

2.案例二:个人之间的雇佣关系E是一家餐厅的厨师,F是该餐厅的员工。

E在F的指导下,按照餐厅的要求,完成烹饪工作。

餐厅按照约定的工资支付给E报酬。

在这个案例中,E与F之间形成雇佣关系。

四、如何判断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要判断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首先可以从合同的约定入手,其次可以分析工作内容的性质,以及劳动报酬的支付方式等方面。

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案例

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案例

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案例摘要:一、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定义与区别1.承揽关系的定义2.雇佣关系的定义3.两者的主要区别二、承揽关系案例分析1.案例背景2.案例中承揽关系的表现3.案例中承揽关系的法律适用三、雇佣关系案例分析1.案例背景2.案例中雇佣关系的表现3.案例中雇佣关系的法律适用四、结论与建议1.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在实际运用中的注意事项2.对于企业与劳动者如何维护自身权益的建议正文:一、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定义与区别承揽关系是指一方按照另一方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另一方支付报酬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而雇佣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提供劳动,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在用人单位的指挥下提供劳动,并获得劳动报酬的一种社会经济关系。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承揽关系中,工作成果的完成是承揽人的主要义务,而雇佣关系中,劳动者的主要义务是提供劳动。

二、承揽关系案例分析以某装修公司为例,该公司与业主签订的合同为承揽合同。

装修公司在完成装修工程的过程中,自行负责购买材料、雇佣工人等事项,并且对工程质量负有全部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装修公司与工人之间是承揽关系,工人按照装修公司的要求完成工作,装修公司支付报酬。

三、雇佣关系案例分析再以某餐饮企业为例,该企业与员工签订的合同为劳动合同。

员工在企业的指导下完成各项工作,企业负责提供工作环境、设备以及工资待遇。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与员工之间是雇佣关系,员工在企业的指导下提供劳动,企业支付劳动报酬。

四、结论与建议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在实际运用中,企业与劳动者都应注意明确合同的性质,以免发生纠纷。

对于企业来说,选择合适的合同类型有利于规范管理、降低风险。

对于劳动者来说,了解合同性质有助于维护自身权益。

雇佣关系、承揽关系、劳动关系、委托关系的具体如何区分

雇佣关系、承揽关系、劳动关系、委托关系的具体如何区分

雇佣关系、承揽关系、劳动关系、委托关系的具体如何区分在商业和工商业活动中,经常会出现雇佣、承揽、劳动和委托这几种关系。

这些关系之间的差别并不细微,每一种关系都有着独特的特征和呈现形式。

因此,我们需要详细地研究这些关系,以便合理地予以区分。

雇佣关系雇佣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的合同关系。

在雇佣关系中,用人单位通过一定的劳动条件和薪资待遇,着手雇佣一名员工,使其为公司的经济利益服务。

在此过程中,用人单位可以按照自身的要求定向安排和指挥员工的工作,并对员工的行为和出勤状况进行管理。

在雇佣关系中,用人单位需要出具正式的聘书,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被雇佣者则需要签署雇佣合同,并遵守该合约中的条款。

此外,用人单位还需要为员工缴纳各种社会保险和福利,承担雇佣员工带来的管理风险。

承揽关系承揽是指一种委托性质的商业活动,在该活动中,客户将业务交由一家或多家承揽商处理以实现某种目标。

承揽商与客户之间的关系建立在一种特殊的合同关系之上,即承揽合同。

在承揽关系中,承揽商有权决定自己的工作时间,并有权自主决定如何完成客户交代的任务。

同时,承揽商不受雇佣人的具体指导和要求。

承揽商的薪资通常是以任务完成情况为基础的奖金或报酬,与客户之间的关系通常以项目和合同为基础,而非雇佣关系。

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在雇佣关系的基础上衍生出来的一种新型关系。

在实践中,劳动关系是指由工会机构和企业管理层之间形成的一种劳动关系。

在劳动关系中,工会机构必须代表具有一定数量的劳动力的工人,与用人单位进行集体协商,共同商定劳动关系相关政策。

劳动关系通常在雇佣关系的基础之上形成,其中劳动力受雇于用人单位,并以一定的工资和福利承担相应的职责。

此外,劳动关系还涉及到工会、劳动法律和劳动协议等相关法律和行为准则。

委托关系委托关系是指一种城市或者区域管理层面的关系,客户向委托代理之类的机构交付处理某项任务。

在委托关系中,客户委托第三方机构处理某项任务时,该机构可以自行决定如何处理任务,但必须根据客户的意图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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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区别与认定
(一)区别之处:
1、含义不同。

雇佣契约,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于一定或不定的期间内,为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之契约,其目的在于提供劳务,以劳务本身为标的,但不对劳务产生的结果负责。

承揽,即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他方按工作给付报酬之契约。

约定完成工作之人,称为承揽人,相对人称为定作人。

我国《合同法》第251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2、目的不同。

承揽是以劳务发生结果为目的,因此承揽人虽负担提供劳务的义务,是直接为承揽契约的目的,劳务不过是发生承揽结果的手段。

承揽关系中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是一种提供服务的合同。

加工承揽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是以交付劳动成果为标的的合同关系,而不是以劳动力的交换为标的的劳动合同关系。

而雇佣关系中雇主与雇员之间是一种服务合同,
3、主体地位不同。

雇佣关系中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关系具有不平等性。

在雇佣关系中,以劳动力作为合同的标的,雇主支付的是劳动报酬,雇工用于交换的是“劳动力”。

“劳动力”这种商品必须依附于人身,与人身不能分离。

雇工出卖劳动力,就必须限制让与自身的部分人身权利,雇主获得了支配雇工的部分人身自由的权利。

因此,不管雇主与雇工是否存在隶属关系,其地位的不平等性都会存在。

承揽人虽然在承揽合同中也是提供劳务的一方,但不同于雇佣关系中的雇员,属于独立契约人,相对于定作人来讲,处于平等地位。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的起草者、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博士也认为承揽人属于独立契约人中的一种。

4、判断标准不同。

判断行为人是雇员还是独立契约人,其根本标准在于雇主是否对其有指挥和监督的权利,如果劳务的提供方可以自行决定其工作的各项内容则应当为独立契约人,否则即为雇员。

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区分:(1)工作对于雇主的商业行为而言是否完整和不可缺少。

如果是,就意味着这些工作不是临时应急的,应当认定就是雇员。

(2)报酬的给付以工作时间还是工作效果为标准。

雇佣通常以工作时间的长短作为工资的依据,而独立契约人的报酬是以工作效果来判断的。

(3)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作进程是否由劳务提供方自行决定。

如果能够自行决定,自然是独立契约人,如果需要根据对方的意思来决定,则为雇员。

(4)是谁提供工作的工具和设备。

雇员一般使用雇主提供的劳动工具和设备,但独立契约人一般是自备工具。

(5)领取工资的方式是固定的还是一次性的。

雇员领取工资的方式一般是比较固定的,但独立契约人则比较自由,一般是一次性领取。

(6)工作性质。

如果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提供劳务仅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则为独立契约人,如果该工作的目的只是单纯的提供劳务,则为雇佣。

(7)雇主终止和解除雇佣关系的权利大小。

雇员一般受到法律的强有力的保护,雇主的权利小一些。

5、法律责任不同。

以上特点决定了对雇员责任调整方法上不同于承揽人责任。

依《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9条、第10条、第11条规定,在雇员、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的归责原则是不同的,雇员损害赔偿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雇佣损害赔偿由雇主举证证明其损害的发生是由不可抗力引起或由雇工故意行为
造成的损害,可以免责。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的,原则上由承揽人自己承担,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但在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情形下,定作人依其过错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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