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命名法规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生物命名法规
了解了生物系统学的定义、研究范畴之后,大家肯定就会明白:在生物系统学的研究中,物种是贯穿始终的关键,无论是多样性还是相互关系,均离不开物种这个内核。地球经历了长期的历史演变,造就了大千世界的形形色色的各类生物。每种生物如何称呼?遵循什么样的规则来称呼它们?这些就是生物命名法规所要告诉大家的。自然界的生物分为植物、动物、微生物。这三类不同的生物,关于它们的命名,均遵守各自的命名法规。也就是说,生物命名法规包括植物命名法规、动物命名法规和微生物命名法规。我将以“动物命名法规”为主线,给大家介绍一下相关内容。
一、法规的起源和修订
“动物命名法规”是什么?它就是一套标准,引用以给予一个动物或分类学上的一个动物群一个学名及其相应的作者和日期,并用以调整以前曾经给过的名称彼此之间的关系。
给每种动物一个具有现代意义的、独一的和明确的名称,始于1758年瑞典自然科学家林奈《自然系统》第10版的发表,也是“双名法”的正式创立。“双名法”的使用具有很大的便利和适用性,使分类学从此进入了一个昌盛期。
此后的一个世纪,由于显微镜的普遍应用,使人们对动物界的认识更加深入,原来建立的物种在更加细致的划分标准下必须重新加以区别、分开和重下定义。同时,由于登载名称的科学文献不见得都是流传很广或是易于得到的,有时也许登在某些不出名的或半科学性的刊物里。因此,出现了某一种类有许多名称,究竟采用哪一个?这些为分类学家的交流带来了诸多不便。这样,在一些发达国家,如英国(1842),美国(1877),法国(1881),德国(1894)等国的科学促进会、动物学会、鸟类学会等相继制定了各自的一些动物命名法规。尽管如此,国际间的学术交流仍然存在许多障碍。到了19世纪晚期,国际上动物学研究需要一套国际规则的迫切性日益高涨。
1889年,第一届国际动物学会议在巴黎召开,大会秘书长Raphael Blanchard 教授提出了他倡议的一种法规,但是大会没有通过。
1892年,第二届国际动物学会议在莫斯科召开,大会通过了Raphael Blanchard教授的建议。但是这个法规除了法国和美国之外,没有被普遍接受,
各国仍然使用自己的法规。
1895年,第三届国际动物学会议在莱顿召开,会上就上述问题提议任命一个国际委员会来研究所有现存的法规,以便得到一个国际公认的法规。因此,国际动物学会指定了一个来自五个国家的“五人委员会”,来详细研究和协调所有现存的法规。
1898年,第四届国际动物学会议在英国剑桥召开,对委员会提出的研究结果,由于意见不统一,没有上会讨论就被退回。其时委员会本身已经被指定为永久性组织,委员会人数已经增至15人。
1901年,第五届国际动物学会议在柏林召开,委员会提出的报告被通过,从此产生了国际动物命名法规。
事实上,1905年,第六届国际动物学会议在伯尔尼召开,“国际动物命名法规”才在巴黎以法文发表,同时附以英、德译文;并且附有Blanchard写的有历史价值的导言。这个法则至今仍是动物命名法的基本法规。
在第七届(波士顿,1907),第八届(格拉次,1910),第九届(摩纳哥,1913),第十届(布达佩斯,1927)及第十一届(巴图亚,1930)等会议,都曾对该法规作过订正和增补;而在第十三届会议(巴黎,1948)和第十四届会议(哥本哈根,1953)上对法规进行更广泛的修改。到了1958年,第十五届国际动物学会议在伦敦召开,会议连续开了7天,出席人数每次平均100人以上。会议上对强制性的法规中几乎所有的条款进行了详细的斟酌。最后根据讨论结果,重新撰写了法规,在1961年出版了近来通用的“国际动物命名法规”(International code of Zoological nomenclature)(英文和法文)。
以后,随着科学研究的不断进步和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法规逐步进行修订。1964年出版了第二版,1985年出版了第三版,1999年又公布了第四版。有关第四版的修订,早在1992年美国召开的会议上就有6个方面的修改草案。
就中国而言,1958年的第一由中国科学院动物研究所的四位专家(朱弘复、邓国藩、谭娟杰、王平远)翻译为中文,1985年的第三版也由中国科学院动物研究所翻译,1999年的第四版则由南开大学翻译,目前正在印刷之中。
以上就是整个动物命名法规的起源与修订。
大家可以看出,任何事物都是在变化中求发展的。想必,随着科学研究的不
断深入,随着人类对自然界认识的不断提高,针对法规会有新的问题提出。这样,法规就将在不断发展中更加完善,为科学的国际交流和规范化作出贡献。
此外,在国际动物命名法规的修改和推行中,一个委员会即动物命名法国际委员会起着重要的作用。这个委员会的作用就是:1)向国际会议对法规的修正或增添,提出推荐意见;2)对法规中动物命名法存在的问题的解释,提出意见;3)汇编动物属名和种本名的公布名录;4)在可能由于严格使用法规而出现了较大混乱的情况下,运用全权使法规暂停生效。因此,国际委员会是一种权力机构,拥有对法规的解释、修正或暂时停止的权力。
二、命名法的理论依据和双名法
为什么要遵守命名法?命名法与分类之间有什么关系呢?简单地说,分类的任务在于鉴定、划分和分类阶元的安排(系统关系);而命名法的任务仅在于为分类阶元提供标志,以利于生物学家之间的联系。
命名法是名称的系统,这个名词来自拉丁语的nomen(名称)和calare(称呼),直译是用名称来称呼。因此,命名法是动物学的“语言”,而命名法规是这种语言的文法。由于所有的动物学家以动物作为研究材料,并且使用动物的名称,所以不管他们是否分类学家,都必须熟悉动物命名法的一般原则。
动物命名法是动物学家的语言。作为一种有用的联系工具,一种语言必须是广泛的应用的,同样的字对每个人都具有同样的意义。因此,普遍性、稳定性和唯一性乃是任何一种命名法的主要目的。
动物命名法采用的就是“双名法”。
俗名——人类从一开始就对周围环境中的动、植物进行了解而订下了不同的名称。在不同的民族和国家也就有着由不同语言所组成的名称。如在英语中的普通名称,bee(蜂),ant(蚂蚁),comma(蛱蝶),frog(蛙),bear(熊),nightingale (夜莺),pie(喜鹊)等。这些普通名称就叫俗名。由于它们在世界上成千上万的语言和方言中都不相同,同一名称在不同地区往往用于不同的有机体或者同一有机体在不同的区域却被叫成不同的名称。这些俗名已被证实不适于科学上的使用,同时也很难以任何一种现有语言的俗名作为普遍应用的学名命名法的基础。
因此,利用一种通用语言,对每个有机体进行统一命名,显得越来越迫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