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细则知识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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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

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

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期货交易行为,保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郑州商品交易所章程》制定本交易规则。

第二条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主要业务是: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组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期货交易。

第三条本交易规则适用于交易所内的一切交易活动,交易所、会员、投资者、指定交割仓库、指定结算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交易规则。

第二章上市品种和期货合约第四条交易所上市品种为普通小麦、绿豆、红小豆、花生仁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期货品种。

第五条交易日为每周一至五( 国家法定假日除外)。

每一交易日各品种的交易时间安排, 由交易所另行公告。

第六条期货合约是指由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和质量商品的标准化合约。

第七条期货合约的主要条款包括:合约名称、交易品种、交易单位、报价单位、最小变动价位、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合约交割月份、交易时间、最后交易日、交割日期、交割品级、交割地点、最低交易保证金、交易手续费、交割方式、交易代码。

期货合约的附件与期货合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最小变动价位是指该期货合约的单位价格涨跌变动的最小值。

第九条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又称涨跌停板) 是指期货合约在一个交易日中的交易价格不得高于或者低于规定的涨跌幅度,超过该涨跌幅度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不能成交。

第十条期货合约交割月份是指该合约规定进行实物交割的月份。

第十一条最后交易日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在合约交割月份中进行交易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第十二条期货合约的交易单位为“手”, 期货交易必须以“一手”的整数倍进行,不同交易品种每手合约的商品数量,在该品种的期货合约中载明。

第十三条期货合约以人民币计价,计价单位为元。

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细则

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细则

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细则各会员单位:《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细则》已经郑州商品交易所第六届理事会2017年12月6日会议审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细则》修订事项(一)将原第四条第五款修改为:“普麦、菜籽、苹果:车(船)板交割和仓库交割。

”(二)在原第二章第十七节后增加一节作为第十八节,新增四条作为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十八节苹果”“第六十二条交割单位:20吨。

”“第六十三条苹果交割适用国家标准、国家相关规定及本细则规定。

“基准交割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鲜苹果》(GB/T 10651-2008)(以下简称《苹果国标》)一等及以上等级质量指标且果径≥80mm的红富士苹果,其中质量容许度不超过5%,磨伤、碰压伤、刺伤不合格果之和占比不作要求。

“替代品及升贴水:符合《苹果国标》一等及以上等级质量指标且75mm≤果径<80mm的红富士苹果,其中质量容许度不超过5%,磨伤、碰压伤、刺伤不合格果之和占比不作要求,贴水2000元/吨。

”“第六十四条入出库硬度指标规定如下:“入库时,硬度不得低于6.5kgf/cm2;出库时,硬度不得低于6kgf/cm2。

车(船)板交货时按出库处理。

”“第六十五条苹果交割品采用抽筐(箱)检斤方式验重,按以下公式计算货物重量:“货物重量=(抽取苹果总毛重-抽取装果容器的总重量)/抽取件数×货物件数。

“同一客户同一批次交割的装果容器要求规格统一。

”(三)在原第六十二条第十一款后增加一款作为第十二款:“苹果期货合约的交割基准价为该期货合约的基准交割品在基准交割计价点或基准交割仓库散果出库时汽车板交货的含税价格(不含包装物)。

”(四)将原第六十五条第(一)项第2点修改为:“2、卖方提出车(船)板交割申请时,应同时提交相应的拟交割货物信息。

普麦、菜籽车(船)板信息包括:品种、等级、数量、生产年度、交割计价点、货物存放地点等;动力煤车(船)板信息包括:交割数量、交割地点(具体到港口某公司)、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干燥基高位发热量、干燥基全硫、干燥基挥发分、全水分、干燥基灰分、灰熔点、煤种(如为混煤则须注明掺混煤种)、产地以及该批动力煤的检测报告等;苹果车(船)板信息包括:品种、果径、等级、产地、数量、交割计价点等。

期货交易基本规则详解

期货交易基本规则详解

期货交易基本规则详解期货交易规则详解1.交易的标的物:期货交易的标的物是某种商品或资产,如股票、债券、外汇、石油、黄金等。

在选择期货品种时,投资者应该考虑自己的投资目标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期货品种。

2.合约的签订:期货交易需要买卖双方签订合约。

合约中规定了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交易商品的数量、价格、交割日期、交割方式等。

在签订合约时,投资者应该认真阅读合约条款,谨慎签订合约。

3.保证金制度:期货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即买卖双方在交易时需要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以保证合约的履行。

保证金可以以现金、实物或者仓单等方式缴纳,具体缴纳方式视交易所规定而定。

4.价格波动限制:期货市场对于价格波动有一定的限制,以防止价格波动过大导致市场风险过高。

一般来说,交易所会制定涨跌停板制度,限制期货价格的最大波动幅度。

5.交割日期:期货合约规定了交割日期,即买卖双方必须在约定的日期进行交割。

在临近交割日期时,投资者应该关注市场动态,及时做好平仓或交割准备。

6.交易量和持仓量:期货市场的交易量和持仓量也是投资者应该关注的重要指标。

通过观察这两个指标的变化,投资者可以了解市场的走势和期货市场的风险情况。

7.下单方式:期货交易的下单方式有市价单、限价单和止损单等。

市价单是按照市场当前价格进行下单;限价单是按照指定的价格或比当前市场价格更好的价格进行下单;止损单是按照指定的价格或比当前市场价格更差的价格进行下单。

下单时,投资者应该根据市场情况选择合适的下单方式。

8.平仓和交割:期货交易可以进行平仓和交割两种操作平。

仓是指投资者在期货市场上买入或卖出与原有合约数量相等但方向相反的合约,进行对冲;交割则是按照合约规定的条款进行实物交收或资金结算。

期货交易注意事项一、关注市场动态和政策变化:期货市场受到许多因素的影响,包括国内和国际的经济政策、政治事件、自然灾害等。

因此,投资者应该时刻关注市场动态和政策变化,以便及时调整自己的投资策略和操作方法。

郑商所集合竞价规则

郑商所集合竞价规则

郑商所集合竞价规则1. 引言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郑商所)是中国大陆四大商品期货交易所之一,也是亚太地区重要的农产品期货市场。

在郑商所的交易过程中,集合竞价是其中一个重要的交易环节。

本文将对郑商所集合竞价规则进行详细介绍。

2. 集合竞价的定义集合竞价是指在每个交易日的开市前,交易所会根据市场需求和交易情况,设定一段时间进行集合竞价。

集合竞价的目的是为了平衡买卖双方的交易意愿,确定开市交易的价格和交易量。

3. 集合竞价的时间郑商所的集合竞价时间一般为交易日的开市前10分钟,具体时间会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在集合竞价时间段内,交易所会接受投资者的报价,并根据报价情况确定最终的交易价格。

4. 集合竞价的报价方式郑商所的集合竞价报价方式主要有限价报盘和最优价报盘两种形式。

限价报盘是指投资者在集合竞价时间段内,按照自己的意愿报出一个价格和数量,以此来表示自己的交易意愿。

最优价报盘则是指投资者在集合竞价时间段内,报出一个价格,但是不指定数量,投资者只需保证自己的价格优于市场上的最优价格即可。

5. 集合竞价的撮合原则在集合竞价过程中,郑商所会根据投资者的报价情况,采取一定的撮合原则进行价格和交易量的确定。

一般情况下,郑商所会以价格优先和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撮合,即优先选择价格最优的报价,如果价格相同,则根据报价的时间先后顺序进行撮合。

6. 集合竞价的交易结果集合竞价结束后,郑商所会根据撮合的结果确定开市交易的价格和交易量。

如果在集合竞价时间段内存在多个价格相同的报价,那么成交价格将以数量最大的报价为准。

如果存在多个报价数量相同,那么将以最早报价的报价为准。

7. 集合竞价的意义集合竞价作为郑商所交易环节的一部分,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集合竞价能够平衡买卖双方的交易意愿,为开市交易提供一个相对公平的价格和交易量。

其次,集合竞价还能够提高市场流动性,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参与交易。

最后,集合竞价还能够为市场提供一个参考价格,帮助投资者进行交易决策。

交割细则

交割细则

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细则(郑州商品交易所第五届理事会2014年7月4日审议通过,自2014年8月8日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期货交割行为,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交易所交割业务按本细则进行,交易所、会员、客户、指定商品交割仓库(以下简称仓库)、指定商品交割厂库(以下简称厂库)及指定质检机构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条期货交割指期货合约到期时,按照交易所的规则和程序,交易双方通过该期货合约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了结到期未平仓合约的过程。

标准仓单的期货交割实行三日交割法。

标准仓单以外的期货交割根据品种不同确定具体的交货流程。

第三条交易所上市期货品种采用仓库交割、厂库交割、车(船)板交割等交割方式。

仓库交割是指卖方通过将指定交割仓库开具的相关商品仓库仓单转移给买方以完成实物交割的交割方式。

厂库交割是指卖方通过将指定交割厂库开具的相关商品标准仓单转移给买方以完成实物交割的交割方式。

车(船)板交割是指卖方在交易所指定交割计价点将货物装至买方汽车板、火车板或轮船板,完成货物交收的一种实物交割方式。

交割计价点是指车(船)板交割时由交易所指定的用于计算双方各自应承担交割费用的地点。

交易所在交割计价点设置指定交割仓库或者其他交割服务机构,买卖双方选择在交割计价点交割的,应通过以上机构开展,并须交付一定的费用。

第四条各品种采用的交割方式如下:强麦、早籼稻、白糖、棉花、菜油:仓库交割。

甲醇、菜粕、晚籼稻、粳稻、PTA1、硅铁、锰硅:仓库交割和厂库交割。

普麦、菜籽:车(船)板交割和仓库交割。

玻璃:厂库交割。

动力煤:车(船)板交割和厂库交割。

第五条客户的期货交割须由会员办理,并以会员名义在交易所进行,交割结果由客户承担。

第六条不能交付或者接收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的客户不得交割;持仓量为非交割单位整数倍的相应持仓不得交割;不具备甲醇生产、储存、使用、经营或运输资质的客户不得参与甲醇交割。

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

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

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各会员单位:《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修改草案)》已由郑州商品交易所第六次会员⼤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现将修改后的《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予以发布,⾃发布之⽇起施⾏。

特此通知。

第⼀章总则第⼀条为规范期货交易⾏为,保护期货交易各⽅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郑州商品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条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组织的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适⽤本规则。

期货交易是指采⽤公开的集中交易⽅式或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式进⾏的以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交易所为期货相关的其他业务提供交易、清算、交割等服务的,适⽤交易所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交易所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的原则,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履⾏⾃律监管职责。

第四条会员、客户、交割仓库、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期货保证⾦存管银⾏、做市商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从事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交易所业务规则,遵循诚实信⽤的原则。

第五条交易所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接受中国证监会的监督管理。

第⼆章交易业务第⼀节交易场所及设施第六条交易所为期货交易提供交易场所及设施。

交易场所及设施包括交易撮合系统、交易席位、应急交易场所及相关的通信系统等。

第七条交易所在住所地同城设⽴应急交易场所,保障在紧急情况下会员能够正常进⾏交易。

会员因通信系统故障及系统升级、变更等原因导致交易系统⽆法正常运⾏的,可以申请使⽤应急交易场所。

第⼋条交易所建⽴住所地同城及异地数据备份,保证交易数据的安全。

第⼆节交易主体第九条在交易所进⾏期货交易的,应当是交易所会员和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构。

会员和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构接⼊与交易有关的技术系统,应当符合交易所有关规定,接受交易所管理。

第⼗条交易所会员分为期货公司会员和⾮期货公司会员。

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

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

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各会员单位:《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修改草案)》已由郑州商品交易所第六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现将修改后的《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期货交易行为,保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郑州商品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组织的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则。

期货交易是指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交易所为期货相关的其他业务提供交易、清算、交割等服务的,适用交易所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交易所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履行自律监管职责。

第四条会员、客户、交割仓库、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做市商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从事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交易所业务规则,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交易所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接受中国证监会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交易业务第一节交易场所及设施第六条交易所为期货交易提供交易场所及设施。

交易场所及设施包括交易撮合系统、交易席位、应急交易场所及相关的通信系统等。

第七条交易所在住所地同城设立应急交易场所,保障在紧急情况下会员能够正常进行交易。

会员因通信系统故障及系统升级、变更等原因导致交易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可以申请使用应急交易场所。

第八条交易所建立住所地同城及异地数据备份,保证交易数据的安全。

第二节交易主体第九条在交易所进行期货交易的,应当是交易所会员和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构。

会员和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构接入与交易有关的技术系统,应当符合交易所有关规定,接受交易所管理。

第十条交易所会员分为期货公司会员和非期货公司会员。

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结算细则「修订版」

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结算细则「修订版」

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结算细则「修订版」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结算细则「修订版」下面是小编惊险为大家整理的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结算细则【修订版】,希望大家喜欢。

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结算细则【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四条交易所实行分级全员结算制度。

交易所对会员进行结算,期货公司会员对客户进行结算。

第五条交易所的期货结算业务按本细则进行。

交易所及其工作人员、会员及其工作人员、客户和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以下简称存管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结算机构第九条结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守交易所和会员的商业秘密。

第三章存管银行第十二条结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守交易所和会员的商业秘密。

第四章保证金第一节保证金账户开立与管理第十五条交易所与会员之间期货业务资金的往来通过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会员保证金账户和会员专用资金账户办理。

第十七条期货公司会员对客户存入会员保证金账户和专用资金账户的保证金实行分账管理,为每一客户设立明细账户,按日序时登记核算每一客户出入金、盈亏、保证金、手续费等。

第十八条会员开设专用资金账户时,须提交《印鉴授权书》等相关资料,并须经交易所审核同意,并提交《印鉴授权书》等相关资料;会员使用资金管理电子化系统,须与交易所签订《郑州商品交易所资金管理电子化会员服务协议》向交易所提交《郑州商品交易所会员开设专用资金账户申请表》。

……第十九条……及《郑州商品交易所资金管理电子化会员服务协议》《郑州商品交易所会员开设专用资金账户申请表》确定的电子签章均为会员的有效印鉴……。

第二节保证金管理第二十五条交易保证金是指会员在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中确保合约履行的资金,是已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

买卖双方成交后,交易所按持仓合约价值的规定比率和规定的比例收取交易保证金。

…… 第二十七条交易所根据会员当日成交合约数量或者成交合约金额及相关规定计收交易手续费,收取标准由交易所另行规定。

第五章交易结算第一节当日结算第三十一条……(二)如果当日该合约收盘前连续五分钟报价保持停板价格,且交易所计算机系统中只有单方报价时,则以该停板价格为该无成交合约的当日结算价。

郑商所集合竞价规则

郑商所集合竞价规则

郑商所集合竞价规则一、引言郑商所集合竞价是指在特定时间段内,集合竞价交易系统按照设定的规则,对期货合约进行集中报价和成交的交易方式。

本文将详细介绍郑商所集合竞价的规则和操作流程。

二、集合竞价时间集合竞价的时间通常分为两个阶段:开盘集合竞价和收盘集合竞价。

开盘集合竞价时间为9:00-9:15,收盘集合竞价时间为15:00-15:15。

三、报价规则1. 价格限制:郑商所规定了期货合约的价格涨跌幅限制。

在开盘集合竞价和收盘集合竞价阶段,价格涨跌幅限制为合约前一交易日结算价的4%。

如果合约前一交易日结算价低于3元/吨或3%,则价格涨跌幅限制为3元/吨或3%。

2. 报价数量:参与集合竞价的交易员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报出不同的报价数量。

报价数量必须是整数,且不得超过合约的最大交易数量限制。

3. 报价时间:在集合竞价阶段,交易员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出自己的报价。

开盘集合竞价阶段为2分钟,收盘集合竞价阶段为5分钟。

四、成交规则1. 价格优先:在集合竞价交易系统中,价格优先是成交的基本原则。

较高的买入价和较低的卖出价往往会优先成交。

2. 竞价范围:集合竞价阶段,交易员的报价将会被集中汇总,系统将根据报价的优先级和数量进行匹配,形成最终的成交价格。

3. 成交价格:成交价格是集合竞价阶段最后一次成交的价格。

如果集合竞价结束时没有成交,那么成交价格将为该合约前一交易日结算价。

4. 成交数量:成交数量是集合竞价阶段最后一次成交的数量。

如果集合竞价结束时没有成交,那么成交数量将为0。

五、操作流程1. 报价提交:交易员在集合竞价阶段内根据市场行情和需求,提交自己的报价。

报价可以通过专用的交易终端或者交易软件进行提交。

2. 报价匹配:集合竞价交易系统会根据报价的优先级和数量进行匹配,并形成最终的成交价格和数量。

3. 成交确认:成交后,系统将会生成成交确认单,交易员可以通过交易终端查询和确认自己的成交情况。

4. 结算交割:集合竞价结束后,系统将根据成交价格和数量进行结算和交割。

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细则

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细则

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席位管理第三章交易大厅管理第四章远程交易第五章价格第六章信息管理第七章附则附件一:郑州商品交易所即时行情(表式)附件二:郑州商品交易所每日行情(表式)附件三:郑州商品交易所每周行情(表式)附件四:郑州商品交易所每月行情(表式)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细则(年月日第五届郑州商品交易所理事会第一次会议2272003通过年月日第五届郑州商品交易所理事会2020044第二次会议修正自年月日起施行)20046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期货交易,保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易的顺利进行,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交易所、会员、投资者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席位管理第三条交易席位是会员将交易指令输入交易所计算机交易系统参与集中竞价交易的通道。

交易席位分为场内交易席位和远程交易席位。

第四条取得会员资格,即取得一个场内交易席位。

经交易所批准,可以增加交易席位。

第五条会员增加交易席位仅是增加该会员的交易通道,交易所对会员的持仓限额、风险控制及其他有关方面的管理规定不变。

第六条会员申请增加场内交易席位,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经营状况良好且无严重违规记录;(二)自申请之日起前三个月成交量连续排名前位,或从事50交易所期货交易的单量较多;备的其他条件。

具应(三)交易所要求.第七条会员申请增加场内交易席位应填写《郑州商品交易所会员增加席位申请表》,并提交近一年期货交易业务的基本情况、申请增加场内交易席位说明等材料。

第八条增加场内交易席位申请经交易所批准后,会员须与交易所签订协议书,协议期限为一年。

使用费按年收取,每年为万元人民币。

2第九条协议签署后,会员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到交易所办理有关入场手续。

无故逾期的,视同放弃。

第十条如协议尚未到期,会员申请终止使用增加席位,经交易所批准后可提前解除协议。

第十一条会员丧失交易所会员资格的,则其拥有的交易席位全部终止使用。

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结算细则

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结算细则

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结算细则(2020年8月17日郑州商品交易所第七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2020年9月7日〔2020〕65号公告发布,自2020年9月9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易的结算行为,保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防范和化解期货市场风险,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结算是指根据交易结果和交易所有关规定对会员保证金、盈亏、手续费、交割货款及其他有关款项进行计算、划拨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交易所作为中央对手方,统一组织期货交易的结算。

结算实行保证金制度、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和风险准备金制度等。

第四条交易所实行全员结算制度。

交易所对会员进行结算,期货公司会员对其客户、境外经纪机构进行结算,境外经纪机构对其客户进行结算。

第五条交易所的期货结算业务按本细则进行。

交易所及其工作人员、会员及其工作人员、境外经纪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客户和期货保证金指定存管银行(以下简称存管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结算机构第六条结算机构包括交易所和会员的结算部门。

第七条交易所结算部门负责期货交易、交割的统一结算,保证金管理,风险准备金管理以及结算风险的防范。

所有在交易所交易系统中成交的合约必须通过结算部门进行统一结算。

第八条交易所结算部门的主要职责:(一)编制会员的结算账表;(二)办理资金往来汇划业务;(三)统计、登记和报告交易结算情况;(四)处理会员交易中的账款纠纷;(五)办理交割结算业务;(六)控制结算风险;(七)按规定管理保证金;(八)按规定办理其他结算业务。

第九条交易所依据业务规则对会员、境外经纪机构和客户涉及期货交易的相关资料,包括交易记录、结算资料、财务报表及相关的凭证和账册等进行检查时,会员、境外经纪机构和客户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条会员应当设立结算部门。

期货公司会员结算部门负责会员与交易所、会员与客户、会员与境外经纪机构之间的结算工作;非期货公司会员结算部门负责会员与交易所之间的结算工作。

商品期货交易规则详解

商品期货交易规则详解

商品期货交易规则详解1.保证金制度:在期货交易中,任何交易者必须按照其所买卖期货合约价值的一定比例通常为5-10%缴纳资金,作为其履行期货合约的财力担保,然后才能参与期货合约的买卖,并视价格变动情况确定是否追加资金;这种制度就是保证金制度,所交的资金就是保证金;2.每日结算制度:期货交易的结算是由交易所统一组织进行的;期货交易所实行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又称“逐日盯市”,是指每日交易结束后,交易所按当日结算价结算所有合约的盈亏、交易保证金及手续费、税金等费用,对应收应付的款项同时划转,相应增加或减少会员的结算准金;3.涨跌停板制度:涨跌停板制度又称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即指期货合约在一个交易日中的交易价格波动不得高于或低于规定的涨跌幅度,超过该涨跌幅度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不能成交;4.持仓限额制度:持仓限额制度是指期货交易所为了防范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和防止期货市场风险过度集中于少数投资者,对会员及客户的持仓数量进行限制的制度;超过限额交易所可按规定强行平仓或提高保证金比例;期货风险高,申穆温馨提示,请警惕期货市场风险5.大户报告制度:大户报告制度是指当会员或客户某品种持仓合约的投机头寸达到交易所对其规定的头寸持仓限量80%以上含本数时,会员或客户应向交易所报告其资金情况、头寸情况等,客户须通过经纪会员报告;大户报告制度是与持仓限额制度紧密相关的又一个防范大户操纵市场价格、控制市场风险的制度;6.实物交割制度:实物交割制度是指交易所制定的、当期货合约到期时,交易双方将期货合约所载商品的所有权按规定进行转移了结未平仓合约的制度;7.强行平仓制度:强行平仓制度,是指当会员或客户的交易保证金不足并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或者当会员或客户的持仓量超出规定的限额时,或者当会员或客户违规时,交易所为了防止风险进一步扩大,实行强行平仓的制度;简单地说就是交易所对违规者的有关持仓实行平仓的一种强制措施;。

郑州商品交易所鲜苹果期货业务细则

郑州商品交易所鲜苹果期货业务细则

郑州商品交易所鲜苹果期货业务细则(2023年6月13日郑州商品交易所第八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适用于苹果期货2310及后续合约,自2023年6月26日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鲜苹果(以下简称苹果)期货相关业务,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及苹果期货合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交易所、会员、客户、交割仓库(以下简称仓库)、交割厂库(以下简称厂库)、车(船)板交割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交割服务机构)、指定质检机构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交易业务第三条苹果期货合约交易单位为10吨/手。

第四条苹果期货合约报价单位为元(人民币)/吨。

第五条苹果期货合约最小变动价位为1元/吨。

第六条苹果期货合约交割月份为1、3、4、5、10、11、12月。

第七条苹果期货合约交易指令每次最小下单量为1手,限价指令每次最大下单量为1000手,市价指令每次最大下单量为200手。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苹果期货合约交易指令每次最小下单量、每次最大下单量进行调整,具体标准由交易所另行公布。

第八条苹果期货合约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1:30,下午1:30-3:00;其中,上午上午5-10:30为休息时间。

交易所另行公告苹果期货合约开展夜盘交易的,以交易所公告为准。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暂停、取消苹果期货合约夜盘交易或者对夜盘交易时间进行调整,具体由交易所另行公告。

第九条苹果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为合约交割月份的第10个交易日。

第十条苹果期货合约交易代码为AP。

第三章交割业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一条苹果期货适用期货转现货、仓库标准仓单交割、厂库标准仓单交割和车(船)板交割。

苹果期货滚动交割的配对方式为响应配对和组织配对。

具体交割流程按照《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管理办法》及本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苹果期货的交割单位为10吨。

第十三条苹果期货标准仓单交割的最后交割日为合约交割月份的第13个交易日;车(船)板交割的最后交割日为合约交割月份的次月10日。

郑州商品交易所甲醇期货合约及制度规则

郑州商品交易所甲醇期货合约及制度规则

郑州商品交易所甲醇期货合约及制度规则甲醇是一种重要的能源化工品,具有广泛的用途和市场需求。

为了规范甲醇期货交易行为,保护交易参与方的权益,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郑商所”)制定了相应的甲醇期货合约及制度规则。

一、合约规格1.交易品种甲醇期货以甲醇为标的物进行交易。

交易单位为10吨/手。

2.交易代码甲醇期货合约代码为MA,表示“Methyl Alcohol”的英文缩写。

3.报价单位买卖报价以元/吨为单位进行。

4.最小变动价位甲醇期货交易最小变动价位为1元/吨。

5.交割月份交易合约的交割月份为1月、5月、9月。

二、交易时间郑商所对甲醇期货交易时间进行了明确规定。

1.交易日交易日指每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2.交易时段郑商所的甲醇期货交易时段分为日盘和夜盘。

具体交易时段以郑商所公告为准。

- 日盘交易时段:09:00-11:30,13:30-15:00- 夜盘交易时段:21:00-23:30(夏令时为22:00-23:30),01:00-02:30(次日)。

三、合约交割甲醇期货合约交割采取线下交割方式,具体交割品质和交割地点由郑商所根据市场需求和实际情况进行规定。

四、交易规则1.买卖方向甲醇期货合约允许买方和卖方之间进行双向交易,即买涨和买跌。

2.涨跌停板限制甲醇期货交易若出现价格剧烈波动,涨跌幅度会受到限制。

具体涨跌停板的限制根据市场情况进行合理调整。

3.强制平仓如果交易参与方的保证金不足或者违反交易规则,郑商所有权进行强制平仓。

4.交易费用甲醇期货交易会收取交易手续费、交割手续费等费用。

具体费用标准请参考郑商所相关规定。

五、风险管理郑商所严格控制风险,通过多种方式保护交易参与方的利益。

1.交易保证金甲醇期货交易参与方需按照郑商所规定缴纳一定比例的交易保证金。

2.交易限仓郑商所根据市场情况设定了甲醇期货交易的限仓措施,限制交易参与方的最大持仓量。

3.风险准备金为应对市场波动和风险事件,郑商所建立了风险准备金制度。

郑商所组合行情相关情况说明-郑州商品交易所

郑商所组合行情相关情况说明-郑州商品交易所

郑商所组合行情相关情况说明
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系统向市场发布成交行情(报文PID为0x12004)、最优组合报价(报文PID为0x13016),不直接发布最优组合行情数据。

成交行情已经包含了组合委托产生的行情。

交易所直接发送的最优组合报价不能视作组合行情,不能作为投资者进行组合套利交易的依据。

最优组合行情应由行情接收端软件根据交易所发布的成交行情数据推导计算形成,具体推导公式如下:组合行情有五个行情要素:合约代码、最优买价、申买量、最优卖价、申卖量。

组合行情各要素推导公式如下:
说明:如果近月合约买量、近月合约卖量、远月合约买量、远月合约卖量四个量中有的一个为0交易所都不会接收该组合委托的报入,系统会返回“单方无报价时不接受期货组合定单”。

下面以WS901/WS903为例说明以上推导公式。

假设当前市场有如下成交行情:
则相应的WS901/WS903的组合行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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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细则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细则(2008年1月7日第五届郑州商品交易所理事会审议通过;2009年3月28日修订,自 2009年4月20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期货交易,保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易的顺利进行,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交易所、会员、客户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席位管理第三条交易席位是会员将交易指令输入交易所计算机交易系统参与集中竞价交易的通道。

交易席位分为场内交易席位和远程交易席位。

根据业务发展需要,交易所可以设置特别席位,与席位使用人约定相关权利和义务。

禁止私下将交易席位全部或者部分以发包、转包、转租、抵押、转让等形式交由其他机构和个人使用。

第四条会员取得会员资格,即可取得一个场内交易席位。

经交易所批准,可以增加交易席位。

第五条会员增加交易席位仅是增加该会员的交易通道,交易所对会员的持仓限额、风险控制及其他有关方面的管理规定不变。

第六条会员申请增加场内交易席位的,应当向交易所提交增加席位申请、近一年期货交易业务的基本情况、申请增加场内交易席位说明等材料。

第七条增加场内交易席位申请经交易所批准后,会员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有关入场手续。

逾期未办的,视为放弃。

第八条增加的场内交易席位每个每年使用费为2万元人民币,按年收取。

第九条会员申请终止使用增加席位,经交易所批准后,办理有关终止使用手续。

会员终止使用场内交易席位的,使用费不予返还。

第十条远程交易席位是指会员在其营业场所、通过同交易所计算机交易系统联网的电子通信系统直接输入交易指令、参加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的通道。

第十一条远程交易席位的权利和义务与场内交易席位等同。

第十二条会员申请远程交易席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营状况良好,无严重违规违约记录;(二)拟开设远程交易的所在地的通讯、资金划拨条件能满足交易所期货交易运作要求;(三)有固定的远程交易场所及参与交易所竞价交易所需的计算机交易系统、通讯系统等软硬件设施和必要的备份措施。

(四)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和远程交易管理办法;(五)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技术管理规范的要求。

第十三条会员申请远程交易席位,应当向交易所提交下列材料:(一)具有开设远程交易席位的理由、条件、可行性论证等内容的申请报告;(二)远程交易管理的业务制度(包括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三)计算机系统、通讯系统(包括通讯线路)、系统软件、应用软件等配置清单;(四)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自收到会员提交的远程交易席位申请报告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交易所应当作出是否批准的答复。

第十五条会员收到交易所批准回复后方可向交易所申请进行模拟测试,通过模拟测试后,方可投入使用。

启用起始日期由交易所通知会员。

第十六条会员开通远程交易的,其场内交易席位应当作为备用通道继续保留。

交易时间内,会员远程交易席位不能正常使用时,会员应当通过场内交易席位进行交易。

会员未委派出市代表进场导致的后果应当由会员承担。

第十七条会员应当加强对其远程交易席位的管理和远程交易系统的维护。

主要交易设施需要更换或者远程交易系统升级时,必须事先征得交易所的同意。

交易所有权对远程交易席位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因公共通信网络及第三方交易软件导致远程交易席位不能正常使用的,交易所不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非交易所管理原因,会员席位机或者前置服务器自身发生故障,导致交易所为会员更换交易设施或者重新连接交易系统的,交易所不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增加的交易席位予以撤销:(一)会员提出撤销申请,经交易所批准的;(二)私下发包、转包、转租或者转让席位的;(三)管理混乱有严重违规行为的;(四)利用增加席位窃密或者破坏交易系统的。

第二十条会员丧失交易所会员资格的,其拥有的交易席位全部终止使用。

第二十一条因计算机交易系统、通讯系统等交易设施发生故障,致使10%以上的会员不能交易时,交易所应当暂停交易,直至故障消除为止。

第三章出市代表管理第二十二条出市代表是受会员委派并代表会员在交易所交易大厅进行期货交易的人员,其与期货业务有关的行为由会员负责。

第二十三条经交易所登记备案的出市代表、交易所场务管理人员及交易所特许人员方可进入交易大厅。

第二十四条出市代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十八周岁;(二)品行端正,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有与其业务要求相适应的职业能力。

第二十五条会员办理出市代表证件应当向交易所提交委托书、出市代表申请等材料。

第二十六条每个交易席位限两名出市代表进场,特殊情况须经交易所批准。

第二十七条出市代表应当遵守交易所制定的出市代表行为守则,服从交易所的业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会员应当妥善管理交易密码,因席位空缺、交易密码泄露造成的后果,由会员承担。

第二十九条会员应当加强出市代表管理,需辞退、更换出市代表或者出市代表从会员处离职的,应当及时到交易所办理撤销委托手续,并交还出市代表证。

因未及时办理撤销手续或者退回出市代表证所造成的后果,由会员承担。

第三十条除会员合并、分立、破产以及经会员同意外,被撤销出市代表授权的人员,交易所在三个月内不受理其到其他会员处任出市代表的注册申请。

第四章交易编码制度第三十一条交易所实行交易编码制度。

交易编码是由交易所分配给会员、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的专用代码,是进行交易、结算、交割和标准仓单确认的依据。

交易编码分非期货公司会员交易编码和客户交易编码。

第三十二条交易编码由会员号和客户编号两部分12位数字组成,其中前四位是会员号,后八位是客户编号。

第三十三条非期货公司会员交易编码原则上为一个,确需增加交易编码的,应当向交易所提交书面申请,并阐明理由。

交易所根据交易情况决定是否添加。

第三十四条一个客户同一时期内在交易所只能有一个客户编号,但可以在不同的期货公司会员开户,其交易编码只是四位会员号不同,而八位客户编号必须相同。

第三十五条期货公司会员通过交易所会员服务系统为客户提出开户申请。

期货公司会员为客户开户时,应当将客户申报材料输入交易所会员服务系统,系统自动查询该客户是否已在交易所注册客户交易编码;已经注册的,客户使用原客户编号;尚未注册的,由系统自动分配客户编号。

第三十六条会员通过交易所会员服务系统提出客户交易编码注销申请。

第三十七条每个交易日下午4时30分以后,交易所将会员服务系统中所有符合条件的申请开户的客户交易编码审批为同意开户,并将客户交易编码输入计算机交易系统,自下一交易日起进行交易。

同时,交易所将会员服务系统中所有申请注销的客户交易编码的状态审批为同意注销,填写注销日期,并将客户交易编码从计算机交易系统中予以注销。

第三十八条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建立客户开户、变更及销户资料档案。

期货公司会员通过会员服务系统将客户开户、变更及销户资料向交易所备案。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保证备案客户资料的真实、准确。

第三十九条交易所定期或者不定期将会员服务系统中的数据资料同会员单位保存的客户资料、期货经纪合同进行核查,发现问题的,通知会员单位整改。

第四十条客户备案资料不真实或者连续一年没有进行期货交易的,交易所可对其交易编码实施暂停开新仓、限期平仓、注销等措施。

第四十一条非期货公司会员及客户提供虚假开户资料或者期货公司会员协助客户使用虚假资料开户的,交易所责令限期平仓;平仓后取消交易编码,同时按《郑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价格第四十二条交易所应当及时发布以下与交易有关的信息:(一)开盘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开市前 5 分钟内经集合竞价产生的成交价格。

集合竞价未产生成交价格的,以集合竞价后第一笔成交价为开盘价。

第一笔成交价按《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有关撮合原则的规定确定,此时前一成交价为上一交易日收盘价。

(二)收盘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交易的最后一笔成交价格。

(三)最高价,是指一定时间内某一期货合约成交价中的最高成交价格。

(四)最低价,是指一定时间内某一期货合约成交价中的最低成交价格。

(五)最新价,是指某一交易日某一期货合约交易期间的即时成交价格。

(六)涨跌,是指某交易日某一期货合约交易期间的最新价与上一交易日结算价之差。

(七)最高买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买方申请买入的即时最高价格。

(八)最低卖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卖方申请卖出的即时最低价格。

(九)申买量,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交易所交易系统中未成交的最高买价申请买入的下单数量。

(十)申卖量,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交易所交易系统中未成交的最低卖价申请卖出的下单数量。

(十一)结算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成交价格按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

当日无成交的,当日结算价按照《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结算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结算价是进行当日未平仓合约盈亏结算和制定下一交易日涨跌停板额的依据。

(十二)成交量,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在当日交易期间所有成交合约的双边数量。

(十三)持仓量,是指期货交易者所持有的未平仓合约的双边数量。

第四十三条交易指令分限价指令、市价指令、套利指令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指令。

限价指令指执行时以限定价格或者更好价格成交的指令。

集合竞价结束后,剩余未成交的限价指令于开市后继续执行。

市价指令指没有标明具体价位,按当时市场上可执行的最好价格(报价)成交的指令。

市价指令不参与集合竞价;交易期间,市价指令先于限价指令执行;行情出现单方无报价时,未成交的市价指令自动撤销。

套利指令分跨期套利指令和跨品种套利指令。

跨期套利指令指同时买进(卖出)和卖出(买进)两个相同标的物但不同到期日期货合约的指令;跨品种套利指令指同时买进(卖出)和卖出(买进)两个不同标的物期货合约的指令。

套利指令不参与集合竞价;行情出现单方无报价时,不得下达套利指令。

适用跨品种套利指令的具体品种由交易所公告。

交易指令每次最小下单量为1手,限价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1000手,市价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200手。

第四十四条开盘集合竞价在某品种某月份合约每一交易日开市前 5 分钟内进行,其中前 4 分钟为期货合约买、卖指令申报时间,后1分钟为集合竞价撮合时间,开市时产生开盘价。

交易系统自动控制集合竞价申报的开始和结束并在计算机终端上显示。

第四十五条集合竞价采用最大成交量原则,即以此价格成交能够得到最大成交量。

第四十六条开盘集合竞价中的未成交申报单自动参与开市后竞价交易。

第六章信息管理第四十七条交易所期货交易信息是指在交易所期货交易活动中所产生的所有上市品种的期货交易行情、各种期货交易数据统计资料、交易所发布的各种公告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八条交易所拥有期货交易信息所有权。

未经交易所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期货交易信息,不得将之用于商业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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