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附件1
关于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会计核算
关于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会计核算关于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会计核算《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21〕7号),强化了对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
而财政部新近公布的《关于中央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会计核算有关事项的通知》,分别就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中央级事业单位、执行行业会计制度的中央级事业单位以及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和制度的中央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的"财政拨款结转资金'和"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的会计核算进行了明确和规范。
为了更好地理解这两项新规,财会人员应着重把握好以下几个要点。
增设了"财政拨款结转'和"财政拨款结余'两个总账会计科目。
"财政拨款结转'科目用于核算当年支出预算已执行但尚未完成,或因故未执行,下年必需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财政拨款资金;"财政拨款结余'用于核算支出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由于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工作终止,当年剩余的财政拨款资金。
"财政拨款结转'会计科目下设置"当年财政拨款结转'和"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转'两个一级明细科目,"财政拨款结余'会计科目下设置"当年财政拨款结余'和"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余'两个一级明细科目。
"当年财政拨款结转'、"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转'、"当年财政拨款结余'和"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余'四个一级明细科目下均按照具体项目设置二级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调整"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支出'科目的明细设置。
在"财政补助收入'科目原"基本支出'明细科目下设置"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二级明细科目;原"项目支出'明细科目下按照具体项目设置二级明细科目,分别进行明细核算。
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2010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0]7号颁布时间:2010-1-18发文单位:财政部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武警总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了进一步加强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从编报2009年度中央部门预算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情况时起,中央部门即按照本办法进行核算、统计。
中央级事业单位基本支出当年未使用的财政拨款,不再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和转入事业基金,统一按本办法关于基本支出结转资金的规定执行。
对事业单位在实行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后,已转入事业基金但尚未使用的财政拨款资金,也一并纳入本办法管理。
在编报2009年度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情况时,应按规定编报事业单位基本支出当年结转和累计结转资金情况。
附件: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二○一○年一月十八日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预算和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是指与中央财政有缴拨款关系的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在预算年度内,按照财政部批复的本部门预算,当年未列支出的财政拨款资金。
第三条财政拨款结转资金(以下简称结转资金)是指当年支出预算已执行但尚未完成,或因故未执行,下年需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财政拨款资金。
财政拨款结余资金(以下简称结余资金)是指支出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由于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工作终止,当年剩余的财政拨款资金。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0.01.18•【文号】财预[2010]7号•【施行日期】2010.01.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0〕7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武警总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了进一步加强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从编报2009年度中央部门预算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情况时起,中央部门即按照本办法进行核算、统计。
中央级事业单位基本支出当年未使用的财政拨款,不再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和转入事业基金,统一按本办法关于基本支出结转资金的规定执行。
对事业单位在实行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后,已转入事业基金但尚未使用的财政拨款资金,也一并纳入本办法管理。
在编报2009年度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情况时,应按规定编报事业单位基本支出当年结转和累计结转资金情况。
附件: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二○一○年一月十八日附件: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预算和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是指与中央财政有缴拨款关系的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在预算年度内,按照财政部批复的本部门预算,当年未列支出的财政拨款资金。
财政资金结转结余管理办法
财政资金结转结余管理办法一、前言财政资金结转结余是指在预算执行过程中,预算收支不平衡产生的剩余资金,由财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
为了规范财政资金结转结余的管理,保障财政资金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制定了本《财政资金结转结余管理办法》。
二、财政资金结转结余的管理原则1. 公开透明原则:财政部门要依法公开财政资金结转结余的管理制度、资金使用情况以及监督检查结果,接受社会监督;2. 安全高效原则:财政资金结转结余的管理应确保资金安全、高效利用;3. 督促使用原则:财政部门应对结转结余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督促使用单位按照规定使用资金;4. 分级管理原则:财政资金结转结余的管理应遵循分级管理原则,确保各级财政部门有效履行管理职责;5. 清产核资原则:在结转结余管理过程中,应进行清产核资,确保每笔资金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三、财政资金结转结余的管理程序1. 结转结余预算编制:各级财政部门在年度预算编制过程中,要根据预算执行情况,编制结转结余预算,并经相关部门审议批准;2. 结转结余资金划拨:结转结余资金按照事先编制的预算,由上级财政部门划拨给下级,实现资金的流转和使用;3.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财政部门应定期对结转结余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确保资金使用符合规定和预期效果;4. 结算和清退:结转结余资金的使用单位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将剩余资金结算并清退给财政部门;5. 统计和报表:财政部门应收集和统计各级财政资金结转结余的情况,并编制相关报表,用于监督管理和决策参考。
四、财政资金结转结余的管理要求1. 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财政资金结转结余管理制度,明确各项管理要求和流程;2.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财政资金结转结余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3. 财政资金结转结余应按规定使用于财政支出项目,并优先用于项目的收尾工作和资金的流转;4.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结转结余资金的统计和报表工作,确保数据真实准确;5. 财政部门要依法公开财政资金结转结余的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中央部门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中央部门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部门结转和结余资金(以下简称结转结余资金)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结转结余资金,是指与中央财政有缴拨款关系的中央级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按照财政部批复的预算,在年度预算执行结束时,未列支出的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
第三条结转资金是指预算未全部执行或未执行,下年需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预算资金。
结余资金是指项目实施周期已结束、项目目标完成或项目提前终止,尚未列支的项目支出预算资金;因项目实施计划调整,不需要继续支出的预算资金;预算批复后连续两年未用完的预算资金。
第四条按照国库集中收付管理制度,结转结余资金包括国库集中支付结余资金和非国库集中支付结余资金。
第五条中央部门核算和统计结转结余资金,应与会计账表相关数字保持一致。
第六条按照本办法管理的结转结余资金应扣除以下两项内容:一是已支付的预付账款;二是已用于购买存货,因存货未领用等原因尚未列支的账面资金。
预付账款在以后年度收回资金,或者在以后年度因出售存货收回资金的,收回的资金应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管理。
第二章基本支出结转资金管理第七条年度预算执行结束时,尚未列支的基本支出全部作为结转资金管理,结转下年继续用于基本支出。
第八条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包括人员经费结转资金和公用经费结转资金。
第九条编制年度预算时,中央部门应充分预计和反映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并结合结转资金情况统筹安排以后年度基本支出预算。
财政部批复年初预算时一并批复部门上年底基本支出结转资金情况。
第十条部门决算批复后,决算中基本支出结转资金数与年初批复数不一致的,应以决算数据作为结转资金执行依据。
第十一条中央部门在预算执行中因增人增编需增加基本支出的,应首先通过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安排。
财政资金结转结余管理办法
财政资金结转结余管理办法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财政管理的日益完善,财政资金结转结余管理办法逐渐成为了一项重要的经济管理措施。
本文将从定义,规定要求,操作流程以及管理效益等方面,对财政资金结转结余管理办法进行论述。
一、定义财政资金结转结余管理办法指的是对财政所拥有的结转结余资金进行科学合理的管理和运用的规章制度。
这一管理办法的目的在于确保财政资金的有效使用,促进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同时提高财政运作的效率和透明度。
二、规定要求财政资金结转结余管理办法要求针对结转结余资金进行合理的划分和管理,以确保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使用效果的最大化。
具体规定要求如下:1. 结转结余资金的来源与去向必须明确清晰,并以书面形式记录,便于监督审计。
2. 结转结余资金必须用于具体的项目或者经济活动,并遵守相关法规和政策,确保合法合规性。
3. 结转结余资金的使用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4. 结转结余资金的运作必须考虑风险,合理规避操作风险,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三、操作流程财政资金结转结余管理办法的操作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结转结余计划编制:财政部门根据财政收入和支出情况,制定结转结余计划,明确结余资金的额度和用途。
2. 结转结余资金划拨:财政部门根据计划,将结转结余资金划拨给相应的项目或部门,确保资金的按需分配。
3. 结转结余资金使用审批:接受资金划拨的项目或部门需要进行资金使用申请,并经过相应审批程序,确保经费的合理使用。
4. 结转结余资金监督审计:财政部门以及其他监管机构对结转结余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计,以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性。
5. 结转结余资金效果评估:根据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效果,进行结转结余资金的效果评估,为后续管理提供参考。
四、管理效益财政资金结转结余管理办法的实施可以带来以下管理效益:1. 提高资金管理效率:通过科学规范的管理流程,可以确保资金的优化配置和高效使用,提高财政资源的利用效果。
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为加强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财政结余结转资金,是指在预算年度结束后,未使用完毕或未执行完毕的财政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结余结转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结余结转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结余结转资金等。
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依法依规、统筹安排、规范管理、注重绩效的原则,确保资金安全、合理、有效使用。
二、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的分类和认定(一)财政结余资金财政结余资金是指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预算收入实际完成数扣除预算支出和结转资金后剩余的资金。
(二)财政结转资金财政结转资金是指预算安排的项目支出,在预算年度内未执行完毕,需要在下一年度继续安排使用的资金。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进行准确分类和认定。
三、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的清理财政部门应当定期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进行清理,清理的范围包括本级财政安排的资金和上级财政补助的资金。
清理工作应当重点关注以下方面:1、项目是否已经完成或终止,如已完成或终止,相应的资金应当作为结余资金处理。
2、项目进展缓慢或长期未执行的,应当分析原因,对确无必要继续实施的项目,收回资金统筹安排。
3、对于超过规定期限仍未使用的结转资金,应当予以收回。
四、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的收回和统筹使用(一)收回对于经清理认定的财政结余资金和超过规定期限的结转资金,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收回。
(二)统筹使用收回的财政结余结转资金,应当按照以下原则统筹使用:1、优先用于保障民生等重点领域的支出。
2、用于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以应对未来可能出现的财政收支缺口。
3、用于支持经济社会发展的急需项目。
财政部门在统筹安排使用资金时,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并接受监督。
五、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的预算编制在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时,应当充分考虑上一年度的财政结余结转资金情况。
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在财政运作中,有时会发生财政结余的情况。
为了合理、高效地管理这些结余资金,制定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办法,以确保资金安全、稳健运作,推动经济发展。
二、资金来源1. 财政结余资金来源主要包括政府预算执行中出现的财政收入超过支出的情况,以及其他财政活动中产生的结余资金。
2. 财政结余资金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合理归类,并纳入结转管理范围。
三、资金管理1. 财政结余结转资金应当设立专户,确保独立、安全管理。
专户账户应当设置有关密码保护、签章验证等安全措施。
2. 资金管理应当遵循规范的财务制度,建立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确保资金流向清晰、透明。
3. 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的使用应按照财政预算程序和相关规定进行,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
4. 在资金管理过程中,应当加强监督和内部控制,防范财务风险,确保资金安全。
四、资金运用1. 财政结余结转资金可以用于经济建设、社会事业、民生保障等方面,以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2. 资金运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科学规划和合理配置,确保资金的有效利用和投资的收益。
3. 在资金运用过程中,应当注重风险管理,加强对投资项目的评估和监测,及时调整运作策略,确保资金运作的安全性和收益性。
五、财务监督1.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效益性。
2. 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3. 社会各界应当积极参与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的监督,通过舆论监督、公开透明等方式推动资金管理的公正与公开。
六、违规处理对于违反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办法的行为,依法进行追责和处理。
如有财政损失或其他损害,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七、附则本办法由财政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结语通过制定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办法,可以规范和高效管理财政结余资金,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结余资金是指同各级财政有缴拨款关系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在预算年度结束时~尚未列支出的财政拨款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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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部门是指与中央财政有缴拨款关系的中央级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结转结余资金是指按照财政部批复的部门预算~在年度预算执行结束时~未列支出的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
第四条中央部门结转资金是指预算未全部执行或未执行~下年需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预算资金。
中央部门结转资金包括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和项目支出结转资金。
第五条中央部门结余资金是指项目实施周期已结束、项目目标完成或项目提前终止~尚未列支的项目支出预算资金;因项目实施计划调整~不需要继续支出的预算资金;8预算批复后连续两年未用完的预算资金。
第六条中央部门统计结转结余资金~应以单位会计账表相关数字为基础~并保持一致。
第七条中央部门结转结余资金应扣除以下两项资金:一是已支付的预付账款;二是已用于购买存货~因存货未领用等原因尚未列支出的账面资金。
第八条预付账款在以后年度收回资金~或出售存货收回资金的~收回的资金应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管理。
第二章基本支出结转资金管理第九条中央部门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包括人员经费结转资金和日常公用经费结转资金。
第十条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原则上结转下年继续用于基本支出。
第十一条编制年度预算时~中央部门应充分预计和反映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并结合结转资金情况统筹安排以后年度基本支出预算。
第十二条财政部在批复部门年初预算时一并批复部门上年底基本支出结转资金情况。
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
关于中央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会计核算有关事项的通知财会[2010]5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武警总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了进一步规范中央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会计处理,提供真实、准确的相关会计信息,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0]7号)等有关规定,现对上述单位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会计核算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中央级事业单位的相关规定(一)相关会计科目及明细科目和备查账簿的设置。
1.增设“304 财政拨款结转”一级会计科目及相关明细科目。
增设“304 财政拨款结转”科目及相关明细科目,核算年末中央级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财政拨款结转数额。
“财政拨款结转”一级会计科目下设置“当年财政拨款结转”和“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转”两个一级明细科目,分别核算年末事业单位的当年财政拨款结转和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转资金数额。
“当年财政拨款结转”和“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转”两个一级明细科目下均设置“基本支出结转”和“项目支出结转”两个二级明细科目,分别核算年末事业单位当年财政拨款结转和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转中的基本支出结转和项目支出结转资金数额;“基本支出结转”二级明细科目下设置“人员经费结转”和“日常公用经费结转”两个三级明细科目,“项目支出结转”二级明细科目下按照具体项目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2.增设“305 财政拨款结余”一级会计科目及相关明细科目。
增设“305 财政拨款结余”一级会计科目及相关明细科目,核算年末事业单位的财政拨款结余数额。
“财政拨款结余”一级会计科目下设置“当年财政拨款结余”和“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余”两个一级明细科目,分别核算年末事业单位的当年财政拨款结余和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余资金数额。
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
上报表与确认表区别:不确认不使用结转或结余、
也未产生结转或结余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过滤当 年收=当年支)
举例说明动用结余
2010年度财政拨款基本支出结转和结余资金录入表
填报单位: 单位:万元
当年实际支出 科目名称 (项目) 项目代 码 项目 单位 自 止 小 计 结 转 结 余 预 算 数 使用以前年度 结转和结余资 金 小 计 结 转 结 余
备注
合 计
当年 财政 拨款 支出
小 计
结 转
结 余
小 计
结 转
谢谢
项目支出结转 89.6%
一、《办法》修订的必要性
完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加强部门预算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需要 强化部门主体责任,规范财务管理 增强预算执行透明度,取得各界理解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七章,三十条 第一章《总则》共五条 第二章《结转资金的管理》共五条 第三章《结余资金的管理》共七条 第四章《减少结转和消化结余资金的措施》共三 条 第五章《预算编制阶段结转和结余资金的安排使 用》共两条 第六章《结转和结余资金的报送及确认》共三条 第七章《附则》共五条
第四章《减少结转和消化结余 资金的措施》
共三条 《办法》规定:中央部门应及时提出调减当年预算或调 整用于本部门执行中新增的重要支出的建议,报财政 部审批。 对经财政部审核调减的部门预算资金,全部收回中央总 预算; 对当年及以前年度预算安排的部门预算资金,因特殊原 因已无法支出或已不需要支出的,或其他原因需要收 回的,财政部可以商中央部门后通过调减当年部门预 算、调减国库集中支付结余或专项缴库等方式,将资 金收回中央总预算。
财政资金结转结余管理办法
财政资金结转结余管理办法财政资金结转结余管理办法是指政府机构对财政资金结余进行管理和使用的规范性文件。
其主要目的是明确财政资金结余的管理原则、程序和要求,确保合理、规范、高效地运用财政资金。
财政资金结转结余管理办法包括以下要点:1. 结余管理原则:财政资金结余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合法的原则,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稳定和增值。
2. 结余管理程序:财政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财政部门的要求,合理安排资金结余的使用和管理程序,包括结余的申报、审批、分配、核算等环节。
3. 结余的使用范围:财政资金结余应合理用于公共服务、社会事业、基础设施建设等符合国家政策和发展需要的领域,不得用于违法违规用途。
4. 结余的管理对象:财政资金结余的管理对象包括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公用经费单位等。
各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结余的管理、使用和报告,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扩展和深入分析:财政资金结转结余管理办法的制定和执行对于财政资金的合理运用和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它可以保证财政资金的安全和稳定性。
通过明确的管理程序和要求,可以防止财政资金结余的滥用和浪费,确保资金的有效利用和增值,提高财政的效益和建设质量。
其次,财政资金结转结余管理办法可以促进公平公正的运用财政资金。
结余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财政资源的合理分配和使用,避免资金的偏向或滥用,促进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此外,财政资金结余管理办法还可以加强财政部门对财政资金的监督和审计。
财政部门可以通过对资金结余的申报、审批、分配等环节的监督,确保其合规性和合法性,防止财政资金的违规操作和滥用,提高财政管理的透明度和效能。
需要注意的是,财政资金结转结余管理办法的制定应注重实践和经验,结合不同地区和领域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此外,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机构和单位的培训和指导,提高他们对财政资金结余管理办法的理解和执行力度,确保政策的有效实施。
总而言之,财政资金结转结余管理办法的制定和执行对于财政资金的合理管理和使用至关重要。
财政资金结转结余管理办法
财政资金结转结余管理办法1. 引言财政资金的合理利用和管理是保障公共财政运行顺利的重要环节。
在财政预算执行完毕后,往往会出现一定的结转结余情况。
为了有效管理这些结余资金,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财政资金结转结余管理办法至关重要。
2. 财政资金结余的性质和目的财政资金结余是指在财政预算执行后,出现预算收入超过支出导致的剩余资金。
其性质是一种公共财富,既需要合理利用,又需要妥善管理。
财政资金结余的目的主要包括:确保财政平稳运行、提高财政效益、保障公共服务供给、维护经济社会稳定。
3. 财政资金结转结余管理的原则(1)按程序进行。
结余管理应符合财政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遵循预算编制、执行、管理的基本程序。
(2)科学合理利用。
结余资金应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合理配置,重点优先支持国家战略和重点领域的项目和活动。
(3)风险控制。
结余管理要加强风险防控,确保资金安全,防范财政风险。
(4)依法合规。
结余管理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性。
4. 财政资金结余管理的主要措施(1)定期审核。
各级财政部门应对结余资金进行定期审核,确保结余资金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合理分类。
根据不同类型的结余资金,实行分类管理,确保各项资金得到科学合理利用。
(3)强化监督。
加强对结余资金使用及流向的监督,及时进行风险评估和预警,确保结余资金的安全稳健。
(4)加强信息化建设。
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对结余资金的实时监控,提高管理效率和透明度。
5. 财政资金结余管理的效果(1)促进财政支出的合理化。
通过结余资金的合理利用,可以增加对重点项目的投入,提高财政资源配置的效率。
(2)增强财政管理的灵活性。
结余资金的存在可以有效应对突发事件和紧急需求,提高财政管理的应变能力。
(3)提升财政服务水平。
通过对结余资金的科学管理,可以加大对公共服务领域的支持力度,提升财政服务水平,改善民生。
结语财政资金结转结余管理办法是保障财政稳定运行和提高财政效益的必要举措。
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办法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各级财政部门的财政结余逐年增加。
为了更好地管理财政结余,充分发挥其作用,如何规范化使用财政结余已经成为一项非常紧迫的问题。
因此,国家出台了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办法。
本文将就该管理办法进行深入探讨。
一、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的概念财政结余是指各级财政部门在执行预算过程中,因各种原因实际收入超过实际支出的资金余额。
财政结余结转资金是指在实际执行中,本年度保留的结余与下一年度预算相对应的资金,属于各级财政部门的重要收支平衡工具。
二、管理办法的制定背景和意义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的管理办法在全国范围内制定,是为了更好地规范各级财政部门的结余资金管理,合理规划好使用财政结余,建立健全财政结余资金管理制度,保证财政资源合理利用,防止滥用财政结余等问题。
三、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原则1. 合理性原则。
各级财政部门只能将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用于其权责范围内、预算支持的合理开支和支撑经济社会发展。
不能将资金用于违法占用、协调性支出和其他不合规或不合理的方面。
2. 安全性原则。
对于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的安全性意味着要建立健全资金保管监管意识,要建立健全资金的监管制度,加强监督力度,及时发现和解决资金管理中的问题和风险。
3. 透明度原则。
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需要建立透明度,使公众能够到达相关信息,增强公众信任感,提高财政管理水平,防止经济损失。
四、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重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的管理重点是对财政结余资金的监管和使用。
新的管理方式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包括设立资金管理中心、建立审批、核实、监控的多重管理制度等,在建立管理中心后,根据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合理和有效的结转管理。
五、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具体操作在实践中,实现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的管理需要执行以下步骤:1. 首先,必须设立管理机构,并严格制定管理规章制度。
2. 再者,需要建立以资金管理为主体的管理制度,包括资金流程管理、出入管理、账务管理、报告实时管理等多方面的内容。
财政资金结转结余管理办法
财政资金结转结余管理办法财政资金结转结余是指财政部门在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按照法定程序将当年未使用或结余的资金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的行为。
为了规范财政资金结转结余的管理,保证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规范性,制定了财政资金结转结余管理办法。
一、结转结余的基本原则1. 合法合规:结转结余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性。
2. 预算执行:结转结余应基于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确保结余资金的合理性和来源的真实性。
3. 严谨审慎:对于结余资金的使用,必须进行严谨审慎的考虑,确保使用的合理性和高效性。
4. 公开透明:结转结余的决策和使用都应当进行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二、结转结余的程序1. 结余计算:年度结束后,财政部门应根据预算执行情况,计算出当年度的结转结余金额。
2. 申报报备:财政部门应将结转结余计算结果报备上级主管部门,并按照规定时间节点进行申报报备。
3. 决策审批:上级主管部门在收到财政部门的结转结余申报后,进行审查和决策,并下发批复文件。
4. 登记备案:财政部门应将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进行登记备案,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
三、结转结余的使用1. 合理安排:使用结转结余资金应当充分考虑当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结合未来年度的资金需求,进行合理安排。
2. 优先用于公共利益:结转结余资金应优先用于满足社会公共利益和民生需求,确保资金的最大化利用价值。
3. 严格监管:结转结余资金使用应进行严格监管,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规范性。
4. 公开公示:结转结余资金的使用情况应进行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结转结余的监督与评估1. 内部监督:财政部门应加强对结转结余资金使用的内部监督,建立健全资金使用制度和流程,确保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和合法性。
2. 外部监督:社会各界应积极参与对结转结余资金使用的外部监督,通过举报、投诉等渠道,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
3. 定期评估:财政部门应定期对结转结余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和改进。
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为确保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财政部门、预算单位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
二、定义与分类1. 结转资金:指预算单位在预算年度内,已批准支出预算但未支出的资金。
2. 结余资金:指预算单位在预算年度内,收入预算未执行完毕形成的资金。
3. 结转和结余资金分为以下两类:(1)可结转资金:指预算单位在预算年度内,因项目进度、采购周期等原因,确需跨年度执行的资金。
(2)不可结转资金:指预算单位在预算年度内,因政策调整、项目取消等原因,不再执行的资金。
三、结转资金管理1. 预算单位应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加强项目进度管理,合理预计结转资金。
2. 预算单位应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提出结转资金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纳入下一年度预算执行。
3. 结转资金使用应严格按照原批准的预算项目、用途和金额执行。
四、结余资金管理1. 预算单位应在年度终了后,对结余资金进行清理、核实。
2. 结余资金原则上应全部上缴财政,由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使用。
3. 预算单位确需留用部分结余资金的,应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可用于下一年度同类项目支出。
五、监督检查1. 财政部门应加强对预算单位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2. 预算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结转和结余资金使用,确保资金安全、合规。
六、责任追究1. 预算单位在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中,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2. 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各级财政部门、预算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3. 本办法解释权归财政部门。
八、结转资金的审批与使用1. 预算单位在申请结转资金时,应提供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包括资金用途、预期效果、时间安排等。
财政部关于中央预算单位财政拨款结余资金归集调整及会计核算等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中央预算单位财政拨款结余资金归集调整及会计核算等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8.11.18•【文号】财库[2008]78号•【施行日期】2008.11.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财政部关于中央预算单位财政拨款结余资金归集调整及会计核算等事项的通知(财库[2008]78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为了进一步加强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的管理,规范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的使用,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06]489号)、《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及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现对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的归集调整与会计核算等事项通知如下:一、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的归集调整主体和处理方式中央部门是财政拨款结余资金归集和调整的主体。
统筹使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实行分类管理,按照以下方式处理:(一)主管部门直接归集调整结余资金。
对于结存于实有资金账户且在不同预算单位之间调整使用的,采取由主管部门负责归集调整并转拨资金的方式处理,即调出资金单位向主管部门上交结余资金,主管部门收到下属单位上交的结余资金,核对无误后向调入资金单位转拨。
(二)主管部门统一调整用款计划。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财政拨款结余资金在不同预算单位之间,在同一单位不同功能分类科目之间,以及财政直接支付结余在同一单位同一功能分类科目下不同项目之间调整使用的,采取由主管部门汇总上报调整用款计划的方式处理。
(三)预算单位直接调整账务。
对于结存于实有资金账户且在同一预算单位内调整使用,或结存于同一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且在同一功能科目下的不同项目之间调整使用的,采取直接调整账务的方式处理。
二、有关会计科目的设置在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中分别增设“405财政调剂收入”、“420财政调剂收入”一级会计科目,核算预算单位收到财政部批准统筹使用的财政拨款结余资金,并设置“调剂基本支出经费收入”和“调剂项目支出经费收入”两个二级明细科目,分别核算收到调剂使用的基本支出结余资金和项目支出净结余资金。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规范2009年度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部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规范2009年度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部门决算填报口径的通知
【法规类别】预算管理
【发文字号】财办库[2010]8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
【发布日期】2010.01.26
【实施日期】2010.01.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规范2009年度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部门决算填报口径的
通知
(财办库[2010]8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财务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财务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全国政协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高法院行装局,高检院计财局,各民主党派中央财务部门,有关人民团体财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落实《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0]7号)有关规定,规范2009年度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部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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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农业会计》
【年(卷),期】2005(000)005
【摘要】为进一步深化部门预算改革,规范和加强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部制定了《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总页数】2页(P28-2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
【相关文献】
1.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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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J],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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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中央预算单位财政拨款结余资金归集调整及会计核算等事
财政部关于中央预算单位财政拨款结余资金归集调整及会计
核算等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预算管理
【发文字号】财库[2008]78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
【发布日期】2008.11.18
【实施日期】2008.11.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关于中央预算单位财政拨款结余资金归集调整及会计核算等事项的通知
(财库[2008]78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
为了进一步加强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的管理,规范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的使用,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06]489号)、《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及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现对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的归集调整与会计核算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的归集调整主体和处理方式
中央部门是财政拨款结余资金归集和调整的主体。
统筹使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实行分类
管理,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主管部门直接归集调整结余资金。
对于结存于实有资金账户且在不同预算单位之间调整使用的,采取由主管部门负责归集调整并转拨资金的方式处理,即调出资金单位向主管部门上交结余资金,主管部门收到下属单位上交的结余资金,核对无误后向调入资金单位转拨。
(二)主管部门统一调整用款计划。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财政拨款结余资金在不同预算单位之间,在同一单位不同功能分类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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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年至××××年源自自××××年至××××年自××××年至××××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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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支出小计 项目支出小计 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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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1:
20××年度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情况表
编制单位: 单位:万元
20××年度 截至上年年底累计结转和结余资金 当年实际支出 科目编码 科目名称(项目) 项目代码 项目单位 预算批复年份 预算数 小计 结转 结余 合计 当年财政拨款 支出 使用以前年度结转和结余资金 小计 小计 类 款 项 科目名称 基本支出 人员经费 日常公用经费 项目支出 项目1 项目2 项目3 项目4 项目5 …… …… 科目名称 基本支出 人员经费 日常公用经费 项目支出 …… …… …… …… …… -- -- -- -- -- --
自××××年至××××年
截至20××年底累计结转和结余资金 当年形成结转和结余资金 金额 是否 建设 性资 金 结转资 金产生 原因 备注 (财政批准动用结转和结余 资金的文件号等)
结转
结转
11
结余
12 13=14+16 =7-9 14
其中: 暂付款
15
结余
小计
结转
其中: 暂付款
19
结余
栏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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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