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听证笔录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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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行政处罚听证制度

浅析我国行政处罚听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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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英 国 法 律制 度 同样 发 挥 着 重要 的作 用 , 支 配 着 各 种 权力 的运 行 ,
“ 不 当 自 己案件 的法 官 ” 和 “ 听取对方意见” , 后者 构成 现 代 听
罚要 。行 政 处 罚 具 有 三 个 特 点 : 首先 , 实 施 行政 处 罚 的 主 体 是行 政 要 求 实 行 最 低 限 度 公 正 。 该 原 则 所 包 括 两 个 最 基 本 的 规 则 , 即 象 是 公 民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最 后 , 行 政 处 罚 的 目的是 对 违 法 证 制 度 的法 理 基 础 。

听证笔录在行政决定中的意义(一)

听证笔录在行政决定中的意义(一)

听证笔录在行政决定中的意义(一)【内容提要】听证制度是现代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制度,而听证笔录及其在行政决定中的意义又是听证制度的关键所在。

本文通过比较研究得出了听证笔录是行政决定唯一依据的结论,并对我国目前有关听证笔录的规定进行了检讨。

我国的听证制度应在听证笔录是行政决定唯一依据的基础上进一步走向完善。

【关键词】听证笔录/行政决定/依据【正文】听证制度作为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制度,为现代各国广泛采用。

随着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颁布,关于听证在我国是否可行的争论,已划上了一个比较圆满的句号。

《行政处罚法》颁布后,国务院有关职能部门以及有关省、市相继制定了各自领域或范围内的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

1998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关于举行公听会的规定,更是将我国的行政听证制度推向了一个新的阶段。

1998年10月全国人大法工委和行政立法组共同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征求意见稿)》中也引进了听证制度。

这一切表明,听证制度在我国行政程序立法中正在向更深更广的领域发展。

应当承认,听证制度在我国诞生并得以迅速发展,我国行政法学者功不可没。

但无论从听证制度在我国的实践历史,还是从现有的法律性规定,抑或从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对听证的认知程度看,仍需行政法学者在这一问题上作出更加积极的努力,这种努力已不能仅停留在听证制度的产生、特征、功能等层面上(当然这些问题仍可继续探讨),而必须研究听证制度的深层次问题,特别是借鉴国外先进经验,使我国的听证制度进一步走向完善。

本文试就听证制度的核心问题——听证笔录在行政决定中的意义作一探析,在此基础上对我国目前的有关规定作一检讨。

一、听证笔录是行政决定的唯一依据听证笔录是行政机关对听证过程所进行的书面记录。

由于这一记录对行政决定的作出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所以,各国行政程序法均对听证笔录的内容作出详细规定。

例如,奥地利1991年修订的《普通行政程序法》第14条规定,关于审理之笔录应将审理过程及内容正确明白地记载,其内容应包括:(1)审理之地点、时间、标的,如以前曾审理过,必要时应简要记载前次案件之状况;(2)官署之名称、主办及协办人员之姓名,在场之利害关系人及其代理人,以及所讯问之证人与鉴定人之姓名;(3)主办人员之亲自签名。

《行政许可法》对听证笔录制度的发展

《行政许可法》对听证笔录制度的发展

《行政许可法》对听证笔录制度的发展效力听证制度作为一项保障人权的制度,有着悠久的历史。

英国1723年本特莱案,即R.V.University of Cambrige被认为是听证程序的起源。

经过三个世纪的发展,现在,听证制度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普遍接受并适用的一项制度。

对于我国来说,听证是一个舶来品。

1996年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在经过了激烈的辩论后创造性地在我国的法律上第一次引进了“听证”的概念和听证制度,这是我国行政程序制度发展的重要突破。

此后,《价格法》和《立法法》均规定了听证制度。

2004年,我国又一部重要的法律《行政许可法》再次规定了听证制度。

这充分体现了听证对行政决策科学化和行政决定合法化的重要作用。

但《行政许可法》与以往立法关于听证规定的一个显著不同之处,就是明确规定了听证笔录对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约束力。

对此,学者们在近期的论述中还没有充分予以关注。

笔者在此作一初步探讨。

一、《行政许可法》出台前关于听证笔录的效力的几种观点(一)听证笔录应当作为行政决定的重要依据或主要依据。

其重要理由是:听证笔录中的证据、依据,由于经过质证,因而比行政机关调查人员独立调查的报告要客观、真实、可靠的多,这就使得听证笔录及确认过的证据比其他证据更具说服力,所以,它是重要依据,但仅仅持有这一依据而作决定又显得过于绝对化,对其他依据也应全面分析,再做出决定。

(二)听证笔录只能作为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决定的依据之一。

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1、听证程序是行政决定一般程序中的特别程序,与司法程序存在区别,在听证会之后补充得到的证据不能认为是无效的,仍应作为行政决定的依据。

2、在听证会上,只有调查人员需要将与认定事实相关的证据在听证会上被质证后确认,而相对人拥有的证据可以不出示。

因此听证会上并非所有的证据都被确认过。

3、如果相对人在陈述阶段表示放弃听证,意味着这次听证会不必出示证据和进行质证。

因此,听证笔录只能作为依据之一,而不能排斥其他依据。

行政处罚中听证笔录效力探析

行政处罚中听证笔录效力探析
( ) 证笔 录 二 昕
酌 记 载 于第 2 4条 第 1 笔录 内容 及 同条 第 3项 报 告 书 中主 持 款
19 年 《 华 人 民共 和 国行 政 处 罚 法》 布 , 国第 一 次 确 举 行 听 证 的权 利 :当 事 人 要 求 听证 的 ,应 当 在 行 政机 关 告 知后 96 中 颁 我
立了行政听证制度,这无疑是我 国法制进程中的~次飞跃 ,对 三 日 内提 出 ;行 政 机 关应 当在 听证 的七 日前 ,通 知 当 事 人 举行
于 实现 程 序 正 义 , 护 公 民权 益 有 标 志 性 的 意 义 。但 是 , 维 在行 政 听 证 的 时 间 、 点 : 地 除涉 及 国家 秘 密 、 业 秘 密 、 人 隐私 外 , 商 个 听 听 证制 度 被 确 立 的十 几 年 中 , 实 践 中 也 看到 了 《 政 处 罚法 》 证 应 当 公 开 举 行 ; 听 证 由行 政 机 关 制 定 的 非 本 案 调 查 人 员 主 在 行 所 确立 的行 政 听 证制 度存 在 的 一些 问题 ,其 中关 于 听 证 笔录 的 持 ,当 事 人 认 为主 持人 与本 案 有 直 接 利 害 关 系 的 ,有 权 申请 回 效 力就 是 其 中 极 为 重 要 的 一个 问题 ,对 于 听 证 笔 录 效 力 的 讨论 避 ; 事 人 可 以亲 自参 加 听证 , 可 委 托 一 至 二 人 代 理 : 行 听 当 也 举 也 一直 没 有 停 止 过 。

听证 笔 录 概 述
( ) 证 制度 一 昕
听 证 制 度 起 源 于 英 国普 通 法 上 的 古 老 司 法 原 则— — 自然 结果 进 行 审 查 , 据 不 同情 况作 出行 政 决 定 。 根 正义 原 则 , 原 则 包 括 两 项 基 本 原 则 : 1 任 何 人 不 能成 为 自己 该 () 案 件 的 法 官 ; 2 权 力 行 使 对 他 人 产 生 不 利 影 响 时 , 当听 取 他 机关作 出行政决定的约束力,听证笔录只是行政机关作 出 政 () 应 人 的意 见 。后 一 项 原 则 包 括 三 项 内容 : 1作 出对 他 人 不 利 影 响 处 罚 决 定 的 参 考 ,最 终还 是 由行 政 处 罚 机 关 的 负 责 人 综 合 多种 () 的决 定 时 , 当通 知 他 人 : 2 他 人有 权 为 自己辩 护 :3 作 出决 情 况 作 出 决 定 。 没 有 赋 予 听 证 笔 录 对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的 约 束 力 , 应 () ()

如何看待行政处罚法中听证程序的利与弊行政法文章范文

如何看待行政处罚法中听证程序的利与弊行政法文章范文

如何看待行政处罚法中听证程序的利与弊行政法文章范文文章摘要:在我国,在长期的集权型政治体制和计划型经济体制的背景下,行政法失去了本身的监管政府、限制公权的意义,却成为政府的一种管理工具。

相当多的政府官员和普通民众对行政程序法了解甚少,听证更是一个陌生的词汇。

随着社会民主化进程的推进,服务型政府的逐渐建立。

保障公众合法权益,依法行政、政务公开的呼声日益高涨。

行政听证才得以慢慢产生并发展起来。

在当代中国独特的国情下,我国行政处罚法中的听证程序有着许多旧体制的烙印。

文章关键词行政处罚法,听证,体制在我国,由于长期的集权型政治体制和计划型经济体制,行政法只是被政府作为一种管理手段来运用。

相当多的政府官员和普通民众并不知道行政程序法为何物,更不用提听证。

而随着后来多项法律,法规的实施,行政听证程序制度在我国得以确立。

然而由于实际现实操作,制度设置和思想观念等多方面因素的制约,使我国的行政听证制度流于形式,甚至被某些部门所利用,粉饰太平。

使得这项重要的行政程序制度在实践无法发挥其重要作用。

一、我国行政处罚法中听证程序的缺陷任何权力必须公正行使,对当事人不利的决定必须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这是现代法制的一个重要原则。

行政听证程序就是这一原则的体现。

陈述权和申辩权是当事人的重要权利,贯穿于行政决定整个过程的始终,听证赋予当事人的进行申辩和提出意见的权利与场合。

然而在我国,在长期的集权型政治体制和计划型经济体制的背景下,行政法失去了本身的监管政府、限制公权的意义,却成为政府的一种管理工具。

相当多的政府官员和普通民众对行政程序法了解甚少,听证更是一个陌生的词汇。

随着社会民主化进程的推进,服务型政府的逐渐建立。

保障公众合法权益,依法行政、政务公开的呼声日益高涨。

行政听证才得以慢慢产生并发展起来。

在当代中国独特的国情下,我国行政处罚法中的听证程序有着许多旧体制的烙印。

(一)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和救济途径正所谓:“有权利必有救济”,公民合法权利的保障有赖于健全的监督和救济体制的建立。

行政处罚听证笔录——(行政执法- 行政听证)

行政处罚听证笔录——(行政执法- 行政听证)

行政处罚听证笔录——(行政执法行政听证)行政处罚听证笔录——(行政执法行政听证)引言行政处罚听证是行政执法的一种常见形式,旨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本文将介绍行政处罚听证的概念、程序和相关要点,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对行政处罚听证。

一、行政处罚听证的概念行政处罚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以及提供证据的机会,并将听证过程记录下来,作为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的参考依据。

行政处罚听证是法治原则的具体体现,是行政执法的重要环节。

通过听证,行政机关可以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确保处罚决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二、行政处罚听证的程序1. 通知听证行政机关在决定进行行政处罚听证时,应向当事人发出听证通知。

通知应明确听证的时间、地点和目的,以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如提供证据、辩护等。

2. 准备听证材料行政机关在听证前应准备听证材料,包括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等。

听证材料应提供给当事人,确保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和机会了解案件的背景和依据。

3. 进行听证听证前,行政机关应设立听证组,并由三名以上的听证员组成。

听证员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并具备公正、客观的态度。

听证过程中,听证员应主持听证会,确保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符合规定,且听证过程秩序井然。

同时,当事人可以提供证据、辩护意见等,形成听证记录。

4. 决定行政处罚听证结束后,听证组应对听证记录进行整理和分析,撰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应明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和所适用的法律依据,还应阐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三、行政处罚听证的相关要点1. 当事人的权利保障在行政处罚听证过程中,当事人享有一系列权利保障,如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辩护人参与权等。

行政机关应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这些权利,确保听证公正进行。

2. 证据的充分性和可靠性听证过程中,行政机关应确保所提供的证据充分、可靠。

听证员有责任对证据进行审查和核实,避免偏听偏信,保证决定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论我国行政听证笔录的法律效力

论我国行政听证笔录的法律效力

摘要:我国行政听证笔录的法律效力模式是选用确立案卷排他性原则。

本文先介绍听证笔录在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中的法律效力存在的问题,再通过听证会结束后发现的证据能否作为行政决定的依据、行政相对人是否有提交证据的义务、行政相对人补充证据的规定及行政机关违规的法律责任这四方面探讨来完善行政听证笔录在我国行政决定中的法律效力。

关键词:行政听证笔录;法律效力;案卷排他性原则就发展趋势和立法走向来看,我国在行政听证笔录在行政决定中选用的是案卷排他性原则,这一原则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的模式。

原则不仅确定了听证笔录的法律效力,并且要求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必须依据听证笔录,行政决定的作出不能依据没有听证的证据。

一、我国行政听证笔录法律效力的问题(一)听证笔录在行政处罚中的法律效力问题1996年的《行政处罚法》在听证制度上的规定既简单又抽象。

我们知道,行政听证笔录内容、格式等方面是行政听证程序的核心,96年的行政处罚法也只是一笔带过,使得行政听证制度在行政处罚中的作用进一步减弱。

再如,在《行政处罚法》中对行政听证笔录的法律效力只字未提,仅仅提出应当制作笔录。

笔者认为,从行政听证笔录的法律效力在《行政处罚法》中的现状来看,必然导致行政机关在对待听证程序上不可避免的会出现态度的偏差和行政相对人参与听证程序的热情不高两大后果。

(二)听证笔录在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问题前面说到《行政处罚法》对制作的行政听证笔录的法律效力无规定,只规定了听证应当制作笔录。

2003年的《行政许可法》规定了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即使如此,稍微探究一下《行政许可法》中对听证笔录的有关规定,仍存在以下一些问题,其一,虽然《行政许可法》规定了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却仍未明确规定该笔录的法律效力,该听证笔录是作出行政许可的唯一依据,还是作为主要标准或者只是其中一种参考因素呢。

其二,假如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没有按照《行政许可法》中对行政听证笔录法律效力的规定,行政机关需要承担某种法律责任。

行政处罚的程序,听证笔录(行政处罚)是什么? 【行政类法律知识】

行政处罚的程序,听证笔录(行政处罚)是什么? 【行政类法律知识】

行政处罚的程序,听证笔录(行政处罚)是什么?【行政类法律知识】行政处罚的程序,听证笔录(行政处罚)是什么?引言行政处罚是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对违反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行政规范的行为给予的一种强制措施。

在行政处罚的程序中,听证笔录是一个重要的环节。

本文将从行政处罚的程序、听证笔录的定义与作用等方面进行介绍,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行政处罚的程序和听证笔录。

行政处罚的程序行政处罚的程序是指依法进行的,将行政权力与行政行为有机结合起来的一种规范经营的过程。

它包括以下几个关键步骤:1. 立案:行政机关接到涉嫌违法违规的举报、投诉或巡查等情况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开展调查,确定是否需要立案处理。

2. 通知:当行政机关决定对涉事人进行行政处罚时,会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听证。

3. 听证:在涉及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中,行政机关可能会组织听证会,邀请相关当事人和证人出席并提供证词。

4. 复核:当事人可以对行政处罚决定提出复核申请,由上级行政机关进行复核,对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复核审查。

5. 行政诉讼:如果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寻求司法机关的裁决。

听证笔录(行政处罚)是什么?听证笔录是指在行政处罚中,记录与听证会有关的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证据的文件。

通常由主持听证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担任记录人,确保听证过程中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听证笔录通常包括以下内容:1. 听证会基本信息:包括听证会的时间、地点、主持人等相关信息。

2. 当事人陈述:记录每个当事人对于案件的陈述、申辩以及提供的相关证据。

3. 证人证词:记录出席听证的证人提供的证词和意见。

4. 争议焦点:记录在听证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争议焦点和相关讨论。

5. 决定:记录行政机关在听证会后作出的决定并解释原因。

听证笔录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点:保证听证会的公正性和公正性:作为一份正式的记录,听证笔录能够确保当事人的陈述和证据能够得到准确记录,防止信息失真或误解。

关于我国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思考

关于我国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思考

面临质 疑。根据我 国现行法律规定 ,行政 听证 的组织 者一 就 是行政决定者 ,行政 听证 的参加代表 ,也基本 上由同一行 政人选 出和指定 。 这样既不利于行政机关 主持 听证 的公开性 . 也 不利 于增 强听证会 的实际效果 。从 长远来 看 ,应建 立专 f 一 的听证 机构 ,尽 快实现从 听证 组织 机关 实施 内部分离制度 建 立职能分离 的听证机构 的过渡 。 三 、完善我国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若干建议 ( 一 )扩 大行 政处罚 听证 适用范 围。应该将 限制人 身 ∈ 由的行政处罚纳入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范围 。在公 民的基 权利序列中 ,人身 自由权是优于财产权的 ,对公 民最重要 人身 自由权利的保护不及其他权利不能不说是行政处罚听诩. 制度的一个漏洞 。把限制人身 自由的行为罚纳入 《 行政处 法 》听证制度的适用范围既是健全听证制度 的重大措施 ,也 是完善 我国基本人权 法律保护制 度的一项 重要 内容 。此外 把与罚款听证金额等值的没收违法所得与非法财物 的行政剑。 罚和罚款纳入听证范围 , 也是体现财产罚公平性的重要举措 ( 二 )强化听证对 最终处罚决定 的效力 。听证 笔录 的 束力是行政决定听证制度 的核心 问题 ,因为 听证制度 的设计 是将对实体公正 的追求置于行政效率之上 ,如果 听证 的记 对行政机关做 出决定没有任何约束力 ,当事人主 张未 能反 : 在决定 中,那么 听证 的举行就没有任何意义 。建议在行政剑: 罚 听证 中确立案卷排他原则 ,即 : 处罚机关对经过处罚 听词: 做 出的处罚 只能 以案卷为依据 ,其 中的证据 以及有关 文书 ・ 须是经过处罚 听证所查属 实的,不 能在 案卷 以外 ,以当事 . 所未知悉 和未辩论 的事实作为依据 。确立行政处罚 听证 制庄 的案卷排他性对 强化 听证程序 意识 、保 障当事人 听证 的合 权益 、防止处罚机关滥用职权意义重大。 ( 三 )建立规 范的听证主持人 制度 。确保 主持人 的中立 性 、专 业性 。正 如法 官必须在诉讼 中保持 中立 ,必须 熟悉 律 ,并 掌握 如何控制庭 审进程 的技 巧一样 ,支持 人也 应当 : 听证 中保持 中立性 、专业性 。我国大多数行政机 关内部设 法 制机 构或专门工作 人员 ,负责本 机关 的法律事务 ,这些 制机构及工作人员已有相当规模 ,他们 在处理法律事务过翟 中 ,积累了丰富的行 政管理和法律方面的知识和经验 ,他们 相对独立于执法调查人员 ,也 比较客观公正 ,先由他们集 畸 r 承担本机关的听证主持人工作是适宜的。在此基础上 ,进一 步规范听证 主持 人制度 。 在依法治 国的今天 ,听证制度 已成为世界各 国政府行 行为 的现代化 、科学化和 民主化的重要标志 。我 国 《 行政嶷 : 罚法 》关于听证的规定过于原则 、抽象 、缺乏可操作性 ,董 种情 况 已不能适应 听证 制度发 展趋 势和行 政处 罚实 践 的需 要 。完善我 国行政处罚听证制度对于充分发挥 听证制度在彳 = 政处罚领域的积极作用有 着深 远的意义。

论行政决策听证笔录的效力

论行政决策听证笔录的效力

论行政决策听证笔录的效力摘要:行政听证制度是随着行政权不断扩张应运而生的,近年来,我国在重大行政决策中也引入了听证制度。

但是,听证会之后的行政决策是否按听证笔录作出是专家学者讨论的焦点。

本文就行政决策听证笔录的效力进行了探讨,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暂不使用美国的案卷排它原则,行政决策听证的笔录是制作听证报告的唯一依据,听证笔录和听证报告是是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关键词:行政听证行政决策听证笔录效力行政听证制度是在二十世纪随着行政权不断扩张才应用于行政领域的。

而我国最初适用在行政处罚程序中,之后在价格法中的适用被认为是我国行政决策听证的设立开端。

目前,在我国学界把行政听证分为决定类听证和决策类听证。

决策类听证包括立法听证、价格听证、城市规划听证和环保听证。

由于决策听证结果影响不特定多数人的权利和义务,所以,听证笔录这一重要的法律文件直接关系到行政决策听证制度根本目的的实现。

本文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讨论了行政决策听证笔录的效力问题。

一、听证笔录及其形式听证的笔录是行政决策听证中很重要的一个问题。

行政听证笔录,是指由听证主持人或记录人代表行政机关在正式听证过程中对整个听证活动所作的客观记载,是确定行政机关是否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的凭据。

听证笔录一般以书面形式做出,但也可以以录音或录像的方式进行。

二、听证笔录约束力的现状听证的笔录对行政机关作决定的约束力程度直接影响到行政决策听证程序存在的价值。

听证笔录对行政决策的做出是否具有决定性的影响,行政机关是否充分尊重听证笔录的法律效力,是衡量听证制度效能的一个重要尺度。

不仅影响当事人对该程序的信任,也决定着行政机关对该程序的定位。

美国行政听证适用的是“案卷排他性原则”,也就是说:听证应当制作听证记录,听证记录是行政机关对当事人所陈述的意见和提供的证据所作的一种记载,在内容上应当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听证的全过程,它是行政机关作出裁决的依据,而且行政机关的决定必须根据记录作出,不能在记录之外,以当事人不知道或没有论证的事实作为依据,否则,行政裁决无效。

行政处罚听证的笔录效力是怎样的?

行政处罚听证的笔录效力是怎样的?

If I succeeded today, I must have put all my hard work together yesterday.(页眉可删)行政处罚听证的笔录效力是怎样的?1、听证笔录应当作为行政处罚决定的重要依据。

2、听证笔录只能作为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之一。

3、听证笔录是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

理由是:鉴于听证制度刚刚引进,有待理论与实践的进一步探索,应让以后的实践来佐证和完善;4、听证笔录应当作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唯一依据。

在民事主体实施了违法行为之后,就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虽然行政法律规范并不像民事法律那般经常被使用来维护当事人的权益,但是根据司法实际的数据显示,不少民事主体是谁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此时,若他人提供笔录作为证据,行政处罚听证的笔录效力是怎样的呢?一、行政处罚听证的笔录效力是怎样的?1、听证笔录应当作为行政处罚决定的重要依据。

理由是:经过听证之后的证据和陈述笔录,应该说比行政机关案件调查人员的调查终结报告更客观、真实,与其他证据相比,听证笔录及确认过的证据更有说服力,因此,应当作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重要依据,对其他证据也应当作全面分析,作出决定;2、听证笔录只能作为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之一。

理由可归纳为:⑴听证程序是行政处罚一般程序中的特别程序,与司法程序有区别,在听证会之后补充得到的证据不能认为是无效的,仍应作为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⑵当事人在听证会上不承担举证责任,只有案件调查人员才负有举证责任,需要将与认定事实相关的证据在听证会上被质证后确认,而当事人拥有的证据可以不出示。

因而听证会并非所有的证据都被确认过;⑶听证会是当事人权利的体现,如果当事人在陈述阶段就表示放弃听证,意味着这次听证会不必出示证据和进行质证。

因此,以听证笔录作为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唯一依据,在法理上不成立,实践上也无法操作,只能作为依据之一,而不能排斥其他的依据;3、听证笔录是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

听证会后的法律规定(3篇)

听证会后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听证会作为一种重要的行政程序,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听证会后的法律规定,旨在明确听证会程序、结果以及法律后果,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听证会的基本概念、听证会后的法律规定、听证会结果的执行等方面进行论述。

二、听证会的基本概念1. 听证会的定义听证会是指在行政机关作出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决定前,为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一种行政程序。

2. 听证会的特点(1)公开性:听证会应当公开进行,接受社会监督。

(2)公正性:听证会应当确保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3)参与性:听证会应当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提供证据。

三、听证会后的法律规定1. 听证会程序(1)听证会的通知: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会举行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告知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等事项。

(2)听证会的举行:听证会应当由行政机关指定的听证主持人主持,当事人可以陈述、申辩,并提供证据。

(3)听证会的记录:听证会应当制作记录,记录内容包括当事人陈述、申辩、证据等内容。

2. 听证会结果的处理(1)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会结束后,根据听证会的情况,对当事人的意见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的决定。

(2)当事人对听证会结果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3. 听证会结果的执行(1)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执行听证会结果,不得擅自变更。

(2)当事人对听证会结果执行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四、听证会结果的执行1. 听证会结果的执行主体听证会结果的执行主体为行政机关,具体执行部门由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 听证会结果的执行程序(1)行政机关在执行听证会结果时,应当严格按照听证会记录和决定执行。

(2)行政机关在执行听证会结果时,应当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

(3)行政机关在执行听证会结果时,应当及时向当事人告知执行情况。

行政案件法律思考(3篇)

行政案件法律思考(3篇)

第1篇一、引言行政案件是涉及行政权力行使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保护的重要法律领域。

在我国,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行政案件的数量逐年增加,涉及的领域也日益广泛。

本文将从行政案件的性质、特点、法律适用以及司法审查等方面进行思考,以期对行政案件法律实践提供有益的启示。

二、行政案件的性质与特点1. 行政案件的性质行政案件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的争议,涉及行政法律关系。

其性质具有以下特点:(1)权力主体具有特定性。

行政案件的当事人一方是行政机关,另一方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争议焦点具有特定性。

行政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是否合法、合理。

(3)法律适用具有特定性。

行政案件的法律适用涉及行政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行政规章等。

2. 行政案件的特点(1)涉及面广。

行政案件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如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税收征管等。

(2)数量众多。

随着行政案件的不断增加,司法审查的压力也越来越大。

(3)法律适用复杂。

行政案件的法律适用涉及多个法律法规,法官在审理过程中需要准确把握法律精神,确保案件公正。

(4)程序性要求高。

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程序公正至关重要,法官需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理。

三、行政案件的法律适用1. 法律依据的确定行政案件的法律适用首先要确定法律依据。

法官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上位法优先原则。

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法律渊源中,上位法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

(2)新法优先原则。

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法律渊源中,新法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

(3)特别法优先原则。

在一般法与特别法之间,特别法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

2. 法律解释的适用在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需要对法律进行解释。

法律解释应遵循以下原则:(1)文义解释。

从法律条文的字面意思进行解释。

(2)体系解释。

从法律体系的角度进行解释。

(3)目的解释。

论行政听证的实体性人权保障价值

论行政听证的实体性人权保障价值

论行政听证的实体性人权保障价值一、行政听证保障言论自由权利言论自由权利是公民享有的基本人权之一,也是民主政治和法治社会的基石。

在行政处理中,只有保障当事人的言论自由权利,才能充分发挥其作用,提高行政决策的水平和效率,同时也可以增强社会公众对行政决策的信任度和认可度。

行政听证允许当事人和利益相关方行使言论自由权利,充分表达自己的诉求和意见,消除不明真相的情况,确保行政决策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此外,行政听证还给予了公众监督行政决策的机会,充分保障了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

行政听证在保障当事人财产权利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例如,征地拆迁等行为涉及到当事人财产权益的保护,必须进行听证程序,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意见,以确保行政决策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另外,在商业经济活动中,涉及到许多商业合同,对于当事人的财产权益保护要求更加明确。

行政听证的存在使得行政决策不再是单方面推行的结果,而是需要充分考虑和保护当事人的财产权益,从而保障当事人的财产权利。

人身自由权利是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人权,司法、行政和执法机构在行使权力时必须要充分考虑。

行政听证在保障人身自由权利方面也发挥了重要作用。

例如,在涉及到身份证明、社保、福利等领域中的行政处理中,必须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意见意向,以确保行政决策对当事人的人身自由权利的侵害最小化,确保基本人权的得到保障。

人类尊严是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人权。

在行政处理中,行政机关必须尊重当事人和利益相关方的人格尊严,保护他们的尊严权利不受侵犯。

行政听证制度是一种尊重个人尊严的处理方式,能够在协商和沟通中化解矛盾,化解纠纷。

例如,在电力、水利、能源等国家关键领域中的行政处理中,当事人和利益相关方的尊严权利可以在听证中得到充分的保障,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争议的发生。

行政处罚听证笔录的法律效力之立法选择与制度实现

行政处罚听证笔录的法律效力之立法选择与制度实现

行政处罚听证笔录的法律效力之立法选择与制度实现朱兵强;阮莉莉【摘要】“法无授权即禁止”是行政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这根源于行政权所具有的主动性与广泛性。

各国为了更好地控制行政权,在行政程序中引进了听证制度。

我国行政立法相对滞后,于1996年才首次在《行政处罚法》中确立了听证制度。

听证程序对实现行政公开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也很好地保障了行政相对人的程序参与权。

但是,该法对听证笔录的法律效力未做出明确规定,以至于听证笔录无法从根本上限制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进而也贬损了听证程序的制度价值。

因此,从我国行政执法现状来看,赋予行政处罚听证笔录的法律效力,已经成为必然的立法选择。

目前,世界范围内关于行政处罚听证笔录的立法模式有两种,一种是将行政处罚听证笔录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之一,一种是将行政处罚案件排他主义,将其行政处罚听证笔录作为行政处罚的唯一依据。

我国当采行政处罚案件排他主义。

为此需要完善听证主持人制度、完善听证质证规则及建立有限的司法审查制度。

【期刊名称】《知与行》【年(卷),期】2016(000)009【总页数】5页(P48-52)【关键词】听证笔录;法律效力;案卷排他主义【作者】朱兵强;阮莉莉【作者单位】[1]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长沙410081;[2]武汉大学法学院,武汉43007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0(一)行政处罚听证笔录的界定行政处罚是指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行政制裁的行政行为[1]。

行政处罚是一种侵益性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人的财产和人身自由具有较大的不利影响,因此,从立法层面更好地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听证权利是行政法的应有之义。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42条第1款对此做出了规定,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做出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有权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行政处罚听证笔录是对听证程序的客观记录,其记载内容直观地反映了听证过程的参与情况,也对行政机关做出决定提供了最直接的指引。

论听证笔录在行政处罚中的法律效力

论听证笔录在行政处罚中的法律效力

论听证笔录在行政处罚中的法律效力
袁旭峰
【期刊名称】《城市管理》
【年(卷),期】2010(000)008
【摘要】听证制度是现代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制度,在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执法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行政许可法》与以往立法对听证程序的规定相比,取得了重大的进步,即确立了案卷排他性原则。

这一原则的确立,使得听证笔录成为作出行政决定的唯一依据。

《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这对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提出了新的要求。

【总页数】3页(P25-27)
【作者】袁旭峰
【作者单位】珠海市国土资源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1
【相关文献】
1.行政处罚中委托代理行为的法律效力 [J], 吴庆丰
2.行政处罚听证笔录的法律效力之立法选择与制度实现 [J], 朱兵强;阮莉莉;
3.行政处罚听证笔录的法律效力之立法选择与制度实现 [J], 朱兵强;阮莉莉
4.价格听证会不等于“价格决策会”——兼议价格听证笔录的法律效力 [J], 庄旭筠;
5.试论行政处罚中的听证笔录的法律意义 [J], 蒯茂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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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听证笔录记载事项初探

行政许可听证笔录记载事项初探

行政许可听证笔录记载事项初探
饶雷际
【期刊名称】《江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07(006)006
【摘要】<行政许可法>确立了行政许可听证制度,该制度要求"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然而,对听证笔录应当包括哪些记载事项及对记录质量的要求如何,<行政许可法>没有明确规定.由于上位法对听证记录权没有明确规定,该立法疏漏造成众多下位法对此方面的规定不尽一致;更为重要地,它间接地赋予听证记录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从而影响了行政许可听证的实效.文章从规范和控制听证记录权的角度出发,分析国内外行政听证笔录记载事项有关规定,总结有关行政规章中听证笔录记载事项的规定,提出完善我国行政许可听证笔录记载事项,从而更好地落实"案卷排他性"原则.
【总页数】4页(P53-56)
【作者】饶雷际
【作者单位】江南大学,法政学院,江苏,无锡,21412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12.1
【相关文献】
1.《行政许可法》对听证笔录制度的发展 [J], 张奕蕾
2.《行政许可法》对听证笔录制度的发展 [J], 张奕蕾
3.听证笔录在行政复议中的法律效力初探 [J], 刘飞
4.行政许可制度改革初探 [J], 贺燃
5.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制度初探 [J], 何朝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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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听证的法律效力及其对行政决策的影响

行政听证的法律效力及其对行政决策的影响

行政听证的法律效力及其对行政决策的影响2023年的今天,行政听证已经成为了行政决策中至关重要的环节,它作为行政权力运行监督、完善行政制度的重要手段,已经深入到了政府部门的决策和对外事务处理中。

在未来的发展中,行政听证的法律效力和对行政决策的影响将更加显著,我们有必要对其进行深入剖析。

行政听证的法律效力在我国现行行政法律体系中,行政听证作为一种新型的行政程序制度,其法律地位、效力以及司法审查等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法律规定,行政听证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行政听证作为一种行政程序制度,必须在法定程序的框架下进行,即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只有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行政听证,才能具备法律效力。

其次,行政听证作为一种立法者赋予公众参与行政决策的权利,公民和组织参与行政听证,对行政决策有一定的影响力,如果在决策中没有充分利用该程序,就会影响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和公信力。

最后,行政听证也是一种监督行政权力的手段,在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过程中,需要进行程序规范的审查和监督。

行政听证作为一种监督和保障的措施,对于监督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带来了重要的法律效力。

行政听证对行政决策的影响行政听证对行政决策有积极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行政听证可以提高行政决策的参与程度。

通过调查研究和听证,可以更深入的了解社会的需求和意见,给出更为准确的决策建议,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可行性和实效性,同时也能更有效的化解矛盾和纷争。

第二,行政听证可以提升决策的透明度。

在听证过程中,公众可以了解决策背景、过程、影响等各个方面的内容,从而更真实地反映社会呼声和诉求,增强政府向社会公开透明的决策形象。

这也为公众提供了一个直接干预和参与行政决策的机会,提高了政府的民主性和公信力。

第三,行政听证可以预防行政决策的错误。

通过听证,可以减少决策的失误和矛盾,减少决策所造成的损失和负面影响,同时也有助于避免行政决策的非法性和违法行为的发生,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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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听证笔录的法律思考来源:法制办主站发布时间:2010-05-05 10:03 阅读次数:大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栾福成李晓京【内容提要】听证制度是现代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制度,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一次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听证制度,行政许可法在听证程序上又有了进一步的完善,听证笔录在行政决定中的法律效力是听证制度的关键所在。

本文通过阐述我国目前有关听证笔录的法律规定,对听证笔录的法律价值进行了简要思考并提出了有关措施。

【关键词】行政听证听证笔录法律价值听证一般是指在国家机关作出行政决定之前,给予利害关系人提供发表意见的机会、提出证据对特定事项进行质证、辩驳的程序。

听证程序是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内容之一,其目的在于查清事实真相,允许当事人与案件调查人员当面质证和辩驳,赋予当事人发表意见的权利。

听证笔录是行政机关对听证过程所作的书面记录,该记录对行政决定的作出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我国近年借鉴西方国家法律成果,初步形成了行政听证程序制度,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方面对听证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

一、我国关于听证笔录的有关法律规定“听证”一词来源于英美法。

英国普通法中的来源“自然公正原则”是听证程序最早的法律基础,较早在法律上确立行政听证制度的是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

这个法律的规定,改变了传统行政法上的“行政效率优先”的原则,而代之以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制原则。

当事人有权获得为自己利益进行辩护的权利,即听证的权利。

我国199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首次正式引入行政听证程序。

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行政机关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数额较大的罚款等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行政机关应组织听证。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第43条规定:“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第38条规定: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2000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在行政法的起草过程中为广泛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听证会的形式。

2003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46条和第47条分别规定了行政机关依职权举行听证及依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举行听证这两种情形。

第48条规定:“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007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33条规定:“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实地调查核实证据;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除上述法律、行政法规外,其他地方性法规及规章等也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立法(决策)和行政复议等方面规定了行政听证制度及有关程序,内容大同小异。

国家各部委和地方政府相继出台的有关法规、规章中对行政听证笔录也作出了各种规定,如《水行政许可听证规定》第15条中要求:“听证应当制作笔录。

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听证主持人和其他听证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二)听证参加人的姓名(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三)听证的事由、时间和地点;(四)听证参加人提出的意见、理由和证据;(五)听证参加人的申辩、质证和陈述情况;(六)听证延期、中止的说明;(七)听证主持人对听证过程中有关事项的处理情况;(八)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听证结束前,应当向听证参加人宣读听证笔录或者交其阅读,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听证参加人认为笔录有错误或者疏漏的,有权要求改正;听证参加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在听证笔录中载明情况。

”《民用航空行政许可工作规则》第43条规定:“记录员应当将举行听证的情况记入听证笔录。

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申请听证事由;(二)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三)行政机关听证人员的姓名、职务;(四)听证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五)行政机关许可审查人员提出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六)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七)审查人员、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代理人质证、辩论的内容;(八)其他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29条规定:“听证应当制作笔录。

听证笔录应当列明下列事项:(一)案由;(二)听证参加人及其他人员的姓名或者名称;(三)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的姓名;(四)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五)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本案的事实、证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其依据;(六)陈述、申辩和质证的内容;(七)证人证言;(八)按规定应当列明的其他事项。

”“听证笔录应当由听证参加人及其他人员确认无误后逐页进行签字或者盖章。

对记录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当场更正后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听证参加人及其他人员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记录员在听证笔录上注明。

”从上述有关规定可以看出,各部门对听证笔录的基本内容比较一致,如听证参加人基本情况,听证事由,听证时间、地点和方式,听证参加人的意见,质证过程等。

二、听证笔录的法律价值(一)行政决定证据的固化。

听证笔录是固化收集信息(二)法的价值的体现。

民主、法治、理性、权利、平等、人权、正义(三)行政参与的:行政相对人法律地位的提升(三)法制宣传(三)案卷排他性原则听证笔录涉及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双方的意见和对证据的确认与否认,行政机关能否把听政笔录作为证据使用呢?听证笔录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有无约束力?相当多国家的行政程序法对此作出了规定,主要有两种态度:一是美国行政程序法坚持的案卷排他性原则。

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第556条第5款规定:“证言的记录、物证连同裁决程序中提出的全部文书和申请书,构成按照本编第557条规定作出裁决的唯一案卷。

”可见美国实行的是绝对案卷排除规则。

既行政行为只能以案卷作为根据,以经过听证记录在卷的证据为事实根据,不能在案卷之外,以当事人未知悉的和未质证的证据为根据,行政认知除外,行政机关的决定必须根据听证会的案卷作出,不能在案卷之外,以行政相对人不知道或没有在听证会上论证的事实作为根据,否则行政决定无效;二是日本、德国、韩国、瑞士等国家规定的听证记录对行政决定的作出有一定的约束力,但行政决定不是必须以听证记录作为根据。

行政机关在作出决定时,应斟酌听证记录,然后作出行政决定,如日本行政程序法第26条规定,“行政机关为不利益处分决定时,应充分斟酌笔录内容及报告书中主持人意见。

”“个人、组织有权陈述意见,执法者必须认真听取,记录在卷,并作为处罚决定的重要根据。

”“听证笔录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之一;也是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时,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一。

”。

我国目前虽然对听证笔录的内容及补正等方面作出了有关规定,但对听证笔录的效力和法律适用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各地各部门的听证实施办法对此作了一定的补充。

如《上海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施行规定》第26条规定:“听证笔录应当作为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

《劳动行政处罚听正程序规定》第16条规定:“劳动行政部门不得以未经听证认定的证据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第24条规定,“应充分考虑听证会提出的意见”,但未规定听证记录和听证纪要的法律效力。

行政决定的作出应当充分考虑和重视当事人在听证程序提出的意见及证据材料,但听证笔录及相关材料是否构成决定的唯一依据并没有定论,这样实际上就难免使得听证活动的作用大打折扣,造成听证结论的有效影响小。

也就是说,在现有规定的情况下,行政决定人仍可凭在听证案卷记录之外的当事人所未知悉和未申辩的事实作为依据去作出决定,这实际上是与听证程序所要求的对当事人所举证、陈述和辩论所认定的事实予以充分考虑,和行政机关不得以当事人不知晓和未经辩论的事实为依据作出裁决的本质特征相背离的,其后果将使听证结论的有效影响小,难免成为某种形式的走过场而已。

在目前实践中,很多听证会结束后,行政机关并没有根据听证会上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作决定,出现了“听而不证”现象。

三、发挥行政听证笔录的法律价值应采取的措施(一)建立健全听证笔录制度。

我国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没有对笔录当中应当涉及哪些事项进行明确规定,这样宽泛的自由度无疑会使听证程序形同虚设。

各地各部门对此作了补充规定,但难免出现不一致。

《行政处罚法》中对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要件做了明确的规定,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也应对听证笔录的内容进行统一,为基于听证程序作出的行政决定奠定基础。

(二)健全完善案卷制度。

在我国,行政机关作出最终处理决定时的依据是什么,是限于听政笔录中的内容还是要结合其他内容,法律未予明确。

因此,在我国的行政听政程序中明确案卷制度这一点非常必要,是其准司法性的体现。

(三)强化听证记录对最终决定的约束力。

即确立案卷排它原则。

行政机关按照正式听证程序作出的决定只能以案卷为根据,不能在案卷以外,以当事人未知悉和未论证的事实为根据。

目的是保障当事人有效行使陈述意见的权利和反驳不利于自已证据的权利。

听证制度作为一项高成本的制度,确保听证会能对最终作出正确决定真正发挥作用,是这项制度的生命力所在。

只有强调听证笔录的排他性规则,才能充分发挥听证制度在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权益方面的积极作用,防止行政机关“暗箱操作”,从而做到行政决定公正、公平和公开。

结束语我国现行行政听证有关法律规定可操作性不强,已不能适应听证趋势和行政执法实践的需要,这严重影响到行政听证制度功能的发挥。

笔者认为,要尽快完善我国行政听证制度,出台统一听证制度的单行立法,将包括听证笔录在内的行政听证程序进行全面规范,这对于统一听证规则、发挥听证制度在行政管理方面的积极作用有着重要的意义。

【参考书目】1、应松年等主编《行政处罚法全书》,社会出版社,1996年版2、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释义与讲座》,警官教育出版社,1996年版3、应松年、袁曙宏主编:《走向法治政府——依法行政理论研究与实证调查》,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4、托克维尔著,董果良译:《论美国的民主》,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5、罗伯特•达尔著:《民主理论的前言》,转引自《以社会制约权力——托克维尔、达尔的理论与公民社会》,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5年版;6、伯纳德•施瓦茨著、王军等译:《美国法律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7、王名扬著:《美国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8、应松年主编:《行政程序立法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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