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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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桂林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桂林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1 总则1.0.1 为加强桂林市城市规划管理,规范全市城市规划编制,确保城市建设按规划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桂林市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技术规范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技术规定。

1.0.2 本规定适用于桂林市中心城区(不含临桂新区)范围内各项建设。

在桂林中心城区范围内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本技术规定。

1.0.3 本规定中的各项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详细规划的,应按城市总体规划和本技术规定执行。

2 城市用地规划管理2.1 城市用地分类2.1.1 本规定中的城市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采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分类及类别代码, (一)居住用地(R);(二)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三)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四)工业用地(M);(五)物流仓储用地(W );(六)交通设施用地(S);(七)公用设施用地(U);(八)绿地(G);2.1.2 根据桂林市城市空间形态和建设现状,为加强规划建设管理,按照《桂林市城市总体规划》,采用分区控制办法,将桂林市市区划分为三级规划控制区,以不同的控制指标进行规划建设管理,具体划分如下(见附录E:桂林市城市规划控制区分级示意图):2.1.2.1 一级规划控制区:市区内漓江以西,桂湖以东,鹦鹉山、铁封山以南,南门桥以北所围合地区;漓江以东,七星岩、建干路以西,医学院、四中以南,龙隐桥以北所围合地区;二、三级规划控制区中的所有景观山体、水体的建筑高度控制圈内的建设用地。

2.1.2.2 二级规划控制区:环城北路以南,湘桂铁路以东,东环路以西,斗鸡山一线以北地区。

2.1.2.3 三级规划控制区:上述一级控制区和二级控制区以外的城市规划区。

2.2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2.2.1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原则上应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柳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文本(doc 31页)

柳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文本(doc 31页)

柳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文本(doc 31页)柳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柳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活动。

农村个人建房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工程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

各类建设项目的建设,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筑容量控制第五条建设项目用地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的,必须由有相应城市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

成片开发地区的详细规划,应先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成片开发地区内各类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在本规定表一的基础上适当调整。

第六条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表》(以下简称表一)执行。

表一-1 新区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表用地面积(m2)控制指标用地类型小于5000 5000—15000 大于15000 FAR DGARFAR DGARFAR DGAR居住建筑低层0.8030% 30% 0.70 28% 30% 0.60 24% 30% 多层 1.80 29% 30% 1.80 29% 30% 1.70 27% 30% 高层 3.50 23% 30% 3.50 23% 30% 3.20 22% 30%工业、仓库建筑2.20 50% 2.20 50% 2.0 45%行政、办公建筑多层 2.50 42% 25% 2.40 40% 25% 2.20 38% 25% 高层 5.00 40% 25% 4.50 38% 25% 4.00 35% 25%商业建筑低层 1.30 45% 25% 1.20 42% 25% 1.10 40% 25% 多层 2.50 42% 25% 2.40 40% 25% 2.20 38% 25% 高层 5.00 40% 25% 4.50 38% 25% 4.00 35% 25%金融、旅馆建筑多层 2.60 42% 25% 2.40 40% 25% 2.20 38% 25% 高层 5.00 40% 25% 4.50 38% 25% 4.00 35% 25%文化娱乐建筑多层 1.80 35% 30% 1.60 32% 30% 1.50 30% 30% 高层 3.50 30% 30% 3.30 28% 30% 3.20 25% 30%医疗卫生建筑多层 1.80 32% 30% 1.60 30% 30% 1.50 28% 30% 高层 3.20 28% 30% 3.00 25% 30% 2.80 22% 30%教育科研设计建筑多层 2.00 35% 30% 1.80 32% 30% 1.50 30% 30% 高层 3.50 32% 30% 3.20 30% 30% 3.00 28% 30%商住综合楼多层 2.00 32% 25% 2.00 32% 25% 1.80 30% 25% 高层 4.00 30% 25% 4.00 30% 25% 3.80 28% 25%表一-2 旧区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表用地面积(m2)控制指标用地类型小于5000 5000—15000 大于15000 FAR DGARFAR DGARFAR DGAR居住建筑低层0.90 31% 30% 0.80 29% 30% 0.70 27% 30% 多层 1.90 32% 30% 1.90 32% 30% 1.80 30% 30% 高层 3.80 25% 30% 3.80 25% 30% 3.50 23% 30%工业、仓库建筑2.40 50% 2.40 50% 2.20 45%行政、办公建筑多层 2.80 45% 25% 2.50 42% 25% 2.40 40% 25% 高层 5.50 42% 25% 5.00 40% 25% 4.50 38% 25%商业建筑低层 1.40 48% 25% 1.30 45% 25% 1.20 42% 25% 多层 2.80 45% 25% 2.50 42% 25% 2.40 40% 25% 高层 5.00 42% 25% 4.50 40% 25% 4.00 38% 25%金融、旅馆建筑多层 2.80 45% 25% 2.60 42% 25% 2.40 40% 25% 高层 5.50 42% 25% 5.00 40% 25% 4.50 38% 25%文化娱乐建筑多层 2.10 38% 30% 1.80 35% 30% 1.60 32% 30% 高层 4.00 32% 30% 3.50 30% 30% 3.30 28% 30%医疗卫生建筑多层 2.10 35% 30% 1.80 32% 30% 1.60 30% 30% 高层 3.50 30% 30% 3.20 28% 30% 3.00 25% 30%教育科研设计建筑多层 2.20 38% 30% 2.00 35% 30% 1.80 32% 30% 高层 3.80 35% 30% 3.50 32% 30% 3.20 30% 30%商住综合楼多层 2.40 35% 25% 2.40 35% 25% 2.20 35% 25% 高层 4.50 33% 25% 4.50 33% 25% 4.20 30% 25%注:(1)旧区及新区的界定范围见附录。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 106页)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 106页)

毕节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二○○八年九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规划用地和建筑控制指标 (2)第三章城市绿地和开敞空间 (38)第四章建筑景观和环境控制 (43)第五章历史文化和风景名胜保护 (46)第六章市政公用设施与管线工程 (48)第七章公共配套设施配置 (54)第八章城市综合防灾 (58)第九章建筑设计技术经济指标计算规定 (64)第十章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66)第十一章电子报批技术规定 (68)附录一名词解释 (79)附录二计算规则 (83)附录三毕节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设置标准 (94)第一章总则1.1为保证科学、合理、经济有效地利用城市土地,配置城市公共设施,使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适应毕节市城市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城市设计质量和技术水平。

结合本市实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毕节市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制定本技术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毕节市行政区划中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工程(包括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和规划管理有关的各项活动。

1.3编制城市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及建设工程设计,应执行国家相关规范及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条文规定标准,并符合本规定的基本技术条件。

1.4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要求高于本规定的,按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执行,若未明确或低于本规定的应按本规定执行。

1.5本规定是毕节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的具体技术规定和操作办法。

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以上法律和法规规定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1.6各县及建制镇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由各县人民政府参照本规定制定。

1.7本规定由毕节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1.8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县级市的《毕节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章规划用地和建筑控制指标2.1 规划建设用地控制2.1.1 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

《柳州市城市绿化条例(草案)》(送审稿)

《柳州市城市绿化条例(草案)》(送审稿)

《柳州市城市绿化条例(草案)》(送审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三章保护和管理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宜居生态园林城市,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等活动。

法律、法规对森林资源、城市公园、古树名木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市绿化工作,县(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绿化工作,业务上接受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住建、林业、交通、水利、环境保护、行政审批、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城市绿化发展所需用地和资金;安排城市绿化专项资金,并随城市绿化面积和管理成本的变化而相应调整。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和群众性绿化工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指导和服务。

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植树和其他绿化义务。

鼓励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以投资、捐资、劳务、认养等形式认建认养城市绿地、树木,种植纪念林。

认建、认养的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享有一定期限的绿地、树林冠名权,但是不得改变其产权关系。

第六条城市绿化应当坚持生态优先、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建管并重的原则,优化植物配臵,发挥城市绿地的生态、景观及游憩等功能。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绿化科学研究,推广绿化建设、养护先进技术,组织培育、应用适宜本市的植物种类。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绿化科学知识普及的宣传工作,增强社会绿化意识。

第七条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范文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范文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促进城市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规划管理活动和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参与者的行为。

第三条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是指用于规范和指导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技术方法、原则和要求。

第四条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制定、修订和发布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负责,需征求相关专家意见。

第二章规划编制第五条城市规划编制应当遵循城市发展规划,充分考虑经济、社会、环境等因素,科学合理,功能布局合理,保持城市生态平衡。

第六条城市规划编制应当包括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等,保持各级规划的一致性和协调性。

第七条城市规划编制应当充分调研,依据科学数据和实际情况,进行分析评估,确保规划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第八条城市规划编制中的技术方法应当先进合理,能够满足城市发展的需求,提高城市的品质。

第三章规划实施第九条城市规划实施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时间节点进行,确保规划的顺利实施。

第十条城市规划实施过程中,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和社会各方面的协作和合作,形成统一的工作合力。

第十一条城市规划实施中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划要求进行,确保项目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实施中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第四章规划管理第十三条城市规划管理应当建立健全城市规划管理体系,明确各级规划管理职责和权限。

第十四条城市规划管理应当依法行政,规范办事流程,提高工作效率,保障规划管理的公正、公开、公平。

第十五条城市规划管理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确保规划管理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十六条城市规划管理中的处罚和奖励应当依法进行,确保管理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第五章监督评估第十七条城市规划管理应当建立完善的监督评估机制,对规划编制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评估。

第十八条城市规划监督评估应当以科学理论和技术手段为基础,确保评估结果客观准确。

第十九条城市规划监督评估结果应当及时报告,形成监督评估报告,加以公示。

柳州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管理暂行办法.doc

柳州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管理暂行办法.doc

柳州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柳州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和管理,合理利用城市地下空间,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城镇化发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管廊),是指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纳两类及以上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本办法所称城市工程管线(以下简称管线),是指城市范围内为满足市民生活、生产需要的给水、排水、再生水、燃气、热力、供冷、电力、通信、照明、广播电视、交通信号等市政公用设施管线。

本办法所称附属设施,包括用于支持管廊正常运行的消防、排水、通风、照明、供电、通信、监控与报警系统等设施.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柳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是柳州市管廊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1、组织编制管廊专项规划、制订管廊管理办法和年度建设计划;2、推进管廊与其他市政基础设施的同步建设,指导监督各类管线入廊;3、负责管廊建设、运营的监督检查,建立检查考核机制并组织实施;4、指导管廊运营单位和管线单位制定管廊综合应急预案;5、协助相关部门明确管廊建设的投资模式和运用模式;6、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二)市规划局、国土局负责管廊工程规划用地管理、测绘管理等工作。

(三)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做好管廊工程项目立项、可研、投资计划管理等审批工作。

(四)市物价局负责指导建立管廊有偿使用机制,开展入廊费用和日常维护费用的测算并定期公布指导价。

(五)市财政局负责根据管廊具体建设方式做好相关建设资金或政府付费等资金的筹措安排工作。

柳州数字化城管理考评细则

柳州数字化城管理考评细则

柳州市数字化城市管理考评细则第一条为提高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水平,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监管案件立案、处置与结案》(CJ/T315-2009)、《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绩效评价》(CJ/T292-2008)标准,根据《柳州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办法》(柳政发〔2012〕59号)精神,结合柳州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考核对象:各城区政府(管委会)和市级各专业部门。

本细则所称的专业部门,是指管理部件和事件问题的主管部门、部件的权属单位和养护单位(包括市级委办局和各企业等)。

第三条考核评价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柳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城管办”)为考核主体,依据数字化城市管理立案、处置、结案的标准和要求,对各单位进行考核评价。

第五条考核评价分为月评价、季度评价和年度评价,考核评价结果由市城管办定期向各单位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考核评价指标及评分方法(一)考核评价指标考核评价指标分为基本指标和比率指标。

基本指标包括未处理数、超时处理数、反复发案数、二次派遣数、返工数、媒体曝光数;比率指标包括延期率、反复发案率、返工率、公众举报率、平台工作等(具体指标说明及评分方法详见附件)。

(二)评分方法1.月度评分城区(管委会)月综合得分=未处理(25分)+超时处理(20分)+反复发案(3分)+返工(5分)+二次派遣(5分)+延期(5分)+继续办理(5分)+媒体曝光(2分)+公众举报(5分)+专项考核(5分)+平台工作(5分)+市局系统督查(15分)。

市级各专业部门(含委办局、企业)月综合得分=案件未处理(35分)+案件超时处理(30分)+继续办理(5分)案件返工(10分)+二次派遣(5分)+延期率(5分)+公众举报(5分)+平台工作(5分)。

2.季度评分城区(管委会)季度得分=(月综合得分累计+复核修正值)÷3×90%+《城区(管委会)城市管理信息中心推动处置(宣传)工作评分标准》得分×10%。

02-柳州市柳东新区发展规划文本

02-柳州市柳东新区发展规划文本

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柳东新区功能与规模第三章 规划结构与用地布局第四章 道路交通规划第一节 对外交通规划第二节 城市道路规划第五章 土地使用控制第六章 绿地系统规划第七章 景观系统规划第八章 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第一节 给水工程规划第二节 污水工程规划第三节 雨水排放规划第四节 供电工程规划第五节 电信工程规划第六节 广播电视工程规划第七节 邮政工程规划第八节 燃气工程规划第九节 管线综合规划第十节 环境卫生设施规划 第九章 综合减灾规划第一节 防洪规划第二节 抗震减灾规划第三节 消防规划第四节 人防规划第十章 环境保护规划第十一章 分期建设规划第十二章 规划实施措施第十三章 附则柳州市柳东新区发展研究——规划文本第一章 总 则第1条为加强柳东新区开发建设的规划管理,保障土地得到科学、合理、经济的利用,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城市规划法规,编制本规划。

第2条规划编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令146号)3.《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建设部建规1995-333号文发布)4.《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l37-90)5.《柳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6.《柳州市城市总体规划》 (2005-2020)7.《柳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8.《柳州市官塘新区概念规划》(2005)9.《柳州高新区官塘创业园概念规划》(2005)10《柳州市阳和(工业)开发区规划》(2004)11.《柳州市阳和工业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2005)12.《柳州市阳和工业新区古亭山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2006)其他相关政府政策、文件、各专业相关的行业标准、规范、规定。

第3条规划原则1.在柳州市总体规划和十一五规划的指导下,柳东新区发展规划做好与城市总体规划的衔接工作,在承接总体规划框架和十一五规划新目标的前提下进行整体协调和局部相关规划的调整。

柳州市规划局电子报批规划设计方案技术规定(最终)

柳州市规划局电子报批规划设计方案技术规定(最终)

柳州市规划局电子报批规划设计方案技术规定〔规划总平面及建筑单体〕为了加快城市建设步伐,提高规划设计与审批的标准性、科学性、严密性、高效性,我局决定推行修建性详细规划〔规划总平面、建筑单体〕电子报批工作。

为配合规划电子方案报批工作的顺利推行,特制定本技术规定。

一、 DWG图的设计深度总图、建筑单体深度应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建设部2005年8月〕,按其深度完成的设计成果应按我局采用的电子校核系统软件进行报审件制作,报审件设计成果应符合以下规定:➢总平图1、根本要求报审方案的设计必须依据我局提供的技术条件、已测现状地形图以及各类规划控制线。

2、场地定位标明规划总用地红线、规划净用地红线转角点的坐标。

3、道路区内道路分为小区干道和宅间路。

小区干道要求绘制出包含人行道在内的道路红线,标注出道路红线宽度;宅间路以路两边沿石为界绘制外轮廓并标注其宽度。

所有道路标明各转角点和交叉口坐标以及与沿途建构筑物间的距离。

4、绿地绘制出地块内公共绿地范围外轮廓。

如果布置全民健身场地和公共活动空间,那么应勾绘出清晰的平面占地外轮廓。

5、车场车位室外停车场,绘制出车场范围外轮廓。

标明停车类型〔不标代表标准小型车〕;室外采用复合式停车,应在其右上角标明停车数。

停车位,分别绘制出符合要求的车位范围外轮廓。

6、主体轮廓〔1〕以粗实线〔1个绘图单位宽度〕绘制出裙房、塔楼、地下室基底的外轮廓,不得将与基底无关的任何其它建筑内容〔如:建筑俯视图内容的屋顶、水箱,建筑层平面剖面图内容的电梯、户型轮廓等〕绘制在其中。

〔2〕架空层、局部公建须说明清楚平面范围及其公建类别〔大类和小类〕。

7、建筑附属〔1〕阳台、雨棚,须在其建筑所在的位置上准确绘制其底层平面轮廓。

〔2〕楼顶间,屋顶梯间、水箱或设备间等统称,须说明所在位置及其自身高度尺寸。

〔3〕室外楼梯,须绘制矩形平面轮廓,说明所处位置、层数及是否具有永久性的顶盖。

〔4〕其它,指附属于某一建筑,在该建筑上具有实际功能或装饰用途而影响建筑间距或日照等的建筑部件。

柳州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文本

柳州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文本

柳州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文本(2005——2020年)目录第一章总则 (7)第二章规划目标与指标 (14)第三章市域绿地系统规划控制 (17)第四章主城区绿地系统结构布局规划控制 (24)第五章城市绿地分类规划控制 (29)第六章树种规划控制 (49)第七章古树名木保护规划要求 (53)第八章生物(植物)多样性保护与建设规划控制 (55)第九章分期建设规划 (62)第十章规划实施措施 (72)第十一章附则 (7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柳州市的城市生态环境,发展城市园林绿化事业,优化城市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本市实际,特编制本规划。

第二条本规划是《柳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柳州市城市园林绿地系统建设的指导性文件,本规划由规划文本、规划图纸、规划说明书三部分组成,批准后的规划文本与图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在城市规划范围内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开发与建设活动,均应遵守本规划。

本规划需要进行修编时,必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条本规划所界定规划范围与《柳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相一致。

规划范围分为市域、城市规划区、主城区三个层次。

市域:总面积18707.25平方公里;城市规划区:总面积882.2平方公里;主城区:总面积168平方公里。

市域范围包括:三江、融水、融安、鹿寨、柳城、柳江六个县和市区。

规划区范围包括柳州市市区及市区外围紧密相连的邻县、镇的部分区域,具体为:拉堡镇、进德镇的部分用地;雒容镇的部分用地和古亭山开发区。

主城区范围:为城市的整体布局结构,即中心城区+外围组团的结构格局。

中心城区由若干城市片区组成,城市片区、组团间有风景区、山体、河流等绿色空间自然契入、渗透。

中心城区为相对集中紧凑的布局形式,形成相对完整的五大片城市分区,即城中、柳东、柳西、柳南、柳北五个城市片区,各片区由城市快速环路贯穿、连接。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2023年城市建设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2023年城市建设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2023年城市建设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1.19•【字号】柳政办〔2023〕4号•【施行日期】2023.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2023年城市建设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柳东新区、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柳州市2023年城市建设计划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月19日柳州市2023年城市建设计划柳州市2023年城市建设计划安排城市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生态环保、民生保障、社会管理五大板块共14个专项。

计划实施243个项目,其中新开工58个,续建105个,竣工80个。

项目总投资1976.2亿元,2023年度计划投资196.6亿元。

一、补短板—基础设施领域着力于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打通内外开放通道,进一步提升城市功能品质,拓展城市发展空间。

具体包含综合交通、市政公用、防洪工程3个专项,共47个项目,项目总投资463.9亿元,2023年计划投资48.7亿元。

(一)综合交通专项以建设全国性综合交通枢纽为契机,提升柳州交通枢纽地位,拉开城市框架优化城市布局,重点实施融安至从江高速公路一、二期工程,推动梅林航电枢纽工程开工建设。

安排项目4个,项目总投资166.8亿元,2023年计划投资29.2亿元。

(二)市政公用专项着力健全城市道路、桥梁、管廊、停车场、排水、供水、供气等基础设施配套,有效解决交通拥堵、街区内涝、“拉链马路”等“城市病”,保障新开发居民小区出行顺畅,提升城市承载能力,实现城市建设有序、开发适度、功能完善、运行高效。

安排项目37个,项目总投资131.5亿元,2023年计划投资12.3亿元。

柳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柳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柳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发文字号】柳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发布部门】柳州市政府【公布日期】2019.05.27【实施日期】2019.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柳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柳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2019年1月24日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吴炜2019年5月27日柳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实现城乡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标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国家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三条建设项目用地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的,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审定后实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以在科学论证基础上作适当调整。

第四条建设项目建筑基地未达到以下最小用地面积的,不得单独开发建设:(一)多、低层建筑和工业仓储类建筑为3000平方米。

(二)高层建筑为4000平方米。

建筑基地未达到上述规定的最小用地面积,但是,有以下情况之一,且不影响城乡规划实施的,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以建设:(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者为既成道路、河道,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二)因城乡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共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三)其他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第五条建筑基地短边长度大于等于50米,且新建建筑符合与周边建筑退距要求的,可以单独建设。

第六条建筑基地面积小于等于500平方米的低层建筑项目申请房屋改建、扩建,原建筑规模已达到相应控制要求的,其批准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原不动产权证或者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的建筑面积。

精编【城市规划】柳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精编【城市规划】柳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城市规划】柳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xxxx年xx月xx日xxxxxxxx集团企业有限公司Please enter your company's name and contentv柳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柳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活动。

农村个人建房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工程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

各类建设项目的建设,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筑容量控制第五条建设项目用地面积大于15000㎡的,必须由有相应城市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

成片开发地区的详细规划,应先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成片开发地区内各类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在本规定表一的基础上适当调整。

第六条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表》(以下简称表一)执行。

表一-1 新区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表表一-2 旧区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表注:(1)旧区及新区的界定范围见附录。

(2)FAR——容积率;D——建筑密度;GAR——绿地率。

(3)上表中用地面积指实际的建设净用地面积。

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指标均以实际的建设净用地面积为基数计算。

第七条表一规定的指标中容积率、建筑密度为上限值,绿地率为下限值。

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其控制指标按使用性质不同的各类建筑基地分别划定后,对照执行;难以分类执行的,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所占比例进行控制。

第八条旧区建筑密集地段的新建项目,在满足第三章、第四章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根据城乡规划的具体情况按同类控制指标适当上浮。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柳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9.30•【字号】•【施行日期】2006.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柳州市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柳州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00六年九月三十日柳州市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规划编制设计资质的管理,保证和提高城市规划编制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柳州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柳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设计及规划管理的单位和部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编制设计,包括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村镇规划,以及风景名胜区规划、城市设计、建设项目选址和布局的可行性研究等,须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或审批的专项及专业规划。

第四条市城市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负责对城市规划编制设计资质,实行统一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编制设计单位,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设立,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统一印制的《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从事城市规划编制设计的单位。

无规划编制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承担城市规划编制设计任务。

第六条申请城市规划设计证书的单位,应按建设部《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申报。

申请甲级资格的单位,经自治区建设厅初审签署意见后,报国家建设部审定,由建设部颁发资格证书。

申请乙、丙级资格的单位,经市规划局初审签署意见后,报自治区建设厅审定和颁发资格证书,并由自治区建设厅报送国家建设部备案。

柳州市关于规范阳台设计及建筑面积计算的通知

柳州市关于规范阳台设计及建筑面积计算的通知

柳州市关于规范阳台设计及建筑面积计算的通知为了规范阳台设计和建筑面积计算,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和住宅设计相关规定等,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统一阳台设计及其建筑面积计算方法规范如下:一、适用范围柳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的阳台设计、建设及房屋测绘。

二、阳台的定义1、阳台泛指有永久性上盖、有围护结构、有底板、与房屋相连、可以活动和利用的房屋附属设施,供使用者进行室外活动和晾晒衣服的空间。

2、阳台按结构形态可划分为凸阳台、凹阳台和凸凹复合型阳台(以下简称复合型阳台)三种基本类型。

凸出房屋外墙的阳台为凸阳台,凹入房屋外墙的阳台为凹阳台,当阳台由凸凹两部分构成时,为复合型阳台。

三、阳台的界定形式1、凹阳台:单个阳台(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8.0平方米且其进深(取阳台围护结构外围至外墙外缘的最大垂直距离)不大于2.4米。

2、凸阳台和复合型阳台:单个阳台(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10.0平方米且其进深(取阳台围护结构外围至外墙外缘的最大垂直距离)不大于2.4米。

3、房屋结构范围内标注阳台、露台、空中花园、入户花园等建筑空间,凡具有上盖的,无论其名称,符合以上1、2款形式的,按阳台计算建筑面积;不属于以上1、2款形式的,均视为非阳台建筑空间,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4、一户的阳台板相连的两个相邻阳台按一个阳台计算指标,并相应计算建筑面积。

5、设计单位在进行建筑设计时,应按照本通知规定及相关规范要求进行设计、计算面积。

6、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及相关规范,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阳台建筑面积计算严格把关。

7、建筑沿街役置的阳台按照封闭式设计、规整沿街建筑动态景观。

8、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图审单位不按照本文规定及相关规范设计和审查,弄虚作假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严肃处理。

9、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生效,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柳州市城市总体规划文本

柳州市城市总体规划文本

目录第一章总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章城市发展目标与策略.. (2)第三章城市性质与规模 (4)第四章市域城镇体系规划................................................................................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节城镇发展战略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节城镇发展功能定位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节城镇化水平与城镇人口预测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节城镇等级规模结构规划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五节城镇体系空间结构规划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六节重要基础设施建设和协调规划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七节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规划 ................................................................ 错误!未定义书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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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柳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活动。

农村个人建房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工程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

各类建设项目的建设,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筑容量控制第五条建设项目用地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的,必须由有相应城市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

成片开发地区的详细规划,应先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成片开发地区内各类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在本规定表一的基础上适当调整。

第六条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表》(以下简称表一)执行。

注:(1)旧区及新区的界定范围见附录。

(2)FAR——容积率;D——建筑密度;GAR——绿地率。

(3)上表中用地面积指实际的建设净用地面积。

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指标均以实际的建设净用地面积为基数计算。

第七条表一规定的指标中容积率、建筑密度为上限值,绿地率为下限值。

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其控制指标按使用性质不同的各类建筑基地分别划定后,对照执行;难以分类执行的,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所占比例进行控制。

第八条旧区建筑密集地段的新建项目,在满足第三章、第四章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根据城乡规划的具体情况按同类控制指标适当上浮。

第九条骑楼底层计入建筑密度,不计入容积率。

鼓励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但地下经营性用房和住宅的地下室等用房的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

第十条原有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过本规定控制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

第十一条多层及高层建设项目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用地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一)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为1000平方米。

(二)高层建筑为2000平方米。

(三)建筑基地未达到上述规定的最小用地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实不影响城乡规划实施的,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予核准建设:1、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2、因城乡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共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第十二条建筑用地面积小于等于500平方米的低层建筑项目,其建筑容量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在划定的旧城保护区内(5.5平方公里,见附录),建设用地小于或等于500平方米的单位或个人不得对房屋进行新建、扩建和改建活动。

但对经市房屋安全部门鉴定为危房的房屋,按原房屋产权面积核批重建(社会公益性设施项目除外)。

(二)在划定的规划严格控制区内(33.5平方公里,见附录),建设用地小于或等于500平方米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新建、扩建和改建房屋时,建筑总层数不得超过二层,总高度小于6.6米(指檐口以下高度)。

(三)在旧城保护区和规划严格控制区以外的区域,建筑总层数不得超过三层,总高度小于9.6米(指檐口以下高度)。

但在道路宽度40米上(含40米)的规划道路两侧红线以外各50米范围内,建筑总层数不得超过二层,总高度小于7米(指檐口以下高度)。

(四)原有建筑基地面积小于500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原则上按不大于原建筑基底面积建设,不得擅自扩大原有建筑基底面积,不得妨碍道路交通、消防安全,不得侵占公共绿地和公共通道;处理好供水、供气、通讯、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原则上按原建筑基底面积建设。

(五)建筑基地面积小于500平方米的建设项目,新建、扩建、改建时,因为历史原因形成,无法满足本规定有关间距等控制要求的,由不动产的相邻各方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六)建筑基地面积小于500平方米的低层居住建筑底层层高不得大于3.6米。

第三章建筑间距第十三条同一建筑基地内的建筑间距控制,除必须符合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项规定。

第十四条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

(一)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1、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含45度),下同,其间距在旧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9倍,在新区和郊县城镇不小于1.05倍。

2、朝向为东西向的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45度以内(不含45度),下同,其间距在旧区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8倍,在新区和郊县城镇不小于1.0倍。

(二)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山墙宽度不大于16米的,其南北向的间距在旧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7倍,在新区和郊县城镇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85倍,且不小于6米;东西向的间距在旧区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65倍,在新区和郊县城镇不小于0.8倍,且不小于5米。

山墙宽度大于16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三)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30度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2、当两幢建筑夹角大于30度、小于或等于60度时,其最窄处间距在旧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8倍;在新区和郊县城镇不小于1.0倍。

3、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60度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四)多层居住建筑底层有商业或其他非居住用房的,其上部居住用房间距计算不得扣除底层高度。

(五)多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在旧区不小于相邻较高建筑高度的0.35倍,且不小于6米,在新区和郊县城镇不小于相邻较高建筑高度的0.45倍,且不小于7米;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4米。

山墙上开启窗洞的,间距应适当加大,其增加值不小于最小规定值的20%,且应满足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控制,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点式居住建筑的东(西)侧有居室窗洞的,其与相邻居住建筑东西向的间距不适用前项规定的山墙间距,应按本条第(一)项的有关规定控制。

第十五条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

(一)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1、南北向的,其间距不小于按下式计算的规定值:新区和郊县城镇:24×1.05+(高层建筑建筑高度-24)×0.4米旧区:24×0.9+(高层建筑建筑高度-24)×0.35米高层建筑建筑高度超过60米的,其高度每增加5米,间距增加1米;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其高度每增加5米,间距增加0.8米,建筑高度超过150米的其间距按150米高度控制。

2、东西向的,其间距不小于按下式计算的规定值:新区和郊县城镇:24×1.0+(较高建筑高度-24)×0.25米旧区:24×0.8+(较高建筑高度-24)×0.2米相邻较高建筑高度超过60米的,其高度每增加5米,间距增加0.8米;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其高度每增加5米,间距增加0.5米;建筑高度超过150米的其间距按150米高度控制。

(二)高层居住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1、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本条第(一)项第1点的规定。

2、高层居住建筑与其东(西)侧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按下式计算的规定值:新区和郊县城镇:24×0.8+(较高建筑高度-24)×0.25米旧区:24×0.6+(较高建筑高度-24)×0.2相邻较高建筑高度超过60米的,其高度每增加5米,间距增加0.4米,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其高度每增加5米,间距增加0.3米,建筑高度超过150米的其间距按150米高度控制。

3、高层建筑位于北侧的,其间距按南侧多、低层居住建筑控制,但最小间距旧区不小于13米,新区不小于15米。

(三)高层居住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其间距为各自计算间距控制值的一半之和且不小于13米。

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其间距为各自计算间距控制值的一半之和且不小于15米。

(四)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其间距应不小于13米。

(五) 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30度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2、当两幢建筑夹角大于30度、小于或等于60度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计算控制标准乘0.8倍折减。

3、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60度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第十六条在符合第十四条至第十五条的前提下,南北向平行布置的低层居住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为6米,低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多层居住建筑的最小间距为9米。

第十七条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按本规定和各专业规范要求择宽确定。

第十八条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除应满足本规定外,尚应满足相应的有关规范要求。

第十九条无采光、日照要求的非居住建筑(第十八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的间距,可在同型布置方式时的居住建筑间距的要求上,适当减少10-20%,同时须满足各专业规范要求。

第二十条在规定的消防间距内,任何建筑不得外挑走廊、阳台、楼梯和楼梯平台。

住宅建筑在规定间距内南面出挑阳台最大出挑距离为 1.5米。

在规定间距内住宅建筑北面不得出挑阳台。

高、中高、多、低层住宅建筑南阳台或东西向主阳台连续长度不得大于8米,东西向次阳台连续长度不得大于4米,阳台总长度不宜超过建筑面宽总长度的50%。

阳台出挑距离、连续长度或阳台总长度超出以上规定值的以及北阳台,应从阳台外边缘计算建筑间距。

第四章建筑退让第二十一条沿建设项目基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建设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符合消防、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外,还须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二十二条沿建设项目基地边界的建筑物,其退让边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退让边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一)各类建筑的退让边界距离。

1、相邻的两个建设区,建筑间距由相邻建筑物从各自的用地红线起计算,原则上各负责后退按规定计算的一半间距,24米以下建筑只负责后退自身承担的建筑间距,其余部分由24米以上建筑负责后退,最窄处不得小于表三的最小距离,同时必须满足与界外建筑的消防间距要求。

2、建筑外墙与基地边界不平行布置的,可以临基地边界的外墙面中点起计算自身一方的建筑间距,但建筑物距基地边界的最窄处不得小于表三的最小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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