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事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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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及医药研究单位等。 • 4、社会团体 • 如中国红十字会、中华医学会等。它们为社会提供
医事咨询和医疗预防保健服务工作。


• 5、自然人(公民)
• (1)医疗机构内部工作人员管理关系中的医疗机 构工作人员;
• (2)是以普通公民身份参加医事法律关系成为主 体,如医疗服务关系中的病人。
• (3)对于依法个体行医的公民,其地位和作用类 似于医院,他与病人发生医事服务关系,同时接受 当地医药卫生行政机关和其他主管机关的管理和监 督。
• ①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它是医事法律关 系的最高层次的客体。
• ②行为,如医疗服务行为。
• ③物,主要包括进行各种医疗和医事管理 工作过程中需要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 如药品、医疗器具等。
第三节 医事法的基本原则
• (一)保护公民身体健康的原则
• (二)预防为主的原则:坚持防治结合,预防为主 • (三)依靠科技进步的原则 • 大力开展医学科学研究及成果应用,藉以不断提
• (二)法 • (1)规则说,认为法即规则 • 我国古代思想家管仲说:“法律政
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
• (2)理性论,认为法是理性 • 古罗马思想家西塞罗说:“法就是
最高的理性,并且它固植于支配应 该做的行为和禁止不应该做的行为 的自然之中。当这种最高的理性, 在人类理智中稳固地确定和充分地 发展了的时候,就是法。”
• (二)医事法的特征
• 1、以保护公民生命健康权为根本宗旨,这正是它 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志。
• 2、综合性和多样性 • 这是指医事法带有诸法合体,多种调节手段并用
的特征。 • 诸法合体:医事法包含了公法和私法的内容 • 医事法既采用纵向的行政手段调整医药卫生行政
管理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又采用横向的民事 手段调整医事服务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 第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 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 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 4、国际性(社会共同性)
• 世界卫生组织(WHO)等国际组织制定了许多国际医事协议、 条例和公约,成为国际社会共同遵守的准则,从而推动了 源自文库际医事法的发展。
医事法概述
第一章 医事法概述
• 第一节 • 第二节 • 第三节 • 第四节
医事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医事法律关系 医事法的基本原则 医事法的渊源及主要内容
第一节 医事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 一、医事与法的概念 • (一)医事 • 泛指为维护和保障人体生命健康而进行的一切个
人和社会活动的总和。它包含以下内容: • 1、使人体在出生前后便有一个比较强健的体质 • 2、促使人体在生活和劳动过程中增强体质,能
• (4)居住在我国的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也可以 成为我国医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如接受我国国境卫 生检疫机关检疫查验中的外国入境人员。
• (二)医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 权利,指享受特定利益的法律之力
• 义务,指负担不利益的法律之力 •
• (三)医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 这是指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标的)。它包括:
管理监督过程中,与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 之间发生的行政法律关系。
• 横向医事法律关系,是指医药卫生预防保健单位及 医药企业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 民之间,在提供医药卫生服务与商品的过程中所发 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 2、医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特殊性
• 在纵向关系中,必定有一方当事人是医药 卫生管理机关,如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 督机构等;
够避免和抵御外部环境对人体的不良影响,并保 持完满的精神状态和良好的社会适应能力 • 3、对业已患病的人体进行治疗,使之恢复健康
• 《牛津辞典》为“Health”和“Medicine” 下的权威定义分别是:“soundness of body or mind”和“Art of restoring and preserving health”,即分别为“心理与机 体的圆满状态”和“恢复和保护健康的技 艺”。
• 在横向关系中.必定有一方当事人是医药 预防保健机构或个人。
• 四、医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 • (一)医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 1、国家医药卫生行政机关 • 2、医疗卫生单位 • 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组织,包括医疗
机构、医学院校、药检所、妇幼保健院(所)等机构。 • 3、企事业单位 • 主要是指与医事工作有关的食品和药品生产、经营
第二节 医事法律关系
• 一、法律关系 • 二、医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 指由医事法所调整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
位和其他社会团体之间,它们的内部机构 以及它们与公民之间在医药卫生管理监督 和医药卫生预防保健服务过程中所形成的 权利和义务关系。
• 三、医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 1、医事法律关系是一种纵横交错的法律关系 • 纵向医事法律关系,是指国家机关在实施医药卫生
的社会高度专门化的社会控制形式——一种通过 有系统有秩序地适用社会强力的社会控制。”
• 二、医事法的概念与特征
• (一)医事法的概念
• 医事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 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旨在调整保护公民生 命健康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 规范的总和。
• 医事法有狭义和广义两种理解。狭义的 医事法,仅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 务委员会所制定的各种医事法律。

• (3)公意论,认为法是公共意志或共同意志。例如 卢梭说:“法是公意的宣告”
• • (4)正义论,认为法是正义的工具 • 亚里士多德说:“要使事物合于正义,须有毫无
偏私的权衡,法恰恰是这样一个中道的权衡。” 古罗马法学家赛尔苏斯说:“法是善良公正之 术。”
• (5)社会控制说,认为法是社会控制的手段 • 庞德说:“我把法理解为发达的政治上组织起来
• 3、科学性和技术规范性
• (1)科学性
• (2)技术规范性:医事法将医学工作方法、程序、操作 规范、标准等确定下来,成为技术规范,把遵守技术规范 确定为法律义务,使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得到切实保障。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 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 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 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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