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管理办法
(完整版)招投标管理办法
(完整版)招投标管理办法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招投标活动,维护公平竞争,促进市场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及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招标人、投标人、中标人以及其他参与招投标活动的各方,包括但不限于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第三条招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确保项目的最佳投标结果,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
第二章招标准备第四条招标人应在招标前制定招标文件,明确项目的需求、技术规范、预算等内容,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评审和审批。
第五条招标人应在适当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明确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资格要求、报名方式、报名截止时间等信息。
第六条招标人应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制定招标文件的内容和形式,确保招标文件完整、准确、具体。
第七条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等资金保证方式及金额,并规定相应的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方式。
第三章投标准备第八条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准确理解项目的需求和要求,确保投标文件的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第九条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完整的投标文件,并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递交。
第十条投标人应保证投标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并按照规定的方式提供相应的资质证明、业绩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后,保证相关人员的方式畅通,以便招标人在需要时能够联系到其。
第四章投标评审第十二条招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组织专业人员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估各投标人的资质、能力、价格等方面的综合情况。
第十三条投标评审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评审过程应记录并留存相关文件。
第十四条投标评审结果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公示,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十五条投标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复议或申请行政复议、诉讼等救济方式。
第五章中标及履约第十六条招标人应在及时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项目的具体要求、履约期限、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招投标管理办法
招投标管理办法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招投标工作,保证项目的公正、公平、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招标文件编制和发布第二条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1.项目背景和目标;2.招标程序及时间安排;3.招标方式;4.招标工程的规模和技术要求;5.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和提交截止时间;6.投标人资格要求;7.投标人报名及资格审查流程;8.投标人报名及资格审查所需的材料清单;9.投标保证金缴纳要求;10.中标文件的编制要求和提交截止时间;11.中标候选人资格审查流程;12.中标候选人资格审查所需的材料清单;13.招标程序的监督和投诉处理机制。
第三章报名与资格审查第三条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报名材料和投标保证金。
报名材料应包括:1.投标人基本信息;2.过往业绩及技术能力证明;3.经营许可证和相关资质证明;4.其他招标文件要求的附件。
第四章投标文件的编制和提交第四条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1.投标报价及支付方式;2.技术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3.资源及材料供应保障计划;4.施工进度安排和质量控制措施;5.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措施;6.其他招标文件要求的附件。
第五章开标和评标第五条开标时,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审内容包括:1.针对技术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的评估;2.针对投标报价的评估;3.针对过往业绩和技术能力的评估;4.针对资源供应保障计划的评估;5.针对施工进度和质量控制措施的评估;6.针对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措施的评估。
第六章中标和合同签订第六条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候选人,并通知中标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合格后,与中标候选人进行合同谈判并签订合同。
第七章招投标监督与投诉处理第七条招投标监督机构应对招投标过程进行监督,确保招投标的公正、公平、公开。
投标人和相关方可通过监督机构进行投诉处理。
招投标管理办法
招投标管理办法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招投标活动,保障公平、公正、公开,加强招投标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国内范围内进行的招标、招标代理、评标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原则,尊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第四条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禁止任何形式的欺骗、串通、贿赂等不正当行为。
第二章招标程序第五条招标人应当根据需求确定招标方式,并向公众发布招标公告。
第六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详细说明招标标的、资格条件、技术要求、评标办法等相关内容。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组织开标、评标、确定中标候选人,并公示招标结果。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与中标候选人进行商务谈判,最终确定中标人。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签订合同,并按照合同履行义务。
第三章招标代理机构第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招投标活动。
第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专业能力,并获得相关行政许可。
第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证公平竞争和信息公开。
第四章评标标准第十三条评标标准应当公示,公允,有利于优质供应商的竞争。
第十四条评标标准应当综合考虑价格因素和质量因素,并给予适当权重。
第十五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有丰富的行业经验,专业素质过硬,独立、公正、公平。
第五章违规处罚第十六条对公开招标活动中出现的违规行为,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严重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虚假陈述、串标、贿赂等行为,责任人将被列入黑名单。
第十八条违规行为应当由招标监督部门进行调查处理,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附件:1. 招标公告范本2. 招标文件模板3. 合同范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 招标:指供应商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向招标人投标。
2. 招标代理:指由招标人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或组织,负责协助招标人进行招投标活动。
3. 评标:指评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分和排名。
4. 中标:指评标结果中被确定为中标人的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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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招投标管理办法(完整版)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投标活动的组织和实施,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障国家和社会利益,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机关及其直属单位、国有企事业单位、军队及其相关部门、社会团体等进行招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范围和方式第三条招标范围包括工程建设、货物购置、服务采购等领域。
其中工程建设分为建筑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等不同类型。
第四条招标可以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
具体招标方式应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确定,确保公正公平。
第三章招标程序第五条招标程序包括招标公告发布、投标文件准备、投标文件递交、开标评标、中标结果公示等环节。
各环节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间节点进行。
第六条招标公告应明确项目的基本情况、投标条件、评标标准、投标文件准备要求等内容。
应通过政府采购网、媒体等途径广泛发布。
第七条投标文件应包括工程方案、施工进度安排、资金预算、技术标准等内容。
投标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陈述或隐瞒重要信息。
第八条开标评标环节应公开、透明,由评标委员会组织进行。
评标标准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九条中标结果应及时公示,并告知所有参投单位。
中标单位应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投标文件中的内容。
第四章监督和处罚第十条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的部门和机构应建立健全的监督体系,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一条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采取警告、罚款、暂停参与招投标活动等处罚措施,并可以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对于串通投标、行贿受贿、虚假投标等严重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返还不正当所得。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废止原有的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对于未尽事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和解释。
第十五条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财政部所有。
(完)。
2023年最新版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全文)
2023年最新版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家招标投标制度,规范招标投标行为,促进公平竞争,保证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保护投标人、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和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关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等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透明、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四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法实施,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影响竞争公平,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贿赂、承诺贿赂、请托、利益输送等方式影响招标投标活动的;(二)串标联标、分拆标包、恶意串通等妨碍竞争公平的;(三)虚假投标、恶意哄标、过高或者过低报价等损害自身利益或者其他投标人或者招标人利益的;(四)拒绝接受、阻挠监督检查、提供虚假信息或者故意隐瞒重要事实等妨碍招标投标监管的。
第六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采用电子化招标投标方式,鼓励和引导投标人和招标人通过互联网开展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制定详细的招标文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
第八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说明、招标文件,以及履约保证金和投标保证金制度等部分。
第九条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项目的名称、编号、内容、估算金额、实际控制人等基本情况;(二)招标文件的获取方式和截止时间;(三)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以及结果公告的时间和方式;(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文件。
第十一条投标文件包括投标书和资格文件两部分。
第十二条投标人应当依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和投标保证金。
第十三条招标人应当对投标文件进行在线评审,组织投标人进行现场论证。
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在评审结束后公开评标结果,公告中标单位名单。
第十五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的要求履行合同,并交纳履约保证金。
(完整版)招投标管理办法
(完整版)招投标管理办法(完整版)招投标管理办法1. 引言2. 适用范围3. 定义招标人:指需要采购物品或服务的机构或组织。
投标人:指有意向参与招标活动并准备提交投标文件的机构或个人。
投标文件:指投标人提交给招标人的包含了相关信息、报价和承诺等内容的文件。
中标:指由招标人选择并确定具有最佳报价和符合要求的投标人。
合同:指在招标过程中中标的投标人和招标人之间达成的协议,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 招标准备招标人在进行招标活动之前应完成以下准备工作:制定招标文件,明确需求和技术规范。
制定招标公告,包括招标范围、要求、截止日期等信息。
验证资格条件,确认投标人是否符合要求。
5. 投标过程5.1 投标邀请招标人应将招标公告发送给潜在的投标人,包括以下内容:招标文件的详细信息和要求。
投标截止日期和地点。
联系人的信息,以便投标人进行咨询。
5.2 投标文件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准备投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公司和个人信息。
项目报价和付款方式。
相关的资质和证明文件。
5.3 投标截止投标人应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逾期提交的投标文件将不被接受。
5.4 开标招标人应组织开标活动,公开拆开所有投标文件,并记录相关信息。
5.5 评标和中标招标人根据事先确定的评标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最终确定中标人。
5.6 中标通知和合同签订招标人应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并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6. 诚信和违约处理6.1 诚信原则招标人和投标人应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参与招投标活动,不得有任何不正当行为。
6.2 违约处理如果某一方违反了合同条款,另一方有权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7. 争议解决如果在招投标活动中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8. 附则。
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各类工程项目。
第三条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招标第五条招标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三)具有招标所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能力;(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招标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已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三)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四)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方式。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编制招标文件,并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前,将招标文件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第三章投标第九条投标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具有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招标人。
第十一条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标函;(二)投标报价;(三)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方案;(四)资格证明文件;(五)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十二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第十三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工程招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工程建设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工程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法进行,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人第六条招标人是指依法进行工程招标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单位。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备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工程管理能力;(三)具有招标所需资金和条件;(四)具备依法进行招标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依法编制招标文件,明确招标项目的范围、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工期、合同条款等内容。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选择合适的招标代理机构,协助其完成招标工作。
第十条招标人应当建立健全招标投标档案,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记录。
第三章招标代理机构第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受招标人委托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单位。
第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备与招标代理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技术力量;(三)具备招标代理业务所需设施和设备;(四)具备依法进行招标代理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按照招标人的委托,独立开展招标代理业务。
第十四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核,确保招标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完整性。
第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协助招标人组织招标活动,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审查,提出评标意见。
第四章招标投标第十六条工程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十七条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通过公告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十八条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根据工程特点和需要,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和需要,合理确定招标方式。
《招标工作管理办法》
《招标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工作,确保招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提高招标效率,保护各方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涉及招标活动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采购、企业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等。
第三条招标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所有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一)招标公告发布:招标人应当通过指定的渠道发布招标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招标方式、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投标截止时间等信息。
(二)招标文件编制: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特点和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明确招标范围、技术要求、评标标准、投标保证金等内容。
(三)投标文件递交: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递交。
(四)开标: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开标,公布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和其他主要内容。
(五)评标:招标人应当组织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六)中标通知: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第五条招标人应当建立健全招标工作管理制度,明确招标工作的职责、权限和流程,确保招标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第六条招标人应当加强对招标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对招标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和处理。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加强对招标文件的保密工作,确保招标文件的保密性和完整性。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对招标工作进行全面记录,包括招标公告发布、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递交、开标、评标、中标通知等环节,以备查。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本办法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招标公告第十条招标公告应当通过指定的媒体发布,确保所有潜在投标人能够及时获取信息。
公告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招标项目名称、招标人名称、项目概况、招标方式、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等。
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办法
采购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2)1.1 编制依据与目的 (2)第二章采购招投标程序 (3)1.1.1 招标公告发布 (3)1.1.2 信息发布 (3)1.1.3 资格审查 (4)1.1.4 投标邀请 (4)1.1.5 投标文件递交 (4)1.1.6 投标文件接收 (5)第三章:投标人与评标专家管理 (5)1.1.7 投标人资质要求 (5)1.1.8 投标人资质审查 (5)1.1.9 评标专家选取 (5)1.1.10 评标专家管理 (6)第四章:招标文件与投标文件 (6)第五章:开标、评标与中标 (8)1.1.11 开标时间与地点 (8)1.1.12 开标程序 (8)1.1.13 开标要求 (8)1.1.14 评标程序 (8)1.1.15 评标方法 (9)1.1.16 中标结果公布 (9)1.1.17 中标通知书 (9)1.1.18 中标结果通知 (9)第六章采购招投标合同管理 (9)1.1.19 合同签订 (9)1.1.20 合同履行 (10)1.1.21 合同变更 (10)1.1.22 合同解除 (10)1.1.23 合同终止 (11)第七章质疑、投诉与监督 (11)1.1.24 质疑处理 (11)1.1.25 投诉处理 (12)1.1.26 监督管理 (12)1.1.27 违规处理 (12)第八章采购招投标档案管理 (13)1.1.28 档案归档范围 (13)1.1.29 档案归档要求 (13)1.1.30 档案保管 (14)1.1.31 档案查询 (14)第九章采购招投标信用管理 (14)1.1.32 信用评价体系构建原则 (14)1.1.33 信用评价指标体系 (14)1.1.34 信用评价方法 (15)1.1.35 信用奖励措施 (15)1.1.36 信用惩戒措施 (15)第十章:附则 (15)1.1.37 本办法由采购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15)1.1.38 本办法的修改,应当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采购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提出修改意见,经相关负责人审批后,予以公布。
招投标管理办法(2023最新版)
招投标管理办法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招投标活动,提高招投标效率和公平性,保护各方利益,制定本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二章定义第二条本招投标管理办法所使用的术语,除非本办法另有规定,应当按照以下定义解释:⒈招标人:指需采购商品、工程、服务等的单位或个人。
⒉投标人:符合招标人要求,参与竞标的单位或个人。
⒊招标文件: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相关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技术规范等。
⒋投标文件: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相关文件,包括投标书、资格证明文件、技术方案等。
⒌开标:招标人按照预定时间和地点,公开拆开投标文件,核查并记录投标人的相关信息。
⒍中标:招标人根据投标文件中所列的评标方法,确定最终中选人。
⒎废标:招标人在开标或评标过程中,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招标文件约定,认定投标无效或不合格的行为。
第三章招标程序第三条招标程序应当包括以下环节:⒈制定招标计划:招标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招标计划,明确招标范围、采购方式、预算等内容。
⒉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人根据招标计划,依法发布招标公告,明确招标范围、时间、地点等要求,并告知相关投标人报名方法。
⒊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明确投标要求、评标方法、技术规范等内容,并提供招标文件购买渠道及费用。
⒋收取投标文件: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按时提交投标文件,经确认后收取,并出具收据。
⒌开标评标: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公开开标,评审投标文件,确定最终中选人。
⒍发布结果通知:招标人将中标结果通知相关投标人,并正式签订合同。
⒎监督检查:有关部门或第三方机构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招投标程序的公平、公正、透明。
第四章招标文件编制第四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⒈招标公告:明确招标范围、时间、地点等要求,并告知相关投标人报名方法。
⒉技术规范:详细描述所需商品、工程、服务的技术要求和规范。
⒊投标要求:规定投标人需要提供的文件、资格证明、技术方案等。
⒋评标方法:明确评标标准、权重及评标流程,确保评标公正公平。
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
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禁止任何形式的串通投标、围标、哄抬标价等违法行为。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工程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二)工程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三)有满足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八条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其招标公告应当按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在指定的媒介上发布。
第九条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条招标人申请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应当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相应的资质等级和资格证书;(三)招标代理机构的章程、业务范围;(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按合同约定为其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二条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满足其资格要求的文件。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三条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投标管理办法
招投标管理办法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招标法。
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关于新招标法,欢迎阅读!最新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第六条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招投标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
附件:陕西德源府谷能源有限公司招投标管理方法(2024年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陕西德源府谷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招投标管理,维护公司利益和规避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电网公司招标选购活动管理方法》、《国网能源公司招标选购活动管理方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招标选购工作实际,对公司原《招标管理方法》进行了修订。
其次条本方法所称的招标选购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进行的选购活动。
第三条本方法适用于公司负责组织的施工类、服务类、物资类选购的招投标工作。
第四条本方法适用于公司电厂、煤矿各部门。
第五条招标选购工作遵循公开、公允、公正和诚恳信用的原则,维护同等竞争的市场秩序。
第六条招标选购管理工作应依据集约化管理、规范运作的要求,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级组织,最大限度节约选购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其次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七条公司选购工作组织机构包括公司招投标领导小组、公司招投标办公室、评标委员会。
(一)公司招投标领导小组:成立以公司总经理为组长,副总经理为副组长,总助、副总师及支配、财务、物资、工程、监察审计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招投标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是公司招投标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
其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领导、协调和监督公司的招投标工作;监督、检查本方法的执行状况。
2.审定公司招投标的方针、原则、制度和规定等;协调和决策招投标工作的重大事项; 审定重大招投标项目的发承包方案和预中标方案。
(二)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由分管经营副总经理任主任,成员由支配经营部、财务部、承办部门、政工部相关人员组成,是招投标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支配经营部。
负责审核、发放招标文件、拟定评标专家名单、发布中标通知书、招投标标活动的组织和联络、评标专家库和合格供方库的日常管理及其他工作。
(三)评标委员会:支配经营部负责建立公司评标专家库。
招投标管理办法
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政府采购货物或者服务招的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二章政府采购方式第三条采购方式以招标采购为主,竞争性谈判采购、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等其他方式为辅。
第四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一般情况下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但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可采取邀请招标方式:(一)公开招标而无供应商投标或无合格标的;(二)公开标成本过高;(三)技术性较强,只能从有限供应商处采购;(四)经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因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采用招标采购方式不能满足时间的要求的,或经公告或者邀请,无3家以上符合投资资格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可以采取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第六条属于标准规格且价格弹性不大的采购项目,可以采取询价采购方式。
询价采购必须对比3家以上的供应商择优确定。
第七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一)采购项目只能从唯一供应商获得;(二)原采购的后续维修、扩充或零配件供应等,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三)从残疾人、慈善等机构采购;(四)采购活动涉及国家安全和保密;(五)经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招投标程序第八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应当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招标人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二)招标项目名称、编号、数量和有关情况介绍;(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方法、时间及收费金额;(四)招标开始时间、投标开始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文件送达地点等。
第九条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应当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事项.第十条市财政局或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要求,会同采购部门编制招标文件,经专家审核、采购部门确认后发布。
招投标管理办法
招投标管理办法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1. 根据《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2. 本办法的目的是规范招投标工作的管理,保证公平竞争,提高投标效率,促进招投标制度的透明度和规范化。
第二条适用范围1. 本办法适用于国有企业及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
2. 其他类型招投标工作可以参照执行。
第二章招标程序第三条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发布1. 招标人应根据项目需求,编制招标文件,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要求进行审核和公示。
2. 招标文件应包括项目背景、招标范围、要求和标准、投标人资格条件、投标文件要求等内容。
第四条招标公告的发布1. 招标人应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明确招标启事的内容。
2. 招标公告应包括招标人的基本信息、项目背景、项目要求和标准、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投标截止日期等信息。
第五条投标文件的递交和开标1.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准备完整的投标文件,并按规定时间递交给招标人。
2. 招标人应按照规定时间和地点进行开标,邀请相关的监督机构和投标人代表参加。
第三章投标评审第六条投标文件的评审标准1. 投标文件的评审标准应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并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
2. 评审标准应包括技术方案的合理性、价格的合理性、投标人的资质和经验等。
第七条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1. 评标委员会由多名专业人员组成,包括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
2. 评标委员会的职责包括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定中标人、编制评标报告等。
第四章中标和合同签订第八条中标结果的公示1. 中标结果应由招标人在指定的媒体上公示,并通知所有参与投标的投标人。
2. 中标公示应包括中标人的基本信息、中标金额、中标理由等。
第九条中标和合同签订1.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和相关法律法规签订合同。
2. 合同应明确项目的具体要求、期限、支付方式等。
第五章其他事项第十条争议解决1. 各方应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解决招投标过程中的争议。
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工程建设、货物采购、服务提供等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范围和规模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达到一定规模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
具体规模和标准由国家或地方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五条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当事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进行招标。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六条国家及地方有关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
第四章招标程序第八条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清晰、明确,不得含有歧视性条款。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在指定的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或邀请书,公告或邀请书应当载明项目的基本情况、招标条件、投标人资格要求、报名时间、报名地点等内容。
第五章投标程序第十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一条投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投标文件送达招标人指定的地点,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将不予受理。
第六章评标标准第十二条评标应当遵循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确保评标活动的公正、科学。
第十三条评标委员会应当由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评标纪律,客观、公正地履行评标职责。
第七章合同管理第十四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完整版)招投标管理办法本月修正版
(完整版)招投标管理办法(完整版)招投标管理办法一、总则本招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是为规范招投标活动,保障公平竞争,提高投标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招投标工作顺利进行而制定。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需要进行招投标的单位和个人。
三、招标人的义务1. 招标人应当依法组织招标活动,确保招标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2. 招标人应当制定招标文件,明确招标条件、评标标准和投标截止时间等信息。
3. 招标人应当及时回复潜在投标人的询问,并对问题进行公开回复。
4. 招标人应当组织开标和评标工作,确保所有投标人的权益得到保障。
5. 招标人应当及时招标结果,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四、投标人的义务1.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如实填写投标文件,并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
2. 投标人应当严格遵守招标文件的规定,不得违反投标限制、暗箱操作等行为。
3. 投标人应当及时向招标人提出询问,并保持合法合理的竞争行为。
4. 投标人应当保证投标文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私自修改或删除内容。
5. 投标人应当积极参加开标和评标过程,配合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的工作。
五、评标标准1. 评标标准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性质和特点确定,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告知投标人。
2. 评标标准应当公平、公正、科学,并与招标项目的要求相匹配。
3. 评标标准应当使各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有充分的机会展示自己的优势和竞争力。
六、中标和签约1. 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并及时发出中标通知书。
2. 中标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并履行合同义务。
3. 中标人应当保证中标后的项目质量和进度,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关责任。
七、争议解决1. 招标人和投标人之间的争议应当通过协商解决,如不能协商解决,可以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仲裁。
2. 仲裁裁决对各方具有约束力。
八、附则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以上是招投标管理办法的完整内容,详情请遵循相关规定执行。
(完整版)招投标管理办法
(完整版)招投标管理办法一、引言二、适用范围本招投标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需要进行招投标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采购、企业采购等。
三、招标流程1. 招标准备阶段1. 制定招标文件根据项目的需求和招标规则,制定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技术规格书等。
2. 审核招标文件由招标文件审查小组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核,确保招标文件的合规性和完整性。
3. 发布招标公告通过适当的媒体发布招标公告,向潜在投标人传达招标信息,并确保公告的时限和范围。
2. 投标阶段1. 发放招标文件向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
2. 投标准备投标人进行招标文件的阅读和理解,准备需要提交的投标文件。
3. 递交投标文件投标人将投标文件按时递交至指定地点。
3. 评标阶段1. 评标准备评标委员会成员根据招标文件评审标准进行评标准备工作,包括评标指标的确定、评标流程的安排等。
2. 评标过程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准则,对所有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按照得分高低排序,确定中标候选人。
3. 中标候选人确认评标委员会公布中标候选人的评标得分,并与中标候选人进行沟通和确认。
4. 结果公示公布中标信息,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
4. 中标阶段1. 中标通知与中标候选人签订中标通知书,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2. 履约保证金中标候选人需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供履约保证金。
3. 合同签订与中标候选人签订正式合同,明确合同的履行、支付等要求。
四、其他规定1. 保密工作所有与招投标相关的信息都应当严格保密,任何人不得泄露招标信息。
2. 违约责任对于违约行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3. 诉讼解决对于可能发生的争议,各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如无法协商,将诉诸于法律途径。
五、附则本招投标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执行,并不断完善和优化。
如对本办法有任何疑问或建议,请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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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管理办法一、目的本着集团公司利益最大化和为项目服务的原则,在保障产品和服务的标准、效能、质量和时间的前提下,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充分利用市场竞争机制,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适用范围及组织原则1、适用范围适用于集团公司开发项目全过程的招投标管理工作。
包括但不限于金额超过30万元的总承包、专业分包、监理、设计等。
因特殊情况不具备招投标条件的,需总经理/常务副总批准后另议执行。
设备、材料采购等的招投标管理办法参照本办法执行,具体详见《设备、材料采购管理办法》。
物业公司维修工程、材料及设备采购参照本办法执行。
集团公司其它业务的招投标工程参照本办法执行。
发包方式:甲方直接发包、甲方指定分包(供货)、甲方供货。
招标形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定向议标。
2、组织原则由项目部组织各部门实施招投标工作,将招标结果经总经理/常务副总审批后,报董事长批准,由执行部门进行实施。
评标小组的人员构成为:总经理/常务副总、主管副总、总工程师、项目部、规划设计部、工程技术部、合同预算部、财务部、经贸公司等,成员应为5人以上单数。
具体成员由项目部负责组织,经批准后执行。
三、招标工作职责1、总经理/常务副总:负责批准项目招标工作计划、批准成立评标小组、监督招标工作实施、批准招标结果。
2、主管副总:是公司招投标工作的总负责人,负责组织各项招投标工作的实施。
3、总工程师:负责主持项目招标计划的编制、产品标准的制定,配合主管副总完成招标工作,监督有关部门落实相关工作的计划执行。
4、项目部:负责编制项目招标计划和范围,提供招标所需的项目资料并根据项目招标性质审核招标文件,组织投标单位的资质预审、考察并完成考察报告,协助相关部门进行招标答疑,负责审核投标文件中有关施工组织设计的评审,审核招投标工作中有关工程的施工技术、质量要求等内容,负责主办或协助合同谈判工作。
5、规划设计部及工程技术部:负责招标工作中的产品标准文件编制(包括招标工程范围和施工分界的界定、工艺参数的确定等),参与招标考察工作,提供招标过程中的技术规范及施工图纸,协调技术答疑和技术标的评议。
6、合同预算部:制定工程类项目的招标程序并组织实施,具体工作包括:发布招标公告,投标单位报名、投标资格预审及考察、发标、答疑、开标、评标、中标通知等工作。
负责编制招标文件,召集评标小组进行各阶段的文件会签,发送中标通知,负责组织起草合同文件及合同谈判工作。
7、经贸公司:负责材料、设备招标工作的资格预审。
负责考察、采购和供应工作,收集整理各种材料设备的市场信息、行业动态及发展趋势等信息资料,参与组织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的学习考察,以及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论证,必要时组织专家论证工作。
8、财务部:负责对投标单位资格预审中财务状况的评审,负责对招标文件中有关税费、发票、财务制度等相关内容的审核,负责对工程款支付、履约保函等内容的审核和办理。
四、工作程序1、招标计划(1)牵头部门:项目部,其它有关部门配合。
(2)项目部依据项目发展纲要,编制项目招标工作计划,经相关部门会签,报总经理/常务副总批准。
按审批后的文件实施。
(3)项目招标计划中包括以下内容:A、明确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发标、开标、评标、定标、签订合同等工作时间安排。
B、确定甲方拟直接发包、指定分包(供货)、和供货的范围和内容。
C、招标价格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总价招标、单价招标等。
各项招标应尽可能采用总价招标的形式。
D、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已定招标计划进行临时调整的,执行部门应在距发标10个工作日前,书面通知有关部门并提出修改文件。
2、评标小组:由项目部负责招集评标小组进行工作,评标小组负责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预审,审定招标文件,参加开标、评标、定标。
3、招标公告(1)项目部负责招标公告的发布工作,所有招标公告均应通过公司局域网(视具体情况,可选择社会公共网)公开发布。
项目部负责收集、整理相关的投标申请单位的信息。
(2)招标公告应注明招标工程的名称、性质、规模、地点,招标范围、投标资格条件、工程保函要求等事项。
4、招标文件(1)合同预算部编制完成招标文件后,由评标小组成员及相关部门审核并反馈意见,由合同预算部综合相关意见后,报主管副总审核后,总经理/常务副总批准后执行。
(2)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A、投标须知,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资质等级,工期要求,质量标准,现场勘查和答疑安排,投标文件编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有效期,开标的时间和地点,评标的方法,工程保函要求等内容。
B、招标工程的技术规范和施工图纸等技术文件。
C、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时,提供工程量清单。
D、投标函的格式及附录。
E、拟签订合约的主要条款。
F、工程保函格式。
G、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5、资格预审(1)由牵头部门组织,相关部门配合进行资格预审工作,投标申请人应按要求填报资格预审文件。
相关部门需注意:备选单位的资质审查对今后的工作至关重要,需严谨、认真对待。
(2)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包括资格预审申请书、申请人须知,以及需要投标申请人提供的企业资质、业绩、产品介绍、技术装备、财务状况和拟派出的项目经理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等证明材料。
(3)通过文件会审、实地考察等资格预审工作,项目部出具资格预审评定报告,选择出符合公司要求的投标单位。
6、投标单位的确定(1)投标单位的确定需经评标小组评定后,报总经理/常务副总批准。
(2)投标单位如与公司有过良好的合作经历,可直接参加投标。
(3)投标单位一般情况下不少于四家7、发标、答疑、回标、开标(1)发放标书:由合同预算部组织发放招标文件,并做好记录。
(2)答疑:由合同预算部组织有关部门及投标单位参加现场踏勘及答疑活动。
答疑的回复由:项目部、工程技术部组织负责答复图纸及技术等方面的问题,合同预算部负责答复经济方面的问题,答疑文件的汇总及分发由合同预算部负责。
(3)回标:由合同预算部组织回标的收取工作,并做好记录。
(4)开标:由合同预算部主持召开开标会,公布标书中的主要条款,包括总价、单价、数量、工期、质量标准、售后服务、让利、技术方案、施工组织设计等内容。
开标时提交的有效投标文件少于3家时,可重新组织招标。
8、评标(1)开标后,由主管副总主持评标工作。
(2)在评标过程中,应严格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办法执行。
(3)评标方法可以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综合评标法。
A、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a、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公司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b、根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的报价单位应中标。
c、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评标小组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价格调整办法,对所有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以及投标文件的商务部分作必要的价格调整。
d、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中标单位的投标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和标准,但评标小组无需对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进行价格折算。
B、综合评标法a、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项目,一般应当采取综合评标法进行评审,即由按照招标文件中所规定评价标准综合评分最高者中标。
b、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可以采取折算为货币的方法或打分的方法。
需量化的因素及其权重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
c、评标小组对各个评审因素进行量化时,应当将量化指标建立在同一基础或标准上,使各投标文件具有可比性。
9、评标报告(1)评标小组完成评标后,应由合同预算部根据评标小组意见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2)合同预算部组织评标报告的会签工作,由主管副总审核后,报总经理/常务副总批准。
(3)评标报告应记录以下内容:A、基本情况和数据表B、评标小组名单C、开标记录D、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E、废标情况说明F、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G、经评审的价格或评分一览表H、经评审的投标单位排序,推荐的中标单位名单I、签订合约前要处理、澄清的有关事宜。
10、定标:根据评标报告,由董事长确定中标单位。
11、合同签订(1)由合同预算部负责编制合同文件,并组织合同的评审会签工作。
(2)合同由合同履行部门进行评审会签,经主管副总审核后,报总经理/常务副总批准后,由合同预算部统一签署。
具体详见《合同管理办法》。
12、资料整理(1)中标结果可由合同预算部在公司局域网上公布,相关招投标资料在合同预算部保留一个月,向公司内部开放查询,一个月后按公司文档管理规定处理。
(2)合同预算部负责将招标工作中相关文件记录等资料归档,并将重要信息资料录入招标工作信息库,以便查询利用13、合同履行(1)由总经理办公室将已签定的合同文本发送各相关部门进行实施。
(2)合同签订部门应对相关部门进行合同交底。
(3)合同履行部门应按公司要求对中标单位履约情况进行评审,并将资料定期反馈至合同预算部,列入承包商信息库,以供以后招标时参考14、关于特殊情况处理(1)因不可预见的时间紧迫、行业垄断、关联合作等情况,不能采取上述招标管理办法的,可采用免招标程序。
(2)需要采用免招标程序时,应由合约履行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拟定承包商的资格预审文件,经项目部与合同预算部会签,报总工程师和主管副总审核。
报总经理/常务副总批准后,按合同审批程序执行。
(3)对于政府部门对招标工作程序有强制性规定的,按政府强制性规定执行。
五、相关文件记录1、招标计划2、资格预审资料3、投标单位名单4、招标文件5、评标小组名单6、开标记录7、中标单位投标书8、评标报告9、合同文件本办法自签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开标会议签到表2、开标记录3、评标报告附件1:开标会议签到表招标工程名称:规定送标时间:至年月日时分开标地点:说明:本表一式一份,招标人留存。
记录人:北京天正中广置业有限公司附件2:专业工程开标记录表招标人:北京天正中广置业有限公司说明:本表在开标时填写,一式一份,招标人留存。
记录人:9附件3:评标报告编号:北京天正中广置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