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医师定期考核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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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3.01.29•【字号】黑卫医管发[2013]33号•【施行日期】2013.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黑卫医管发〔2013〕33号)各市(行署)卫生局,绥芬河市、抚远县卫生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卫生局,各有关医疗机构:为加强对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我厅组织制定了《黑龙江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切实做我省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结合目前工作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成立由相关科室、医务科、人事科和纪检等部门人员组成的专、兼职的本机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在本机构注册的医师的定期考核具体工作。

二、医师定期考核一般程序考核应当按照如下程序执行:(一)本年度须参加考核的医师填写《医师定期考核表(一般程序)》,同时提交《医师定期考核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并于8月前报送至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二)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按照规定对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一般程序)》上签署评定意见,并于当年9月前报送至考核机构;(三)考核机构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报送的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意见进行复核,并于当年10月前公布需要接受业务水平测评的医师名单;(四)考核机构根据《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于当年11月前对需接受业务水平测评的医师进行业务水平测评,并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一般程序)》上签署意见;(五)考核机构在当年12月前将医师考核结果报委托其考核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同时书面通知被考核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医院医师定期考核制度

医院医师定期考核制度

文档序号:XXYY-ZWK-001文档编号:ZWK-20XX-001XXX医院医师定期考核制度编制科室:知丁日期:医师定期考核制度为加强我院医师管理,规范我院医师职业行为,提高医疗质量和保证医疗安全,根据卫生部及省卫生厅相关文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我院医师定期考核管理的规定,现公布如下:第一条考核组织。

一、为加强我院医师定期考核的管理工作,医院成立专门的考核领导小组及考核委员会。

考核领导小组负责拟定我院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并对考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

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要负责落实考核工作制度,建立、管理我院医师考核档案及考核工作的日常事务。

考核委员会主要协助考核领导小组及考核办公室完成各项考核内容的测评工作。

二、考核领导小组成员。

组长:院长成员:书记、业务副院长、副院长考核委员会成员:各专业科室主任及医务科考核办公室暂设在医务科。

第二条考核对象及周期一、考核对象。

凡取得助理执业医师、执业医师、资格的我院在岗医师都必须参加考核。

二、考核周期。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我院将根据省市卫健部门通知参加考核。

第三条考核内容及方式。

医师定期考核分为三个部分:工作成绩考核、职业道德评定和业务水平的测定。

一、工作成绩考核内容包括:医师执业过程中,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考核期内完成工作数量、质量和政府指令性工作情况。

主要参照各科室工作任务,及医师完成工作的质量以及医师年终考核情况进行考核。

凡有一次年终考核不合格者,视为该周期内工作成绩考核不合格。

二、职业道德评定内容包括:医师执业中坚持救死扶伤,“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以及医德医风、医患关系、团结协作、依法执业情况等。

主要参照医院年度医德考评结果。

凡有一次考评不合格者视为该周期内职业道德评定不合格。

三、业务水平测评内容包括:医师掌握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水平;开展“三基三严”培训,应用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学习和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能力,具体由省卫生厅制定。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公布日期】2011.04.29•【字号】内卫发[2011]13号•【施行日期】2011.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内卫发〔2011〕13号)各盟市卫生局: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管发〔2010〕208号)精神,加强对医师执业管理,建立完善医师准入后监管和退出机制,规范我区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卫生厅组织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认识医师定期考核是医师准入后监管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提高医师队伍的整体素质、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重要手段,对于促进医师在取得执业资格后不断更新知识、技能,提高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保持应有的职业道德,更加出色地为人民群众健康服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卫生系统要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深刻认识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重要意义,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实施办法(试行)》(附后)要求,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切实加强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落实责任制,将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二、健全医师定期考核组织机构1.组建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代表及相关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代表组成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开展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设立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

全国医师定期考核

全国医师定期考核

考核类别
考核类别分为 临床 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 口腔 公共卫生。
考核内容
1、业务水平 2、工作成绩 3、职业道德
业务水平
业务水平测评主要是对有关法律、法规、专 业知识的考核或考试以及技术操作的考核或 考试和采取临床技能考核或综合笔试等方式, 具体由考核机构制定。
考核程序
一般程序 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
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考核周期内有良好 行为记录的 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验,考核周期内无不良 行为记录的 省级以上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医师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在执业过程中受到市级的奖 励、表彰及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取得技术 成果等 不良行为记录: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 诊疗规范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 的医疗事故
工作成绩 职业道德
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所在医疗、 预防、保健机构负责,考核机构复核。
工作流程
完善信息管理系统(11月底) ↓ 审核医师填报资料(11月底) ↓ 进行工作成绩及职业道德考核(核查一般程 序及简易程序名单)(11底月) ↓ 材料交至区考核办公室(12月5日)
信息管理系统
完善医疗机构的基本信息(办公室) 生成每个医师的用户名和密码(医疗机构) 督促每个医师登陆系统完成个人信息(医疗 机构)
全国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管理平台
登陆“中国医师协会网” ()或“中国医师网” () 点击《信息平台》栏目,浏览视频操作演示, 学习和掌握操作方法和步骤
不参加考核后果
1、2012年始不可以注册及变更 等下一周期考核及格后重新注册 2、2012年始不能进行职称评定
考核不及格处理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管发〔2010〕2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有关单位,部机关有关司局:《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卫医发〔2007〕66号,以下简称《办法》)实施以来,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办法》要求,加强医师执业管理,落实医师定期考核的各项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过程中,存在对其重要性认识不充分,组织机构不健全,考核方法不统一、考核程序不完善等问题,医师定期考核制度尚没有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

为了进一步做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建立完善的医师准入后监管和退出机制,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认识医师定期考核是医师准入后监管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提高医师队伍的整体素质、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重要手段,对于促进医师在取得执业资格后不断更新知识、技能,提高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保持应有的职业道德,更加出色地为人民群众健康服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卫生系统要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深刻认识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重要意义,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办法》要求,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切实加强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落实责任制,将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健全医师定期考核组织机构(一)组建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设立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代表及相关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代表组成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开展医师定期考核进行指导和管理。

管理委员会可在医师协会或卫生行政部门下属事业单位设立办公室,承担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规范医师定期考核机构(以下简称考核机构)的委托程序。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要向符合《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传达本通知内容,并做好考核机构的委托工作。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2.09•【文号】卫医发[2007]66号•【施行日期】2007.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卫生部关于印发《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卫医发〔2007〕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直属有关单位,卫生部部属、部管医院:为了加强对医师执业的管理,规范医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相关规定,我部组织制定了《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二月九日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的考核。

第三条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其定期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

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第六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其负责注册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核机构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者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一)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二)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三)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

关于开展2018-2019年度医师定期考核的通知

关于开展2018-2019年度医师定期考核的通知

关于开展2018-2019年度XX区医师定期考核的通知XX区各医疗机构:受疫情影响,为做好2018-2019年度XX区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现将考核工作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考核范围:在XX区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和医疗卫生行业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

二、考核程序本次考核分为简宜程序和一般程序,具体如下:(一)执行简宜程序和一般程序的条件:1、执行简宜程序条件⑴.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注册医师(良好行为记录: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市级以上各部门的年度奖励、表彰、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取得的技术成果等);⑵.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注册医师(不良行为记录: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⑶.考核周期内参与卫生支农、援藏、援外一年以上或抢险救灾有突出贡献的注册医师;2.执行一般程序的条件:不符合以上条件的医师本次考核执行一般程序。

(二)简宜程序考核执行程序1.申请简宜程序考核的医师填写《医师定期考核表(简宜程序)》(附件1),各机构签署意见并盖章。

2.各机构汇总后于7月31日前提交考核办(XX市人民医院医务部),考核办于8月8日前公布按照简宜程序进行考核的医师名单,未通过审核的医师应当接受一般程序进行考核并补填《医师定期考核表(一般程序)》。

(三)一般程序考核执行程序1.本年度须参加考核的医师填写《医师定期考核表(一般程序)》(附件2),各机构签署意见并盖章。

2.各机构汇总后于8月10日—8月22日报送至考核办。

3.考核办进行复核,并于8月29日前公布需要接受业务水平测评的医师名单。

(四)延期考核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定期考核的医师,由所在机构或组织开具证明向考核办申请,经考核办同意可延期考核。

三、考核方式因疫情影响,本次考核原则上不采取集中考核,具体时间、方式另行通知。

四、其它注意事项(一)本通知所述考核周期为2018-2019年度。

厦门市卫生局转发卫生部关于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卫生局转发卫生部关于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卫生局转发卫生部关于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厦卫医[2007]421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2007.10.11
【实施日期】2007.10.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厦门市卫生局转发卫生部关于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卫医〔2007〕421号)
各区卫生局、市属医疗卫生单位、市管民营医院、市医师协会:
现将《卫生部关于印发〈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卫医发[2007]66号)及《福建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卫医[2007]16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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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做好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委托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做好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委托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做好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委托工作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做好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委托工作的通知各市(行署)卫生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卫生局、绥芬河市、抚远县卫生局:为顺利开展全省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按照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办法》规定和全省工作安排,规范和做好全省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委托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医师定期考核机构是医师定期考核组织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组织基础,具体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实施和考核结果评定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务必重视并规范做好医师定期考核机构的委托工作。

二、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和农垦、森工系统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具体负责本辖区(系统)内的医师定期考核机构的委托工作。

三、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可以是医疗、预防和保健机构,也可以是医疗卫生行业和学术组织,并应符合下列条件:(一)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二)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三)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

四、申请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应当向相关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医师定期考核机构申请审核表》(附件1);(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医疗、保健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预防机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三)拟成立的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组织架构、成员名单及个人简历;(四)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和具体实施方案。

五、相关卫生行政部门收到材料后,应当及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是否委托其为考核机构,并以适当方式公布确定的考核机构名单,同时上报省卫生厅备案。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中医类别医师定期考核内容》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中医类别医师定期考核内容》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中医类别医师定期考核内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12.28•【文号】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1]53号•【施行日期】2011.12.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医疗安全与血液正文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中医类别医师定期考核内容》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1〕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根据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卫医发〔2007〕66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管发〔2010〕208号)文件精神,为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指导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进一步做好中医类别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制定了《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中医类别医师定期考核内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中医类别医师定期考核表(中医药特色部分)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中医类别医师定期考核内容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卫医发〔2007〕66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管发〔2010〕208号)文件精神,做好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下同)中医类别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规范考核内容,以促进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的发挥,提高中医药服务能力,就中医医院中医类别医师定期考核内容明确如下:中医医院中医类别医师定期考核内容重点体现中医药特色,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

一、业务水平测评完成《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要求的学分方可进行以下内容的测评。

医师定期考核制度

医师定期考核制度

医师定期考核制度为了加强对医师执业的管理,规范医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精神,结合医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成立XX市人民医院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医师考核工作制度,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检查、指导,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

二、医师定期考核内容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

医务科于定期考核日前60日通知需要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

三、科室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医师的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应与医师年度考核情况相衔接。

四、医务科对临床医技科室的报送评定意见进行复核,并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

五、医师的业务水平测评可以采用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一)个人述职。

(二)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的考核或考试以及技术操作的考核或考试。

(三)对其本人书写的医学文书的检查。

(四)患者评价和同行评议。

(五)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

六、考核委员会综合评定意见及业务水平测评结果对医师做出考核结论,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并公布考核结果。

七、国家实行医师行为记录制度。

医师行为记录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的奖励、表彰、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取得的技术成果等;不良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理、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

医师行为记录作为医师考核的依据之一。

八、医师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即为不合格。

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进行考核。

对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

九、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机构应当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一)在发生的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关于确定医师定期考核中执行简易程序的规定

关于确定医师定期考核中执行简易程序的规定

关于确定医师定期考核中执行简易程序的规定
各医疗卫生机构:
接市卫计委通知,对医师定期考核中执行简易程序人员执业时间确定如下。

1、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12年以上,无不良行为记录(有不良行为记录的按一般程序考核)的执行简易程序。

12年指的是从2016年12月31日往前推12年,也就是指2004年12月31日前执业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执行简易程序。

2、取得执业(助理)资格5年以上,有良好行为记录的可转为简易程序。

是指时间为2011年12月31日前执业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具有良好行为记录的。

2017年11月6日。

关于印发《合肥市实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合肥市实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附件1:医师定期考核人员申报表医师注册所在机构(盖章):填表人:联系电话:传真:年月曰注:本表填写一式三份,考核机构、注册机关、被考核医师所在执业机构各存一份医师注册卫生行政部门:附件2医师定期考核档案姓名:医师执业机构、科室:医师定期考核类别:医师定期考核级别:医师资格证书编码:医师执业证书编码:填表时间:年月日安徽省卫生厅监制填表及归档说明1、根据《安徽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要求,医师定期考核实行“医师个人考核档案管理制度”。

2、本档案供取得临床、口腔、公卫或中医类别执业(助理)医师,在执业期间首次定期考核时使用,第二次以后的定期考核仅使用《医师定期考核表》。

3、一律用钢笔填写,内容要具体、真实、字迹要端正清楚。

4、封面、表1-4由本人填写,医师执业机构核准并加盖公章。

5、表内的年月时间,一律用公历阿拉伯数字填写。

6、医师定期考核类别请填写临床、中医、口腔或公共卫生类别。

7、医师定期考核级别请填写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

8本档案表一式二份,一份存入本人人事档案,一份存入考核机构本人医师定期考核档案。

9、医师定期考核档案内将以下材料归档:《医师定期考核表》、《医师行为记录表》、《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易程序申请表》和《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医师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医师资格认定申请审核表》原件或复印件(限直接认定医师资格者);医师授予资格表原件或复印件(限通过医考取得医师资格者);按照医师执业岗位需要,必须具备的岗位培训或考试取得的各类证书复印件(如:全科医师培训合格证书、母婴保健合格证)和有关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获得奖励、处罚记录等。

医师执业注册单位: 年 月至行为记录(须注明时间)填写人: 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注:良好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市级各部门奖励、表彰、完成政府指 令性任务、取得的技术成果等;不良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 规范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

杭州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通知

杭州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通知

杭州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1.04.08•【字号】杭卫办[2011]35号•【施行日期】2011.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杭州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通知(杭卫办〔2011〕35号)各区、县(市)卫生局(社发局),市级医疗卫生单位,直管医疗机构:根据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卫医发〔2007〕66号,以下简称《办法》)和省卫生厅《浙江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浙卫发〔2008〕293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卫办医〔2010〕7号)文件精神,我市已开展了新一周期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为进一步做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考核周期本周期医师定期考核时段为2009年6月1日至2011年5月31日。

二、考核机构各区、县(市)卫生局应委托辖区内符合条件的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我局对市直属和直管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机构进行了调整,具体考核机构见附件1。

此外,我局委托富阳市卫生局承担中国兵器装备集团杭州疗养院、中铁五局集团杭州疗养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杭州疗养院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三、其他要求1、各区、县(市)卫生行政部门和考核机构要按照《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要求,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程序,按照《办法》第二十一条和《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的要求严格掌握简易程序的执行标准。

2、本周期医师定期考核中医师良好行为记录、医师定期考核需提交材料等有关规定原则上参照上一周期医师定期考核的相关要求执行。

3、为提高考核工作效率,规范考核程序,中国医师协会信息网络中心开发建立了《全国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管理平台》,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类卫生机构可通过分配的用户名和密码登陆平台,进行医师定期考核信息录入和管理。

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通知

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通知

Whoever you admire most in your heart, don't have to become that person, but use that person's spirit andmethods to become yourself.(页眉可删)20__年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通知各县(区)卫生计生局、开发区卫生行政部门,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卫医发〔20__〕66号)、《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卫医〔20__〕226号)以及《广西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__年全区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通知》(桂医定考办〔20__〕1号)等相关规定和要求,现将20__年全市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核对象20__年考核的对象为20__年12月31日前执业注册满2年及以上或通过前一周期考核满2年的医师。

执业注册接近2年的医师也可参加本次考核。

主要是对相关医师近2年的执业情况进行考核。

二、考核报名截止时间20__年4月12日(星期二)17点(全国医师定考工作网2.0版要求必须设置报名截止时间,过期无法报名、无法参加当年的考核,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参加考核人员自负)。

三、简易程序考核的要求及时间节点(一)各考核机构应当根据相关文件精神,严格、准确地掌握简易程序的执行标准。

(二)申请简易程序考核的医师,须在全国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网上认真逐项填写《医师定期考核表(简易程序)》,写好本人的述职报告,于2月6日前提交至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三)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及时对申请简易程序考核医师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评定,并在全国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网上签署单位意见,于2月26日前提交至考核机构。

(四)考核机构必须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提交的简易程序材料进行认真的审核。

苏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苏州市首次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苏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苏州市首次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苏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苏州市首次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8.05.05•【字号】苏卫医[2008]25号•【施行日期】2008.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苏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苏州市首次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苏卫医〔2008〕25号)各市、区卫生局,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医疗卫生单位:根据卫生部下发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卫医发〔2007〕66号)和省卫生厅苏卫医〔2007〕32号《关于转发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为做好我市2007-2008年度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我市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馈。

二○○八年五月五日附件:苏州市首次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为加强医师执业管理,规范医师执业行为,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认真做好首轮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根据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我市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一、考核对象依法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

二、考核工作时间安排2008年上半年,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核对本机构医师,确定考核人员及名单,建好医师个人档案,成立考核小组,根据不同的对象,确定不同的考核方式。

不具备考核机构资质的机构,于5月30日前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指定的考核机构,统一申报考核人员名单(附表一、附表二)。

2008年6月份,各市、区卫生局召开本辖区内医师定期考核专项工作会议,全面布置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2008年7月份起,考核机构先对本单位医师进行业务水平考核,从8月份起,考核机构接收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人员的业务水平考核。

医师定期考核制度

医师定期考核制度

医师定期考核制度为了加强对医师职业的管理,规范医师的职业行为,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医师法》及《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我院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制度。

一(医院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医师考核工作制度,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检查、指导,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

二(医师定期考核内容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

医教科于定期考核日前60日通知需要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

三(科室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医师的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应与医师年度考核情况相衔接。

四(医教科对临床医技科室的报送评定意见进行复核,并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

五(医师的业务水平测评可以采用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1(个人述职;2(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的考核或考试以及技术操作的考核或考试;3(对其本人书写的医学文书的检查;4(患者评价和通行评价;5(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

六(考核委员会综合评定意见及业务水平测评结果对医师作出考核结论,在《医师定期考核》上签署意见,并公布考核结果。

七(国家实行医师行为记录制度。

医师行为记录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医师在职业过程中受到的奖励、表彰、完成zhengfu 指令性任务、取得的技术成果等;不良行为记录应当包括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

医师行为记录作为医师考核的依据之一。

八(医师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即为不合格。

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进行考核。

对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

九(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机构应当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1(在发生的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2(未经医院批准,擅自在医院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执业活动的;3(跨执业类别进行执业活动的;4(代他人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5(在医疗服务活动中索要患者及其亲友财务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6(索要或者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7(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者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者提成的;8(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9(未按照规定执行医院感染控制任务,未有效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10(故意泄漏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1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医师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报告、调查、处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12(考核周期内,有一次以上医德考评结果为医德较差的;13(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或者扰乱考核秩序的;14(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被行政处罚的。

医院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与实施方案

医院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与实施方案

本院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为了加强我院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师定期考核管理措施》并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考查对象依法在本院注册满一年,2023年8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未进行定期考核旳执业注册医师。

二、考核时间本次考核周期为2023年8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

三、考核程序考核程序分“一般”和“简易”两种形式,实行方案详见附件。

四、考核内容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估。

业务水平、工作成绩由医教科、各科科主任协同负责,职业道德评估由办公室负责,考核委员会最终审定考核成果。

1、业务水平测评包括医师掌握医疗卫生管理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应用本专业旳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处理实际问题旳能力以及学习和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措施旳能力。

2、工作成绩评估包括医师执业过程中,遵守有关规定和规定,一定阶段完毕工作旳数量、质量和政府指令性工作旳状况,如服从医院及科室工作安排完毕本职工作,根据政府指令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旳急救、卫生下乡以及其他工作。

3、职业道德评估包括医师执业中坚持救死扶伤,以病人为中心,以及医德医风、医患关系、团结协作、依法执业状况等。

五、考核机构我院成立本院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下设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制定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和实行方案,负责本院医师定期考核旳组织、检查、指导和考核成果评估,并向委托旳卫生行政部门汇报考核工作状况及医师考核成果。

六、考核原则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七、考核成果考核成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估或测评旳,即为不合格。

本院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五日本院医师定期考核算施方案为了加强我院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师定期考核管理措施》并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第七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

第七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

第七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为了做好第七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保证考核的客观性、科学性、公平性、公证性和公开性,使此项工作能够长期有序的开展,特制订本工作制度如下:一、由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负责考核工作,医务科于医师定期考核日前60日通知需要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

二、考核规则(一)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第七周期医师定期考核时间为2019年10月至2021年11月)。

(二)考核对象:依法取得医师资格(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经注册主要执业机构在我院执业的医师(含退休返聘医师)。

注:①承担经主要执业机构批准的卫生支援、进修、学习的医师参加其主要执业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

②多机构执业备案医师的定期考核由其主要执业机构负责实施,备案执业机构需提供医师在其机构执业期间的工作成绩及执业道德评定结果。

(三)考核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四)考核工作接受区卫健局的委托和监督,并向区卫健局报告考核工作情况及医师考核结果。

三、考核程序:(一)考核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两种。

1.符合下列条件的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易程序。

(1)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良好行为记录是指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局级及以上行政部门给予的奖励、表彰、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取得的技术成果等);(2)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规范受到所在单位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医疗事故等);2.除实行简易程序的人员以外的所有考核对象均实行一般程序考核。

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考核时仅考核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

(二)考核程序:1.一般程序⑴医务科于定期考核前通知所有需要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并准备医疗卫生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综合考试;⑵由院办完成《医师定期考核表》中考核对象的“职业道德”评定;⑶医务科根据《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完成“工作成绩”评定,并对考核对象进行“业务水平”考试后,统一上交考核小组;⑷考核小组综合评定每位考核对象,得出考核结果,并将医师考核结果报送临安区卫计局医政科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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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各科室:
接市卫生局通知,自4月起,市卫生局将对我市执业医师开展考核注册工作,现将本次考核注册工作注意事项及需要上交材料通知如下:
一、考核范围及内容
1、我院参与本次考核的人员为在我院注册登记的所有执业医师(含执业助理医师),范围为2008年12月31日(含)前注册的临床、中医、预防、口腔、公共卫生类别的医师。

2、考核内容分为(1)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2)2008年7月1日-2010年6月30日继续医学教育完成情况;(3)理论知识考试;(4)技能操作考核。

3、工作成绩评定和职业道德评定由我院考核小组依据《山东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淄博市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实施细则(试行)》(淄卫字【2008】256号)自行组织考核,考核机构复核。

4、理论知识考核由省卫生厅统一命题,全市统一时间、统一组织理论知识考试。

技能操作考核项目为(1)徒手心肺复苏;(2)手卫生(六步洗手法);(3)临床、口腔类别医师增加系统体格检查操作考核项目,中医类别医师增加针灸、推拿操作考核项目。

5、2009年1月1日(含)后注册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不参与考核评定,但需参加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合格者授予
继续医学教育Ⅱ类学分5分。

6、离(退)休返聘临床执业医师不考核继续医学教育完成情况。

二、考核程序
1、本次考核分为一般程序考核及简易程序考核两种。

其中简易程序考核只参加理论知识考核,不需参加技能操作考核。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师执行简易考核程序:(1)具有5年以上执业医师经历(以医师执业证书注册时间为准),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具有12年以上执业医师经历(认定为医师资格的,或在1999年考出医师资格证书者),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3、良好行为记录认定标准:(1)获得市级及以上相关行政部门作出的表彰、奖励;(2)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如:卫生强基工作,卫生支农服务、援川、援藏等;(3)获得市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或与业务工作相关发明专利的科技成果。

三、考核时间安排
1、2011年4月7日下班前,各科室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将名单及相关材料交由医务科进行审核,医务科负责将符合参加简易考核程序的人员名单进行公示。

2、4月15日前,医师通过淄博卫生人才网个人账户进行网上报名,参加由市卫生局举办的全市临床技能培训班。

具体时间医务科将另行通知。

2、4月8日起,由各相关人员将2008年7月1日后的学分自行
输入个人继续医学教育账户,以备市卫生局审核。

近期医务科将组织培训,并对各相关人员学分进行初审,以便及早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3、理论知识考核及技能操作考核时间以市卫生局公布时间为准。

四、需要上交的材料
1、还没有上交医师执业证书和医师资格证书的医师必须在4月25日之前将证交至医务科,过期不交者,医院将不予以注册。

2、4月7日前,所有符合本次考核条件的医师必须填写完表格并上交至医务科(表格附后)逾期不报名者将视为自动放弃本次考核注册;符合简易考核程序的人员必须一并上交一份个人述职报告(内容为两年以来执业行为,用A4纸打印,字体为仿宋、四号)参加卫生强基工程及支农服务的须到支援单位开具证明,不按规定上交材料者,将按一般考核程序进行考核。

3、本次考核注册关系到广大医务人员今后的执业行为,逾期不参与考核注册者,市卫生局将取消其执业资格,请各科室相关人员务必按照院医务科指定时间进行报名等相关手续。

医务科 2011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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