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无线电管理局关于印发山西省无线电频率台站管理规定的通知

合集下载

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广播电视无线电管理办法

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广播电视无线电管理办法

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广播电视无线电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播电影电视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8.04.12•【文号】广发技字[1988]237号•【施行日期】1988.04.12•【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广播电视无线电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1年7月4日实施日期:2001年7月4日)废止广播电视无线电管理办法(1988年4月12日广发技字(1988)23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发的《无线电管理规则》,加强对全国广播电视台站的无线电管理工作,防止广播业务台站之间及广播业务台站与其他无线电业务台站之间的相互干扰,维护广播业务频段的无线电波秩序,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无线电管理规则》在全国广播电视范围内的实施细则,全国无线电广播电视台站和有可能对广播电视正常接收产生干扰的单位、部门和个人均应认真执行、严格遵守。

第三条广播电视频率管理广播业务专用频段由广播电视部门使用,其它部门不得擅自利用。

广播业务专用频段和主用频段,由广播电影电视部采取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实施指配和管理。

非广播业务使用广播业务主用频段时,应事先与广播电视部门协调,不应对广播业务造成干扰。

第四条各频段的管理(一)申请使用中波频率应符合中波频率规划,启用规划中的频率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厅(局)审定主要发射技术特性(台址、经纬度、频率、功率、天线特性等)后,报广播电影电视部备案。

新增加的市台由广播电影电视部指配频率。

(二)申请使用短波广播频率应符合短波广播技术规划。

实施规划项目及现用短波广播频率因季节变化需调整频率使用方案时,申请单位应填报短波广播频率需求表,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厅(局)审核后,报广播电影电视部指配频率。

(三)调频、电视频率或频道的规划和指配:按照发射机功率系列,标称功率在100瓦(含)以上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厅(局)编制规划,报广播电影电视部审查批准;100瓦(不含)以下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厅(局)负责组织编制规划,指配频率或频道,报广播电影电视部备案。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无线电频率使用率要求及核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无线电频率使用率要求及核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无线电频率使用率要求及核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7.12.15•【文号】工信部无〔2017〕322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无线电频率使用率要求及核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工信部无〔2017〕3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为促进无线电频谱资源的有效利用,加强对无线电频率使用的事中事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我部制定《无线电频率使用率要求及核查管理暂行规定》。

现予印发,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7年12月15日无线电频率使用率要求及核查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无线电频谱资源的有效利用,明确各类无线电业务的频率使用率要求及核查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无线电管理机构)作出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时,应当按照本规定提出频率使用率要求,并开展频率使用率核查管理工作。

第三条无线电频率使用率采用频段占用度、年时间占用度、区域覆盖率以及用户承载率(用户规模)等指标进行评价。

频段占用度是指实际使用频率范围与行政许可批准的使用频率范围之比。

年时间占用度是指一年中实际使用频率的天数(或小时)与全年天数(或小时)之比。

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可采用日、月时间占用度,或结合用户和无线电业务实际使用情况进行评价。

区域覆盖率是指取得许可的频率开展无线电业务的实际使用地域(以平方千米为单位)与行政许可批准的频率使用地域的面积之比。

用户承载率是指取得许可的频率开展无线电业务实际承载的用户数量与经专家评估论证应能承载的用户数量之比。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管理办法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管理办法

本文由joysticker贡献doc文档可能在WAP端浏览体验不佳。

建议您优先选择TXT,或下载源文件到本机查看。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管理办法(全文)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管理办法(全文)来源:作者:日期:09-08-0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无线电管理机构:为了进一步规范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国家无线电事业的健康发展,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制定了《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管理办法 2.××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年度无线电管理情况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二○○九年八月六日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国家无线电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蜂窝公众通信网络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3643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国家无线电工作实际和发展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特指中央财政通过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收取并安排用于支持国家无线电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财政部负责安排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支出预算和监督管理,国家和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使用和绩效考评。

第四条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中央财政预算管理要求,结合无线电管理事业发展实际,编制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收支预算,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经财政部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条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征收、分配、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征收第七条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属于国家资源性收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收取,未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擅自调整或减免。

第八条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征收,无线电频率(频谱)资源使用者必须及时、足额上交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并纳入中央国库。

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设置使用微波接力通信台站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设置使用微波接力通信台站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设置使用微波接力通信台站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1996.10.11•【文号】国无管[1996]19号•【施行日期】1996.10.1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设置使用微波接力通信台站管理规定》的通知(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1996年10月11日国无管[1996]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全军无线电管理委员会、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和直属机构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设置使用微波接力通信台站管理规定》随文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关于审批设置使用1000MHz以上(不含1000MHz)微波通信台站的暂行规定》(〔1987〕无管字49号)同时废止。

请各单位按本规定清理、检查已设置使用的微波台站,凡未办理设台审批手续、领取无线电台站执照的,应在本规定发布后的六个月内补办完毕。

对逾期未办者,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无线电管理处罚规定》给予处罚。

特此通知。

附件:设置使用微波接力通信台站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有效地利用微波频率资源,防止微波接力通信台站与同频段其它无线电通信台站之间的相互干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设置、使用1000MHz以上微波接力通信台站、一点多址微波通信台站和多路微波分配系统(MMDS)等类型的无线电固定台站。

第三条微波频率是有限的宝贵资源,应采取部门共用的原则,不按部门或系统分配专用频段。

第四条建设微波接力通信台站,其路由选择、台站设置、波道配置等技术指标应符合有关规定,并根据通信容量、通信距离、调制方式等因素进行合理安排。

第二章审批权限第五条设置、使用对境外及港澳台地区通信的微波接力通信台站;设置、使用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的微波接力通信台站;中央国家机关(含其在京直属单位)设置、使用的微波接力通信台站;在3400~7125MHz频段内设置、使用的微波接力通信台站,由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批。

山西建立民航专用频率保护工作机制

山西建立民航专用频率保护工作机制

特别报道的卫星地球站等台站完成干扰协调后,才能设置使用。

为防止在智能大会期间5G信号对周边卫星地球站等台站造成干扰,天津市无线电管理局主动进行协调,在大会前组织三家运营商分别开启5G基站,同时与设置使用卫星地球站等台站的单位进行现场沟通,在确认没有受到有害干扰后,允许运营商在智能大会期间,在展馆周边和世界智能驾驶挑战赛赛场提供5G信号,满足了智能大会的展示需要。

在大会期间,天津市无线电管理局还启动了相关固定监测站,对重点无线电频率进行了保护性监测。

至智能大会结束,未发现任何无线电频率干扰,顺利完成了无线电安全保障工作,确保了本次大会的无线通信畅通和5G展示活动顺利进行,同时也保障了周边合法台站正常运行。

(曹媛)江西省无管机构完成“记者再走长征路”主题采访活动启动仪式无线电安全保障任务本刊讯6月11B,“壮丽70年・奋斗新时代一记者再走长征路”主题采访活动启动仪式在江西省赣州市于都、瑞金和福建长汀、宁化举行。

江西省无线电管理机构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圆满完成了启动仪式于都、瑞金会场的无线电安全保障任务。

此次无线电保障任务时间紧、耍求髙,又恰逢端午假期。

江西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要求从讲政治的高度做好活动启动仪式无线电安全保障工作。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迅速制定了保障方案和应急预案,并加强领导、明确分工、周密部署,抽调全省精兵强将组建了保障队伍。

6月9日,保障人员分成两个小组提前进入于都、瑞金两个活动现场,针对无线电频率复杂多样、设备种类繁多、现场电磁环境复杂等特点,克服天气闷热等困难,昼夜幵展电磁环境监测和干扰排查工作。

据统计,在历时三天的保障活动中,全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共有20余人参与保障工作,出动车辆10余台次。

其间,及时满足了央视记者团队、活动指挥调度和安全保卫等部门无线电业务频率需求,并加大了对无人机的防控力度,确保活动期间无线电通信的安全畅通。

(陈中云)山西建立民航专用频率保护工作机制本刊讯日前,山西省无线电管理局与太原国际机场有限责任公司在太原市举行了《太原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保护工作机制》合作协议签字仪式。

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

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

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正文:---------------------------------------------------------------------------------------------------------------------------------------------------- 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1997年10月7日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第一条为加强对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试生产,下同)无线电发射设备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在本规定中,无线电发射设备定义为各种发射无线电波的设备,但不包含可辐射电磁波的工业、科研、医疗设备、电气化运输系统、高压电力线及其他电器装置等。

第四条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均须经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无委办公室)对其发射特性进行型号核准,核发“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见附件1)和型号核准代码(见附件2)。

出厂设备的标牌上须标明型号核准代码。

第五条从事无线电设备发射特性核准检测的机构,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并通过计量认证后,由国家无委办公室认定。

经考核合格并通过计量认证的检测机构,如不能对某些无线电设备的发射特性进行核准检测,国家无委办公室可临时指定其他已通过中国实验室认可委员会认可或者计量认证并具有这方面能力的检测机构进行。

第六条办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的程序:一、申请和受理中央、国务院有关部委及其直属机构所属的生产厂商向国家无委办公室提交申请和必要资料;其他生产厂商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无委办公室提交申请和必要资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无委办公室提出意见后转报国家无委办公室。

大秦铁路无线通信用频应用研究

大秦铁路无线通信用频应用研究

DCWTechnology Application技术应用127数字通信世界2024.031 大秦铁路无线通信技术应用现状(1)机车综合无线通信系统(CIR )主要实现机车与车站间的通信联控,由GSM-R 语音单元、GPRS 数据单元、GPS 单元、450 MHz 、LBJ 单元、人机交互终端(M M I )和送受话器等设备组成。

使用频段为450 MHz 和GSM-R 的上行885~889 MHz ,下行930~934 MHz 。

(2)列车防护报警系统(LBJ )。

主要实现列车防护报警信息传送和客列尾信息传输。

使用频率为821.2375 MHz/866.2375 MHz 。

其中,821.2375 MHz 用于传输列车接近预警信息,866.2375 MHz 用于传输客列尾信息、列车防护报警信息。

(3)铁路数字移动通信系统(GSM-R ):主要承载列车调度员、车站值班员、助理值班员、机车司机、车辆乘务员间的语音通信;调度命令信息、车次号校核信息、CTCS-3(中国列车运行控制系统)信息、ITCS (增强型列车控制系统)列控信息、LOCOTROL (机车同步操控)信息、货列尾信息等;列控设备动态监测系统(DMS )信息、站车无线交互信息、高速铁路地震预警监测系统等。

使用频率:上行885~889 MHz ,下行930~934 MHz 。

使用设备为基站、手持台、车载台(CIR )。

大秦线全长653千米,采用双网覆盖模式,目前共有246套宏基站(其中A 、B 网各123套),236套分布式基站RRU 设备(其中A 、B 网各118套)。

(4)双模列尾机车台系统:主要实现查询尾部列尾主机收到的风压值和强制排风功能。

双模列尾由双模列尾机车台和控制盒组成,采用GSM-R 和400 MHz 数字两种通信方式,频率范围:400~420 MHz ,主要使用414.025 MHz 收/404.025 MHz 发;GSM-R 的885.00~934.00 MHz 收。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无线电频率使用率要求及核查管理暂行规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无线电频率使用率要求及核查管理暂行规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无线电频率使用率要求及核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无线电
【发文字号】工信部无[2017]322号
【发布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日期】2017.12.15
【实施日期】2018.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无线电频率使用率要求及核查管理暂行规定》的线电频率使用率要求及核查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无线电频谱资源的有效利用,明确各类无线电业务的频率使用率要求及核查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无线电管理机构)作出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时,应当按照本规定提出频率使用率要求,并开展频率使用率核查管理工作。
第三条无线电频率使用率采用频段占用度、年时间占用度、区域覆盖率以及用户承载率(用户规模)等指标进行评价。
频段占用度是
(工信部无[2017]3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
为促进无线电频谱资源的有效利用,加强对无线电频率使用的事中事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我部制定《无线电频率使用率要求及核查管理暂行规定》。现予印发,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无线电办公室印发《省级无线电监测设施建设规范和技术要求(试行)》

国家无线电办公室印发《省级无线电监测设施建设规范和技术要求(试行)》

CHINA RADIO2019.7特别报道Special Report信部无〔2019〕136号,以下简称《协调指南》)。

《协调指南》明确了各相关单位的协调工作分工与职责,确定了应受保护的无线电台(站)范围,指出了5G 基站与应受保护的无线电台(站)协调区和干扰保护距离影响因素的确定方法,提出了应受保护无线电台(站)的干扰缓解措施建议,进一步细化了干扰协调程序,提出统一协调与直接协调相结合的协调方式,明确了干扰协调双方协商经济补偿的原则和内容。

《协调指南》对5G 基站与卫星地球站等无线电台(站)干扰协调工作的开展提出了明确指导意见,有助于实现5G 系统与其他无线电业务系统间的兼容共存,推动5G 系统的快速部署和健康发展。

本刊讯 6月2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了《卫星网络国际申报简易程序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简易程序规定》),自2019年8月1日起实施。

《简易程序规定》在现有卫星网络国际申报工作机制的基础上,新设立了简易申报程序。

《简易程序规定》工信部印发《卫星网络国际申报简易程序规定(试行)》全文共12条,详细规定了简易申报程序的适用范围、适用要求、适用流程,细化和完善了卫星网络国际申报和国内协调相应的配套措施等内容。

《简易程序规定》的颁布实施,简化了我国卫星网络国际申报的流程,减轻了卫星操作单位的负担。

(详见“政策解读”栏目)国家无线电办公室印发《省级无线电监测设施建设规范和技术要求(试行)》本刊讯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无线电监测设施建设,推动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持续提高无线电监测技术能力,近日,国家无线电办公室印发了《省级无线电监测设施建设规范和技术要求(试行)》(以下简称《规范》),要求各省(区、市)无线电管理机构遵照执行。

《规范》是对《VHF/UHF 无线电监测设施建设规范和技术要求(试行)》的修订,确定了省级无线电监测设施的包含范围;新增了各类监测设施主要应用场景、功能定位说明、联网能力要求和历史测向数据回放功能要求;新增了传感器类监测站、空中监测站、专用监测系统及无线电监测指挥、控制中心等技术指标;新增了频率使用率工信部对卫星固定业务Ka 频段动中通地球站设置使用进行规范本刊讯 为推动Ka 频段高通量卫星广泛应用,避免和减少Ka 频段动中通地球站对其他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6月1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下发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规范对地静止轨道卫星固定业务Ka 频段设置使用动中通地球站相关事宜的通知》。

通信频率划分

通信频率划分

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工作是维护正常空中电波秩序、促进无线通信事业顺利发展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工作,是无线电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

为适应我国改革开放和加入WTO的形势,为规范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和检测工作,为便于从事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研发、生产、进口和销售等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及时了解我国对无线电发射设备的检测依据和主要技术要求,现决定在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的网站()和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的网站()公布《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检测检验依据》(以下简称“检验依据”)。

本“检验依据”汇集了与无线电发射设备有关的文件和标准,具体明确了每种产品的检验依据、参照标准和核准频率范围。

现就本“检验依据”中的有关事项说明如下:1. 相关内容检验依据: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发布的文件,正式颁布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参照标准:国际标准(如:国际电信联盟(ITU)、IEEE等国际组织通过的技术文件),区域标准(如:欧洲ETSI、美国FCC等区域组织或机构通过的技术文件)。

核准频率范围: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对用于某种业务的相应设备所规定的工作频率范围。

说明:对用于某种业务的设备的特殊要求。

2. 检测依据的选择顺序依次为无线电管理文件、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际标准、区域标准、企业标准。

3. 技术指标的选择原则当同一类标准对某参数的技术指标不一致时,取较严格的限值作为核准指标。

本次公布的内容涉及了现有的大部分无线电发射设备,对尚未涉及的设备还有待补充和完善。

随着无线电新技术和新业务的发展,国家将陆续发布新的无线电管理文件和技术标准。

届时,我们将及时在网站上更新本“检验依据”的相关内容。

对于本“检验依据”的错误或不足之处,欢迎给予批评指正,以便我们及时纠正和完善。

联系人:阚润田王俊峰E-mail:kanrt@ wangjf@一、GSM900/1800 双频段数字蜂窝移动台二、GSM900/1800 双频段数字蜂窝基站三、GSM直放机四、800MHz CDMA数字蜂窝移动台五、800MHz CDMA数字蜂窝基站六、800MHz CDMA直放机七、调频收发信机八、无线寻呼发射机九、模拟集群基站和移动台十、数字集群基站和移动台十一、点对点扩频通信设备十二、26GHz LMDS宽带无线接入通信设备十三、3.5GHz无线接入通信设备十四、2.4GHz短距离微功率设备十五、固定卫星地球站设备十六、数传电台十七、数字微波接力通信机十八、PHS无线接入系统十九、DECT无线接入系统二十、无绳电话机二十一、海事卫星地球站二十二、短波单边带设备二十三、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二十四、调频广播发射机二十五、中波调幅广播设备二十六、电视发射设备二十七、多路微波分配系统一、GSM900/1800 双频段数字蜂窝移动台(一)(一)检验依据:YD/T 884-1996《900MHz TDMA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移动台设备技术指标及测试方法》(二)参照标准:ETS 300 607-1《Digital cellular telecommunications system (Phase 2);Mobile Station (MS) conformance specification;Part 1:Conformance specification (GSM 11.10-1 version 4.22.1) 》(三)核准频率范围:Tx:885~915MHz/1710~1785MHzRx:930~960MHz/1805~1880MHz(四)说明:1800MHz移动台传导杂散发射值:1.710~1.755GHz≤-36dBm 1.755~12.75GHz≤-30dBm二、GSM900/1800 双频段数字蜂窝基站(一)(一)检验依据:YD/T 883-1999《900/1800MHz TDMA 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基站子系统设备技术要求及无线指标测试方法》(二)参照标准:ETSI EN 301 087《Digital cellular telecommunications system (phase 2 &phase 2+); Base Station System (BSS) equipment specification;Radio aspects (GSM 11.21version 8.2.1 Release 1999)》(三)核准频率范围:Tx::930~960MHz/1805~1880MHzRx::885~915MHz/1710~1785MHz(四)说明:1800MHz基站传导杂散发射限值:1805~1850MHz≤-36dBm/30/100kHz1852~1855MHz ≤-30dBm/30kHz1855~1860MHz ≤-30dBm/100kHz1860~1870MHz ≤-30dBm/300kHz1870~1880MHz ≤-30dBm/1MHz1880~12.75GHz≤-30dBm/3MHz1710~1755MHz ≤-98dBm/100kHz三、GSM直放机(一)检验依据: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有关直放站设备管理的规定》(信无[1999] 62号)(二)参照标准:ETSI 300 609-4《Digital cellular telecommunications system(Phase 2);Base station System(BSS) equipment specification ;Part 4: Repeaters(GSM 11.26)》(三)核准频率范围:下行:930~960MHz/1805~1880MHz上行:885~915MHz/1710~1785MHz(四)说明:根据移动通信运营商的要求,直放机必须具备仅适用于某运营商使用频段的功能。

关于使用5.8GHz频段频率的规定

关于使用5.8GHz频段频率的规定

关于使用5.8GHz频段频率事宜的通知信部无[2002]2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通信管理局,各相关单位:为适应无线通信技术的发展,满足无线电通信业务的需求,根据我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及频谱使用情况,并参照国际上通用的技术标准。

现将5725 - 5850 MHz频段频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发文之日起,5725 - 5850 MHz频段作为点对点或点对多点扩频通信系统、高速无线局域网、宽带无线接入系统、蓝牙技术设备及车辆无线自动识别系统等无线电台站的共用频段。

符合技术要求的无线电通信设备在5725 - 5850MHz频段内与无线电定位业务及工业、科学和医疗等非无线通信设备共用频率,均为主要业务。

二、无线电通信设备主要技术指标(一) 工作频率范围:5725 - 5850 MHz(二) 发射功率:≤500 mW 和≤27 dBm(三) 等效全向辐射功率(EIRP):≤2 W 和≤33 dBm(四) 最大功率谱密度:≤13 dBm / MHz 和≤19 dBm / MHz (EIRP)(五) 载频容限:20 ppm(六) 带外发射功率(EIRP):≤-80 dBm / Hz (≤5725MHz或≥5850MHz)(七) 杂散发射(辐射)功率:≤-36 dBm / 100 kHz (30 ~ 1000 MHz)≤-40 dBm / 1 MHz (2400 ~ 2483.5 MHz)≤-40 dBm / 1 MHz (3400 ~ 3530 MHz)≤-33 dBm / 100 kHz (5725 ~ 5850 MHz)(注:对应载波2.5倍信道带宽以外)≤-30 dBm / 1 MHz (其它1 ~ 40 GHz)三、在该频段内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射频部分与其天线必须按照一体化设计和生产,其外部的调整或控制装置仅用于在型号核准的技术指标范围内进行调整或控制。

在设置使用时,不得擅自改用其它天线或额外加装射频功率放大器。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09.08.06•【文号】财建[2009]462号•【施行日期】2009.08.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4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无线电管理机构:为了进一步规范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国家无线电事业的健康发展,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制定了《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管理办法2.××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年度无线电管理情况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二○○九年八月六日附件1: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国家无线电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蜂窝公众通信网络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364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国家无线电工作实际和发展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特指中央财政通过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收取并安排用于支持国家无线电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财政部负责安排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支出预算和监督管理,国家和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使用和绩效考评。

第四条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中央财政预算管理要求,结合无线电管理事业发展实际,编制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收支预算,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经财政部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条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征收、分配、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征收第七条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属于国家资源性收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收取,未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擅自调整或减免。

800MHz数字集群通信频率台(站)管理规定

800MHz数字集群通信频率台(站)管理规定

800MHz数字集群通信频率台(站)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数字集群通信频率和台(站)的管理,合理、有效地利用有限的频率资源,避免数字集群通信网之间、数字集群通信台(站)与其它无线电台(站)之间产生有害干扰,促进数字集群通信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利用800MHz数字集群通信频率,组建数字集群通信网,设置、使用其网内无线电台(站)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数字集群通信网是一种采用数字调制技术,实现频率资源共享、无线信道动态分配功能,主要用于指挥调度的移动通信网。

第三条国家对800MHz数字集群通信网使用的无线电频率资源进行统一规划和审批。

使用800MHz数字集群通信频率应当经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批准;未经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数字集群通信频率。

第五条数字集群通信频率的使用应遵循提高频谱利用率的原则,以建立共用的数字集群通信网为主,专用数字集群通信网为辅。

第二章无线电频率和台(站)管理第六条800MHz数字集群通信网使用频段为806-821MHz/851-866MHz。

其中,806-816MHz/851-861MHz主要用于服务范围涉及三省(含)以上组网的需求及其它特殊需求。

816-821MHz/861-866MHz主要用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组网和相邻两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组网的需求。

第七条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负责对806-816MHz/851-861MHz频段的统一规划、分配或指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对816-821MHz/861-866MHz频段的规划,提出分配或指配意见;在向频率使用单位分配(指配)频率前须报经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批准。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当地实际需求,制定当地数字集群通信网频率使用规划,专用数字集群通信网使用816-821MHz/861-866MHz频段高端频率(即从821MHz/866MHz开始往低端安排),共用数字集群通信网使用该频段低端的频率。

无线电管理文件和技术标准

无线电管理文件和技术标准

无线电管理文件和技术标准一、GSM900/1800 双频段数字蜂窝移动台㈠检验根据:YD/T 884-1996 《900MHz TDMA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移动台设备技术指标及测试方法》㈡参照标准:1、ETS 300 607-1《Digital cellular telecommunications system (Phase 2);2、Mobile Station (MS) conformance specification; Part 1:Conformance specification (GSM 11.10-1version 4.22.1) 》;㈢核准频率范围:Tx:885~915MHz/1710~1785MHzRx:930~960MHz/1805~1880MHz㈣说明1800MHz移动台传导杂散发射值:1.710~1.755GHz≤-36dBm; 1.755~12.75GHz≤-30dBm二、GSM900/1800 双频段数字蜂窝基站㈠检验根据:YD/T 883-1999 《900/1800MHz TDMA 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基站子系统设备技术要求及无线指标测试方法》;㈡参照标准:1、ETSI EN 301 087 《Digital cellular telecommunications system (phase 2 &phase 2+);2、Base Station System (BSS) equipment specification; Radio aspects (GSM 11.21version8.2.1Release 1999)》;㈢核准频率范围Tx::930~960MHz/1805~1880MHz 、Rx::885~915MHz/1710~1785MHz㈣说明1800MHz基站传导杂散发射限值:1805~1850MHz≤-36dBm/30/100kHz、1852~1855MHz≤-30dBm/30kHz、1855~1860MHz≤-30dBm/100kHz、1860~1870MHz≤-30dBm/300kHz、1870~1880MHz≤-30dBm/1MHz、1880~12.75GHz≤-30dBm/3MHz、1710~1755MHz≤-98dBm/100kHz;三、GSM直放机㈠检验根据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有关直放站设备管理的规定》(信无 [1999] 62号);㈡参照标准1、ETSI 300 609-4 《Digital cellular telecommunications system(Phase 2);2、Base station System(BSS) equipment specification ;3、Part 4: Repeaters(GSM 11.26)》;㈢核准频率范围下行:930~960MHz/1805~1880MHz、上行:885~915MHz/1710~1785MHz㈣说明根据移动通信运营商的要求,直放机务必具备仅适用于某运营商使用频段的功能。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无线发射转播台实施细则(试行)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无线发射转播台实施细则(试行)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无线发射转播台实施细则(试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二〇一〇年五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一条编写目的 (1)第二条适用范围 (1)第三条分级保障原则 (1)第二章系统配置要求 (1)第一节供配电系统 (1)第四条外部电源 (1)第五条供配电 (2)第二节信号源系统 (2)第六条信号源接入 (2)第七条信号源处理 (2)第三节发射系统 (3)第八条总体要求 (3)第九条发射机配置 (3)第十条发射机倒换 (3)第十一条天馈线系统 (3)第四节自台监控系统 (3)第十二条播出信号监测 (3)第十三条设备运行监控 (4)第十四条电力和环境监测 (4)第五节台站环境 (4)第十五条总体要求 (4)第十六条安全防范 (5)第十七条中短波台消防设施 (5)第十八条电视调频台消防设施 (5)第十九条通讯设施 (5)第六节维护器材 (5)第二十条备品备件 (5)第二十一条维护工具 (5)第七节灾备与应急播出 (6)第二十二条灾备与应急播出 (6)第八节无人值守站 (6)第二十三条运行环境 (6)第二十四条远程监控系统 (6)第三章运维与技术管理 (6)第一节运行管理 (6)第二十五条总体要求 (6)第二十六条运行指标 (6)第二十七条技术指标 (7)第二十八条规章制度 (7)第二十九条运行流程 (8)第二节维护管理 (8)第三十条总体要求 (8)第三十一条维护计划 (8)第三十二条维护操作规程 (9)第三十三条维护分工、分界 (9)第三十四条备件管理 (9)第三十五条代维管理 (9)第三节技术管理 (10)第三十六条试播期管理 (10)第三十七条应急预案 (10)第三十八条重要保障期 (10)第三十九条临时停机管理 (10)第四十条运行变更管理 (11)第四十一条施工管理 (11)第四十二条事故管理 (12)第四十三条报表管理 (12)第四十四条技术资料 (12)第四十五条技术安全 (13)第四十六条检查与考核 (13)第四十七条安全播出风险评估 (14)第四十八条人员要求及培训应符合以下规定 (14)第四节信息安全管理 (14)第四十九条网络和信息安全 (14)第四章附则 (15)第五十条本实施细则下列用语含义 (15)第五十一条规范性引用文件 (16)第五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由广电总局科技司负责解释 (16)第五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无线发射转播台(以下简称发射台)安全播出管理工作,根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检测的检验依据(含参考标准)

12.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检测的检验依据(含参考标准)

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检测的检验依据(含参考标准)㈠调频收发信机1.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文件《关于350 MHz频段移动通信设备主要技术指标的通知》(国无办频〔1996〕93号)使用频段:336-399.9MKz(1)360MHz:基站发射频段:361-368MHz移动台发射频段:351-358MHz同频单工频段:358-361MHz(2)380MHz:基站发射频段:382-389MHz移动台发射频段:372-379MHz同频单工频段:379-382MHz2.《关于重新调整336-399MHz频段移动通信频率配置及管理办法的通知》(信无函【2001】85号)频率配置: 频率配置分为12.5kHz信道间隔和25kHz信道间隔两种方式频率分配及审批管理:(1)部门规划使用频率: 1)351-356MHz/361-366MHz2)356-358MHz/366-389MHz3)376-379MHz/386-389MHz4)358-361MHz5)379-380.5MHz(2)共用组网频率: 1.372-376MHz/382-386MHz2.380.5-382MHz3.信息产业部《关于公众对讲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信部无【2001】869号)工作频率(单位:MHz):409.7500; 409.7625; 409.7750; 409.7875; 409.8000;409.8125; 409.8250; 409.8375; 409.8500; 409.8625;409.8750; 409.8875; 409.9000; 409.9125; 409.9250;409.9375; 409.9500; 409.9625 ;409.9750; 409.9875。

(共20个)4.信息产业部《关于400 MHz频段公众对讲机业务频率规划的通知》信部无【2001】793号工作频率同35.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文件《关于450 MHz频段内增加农村无线接入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国无办频[1998]66号使用频率范围:基地台发射频率:460.500-461.975MHz用户终端发射频率:450.500-451.975MHz6.信部无〔2002〕10号《关于900 MHz频段无中心多信道选址移动通信系统关使用频率有关问题的通知》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15844.1—1995《移动通信调频无线电话机通用技术条件》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12192—1990《移动通信调频无线电话发射机测量方法》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12193—1990《移动通信调频无线电话接收机测量方法》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15160-94《无中心多信道选址移动通信系统体制》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15939-1995《无中心多信道选址移动通信系统设备通用规范》12. 信无函〔2005〕53号《关于进一步推广应用900MHz频段无中心多信道选址移动通信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说明: 400MHz频段公众对讲机的技术指标要同时参考文件“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关于400MHz频段公众对讲机业务频率规划的通知》(信部无 [2001] 793号)”以及三个参照标准。

山西临汾无管局与市铁塔公司签署战略合作协议

山西临汾无管局与市铁塔公司签署战略合作协议

行政许可事项 已全部实现 “ 跑一次 ”的 目标 ,并积极开展下

步 “ 跑零 次 ”的研 究 。 ( 钟一 南 )
2 0 1 7年 5月 2 7 日上午 ,山西 省 临 汾市 无 线 电管 理 局 与 中 国 铁 塔 临 汾 市 分 公 司 签 署 了 战 略合 作 协 议 。临 汾 无 管 局 局 长 张 志 铭 、副调 研 员郝 云 芳和 中 国铁 塔 临 汾 市 分 公 司 总 经 理 郭 建华 等 相 关 f l l 3 " 1 ] 负 责 人参 加 签字 仪 式 。
根 据 上级 要 求 ,舟 山 无 管局 围绕 “ 提 速 、增 效 ”的 原则 ,
青 岛市地 域相邻 ,与辽东 和朝鲜 半 岛隔海相 望 ,辖 区内可
接 收 大 量 广 播 电 视 信 号 ,分 析 识 别 难 度 较 大 。 为 进 一 步 摸 清 广 播 电 视 信 号 属 性 ,切 实 做 好 监 测 数 据 L I  ̄1 , 分 析 ,威 海 无 管 处 坚 持 早 动 手 、先 摸 底 的 原 则 ,在 2 0 1 6年 频 谱 使 用 评 估 的 基础 上 ,调 用 辖 区 内 的 1 0个 固 定 监 测 站 ,全 面 监 测 8 7 M Hz - 1 0 8 MHz广 播 频 段 和 4 8 . 5 MHz - 9 5 8 MH z频 段
建 设 ,确 定 合 理 的 建 设 方 案 ,以满 足 临汾 市 无 线 电 监 测 工 作
的需 要 。
题进行了解读 。 ( 陈立斌 )
为落实国家无线电办 公室和 山东省无管办有关要求 ,自
2 0 1 7年 5月 2日 开始 ,山 东 省 无 线 电 管 理 办 公室 威 海 管 理 处 广 播 电视 频 段摸 底 监 测 工作 全 面 展开 。 广 播 电 视 信 号 发 射 功 率 较 大 ,天 线 所 处 位 置 较 高 ,因 而 传 播 距 离 较 远 。 威 海 市 地 处 山 东 半 岛 最 东 端 ,与 烟 台 和 2 0 1 7年 5月 3 日 ,在 浙 江 省 舟 山市 加 快 推进 行政 许 可 工作 “ 最 多 跑 一 次 ”改 革 现 场 会 上 ,舟 山市 无 线 电 管 理 局 有 关工 作 受到 了 舟 山市 市 长 温 暖的 表扬 。

《关于加强和规范2400MHz、5100MHz和5800MHz频段无线电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解读

《关于加强和规范2400MHz、5100MHz和5800MHz频段无线电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解读

《关于加强和规范2400MHz、5100MHz和5800MHz频段无线电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解读作者:来源:《中国信息化》2021年第11期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了《关于加强和规范2400MHz、5100MHz和5800MHz频段无线电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推动《通知》落实,现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自2002年起,为适应无线局域网、蓝牙、电子不停车收费(ETC)等无线通信技术和应用在我国的发展,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陆续发布了2400MHz、5100MHz和5800MHz等3个频段的无线电管理规定。

近年来,随着无线电技术的不断发展,上述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技术发展和管理工作的需要。

一是使用上述频段的无线电设备量大面广,大部分由公众用户使用,少部分在行业中应用,需要根据设备特点和使用场景修订管理规定,实施差异化管理措施,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达到加强管理和方便用户的双重目的。

二是无线局域网、蓝牙等产品更新换代加速,多天线和波束赋形等新技术被大量应用,在提升通信性能的同时,也改变了空口技术特性,相关技术要求和测试方法需要及时修订。

三是5G、北斗、车联网等无线电系统陆续广泛部署,所使用的频率为无线局域网、蓝牙等设备的相邻频段,为避免其受到大量使用的无线局域网、蓝牙等设备的有害干扰,需修订2400MHz、5100MHz和5800MHz频段设备的技术指标,以提高相关无线电系统之间的频率兼容共用水平,促进频率资源高效利用。

《通知》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重要思想的举措,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等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参考了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等相关规定,在保障现有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基础上,充分考虑了产业现状和技术发展趋势,同时兼顾了修订的相关无线电设备技术指标所带来的一定成本。

制定工作于2019年启动:一是广泛调研国内外相关情况,开展同、邻频段无线电系统的频率兼容共存研究,组织射频技术特性测试、验证等工作;二是2021年1月27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先后召开多次产业界专题协调会,对反映较为集中的意见进行认真研究;三是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根据专家意见对《通知》进行完善。

GSM-R系统干扰解析及建议

GSM-R系统干扰解析及建议

Interference Detection(C63E2HG S M-R系统干扰解析及建议文I山西省晋中市无线电监测站师利民吴涛2019年7月和9月,山西省晋中市无线电管理局接连收到两起高铁G S M-R专用频率无线电干扰申诉:2019年7月,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通信段 反映,石太客运专线山西段晋中辖区内G S M-R存在大 量基站切换失败问题,造成车机联控异常,严重影响行车 安全。

2019年9月,中国铁路太原局集团太原通信段反映,大西高铁G S M-R网络从7月以来多处受到干扰,严重 影响行车安全。

8月30曰大西高铁祁县东站更是因干扰 造成DJ8535/D53112两趟动车组列车未能接收到行车命 令指示,严重影响动车组运行和旅客生命财产安全。

铁路的安全运行,需要可靠的通信系统来支撑。

G S M-R是目前世界上最成熟、最通用、用于铁路专用 通信的数字无线通信系统。

2000年年底,铁道部正式 将G S M-R确定为我国铁路专用的发展方向。

目前,GSM-R系统已广泛应用于高铁、重载、普速等铁路系统,所有新建的客运专线、城际铁路、高速铁路等,均采用 GSM-R作为综合无线通信系统。

作为保障铁路运输安全的调度指挥及行车控制系统,GSM-R数据传输的可靠性和实效性对无线网络质量有很 高要求。

GSM-R系统一旦受到干扰,就会造成误码增加、话音质量下降、数据传输差错率上升等,严重时甚至会出 现掉话、数据中断等现象,严重威胁铁路行车调度和运行 安全,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1 GSM-R系统及频率使用情况1.1 GSM-R系统原理G S M-R(G l o b a l S y s t e m f o r M o b i l e Communications - Railway或 GSM -Railway)系统 是以成熟的G S M无线通信技术为基础、以欧洲和中国的 铁路通信规范为标准,针对铁路行业的特殊业务而定制幵 发的无线专网通信系统。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山西省无线电管理局关于印发山西省无线电频率台站管理规
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无线电
【发文字号】晋无管局发[2013]71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无线电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3.08.20
【实施日期】2013.08.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无线电管理局关于印发山西省无线电频率台站管理规定的通知
(晋无管局发[2013]71号)
各市管理处、各设台单位:
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全国无线电台站规范化管理专项活动的通知》(工信部无函[20l3]l2l号)精神,进一步加强频率台站的规范化管理,科学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促进我省无线电事业健康有序发展,《山西省无线电频率台站管理规定》已经山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山西省无线电管理局
2013年8月20日
山西省无线电频率台站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无线电频率台站管理工作,科学有效地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保证各类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和国家无线电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置、使用无线电频率台站适用本规定。

军队系统的无线电频率台站的管理依照国家和军队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设置、使用无线电频率台站的单位和个人,须提出书面申请,办理频率和设台审批手续,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简称电台执照)。

第四条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加强对航空导航、列车调度等重点部门频率台站的电磁环境保护,及时查处有害干扰。

第二章无线电频率管理
第五条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国家的频率划分规定,编制全省无线电频率规划。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我省境内相关业务无线电频谱资源的招标和拍卖。

第六条省、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审批权限对无线电频进行率指配。

第七条业经指配的频率,原指配机构可以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或提前收回。

频率使用期满,需继续使用的,应在期满30日前向原审批机关办理续用手续,逾期未办者,视为自动放弃频率使用权。

1年以上闲置不用的频率(用于研发新系统除外),由原指配机构收回。

第八条业经指配的频率,使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确需改变的,应经原指配机构批准。

第九条未经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频率。

禁止出租或变相出租频率。

第三章无线电台站设置和管理
第十。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