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冲突及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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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关系的协调

论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关系的协调

在法律适用、程序设置和裁判效力方面,仲裁与民事诉讼存在一定差异。在 法律适用方面,仲裁适用国家法律和仲裁规则,而民事诉讼则主要适用国家法律 和地方法规。在程序设置方面,仲裁程序相对灵活,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仲裁程 序和规则,而民事诉讼则具有严格的法律程序和规定。在裁判效力方面,仲裁裁 决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并非必须执行,而民事诉讼判决则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在我国民事诉讼中,诉讼标的是当事人之间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通常表现 为一定的权利或义务。诉讼请求则是当事人通过法律程序所追求的判决结果,比 如请求法院确认权利、请求强制执行等。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之间的关系可以理 解为“目的与手段”的关系,即当事人通过起诉的方式,以诉讼标的为核心,借 助诉讼请求这一手段,达到解决争议和纠纷的目的。
2、民事诉讼是对行政执法的补充。行政执法虽然能够打击和遏制垄断行为, 但对于受到垄断行为侵害的个体而言,其权益的恢复和补偿需要通过民事诉讼来 实现。民事诉讼为受害者提供了法律救济途径,使其能够获得经济赔偿和精神赔 偿。
3、反垄断民事诉讼与行政执法存在衔接问题。由于二者的性质和目的不同, 在实践中可能出现衔接不畅的情况。例如,行政执法过程中未及时告知受害者有 关信息,导致受害者无法提起民事诉讼;或者民事诉讼过程中对行政裁决的认定 和处理存在争议等。
参考内容
基本内容
仲裁与民事诉讼是两种不同的争议解决机制,它们在解决民事纠纷方面具有 不同的特点和应用场景。本次演示将探讨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关系,以期为当事人 选择合适的争议解决方式提供参考。
仲裁和民事诉讼都是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要途径,但它们在某些方面存在明显 的区别。仲裁具有司法性,它是一种自愿的、非强制性的争议解决方式,当事人 可以自由选择是否申请仲裁。而民事诉讼则具有法律强制性,是国家通过法律手 段来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方式。

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

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

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
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 诉讼解决:当法律冲突不能通过协商或其他方式解决时,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程序来解决争议。

2. 调解解决:当法律冲突发生时,当事人可以寻求第三方调解的帮助,通过双方协商来解决争议。

调解可以避免长期的法律纠纷,并能够在考虑双方利益的基础上寻求妥协解决方案。

3. 仲裁解决:当当事人签订了相关的仲裁协议时,可以将争议提交给仲裁机构进行解决。

仲裁可以成为一种相对独立、高效的解决方式,并且具有强制执行力。

4.协商解决:当发生法律冲突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来寻求解决方案。

协商解决可以是双方直接协商,也可以借助第三方的协助,如律师或中介机构。

5. 委托代理解决: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士代表自己解决法律冲突,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争议。

6. 国际法庭解决:在国际关系中,当国家之间发生法律冲突时,可以将争端提交给国际法庭或其他国际仲裁机构进行解决。

国际法庭可以提供一个中立的平台,
通过法律程序解决争端。

《2024年行政诉讼一并审理民事争议之程序性问题探究》范文

《2024年行政诉讼一并审理民事争议之程序性问题探究》范文

《行政诉讼一并审理民事争议之程序性问题探究》篇一一、引言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行政诉讼在维护社会公正、保障公民权益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往往伴随着民事争议的存在。

为了更高效地解决纠纷,行政诉讼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制度逐渐受到关注。

本文将重点探究行政诉讼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程序性问题,分析当前程序中存在的不足与难点,并针对问题提出解决方案,以供参考。

二、背景与现状行政诉讼中涉及的民事争议主要是指在行政行为过程中产生的、与行政行为有关的民事权益争议。

当这些争议与行政诉讼中的案件有直接关联时,将民事争议与行政诉讼一并审理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审判效率。

然而,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由于缺乏统一、明确的法律规定,导致在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一些程序性问题,如案件受理、审理范围、证据收集等方面存在不明确之处。

三、程序性问题的分析1. 案件受理阶段在行政诉讼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案件受理阶段,存在对案件性质的认定不明确、受案范围不清晰等问题。

由于缺乏统一的受案标准,导致部分案件无法及时、准确地进入审理程序。

2. 审理范围与管辖在审理过程中,存在审理范围界定不清、管辖权争议等问题。

这主要体现在对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的关联性判断上,以及在不同法院之间的管辖权划分上。

3. 证据收集与认定在证据收集与认定方面,由于涉及行政与民事两个领域的证据,往往存在证据种类繁多、证据之间相互冲突的情况。

这给证据的收集和认定带来了困难,影响了案件的审理进度和结果。

四、解决方案与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应制定统一的法律法规,明确行政诉讼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受案范围、审理程序和管辖权划分等规定。

同时,应明确界定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的关联性标准,以便更好地指导实践操作。

2. 明确案件受理标准在案件受理阶段,应明确对案件性质的认定标准和受案范围。

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应及时、准确地进入审理程序。

同时,应建立完善的立案审查机制,确保案件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行政诉讼中的民事赔偿问题

行政诉讼中的民事赔偿问题

行政诉讼中的民事赔偿问题在行政诉讼中,民事赔偿问题是一个重要的议题。

在一些行政诉讼中,私人的权益往往会受到行政行为的侵犯,因此,纠正行政不当行为后,如何给予受害人足够的经济赔偿,是司法机关的重要职责。

一、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的区别行政诉讼是指主张自己的行政权益或相对行政机关的利益,请求行政机关履行合法职责、纠正违法行为、排除妨碍等行政争议而向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方式。

而民事诉讼则是指主张自己的民事权益,请求法院依法保护,排除妨碍等纠纷的诉讼方式。

二者主要的区别在于其权益主体、争议解决对象、解决方式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

在行政诉讼中,民事赔偿是行政机关或行政工作人员侵犯民事权益的一种补救方式。

如果受到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经过行政申诉或其他救济措施后,无法解决实际问题时,就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行政机关进行赔偿。

二、民事赔偿范围及标准民事赔偿范围主要包括财产损失、非财产损失以及返还财产等三个方面。

其中,财产损失指因违法行政行为造成被告人财产的减少;非财产损失则是指因违法行政行为造成被告人权利、身体或精神上的感受和名誉等方面的损害;返还财产则是指侵权行为造成的财产已归还当事人,诉讼请求以此为基础的民事赔偿方式。

民事赔偿的标准主要以被侵犯人的损失为基础,包括实际损失和合理费用两方面。

实际损失主要指因侵权行为导致被侵权人受到的财产、身心及其他方面的损失。

而合理费用则是指因采取合法救济措施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等方面的损失。

三、行政赔偿案例在行政诉讼中,民事赔偿案件广泛存在。

比如,一位市民在照片拍摄中受到了环卫工人的殴打,导致人身受到了严重的伤害。

受害人提起了行政诉讼,并要求行政机关进行民事赔偿。

法院最终经审理判决,赔偿受害人医药费和因其伤残导致的收入损失合计20万元人民币。

又比如,某村庄的土地征收问题引发了群众的不满,他们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经过调查后,部门发现征收土地的程序有误,于是裁决要求重新征收。

论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

论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

论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摘要:我国《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时,除行政赔偿的案件外,其他行政案件都不得适用调解。

而在实务中,常常出现原、被告在法院的协调下达成合意,原告最终撤回起诉的情况。

这表明在行政诉讼中更大范围地引入调解制度势在必行。

笔者对行政诉讼调解概念阐明的基础上,进一步论证我国行政诉讼中建立调解制度的必要性,最后又有针对性的提出完善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行政诉讼;行政诉讼调解;完善一、行政诉讼调解的概念行政诉讼调解,即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基于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的自愿,依据行政法和行政规章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组织和协调,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终结诉讼程序的活动。

其主要的特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法律明文规定赋予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合意的自由处分权。

虽然行政诉讼中的调解制度是立法机关为法院行使职权而设计的,但这项制度的产生和运行的基础仍然在于承认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都具有自由处分权,法律应允许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而终结诉讼。

第二,行政诉讼调解作为一项制度被确定,而制度执行的力度关键在于法院,当事人只是法院调解工作的对象,因而制度的核心是鼓励法官在有利于双方当事人的前提下,积极地、主动地进行调解,努力以一个既合法又合理的结果终结诉讼。

第三,在适用期间方面,这项制度只能在行政审判程序中运用。

如果在执行程序中也可以调解,那么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将失去其严肃性和权威性,法律文书的效力将大大折扣。

因而,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不能进行调解。

二、行政诉讼调解制度建立的必要性1、现代行政发展的新要求。

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将调解制度排除在外,其最重要的理由就是,行政职权不单单是赋予行政机关的权力,更是行政机关的责任,既不能滥用行政职权,也不能消极履行职权,而是必须依照法规、规章行政。

行政主体对行政职权没有自由处分权,从而欠缺诉讼调解的两大要素:”自愿”与”合法”。

行政案件协调难度大的原因及对策

行政案件协调难度大的原因及对策

行政案件协调难度大的原因及对策一、案件协调难度大的原因1. 业务关系复杂:案件协调涉及不同部门、不同领域的业务关系,因此需要涉及不同部门、不同领域的工作人员参与,不同部门的人员对问题的认识、处理方式、目标等存在差异,由此产生的协调问题也层出不穷。

2. 理解差异大:在案件协调过程中,由于各部门之间职责不同,其对业务、政策的理解难免不同,存在认识误差,甚至是严重分歧,这就增加了协调的难度。

3. 信息不对称:协调案件需要各部门之间进行信息的交流和共享,但在实际操作中,因为种种原因导致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信息的传递存在偏差,这会对案件的协调和处理产生一定的影响。

4. 利益冲突严重: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各个部门间的利益存在一定的冲突,协调的难度就加大了。

特别是在牵涉到重大利益的案件,各个部门的利益冲突更加激烈,如何协调各方的利益,使各方都能够获得满意的结果,是一个极其艰难的任务。

5. 领导干部参与不足:行政案件在处理过程中,领导干部的重要作用不言而喻,但在实际协调中,领导干部参与不足,自然会影响案件的协调和处理效果。

二、对策1. 健全协调机制: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行政案件协调机制,对于全局性问题,相关部门应该有一定的集中处置权限,而对于其他问题或繁简不一的情形,则应当适当分权,使各个部门都能够自主协调。

机制的重要性在于能够有所规范和统一,确保案件协调的顺畅进行。

2. 加强协调沟通:在案件协调过程中,加强协调沟通显得尤为重要。

这需要各部门之间加强信息的交流,共享处理经验,增强沟通联络,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同时,需要各部门之间明确相互配合的角色、职责、权利和义务,并建立良好的协调机制。

加强协调沟通的同时,还需要提高沟通的质量和效率,以达到实现协调的最终目的。

3. 建立坚实的协调队伍:案件协调需要相关部门内部的协调和团结,但也需要一个专业而高效的协调团队来保证协调的有效性和顺畅性。

因此,各部门需要建立具备丰富经验和应变能力的专门协调队伍,负责协调工作的行政专员和工作人员,能够有效地处理和统筹各类难题。

《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交叉案件审理问题初探》范文

《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交叉案件审理问题初探》范文

《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交叉案件审理问题初探》篇一一、引言在司法实践中,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交叉案件屡见不鲜。

这类案件的审理不仅涉及到行政法与民法的交叉应用,还涉及到法院对不同法律关系的认定和法律适用的选择。

因此,如何妥善处理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交叉案件的审理问题,是当前司法实践中的一项重要任务。

本文将对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交叉案件的审理问题进行初步探讨,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一定的参考。

二、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交叉案件的概述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交叉案件,是指同一案件中既涉及行政法律关系又涉及民事法律关系的案件。

这类案件往往涉及到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与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之间的冲突和交织。

由于行政法和民法在法律适用、法律关系、诉讼程序等方面存在差异,因此,在审理这类案件时,需要法院对不同法律关系进行认定,并选择适当的法律适用。

三、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交叉案件的审理难点1. 法律关系的认定在审理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交叉案件时,首先需要认定案件中的法律关系。

由于这类案件涉及到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往往需要法院对行政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进行区分和认定。

这需要法院对相关法律法规有较为深入的理解和掌握,以便准确认定案件中的法律关系。

2. 法律适用的选择在认定了法律关系后,法院需要选择适当的法律适用。

由于行政法和民法在法律适用上存在差异,因此,在选择法律适用时需要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

这需要法院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综合分析和比较,以便选择最为合适的法律适用。

3. 诉讼程序的协调在审理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交叉案件时,需要协调好行政诉讼程序和民事诉讼程序的关系。

由于两类诉讼程序在起诉、审理、判决等方面存在差异,因此,在协调好两类诉讼程序的关系时,需要充分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和高效审理。

四、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交叉案件的审理建议1. 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和掌握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交叉案件时,需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和掌握。

《行政诉讼一并审理民事争议之程序性问题探究》范文

《行政诉讼一并审理民事争议之程序性问题探究》范文

《行政诉讼一并审理民事争议之程序性问题探究》篇一一、引言随着法治社会的进步,行政诉讼中涉及民事争议的案件日益增多,为提高司法效率、减轻当事人诉累,行政诉讼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程序性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就行政诉讼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程序性问题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其解决方案进行深入探究。

二、行政诉讼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现状当前,我国行政诉讼中涉及民事争议的案件逐渐增多,为了提高司法效率,许多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时,会考虑将相关的民事争议一并审理。

这种做法有利于减轻当事人的诉累,避免出现“一案两审”的情况,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和效率。

三、行政诉讼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程序性问题(一)程序衔接问题在行政诉讼中一并审理民事争议时,往往存在程序衔接问题。

例如,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立案、审理、判决等程序如何衔接,如何确保两种程序在时间、空间上的协调等。

这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和规范。

(二)证据认定问题在行政诉讼中一并审理民事争议时,证据的认定是一个重要问题。

由于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有所不同,如何将两种证据进行有效衔接和认定,需要进一步探讨。

此外,对于涉及到的证据种类、证据收集、证据保全等问题也需要进行明确规定。

(三)判决执行问题在行政诉讼中一并审理民事争议后,判决的执行也是一个重要问题。

由于涉及到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判决的执行可能会遇到各种困难。

因此,需要建立完善的执行机制,确保判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四、解决行政诉讼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程序性问题的建议(一)明确程序衔接规则为确保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程序衔接顺畅,应明确规定两种程序的立案、审理、判决等环节的衔接规则。

例如,可以在行政诉讼程序中设置民事争议的审查环节,对符合条件的民事争议可以一并审理。

(二)完善证据认定规则为解决证据认定问题,应制定详细的证据规则,明确证据的种类、收集、保全等程序。

同时,应加强两种诉讼程序之间的沟通与协调,确保证据的有效衔接和认定。

(三)建立完善的执行机制为确保判决的有效执行,应建立完善的执行机制。

行政诉讼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行政诉讼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行政诉讼面临的问题及对策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提出的诉讼。

它是一种行政争议解决方式,是维护行政法治、保护公民、法人权益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行政诉讼仍然面临着不少问题,这些问题给公民、法人权益的保护带来了一定难度,因此有必要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对策。

一、行政诉讼管辖权问题行政诉讼管辖权问题是指案件交由哪个行政法院审理的问题。

由于我国行政法院的设立受到行政区域的限制,而行政区域的划分历经多年才能按部就班地完成,因此在行政诉讼中,管辖权问题占据了重要地位。

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是完善行政诉讼管辖权的规定和取消异地行政诉讼的限制。

具体来说,应当建立一个详细的指导性文件,明确行政诉讼管辖权的具体规定,防止由此引发的案件受理问题。

同时,取消异地行政诉讼的限制能够让公民和法人依法在其他行政法院申请行政诉讼,保护了他们合法权益的最大化。

二、证据难以获得问题行政诉讼中,证据是判决结果的重要依据,缺乏证据势必导致判决结果失去公正性和合理性。

但是,有些证据并不是直接面向公民和法人,而是需要经过具备专业知识的人士才能获取。

在具体实践中,可以通过加强行政机关及有关部门的协作和建立封闭式证据系统来解决证据难以获得的问题。

在加强协作方面,政府部门可以协助行政法院收集必要的证据,同时公民和法人也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开具行政行为相关的证明文件。

在建立封闭式证据系统方面,行政机关和有关部门可以建立关于行政行为的登记和记录机制,记录下行政机关的决定和相关手续,便于之后的审判。

三、程序复杂繁琐问题行政诉讼的程序比较复杂,需要公民和法人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尤其是案件的逐级上诉,往往令人望而却步。

这是需要尽可能的简化程序,提高公民和法人自主权和参与度。

因此,建议从以下方面出发:1.行政法院应当制定详细的流程规定,将程序变得更加简单和易于操作;2.支持公民和法人通过互联网和其他手段提交证据、开展调查,并依法采纳;3.加强行政法庭的人力资源和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办案效率。

浅论行政民事交叉案件的处理对策

浅论行政民事交叉案件的处理对策

政法论坛zhigong falv tiandi-172-2017 年第 7 期职工法律天地摘 要:由于现行的《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行政民事交叉案件的审理均未作明确具体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案件的处理出现了各种各样的方式,理论界对这一问题的观点也五花八门。

本文中,笔者提出对行民交叉案件应采用“并案审理”的模式,并进一步论述了实行“并案审理”应遵循的原则和操作程序。

关键词:并案审理;原则;操作程序立法是司法的基础,立法上的漏洞和空白是造成司法混乱的根本原因。

当前司法实践中对行政民事交叉案件的审理之所以会出现五花八门的处置方式,就是因为在《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的立法过程中没有对这一问题引起足够重视,导致两部诉讼法均未对此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因此,笔者根据多年来从事民事审判和行政审判的体会和经验,结合学界对此问题的研讨成果,经过反复思考,就行民交叉案件的审理提出处理对策,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一、实行“并案审理”模式的可行性探究审判实践中,由于立法漏洞和法官解释法律、自由裁量等职业技能的缺失,导致不同法院或同一法院民庭和行政庭对同一法律事实的民事与行政交叉案件可能会作出截然不同的裁判结果,经常出现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裁判结果自相矛盾的现象。

其结果不仅浪费司法资源,造成当事人诉累和经济损失;同时,也损害司法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鉴于此类案件审理的现实困境,反思司法实践中审理此类案件所暴露出的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程序的缺陷,笔者认为,实行民事案件与行政案件“并案审理”的审判模式是彻底解决不动产纠纷行政与民事交叉案件难题的最佳对策。

“并案审理”即指确定由法院内部的一个审判组织负责适用两种诉讼程序同时审理民事、行政两种诉讼案件的并行审理模式。

从司法解决纠纷机制的整体建构来看,现行法律虽然没有明确具体规定两种诉讼程序的衔接及并行审理,但并不表明法律没有原则性规定。

其实,法律的精神和司法统一原则、合法性原则、正当程序原则、权责一致原则、司法权优先原则等司法审判的基本原则都为法官审判指明了方向,为两种程序的融合提供了发展空间。

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有怎么样的关系呢

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有怎么样的关系呢

第一,诉讼客体和诉讼目的不同。

行政诉讼的客体是行政争议,其目的是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法律救济;而民事诉讼的客体是民事争议,其目的是解决民事纠纷,保障当事人的民事权益的实现。

第二,诉讼主体不同。

虽然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都是在法院主持下解决争议的活动,但诉讼当事人法律地位有所不同。

行政诉讼主体具有恒定性,被告只能是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一般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做行政诉讼的被告。

民事诉讼就没有上述限制,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没有恒定性,被告既可以是公民、法人,也可以是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在民事诉讼中,既可以做原告,也可以做被告。

第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不同。

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完全对等。

例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起诉权,而作为执行公务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就没有起诉权,也没有反诉权。

被告行政机关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而原告并不承担此项举证责任。

但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完全对等,当事人都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义务。

第四,可否适用调解不同。

行政诉讼中,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部分禁止适用调解,法院在诉讼中不得调解当事人双方争议,也不得以调解结案。

但在民事诉讼中,调解是一项重要原则,法院既可以调解的方式进行审理,也可以调解的方式结案。

第五,判决和执行方式不同。

在行政诉讼中,法院审理的重点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法院有权对具体行政行为作出维持、撤销、变更、履行等判决,但通常不对当事人在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直接作出判决。

故行政诉讼的判决形式较单一。

而民事诉讼审理的是民事争议,法院有权作出确认判决、给付判决和变更判决,此类判决可以直接决定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

此外,行政诉讼判决的执行措施也不同于民事诉讼。

法律对原被告规定了不同的执行措施,且被告行政机关依法享有对部分判决的直接强制执行手段。

民事诉讼判决裁定的强制执行,则全部要由法院进行,而且强制执行措施普遍适用于民事诉讼原被告。

当前行政协调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及解决对策

当前行政协调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及解决对策

当前行政协调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及解决对策发布时间:2006-12-09 16:23:13贺州市两级法院在行政审判实践中坚持合法、自愿同时兼顾合理等基本原则,依法积极开展行政诉讼协调工作,2002年以来两级法院共协调处理了约70件行政案件,为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促进公权与私权的和谐互动发挥了积极重要的作用。

但由于当前行政协调相关制度尚未建立,法院在进行行政协调工作时要受到诸多因素的制约,未能充分发挥行政审判工作“减压阀”和“化解器”的作用。

目前法院在开展行政协调工作主要存在以下四方面的困难:一是法官缺乏主动协调的积极性。

由于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部分审判人员和案件双方当事人对行政案件协调工作存在不理解,将行政协调等同于调解,认为行政案件协调工作是违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加上行政案件协调工作往往需要几经周折,在一定程度上延长了行政审判的办案期限,对办案效率产生一定影响,因此不愿过多地参与行政案件协调工作。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二是立法上缺乏具体明确的操作依据。

由于现有的法律法规对于行政协调的案件范围、程序、方法等没有明确规定,使审判人员在协调工作的具体实施上感觉难以操作。

三是行政机关一方缺乏平等协调的诚意。

由于一方当事人是具有相对优势地位的行政主体,在行政案件协调工作中,容易存在行政主体采取不正当手段迫使行政相对人接受不平等的和解条件,从而使相对人非自愿撤回诉讼的情况,地位不平等造成行政协调工作难以取得成效。

四是协调结果缺乏强制约束力。

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后,由于法院没有出具书面的调解书,当事人往往感到双方的约定没有约束力,如果一方当事人反悔,申请人无法因同一事实和理由再行起诉,申请人丧失行政救济权利,易引发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之间新的矛盾和信任危机,形成不稳定因素。

行政与民事争议交叉案件审理模式探讨

行政与民事争议交叉案件审理模式探讨

司法实践中,行政与民事争议交叉案件数量不断增长,各法院审理模式莫衷一是,法律规定的缺失是造成行政与民事争议交叉案件审理难题的根本原因。

本文拟在分析此类案件现实困惑的基础上,提出对行政与民事争议交叉案件实行并案审理的建议。

一、行政与民事争议交叉案件之内涵界定及现实困惑行政与民事争议交叉案件,简称行民交叉案件,是指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因在法律事实上存在互相关联的地方,在处理上互为前提或者互为因果、彼此会产生影响的案件。

司法实践中,行民交叉案件数量不断增长、涉及领域广泛、法律关系复杂、表现形式多样,而由于各法院审理模式的莫衷一是,导致裁判结果相互矛盾的现象时有发生,既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又有损法院司法裁判的权威。

反观立法现状,目前我国对行民交叉案件的审理模式还没有明确的程序法规定。

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6条规定了:“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中止民事诉讼。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规定,“被告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违法,民事争议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有学说认为,该条司法解释确立了部分行民交叉案件可适用的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审理模式。

[1]但总的来说,法律规定的缺失是造成行民交叉案件审理难题的根本原因。

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的目的和程序的区别是造成行民交叉案件审理难题的外在原因。

“民事诉讼主要是审查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财产关系,遵循的是民法的公平原则、保护善意第三人原则、维护交易安全原则等;而行政诉讼主要是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遵循的是合法性审查原则。

”[2]因此,行民交叉案件的审理难题还表现在审判结果的分歧上,同一法院或者不同法院适用统一的法律,却可以依法对同一个纠纷作出两个相互矛盾的民事判决和行政判决。

司法实践中,各法院在行民交叉案件审理中的主要做法,归纳起来,有以下五种:一是中止民事诉讼,向当事人行使释明权,并由当事人另行提起行政诉讼,待行政生效裁判作出后再恢复审理民事案件。

论我国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程序的冲突与协调

论我国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程序的冲突与协调
别。
行政 相对人的正 当利 益不受侵害 ,在行政诉 讼 过程 中出现涉及 当事人 民事权 益的纠纷并 提起 有关民事诉讼 请求时 ,将两个 诉讼程序 合并在一个案件 中就可 以有效地 维护 当事人 的合 法权益 ,同时也可 以提高 司法活动 的效 率,这也反映 出确 立行政 附带 民事诉讼程序 的必要性 。此 外 由于当事 人的法律意识 不断 提高,立法 的不断完善 ,在解 决涉及 民事纠 纷的行政案件 时, 由于行政诉讼 收费低廉 , 诉讼效率也相 对较高 ,行 政性 对人普遍倾 向 于选择通过行 政诉讼解决相关 争议 ,而 如果 将行政诉讼 与民事诉讼程 序相分离 ,行 政诉 讼 中法 官告 知诉 讼 当事 人 先行 提 起 民事 诉 讼 ,诉讼 当事 人会 因相对 较高的诉讼 费用和 长时间 的审 理期限而持 消极态度 。因此,当 事人更容 易接 受效率相对 较高 ,诉讼成 本较 低 的行政 附带 民事诉讼 ,这样更有利 于案件

院与行政诉讼 中被诉行政机 关所在地法 院不 同时,如何选 择管辖法 院就成为解 决此类 案 件 的首要 问题 。通常情况 下,在此类 案件 应 首先选择行政 诉讼案件 的管辖法院 。但 是当 事人可 以提 出异议 ,并 单独提起 民事诉 讼 。 司法实践 中,法院并不 受理行政诉讼 中涉及 的 民事诉讼请 求 ,当事 人只能另行 提起 民事 诉讼 。解 决此类 问题就 应 由行政机 关所在地 的法 院一 并处理 附带 的民事争议 ,适用 行政 诉讼管辖原则。 ( )诉讼时效上的冲突 二
的高 效 解 决 ( )完善我国行政 附带 民事诉 讼相பைடு நூலகம் 二 程序的法律构思 行政 附带民事诉讼给 立法领域 和司法领
域所 带来的不 同思想冲 击 ,也推 动着我 国法

论行政诉讼中的调解制度

论行政诉讼中的调解制度

论行政诉讼中的调解制度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了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

针对法学界争论已久的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的规定,新行政诉讼法将其修改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标志着行政诉讼调解制度在我国的正式设立。

一、关于建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争议行政诉讼调解指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法院或者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及法规的前提下就诉讼标的达成合意并接受法院审查的活动。

在现行的行政诉讼法制定之前与实施之后,法学界与实务界针对行政诉讼是否应当适用调解制度的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支撑主张适用调解制度这一意见的理由主要有:第一,调解有利于法官向双方当事人宣传法制;第二,调解有利于解决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认识的分歧,从而能较快、较有效地解决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第三,调解有利于化解矛盾,促进双方当事人之间事后的相互谅解和团结。

而支撑反对适用调解制度这一意见的理由主要有:第一,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不存在调解的余地;第二,行政机关是代表国家,以国家名义实施相应行为的,其不得自行任意处分国家的实体利益;第三,行政争议发生在不平等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如法院对双方调解,行政机关有可能利用不公开审理的机会逼迫行政相对人屈服,也可能通过无原则向行政相对人让步;第四,不适用调解并不排除法院在公开审理过程中向双方当事人宣传法制,从而也不排除法院允许原告在认识其指控不当后撤诉和允许被告在认识其行为违法后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二、行政诉讼调解制度所面临的困境虽然新法的颁布为调解制度的运用提供了法律依据,但要在行政诉讼中充分发挥调解制度的效用,还存在着诸多的困难。

加强行政诉讼中的调解和化解争议机制的建议

加强行政诉讼中的调解和化解争议机制的建议

加强行政诉讼中的调解和化解争议机制的建议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行政纠纷案件在我国司法系统中所占比重逐渐增大。

为了更好地解决行政纠纷,提高行政诉讼效率,并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加强行政诉讼中的调解和化解争议机制势在必行。

本文将就此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一、加强调解机构的建设调解作为一种非诉讼解决纠纷的方式,具有操作灵活、效率高、秘密性强等特点。

加强调解机构的建设,是加强行政诉讼中调解机制的重要举措。

首先,应设立行政调解委员会,由专家学者、法官、律师等组成。

他们将负责审理行政纠纷案件,并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进行调解。

同时,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相关的工作制度,确保调解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其次,加强对调解员的培训和选拔。

行政调解员作为调解工作的中坚力量,需要具备较高的法律素养和调解技巧。

因此,有关部门应该加强对调解员的培训,使他们具备较强的专业能力和调解经验。

二、优化调解程序与流程为了使行政纠纷当事人更好地接受调解,提高调解机构的工作效率和质量,需要优化调解程序与流程。

首先,应明确调解的时间限制和目标。

行政调解应当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完成,避免拖延和耽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调解的目标应当注重达成双赢的结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其次,建立行政调解协议书。

调解成功后,应当由调解员起草调解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协议书的内容应当具有法律效力,并能够被司法机关予以执行。

三、加强司法与行政调解的衔接为了使调解能够更好地发挥作用,司法与行政调解应当有机结合,形成良好的衔接机制。

首先,建立行政纠纷案件的双轨制度。

在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之间建立良好的协作关系,确保行政纠纷案件能够得到及时妥善的处理。

其次,推行司法确认制度。

对于通过调解达成的协议书,应允许当事人向司法机关申请确认。

司法机关在确认时,应对协议书的合法性和公平性进行审核,确保协议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加强信息化建设加强行政诉讼中的调解和化解争议机制,离不开信息化建设的支持。

行政中的常见纠纷及解决方法

行政中的常见纠纷及解决方法

行政中的常见纠纷及解决方法行政机关作为国家行政管理的重要组织,负责执行法律法规,管理公共事务,并与公民和企业相互交流与协商。

然而,在行政过程中,常常会出现各种纠纷,如行政权力滥用、不作为、错误执行等问题,给公众带来了困扰。

本文将介绍行政中的常见纠纷,并探讨解决这些纠纷的方法。

一、行政执法纠纷行政机关在执行法律法规时,可能会与公民和企业发生纠纷。

这些纠纷可能涉及行政处罚、执法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行政机关裁决等。

在这种情况下,公民和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方法解决纠纷:1.申请复议或行政复议:当公民和企业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时,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或直接向上级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要求重新审查行政行为。

2.请求行政机关解释:公民和企业可以向行政机关要求解释有关法律法规的具体内容和适用,以便更好地理解和解决问题。

3.提起行政诉讼:作为最后的手段,当公民和企业无法通过复议或行政复议解决纠纷时,他们可以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行政行为或作出合法的行政行为。

二、行政许可纠纷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对公民和企业的特定活动进行批准或授权的行为。

然而,行政许可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以下纠纷:1.行政审批问题:行政机关在行政审批过程中,可能存在不公正、违法或滥用职权的情况,导致公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受损。

这时,公民和企业可以通过申诉、举报等方式行使监督权力,并要求行政机关重新审批。

2.许可证的暂时扣押:行政机关可能会以某种理由而暂时扣押公民和企业的许可证,导致他们无法正常开展经营活动。

在这种情况下,公民和企业可以要求行政机关提供合理的理由,并解决问题。

3.行政机关误撤销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可能会错误地撤销公民和企业的行政许可,给他们造成困扰。

在此情况下,公民和企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纠正错误。

三、行政契约纠纷行政契约是行政机关与公民、企业之间签订的有关权利义务的协议。

纠纷常常包括以下情况:1.行政机关违约问题:行政机关可能在行政契约中违反协议规定,导致公民和企业无法享受到应有的权利或承担不应有的义务。

行政诉讼协调机制

行政诉讼协调机制

浅论我国行政诉讼中的协调机制摘要我国《行政诉讼法》自1990年10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在控制行政权、保障公民权利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法院在贯彻行政诉讼立法精神的同时,为更好的协调官民关系,均采用协调的方式化解纷争。

但由于法律未明确规定协调制度,导致法院开展协调工作时遇到了诸多困难。

本文通过对我国行政诉讼协调机制的现状进行分析,得出行政诉讼协调机制运行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些改进性对策。

【关键词】行政诉讼协调机制问题对策一、行政诉讼协调机制概念界定:所谓行政诉讼协调机制,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积极进行协调工作,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引导当事人各方就诉争问题达成合意和解的一种终结诉讼方式。

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行政案件适用协调制度,但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一直把协调工作当作妥善处理行政纠纷的一个重要手段。

二、建立行政诉讼协调机制的必要性:1、是我国当前社会现实的需要。

当前,我国的法治基础尚不完备,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的法律维权意识不断增强。

在审判中,平衡各方利益,引入协调机制解决矛盾冲突的效果将会优于仅通过审判作出判决的方式。

2、是行政审判实践的需要。

在审判实践中,大量的行政案件通过变相调解的方式结案。

与其规避法律,不如进行规范,做到有法可依,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提升通过有效解决纠纷所产生的社会效益。

3、有利于保护原告合法利益,减少诉累。

引入协调机制,能鼓励当事人“合意和解”,将更有利于保护原告合法利益,减少诉累。

4、行政自由裁量权幅度过大,需要行政协调。

现行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幅度大,情节规定较为模糊,行政机关执法人员一定程度上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引入协调机制,利于处罚结果的公正。

三、我国行政诉讼协调机制运行的现状:近年来,我国法院行政诉讼协调结案的数量大幅增加,这有力说明当前诉讼协调在行政诉讼中被越来越多地运用,越来越为审判实务界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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