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暂行规定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我市销售商品房有关测绘口径的通知》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我市销售商品房有关测绘口径的
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交易与市场
【发文字号】京房办字[1995]第439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
【发布日期】1995.07.24
【实施日期】1995.07.2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暂行规定》(发布日期:1998年12月21日实施日期:1998年12月21日)废止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
我市销售商品房有关测绘口径的通知》
(京房办字〔1995〕第439号1995年7月24日)
中央在京及本市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
为统一我市城镇房屋测绘口径,避免因测绘问题发生纠纷,现就内、外销商品房销售面积的测绘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内、外销商品房(不含房改售房,下同)应在取得房地局产权部门确权证明和测绘部门施测或认定的应分摊的建筑面积系数后,方可销售。
哪些公用面积不能分摊
哪些公用面积不能分摊,不计取物业管理费?建设部发布的《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中规定:按套或单元出售的商品房的公用建筑面积由以下两部分组成:(1)电梯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和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以及其他功能上为整栋建筑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2)套(单元)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
但并不是上述所有都能够作为公摊建筑面积。
其中不应计入的包括:仓库、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车道、供暖锅炉房、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单独具备使用功能的独立使用空间;售房单位自营、自用的房屋;为多幢房屋服务的警卫室、管理(包括物业管理)用房;其他购房人受益的其他非经营性用房,需要进行分摊的,应在销(预)售合同中写明房屋名称、需分摊的总建筑面积。
具体到北京市,在2003年2月1日前,按规定不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包括:(1)从属于人防工程的地下室、半地下室;(2)供出租或出售的固定车位或专用车库;(3)幢外的用做公共休憩的设施或架空层。
另外,北京市房管局在2002年12月30日下发的《关于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指出,自2003年2月1日起,除上述不能分摊的三种情形外,凡是经有关部门认定的经营性用房的会所、储蓄所、娱乐活动室等,以及居委会、派出所使用的房屋也不能作为公用建筑进行分摊。
对于这些不能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不应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费。
2、物业管理用房能计入买房公摊面积吗?关于物业管理用房是否可以作为公用建筑面积进行分摊,建设部及各地政府部门对此均有规定。
特别应当注意的是,在不同时期对于该问题的规定有所不同。
建设部于1995年发布的《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中规定,商品房的销售面积即为购房者所购买的套内或单元内建筑面积与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之和。
为整栋建筑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建筑面积属于公用建筑面积。
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由建设部制定和管理,旨在规范商品房销售市场,并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下面将对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进行详细解析。
一、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规则:1.销售面积定义:商品房销售面积是指房屋建筑面积中,售卖给购房者的实际使用面积,包括住宅、商业和办公等用途的房间。
2.计价面积:商品房的计价面积是指计算房价和收取按揭贷款利息的基础面积,一般以住宅房屋扣除墙体厚度和檐口后的面积为准。
3.公摊面积:商品房的公摊面积是指为购房者提供公共设施或服务而规划设置的面积,包括走廊、大堂、电梯间、楼梯间等公共空间。
4.地下室面积:地下室是不得计入商品房销售面积的部分,但可以计入公共建筑面积中。
5.附属设施面积:附属设施面积包括购房者专用的车库、储藏间等,并不计入商品房销售面积。
二、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1.公用建筑面积定义:公用建筑面积是指为购房者提供公共设施或服务而规划设置的面积,包括公共走廊、大堂、电梯间、楼梯间、消防通道等。
2.公摊比例:公用建筑面积按照房屋实际面积小数点后一位及以下四舍五入后计算,一般不超过房屋实际面积的10%。
3.公摊面积分摊方式:公摊面积按照不同用途进行分摊,包括住宅、商业和办公等。
分摊方式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购房者需求进行灵活调整。
4.公摊费用分摊方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公摊费用是由购房者共同承担的,一般按照公摊面积所占比例进行分摊,并纳入物业费等相关费用中。
5.公摊面积示范图:开发商在商品房销售时应提供公摊面积示范图,清楚标明公共设施或服务的具体位置和面积,并按照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总结: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旨在保护购房者的权益,规范房地产市场运作。
购房者在购买商品房时需注意销售面积和计价面积的差异,了解公摊面积的计算规则及费用分摊方式,签订购房合同时需要留意相关条款。
北京楼房公摊面积标准是多少?楼房公摊面积比例一般是多少
北京楼房公摊面积标准是多少?楼房公摊面积比例一般是多少导读:本文介绍在房屋买房,面积分类的一些知识事项,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现在楼房在买卖的时候,都是需要计算一下公摊面积,这样也是为了保证业主们的权益。
北京是一个大城市,如果要计算楼房公摊面积的话,要注意一下公摊标准的问题。
那么北京楼房公摊面积标准是多少?楼房公摊面积比例一般是多少?我们来了解一下吧。
一、北京楼房公摊面积标准是多少?1、公摊面积是分摊的共有建筑的面积的简称,即指各产权共同占有或者共同使用的共有的建筑面积,包括: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值班的警卫室、为整幢楼服务的公共用房以及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等。
2、我们现在高层住宅公摊面积的计算方式为:公用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
各套(单元)的套内建筑面积乘以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得到购房者应该合理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3、因为普通的多层住宅楼在没有地下设备用房、没有底层商铺、底层架空的情况下,公摊系数大约在10%-15%;带电梯的小高层住宅,公摊系数大约在15%-20%;住宅相对来说更高一些,大约在20%-25%。
4、我们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合同上都注明房屋的公摊系数范围。
房屋面积以房地产交易权属登记测绘部的测绘结果为准,房产证上标注的面积也以此为准。
二、北京楼房公摊面积比例一般是多少?1、在高层楼房的公摊面积要大于多层的公摊面积。
高层公摊系数一般在0.18~0.26之间,而多层的公摊系数则在0.11~0.16之间。
不过,每个楼盘,甚至一个楼盘各幢房子的情况都不一样,因此房屋的公摊面积要实地测量,要根据房屋的使用功能和相关配套情况来定,没有限定的范围。
2、有电梯的板式小高层建筑中,公摊系数通常在15-20%之间。
在有电梯的板式高层建筑中,公摊系数通常在18-25%之间。
在有电梯的塔式小高层建筑中,公摊系数通常在18-22%之间。
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最新版】
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建设部关于印发《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的通知1995年9月8日,建设部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减少商品房销售过程中买卖双方间的纠纷,特制定《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商品房买卖所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中,应明确载明购房者所购置的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并注明该商品房的套内建筑面积(实得建筑面积)及应合理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二、在本规则实施前已签订的商品房屋购销合同,除合同对商品房销售面积的约定有明显违法或计算错误的外,应维持合同约定的面积。
若买卖双方有一方提出按本规则计算商品房销售面积,或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按本规则测定商品房建筑面积的,合同双方可对合同中的销售面积作调整,但应维持原合同约定的总价款不变。
三、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进行房屋产权登记,应遵循《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测定商品房的建筑面积。
附件: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制定《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商品房的销售和产权登记。
第三条商品房销售以建筑面积为面积计算单位。
建筑面积应按国家现行《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进行计算。
第四条商品房整栋销售,商品房的销售面积即为整栋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地下室作为人防工程的,应从整栋商品房的建筑面积中扣除)。
第五条商品房按“套”或“单元”出售,商品房的销售面积即为购房者所购买的套内或单元内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套内建筑面积)与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之和。
商品房销售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第六条套内建筑面积由以下三部分组成:1.套(单元)内的使用面积;2.套内墙体面积;3.阳台建筑面积。
第七条套内建筑面积各部分的计算原则如下:1.套(单元)内的使用面积住宅按《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规定的方法计算。
[2000]369号《北京市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暂行规定》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重新印发《北京市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暂行规定》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权字[2000]第369号各区县房地局、市房屋土地登记事务所、市房地产勘察测绘所: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根据建设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房产测绘规范〉加强房产测绘管理的通知》(建住房[2000]166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我局修订了《北京市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按本规定提交预售商品房面积测量报告和分摊公用建筑部位的书面材料。
二、商品房预售面积的测量,由本市具有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承担。
三、在本通知下发之日前,已申领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其该幢楼房的分摊公用建筑部位及面积已经有关部门确认的,不再变更。
已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已办理商品房预售预购登记的,亦不再办理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的变更手续。
四、预售商品房竣工后,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应将该项目的面积测量报告及分摊公用建筑部位的书面材料转交权属登记部门。
五、房地权属管理部门、测绘部门进行商品房产权登记、测绘,应遵守本暂行规定。
附:《北京市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暂行规定》二OOO年九月二十六日北京市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暂行规定一、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商品房建筑面积应按国家现行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附件一)进行计算。
三、商品房按“套”或“单元”出售,商品房的销售面积为套内或单元内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套内建筑面积),与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之和。
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在购房过程中,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以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是购房者需要了解和关注的重要内容。
本文将介绍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的相关规定以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的具体规则。
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规定通常,商品房的销售面积是指建筑面积减去公用部分面积后的净面积。
建筑面积包括房屋内部的净面积以及公共部分的面积,而公用部分则是指供所有业主共同使用的场所,如楼梯间、电梯间、走廊等。
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一般遵循以下规定:1.计算方法:按照建筑设计方案的图纸标准测算,以平方米为单位。
2.建筑面积:是指商品房建筑外边界线以及内墙、外墙、阳台、共用部位等周围构成的总面积。
3.净面积:是指除去公共部分后的实际使用面积,即购房者实际可以享用的私人空间。
在购买商品房时,购房者应当仔细核对销售合同中关于销售面积计算的相关信息,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害。
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在商品房项目中,公用部分的面积是由所有业主共同使用的,所以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规则至关重要。
一般情况下,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遵循以下原则:1.计算方法:公用部分面积一般按照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计算,比如按照公共设施的面积比例或者建筑总面积的比例来分摊。
2.公用部分定义:公用部分包括但不限于楼梯间、电梯间、走廊、装修水电管线等共同使用的区域和设施。
3.公用部分费用:业主需要按照自己购买的房屋面积比例来分担公用建筑面积的管理、维护和修缮等相关费用。
这些费用一般纳入物业管理费用中,由物业公司统一收取。
购房者在购买商品房时,应当了解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规则,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结语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以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是购房者在购房过程中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前,应当仔细核对上述规定,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害。
同时,购房者也可以根据相关规定要求开发商提供详细的销售面积计算和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方案,以便在购房过程中能够明晰自己的权益和义务。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暂行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公布日期】1998.12.11•【字号】京房地权字[1998]第1285号•【施行日期】1998.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暂行规定》的通知(京房地权字〔1998〕第1285号)各区县房地局、市房屋土地登记事务所、市房地产勘察测绘所、各房地产开发公司: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北京市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暂行规定》,现就试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下发前已在市房地产勘察测绘所、各区县局房地测绘部门进行测绘的商品房,仍按《关于我市销售商品房有关测绘口径的通知》进行面积计算。
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即应按本规定提交房屋公用建筑面积和公用建筑部位的书面材料。
已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已办理商品房预售预购登记的,可不再办理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的变更手续。
本通知下发以后,凡办理预售契约登记的各开发企业,须按本规定,在商品房预售契约中注明套内建筑面积(即独自使用建筑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和公用建筑部位。
三、房地权属管理部门、测绘部门进行商品房产权登记、测绘,应遵循本暂行规定。
附:《北京市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暂行规定》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一日北京市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暂行规定一、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商品房建筑面积应按国家现行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附件一)进行计算。
三、商品房按“套”或“单元”出售,商品房的销售面积为套内或单元内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套内建筑面积)与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之和。
北京市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暂行规定(同名3369)
北京市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暂行规定(同名3369)北京市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暂行规定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颁布日期:1998-12-11 各区县房地局、市房屋土地登记事务所、市房地产勘察测绘所、各房地产开发公司: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北京市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暂行规定》,现就试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下发前已在市房地产勘察测绘所、各区县局房地测绘部门进行测绘的商品房,仍按《关于我市销售商品房有关测绘口径的通知》进行面积计算。
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即应按本规定提交房屋公用建筑面积和公用建筑部位的书面材料。
已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已办理商品房预售预购登记的,可不再办理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的变更手续。
本通知下发以后,凡办理预售契约登记的各开发企业,须按本规定,在商品房预售契约中注明套内建筑面积(即独自使用建筑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和公用建筑部位。
三、房地权属管理部门、测绘部门进行商品房产权登记、测绘,应遵循本暂行规定。
北京市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暂行规定 全文 一、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商品房建筑面积应按国家现行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附件一)进行计算。
三、商品房按“套”或“单元”出售,商品房的销售面积为套内或单元内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套内建筑面积)与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之和。
商品房销售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四、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阳台建筑面积。
(一)套内的使用面积 住宅套内的使用面积,按《住宅建设设计规范》(GBJ96-86)第2.5.2条(附件二)的规定计算。
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在购买商品房时,销售面积的计算方式以及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规则对购房者来说至关重要。
了解这些规则可以帮助购房者在选择商品房时做出明智的决策,避免一些潜在的风险。
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商品房销售面积是指购买商品房时实际计算出来的使用面积。
通常情况下,商品房销售面积包括套内建筑面积、套内公摊面积和套内外墙面积。
1.套内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是指购房者购买的实际使用面积,包括房间、走道、厨房、卫生间等属于私人使用部分的面积。
2.套内公摊面积:套内公摊面积是指商品房内共用部分的面积,如楼梯间、电梯间、大堂等。
3.套内外墙面积:套内外墙面积是指商品房外侧的墙体面积,不计入套内建筑面积。
购房者在购买商品房时,需要根据上述计算方式计算销售面积,确保自己了解购买商品房的实际使用面积,以便合理评估房屋的性价比。
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在商品房中,一般都会存在一定的公用建筑面积,如大堂、楼梯间、电梯间等。
购房者在购买商品房时,不仅需要支付自己购买的套内建筑面积,还需要按一定比例分摊公用建筑面积的费用。
1.分摊比例: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比例一般由开发商根据相关规定确定,购房者按照该比例支付公用建筑面积的费用。
2.分摊方式:公用建筑面积的费用一般是按照购房者购买的套内建筑面积的比例来分摊的,购房者购买的套内建筑面积越大,分摊的费用也就越高。
购房者在购买商品房时,需要关注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规则,了解自己需要承担的费用,并在签订购房合同前对相关规定进行仔细阅读和理解,避免因为公用建筑面积的费用计算不清而造成纠纷。
综上所述,了解商品房销售面积的计算方式以及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规则对购房者来说至关重要。
购房者在购买商品房时,应当注重对相关规定的了解,以确保自身权益不受损害。
北京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计算住宅使用面积的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计算住宅使用面积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1997.07.25•【字号】[97]首规办规字第128号•【施行日期】1997.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北京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计算住宅使用面积的规定》的通知(〔97〕首规办规字第128号1997年7月25日)各区、县、局、总公司,各开发单位、各设计院:为了贯彻执行市建委、市规划委、市计委、市政管委、市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商品房实行按使用面积计算售价的通知》(京建开〔1996〕462号文),特制定本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规定仅适用于新建住宅商品房销售时计算使用面积。
附:北京市计算住宅使用面积的规定一、住宅使用面积的概念是指每套住宅户门内除墙体厚度外全部净面积的总和。
其中包括卧室、起居室、餐厅、过厅、过道、厨房、卫生间、储藏室、壁柜(不含吊柜)、户内楼梯等使用空间。
所谓净面积是指上述各使用空间内墙皮的投影所包围的面积,内墙皮应是占墙面高度1/2以上的墙面内皮。
二、户内楼梯面积的计算。
户内楼梯按投影计算面积。
包括在起居厅内的户内楼梯不再重复计算面积。
三、坡屋顶使用面积的计算:利用坡屋顶作为使用房间时,除必要的卫生条件(盥洗、便溺、采光、通风)外,还应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方能计入使用面积。
1、使用房间的净高度最低处不应低于1.5米(含)。
2、使用房间净面积的一半(含)以上不低于2.1米(含)。
满足上述条件的房间其净面积可全部计入使用面积。
若房间超过2.1米(含)部分不足房间总面积的一半,则按超过2.1米(含)部分净面积的2倍计入使用面积。
四、阳台使用面积的计算:封闭阳台按其净面积计算使用面积,不封闭阳台按净面积1/2计算使用面积。
五、门洞口及壁龛使用面积的计算:1、大于1.5米(含)的内门洞口应按其投影计算使用面积。
[2000]369号《北京市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暂行规定》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重新印发《北京市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暂行规定》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权字[2000]第369号各区县房地局、市房屋土地登记事务所、市房地产勘察测绘所: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根据建设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房产测绘规范〉加强房产测绘管理的通知》(建住房[2000]166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我局修订了《北京市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按本规定提交预售商品房面积测量报告和分摊公用建筑部位的书面材料。
二、商品房预售面积的测量,由本市具有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承担。
三、在本通知下发之日前,已申领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其该幢楼房的分摊公用建筑部位及面积已经有关部门确认的,不再变更。
已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已办理商品房预售预购登记的,亦不再办理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的变更手续。
四、预售商品房竣工后,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应将该项目的面积测量报告及分摊公用建筑部位的书面材料转交权属登记部门。
五、房地权属管理部门、测绘部门进行商品房产权登记、测绘,应遵守本暂行规定。
附:《北京市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暂行规定》二OOO年九月二十六日北京市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暂行规定一、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商品房建筑面积应按国家现行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附件一)进行计算。
三、商品房按“套”或“单元”出售,商品房的销售面积为套内或单元内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套内建筑面积),与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之和。
商品房销售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十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四、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阳台建筑面积(一)套内的使用面积住宅套内的使用面积,按《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一86)第2.5.2条(附件二)的规定计算。
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根据中国建设部发布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的销售面积计算方法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如下:一、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方法:1.建筑面积:商品房销售面积包括建筑面积和公用建筑面积。
建筑面积是指商品房的各层面积之和,包括住宅房屋、车库、露台、阳台等。
2.套内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是指商品房内部分墙面以内的实际使用面积,包括厨房、客厅、卧室、卫生间等。
不包括阳台、外墙体、柱子和构筑物。
3.建筑面积与套内建筑面积的关系:建筑面积与套内建筑面积的关系是合理使用面积与建筑面积之间的百分比关系。
具体来说,建筑面积除以(1+公摊系数)得到套内建筑面积。
其中,公摊系数是根据不同项目确定的。
4.负面积:若商品房内一些部分因挂墙、柱子等结构因素或安全、绿化等要求不得进行私摊,计算结果为负面积,则需要将全部负面积面积从建筑面积中扣除。
二、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1.公用建筑面积是指不属于套内建筑面积部分的建筑面积,主要包括共用的走廊、电梯、楼梯、垃圾处理间、物业管理用房、门厅、大堂等。
2.分摊原则: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应该按照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和私有部分进行合理划分。
其中,共有部分的分摊应该根据房屋的面积进行均摊,私有部分的分摊应由私有部分的业主进行缴纳。
3.公摊系数:公摊系数是指商品房总建筑面积中,用于计算公用部分和套内部分的系数。
公摊系数一般根据购房人购买面积以及建筑物的共有部分来确定。
4.公摊系数的确定:公摊系数的确定应该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一般基于建筑物的结构设计以及规划要求,并且要注明在商品房的立项资料和规划许可证中。
总之,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在中国是根据建设部门发布的相关法规和办法进行的。
购房人在购买商品房时需要了解和了解相关规则,以便准确计算和确定购房面积,并了解公摊系数和分摊原则。
这样可以确保购房人的权益并有助于规范商品房市场的健康发展。
北京市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暂行规定96929
北京市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暂行规定(2000年9月26日)作者:佚名来源:本站原创更新时间:2009-9-30 8:33:56 评论:0条北京市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暂行规定是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北京市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暂行规定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近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对《北京市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暂行规定》作了修订,自今年9月29日起执行。
一、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商品房建筑面积应按国家现行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附件一)进行计算。
三、商品房按“套”或“单元”出售,商品房的销售面积为套内或单元内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套内建筑面积)与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之和。
商品房销售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四、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阳台建筑面积(一)套内的使用面积住宅套内的使用面积,按《住宅建设设计规范》(GBJ96—86)第2.5.2条(附件二)的规定计算。
其他建筑可参照上述规范或按专用建筑设计规范计算。
(二)套内墙体面积商品房各套内使用空间周围的维护或承重墙体,分为共用墙及非共用墙两种。
共用墙指商品房各套之间分隔墙、套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
共用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非公用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三)阳台建筑面积,按国家现行《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进行计算。
1、封闭式的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2、挑阳台(底阳台)按其底板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3、凹阳台按其净面积(含挡板墙墙体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4、半挑半凹阳台,挑出部分按其底板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凹进部分按其净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关于印发《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的通知建房[1995]5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市政管委、计划单列市建委: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减少商品房销售过程中买卖双方间的纠纷,特制定《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商品房买卖所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中,应明确载明购房者所购置的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并注明该商品房的套内建筑面积(实得建筑面积)及应合理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二、在本规则实施前已签订的商品房屋购销合同,除合同对商品房销售面积的约定有明显违法或计算错误的外,应维护合同约定的面积。
若买卖双方有一方提出按本规则计算商品房销售面积的,或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按本规则测定商品房建筑面积的,合同双方可对合同中的销售面积作调整,但应维持合同约定的总价款不变。
三、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进行房屋产权登记,应遵循《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制定商品房的建筑面积。
建设部一九九五年九月八日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制定《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商品房的销售和产权登记。
第三条商品房销售以建筑面积为面积计算单位。
建筑面积应按国家现行《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进行计算。
第四条商品房整栋销售,商品房的销售面积即为整栋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地下室作为人防工程的,应从整栋商品房的建筑面积扣除)。
第五条商品房按“套” 或“单元”出售,商品房的销售面积即为购房者听购买的套内或单元内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套内建筑面积)与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之和。
商品房销售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的组成第六条套内建筑面积由以下三部分组成:1、套(单元)内的使用面积;2、套内墙体面积;3、阳台建筑面积。
第七条套内建筑面积各部分的计算原则如下:1、套(单元)内的使用面积住宅按《住宅建筑设计规范》规定的方法计算。
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公摊规则
一、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规定在我国商品房销售中,销售面积的计算是受到严格规定的。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商品房销售面积是指商品房建筑面积和附属面积之和。
其中,商品房建筑面积是指商品房各层建筑面积之和,包括商品房各单元内房屋建筑面积、公用建筑内房屋建筑面积等,但不包括公用建筑面积。
1. 商品房建筑面积计算方法在计算商品房建筑面积时,一般是按照《建筑工程计量规则》的相关规定进行计算。
具体来说,商品房建筑面积应包括房屋各层面积和附属面积。
房屋各层面积是指房屋各层的建筑面积之和,包括房间、厨房、卫生间等使用面积,但通常不包括阳台、楼梯等空间面积。
附属面积包括所属车库、储藏间等附属空间的建筑面积。
根据这些规定,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时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计量方法进行销售面积的计算,确保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2. 相关政策规定除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外,我国国家相关政策也对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进行了规范。
最近出台的《城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对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提出了更为具体的要求,明确规定了商品房销售面积的计算方法和标准。
这些政策的出台,有利于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商品房销售活动的合法性与规范性。
二、公用建筑面积公摊规则在商品房建筑中,公用建筑面积的公摊也是十分重要的。
公用建筑面积公摊规则旨在合理确定购房者共同使用公共设施和设备所需负担的费用,确保各业主的公摊面积合理、公平。
1. 公用建筑面积的确定公用建筑面积是指商品房建筑中用于共同使用的设施和设备的建筑面积。
一般来说,公用建筑面积包括但不限于电梯间、楼梯间、门厅、管理用房、地下室等。
这些面积是供各业主共同使用的,因此需要进行公摊,确定每个业主需要负担的公用建筑面积费用。
2. 公用建筑面积公摊费用的确定公用建筑面积公摊费用的确定是按照相关规定和业主大会的决议进行的。
在商品房交付时,开发商一般会委托专业的测绘单位对公用建筑面积进行测绘,并根据测绘结果计算出每个业主应该负担的公用建筑面积费用。
北京商品房公摊面积标准是多少商品房公摊面积比例一般是多少.doc
北京商品房公摊面积标准是多少商品房公摊面积比例一般是多少一般来说,购房不可避免的要涉及到公摊面积的问题,公摊面积过大,会加重购房的压力,而公摊面积越小,购房者投入的成本就会越小,所以购房时我们通常会选择公摊面积较小的房屋,那么北京商品房公摊面积标准是多少?商品房公摊面积比例一般是多少?下面下面为大家带来相关内容的介绍,一起来看看吧。
一、北京商品房公摊面积标准是多少?商品房公摊面积标准要依据房屋类型而定。
1、多层住宅商品房:7层以下住宅公摊率为7-12%;7-11层住宅公摊率为10-16%;按规定7层以上必须配电梯,所以小高层属于配电梯的范围之内,它的特点是方便的同时又能给生活一种新的高度2、高层住宅商品房:12-33层住宅公摊率为14-24%,另外高层建筑有电梯及电梯前室占用了空间,也有安全通道楼梯占用空间,还有“管道井“”强电井“”弱电井”等公用设施都占用了空间。
所以高层建筑较多层建筑的公摊面积要大得多。
3、别墅住宅商品房:别墅类的公摊率为1-8%,一般来说独立别墅没有公摊面积,联体别墅有较少的公摊面积。
公用面积分摊的原则是仅存在于本楼内部并与本楼建筑结构存有连接的部分,并且仅向本楼居住者提供非营利性服务,不符合此条件的建筑不得计入公摊面积。
二、北京商品房公摊面积比例一般是多少?1、一般商品房公摊面积占建筑面积的百分比多在10%-15%之间;带电梯的小高层住宅,公摊系数在17%-20%之间;高层住宅相对更高一些,有的高达28%。
2、商品房公用面积分摊计算原则是谁使用谁分摊,在一、二层有楼梯间、电梯间、管道井等供上部住宅使用面积,这部分面积应该由上部住宅分摊。
有关北京商品房公摊面积标准是多少?商品房公摊面积比例一般是多少?的详细资料小编就和大家分享到这里了,现在大家都看明白了吧?公摊面积过高虽然会影响住宅面积,甚至会花。
北京市商品房销售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京价房字[97]第342号
北京市商品房销售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北京市商品房销售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京价房字[97]第342号1997年12月1日)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房地产市场和商品房价格管理,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城市房产交易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若干规定》、《北京市房地产开发行业管理若干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从事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经营、销售商品房的所有单位及有关管理部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正当竞争的原则。
商品房销售价格就在以开发成本为基础,加合理利润,结合供求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
商品房价格构成按物价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楼层、朝向确定的商品房差价,其代数各应趋近于零。
第四条商品房销售价格管理采取直接管理与间接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保护正当竞争,禁止垄断价格。
根据不同情况,商品房价格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安居工程住宅和国家征购住宅实行政府定价、由市场价局、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批。
第六条普通商品住宅(不含公寓、别墅、四合院等高档商品住宅)实行政府指导价格,由市场价局、市建委会同市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计委)等有关部门定期发布。
政府指导价每年第一季度未发布。
普通商品住宅的政府指导价格是市物价局、市建委、市计委在掌握全市各区域商品住宅开发建设成本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面向全市发布的各区域商品住宅的销售指导价格。
《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doc
《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建设部关于印发《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的通知(建房[1995]5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市政管委,计划单列市建委: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减少商品房销售过程中买卖双方间的纠纷,特制定《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商品房买卖所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中,应明确载明购房者所购置的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并注明该商品房的套内建筑面积(实得建筑面积)及应合理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二、在本规则实施前已签订的商品房屋购销合同,除合同对商品房销售面积的约定有明显违法或计算错误的外,应维持合同约定的面积。
若买卖双方有一方提出按本规则计算商品房销售面积的,或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按本规则测定商品房建筑面积的,合同双方可对合同中的销售面积作调整,但应维持原合同约定的总价款不变。
三、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进行房屋产权登记,应遵循《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测定商品房的建筑面积。
附件: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一九九五年九月八日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建房[1995]年517号)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制定《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商品房的销售和产权登记。
第三条商品房销售以建筑面积为面积计算单位。
建筑面积应按国家现行《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进行计算。
第四条商品房整栋销售,商品房的销售面积即为整栋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地下室作为人防工程的,应从整栋商品房的建筑面积中扣除)。
第五条商品房按“套”或“单元”出售,商品房的销售面积即为购房者所购买的套内或单元内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套内建筑面积)与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之和。
商品房销售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第六条套内建筑面积由以下三部分组成:1.套(单元)内的使用面积;2.套内墙体面积;3.阳台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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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暂行规定————————————————————————————————作者:————————————————————————————————日期:北京市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暂行规定(2000年9月26日)作者:佚名来源:本站原创更新时间:2009-9-308:33:56 评论:0条北京市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暂行规定是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北京市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暂行规定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近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对《北京市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暂行规定》作了修订,自今年9月29日起执行。
一、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商品房建筑面积应按国家现行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附件一)进行计算。
三、商品房按“套”或“单元”出售,商品房的销售面积为套内或单元内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套内建筑面积)与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之和。
商品房销售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四、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阳台建筑面积(一)套内的使用面积住宅套内的使用面积,按《住宅建设设计规范》(GBJ96—86)第2.5.2条(附件二)的规定计算。
其他建筑可参照上述规范或按专用建筑设计规范计算。
(二)套内墙体面积商品房各套内使用空间周围的维护或承重墙体,分为共用墙及非共用墙两种。
共用墙指商品房各套之间分隔墙、套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
共用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非公用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三)阳台建筑面积,按国家现行《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进行计算。
1、封闭式的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2、挑阳台(底阳台)按其底板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3、凹阳台按其净面积(含挡板墙墙体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4、半挑半凹阳台,挑出部分按其底板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凹进部分按其净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五、公用建筑面积分摊原则(一)商品房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以幢为单位。
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为本幢内的公用建筑面积,与本幢不相连的公用建筑面积不得分摊到本幢房屋内。
(二)为整幢商品房服务的公用建筑面积,由该幢楼各套商品房分摊;为局部范围服务的公用建筑面积,由受益的各套商品房分摊。
多次分摊公用建筑面积的,分别计算分摊系数。
各套商品房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为各次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之和。
(三)公用建筑面积分摊后,不划分各套商品房摊得建筑面积的具体部位,但任何人不得侵占或改变原设计的使用功能。
六、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一)大堂、公共门厅、走廊、过道、公用厕所、电(楼)梯前厅、楼梯间、电梯井、电梯机房、垃圾道、管道井、消防控制室、水泵房、水箱间、冷冻机房、消防通道、变(配)电室、煤气调压室、卫星电视接收机房、空调机房、热水锅炉房、电梯工休息室、值班警卫室、物业管理用房等以及基本功能上为该建筑服务的专用设备用房。
(二)套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面积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
七、不应计入的公用建筑空间(一)仓库、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车道、供暖锅炉房、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单独具备使用功能的独立使用空间。
(二)售房单位自营、自用的房屋。
(三)为多幢房屋服务的警卫室、管理(包括物业管理)用房。
八、其他购房人受益的其他非经营性用房,需要进行分摊的,应在销(预)售合同中写明房屋名称、需分摊的总建筑面积。
九、分摊公用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公用建筑分摊系数=公用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公用建筑面积=整幢建筑的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之和-不应分摊的建筑面积十、售房单位在预售商品房前,应向商品房预售管理部门提交预售商品房的面积测量报告。
预售商品房设计方案变更涉及预售房屋面积的,应重新提交面积测量报告。
十一、售房单位在销(预)售商品房时,在销(预)售合同(含补充协议)中应明确商品房销售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及公用建筑部位。
十二、建设项目部分竣工,售房单位申请对已竣工商品房销售面积进行计算,因分摊的部分公用建筑或参加分摊的其他商品房尚未竣工,需要以规划批准的建筑面积为依据的,要经国土房管部门同意,并需书面承诺:先按预售合同的约定,用先行计算的商品房销售面积与购房人结算房价。
在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与测绘部门最终实测的结果相比,面积增加的,应维持已结算的房价不变;面积减少的,售房单位应按实际售价退款。
十三、商品房如按整层或整楼门销售,其销售面积包括本层或本楼门公用建筑面积的,不参加其他楼层(楼门)相同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其公用建筑面积亦不被其他楼层或楼门分摊。
其他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按本规定执行。
任何人不得侵占或改变全楼公用建筑空间(包括整层、整楼门销售面积中含有的公用建筑面积)原始设计的使用功能。
十四、楼房按套计算建筑面积的,参照本规定:单位按房改政策及价格出售的公有住房,不适用本规定。
十五、商品房销售面积的测绘,按《北京市商品房(楼房)测绘技术规定》执行(附件三)。
十六、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原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北京市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暂行规定》(京房地权字〖98〗1285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国家经委《建筑面积计算规则》,附件二:建设部《住宅建筑设计规范》摘录,附件三:北京市商品房(楼房)测绘技术规定,)附件一:国家经委《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一、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一)单层建筑物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其建筑面积按建筑物外墙勒脚以上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单层建筑物内如带有部分楼层者,亦应计算建筑面积。
(二)高低联跨的单层建筑物,如需分别计算建筑面积,当高跨为边跨时,其建筑面积按勒脚以上两端山墙外表面间的水平长度乘以勒脚以上外墙表面到高跨中住外边线的水平宽度计算;当高跨为中跨时,其建筑面积按勒脚以上两端山墙外表面间的水平长度乘以中住外边线的水平宽度计算。
(三)多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按各层建筑面积总和计算,其底层按建筑物外墙勒脚以上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二层以上按外墙水平面积计算。
(四)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车间、仓库、商店、地下指挥部及相应出入口的建筑面积按其上口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围的水平面积计算。
(五)用深基础做地下架空层加以利用,层高超过2.2米的,按架空层外围的水平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六)坡地建筑物利用吊脚做架空层加以利用且层高超过2.2米的,按围护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七)穿过建筑物的通道、建筑物内的门厅、大厅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门厅、大厅内回廊部分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八)图书馆的书库按书架计算建筑面积。
(九)电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建筑物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十)舞台灯光控制室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乘以实际层数计算建筑面积。
(十一)建筑物内的技术层,层高超过2.2米的,应计算建筑面积。
(十二)有柱雨篷按住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独立柱的雨篷按其顶盖的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十三)有柱的车棚、货棚、站台等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单排柱、独立柱的车棚、货棚、站台等按其顶盖的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十四)突出屋面的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十五)突出墙外的门斗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十六)封闭式阳台、挑廊,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凹阳台、挑阳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十七)建筑物墙外有顶盖和柱的走廊、檐廊按柱的外边线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柱的走廊、檐廊按其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十八)两个建筑物间有顶盖的架空通廊,按通廊的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无顶盖的架空通廊按其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十九)室外楼梯作为主要通道和用于疏散的均按每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楼内有楼梯室外楼梯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二十)跨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高架单层建筑物,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多层者按多层计算。
二、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一)突出墙面的构件配件和艺术装饰,如:柱、垛、勒脚、台阶、无柱雨篷等。
(二)检修、消防等用的室外爬梯。
(三)层高在2.2米以内的技术层。
(四)构筑物,如:独立烟囱、烟道、油罐、水塔、贮油(水)池、贮仓、圆库、地下人防干、支线等。
(五)建筑物以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箱罐的平台。
(六)有围护结构的屋顶水箱。
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布景的天桥、挑台。
(七)单层建筑物内分隔的操作间、控制室、仪表间等单层房间。
(八)层高小于2.2米的深基础地下架空层、坡地建筑物吊脚架空层。
附件二:建设部《住宅建筑设计规范》摘录第2.5.2条套内使用面积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套内使用面积包括卧室、起居室、过厅、过道、厨房、卫生间、厕所、贮藏室、壁柜等分户门内面积总和;二、跃层住宅中的户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三、不包含在结构面积内的烟囱、通风道、管道井均计入使用面积;四、内墙面装修厚度计入使用面积。
附件三:北京市商品房(楼房)测绘技术规定一、准备工作:(一)根据施测单位提供的竣工图纸或施工图纸按约比例绘制作业草图,草图绘制在统一的草图纸上。
(二)准备作业工具,外业测量必须使用检验合格的测量工具。
二、实地测量:按照《建筑面积计算规则》(1982)经基设字58号进行实地测量,测量数据要满足面积计算的要求,草图的绘制和草图内容按照《北京市房地产登记测绘细则》中的要求执行。
三、绘制房地平面图:一律按《北京市地籍测绘规则》中的图式要求进行绘制,如标注层数与实际层数不符,要在括号内标注出实际层数。
四、面积计算:面积计算按照《建筑面积计算规则》(1982)经基设字58号和《北京市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暂行规定》的要求进行计算。
五、精度要求:房屋建筑面积测算误差MP,不得超过计算结果。
其中,(一)测量数据米为单位,保留两位小数。
(二)面积计算以平方米为单位。
(三)计算过程保留三位数。
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至少保留四位小数。
(四)最终计算成果均保留两位小数。
六、填写登记表:(一)填写“北京市房地登记表”:依照《北京市房地产登记测绘细则》中的要求进行填写。
(二)填写“北京市房屋登记表”:依据《北京市房地产登记测绘细则》,分摊公用建筑面积填在备注栏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