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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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
以上标准已于2001年12月10日批准发布,自2002年1月1日起,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应执行该10项国家标准,自2002年7月1日起,市场上停止销售不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合该10项国家标准的产品。
由于以上规范内容多且过于专业技术化,本网站暂时不予以上传。
GB18680-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
GB18681-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GB18682-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GB18683-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
GB18684-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
GB18685-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壁纸中有害物质限量》;
GB18686-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聚氯乙烯卷材地板中有害物质限量》;
GB18687-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地毯、地毯衬垫及地毯用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释放限量》
GB18688-2001《混凝土外加剂中释放氨限量》;
GB6566-2001《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2002年1月1日为落实国务院领导的重要批示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负责组织制修订了10项强制性国家标准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2002年1月1日
为落实国务院领导的重要批示,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负责组织制修订了10项强制性国家标准: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十个国家强制性标准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十个国家强制性标准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十个国家强制性标准一、内装饰装修材料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本标准适用于室内装饰装修用溶剂型木器涂料,其他树脂类型和其他用途的室内装饰装修用溶剂型涂料可参照使用。

项目限量值硝基漆类聚氨酯漆类醇酸漆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a/(g/L)≤ 750光泽(60。

)≥80,600 550 光泽(60。

)<80,700苯b/%≤ 0.5甲苯和二甲苯总和b/%≤ 45 40 10游离甲苯二异氰酸酯(TDI)c/%≤ - 0.7 -重金属(限色漆)(mg/kg) ≤ 可溶性铅 90可溶性镉 75可溶性铬 60可溶性汞 60a按产品规定的配比和稀释比例混合后测定。

如稀释剂的使用量为某一范围时,应按照推荐的最大稀释量稀释后进行测定。

b如产品规定了稀释比例或产品由双组分或多组分组成时,应分别测定稀释剂和各组分中的含量,再按产品规定的配比计算混合后涂料中的总量。

如稀释剂的使用量为某一范围时,应按照推荐的最大稀释量进行计算。

c如聚氨酯漆类规定了稀释比例或由双组分或多组分组成时,应先测定固化剂(含甲苯二异氰酸酯预聚物)中的含量,再按产品规定的配比计算混合后涂料中的含量。

如稀释剂的使用量为某一范围时,应按照推荐的最小稀释量进行计算。

本标准不适于水性木器涂料。

包装标志产品包装标志除应符合GB/T9750-1998的规定外,按本标准检验合格的产品可在包装标志上明示。

对于由双组分或多组分配套组成的涂料,包装标志上应明确各组分配比。

对于施工时需要稀释的涂料,包装标志上应明确稀释比例。

安全涂装及防护涂装时应保证室内通风良好,并远离火源。

涂装方式尽量采用刷涂。

涂装时施工人员应穿戴好必要的防护用品。

涂装完成后继续保持室内空气流通。

涂装后的房间在使用前应空置一段时间。

二、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本标准规定了室内装饰装修用墙面涂料中对人体有害物质容许限值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安全漆装及防护等内容。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十个国家强制性标准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十个国家强制性标准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十个国家强制性标准一、内装饰装修材料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本标准适用于室内装饰装修用溶剂型木器涂料,其他树脂类型和其他用途的室内装饰装修用溶剂型涂料可参照使用。

项目限量值硝基漆类聚氨酯漆类醇酸漆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a/(g/L)≤ 750光泽(60。

)≥80,600 550 光泽(60。

)<80,700苯b/%≤ 0.5甲苯和二甲苯总和b/%≤ 45 40 10游离甲苯二异氰酸酯(TDI)c/%≤ - 0.7 -重金属(限色漆)(mg/kg) ≤ 可溶性铅 90可溶性镉 75可溶性铬 60可溶性汞 60a按产品规定的配比和稀释比例混合后测定。

如稀释剂的使用量为某一范围时,应按照推荐的最大稀释量稀释后进行测定。

b如产品规定了稀释比例或产品由双组分或多组分组成时,应分别测定稀释剂和各组分中的含量,再按产品规定的配比计算混合后涂料中的总量。

如稀释剂的使用量为某一范围时,应按照推荐的最大稀释量进行计算。

c如聚氨酯漆类规定了稀释比例或由双组分或多组分组成时,应先测定固化剂(含甲苯二异氰酸酯预聚物)中的含量,再按产品规定的配比计算混合后涂料中的含量。

如稀释剂的使用量为某一范围时,应按照推荐的最小稀释量进行计算。

本标准不适于水性木器涂料。

包装标志产品包装标志除应符合GB/T9750-1998的规定外,按本标准检验合格的产品可在包装标志上明示。

对于由双组分或多组分配套组成的涂料,包装标志上应明确各组分配比。

对于施工时需要稀释的涂料,包装标志上应明确稀释比例。

安全涂装及防护涂装时应保证室内通风良好,并远离火源。

涂装方式尽量采用刷涂。

涂装时施工人员应穿戴好必要的防护用品。

涂装完成后继续保持室内空气流通。

涂装后的房间在使用前应空置一段时间。

二、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本标准规定了室内装饰装修用墙面涂料中对人体有害物质容许限值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安全漆装及防护等内容。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标准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标准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4-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国家标准已于2001年12月10日批准发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为了使木家具的生产企业、经销单位、室内装饰装修公司以及质量监督检验单位能够认真领会和准确掌握国家标准的技术内容,以便能正确地贯彻执行本标准,对标准中所规定的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等作必要的说明。

一、木家具中有害物质概况木家具是一个大类家具品种,其产品很多,生产木家具中使用的原辅材料也很多,基本上涉及到林业、化工、金属、纺织等领域,产品中的有害物质大致主要归纳以下几类。

1.游离甲醛甲醛(分子式CH2O)水溶液又称福尔马林,甲醛是一种易挥发的物质,当空气中含有少量游离甲醛时会引起眼睛刺痛,并有流泪症状。

甲醛浓度升高时,人会感到咽喉痛痒,鼻痛、胸闷、咳嗽、呼吸困难、软弱无力和头痛等症状。

长期工作或生活在高浓度甲醛环境中,人会慢性中毒并可导致消化系统障碍,视力障碍,甚至神经麻痹、呼吸道粘膜及眼睛结膜溃烂。

木家具中产生的游离甲醛主要释放源来自于三个方面:①人造板材,目前主要有中密度纤维板、刨花板、胶合板和细木工板等,一般作为家具的基材,当然也包括饰面人造板。

②部分胶粘剂中含有游离甲醛。

③木家具中部分的部件端面没有封边处理和剖件中有部分安装连接孔,这些部位容易释放游离甲醛。

人造板(包括饰面人造板)制造中,大量使用脲醛酚醛等合成树脂作为胶粘剂,由于脲醛树脂本身具有良好的水溶性、价格低廉、固化速度快、胶合强度高,贮存稳定性好,被广泛应用于人造板的加工生产。

脲醛树脂是尿素和甲醛的缩合物,在生产人造板或加工贴面热压时,预缩合成的脲醛树脂在固化剂和热的作用下网状化,即固化。

热压结束后,在人造板内仍残留少量的游离甲醛,人造板中在固化时未网状结构的线性树脂,以及部分固化的树脂在一定温度和湿度条件下仍会分解成游离甲醛。

这些游离甲醛在家具使用过程中会继续不断地散发出来,造成污染环境和危害人体健康。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

(GB1858x-2001,GB6566-2001)2001年12月10日批准发布,自2002年1月1日起实施,2002年7月1日起强制执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等10项国家标准,自200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7月1日起,市场上停止销售不符合该国家标准的产品。

10项标准是: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GB18580-2001);2.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1-2001);3.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2-2001);4.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3-2001);5.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4-2001);6.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壁纸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5-2001);7.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聚氯乙烯卷材地板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6-2001);8.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地毯、地毯衬垫及地毯用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释放限量》(GB18587-2001);9. 《混凝土外加剂中释放氨限量》(GB18588-2001);10.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6566-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GB 18580-2001):本标准规定了室内装饰装修用人造板及其制品(包括地板、墙板等)中甲醛释放量的指标值、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释放甲醛的室内装饰装修用各类人造板及其制品。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1-2001)本标准适用于室内装饰装修用溶剂型木器涂料,其他树脂类型和其他用途的室内装饰装修用溶剂型涂料可参照使用。

本标准不适于水性木器涂料。

包装标志产品包装标志除应符合GB/T9750-1998的规定外,按本标准检验合格的产品可在包装标志上明示。

10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对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的规定

10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对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的规定

10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对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的规定10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对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的规定2001年12月2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10项强制性国家标准》。

该标准从2002年1月1日起实施,2002年7月1日起正式执行。

市场上停止销售不符合这10项标准的产品。

这10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包括:人造板及其制品、内墙涂料、溶剂型木器涂料、胶粘剂、地毯及地毯用胶粘剂、壁纸、木家具、聚氯乙烯卷材地板、混凝土外加剂、建筑材料放射性核元素等。

一、聚氯乙烯卷材地板中有害物质限量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聚氯乙烯卷材地板(又称聚氯乙烯地板革)中氯乙烯单体、可溶性铅、可溶性镉和其他挥发物的限量。

本标准适用于以聚氯乙烯树脂为主要原料并加入适当助剂,用涂敷、压延、复合工艺生产的发泡或不发泡的、有基材或无基材的聚氯乙烯卷材地板(以下简称为卷材地板),也适用于聚氯乙烯复合铺炕革、聚氯乙烯车用地板。

2 、要求2.1 氯乙烯单体限量卷材地板聚氯乙烯层中氯乙烯单体含量不大于 5mg/kg 。

2.2 可溶性重金属限量卷材地板中不得使用铅盐助剂;作为杂质,卷材地板中可溶性铅含量应不大于 20mg/m2 。

2.3 挥发物的限量单位为克每平方米发泡类卷材地板中挥发物的限量非发泡类卷材地板中挥发物的限量玻璃纤维基材其他基材玻璃纤维基材其他基材≤75 ≤35 ≤40 ≤10一、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室内使用的木家具产品中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室内使用的各类木家具产品。

2 、有害物质限量要求项目限量值甲醛释放量mg/L ≤1.5重金属含量(限色漆)mg/kg 可溶性铅≤90 可溶性镉≤75 可溶性铬≤60 可溶性汞≤60三、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室内装饰装修用人造板及其制品(包括地板、墙板等)中甲醛释放量的指标值、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家具甲醛释放量标准

家具甲醛释放量标准

家具甲醛释放量标准家具甲醛释放量标准一、甲醛含量标准家具产品中,甲醛的含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的限制。

根据国家强制性标准GB 18584-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家具产品中甲醛的含量必须符合以下规定:1. 木家具中甲醛含量每千克不得超过0.15mg;2. 实木复合木家具中甲醛含量每千克不得超过0.5mg;3. 板式木家具中甲醛含量每千克不得超过0.2mg。

二、甲醛释放量标准除了甲醛含量标准,家具产品的甲醛释放量也需要符合标准。

GB 18584-2001规定,家具产品在20℃、相对湿度65%和空气流速0.1m/s 的环境下,甲醛释放量不得超过0.12mg/m³。

三、环保标准除了甲醛含量和释放量,家具产品的环保标准还包括其他有害物质的限量。

根据GB 18584-2001的规定,家具产品中其他有害物质的限量也要符合以下规定:1.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含量每升不得超过15g;2. 苯含量每千克不得超过0.5mg;3. 甲苯和二甲苯含量每千克不得超过1mg。

四、检测方法标准对于家具产品中的甲醛和其他有害物质的检测方法,一般采用GB/T 17657-2013《人造板及饰面人造板理化性能试验方法》进行检测。

该标准规定了各种人造板及饰面人造板的性能试验方法,包括甲醛含量的测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含量的测定、苯和甲苯和二甲苯含量的测定等。

五、环保认证标准为了确保家具产品的环保性能,许多国家和地区都有自己的环保认证标准。

其中比较知名的有欧洲的CE认证、美国的UL认证和中国的十环认证等。

这些环保认证标准不仅要求家具产品的甲醛和其他有害物质含量符合规定,还要求生产过程和原材料也要符合环保要求。

六、健康标准除了环保标准,家具产品的健康标准还包括人体健康的要求。

例如,家具产品不能释放有毒气体或对人体有害的物质,不能引起过敏反应或呼吸道疾病等。

此外,家具产品的设计和功能也要符合人体工程学原理,使用起来要舒适、安全、方便。

材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材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5mg/kg。 ⑵ 可溶性重金属限量
卷材地板中不得使用铅盐助剂;作为杂质,卷材地板中可溶 性铅含量应不大于20mg/m2。 卷材地板中可溶性镉含量应不大于20mg/m2 。 ⑶ 挥发物的限量
9
8、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中地毯、地毯衬垫及地毯胶粘剂中 有害物质限量 GB18587
地毯及地毯衬垫及地毯胶粘剂有害物质释放限量应分别符 合表1、表2、表3的规定。A级为环保型产品,B级为有害物 质释放限量合格产品。
14
10、建筑材料 放射性核素限量 GB6566
装修材料
标准根据装修材料放射性水平大小划分为以下三类:
A 类装修材料:
装修材料中天然放射性核素镭-226、钍-232、钾-40的放射性比活度同时满足IRa ≤1.0和 Iγ≤1.3时要求的为A类装修材料。A类装修材料产销与使用范围不受限制。
15
10、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GB6566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中 有害物质限量10本标准 2001-12-10发布
2002-7-1实施
放 量试验方法及限 值 GB185802001
2
2、溶剂型木器 涂料中有害物质 限量 GB18581
3
3、内墙涂料中 有害物质限量 GB18582
4
4、室内装饰装 修材料胶粘剂中 有害物质限量 B18583(表1)
16
以上室内装饰装 修材料中哪些要
求进场复验?
根据《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 量验收规范》GB50210以及 《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控 制规范》GB50325的规定, 以上10种材料中要求进场复 验的材料是:
人造板材的甲醛含量
室内用花岗岩的放射性
17
结束
2002-12
18
10

10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对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的规定

10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对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的规定

10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对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的规定D一、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室内使用的木家具产品中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室内使用的各类木家具产品。

2 、有害物质限量要求项目限量值甲醛释放量mg/L ≤1.5重金属含量(限色漆)mg/kg 可溶性铅≤90 可溶性镉≤75 可溶性铬≤60 可溶性汞≤60三、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室内装饰装修用人造板及其制品(包括地板、墙板等)中甲醛释放量的指标值、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释放甲醛的室内装饰装修用各种类人造板及其制品。

2 、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量试验方法几限量值产品名称试验方法限量值使用范围限量标志 b中密度纤维板、高密度纤维板、刨花板、定向刨花板等穿孔萃取法≤9mg/100g 可直接用于室内E1≤30mg/100g 必须饰面处理后可允许E2用于室内胶合板、装饰单板贴面胶合板、细木工板等干燥器法≤1.5mg/L 可直接用于室内E1≤5.0mg/L必须饰面处理后可允许用于室内E2饰面人造板(包括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实木复合地板、竹地板、浸渍胶膜纸饰面人造板等)气候箱法 a ≤0.12mg/m3可直接用于室内E1 干燥器法≤1.5mg/La 仲裁时采用气候箱法。

b E1 为可直接用于室内的人造板,E2 为必须饰面处理后允许用于室内的人造板。

&nbsp;a 仲裁时采用气候箱法。

b E1 为可直接用于室内的人造板,E2 为必须饰面处理后允许用于室内的人造板。

四、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室内装饰装修用墙面涂料中对人体有害物质容许限值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安全涂装及防护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室内装饰装修用水性墙面涂料。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有机物作为溶剂的内墙涂料。

2 、技术要求项目限量值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g/L) ≤200游离甲醛(g/kg) ≤0.1重金属(mg/kg) 可溶性铅≤90 可溶性镉≤75 可溶性铬≤60 可溶性汞≤60五、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室内装饰装修用硝基漆类、聚氨酯漆类和醇酸漆类木器涂料中对人体有害物质容许限值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安全涂料及防护等内容。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10项国家标准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10项国家标准

本标准不适用于有机物作为溶剂的内墙涂料。 包装标志 产品包装标志除应符合GB/T9750-1998的规定外,按本标准检验合 格的产品可在包装标志上明示。 安全涂装及防护 涂装时应保证室内通风良好。 涂装方式尽量采用刷涂。 涂装时施工人员应穿戴好必要的防护用品。 涂装完成后继续保持室内空气流通。 入住前保证涂铬 ≤60 铅 ≤90 砷 ≤8 有害物质名称 限量值 重金属(或其他)元素 汞 ≤20 硒 ≤165 锑 ≤20 氯乙烯单体 ≤1.0 甲醛 ≤120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地毡中有害物质释放限量
有害物质释放限量 (单位为毫克每平方米小时) 序号 有害物质测试项目 限量值 A级 B级 1 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 ≤0.500 ≤0.600 2 甲醛(Formaldehyde) ≤0.050 ≤0.050 3 苯乙稀(Styrene) ≤0.400 ≤0.500 4 4-苯基环乙烯(4-Phenylcyclohexene) ≤0.05 0 ≤0.050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本标准规定了建筑材料中天然放射性核素镭-226、钍-232、钾-40放 射性比活度的限量和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建造各类建筑物所使用的无机非金属类建筑材料,包括掺工废业废 渣的建筑材料。 建筑材料 本标准中建筑材料是指:用于建造各类建筑物所使用的无机非金属类材料。 本标准将建筑材料分为:建筑主体材料和装修材料。 建筑主体材料 用于建造建筑物主体工程所使用的建筑材料。包括:水泥与水泥制品、砖、瓦、 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砌块、墙体保温材料、工业废渣、掺工业废渣的建筑 材料及各种新型墙体材料等。 装修材料 用于建筑物室内、外饰面用的建筑材料。包括:花岗石、建筑陶瓷、石膏制品、 吊顶材料、粉刷材料及其他新型饰面材料等。 建筑主体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当建筑主体材料中天然放射性核素镭-226、钍-232、钾-40的放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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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Company number【1089WT-1898YT-1W8CB-9UUT-92108】GB18584-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时间:2009-01-28 17:45:17来源:作者: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室内使用的木家具产品中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室内使用的各类木家具产品。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6682-1992 分析试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neq ISO 3696:1987)GB/T 色漆和清漆“可溶性”金属含量的测定第1部分:铅含量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法和双硫腙分光光度法(idt ISO :1984)GB/T 色漆和清漆“可溶性”金属含量的测定第4部分:镉含量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法和极谱法(idt ISO :1984)GB/T 色漆和清漆“可溶性”金属含量的测定第6部分:色漆的液体部分中铬总含量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法(idt ISO :1984)GB/T 色漆和清漆“可溶性”金属含量的测定第7部分:色漆的颜料部分和水可稀释漆的液体部分的汞含量的测定无焰原子吸收光谱法(idt ISO :1984)GB/T 17657-1999 人造板及饰面人造板理化性能试验方法3、术语和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甲醛释放量家具的人造板试件通过GB/T 17657-1999中规定的24h干燥器法试验测得的甲醛释放量。

、可溶性重金属含量家具表面色漆涂层中通过GB/T 9758-1988中规定的试验方法测得可溶性铅、镉、铬、汞重金属的含量。

4、要求木家具产品应符合表1规定的有害物质限量要求。

表1 有害物质限量要求项目限量值甲醛释放量(mg/L)≤重金属含量(限色漆)可溶性铅≤90可溶性镉≤75可溶性铬≤60可溶性汞≤605、试验方法、甲醛释放量的测定、原理利用干燥器法测定甲醛释放量基于下面两个步骤:第一步:收集甲醛:在干燥器底部放置盛有蒸馏水的结晶皿,在其上方固定的金属支架上放置试件,释放出的甲醛被蒸馏水吸收,作为试样溶液。

第二步:测定甲醛浓度:用分光光度计测定试样溶液的吸光度,由预先绘制的标准曲线求得甲醛的浓度、金属支架。

、水槽。

、分光光度计。

、天平——感量;——感量。

、玻璃器皿——典价瓶:500mL;——单标线移液管: mL, mL,25mL,50 mL,100 mL;——棕色酸式滴定管:50 mL;——棕色碱式滴定管:50 mL;——量筒:10 mL,50 mL,100 mL,50 mL,500 mL;——干燥器:直径240mm,容积(9~11)L;——表面皿:直径为(120~150)mm;——白色容量瓶:100 mL,1000 mL,2000 mL;——棕色容量瓶:1000 mL;——带塞三角烧杯:50 mL,100 mL;——烧杯:100 mL,250 mL,500 mL,1000 mL;——棕色细口瓶:1000 mL;——滴瓶:60 mL;——玻璃研体:直径(100~120)mm;——结晶皿:直径120mm,高度60mm。

、小口塑料瓶:500 mL,1000 mL。

、试剂——碘化钾(KI):分析纯;——重铬酸钾(K2Cr2O7):优级纯;——硫代硫酸钠(Na2S2O3·5H2O):分析纯;——碘化汞(HgI2):分析纯;——无水碳酸钠(Na2CO3):分析纯;——硫酸(H2SO4):ρ=mL,分析纯;——盐酸(HCL):ρ=mL,分析纯;——氢氧化钠(NaOH):分析纯;——碘(I2):分析纯;——可溶性淀粉:分析纯;——乙酰丙酮(CH3COCH2COCH3):优级纯;——乙酸铵(CH3COONH4):优级纯;——甲醛(CH2O):浓度35%~40%。

、试件制备、试件取样试件应在满足试验规定的出厂合格产品上取样。

若产品中使用数种木质材料则分别在每种材料的部件上取样。

、试件应在距家具部件边沿50mm内制备。

、试件规格:长(150±1)mm,宽(50±1)mm。

、试件数量试件数量共10块。

制备试件时应考虑每种木质材料与产品中使用面积的比例,确定每种材料部件上的试件数量。

、试件封边试件锯完后其端面应立即采用熔点为65℃的石蜡或不含甲醛的胶纸条封闭。

试件端面的封边数量应为部件的原实际封边数量,至少保留50mm一处不封边。

、试件存放应在实验室内制备试件。

试件制备后应在2h内开始试验,否则应重新制作试件。

、试验步骤、溶液配置.1、硫酸溶液(1mol/L):配制方法见GB/T17657-1999中的。

.2、氢氧化钠溶液(L):配制方法见GB/T17657-1999中的。

.3、淀粉溶液(1%):配制方法见GB/T17657-1999中的。

.4、硫带硫酸钠标准溶液(1mol/L):配制方法见GB/T17657-1999中的。

.5、碘标准溶液(L):配制方法见GB/T17657-1999中的。

.6、乙酰丙酮溶液(体积分数为%):配制方法见GB/T17657-1999中的。

.7、乙酸铵溶液(质量分数为20%):配制方法见GB/T17657-1999中的。

、甲醛的收集在直径为240m、容积为(9~11)L的干燥器底部放置直径为120mm、高度为60mm的结晶皿,在结晶皿内加入300mL蒸馏水。

在干燥器上部放置金属支架。

金属支架上固定试件,试件之间互不接触。

测定装置在(20±2)℃下放置24h,蒸馏水吸收从试件释放出的甲醛,此溶液作为待测液。

、甲醛浓度的定量方法量取10mL乙酰丙酮溶液(体积分数为%)和10mL乙酸铵溶液(质量分数为20%)于50mL带塞三角烧杯中,再从结晶皿中移取10mL待测液到该烧瓶中。

塞上瓶塞,摇匀,再放到(40±2)℃的水槽中加热15min,然后把这种黄绿色的反应溶液静置暗处,冷却至室温(18℃~28℃,约1h)。

在分光光度计上412nm处,以蒸馏水作为对比溶液,调零。

用厚度为5mm的比色皿测定该反应溶液的吸光度As。

同时用蒸馏水代替反应溶液作空白试验,确定空白值为Ab。

、标准曲线的绘制按GB/T17657-1999中的.2绘制标准曲线。

、结果表示.1、甲醛溶液的浓度按式(1)计算,精确至L。

c = f ×(As—Ab)…………………………(1)式中:c ——甲醛浓度,单位为毫克每升(mg/L);f ——标准曲线斜率,单位为毫克每升(mg/L);As——反应溶液的吸光度;Ab——蒸馏水的吸光度。

、可溶性重金属含量的测定、原理采用一定浓度的稀盐酸溶液处理制成的涂层粉末,用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法或无焰原子吸收光谱法测定该溶液中的重金属元素。

、仪器、不锈钢金属筛:孔径。

、酸度计:精确度为±单位。

、滤膜器:孔径为&micro;m。

、磁力搅拌器:搅拌器外层应为塑料或玻璃。

、单刻度移液管:25mL.、白色容量瓶:50mL。

、刮刀:具有锋利刀刃的刀具。

、试剂所用试剂均为分析纯,所用水均为符合GB/T6682-1992中三级水的要求。

、盐酸溶液L、1 mol/L、2 mol/L。

、硝酸溶液质量分数为65%~68%。

、涂层粉末的制备在家具产品的涂层表面上用刮刀刮取适量涂层,在室温下通过磁力搅拌器粉碎,使其能通过的金属筛网待处理。

、试验步骤、样品处理将过筛的粉末样品称取(精确至),放入白色容量瓶中,加入L盐酸溶液,搅拌1min,测定其酸度,如果pH值大于,应一面摇动一面滴入浓度为2mol/L 的盐酸溶液直到pH下降到~为止。

在室温下连续搅拌该混合液1h后,再精置1h,然后立刻用滤膜器过滤后避光保存。

应在4h内完成样品处理。

若4h内无法完成,则需加入1mol/L的盐酸溶液25mL对样品处理,处理方法同上。

、可溶性重金属含量测定.1、可溶性铅含量的测定按GB/T 中第3章的要求进行。

.2、可溶性镉含量的测定按GB/T 中第3章的要求进行。

.3、可溶性铬含量的测定按GB/T 进行。

.4、可溶性汞含量的测定按GB/T 进行。

、结果计算可溶性重金属的含量用式(2)计算,精确至kg。

(a1—a0)×25×FC= ————————…………………………(2) m式中:C ——(铅、铬、镉、汞)可溶性含量,单位为毫克每千克(mg/kg);a0 ——或1mol 盐酸溶液空白浓度,单位为微克每毫升(&micro;m/mL);a1 ——从标准曲线上测得试验溶液(铅、铬、镉、汞)的浓度,单位为微克每毫升(&micro;m/mL);F——稀释因子;25——萃取的盐酸溶液,单位为毫升(mL);m ——称取的样品量,单位为克(g)。

6、检验规则、本标准中第4章所列的全部内容均为型式检验项目。

、在正常情况下,定期或累计一定产量后,应进行一次周期性型式检验。

周期一般为一年。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新产品的试制定型时;——生产的工艺及其原材料有较大改变时;——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客户提出要求时;——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时。

、检验结果的判定、所检验项目的结果、所有检验项目的结果均达到本标准规定要求时,判定该产品为合格;若有一项检验结果未达到本标准规定要求时,则判定该产品为不合格。

、若对检验结果有异议要求复验时,应从原封存样品或备样中进行复验,应按规定判定,在检验报告中注明“复验合格”或“复验不合格”。

、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本国家标准编号及名称;、样品名称和其他说明;、检验结果和结论;、检验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和其他有必要说明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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