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d完整版)高警示药品管理制度(附目录)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高警示药品管理制度

第一章:目的和定义

第一条目的:为加强我院高警示药品的规范管理,提高医疗质量,保证医疗用药安全,提高合理用药水平,预防和减少用药差错《三级综合医院等级评审标准》以及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我院高警示药品管理制度。

第二条定义:高警示药品是指药物本身毒性大,不良反应严重药理作用显著且迅速,使用不当极易发生严重后果甚至危及生命的药物。

第二章组织和制度

第三条组织: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要组织医务护理药学等部门以及相关专家成立我院专门的高警示药品管理组织,具体负责我院高警示药品的遴选监督以及相关规章制度以及规范的制定。相关临床科室与药学部成立相应科室的药品管理组织或者小组,具体负责本部门或者本科室的高警示药品管理。

第四条制度:结合我院实际制定高警示药品管理制度,规范高警示药品的储存调配使用以及相关管理。

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原则上定期维护高警示药品管理制度。

第三章药品目录与分级

第五条药品目录:结合中国药学会医院药学专业委员会发布的我国高警示药品推荐目录(2015版)以及参考中国药学会医院药学专业委员会发布的高警示药品金字塔分级管理原则,结合我院药品管理实际,制定我院高警示药品目录及分级。我院高警示药品目录及分级见附录1.

第六条药品分级:高警示药品分为A、B、C三级。A级是高警示药品管理的最高级别,是指使用频率高,一旦用药错误,患者死亡风险最高的药品,须重点管理和监护;B级是指使用频率高,一旦用药错误,会给患者造成严重伤害,伤害的风险等级较A级低;C级是指使用频率高,一旦用药错误,会给患者造成伤害,伤害的风险等级较B级低。

第七条临床科室药学部以及相关部门根据我院高警示药品目录及分级分别有针对性的统一制定本科室或者部门的高警示药品目录。

第四章高警示药品警示标志

第八条警示标志:根据中国药学会医院药学专业委员会发布的我国高警示药品推荐统一标识设计制定我院高警示药品警示标志,具体如下:

第九条信息标识:根据上述高警示药品警示标识在医院信息系统高警示药品目录名称前分别添加相应标识。

第五章调剂室高警示药品的管理

第十条信息系统建立调剂室高警示药品专库或者调剂单元。

第十一条设置专门的存放药架或者药柜,不得与其他药品混合存放,每个存放单元外侧张贴相应的高警示药品目录明细。

第十二条在专门的存放药架或者药柜上放置“红底白字”的高警示药品提示牌,相应的药品前面张贴相应的高警示药品警示标志。

第十三条严格高警示药品的储存和放置管理,药品放置按照药品效期实行左右手原则。

第十四条高警示药品的调剂使用专门的调剂单元打印高警示药品发药单,实行高警示药品单独调剂筐发药,同时实行严格的双人复核制度,确保调剂的准确性。

第十五条设置高警示药品药品质量管理人员一名,具体负责调剂室高警示药品的效期、数量等质量管理,建立“高警示药品管理登记本”,重点药品每日清点,其余药品每月盘点一次,确保账务数量相符。

第六章病区单元高警示药品的管理

第十六条病区护理单元原则上不允许自备高警示药品(抢救药品除外),确有需要,可提出申请,一式三份,报医务科,护理部,药学部备案,定量定点存放,严格管理。

第十七条病区医生在工作站录入高警示药品时微机自动提示“高警示药品,请慎重使用”,提示临床医师尽量严格按照药品说明书使用。

第十八条病区护理单元在申请录入高警示药品医嘱后,在输液甁签打印时会自动显示“高警示药品,双人核对”,同时备注双人签字格式。

第十九条病区护理单元设置高警示药品分级存放专柜,外部张贴漯河市中心医院高警示药品统一标识以及目录明细。

第二十条高警示药品在病区护理单元使用时,严格执行给药的5个正确原则,严格输液瓶签的双人核对签字制度。夜班单人值班时,请值班医生与护士进行双人核对。

第二十一条 B类分级以上高警示药品请在“高警示药品使用登记本”上做好记录。C级药品暂时不做记录。

第二十二条设置专业高警示药品管理人员一名,加强药品使用监管,每天及时清点,确保日记日清,准确无误。

第二十三条认真观察高警示药品临床使用过程中的异常,及时准确上报药品不良不应,建议对高警示药品的不良反应事件上报增加绩效奖励分数。

第二十四条定期核对药品效期,有效期六个月以上的药品及时到调剂室调换。六个月以下的请及时申请领取。

第七章高警示药品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高警示药品的管理纳入医院绩效考核。

第二十六条高警示药品管理组织必须严格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定期检查各相关部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及时反馈给绩效以及相关管理部门,确保高警示药品使用安全、有效、规范。

第八章相关责任

第二十七条未按照规定使用和管理高警示药品的科室和个人,按照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按照相关规定予以不同程度的处罚,违反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解释权在医院。

第九章高警示药品目录说明

第二十八条根据医院管理实际,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口服降糖药品暂时不列入医院高警示药品目录。

第二十九条目前肠外应用制剂按照中国药学会分级管理目录分级应为B级,因我院临床工作实际不具备B 级管理条件,现暂时降为C级管理。

附件1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