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规定试行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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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企业认定标准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

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是:1.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2.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3.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4.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5.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6.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7.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8.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9.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申请认定的企业应向软件企业认定机构提交下列材料;1.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人员配置及学历构成、软件开发环境和企业经营情况等有关内容;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3.企业开发、生产或经营的软件产品列表,包括本企业开发和代理销售的软件产品4.本企业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包括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5.系统集成企业须提交由信息产业部须发的资质等级证明材料;6.信息产业部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新办软件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新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两免三减半)软件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是从获利年度,获利年度是指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获利的年度,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以按规定逐年弥补,以弥补后有利润的纳税年度为开始获利的年度。

如果获利年度中间有亏损的应连续计算。

如:某企业2000年成立,当年亏损100万元,2001年盈利30万元,2002年亏损50万元,2003年盈利120万元。

该企业开始获利年度为2003年,因为2001年虽然有盈利但是不足弥补2000年的亏损,而2003年将2000年和2002年发生的亏损弥补以后开始有盈利。

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1、发布方:国家科技部软件处。

2、认定对象:符合国家软件企业认定条件的企业。

3、认定标准:根据《国家软件企业认定实施办法》(软件处令[2005]20号)的规定,对符合国家软件企业认定条件的企业实行企业认定。

4、认定流程:企业提出申请->软件处审核->现场查勘->专家评审->内审审批->复审->认定发证。

5、认定期限:认定有效期为2年,经期满之前,必须经复审后继续保持有效,否则认定自动失效。

6、认定效力:获得认定的企业,在向国家及社会声明其具备软件企业资格时,应出具本机构签发的认定证书及本机构网站发布的认定批复。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首先,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应包括企业的法律资质、经营规范、产品质量、研发能力、服务水平等方面的内容。

企业的法律资质是软件企业认定的基础,包括企业的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营业执照等。

企业的经营规范是软件企业认定的重要内容,包括企业的经营管理制度、财务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等。

产品质量是软件企业认定的关键指标,包括产品的功能完善性、稳定性、安全性、兼容性等。

研发能力是软件企业认定的核心内容,包括企业的研发团队、研发技术、研发成果等。

服务水平是软件企业认定的重要保障,包括企业的售前咨询、售中服务、售后支持等。

其次,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应具有科学性、公正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科学性是软件企业认定标准的基本要求,包括标准的制定依据、标准的内容体系、标准的评定方法等。

公正性是软件企业认定标准的基本原则,包括标准的公开透明、评定的公平公正、结果的客观公正等。

权威性是软件企业认定标准的重要保障,包括标准的制定机构、评定的权威机构、结果的权威认定等。

可操作性是软件企业认定标准的实际需求,包括标准的操作流程、评定的操作指南、结果的可操作性建议等。

最后,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应与时俱进,不断完善和更新。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市场的变化,软件企业的发展也在不断变化和更新。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应及时调整和更新,以适应市场的需求和企业的发展。

同时,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应与国际接轨,吸收国际先进标准和经验,提升软件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综上所述,软件企业认定标准是软件企业发展的重要指导,也是软件企业提升自身实力和竞争力的重要保障。

软件企业应严格遵守认定标准,不断提升自身的法律资质、经营规范、产品质量、研发能力、服务水平,以提升自身的市场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

同时,相关部门应不断完善和更新软件企业认定标准,以适应市场的需求和企业的发展,推动软件产业的健康发展。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速我国软件产业的发展,增强信息产业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根据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以下简称“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认定的软件企业。

均可享受“政策”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软件产品,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第四条信息产业部会同教育部、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制定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对全国软件产业实行行业管理和监督,组织协调并管理全国软件企业认定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理部门的建议,确定各地省级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并公布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名单;(二)指导并监督、检查全国软件企业认定工作;(三)受理对认定结果和年审结果的复审申请。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认定工作,其职责是:(一)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认定工作;确定本行政区域地(市)级软件企业认定机构;(二)会同同级税务部门审核批准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机构的认定结果;(三)公布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名单,并颁发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四)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对认定结果和年审结果的复审申请。

第六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推荐,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软件行业协会或相关协会为软件企业认定机构。

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经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地(市)级以上软件行业协会或相关协会;(二)会员以企业为主,其中软件企业在30家以上;(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四)有不少于5名熟悉软件行业情况的专职工作人员,并可安排专人负责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的组织工作。

第七条不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设立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基本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暂由中国软件行业协会代理有关认定工作。

上海软件企业的认定条件、标准_慧安注册

上海软件企业的认定条件、标准_慧安注册

上海注册公司:
上海软件企业的认定条件、标准
软件产品认定、软件测试、软件企业认定、双软认定等
一、企业认定后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1)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软件企业的认定条件、标准
(1)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了企业法人的企业;
(2)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
(3)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
(4)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5)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6)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
(7)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
(8)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9)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三、软件企业的认定办理时限:
1、审批周期:每月一批;
2、时间节点:每月20截止当月材料受理,次月10日前公布审批结果,20日左右发放企业认定证书。

文章来源:/article/neizi/1449979059.shtml
注册软件公司:/zhuanti/ruanjian.shtml。

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

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

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速我国软件产业的发展,增强信息产业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根据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以下简称”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认定的软件企业.均可享受"政策”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

第三条本夺法所称软件产品,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第四条信息产业部会同教育部、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制定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对全国软件产业实行行业管理和监督,组织协调并管理全国软件企业认定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建议,确定各地省级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并公布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名单;(二)指导并监督、检查全国软件企业认定工作;(三)受理对认定结果和年审结果的复审申请。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认定工作,其职责是:(一)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认定工作:确定本行政区域地(市)级软件企业认定机构;(二)会同同级税务部门审核批准本行政区域软件企业认定机构的认定结果;(三)公布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名单,并颁发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四)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对认定结果和年审结果的复审申请。

第六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推荐,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软件行业协会或相关协会为软件企业认定机构。

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经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地(市)级以上软件行业协会或相关协会;(二)会员以企业为主,其中软件企业在30家以上;(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专业注册公司:(四)有不少于5名熟悉软件行业情况的专职工作人员,并可安排专人负责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的组织工年。

第七条不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设立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基本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暂由中国软件行业协会代表有关认定工作.第八条软件企业认定机构负责授权区域内软件企业的认定和年审的组织工作。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认定管理办法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认定管理办法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认定管理办法
在软件行业中,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及认定管理办法是非常重要的,它关系到
企业的发展定位、市场竞争力以及行业地位。

因此,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认定标准及认定管理办法对软件企业来说至关重要。

首先,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应包括企业的注册资本、研发实力、技术水平、市
场表现、管理水平等多个方面。

注册资本是企业经营的基础,研发实力和技术水平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体现,市场表现和管理水平则是企业成长和发展的重要指标。

通过对这些方面的综合评估,可以客观地评定一个软件企业的实力和能力。

其次,软件企业的认定管理办法应包括认定申请、资料审核、实地考察、评审
决定等多个环节。

企业在申请认定时,需要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并接受资料审核。

同时,认定机构可以组织实地考察,以全面了解企业的实际情况。

最终,认定机构根据综合评审结果做出认定决定,对符合认定标准的企业给予认定资质。

此外,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及认定管理办法应当与时俱进,不断完善和更新。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行业的不断发展,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也需要不断调整和优化,以适应新的形势和要求。

认定管理办法也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确保认定工作的公平公正。

总之,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及认定管理办法对软件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建立科学合理的认定标准,健全完善的认定管理办法,才能有效提升软件企业的整体实力和竞争力,推动软件行业的持续发展。

希望相关部门和机构能够重视软件企业的认定工作,加强标准制定和管理办法的落实,为软件企业的发展创造更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
首先,软件企业的技术实力是其发展的基础。

技术实力的评定可以从研发团队的专业程度、研发成果的创新性和技术应用的广泛性等方面进行考量。

一个具有强大技术实力的软件企业,往往能够在市场竞争中占据一席之地,为行业发展带来新的动力。

其次,软件企业的市场表现也是评定其实力的重要指标。

市场表现的评定可以从企业的市场份额、客户满意度、产品销售情况等多个方面进行综合考量。

一个在市场上表现优异的软件企业,往往能够获得更多的资源和支持,进而实现持续稳定的发展。

此外,软件企业的管理水平也是其实力的重要体现。

管理水平的评定可以从企业的组织结构、管理规范、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进行考量。

一个具有高效管理水平的软件企业,能够更好地调动内部资源,提高工作效率,实现良性发展。

最后,软件企业的创新能力也是其实力的重要标志。

创新能力的评定可以从企业的研发投入、技术创新、产品创新等方面进行考量。

一个具有强大创新能力的软件企业,能够不断推出具有市场竞争力的新产品,引领行业发展潮流。

综上所述,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应该是一个综合性的评价体系,既要考量企业的技术实力和市场表现,又要关注企业的管理水平和
创新能力。

只有通过全面准确地评定,才能更好地推动软件企业的
健康发展,为行业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希望未来能够建立更加科学
合理的软件企业认定标准,为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速我国软件产业的发展,增强信息产业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根据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以下简称“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认定的软件企业。

均可享受“政策”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软件产品,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第四条信息产业部会同教育部、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制定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对全国软件产业实行行业管理和监督,组织协调并管理全国软件企业认定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理部门的建议,确定各地省级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并公布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名单;(二)指导并监督、检查全国软件企业认定工作;(三)受理对认定结果和年审结果的复审申请。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认定工作,其职责是:(一)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认定工作;确定本行政区域地(市)级软件企业认定机构;(二)会同同级税务部门审核批准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机构的认定结果;(三)公布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名单,并颁发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四)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对认定结果和年审结果的复审申请。

第六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推荐,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软件行业协会或相关协会为软件企业认定机构。

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经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地(市)级以上软件行业协会或相关协会;(二)会员以企业为主,其中软件企业在30家以上;(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四)有不少于5名熟悉软件行业情况的专职工作人员,并可安排专人负责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的组织工作。

第七条不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设立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基本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暂由中国软件行业协会代理有关认定工作。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
首先,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应包括其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

优质的软件产品应具有稳定性高、安全性好、易用性强等特点,同时还应具备较高的技术创新能力和研发实力。

这需要软件企业拥有一支高素质的研发团队和先进的研发设备,以确保产品的质量和技术水平能够达到一定的标准。

其次,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还应包括其经营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

优秀的软件企业应具备良好的经营管理团队和规范的管理制度,能够有效地运作和管理企业的各项业务活动。

同时,软件企业还应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能够根据市场需求灵活调整产品结构和营销策略,以适应市场的变化和挑战。

此外,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还应考虑其社会责任和企业文化。

优秀的软件企业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关注环境保护和公益事业,同时还应树立积极向上的企业文化,为员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发展空间,促进员工的个人成长和价值实现。

总的来说,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是一个综合性的评价体系,需要综合考量企业的产品质量、技术水平、经营管理水平、市场竞争
力、社会责任和企业文化等方面的表现。

只有在这些方面都能够达到一定的标准,软件企业才能够获得认定,并在市场中立于不败之地。

综上所述,软件企业认定标准是一个综合性的评价体系,需要综合考量多个方面的表现。

只有在产品质量、技术水平、经营管理水平、市场竞争力、社会责任和企业文化等方面都能够达到一定的标准,软件企业才能够获得认定,并在市场中取得成功。

希望本文能够对软件企业认定标准有所启发,为软件企业的发展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帮助。

新《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解读-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新《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解读-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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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解读-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新修订的《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明确了软件企业的认定条件及程序,自2013年4月1日起实施。

新修订的《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原《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做了较大的修改。

一、主要变化
一是取消了原《办法》关于软件企业认定的受理、审核由工信部授权的软件企业认定机构负责,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发证的规定;新《办法》中第五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认定工作。

二是对软件企业认定门槛适当抬高,要求加大研究开发投入,提高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的比例,加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申报企业自产软件产值占总产值的比例由35%提高到40%;从软件收入和自产软件收入比例上:软件企业的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三是明确了软件企业认定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新《办法》第九条中规定,省级主管部门自受理软件企业认定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对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情况、技术研发能力情况(包括研发环境、研发团队、以及场所购买或租赁情况等)、质量保障。

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联软[2013]64号

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联软[2013]64号

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软件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从事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及相关服务,并符合财税〔2012〕27号文件有关规定的企业。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部门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履行全国软件产业管理职责,指导软件产业发展,组织管理全国软件企业认定工作,主要职责是:(一)指导、监督和检查全国软件企业认定工作;(二)对软件企业认定名单和年审名单进行公示和备案;(三)受理和处理对软件企业认定结果和年审结果的复审申请;(四)受理和处理对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的相关投诉和举报;(五)指导和管理“中国双软认定网”,提供公共服务。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认定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工作细则和管理制度,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的认定和年审,将认定名单和年审名单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三)公布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名单,并颁发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四)受理和处理本行政区域内对软件企业认定结果和年审结果的异议申请;(五)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年度总结报告及相关数据信息。

第六条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及地方相应机构配合开展政策实施情况评估等工作,并由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将有关情况汇总后及时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

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

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速我国软件产业的发展,增强信息产业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根据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以下简称”政策"),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认定的软件企业。

均可享受”政策"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

第三条本夺法所称软件产品,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第四条信息产业部会同教育部、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制定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对全国软件产业实行行业管理和监督,组织协调并管理全国软件企业认定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建议,确定各地省级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并公布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名单;(二)指导并监督、检查全国软件企业认定工作;(三)受理对认定结果和年审结果的复审申请。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认定工作,其职责是:(一)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认定工作:确定本行政区域地(市)级软件企业认定机构;(二)会同同级税务部门审核批准本行政区域软件企业认定机构的认定结果;(三)公布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名单,并颁发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四)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对认定结果和年审结果的复审申请。

第六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推荐,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软件行业协会或相关协会为软件企业认定机构.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经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地(市)级以上软件行业协会或相关协会;(二)会员以企业为主,其中软件企业在30家以上;(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专业注册公司:(四)有不少于5名熟悉软件行业情况的专职工作人员,并可安排专人负责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的组织工年。

第七条不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设立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基本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暂由中国软件行业协会代表有关认定工作.第八条软件企业认定机构负责授权区域内软件企业的认定和年审的组织工作。

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

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

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速我国软件产业的发展,增强信息产业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根据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以下简称”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认定的软件企业。

均可享受”政策”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第三条本夺法所称软件产品,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第四条信息产业部会同教育部、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制定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对全国软件产业实行行业管理和监督,组织协调并管理全国软件企业认定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建议,确定各地省级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并公布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名单;(二)指导并监督、检查全国软件企业认定工作;(三)受理对认定结果和年审结果的复审申请。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认定工作,其职责是:(一)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认定工作:确定本行政区域地(市)级软件企业认定机构;(二)会同同级税务部门审核批准本行政区域软件企业认定机构的认定结果;(三)公布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名单,并颁发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四)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对认定结果和年审结果的复审申请。

第六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推荐,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软件行业协会或相关协会为软件企业认定机构。

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经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地(市)级以上软件行业协会或相关协会;(二)会员以企业为主,其中软件企业在30家以上;(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专业注册公司:(四)有不少于5名熟悉软件行业情况的专职工作人员,并可安排专人负责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的组织工年。

第七条不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设立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基本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暂由中国软件行业协会代表有关认定工作。

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

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

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速我国软件产业的发展,增强信息产业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根据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以下简称"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认定的软件企业。

均可享受"政策"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

第三条本夺法所称软件产品,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第四条信息产业部会同教育部、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制定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对全国软件产业实行行业管理和监督,组织协调并管理全国软件企业认定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建议,确定各地省级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并公布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名单;(二)指导并监督、检查全国软件企业认定工作;(三)受理对认定结果和年审结果的复审申请。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认定工作,其职责是:(一)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认定工作:确定本行政区域地(市)级软件企业认定机构;(二)会同同级税务部门审核批准本行政区域软件企业认定机构的认定结果;(三)公布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名单,并颁发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四)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对认定结果和年审结果的复审申请。

第六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推荐,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软件行业协会或相关协会为软件企业认定机构。

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经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地(市)级以上软件行业协会或相关协会;(二)会员以企业为主,其中软件企业在30家以上;(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专业注册公司:(四)有不少于5名熟悉软件行业情况的专职工作人员,并可安排专人负责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的组织工年。

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

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

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速我国软件产业的发展,增强信息产业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根据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以下简称”政策”),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认定的软件企业。

均可享受”政策"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

第三条本夺法所称软件产品,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第四条信息产业部会同教育部、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制定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对全国软件产业实行行业管理和监督,组织协调并管理全国软件企业认定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建议,确定各地省级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并公布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名单;(二)指导并监督、检查全国软件企业认定工作;(三)受理对认定结果和年审结果的复审申请。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认定工作,其职责是:(一)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认定工作:确定本行政区域地(市)级软件企业认定机构;(二)会同同级税务部门审核批准本行政区域软件企业认定机构的认定结果;(三)公布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名单,并颁发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四)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对认定结果和年审结果的复审申请。

第六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推荐,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软件行业协会或相关协会为软件企业认定机构。

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经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地(市)级以上软件行业协会或相关协会;(二)会员以企业为主,其中软件企业在30家以上;(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专业注册公司:(四)有不少于5名熟悉软件行业情况的专职工作人员,并可安排专人负责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的组织工年。

第七条不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设立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基本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暂由中国软件行业协会代表有关认定工作。

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

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

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速我国软件产业的发展,增强信息产业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根据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以下简称”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认定的软件企业。

均可享受”政策”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第三条本夺法所称软件产品,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第四条信息产业部会同教育部、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制定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对全国软件产业实行行业管理和监督,组织协调并管理全国软件企业认定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建议,确定各地省级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并公布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名单;(二)指导并监督、检查全国软件企业认定工作;(三)受理对认定结果和年审结果的复审申请。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认定工作,其职责是:(一)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认定工作:确定本行政区域地(市)级软件企业认定机构;(二)会同同级税务部门审核批准本行政区域软件企业认定机构的认定结果;(三)公布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名单,并颁发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四)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对认定结果和年审结果的复审申请.第六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推荐,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软件行业协会或相关协会为软件企业认定机构。

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经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地(市)级以上软件行业协会或相关协会;(二)会员以企业为主,其中软件企业在30家以上;(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专业注册公司:(四)有不少于5名熟悉软件行业情况的专职工作人员,并可安排专人负责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的组织工年。

第七条不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设立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基本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暂由中国软件行业协会代表有关认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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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
理规定试行
Coca-cola standardization office【ZZ5AB-ZZSYT-ZZ2C-ZZ682T-ZZT18】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速我国软件产业的发展,增强信息产业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根据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以下简称"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认定的软件企业,均可享受"政策"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软件产品,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第四条信息产业部会同教育部、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制定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对全国软件产业实行行业管理和监督,组织直辖市并管理全国软件企业认定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建议,确定各地省级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并公布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名单;(二)指导并监督、检查全国软件企业认定工作;(三)受理对认定结果和年审结果的复审申请。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认定工作,其职责是:(一)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认定工作;确定本行政区域地(市)级软件企业认定机构;(二)会同同级税务部门审核批准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机构的认定结果;(三)公布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名单,并颁发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四)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对认定结果和年审结果的复审申请。

第六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推荐,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软件行业协会或相关协会为软
件企业认定机构。

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经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地(市)级以上软件行业协会或相关协会;
(二)会员以企业为主,其中软件企业在30家以上;(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四)有不少于5名熟悉软件行业情况的专职工作人员,并可安排专人负责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的组织工作。

第七条不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设立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基本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暂由中国软件行业协会代理有关认定工作。

第八条软件企业认定机构负责授权区域内软件企业的认定和年审的组织工作。

其职责是:(一)受理授权区域内软件企业的认定申请;(二)组织软件企业认定的评审与年审;(三)提出授权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的初选名单;(四)将初选名单报当地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核;(五)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认定工作。

第九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软件企业的认定和年审的组织工作由中国软件行业协会负责,初选名单报信息产业部审核:(一)注册资本在1000万美元以上、且外资股份占50%以上的;(二)年营业收入在3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分支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企业。

第十条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受信息产业部委托对各地软件企业认定机构的认定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必须坚持为企业服务、促进软件产业发展的宗旨,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认真履行所承担的软件企业认定职责。

软件企业认定的收费标准由信息产业部商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二条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是:(一)在我国境内依
法设立的企业法人;(二)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三)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
(四)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五)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六)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七)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八)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九)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第十三条申请认定的企业应向软件企业认定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人员配置及学历构成、软件开发环境和企业经营情况等有关内容;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三)企业开发、生产或经营的软件产品列表,包括本企业开发和代理销售的软件产品;(四)本企业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包括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软件着作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五)系统集成企业须提交由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明材料;(六)信息产业部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软件企业认定机构依据第十二条的标准组织对软件企业的认定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审查方式以形式审查为主,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对审查合格的软
件企业,由认定机构提出初选名单,报同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五条软件企业认定名单由认定机构的同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核并会签税务部门批准公布,并颁发软件企业认定证书,报上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软件企业认定实行年审制度。

各地认定机构应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标准对授权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进行年审,年审结果由认定机构的同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核并会签同级税务部门批准,并报上级信息产业部门备案。

年审合格的软件企业,由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公布,并在软件企业认定证书上加盖年审合格章;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当年不再享受"政策"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

第十七条经认定的软件企业可凭本年度有效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应手续并享受"政策"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

第十八条企业对认定结果或年审结果有异议时,可在公告发布后一个月内,向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信息产业部提出复审申请。

提请复审的软件企业应当提交复审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受理机关应在收到复审申请后十五日内答复是否受理该申请。

受理机关应对复审申请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并在受理后三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

第十九条经认定的软件企业因调整、分立、合并、重组等原因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事实发生后三个月内,向其所在地认定机构办理变更手续或重新办理认定申请。

第二十条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认定除要求其生产过程应符合集成电路设计的流程和管理规范外,比照本办法规定的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和程序执行。

第二十一条软件企业从事制作、生产、销售
盗版软件活动,或者使用未经授权许可的软件产品的,除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外,认定机构应报请同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取消其软件企业认定资格,并报上级信息产业部门备案。

认定机构对本条前款所列的软件企业可视其情节轻重,在一至三年内不受理其认定申请。

第二十二条企业在申请软件企业认定或年审时,应当如实提供本办法所要求的材料和内容。

如提供虚假材料或虚假内容,一经查实,认定机构应停止受理其认定申请或报请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撤销该企业当年享受鼓励"政策"的资格,并报上级信息产业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认定机构,由授权的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不改正的,撤销其认定机构的资格。

第二十四条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工作人员在认定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年审申请表等表格及软件企业认定证书由信息产业部统一印制。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信息产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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