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抵押登记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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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抵押登记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性质与作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88号令)
性质:动产抵押登记不是行政许可,而是一种确权登记,是抵押产生对抗权的必要条件,但不是抵押合同生效的条件。
作用:登记的作用在于一方面经抵押登记后具有了对抗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另一方面,通过登记后的公示,让第三人了解抵押的相关信息,避免交易风险。
二、申请条件:自愿申请
三、工作内容
(一)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抵押合同变更、《动产抵押登记书》内容需要变更的,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在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实现、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或者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下,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本文所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包括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二)登记机关办理动产抵押登记、变更和注销,相应地在《动产抵押登记书》、《动产抵押登记变更书》、《动产抵押登记注销书》上加盖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
(三)登记机关将抵押登记资料输入业务信息,供社会公众查询,并将登记书归档,供社会公众查询。
四、办理材料
(一)办理动产抵押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一式三份);
2.抵押人、抵押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3.抵押合同双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二)办理动产抵押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变更书》(一式三份);
2.抵押人、抵押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3.抵押合同双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三)办理动产抵押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注销书》(一式三份);
2.抵押人、抵押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3.抵押合同双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申请提交方式:动产抵押登记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可以由抵押合同一方作为代表到登记机关办理,也可以由抵押合同双方共同委托
的代理人到登记机关办理。
当事人应当保证其提交的材料内容真实准确。
五、办理地点
中山市博爱六路22号中山市行政服务中心A区工商局窗口
六、办理流程
(一)资料审查:登记机关只对资料作形式审查。审查内容包括:是否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当事人申请登记的抵押物是否属于工商部门登记的动产;当事人所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备,内容是否符合《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的规定。
(二)登记:登记机关作形式审查后,应当当场在当事人提交的三份《动产抵押登记书》、《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动产抵押注销登记书》上加盖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和注明盖章日期(如抵押物概况另附页的,另附页上也要盖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和骑逢章),编号后交双方当事人各一份,另一份由登记机关留存。
受委托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工商所(工商分局)应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办理。在《动产抵押登记书》上加盖委托机关的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
(三)资料录入:动产抵押登记后,登记机关的经办人应当在存档的《动产抵押登记书》上签名,并及时将动产抵押登记的基本资料录入动产抵押登记系统。
七、办理时间:资料齐全,当场办理。
八、注意事项:
(一)关于不得抵押的动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
百八十四条规定下列动产不得抵押:
1.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2.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3.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二)关于浮动抵押:抵押人以全部财产设定浮动抵押的,应当在登记书抵押物概况的备注栏中写明“以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全部动产(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以部分财产抵押的,要列明抵押财产的类别,如“以现有的和将有的蔬菜、水果抵押”;
(三)以未上牌的汽车作抵押的,应当在登记书抵押物概况的备注栏中写明“未上牌汽车”。
九、联系电话:9
十、温馨提示
(一)文书下载:登录“广东省工商局”官网首页-“表格下载”-“合同表格”,按照需要办理的事项,分别下载动产抵押登记书、变更登记书或者注销登记书。每办理一笔动产抵押登记(包括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须一式三份对应业务登记书。
(二)抵押人、抵押权人分别提交以下资料:主体资格证明(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所有提交的复印件须盖公章。如不能提供营业执照原件的,请提供登记机关出具的有效的企业登记机读资料。抵押权人为已实施企业网上打印登记资料的,自行在相关发照机关指定网站(如广州市工商局网站、深圳市市场和
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东莞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网站)打印企业登记资料(基本信息、许可经营信息等),并于首页及骑缝处加盖企业公章,以便办理抵押登记时,登记人员当场在相关网站实时核对。
(三)抵押权人为个人的,主体资格证明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四)动产抵押登记书内“抵押物概况”需另附页的,须使用省工商局网站提供的“抵押物概况(附页)”,抵押合同双方亲笔签字(盖章)并与登记书一同加盖骑缝章。
(五)如抵押人或抵押权人在抵押续存期内变更名称的,可备齐有关资料及登记部门出具的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到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名称变更后,办理抵押登记时,须填写新名称,与主体资格证明所载名称相符。
(六)如抵押物为相关部门监管的物品,须先到相关监管部门取得“批准抵押”文件后再到工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七)如跨境提供担保的,需先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或得到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后,再到工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八)关于非中国大陆证件。
1、抵押权人为外国(地区)企业、组织、机构等的,主体资格证明应经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和我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如其所在国(地区)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再转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