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保险保险单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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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保险案例

船舶保险案例

案例一:巴拿马浮山航运有限公司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青岛市分公司船舶保险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 1997年1月1日,船舶经营管理人青岛汇泉船务公司为巴拿马浮山航运有限公司所属的“浮山”轮,向青岛人保投保。

同日,青岛人保出具编号为009970098的船舶保险单。

该保险单规定的保险期限自1997年1月1日北京时间0时至1997年12月31日北京时间24时止,保险条件为根据本公司“船舶保险条款”(1998年1月1日制定的格式条款)承保,保险险别为一切险加战争险,保险金额为100万美元,保险船舶为“浮山”轮,免赔金额为2500万美元,保险费为按约定费率计算,付费办法为按季平均交费。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船舶保险条款”第一条“责任范围”第二款“一切险”为“本保险承保上述原因所造成的被保险船舶的全损和部分损失以及下列责任和费用:1、碰撞责任①本保险负责因被保险船舶与其他船舶碰撞或触碰任何固定的、浮动的物体或其它物体而引起被保险人庆负的法律赔偿责任”。

1997年6月3日1550时,“继承者”轮(属大型船舶)在通过青岛主航道时,与“浮山”轮相遇,“浮山”轮突然向右转向,对着“继承者”轮右舷首部开来,“继承者”轮用VHF呼叫,没有回音。

为避免碰撞,“继承者”轮向左转向,避开了“浮山”轮,但由于落流的影响,“继承者”轮被压向左舷的浅点,于1620时搁浅在检疫锚地东南0.3海里处。

“继承者”轮搁浅后,全速倒车,不但未能脱险,而且使船搁浅更严重。

6月3日至6月4日,青岛港务局派拖轮试拖,未能使“继承者”轮脱浅。

6月6日,“继承者”轮船东委托烟台救捞局对“继承者”轮进行救助,并签订了“无效果无报酬”的救助合同。

至6月12日0930时,“继承者”轮被拖离浅滩起浮。

事发后,青岛海监局经调查认为,此次事故发生的原因是由于“继承者”轮避让“浮山”轮后,顾此失彼,没有充分考虑到向左转向后,重载船受横流作用,被压到浅滩而造成搁浅。

由于搁浅位置海地是泥沙,所以船体并未造成损坏,经初步检验,只是在5舱处船底有一点轻微的凹陷。

投保单(船舶2)

投保单(船舶2)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投保单(船舶2)尊敬的保险公司:我是一名船舶拥有者,现希望在贵公司购买船舶保险。

本保险单将详细介绍船舶的基本信息,并就保险期限、责任范围、保险金额等方面进行说明,希望贵公司能够为我提供满意的保险服务。

1. 船舶基本信息:a) 船名:【船名】b) 船舶类型:【船舶类型】c) 船舶用途:【船舶用途】d) 船龄:【船龄】e) 航行区域:【航行区域】f) 船舶价值:【船舶价值】2. 保险期限:本保险的起始日期为【起始日期】,终止日期为【终止日期】。

保险期限为【保险期限】。

3. 保险范围:第1页/共2页锲而不舍,金石可镂。

a) 船舶全损险:保险公司将承担由于船舶遭受事故、灾害或其他原因造成的全损损失。

保险金额为【保险金额】。

b) 船舶部分损险:保险公司将承担由于船舶遭受部分损失的修复费用,修复费用将按照船舶价值的【修复比例】计算。

c) 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将承担由于船舶在航行过程中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保险金额为【保险金额】。

4. 免赔额和免赔期:a) 船舶全损险和部分损险的免赔额为【免赔额】。

b) 第三者责任险的免赔额为【免赔额】。

c) 免赔期为【免赔期】。

5. 保费:本保险的保费为【保费金额】,每年支付一次。

以上是本保险单的基本信息和要求,请贵公司根据以上内容进行核保,并在核保通过后及时向我发送保险合同和保险单。

同时,我也期待能够获得您的专业建议和意见,以便于我可以更好地保障船舶的安全与保险需求。

谢谢!【您的姓名】。

有关投保单(船舶3)

有关投保单(船舶3)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有关投保单(船舶3)船舶保险是一种特殊的保险产品,用于保障船舶及其货物、财物在航行过程中的损失。

通过船舶保险,船东可以有效规避潜在的风险,保障船只及其财产的安全。

在购买船舶保险时,需要填写投保单,下面是一份关于船舶保险投保单的示例。

船舶保险投保单保险公司:投保单号:出单日期:投保人:联系地址:电话:()保险标的:船舶名称:船舶类型:船舶登记号:船舶总吨:船舶建造年份:船舶建造地:船舶原值:船舶最新估值:航行区域:(内河/近海/远洋)第1页/共3页锲而不舍,金石可镂。

投保险种:1.船舶损失险:对船舶在航行过程中遭受的意外损失进行赔偿,包括船体、机器设备、配件等。

2.船舶碰撞险:船舶发生碰撞与其他船只、渔具、桥梁等固定设施物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3.船舶火灾险:船舶因发生火灾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4.船舶盗抢险:船舶因遭受盗抢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保险期限:保险期限从投保生效之日算起,至年月日止。

保费及支付方式:总保费:付款方式:保险金额:船舶损失险:船舶碰撞险:船舶火灾险:船舶盗抢险:免赔额:船舶损失险:船舶碰撞险:船舶火灾险:船舶盗抢险:声明: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本人声明以上所填写的信息真实有效,了解保险条款规定,接受保险公司对损失的核算和理赔处置。

投保人签名:日期:年月日备注:以上是一份船舶保险投保单的示例,实际投保单可能因保险公司要求或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

在填写投保单时,请确保填写的信息准确无误,并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投保人在签字前应仔细阅读保险条款,了解自己的权益和责任。

有任何疑问时应及时咨询保险公司的相关人员。

第3页/共3页。

保险案例—船舶保险争议案

保险案例—船舶保险争议案

“宁安9”轮船舶保险争议案字号:T|T 2008年03月31日13:29 海事仲裁(上海)通讯-2007年第6期(总第36期)【提要】本案涉及船舶保险人责任保险范围问题。

申请人因船舶触碰船台对船厂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与船厂达成的和解金额是否能作为被申请人保险赔偿的范围,仲裁庭对本案裁决理由进行了充分详尽的论述。

一、【提要】本案涉及船舶保险人责任保险范围问题。

申请人因船舶触碰船台对船厂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与船厂达成的和解金额是否能作为被申请人保险赔偿的范围,仲裁庭对本案裁决理由进行了充分详尽的论述。

一、案情与争议2005年12月31日,被申请人就申请人所有并经营的“宁安9”轮向申请人签发了“船舶保险单”,按照PICC(1/1/1986)船舶保险条款承保一切险,承保期限自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

2006年1月27日,“宁安9”轮航行在长江江阴水域邻近澄西船舶修造厂(以下简称“澄西船厂”)码头时,电机突然跳电,船舶因而失控触碰了澄西船厂的船台,造成船台滑道损坏。

该船台滑道原为钢筋混凝土结构。

根据查明的受损情况,结合施工费用、修复周期以及船厂的修造任务,中船第九设计院提出了三套修理方案:(1)钢筋混凝土结构恢复方案,预计总费用为人民币2,081万元,预计工期120天,延误船期费1,360万元;(2)钢管桩加混凝土横、纵梁修复方案,预计总费用为人民币1,838.65万元,预计工期105天,延误船期费880万元;(3)钢管桩加钢结构横、纵梁修复方案,预计总费用为人民币1,673.89万元,预计工期60天,延误船期费40万元。

为最大限度地缩短船台滑道的修理工期从而减少或者避免船台延迟或丧失使用造成的经济损失,澄西船厂与申请人最终达成一致意见,采用了修复费用较高但工期较短的第三套方案即“钢管桩加钢结构横、纵梁方案”实施修复。

2006年6月27日,申请人与澄西船厂就上述船台滑道的修理费用达成了《和解协议书》,约定由申请人向澄西船厂支付人民币1,050万元(“和解金额”)作为“宁安9”轮触碰澄西船厂船台滑道的所有赔偿。

国内船舶保险单范文

国内船舶保险单范文

国内船舶保险单范文
尊敬的保险公司:
保险合同编号:XXXXXX
根据我方与贵公司签订的船舶保险合同,我方向贵公司申报以下船舶保险事故:
被保险船舶信息:
船名:XXXXXX
船舶编码:XXXXXX
船东:XXXXXX
船籍港:XXXXXX
建造年份:XXXXXX
保险事故概述:
我方船舶在保险期间内遭受严重的海上碰撞事故,导致船舶船体、设备及货物受损严重。

事故具体情况如下:
1. 事故发生时间:XXXX年XX月XX日
2. 事故发生地点:XXXXX
3. 事故原因:XXXXXX
4. 事故经过:XXXXXX
5. 损失情况:船舶船体部分受损,设备部分损毁,货物严重受损。

我方请求贵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对以上事故进行保险赔偿。

请贵公司派员尽快前往现场勘察,并提供相应的赔偿方案及所需的理赔材料清单。

我们愿意配合调查,并提供一切必要协助和文件。

谢谢贵公司的关注与支持,期待尽快解决此事。

此致
敬礼
我方单位:
签字:
日期:。

船舶保险合同模板

船舶保险合同模板

船舶保险合同模板甲方:(保险公司名称)乙方:(被保险人姓名)为了保障被保险船舶和被保险人的利益,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有关法规,就甲方承保乙方名下的船舶,达成如下保险合同:第一条保险标的1.1 本合同的保险标的为乙方名下的船舶:船名:(船名)船舶类型:(船舶类型)建造日期:(建造日期)主要尺寸:(主要尺寸)总吨位:(总吨位)1.2 本合同不承担以下情况的保险责任:a) 船舶处于非航行状态;b) 船舶驶入禁止区域或处于禁止驶行的条件下;c) 船舶驾驶人员未持有效证件或处于醉酒状态;d) 船舶违反海上交通规则或法律法规。

第二条保险期间保险期间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约定的终止日止。

第三条保险责任范围3.1 本保险责任范围包括船舶遭受以下损失或损害的保险金额:a) 碰撞、触礁、火灾、爆炸、海损等意外事故导致的损失;b) 船舶在运输或驶行过程中遭受的人为破坏或抢劫造成的损失;c) 其他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3.2 本保险不承担以下损失的保险责任:a) 由于乙方过失或故意行为导致的损失;b) 由于船舶正常磨损或老化导致的损失;c) 由于保险合同中明确排除的其他情况。

第四条保险费用4.1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保险费率向甲方支付保险费用。

4.2 保险费用支付方式为:(支付方式)第五条保险事故处理5.1 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调查报告。

5.2 甲方在收到通知后将尽快进行理赔处理,并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赔付。

第六条保险合同的变更与解除6.1 保险合同的任何变更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

6.2 保险合同终止前,乙方有权提前通知甲方解除保险合同。

第七条不可抗力条款对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损失,甲乙双方不承担责任,但双方需尽最大努力减少损失并及时通知对方。

第八条争议解决方式8.1 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船舶保险合同7篇

船舶保险合同7篇

船舶保险合同7篇篇1甲方(船舶所有者/投保人):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就其所拥有的船舶(以下简称“保险船舶”)向乙方投保,乙方同意承保,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达成如下船舶保险合同协议:一、保险标的本合同所涉及的保险标的是甲方所有的船舶,具体船名、型号、船舶识别号等详见保险单记载。

二、保险责任(一)乙方对保险船舶在航行、停泊、作业等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船舶损失进行赔偿。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 火灾、爆炸;2. 雷电、暴风、龙卷风、海啸、地震等自然灾害;3. 碰撞、搁浅、触礁等意外事故。

(二)除上述损失外,乙方还对以下费用承担保险责任:1. 为避免或减少保险船舶损失而采取的必要措施所产生的施救费用;2. 因保险船舶事故导致的合理救助费用;3. 因保险船舶事故引起的合理港口费用等。

具体赔偿项目及限额以保险单记载为准。

三、保险金额与保费(一)保险金额由甲乙双方根据保险船舶的价值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二)保费根据保险金额、船龄、船舶类型及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由甲方按期支付。

(三)乙方在收到甲方支付的保费后为甲方出具相应的保险单。

四、保险期限本保险的期限为_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保险期限的延长或终止需经双方书面同意。

五、除外责任(一)因甲方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导致的损失;(二)战争、军事行动或政府行为导致的损失;(三)核辐射等放射性污染导致的损失;(四)其他经甲乙双方约定不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船舶建造保险条款(中英文)

船舶建造保险条款(中英文)

船舶建造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期限本保险在保险单列明的保险期限内从保险船舶建造开工之日或上船台之日起生效,直至保险船舶建成交付订货人或船舶所有人或保险期限满期时止。

两者以先发生者为准。

在投保前已分配在船上的物资和机械设备,自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起期日开始时生效。

在保险开始生效后分配或交付给建造人的物资和机械设备,自分配或交付时生效。

在本保险单列明的保险期限内,保险船舶若提前交付给所有人满一个月者,本公司可退还被保险人规定的保险费,不足一个月者不退费。

如超过保险期限交付,必须事先书面通知本公司办理展延保险期限手续。

展期满一个月者,本公司应收规定的保险费,不足一个月者不加收保险费。

第二条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保险价值为船舶的建成价格或最后合同价格。

保险金额应按保险价值确定。

被保险人如以暂定价值作为保险金额投保,应在船舶建成或确定最后合同价格后通知本公司调整保险金额。

对暂定价值超过或低于保险价值的部分,本公司按比例加收或退还保险费。

如果保险价值超过暂定价值125%时,本保险对任何一次事故或同一事件引起的一系列事故的保险船舶损失的赔偿总额,以暂定价值的125%为限。

但由于保险船舶改变设计、装修或改动船型、物资变更所引起的船舶造价的变动,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责任范围本公司对保险船舶的下列损失、责任和费用,负责赔偿:1.保险船舶在船厂建造、试航和交船过程中,包括建造该船所需的在保险价值内的一切材料、机械和设备在船厂范围内装卸、运输、保管、安装、以及船舶下水、进出坞、停靠码头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所造成的损失和费用:(1)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2)工人、技术人员、船长、船员及引水人员的疏忽过失和缺乏经验;(3)船壳和设备机件的潜在缺陷;(4)因船台、支架和其他类似设备的损坏或发生故障;(5)保险船舶任何部分因设计错误而引起的损失;(6)在保险船舶下水失败后为重新下水所产生的费用;(7)为确定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对船舶搁浅后为检查船底而支付的费用,即使没损失,本公司也予负责。

海上保险案例

海上保险案例

海上保险案例案例分析练习1、某年6月14日,某渔业公司以其所有的A-13号渔船向某保险公司足额投保船舶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合同约定保险期限为当年6月15日零时至第二年6月14日24时止。

渔业公司应交保费4200元,但在保险公司签发保险单后其并未交付保险费。

保单有条款规定“投保人应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除合同另有书面的约定外,保险合同在被保险人交付保险费后才能生效”。

签发保险单的当年7月24日,投保渔船由于机械事故意外出险,与他船相撞,渔船受损。

同年8月3日,该渔业公司向保险公司交付保险费4200元。

交付保险费的第二天,渔业公司向保险公司报告出险情况,提出索赔。

遭保险公司拒绝后,渔业公司向本地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赔偿。

2、19××年某海运公司将其所属的“长兴号”货轮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船舶一切险。

10月24日,该船装载着4751.6吨水果罐头从厦门港启航,驶往俄罗斯的符拉迪沃斯托克港。

10月28日,“长兴号”轮在航行途中遭遇6.5级左右大风,在风力的作用下,船舶发生剧烈摇晃。

随着船舶摇晃的加剧,分装在托盘中的罐头散落船内并移至左舷一侧,并由此而造成船舶严重倾斜,为了使船舶恢复平衡,船长决定在左舷压载水舱全部排空,右船舷压载水舱全部注满。

这样虽然使船舶的倾斜度明显减小,但无论如何都不能使其恢复平衡状态,船舶的倾斜度仍有10度左右。

由于当时风浪较大,且无减弱之迹象,如果在倾斜状态下继续航行,船舶将面临倾覆的危险。

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船长决定将该船开往附近的韩国釜山港避难,并电告船公司有关事故情况,经船公司同意后,宣布共同海损。

在釜山港,船长决定将船所载货物全部卸下,然后重新积载,并用所购置的物料进行必要的绑扎和衬垫,共支付物料、装载、积载、保管以及航行等共同海损费用共计107864美元。

经共同海损理算师理算,船舶获救价值占船货获救总价值的63.7%,船方应承担共损分摊68709.37美元。

国贸保险案例

国贸保险案例

1、船舶保险合同纠纷案1996年12月9日,原告潍坊鸿达海运有限公司将从海南育海船务公司光船租赁的船舶“潍洋”轮在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潍坊分公司投保了一切险,保险期限自1996年12月10日0时到1997年12月9日24时止。

1997年7月19日,“潍洋”轮第4航次从福州马尾港装黄沙6350吨抵达韩国济州港(该港拥有可容纳20艘万吨级船舶的装卸泊位),在得到准备进港的通知后,对主机进行正倒车试验均为正常后起锚。

因济州港无引水,且原港口拖轮正在修理,港方指派两艘军用拖轮协助“潍洋”轮靠泊,故船长亲自操船靠泊,但在行驶中突然发现主机失灵,最终与五号码头相撞并致其损坏。

事后查明,该次碰撞的直接原因为船舶在正常维护中所不能发现的减压阀失灵所造成的。

事发后,船方就其所支付的港口方面的赔款以及修船费等各项损失向保险公司索赔。

11月14日,被告向原告发出“拒赔通知”,认为保险公司基于如下原因而不对此次碰撞事故负责:(1)被保险人使用“潍洋”轮从事海上运输业务,没有主管部门(交通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其对“潍洋”轮没有合法的保险利益;(2)被保险人投保时,隐瞒了自己没有海上运输经营权这一重要事实,没有尽到告知义务,违背了最大诚信原则;(3)被保险人明知济州港无引水,原拖轮已坏而替代的军用拖轮在构造性能、带揽功能等方面均与一般拖轮有较大的差距,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大时,未将这一情况通知保险公司,故其将不承担增加的危险导致的赔偿责任;(4)被保险人明知此时船舶靠港可能会导致损害的发生,而心存侥幸,放任损害后果的发生,这种疏忽和间接故意的行为是该轮发生碰撞码头事故的直接原因。

请分析:(1)原告是否享有可保利益?(2)损失的近因是什么?(3)保险责任的范围如何确定?(4)被保险人是否违背了告知义务?2、海上保险合同的内容原告于1998年12月6日,将其于同年6月在广西桂西船厂所建造的一艘钢质自卸运沙船向被告处投保。

保险单记载:船舶造价230万元,保险金额230万元,费率8%,保险费1.84万元,航行区域为内河A级,保险期自1998年12月7日0时至1994年12月6日24时止.保险单适用《国内船舶保险条款》。

海上保险案例

海上保险案例

海上保险案例一、案例分析〔共70分〕〔一〕1 996年7月25日,湖南省进出口公司与英国G公司签订傅货合同,进出口公司向G公司出售600吨电解金属粉,价格条件为CIF〔到岸价〕。

进出口公司将提单转让给G公司。

8月8日,进出口公州就该批货物的运输向原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一切险货物装上船后,山于水手操纵吊杆失误,导致船舶倾斜,局部集装箱掉进海里,包括进出口公司托运的一个集装箱。

另外两个没有落水的集装箱被运往目的港,G公司凭提单提取了该两个集装箱。

G公司仅向进出口公司支付了两个集装箱的贷款,进出口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落水集装箱所装货物的损失。

保险公司向进出口公司支付了保险金,取得了进出口公司签署的权益转让书,对被告某船务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其所支付的保险金损失及利息。

分析:1.本案保险公司是否能够取得代位求偿权?为什么?〔5分〕 2.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取得须满足的条件?(5,分) 法院判决及理由:广州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提单具有货物所有权凭证的法律效力,进出口公司在对提单作了空白背书后交给GYIT,构成了提单的合法转让,提单项下的货物所有权随之转让给了GY-IT;同时,风险也已在货物装上船后转移给了GYIT。

因此,只有GYIT才有权依据提单向承运人索赔。

尽管保险公司已向进出口公司实际支付了保险赔偿金,并取得了进出口公司出具的权益转让书,但因进出口公司不具有对承运人的索赔权,保险公司并没有有效取得代位求偿权,不能向承运人提出货损索赔。

法院据此判决,驳回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作为保险标的的集装箱货物因为实际承运人启通公司的过错受到了损失,进出口公司没有直接向启通公司索赔,而是向湖南保险请求赔付,湖南保险也实际给付了保险金,外表上似乎符合上述保险代位权取得的条件。

然而,我们仔细分析后却可以发现,湖南保险对进出口公司的赔付是一个完全错误的决定,它根本不可能因此获得保险代位权。

因为,第一,进出口公司本身无权向承运人索赔;第二,进出口公司在损失发生时已经不是被保险人。

保险公司船舶保险单(优秀模板3篇)(1)

保险公司船舶保险单(优秀模板3篇)(1)

保险公司船舶保险单(优秀模板3篇)(1)保险公司船舶保险单第1篇甲方姓名:出生日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地址:通讯地址或邮箱:乙方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联系人:联系电话:通讯地址或邮箱:丙方:【律师提示】1、合同名称可以有多种,如合资合同,合作合同,投资协议;2、签约各方即为投资方,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公司成立后即为股东;3、投资方信息应全面、准确。

投资各方经充分讨论,友好协商,就合作投资开办有限责任公司一事,达成以下一致意见,以资共同遵守。

【律师提示】1、前言部分可简洁明了,也可根据各方实际情况写明合作投资原因;2、因公司章程多数情况下会使用工商局标准版本,对各方真实意思的表示限制太多,本合同内容如写得全面细致,可成为实质上的章程。

第一部分公司基本情况第一条公司名称投资各方合资设立的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

【律师提示】1、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2、公司只能使用一个名称;3、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以预先核准的名称为准。

第二条公司住所公司经营场所在。

【律师提示】1、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2、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3、公司登记须以住所为准。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公司经营范围为 (如若与营业执照不符,以营业执照为准)。

【律师提示】1、公司经营范围以营业执照为准;2、超出范围经营有一定风险。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公司注册资本为。

【律师提示】1、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有最低要求;2、注册资本可分期缴付,但须注意首期比例与分期期限,最好明确约定;3、第三人代垫资金须了解相关风险。

第二部分投资者投资情况第五条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1、2、3、4、5、【律师提示】1、股东法定人数限制;2、股东基本信息须清楚、准确、完整;3、有名义股东可考虑实际投资人列名与不列名的各种方式。

第六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一)出资方式与出资额、占注册资本比例:某某以货币元出资,占注册资本 %;某某公司以设备出资,折价元,占注册资本 %;某某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经评估作价元,占注册资本 %;某某以知识产权出资,折价元,占注册资本 %。

船舶建造保险条款(中英文)

船舶建造保险条款(中英文)

船舶建造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期限本保险在保险单列明的保险期限内从保险船舶建造开工之日或上船台之日起生效,直至保险船舶建成在投保前已分配在船上的物资和机械设备,自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起期日开始时生效。

在保险开始生在本保险单列明的保险期限内,保险船舶若提前交付给所有人满一个月者,本公司可退还被保险人规定的保险费,不足一个月者不退费。

如超过保险期限交付,必须事先书面通知本公司办理展延保险期限手第二条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保险价值为船舶的建成价格或最后合同价格。

保险金额应按保险价值确定。

被保险人如以暂定价值作为保险金额投保,应在船舶建成或确定最后合同价格后通知本公司调整保险金额。

对暂定价值超过或低于如果保险价值超过暂定价值125%时,本保险对任何一次事故或同一事件引起的一系列事故的保险船舶损失的赔偿总额,以暂定价值的125%为限。

但由于保险船舶改变设计、装修或改动船型、物资变更所引起第三条责任范围1.保险船舶在船厂建造、试航和交船过程中,包括建造该船所需的在保险价值内的一切材料、机械和设备在船厂范围内装卸、运输、保管、安装、以及船舶下水、进出坞、停靠码头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所(1)(2)(3)(4)因船台、支架和其他类似设备的损坏(5)(6)(7)为确定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对船舶搁浅后为检查船底而支付的费用,即使2.(1)(2)(3)发生碰撞事故后,保险船舶对被碰撞船舶及其所载货物、浮动物件、船坞、码头或其他固定建筑物损失和延迟。

丧失使用的损失以及施救费用、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但以保险船舶的(4)保险船舶遭受本条款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事故后引起的清除保险船舶残骸的费用、对第三者人身伤亡(5)在发生碰撞或其他事故后,被保险人在事先征得本公司书面同意后,为争取限制赔偿责任所支付的(6)保险船舶的保险金额如低于保险价值,本公司对本款所列各项的责任或费用,按保险金额和保险价第四条除外责任1.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非法行为所造成2.对设计错误部分本身的修理、修改、更换或重建的费用及为了改进或更改设计所发生的任何费用;3.4.5.由于战争、恐怖活动、敌对行为、武装冲突、炸弹的爆炸、战争武器、没收、征用、罢工、暴动、6.7.由于任何国家或武装集团的拘留、扣押、禁第五条承保区域1.建造期间:限于造船厂范围内。

保险单(船舶)

保险单(船舶)

保险单(船舶)船舶保险单保险单号:SHI-2021-001尊敬的客户,感谢您对我们公司船舶保险服务的信任和选择。

为了保障您的船舶及相关利益,我们将为您提供以下保险条款和细则,请仔细阅读并遵守。

第一章保险合同的缔结和性质1.1 合同缔结本保险合同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签署,并以保险单为凭证。

保单生效后,被保险人即享受本合同规定的保险权益。

1.2 保险期限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为从起保日期起至终保日期止。

保险期限可根据约定进行续保,但任何续保不得使保险期限超过六年。

第二章保险范围2.1 船舶保险责任本保险承保船舶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的以下风险:- 意外事故:包括但不限于碰撞、搁浅、火灾、爆炸等;- 自然灾害:包括但不限于风暴、台风、地震等;- 盗窃:船舶及其附属设备和配件的盗窃。

2.2 保险金额和赔偿本保险合同对于船舶的保险金额为投保价值的百分比,具体金额请参照保险单上的约定。

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限内,对船舶基于保险责任发生的损失提供赔偿。

第三章保险责任与免赔额3.1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是指保险人基于本保险合同对船舶由于保险责任导致的直接或间接的损失提供赔偿。

3.2 免赔额本保险合同设有免赔额,即被保险人对于保险事故发生后一段时间内的自负责任额度。

具体免赔额请参照保险单上的约定。

第四章保险费和赔偿4.1 保险费被保险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相应的保险费。

保险费的支付方式、频次和金额请参照保险单上的约定。

4.2 赔偿事宜如果船舶发生保险范围内的事故,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保险人在接到通知后将依据本合同的规定及时进行赔偿。

第五章终止合同5.1 合同解除本合同解除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合同期满;- 合同双方协商一致解除;- 合同被法院依法解除。

5.2 合同终止本合同终止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被保险人不再拥有被保险船舶;- 被保险船舶统一转让或注销。

第六章争议解决6.1 合同争议合同争议发生后,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当地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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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保险保险单例文
Example of ship insurance policy
编订:JinTai College
船舶保险保险单例文
前言: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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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保险保险单
船舶保险保险单
保险单号码:__________
本公司依照船舶保险条款及在本保险单上注明的其他条件,
承保被保险单位下列船舶保险:
船舶名称
种类
用途
制造年份
总吨位
保险金额
保险费率
保险费
航行范围:
总保险金额:人民币
保险费总数:人民币
保险期限:个月自年月日零时起至年月日二十四时止
注意:收到保险单,请即核对。

如有错误,希即通知更正。

保险公司签章
年月日
船舶保险保险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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