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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及分工方案的通知-惠府办函〔2017〕203号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及分工方案的通知-惠府办函〔2017〕203号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及分工方案的通知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及分工方案的通知惠府办函〔2017〕20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惠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及分工方案》业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环保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1月24日惠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及分工方案为稳固提升我市空气质量,打好蓝天保卫战,确保全面稳定达标,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的通知》(粤府〔2017〕6号)、《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的通知》(惠府〔2014〕61号)工作部署,根据《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及分工方案》(粤办函〔2017〕47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强化污染天气防控措施,保障空气质量达标率实施《惠州市应对污染天气工作方案》,建立健全污染天气应急预警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应对污染天气,保障空气质量达标率。

二、打好扬尘和臭氧防治攻坚战,擦亮“惠州蓝”品牌(一)强化扬尘污染防治。

实施《惠州市区扬尘污染防治强化措施及分工方案》,强化市区扬尘污染防治,提升扬尘污染防治水平,有效降低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保障市区空气质量。

(二)强化臭氧污染防控。

实施《惠州市臭氧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强化臭氧污染防控,开展臭氧形成机理及控制对策研究,重点强化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源管理及减排,有效控制臭氧污染,开展臭氧削峰行动,降低臭氧超标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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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下埔大道20号
2167331
市外经贸局
惠州市南门路45号
2231649
市工商局
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三新33号小区
2789611
市气象局
惠州市下埔大道6号
2107457
市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
惠州市行政中心五号楼2楼
2808799
市公安局
惠州市江北20小区公安大楼
2829930-68330
市投资服务中心
2789286
市惠州日报社
惠州市江北文华一路惠州日报社
2831868
市中心人民医院
惠州市鹅岭北路41号
2288108
市第二人民医院
惠州市下角菱湖二路17号
2182501,2182510
市代建项目管理局
惠州市南坛南新路16号
惠州学院
广东惠州市演达大道46号
市委老干局
惠州市江北云山西路6号行政中心一号楼1楼
2109974,2102022
市卫生监督所
惠州市江北文明一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综合大楼7-9楼
2833120
市烟草专卖局
惠州市江北三新茶亭岭42号小区
2852999
市林业局
惠州市江北三新新围路1号
2881361
2808570
市港务局
惠州市江北文明一路交通大厦七楼
2828300
市老龄办
惠州市行政中心四号楼负一楼
2805885
市供销社
广东省惠州市江北三新南路16号供销大楼五楼办公室
2853180
市科协
惠州市江北行政中心五号楼1楼
2809011
惠州海事局
广东省惠州市澳头镇安惠大道12号
5566719

中共惠州市委、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

中共惠州市委、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

中共惠州市委、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惠州市委,惠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6.24•【字号】惠市委发[2014]7号•【施行日期】2014.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中共惠州市委、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惠市委发〔2014〕7号)各县(区)党委、人民政府,市直和驻惠各副处以上单位:《惠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批准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这次改革是根据中央和省关于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有关部署和要求进行的一次重要改革调整。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这次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重要意义,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扎实细致做好本地本部门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工作,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领导到位、工作措施到位。

要以职能转变为核心,大力简政放权、切实加强监管,理顺权责关系,提高行政效能。

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确保工作的连续性,做到思想不散、工作不断、队伍不乱。

要严明政治纪律、机构编制纪律、组织人事纪律、财经纪律和保密纪律。

市机构编制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改革的协调和指导,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确保改革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圆满完成各项任务。

改革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可径询市编办。

中共惠州市委惠州市人民政府2014年6月24日惠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根据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及《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市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14〕4号)精神,结合惠州市实际,与省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相衔接,按照职能整合、上下对应、统筹平衡和整体推进的原则,以职能转变为核心,大力简政放权、切实加强监管,优化机构设置、理顺权责关系,创新体制机制、提高行政效能,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惠州市惠城区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惠州市惠城区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惠州市惠城区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本机关制作和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由本机关保存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由本机关负责主动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惠州市惠城区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本《指南》每年更新一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惠州市惠城区公众信息网()上查阅本《指南》,也可以到本《指南》指定发放点西湖文化中心(地址:惠城区新联路2号)领取。

一、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本机关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或依申请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一)机构职能主要包括:本机关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情况;机构领导及分工情况;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下(直)属单位设置及职能情况等。

(二)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由惠城区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本机关名义发布或者本机关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

(三)规划计划主要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本机关阶段性工作计划、工作重点安排等。

(四)业务工作主要包括:本部门各项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等。

(五)统计数据主要包括:财政预算、决算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专项统计报告;年鉴等。

类目级数根据需要确定,详见目录参考样本。

具体内容根据《条例》第十五条、十六条结合实际确定。

网上信息留存期限一般不少于2年。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30•【字号】惠府办[2009]76号•【施行日期】2009.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惠府办〔2009〕7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定于2010年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国发〔2009〕23号)和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粤府〔2009〕6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人口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和市情市力调查。

2000年我市通过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摸清了全市人口的数量、结构、分XXX居住环境等状况,为促进社会发展、提高人口素质等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十年来,我市的人口状况发生了巨大变化。

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将查清十年来我市人口方面的变化情况,为科学制定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出台教育、社保、就业等惠民政策,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科学准确的决策依据。

因此,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认真做好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作为我市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建设科学发展惠民之州的重要举措抓紧抓好。

人口普查工作在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的领导下进行。

为加强对我市人口普查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惠州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具体名单见附件),负责我市人口普查的组织实施。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明确职责,密切配合,确保普查工作顺利开展。

各县、区要抓紧成立人口普查领导机构,负责辖区内人口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并制定工作责任制,分解落实工作任务,确保普查工作领导到位、组织有序。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规定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规定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2.21•【字号】惠府办〔2019〕1号•【施行日期】2019.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规定的通知惠府办〔2019〕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惠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规定》业经十二届79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司法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2月21日惠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规定第一条为了更好地处理规范性文件稳定性与有效性的关系,促进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和评估工作,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粤府令第93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市、县(区)政府依法行政的意见》(粤府〔2007〕85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包括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级行政机关内部工作制度、技术操作规程,以及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规定,不适用本规定。

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认定办法按照国家、省和《惠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实行有效期制度。

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应明确规定有效期,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3年;其他规范性文件除需要长期执行的外,一般应规定有效期。

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5年。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9.27•【字号】惠府〔2019〕51号•【施行日期】2019.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HFGS-2019-8惠府〔2019〕5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惠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十二届10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2019年9月27日惠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中共惠州市委办公室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化市级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惠市委办发电〔2018〕76号)的要求,参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2018〕12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支持我市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市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财政资金。

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规定对下级政府的返还性支出和一般性转移支付、市财政部门直接按因素法或固定标准分配的财政资金等,不纳入专项资金管理范围,按市有关规定管理。

中央及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按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除国家、省政策要求设立的专项资金外,每项专项资金支持的政策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最高不超过5年。

确需继续实施的,在实施期满前一年开展研究论证和绩效评价,并重新按新设专项资金程序申请。

第四条专项资金目录清单分“决策领域”“财政事权”“政策任务”3层结构编制(模板见附件2)。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的通知-惠府〔2017〕143号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的通知-惠府〔2017〕143号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的通知惠府〔2017〕14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惠州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业经十二届3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代建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2017年9月27日惠州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政府投资体制改革,规范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建设行为,提高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加强廉政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参照《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粤府〔2016〕36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以财政性资金为主要来源,投资新建、改建、扩建、维修改造的非经营性项目(交通、水利、市政、园林项目除外)实行代建制。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市政府设立代建项目管理部门,对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施集中建设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进度,竣工验收后移交使用单位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非经营性项目,是指:(一)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及业务用房项目;(二)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民政、社保及广播电视、保障性住房、拆迁安置房等社会事业项目;(三)市政府指定实行代建的其他非经营性项目。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惠府办〔2016〕22号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惠府办〔2016〕22号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惠府办〔2016〕2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惠州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方案》业经十一届15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0月14日惠州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53号),加快推进我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有关要求,大力建设自然渗透、自然积存、自然净化的海绵城市,转变城市建设理念,优化城市发展模式,坚持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为引领,统筹协调城市生态保护、土地利用、城市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的关系,注重绿色生态措施和工程措施、地上设施和地下设施的有机结合,实现空间约束和资源约束并重,保护和恢复城市生态,改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功能。

坚持试点先行、以点带面,努力实现海绵城市渗、滞、蓄、净、用、排的功能。

通过加强规划建设管理,推广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为我市实现城市绿色低碳生态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一)工作目标。

通过海绵城市建设,提升雨洪管理能力,削减城市地表径流污染,促进雨水资源有效利用,最大限度地降低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影响,实现70%雨水就地消纳利用的目标。

中共惠州市委办公室、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我市党政领导干部基础教育工作责任考核的通知

中共惠州市委办公室、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我市党政领导干部基础教育工作责任考核的通知

中共惠州市委办公室、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我市党政领导干部基础教育工作责任考核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05•【字号】惠市委办[2009]11号•【施行日期】2009.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惠州市委办公室、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我市党政领导干部基础教育工作责任考核的通知(惠市委办〔2009〕11号)各县(区)党委、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广东省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基础教育工作责任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粤办发〔2007〕9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基础教育工作责任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府教督〔2008〕37号)精神,为确保我市党政领导干部基础教育工作责任考核顺利进行并取得实效,结合我市实际,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核对象考核对象为我市市委书记、市长、分管教育工作的副市长;各县(区)党政正职和分管教育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二、考核内容主要考核市和各县(区)2007年、2008年落实教育工作责任情况,具体按粤办发〔2007〕9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考核时间1、2009年4月底前,市完成对县(区)党政领导干部的考核。

2、2009年上半年,做好省对市党政领导干部考核的准备工作,下半年迎接省对我市的考核。

四、考核指标市一级参照《珠三角以外地区地级市党政领导干部基础教育工作责任考核指标体系(试行)》进行考核(详见粤办发〔2007〕9号文附件2)。

各县(区)参照《珠三角以外地区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基础教育工作责任考核指标体系(试行)》进行考核(详见粤办发〔2007〕9号文附件4)。

五、考核工作的具体要求(一)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基础教育工作责任考核工作的领导,决定成立惠州市党政领导干部基础教育工作责任考核领导小组和惠州市党政领导干部基础教育工作责任考核组(详见附件1、附件2)。

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惠州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暂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惠州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暂行
第十条 须由市政府办公室承办的建议、提案,由市政府办公室建议提案科根据业务分工提出具体的办理意见呈市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批准后转有关科室办理答复。
第十一条 省人大、省政协交由市政府办理的建议、提案,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办理意见,经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转有关部门办理,以市政府名义答复。
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惠州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暂行.txt28生活是一位睿智的长者,生活是一位博学的老师,它常常春风化雨,润物无声地为我们指点迷津,给我们人生的启迪。不要吝惜自己的爱,敞开自己的胸怀,多多给予,你会发现,你也已经沐浴在了爱河里。印发《惠州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有关单位、省直驻惠有关单位及各县、区政府适用本办法。上述单位和各县、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办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07年4月10日市政府发布的《惠州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承办单位对独办的建议、提案,直接答复建议、提案人;对分办的建议、提案,应分别直接答复建议、提案人;对协办的建议、提案,会办单位应先将会办意见函告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答复建议、提案人。答复及会办意见同时抄送交办单位和市政府办公室。
第十三条 答复及会办意见要严格按有关时限要求完成。建议、提案应自交办之日起,2个月内提出会办意见,3个月内答复建议人、提案人,特殊情况经交办单位同意后可适当延长,最迟不得超过6个月。省人大代表建议、省政协提案的答复时限,按其当年通知要求处理。
第十四条 对建议、提案的答复,要力求做到有理有据、观点明确、态度诚恳、文字精练、表述准确、格式规范。答复及会办意见要由承办单位领导审签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以正式函件形式印发。当年办理工作结束后,要立卷归档管理。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惠府办〔2017〕9号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惠府办〔2017〕9号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惠府办〔2017〕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惠州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监管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4月1日惠州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8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7〕1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坚守安全红线,坚持标本兼治,注重远近结合,深化改革创新,健全体制机制,强化法治,明晰责任,严格监管,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及“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促进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得到有效落实。

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各行业安全风险和重大危险源进一步摸清并得到有效管控,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企业搬迁工程全面启动实施,危险化学品产业布局更趋合理。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制度》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制度》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2.22•【字号】惠府办[2010]13号•【施行日期】2010.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访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制度》的通知(惠府办〔2010〕1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惠州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制度》业经十届11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惠州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发布形式,增加政府运作过程的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2009年修订)》、《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粤府令第9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必须通过市人民政府公报、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媒体等公共载体向社会公布,未经统一发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违反本制度发布规范性文件的,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条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建立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制度。

未经规定载体统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一律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四条统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范围。

(一)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二)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五条统一发布的载体。

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发布载体是《惠州市人民政府公报》,其刊登的规范性文件文本为标准文本。

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文本直接发布,市人民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根据市政府法制机构的审查意见发布。

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涉及重大问题或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应在《惠州日报》公布,《惠州日报》应当及时刊登。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5.31•【字号】惠府〔2022〕32号•【施行日期】202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惠府〔2022〕3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惠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业经十三届1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司法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2022年5月3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规范第三章起草第四章审核(审查)和审议第五章发XXX备案第六章解释、评估、清理、修改、废止与延期实施第七章附则惠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7号)等规定,参照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级人民政府(含政府办公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依法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政府部门以及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部门)制定(含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以部门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管理办法的通知-惠府[2009]71号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管理办法的通知-惠府[2009]71号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管理办法的通知(惠府〔2009〕7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惠州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管理办法》业经2009年2月24日十届8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二OO九年五月六日惠州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广东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惠州市行政区域内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实行新闻媒体公示曝光制度、安全检查责任签字制度、安全员制度和问责制度等四项制度。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安全生产检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时,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新闻媒体公示曝光制度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于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示曝光,接受社会监督。

惠州日报社、惠州电视台、惠州人民广播电台及各县、区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应支持重大事故隐患公示曝光工作,免费刊播应公示曝光的重大事故隐患情况。

第五条在新闻媒体上公示曝光事故隐患的种类:(一)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二)消防设施未经公安消防机构检查验收或经公安消防机构检查验收不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三)经检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依法应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生产经营单位;(四)经检查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依法应关闭或取缔的生产经营单位;(五)其它需要公示曝光的重大事故隐患。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惠州市推动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工作专班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惠州市推动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工作专班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惠州市推动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工作专班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6.17•【字号】惠府办函〔2024〕49号•【施行日期】2024.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惠州市推动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工作专班的通知惠府办函〔2024〕4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为加强对全市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工作的统筹协调,市政府决定成立惠州市推动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工作专班。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织人员工作专班由市政府分管发展改革工作的副市长任召集人,市政府协调发展改革工作的副秘书长、市发展改革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召集人;各县、区政府,市委军民融合办,市发展改革局、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卫生健康局、应急管理局、国资委、市场监管局、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能源和重点项目局、气象局、邮政管理局,市港口航空铁路事务中心,市通信建设管理办公室,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为成员单位。

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局,承担专班日常工作。

办公室主任由市发展改革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发展改革局分管负责同志兼任。

工作专班成员名单由市发展改革局以工作专班办公室名义印发。

二、主要职责研究我市推动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工作的重要文件、重大政策、重大事项,统筹推进和督促指导全市低空经济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技术创新、场景拓展、管理服务、空域需求统筹等专项工作,推动低空经济产业高质量发展。

三、分工安排工作专班下设综合管理、飞行保障、产业发展、技术创新、产业招商、场景拓展六个专项小组。

(一)综合管理组。

落实工作专班部署要求,制定实施低空经济发展的综合性政策文件,督促各成员单位和专项小组按计划开展相关工作。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2016)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2016)

1 / 1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2016)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惠府[2016]160号
【发布部门】惠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10.30
【实施日期】2016.10.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
(惠府〔2016〕16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人员变动和工作需要,现将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通知如下:
麦教猛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党组书记、市长,主持市政府全面工作。

分管审计工作,兼管环大亚湾新区、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仲恺高新技术产。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惠州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惠州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惠州市政务公开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0.08.01
•【字号】惠府办函〔2020〕88号
•【施行日期】2020.08.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惠州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
组成员的通知
惠府办函〔2020〕8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因工作需要和部分同志工作变动,市政府决定调整惠州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调整后的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何广延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陈东照市政府秘书长
成员:邓焕彬市政府副秘书长
邓真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新闻办主任
钟桥安市发展改革局机关党委书记
刘小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机关党委书记
伍成华市公安局副局长
陈晓华市司法局政治处主任
陈富强市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冯新玲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市建筑和房地产行业党委专职副书记王新科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三级调研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室,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

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按程序报领导小组组长批准。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1日。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7.01.18
•【字号】惠府[2007]6号
•【施行日期】2007.01.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
(惠府〔2007〕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市政府领导工作分工通知如下:
李汝求市长: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党组书记。

主持市政府全面工作。

黄仕芳副市长: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市政府党组副书记。

协助市长主持市政府日常工作,分管市政府机关、发展改革、国有资产、财政、审计、税务、金融、银监、法制、统计、物价、劳动、社保、粮食工作。

许光常委:市委常委、市政府党组副书记。

分管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惠州数码工业园、惠州港工作。

黄锦辉副市长:市委常委、市政府党组副书记。

分管城乡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国土、人防、工商管理、市场建设、核电应急工作。

林添好副市长:分管交通、科技、教育、知识产权、信息化、人事、监察、驻外办事处工作。

谢端副市长:分管文化、卫生、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民族、宗教、仲裁、档案、地方志工作。

李选民副市长:分管工业、通信、内贸、外经贸、口岸、外事、侨务、台务、质量监督、食品药品监督、安全生产、信访、中小企业工作。

杨灿培副市长:分管农口、供销社、乡镇经济、旅游、公安、司法、打私、民政、残联、双拥、人民武装、计划生育工作。

惠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七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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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惠州市行政中心一号楼13楼2808235
市司法局惠州市下埔路22号2167000
市移民办惠州市南坛北路麻喳吓9号2232542
市地税局惠州市河南岸演达一路中段(石湖苑对面)2536009
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惠州市江北三新南路2-1号2093222
市疾控中心惠州市江北文明一路(交通大厦旁)2873008
市农业局惠州市行政中心四号楼6楼2808831
市总工会惠州市行政中心五号楼8楼2808525
市财政局惠州市江北文华一路16号小区2881699
市人防办惠州市长寿路26号2230200
市委台湾工作办公室(台湾事务局)
惠州市江北行政中心五号楼2楼2808907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惠州市文明一路交通大厦1、8、9楼2818292,2892233
市公路局惠州市惠城区西堤路12号2248888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惠州市三新北路2789395
市卫生局惠州市江北文明一路疾控大厦10楼2833063
市海洋渔业局惠州市麦岸路2号2275831
市政法委惠州市行政中心一号楼11楼2808055
市归国华侨联合会惠州市江北行政中心五号楼1楼2808735
市工商业联合会惠州市行政中心四号楼1楼2808849
市水利局惠州市江北5号小区2846871
市体育局惠州市江北体育公园综合楼二楼2807407
市各民主党派惠州市江北行政中心四号楼7楼2809775
市残联惠州市江北行政中心四号楼负1楼2808556
惠州市人民政府驻北京联络处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芳群园四区22号金城中心601#010-8767197087671810市委组织部惠州市行政中心一号楼10楼2812089
市妇女联合会惠州市江北云山西路6号2808248
市人口计生局惠州市南门横街15号2225444
市委党校(行政学院)惠州市鹅岭南路60号2381988
市爱卫办惠州市云山西路6号市行政中心4号楼2808370
市人大办公室惠州市行政中心四号楼4、5楼2808080
市社科联惠州市行政中心三号楼4楼2890707
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惠州市下铺路16号2117398,2117631
市委宣传部惠州市行政中心一号楼11楼2808911
市教育局惠州市麦地路2号2286381
东江盐务局惠州市桥东路38号2231315
市国土资源局惠州市下埔大道20号2167331
市外经贸局惠州市南门路45号2231649
市工商局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三新33号小区2789611
市气象局惠州市下埔大道6号2107457
市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惠州市行政中心五号楼2楼2808799
市公安局惠州市江北20小区公安大楼2829930-68330
市投资服务中心惠州市江北云山西路6号2827223
市文联惠州市行政中心五号楼1楼2808452
东江航道局惠州市麦地路40号2275435
市纪委惠州市行政中心一号楼12楼2808265
市房管局惠州市江北校园东路房产交易大厦2898608,2898610
市广电台惠州市鹅岭南路29号2020222
团市委惠州市行政中心五号楼8楼2809255
市国资委惠州市下埔路24号投资管理大厦8、9、10楼2117198,2117880
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惠州市桥东路南六巷23号2234547,2233616
市委统战部惠州市江北行政中心一号楼13楼2808906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惠州市江北行政中心五号楼四楼2808823
市中级人民法院惠州市江北方昌路33号2180513
市法制局惠州市江北云山西路六号行政中心五号楼七楼2892206
惠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惠州市仲恺大道口岸新区2629385,2779136,2778市地震办惠州市市行政中心5号楼113室2808481
市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惠州市行政中心四号楼三楼2808361
市委党史研究室惠州市行政中心一号楼2楼2808234
市流渔办惠州市行政中心四号楼负一楼2808482
市旅游局惠州市环城西路80号三号楼(原市府下院)2230701
市民政局惠州市云山西路6号行政中心一号楼3楼2808727
市委办公室惠州市行政中心一号楼8楼2808079
市人民银行惠州市麦地路28号之二2380861
市交通局惠州市江北文明路交通大厦2829681
共青团惠州市委员会惠州市行政中心五号楼八楼2809255
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广东省惠州市江北市行政中心5号楼1楼2808452
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惠州市江北行政中心3号楼4楼2890707
市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惠州市长寿路23号一、二楼2183856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惠州市江北行政中心3号楼4楼2892025
市政府办公室江北行政中心1号楼5、6、7楼2808875
市监察局市江北云山西路六号行政中心一号楼12楼2808706
市信访局市江北行政中心侧门2808129
市接待处惠州市江北云山西路6号行政中心1号楼1楼2892306
市园林管理局(西湖管理局)惠州市下角南路园林大楼2238560
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惠州市下埔惠沙堤6号2102965
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市下埔大道24号投资管理大厦2169883
国家统计局惠州调查队(市社调队)
惠州市云山西路6号行政中心4号楼1楼2873828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惠州市环城西二路80号(原市政府下院)2061177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市江北三新北路市劳动保障大楼3—5楼2789286
市惠州日报社惠州市江北文华一路惠州日报社2831868
市中心人民医院惠州市鹅岭北路41号2288108
市第二人民医院惠州市下角菱湖二路17号2182501,2182510市代建项目管理局惠州市南坛南新路16号
惠州学院广东惠州市演达大道46号
市委老干局惠州市江北云山西路6号行政中心一号楼1楼2808243
市安监局惠州市江北行政中心五号楼三楼2888000
市物价局惠州市行政中心四号楼2楼2808810
市仲裁委惠州市长寿路23号2696868
市环保局惠州市下埔横江三路4号2167989
市审计局惠州市江北云山西路6号市行政中心四号楼8楼2809725
市政协办公室惠州市江北行政中心五号楼5楼2808418
市中小企业局市行政中心五号楼3楼2892161
市外侨局惠州市行政中心一号楼2楼2809663
市质监局惠州市江北文明二路质监大楼(警校旁)2831268
市人事局惠州市江北行政中心一号楼4楼2808078
市场物业管理总站惠州市下板塘市场二楼2212101
市人民检察院惠州市三新南路2827331
市国税局惠州市麦地南路五号2382688
市档案局惠州市江北三星南路9号2827083
市口岸局惠州市行政中心一号楼2楼2808195
市打私办惠州市南坛南路十五号八楼2227064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惠州市江北行政中心四号楼8楼2808501
市统计局惠州市行政中心四号楼2楼2809709
市委政策研究室惠州市江北行政中心一号楼9楼2808570
市港务局惠州市江北文明一路交通大厦七楼2828300
市老龄办惠州市行政中心四号楼负一楼2805885
市供销社广东省惠州市江北三新南路16号供销大楼五楼办公室2853180
市科协惠州市江北行政中心五号楼1楼2809011
惠州海事局广东省惠州市澳头镇安惠大道12号5566719
市环卫局惠州市惠城区横江三路4号2109974,2102022市卫生监督所惠州市江北文明一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综合大楼7-9楼2833120
市烟草专卖局惠州市江北三新茶亭岭42号小区2852999
市林业局惠州市江北三新新围路1号2881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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