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危险作业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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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作业管理安全管理制度

危险作业管理安全管理制度

危险作业管理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危险作业管理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员工安全和健康,提高危险作业管理水平,减少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危险作业的单位和员工。

第三条危险作业,是指因特殊的施工条件、特殊的作业环境和特殊的作业对象而需要特别注意安全保护的作业行为。

第四条本制度内容包括危险作业的管理、安全防护、操作规程、事故应急处理和责任追究等。

第五条所有从事危险作业的单位和员工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的规定,严禁违章操作。

第六条危险作业的管理和安全保护是每个员工的责任,任何单位和员工都有权利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七条对于违反本制度的单位和员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八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第九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章危险作业管理第十条危险作业管理应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相关部门负责具体的危险作业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每个部门必须制定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并按照要求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危险作业管理制度的内容包括:作业前的准备工作、作业中的安全管理和作业后的清理工作。

第十三条危险作业管理部门负责对危险作业进行风险评估,确定危险作业的级别,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四条所有从事危险作业的员工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持有相关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五条危险作业管理部门以及岗位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危险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始终保持警惕,确保安全。

第十六条所有的危险作业都必须有详细的作业指导书,包括操作步骤、安全注意事项、应急预案等内容。

第十七条危险作业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危险作业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确保危险作业的安全。

第十八条对于危险作业中的事故隐患,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排除隐患后方可继续作业。

第十九条对于严重的危险作业事故隐患,必须上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并进行全面排查和整改。

第二十条危险作业管理部门必须建立健全的危险作业档案,记录每一次危险作业的情况和问题,并留存至少五年。

危险作业管理规定

危险作业管理规定

危险作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作业的管理,防止事故的发生,保护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危险作业的员工和相关管理人员。

第三条危险作业是指具有一定危险性和风险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高空作业、爆破作业、有害物质操作、电气作业等。

第四条危险作业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注重预防和控制,依法依规进行。

第五条公司应设立专门的危险作业管理部门,负责危险作业的计划、组织、监督和评估等工作。

第二章危险作业管理的基本要求第六条危险作业应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包括对作业环境、作业设备、人员技能等方面的评估。

第七条在进行危险作业前,必须制定详细的作业方案,明确作业目标、作业步骤、安全措施等。

第八条对从事危险作业的员工必须进行全面的培训,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知识、操作技能等。

第九条在危险作业现场必须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并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

第十条在进行危险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不得擅自改动或忽略安全措施。

第三章危险作业的具体管理措施第十一条高空作业的管理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必须有完备的安全设施和防护措施,并严格要求员工佩戴安全帽和坠落防护装备。

第十二条爆破作业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并按照爆破设计方案进行操作,严禁私自进行爆破作业。

第十三条有害物质操作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格控制有害物质的存储、使用和处理,确保作业过程中不对员工和环境造成危害。

第十四条电气作业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严格要求员工使用绝缘工具和佩戴绝缘手套,禁止擅自改动电气设备。

第十五条对于其他危险作业,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确保作业安全进行。

第四章监督和评估第十六条监督部门应定期检查危险作业的管理情况,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

第十七条对危险作业进行事故调查和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及时修订和完善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对于危险作业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体检,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罚,严重者追究刑事责任。

7第十三章 危险作业管理规定

7第十三章  危险作业管理规定

第十三章危险作业管理规定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保障员工人身与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在本制度的基础上,根据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的危险作业范围主要包括:爆破或有爆炸危险的作业、有中毒或窒息危险的作业、带电作业、大型设备设施吊装作业、在禁火区内或忌火器物进行明火或易燃作业、拆除工程、悬空作业、有限空间作业、水上水下作业以及符合本定义的其他作业。

第二节危险作业的识别与预控管理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生产经营全周期可能存在的危险作业进行识别,建立《危险作业清单》。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生产经营进展,对将要进行的危险作业提前进行预控管理,编制并审核审批危险作业安全专项方案和《危险作业安全监护卡》。

《危险作业监护卡》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监护人的主要职责,具体做到“八个到位”:风险识别到位、作业申请审批到位、安全措施到位、劳动保护到位、安全质量到位、现场监护到位、行使权利到位、清理现场到位;(二)监护人主要确认内容:人员准备、资料准备、现场准备、现场作业及其他方面。

第三节危险作业的资质与身体条件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选择具备以下条件的作业人员从事危险作业:(一)经专项培训合格;属于特种作业的,应持证上岗;(二)应年满18岁,身体状况良好。

患有作业禁忌症、生理缺陷的人员不宜从事危险作业;(三)饮酒后、精神不振时不得从事危险作业。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选择的危险作业监护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一定的技术素质及施工经验,熟知危险作业安全管理要求;(二)应当经过专项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监护资格,并掌握监护职责和权限;(三)应当掌握被监护对象的作业内容、作业范围和危险作业安全专项方案,能够掌握危险作业的主要危险点,并具备一定的应急救援技能。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危险作业的,应在作业前与委托方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规定(3篇)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危险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矿山开采,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建筑施工,特种设备使用,爆破作业,电力作业,金属冶炼,有限空间作业等。

第三条危险作业安全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综合治理,责任到人;(三)科技兴安,持续改进;(四)依法管理,强化监督。

第四条危险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到实处。

第五条危险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危险作业许可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应急救援制度等。

第六条危险作业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投入,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设备,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七条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作业安全管理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危险作业许可第八条从事危险作业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危险作业许可证。

第九条危险作业许可证的申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二)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三)有合格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四)有完善的事故应急预案。

第十条危险作业许可证的申请、审批和颁发程序如下:(一)申请人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审查;(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审查结果,决定是否颁发危险作业许可证。

第十一条危险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

有效期届满前,许可证持证人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延期。

第三章安全操作规程第十二条危险作业单位应当根据危险作业的性质和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作业的管理,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制定本《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危险作业的公司员工和外来承包商等相关人员。

第三条危险作业是指在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引发伤害、事故或疾病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高空作业、高温作业、有毒有害作业等。

第二章危险作业管理机构第四条公司应设立专门的危险作业管理机构,负责危险作业的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制定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危险作业操作规程、风险评估、事故调查和应急处置等。

第五条危险作业管理机构应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具有丰富的危险作业管理经验,能够及时处置和应对各种突发情况。

第六条危险作业管理机构应定期召开会议,对危险作业的管理情况进行评估和总结,及时调整和完善管理制度。

第三章危险作业管理制度第七条公司应制定完善的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包括危险作业操作规程、风险评估、安全措施、职责分工、培训等内容。

第八条危险作业操作规程应具体明确危险作业的操作流程、安全要求、紧急处理措施等,确保作业人员能够正确、规范地进行危险作业。

第九条风险评估是危险作业管理的重要环节,应根据作业环境、作业对象、作业方式等因素进行科学评估,确定危险作业的危险程度和可能发生的风险。

第十条安全措施是保障危险作业安全的关键,应严格执行作业人员的个人防护措施,确保危险作业的安全可控。

第十一条公司应明确危险作业管理人员的职责分工,确保各岗位人员能够按照规定履行职责,协同合作,提高危险作业管理的效果。

第十二条公司应定期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使其能够正确、规范地进行危险作业。

第四章危险作业的风险评估和管控第十三条危险作业的风险评估应考虑作业环境、作业对象、作业方式等因素,综合评估危险作业的危险程度和可能发生的风险。

第十四条风险评估的结果应根据危险程度和紧急程度进行分类,确定不同等级的风险管理措施,确保危险作业的安全。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和企业的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涉及危险作业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危险作业包括但不限于高处作业、动火作业、有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作业等。

第四条危险作业必须遵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作业安全。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五条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本制度,并对危险作业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危险作业单位应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指定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

第七条危险作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作业安全负全面责任,应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

第八条危险作业人员应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掌握相关安全知识和技能,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第三章作业许可与审批第九条危险作业前,必须办理作业许可手续,未经许可不得进行危险作业。

第十条危险作业许可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作业内容、作业地点、作业时间、作业单位、作业人员、作业安全措施等。

第十一条危险作业许可申请由作业单位提出,经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审批通过的危险作业许可申请,应明确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和应急处置措施。

第四章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第十三条危险作业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四条危险作业现场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和应急救援设备,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第十五条危险作业现场应设置专人监护,负责现场的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六条危险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应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不得违章操作或冒险作业。

第五章监督与考核第十七条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危险作业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罚款、停工整顿等处罚。

第十九条对在危险作业中表现突出、安全措施得当的单位和个人,公司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2023年高空安全危险作业管理规定

2023年高空安全危险作业管理规定

2023年高空安全危险作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高空安全危险作业的管理,保障从事高空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劳动法》、《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从事高空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工业企事业单位、施工单位、维修单位等。

第三条定义1.高空作业:指在高处进行的、需要使用梯子、脚手架、吊篮、登高工具等进行的作业活动。

2.从事高空作业的人员:指直接参与高空作业活动的人员,包括作业人员、监护人员等。

3.高空安全危险作业:指在高空作业中存在安全风险和危险因素的作业活动。

第二章高空作业的组织与管理第四条高空作业计划1.从事高空作业的单位应编制详细的高空作业计划,包括作业时间、地点、作业内容、作业人员、安全措施等。

2.高空作业计划应提前报备相关部门,并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作业人员的资质和培训1.从事高空作业的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

2.高空作业人员应经过岗前培训,掌握必要的安全防护知识和技能。

第六条安全设备的配置1.在进行高空作业时,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防护设备,包括安全帽、安全绳、脚手架等。

2.安全设备的配置应符合作业需求,并经过检测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七条安全防范措施1.在进行高空作业时,应划定作业区域,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2.确保作业现场的通风良好,防止作业人员因长时间处于高处而出现身体不适。

3.在高空作业现场设立专职监护人员,并配备相应的通信工具。

第三章高空作业的操作规范第八条高空作业的注意事项1.从事高空作业的人员应仔细检查安全设备是否完好,确保安全使用。

2.不得擅自脱离安全绳,离开指定作业区域,严禁不使用安全帽进行高空作业。

3.严禁酗酒、吸烟等影响工作安全的行为。

第九条危险因素的控制1.高空作业人员应认真了解作业现场的危险因素,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2.作业过程中应注意对可能引起事故的设备、场地、物品进行有效的管控。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一、为了保障员工的安全和健康,减少作业事故的发生,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所有作业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生产作业、维修作业、清洁作业等。

三、责任部门1. 生产部门负责对生产作业的危险评估和管理;2. 维修部门负责对维修作业的危险评估和管理;3. 安全部门负责对所有作业的安全管理。

四、危险评估1. 生产部门在进行新产品开发或生产工艺变更时,应对其中可能存在的危险进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2. 维修部门在进行设备维修时,应对设备可能存在的危险进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3. 安全部门应定期对所有作业进行危险评估,并及时通知责任部门采取控制措施。

五、作业许可1. 对于可能造成重大危险的作业,应施行许可制度,具体操作由责任部门制定;2. 作业许可应包括作业内容、执行人员、安全措施等信息,并经相关部门审核签字确认方可执行。

六、安全教育1. 新员工入职时,应接受安全培训,了解本单位的危险作业管理制度;2. 所有作业人员应定期接受安全培训,不定期进行安全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七、应急措施1. 对于可能发生的作业事故,应提前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行动计划;2. 作业人员在发生事故时,应按照预案进行应急处置,并及时报告领导。

八、管理制度的宣传1. 本管理制度应张贴在各个作业现场,并定期进行演示宣传;2. 安全部门应定期对作业人员进行管理制度的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九、惩罚与奖励1. 对于违反本管理制度的行为,应实行相关惩罚,根据情节轻重处以警告、记过、罚款等处罚;2. 对于积极执行本管理制度的作业人员,应予以表彰和奖励,激励员工努力工作。

十、不定期检查1. 安全部门应不定期对作业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2. 对违反管理制度的作业人员进行严肃处理,确保作业安全。

十一、附则1. 本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2. 对于有关本制度的种种疑问、建议,请与本单位的安全部门联系。

危险作业管理规定

危险作业管理规定

危险作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工作环境的安全,规范危险作业的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危险作业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从事危险作业的员工,具体包括但不限于高空作业、机械作业、电气作业、化学作业、火灾作业等。

第三条危险作业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依法依规、科学管理,防范风险,确保作业的安全顺利进行。

第四条危险作业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管理与技术措施并重,加强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专业技能。

第五条各级领导应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对危险作业的管理和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

第二章危险作业的风险评估和审批第六条危险作业前,应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和安全审批。

第七条风险评估应包括作业环境、作业方式、作业设备、作业人员等方面的相关风险评估,评估结果应当详细记录。

第八条安全审批应由专业人员进行,审批内容包括作业方案、安全措施、应急预案等,审批结果应当书面记录。

第九条危险作业的风险评估和安全审批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并在作业过程中出现重大变化时重新评估和审批。

第三章危险作业的许可证管理第十条从事危险作业的员工,应持有有效的许可证。

第十一条许可证的发放应经相关部门审核,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

第十二条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一年,过期需重新申请,相关部门应核实申请人的技术能力和安全记录。

第十三条许可证应随身携带,在作业过程中进行巡查检查时随时出示。

第十四条违反许可证管理规定的员工,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进行处罚。

第四章危险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第十五条危险作业前,应制定详细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作业人员进行培训和教育。

第十六条安全操作规程应包括但不限于作业流程、安全要求、个人防护装备、作业设备操作规范等内容。

第十七条作业人员应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不得任意修改或违反规定。

第十八条作业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指示作业人员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九条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员工,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进行教育和训诫。

危险作业的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危险作业的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危险作业的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危险作业的现场安全管理制度是为了保障在危险作业过程中人员的安全、设备的安全和环境的安全而制定的一套规章制度。

该制度包含以下内容:1. 现场安全责任人的确定:确立专门负责危险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人,他负责危险作业现场的安全监督和管理,对危险作业进行全面的控制和评估。

2. 现场安全规章制度:制定详细的现场安全规章制度,包括人员进出、装备使用、作业操作等方面的规定,明确每个人的职责和权限,以保证危险作业的安全进行。

3. 现场安全培训:提供必要的安全培训,确保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能够正确使用安全装备和工具,遵守作业规程和安全操作程序。

4. 现场安全设施和防护措施:根据危险作业的特点,配置必要的安全设施和防护措施,例如安全警示标识、防护栏杆、安全网等,以保护作业人员免受意外伤害。

5. 作业计划和风险评估:在进行危险作业前,制定详细的作业计划和风险评估,对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进行分析和评估,确定相应的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

6. 现场安全监督和检查:设立现场安全监督和检查机制,定期对危险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各项安全措施的有效实施,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7. 事故报告和分析:对发生的事故进行及时报告和分析,总结教训,进一步改进现场安全管理制度,提升危险作业的安全性。

总之,危险作业的现场安全管理制度通过建立规章制度、培训人员、配置设施和防护措施、进行风险评估和监督检查等措施,有效地预防和控制危险作业的风险,保障人员、设备和环境的安全。

危险作业的现场安全管理制度(2)现场安全管理制度是指企业为了做好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操作程序。

危险作业是指那些潜在危险很高、操作风险较大的作业活动,如高空作业、火灾作业、爆破作业等。

以下是一个关于危险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的草案,供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依法制定本制度。

第十三章 高度危险责任

第十三章 高度危险责任

第十三章高度危险责任本章主要阐述了高度危险作业的概念和特征、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抗辩事由、高压电流致人损害责任的责任主体、赔偿范围和免责条件、高速运载工具致人损害责任的抗辩事由和危险物品致人损害责任的责任主体。

本章共四节。

在学完本章之后应能够了解1、高度危险作业的概念和特征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3、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责任的抗辩事由4、高压电流致人损害责任的责任主体5、高压电流致人损害责任的赔偿范围和免责条件6、高速运载工具致人损害责任的抗辩事由7、危险物品致人损害责任的责任主体第一节高度危险责任概述一、高度危险作业的概念我国《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作业,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属于高度危险作业。

【法律规定】《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解读】我国《民法通则》对“高度危险作业”进行的是一种列举式的规定,但它又是一种不完全性的列举,即只列举了最常见的7种。

第123条还规定了此类侵权的无过错责任(《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的具体运用)以及免责条件。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是指作业人的危险作业对他人造成损害,不包括作业人内部工作人员(雇员)等因实施高度危险作业而遭受的损害。

于后一种情形,应按照工伤事故的规则处理。

拥有或占有、管理某些危险物品如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不构成严格意义的“作业”,而是一种静态的事实状况,这些危险物品致人损害的,其所有者、占有者、管理者等也应当依据《民法通则》第123条的规定承担责任。

二、高度危险责任的概念、特征及归责原则(一)概念:是侵权法上明确列举的特定类型的危险责任。

即侵权责任法第九章专项规定的侵权责任类型。

(二)特征:1、它是一种危险责任。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作业安全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公司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所有危险作业活动。

第三条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危险作业识别与评估第四条公司应定期进行危险作业识别,列出危险作业清单,并进行风险评估。

第五条对于识别出的危险作业,应进行以下评估:(一)作业环境的安全性;(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和风险;(三)作业人员的技能和培训需求;(四)必要的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三章危险作业审批第六条进行危险作业前,必须填写《危险作业申请表》,并附上作业方案和安全措施,提交给安全管理部门审批。

第七条安全管理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对危险作业申请进行审核,如有需要,可提交给上级领导审批。

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危险作业。

第四章危险作业实施与监控第八条危险作业实施前,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确保作业人员了解作业风险和掌握安全操作技能。

第九条危险作业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确保作业安全。

第十条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危险作业现场进行巡查和监控,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作业过程中的安全。

第五章应急预案与事故处理第十一条对于识别出的危险作业,应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包括应急组织、应急措施、应急物资等。

第十二条一旦发生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进行紧急处理,并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第六章奖惩规定第十三条对于严格遵守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员工,公司可视情况给予一定的奖励和表彰。

第十四条对于违反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员工,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罚款、辞退等处理。

第七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危险作业管理规定(四篇)

危险作业管理规定(四篇)

危险作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危险作业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危险作业是指那些有可能对人身安全和生命健康造成危害的作业,包括但不限于高空作业、电焊作业、泥石流防治作业等。

第四条危险作业管理的目的是提高危险作业的安全性,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保护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生命健康。

第五条危险作业管理的原则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依规,安全第一。

第六条危险作业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是单位负责人。

第七条危险作业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制定和完善危险作业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和权限;加强作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落实危险作业现场的安全防护措施;建立健全事故应急管理体系;加强对危险作业的监督检查和评估。

第二章危险作业管理制度第八条危险作业管理制度是单位进行危险作业管理的依据,必须由单位制定并严格执行。

第九条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应明确以下内容:(一)危险作业的定义和范围;(二)危险作业的责任主体及其职责;(三)危险作业的安全防护措施和操作规程;(四)危险作业的培训和教育要求;(五)危险作业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六)其他与危险作业管理相关的要求。

第十条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应经过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在全员进行培训后,落实到位。

第十一条危险作业管理制度的修订应及时进行,修订内容应经过审查和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二条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应与其他相关制度相互衔接,形成一个完整的管理体系。

第三章作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第十三条危险作业的从业人员应经过必要的培训和教育,掌握危险作业的相关知识和技能。

第十四条危险作业培训的内容应包括:(一)危险作业的法律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二)危险作业的安全防护措施和操作技能;(三)危险作业事故的应急处理方法;(四)其他与危险作业相关的知识。

第十五条危险作业培训应由专业的培训机构或有资质的培训师进行,培训记录应及时和完整地保存。

特种设备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特种设备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特种设备危险作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保障作业人员生命安全,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所有特种设备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包括起重机械作业、锅炉作业、压力容器作业、电梯作业、大型游乐设施作业等。

第三条企业应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危险作业安全管理组织体系,明确各级领导和部门的安全职责,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二章危险作业定义及分类第四条特种设备危险作业是指在特种设备运行、维护、检修、改造等过程中,存在较大安全风险,可能对作业人员、设备、环境造成伤害的作业。

第五条危险作业分为以下几类:1. 高处作业:在离地面2米以上的作业;2. 有限空间作业:封闭或半封闭、通风不良、有有害气体或粉尘的作业场所进行的作业;3. 带电作业:在带电设备或线路附近进行的作业;4. 高温作业:在高温环境下进行的作业;5. 低温作业:在低温环境下进行的作业;6. 化学危险品作业:涉及化学危险品的装卸、运输、储存、使用、处置等作业;7. 爆炸危险作业:涉及爆炸物品的装卸、运输、储存、使用等作业;8. 辐射危险作业:涉及放射性物质的装卸、运输、储存、使用等作业。

第三章危险作业管理要求第六条企业应根据危险作业的性质和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并对作业人员进行培训和教育。

第七条危险作业前,应进行风险评估,确定作业的安全措施,包括作业人员的安全防护、设备的安全状态、环境的保护措施等。

第八条危险作业前,应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明确作业内容、安全措施、应急处理等内容,确保作业人员了解作业风险和安全要求。

第九条危险作业应由具备相应资质和经验的人员进行,并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工具。

第十条危险作业过程中,应安排专人进行现场监护,确保作业人员的安全和作业的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危险作业结束后,应对作业现场进行清理和检查,确保作业现场的安全。

施工现场危险作业管理办法

施工现场危险作业管理办法

施工现场危险作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施工现场危险作业的管理,保障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提高施工质量和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施工现场的危险作业管理。

第三条施工现场危险作业是指在施工过程中存在一定危险性的作业,包括但不限于高空作业、钢筋工作、爆破作业、挖掘作业等。

第四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施工现场危险作业管理方案,并按照方案组织施工作业。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负责施工现场危险作业的安全培训,确保施工人员具备相关作业技能和安全意识。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危险作业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并落实到位。

第七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危险作业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

第八条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危险作业的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公开曝光。

第二章具体要求第九条高空作业(一)施工单位应当在进行高空作业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高空作业方案,并经有关部门批准。

(二)施工单位应当在高空作业现场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备安全防护设施。

(三)施工人员应当佩戴安全帽、安全带等个人防护装备,并进行相关安全培训。

(四)高空作业时,应当遵守相关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操作。

第十条钢筋工作(一)施工单位应当在进行钢筋工作前,对工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确保其具备相应的职业技能。

(二)施工现场应当配备必要的钢筋工作设备,并确保设备的安全性能。

(三)钢筋工作时,施工人员应当佩戴防护手套、工作靴等个人防护装备,严禁赤脚作业。

(四)施工单位应当制定详细的钢筋加工计划,确保钢筋的质量和尺寸符合要求。

第十一条爆破作业(一)施工单位进行爆破作业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编制爆破作业方案,并报请有关单位审批。

(二)爆破作业现场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如设置适当的警戒区域。

(三)爆破作业时,应当严格按照方案进行操作,确保作业的安全性。

(四)施工单位应当对参与爆破作业的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并提供相应的个人防护装备。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在建工程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确保施工安全。

根据《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结合公司工程施工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在建工程项目、所属单位的危险作业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定义和作业类别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作业是指作业过程中可能造成人身伤害事故或财产损失的、具有较大风险和需采取安全技术和管理措施才能进行作业的活动。

一般指:高处作业(高度超过5米(含5米)的柱、墩、梁作业);2)深基坑开挖作业;3)爆破作业;4)起重机械吊装及安装拆除作业;5)支架(脚手架)搭设及拆除作业6)水上作业7)挖孔桩施工作业;8)模板安装及拆除作业;9)边通车、边施工及跨线作业;10)隧道施工初喷及立钢拱架作业;11)悬臂现浇法作业12)预应力结构张拉、压浆作业13)其它具有较大风险的作业。

第三章危险作业管理职责第四条公司生产安全部、工程管理部负责危险作业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核,督促检查危险作业安全防护设施及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

第五条项目部负责危险作业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制定和安全防护设施设置及作业过程中的督促检查,确保安全施工。

第六条作业人员应遵守各类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佩戴防护用品,检查作业环境,消除安全隐患,确保作业的安全。

第四章危险作业的评估及确立第七条项目部要结合工程施工实际,由项目部主管领导或技术负责人组织对各项作业活动的危险源进行辨识、评估,确定危险作业项目。

第八条项目部应根据作业条件、环境的变化,及时开展对危险作业安全技术措施的修订完善工作,定期对危险作业进行安全检查,对不符合危险作业条件的要及时进行整改。

第九条应采用科学方法对危险作业从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作业环境、管理等方面进行辨识和分析,确定重大危险源。

第十条针对辨识出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导致事故的原因,制定安全技术预防措施。

并制定突发情况下的应急救援预案。

第五章危险作业的控制第十一条危险作业开工前,项目部负责编制危险作业安全施工方案。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范文(4篇)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范文(4篇)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作业的管理,确保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进行危险作业的所有工作场所和单位。

第三条危险作业是指在施工、维护、维修、清理、装配、拆卸、调试、试验等过程中的,可能导致人员伤害、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的作业活动。

第四条所有参与危险作业的人员,必须遵守本规章制度的要求。

第二章危险作业管理第五条对于涉及到危险作业的工作项目,必须进行严格的管理。

第六条所有涉及危险作业的工作项目必须编制并实施详细的作业计划,并报经上级和相关部门批准。

第七条危险作业必须由合格的专职人员进行操作,并保持通讯畅通。

第八条对于涉及特殊设备和化学品的危险作业,必须对操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和考核。

第九条危险作业场所必须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按照标准设置相应的安全警戒区域。

第十条危险作业必须采取适当的安全防护措施,包括佩戴个人防护装备、使用防护设施等。

第三章危险作业责任第十一条每个危险作业的执行单位必须明确责任人,并对其进行岗位培训、专业培训和安全教育。

第十二条危险作业的执行单位必须配备足够的安全设备和人员来保障作业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三条危险作业责任人必须对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状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隐患。

第十四条对于危险作业的事故,责任人必须迅速组织救援,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第十五条对于违反本规章制度的人员,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第四章危险作业培训第十六条危险作业执行单位必须对参与危险作业的人员进行专业的培训。

第十七条危险作业培训内容必须包括作业操作流程、安全防护措施、应急处理等。

第十八条危险作业培训必须定期进行,并记录培训记录。

第十九条危险作业人员必须参加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

第五章危险作业安全控制第二十条危险作业执行单位必须进行危险作业事前评估,并编制作业风险评估报告。

第二十一条危险作业的执行单位必须制定适当的作业指导方案,并对作业人员进行详细的工作安排。

危险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危险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危险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危险作业人员的安全,预防事故的发生,建立和完善危险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保护危险作业人员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或组织内进行危险作业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高空作业、电气作业、火工爆破作业、有毒有害作业等。

第三条本制度的实施目标:预防和减少危险作业人员事故的发生,保障危险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二章危险作业人员管理第四条危险作业人员的选拔、任命与培训(一)公司组织专业人员对危险作业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选拔危险作业人员的依据。

(二)危险作业人员需具备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并且经过专业培训合格方可从事危险作业。

(三)公司每年组织对危险作业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和复习考核,确保其具备相应的危险作业能力。

(四)危险作业人员不得擅自超出岗位职责从事其它危险作业。

第五条危险作业人员的岗位职责(一)危险作业人员必须深入了解危险作业的相关规定,并按照规定执行,确保危险作业的安全进行。

(二)危险作业人员必须熟悉所进行危险作业的安全操作程序和应急预案,并按照要求执行,确保事故发生时能够正确应对。

(三)危险作业人员需加强自我保护意识,积极参与公司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活动,提升自身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四)危险作业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进行危险作业,不得擅自更改。

第六条危险作业人员的安全防护(一)危险作业人员必须佩戴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装备,并进行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二)危险作业人员需定期检查个人防护设备的完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更换或修复。

(三)危险作业人员在进行危险作业时必须配备相应的安全设备,并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三章危险作业现场管理第七条危险作业前的准备工作(一)危险作业前,公司必须组织危险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

(二)危险作业前,必须进行现场评估和风险评估,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三)危险作业人员在进行作业前应查验所需工具和设备、确保其完好可用,并遵守操作规程。

建筑施工危险作业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危险作业管理规定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施工现场从事高处作业、起重吊装作业、脚手架作业、带电作业等危险作业的管理,严防事故的发生,全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保障员工在生产活动中的职业健康安全,给职工提供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中铁建设集团郑州分公司下属各项目部的危险作业安全管理;第三条各项目部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及责任制;针对施工中不可接受风险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工程施工前要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安全室负责施工现场安全日常监督检查和指导;第二章编制依据第四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建筑工程预防坍塌事故若干规定、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及集团公司相关规定要求制定;第三章危险作业场所分类第五条建筑施工主要危险作业主要包括:1、高空作业高度在2m及以上,并有可能发生坠落的作业;2、基坑开挖及动土作业;3、起重吊装作业;4、大型设备的安装、拆除作业;5、脚手架搭设、拆除作业;6、大模板支撑体系搭设、拆除作业;7、金属焊接、切割及动火作业;8、用电作业;9、有限空间危险作业第四章危险作业申报、审批程序第六条项目经理部必须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危险作业申报、审批制度,加强对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项目部工程经理、工长、专职安全员必须深入现场指挥、指导作业;在实施危险作业前,须填写危险作业申请单,制定安全措施;第七条在危险性较大分项工程开始施工前,项目经理部必须按要求编制施工方案,并履行审批手续具有一定规模的危险性分项工程,须组织专家论证;第五章危险作业的实施第八条危险作业申请批准后,必须由执行单位领导下达危险作业指令;操作者有权拒绝没有正式作业指令的危险作业;第九条有作业禁忌症人员、生理缺陷、劳动纪律差、喝酒及有不良心理状态等人员,不准直接从事危险作业;第十条作业前,项目部或危险作业负责人应根据作业内容和可能发生的事故,有针对性地对全体危险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落实安全措施;第十一条危险作业使用的设备、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规定,危险作业所使用的工具、原材料和劳动保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规定;做到配备齐全、使用合理、安全可靠;第十二条危险作业现场必须符合安全生产现场管理要求;作业现场内应整洁,道路畅通,应有明显的警示标志;第十三条危险作业过程中,项目部应指定一名工作认真负责、责任心强,有安全意识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人作为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或请求公司专职安全管理员,负责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并填写危险作业旁站监督记录表;第十四条危险作业使用的特种设备必须经特种设备检验部门检验登记,在有效期内;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第十五条对违章指挥,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危险作业时如存在安全隐患,安全员或安全负责人有权停止作业,并填写危险作业暂停施工通知,整改后经验收合格方可复工;第十六条危险作业现场必须符合相关安全管理要求,做到整洁,道路畅通,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危险作业完工后,应对现场进行清理;第六章危险作业控制措施第十七条高空作业安全控制措施1、凡在离地面2米及以上的地点进行的工作,都应视作高空作业;凡能在地面上预先做好的工作,都必须在地面上做,尽量减少高空作业;2、担任高空作业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患有精神病、癫痫病及经医师鉴定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等不宜从事高空作业病症的人员,不准参加高空作业;凡发现工作人员有饮酒、精神不振时,禁止登高作业;3、在没有脚手架或者在没有栏杆的脚手架上工作,高度超过2米时,必须穿防滑鞋并系好安全带,安全带必须套在安全稳固的构件上或专门设置的安全保险绳上;4、安全带在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并应定期每隔6个月进行静荷重试验;试验后检查是否有变形、破裂等情况,并做好试验记录;不合格的安全带应及时处理;5、安全带的挂钩或绳子应挂在结实牢固的构件上,或专为挂安全带用的钢丝绳上,且应高挂低用;禁止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不得低挂高用或平挂用;6、高空作业时所使用的扳手、手锤等工具必须系防坠绳,其他小型工具必须装入专用的工具袋中,不准随便乱放,以防止从高空坠落发生事故;7、在进行高空工作时,除有关人员外,不准他人在工作地点的下面通行或逗留,工作地点下面应有围栏或装设其他保护装置,防止落物伤人;如在格栅式的平台上工作,为了防止工具和器材掉落,应铺设木板;8、不准将工具及材料上下投掷,要用绳系牢后往下或往上吊送,以免打伤下方工作人员或击毁脚手架;9、上下层同时进行工作时,中间必须搭设严密牢固的防护隔板、罩棚或其他隔离设施;工作人员必须戴安全帽;10、没有安全防护设施,禁止在屋架的上弦、支撑、桁条、挑架的挑梁和未固定的构件上行走或作业;高空作业与地面联系,应设通讯装置,并专人负责;11、冬季在低于零下十度进行露天高空工作,必要时应该在施工地区附近设有取暖的休息所,取暖设备应有专人管理,注意防火;12、在6级及以上的大风以及暴雨、打雷、大雾等恶劣天气,应停止露天高空作业;13、禁止登在不坚固的结构上如石棉瓦屋顶进行工作;为了防止误登,应在这种结构的必要地点挂上警告牌;第十八条基坑开挖及动土作业安全控制措施1、基坑开挖及动土作业必须制定相应的施工方案,并履行审批手续,基坑开挖必须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土方开挖方案进行;2、施工前必须进行现场勘察,摸清作业环境条件,要充分考虑地下可能出现的地下水、流砂、淤泥、有毒气体、基坑坍塌、漏电、落物等诸多不安全因素,保证各类装置完好、灵敏可靠;3、作业前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合格安全帽,系好下颚带,锁好带扣;4、施工负责人对安全措施进行现场交底,并督促落实,对安全措施不落实的,施工人员有权拒绝作业;5、开挖深度超过,应设人员上下坡道和爬梯,以免发生坠落,开挖深度超过2M的,必须在边沿设两道高护身栏杆,危险处,夜间应设红色标志灯;6、挖土应自上而下进行,禁止采用挖空底脚的办法;使用机械挖掘,要先发信号;挖土机回旋范围内不准进行其他作业;7、基坑开挖应严格按要求放坡,操作时应随时注意土壁的变动情况,如发现有裂纹或部分坍塌现象,应及时放坡或支撑处理,并注意支撑、防护的稳固和土壁的变化,确定安全后,方可进行下道工作,有护坡桩和护坡墙的基坑在开挖时,定人定时对边坡进行监测;8、挖出的土方堆放位置距沟边不得小于1m,在沟道拐角处不得小于,堆置高度不得超过;9、在坑、沟内作业,应注意对有毒有害气体的检测,保持通风良好,发现有毒有害气体应采取防范措施,查明原因及时消除;10、挖土机离坡边应有一定的安全距离,以防塌方,造成翻车事故,一般距离不小于;11、基坑清土时,应从中央开始,退向坑边,已清理好的地方不再上人,浇筑砼时,施工人员可站在木板上操作,尽可能减少对基底土的扰动;第十九条起重吊装作业安全控制措施1、吊装作业人员中起重机司机、信号工、司索工等必须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司机要了解机械的工作原理,熟悉该机械的构造、各安全装置的作用及其调整方法,掌握该机械各项性能的操作方法及维修保养技术;2、吊装重量大于10吨的物体须办理危险作业审批单;吊装重量大于等于40吨的物体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应编制吊装施工方案;吊物虽不足40吨重,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施工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施工方案;吊装施工方案经主管部门和安环部审查,报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实施;3、各种吊装作业前,应预先在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施工人员禁止入内;4、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5、吊装作业前,应对起重吊装设备、钢丝绳、揽风绳、链条、吊钩等各种机具进行检查,必须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6、吊装作业时,必须分工明确、坚守岗位,统一指挥;7、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锚点;未经动力工程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做为锚点;8、任何人不得随同吊装重物或吊装机械升降;在特殊情况下,必须随之升降的,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过现场指挥人员批准;9、吊装作业现场的吊绳索、揽风绳、拖拉绳等要避免同带电线路接触,并保持安全距离;10、用定型起重吊装机械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遵守该定型机械的操作规程;11、吊装作业时,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12、悬吊重物下方严禁站人、通行和工作;13、起重吊装作业“十不吊”1信号指挥不明不准吊;2斜牵斜挂不准吊;3吊物重量不明或超负荷不准吊;4散物捆扎不牢或物料装放过满不准吊;5吊物上有人不准吊;6埋在地下物不准吊;7安全装置失灵或带病不准吊;8现场光线阴暗看不清吊物起落点不准吊;9棱刃物与钢丝绳直接接触无保护措施不准吊;10六级以上强风不准吊;第二十条大型设备的安装、拆除作业安全控制措施1、大型机械设备塔吊、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安、拆装前必须要有方案,无方案杜绝施工;2、凡从事安装、拆卸操作人员必须经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安装拆卸工作;3、安装、拆卸的人员,应身体健康,并应每年进行一次体检,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色盲、高度近视、耳背、美尼尔症、癫痫、晕高或严重关节炎等疾病者,不宜从事此项操作;4、安装、拆卸人员必须熟知被安装、拆卸机械的结构、性能和工艺规定;必须懂得起重知识,对所安装、拆卸部件应选择合适的吊点和吊挂部位,严禁由于吊挂不当造成零部件损坏或造成钢丝绳的断裂;5、操作前必须对所使用的钢丝绳、卡环、吊钩、板钩等各种吊具、索具进行检查,凡不合格者不得使用;6、起重同一个重物时,不得将钢丝绳和链条等混合同时使用于捆扎或吊重物;7、在安装、拆卸过程中的任何一个部分发生故障及时报告,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检修,严禁自行动手修理;8、安、拆装过程中发现不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部件不得安装;特殊情况必须由主管技术负责人审查同意,方可安装;9、安装、拆卸高处作业时,必须穿防滑鞋、系好安全带,佩戴好安全帽,杜绝违章作业和违反拆装操作规程;10、对拆除部位下班前要认真检查各部件是否原位恢复或加固牢固,确保无安全隐患后方可离开;对拆除的零部件及配件严禁从上往下扔;对拆除的销、柱、螺帽、螺栓严禁掉落下来;11、施工现场周围10米必须搭设警戒线防护,并挂明显的标示,严禁与拆塔无关的人员入内,并设专人看守;12、拆装过程中要做到统一管理、统一指挥、步调一致;并确定一名技术过硬的人员担任现场指挥注:设备租赁公司专职安全人员;第二十一条脚手架搭设、拆除作业安全控制措施1、脚手架的搭设与拆除必须按照脚手架方案进行,符合方案要求;2、架子工必须持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专业架子工进行,上岗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3、在脚手架上作业人员必须穿防滑鞋,正确佩戴使用安全带,着装灵便;4、进入施工现场必须佩带合格的安全帽,系好下颚带,锁好带扣;5、登高2米以上作业时必须系合格的安全带,系挂牢固,高挂低用;6、脚手板必须铺严、实、平稳;不得有探头板,要与架体拴牢;7、架上作业人员应作好分工、配合,传递杆件应把握好重心,平稳传递;8、作业人员应佩带工具袋,不要将工具放在架子上,以免掉落伤人;9、架设材料要随上随用,以免放置不当掉落伤人;10、在搭设作业中,地面上配合人员应避开可能落物的区域;11、严禁在架子上作业时嬉戏、打闹、躺卧,严禁攀爬脚手架;12、严禁酒后上岗,严禁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等不适宜登高作业人员上岗作业;13、搭拆脚手架时,要有专人协调指挥,地面应设警戒区,要有旁站人员看守,严禁非操作人员入内;14、架子在使用期间,严禁拆除与架子有关的任何杆件,必须拆除时,应经项目部主管领导批准;15、架子每步距均设一层水平安全网随层,以后每四层设一道;16、脚手架基础必须平整夯实,具有足够的承载力和稳定性,立杆下必须放置垫座和通板,有畅通的排水设施;17、搭、拆架子时必须设置物料提上、吊下设施,严禁抛掷;18、架子搭设完后,要经有关人员验收,填写验收合格单后方可投入使用;19、遇6级含以上大风天、雪、雾、雷雨等特殊天气应停止架子作业;雨雪天气后作业时必须采取防滑措施;20、脚手架必须与建筑物拉结牢固,需安设防雷装置,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Ω;21、扣件应采用锻铸铁制作的扣件,其材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管脚手架扣件GB/15831的规定,采用其它材料制作的扣件,应有试验证明其质量符合该材料规定方可使用;第二十二条大模板支撑体系搭设、拆除作业安全控制措施1、高大模板支撑架体的搭设与拆除,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取得建筑施工脚手架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其他相关施工人员应掌握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2、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搭设、拆除前,项目工程技术负责人或方案编制人员应当根据专项施工方案和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对现场管理人员、操作班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履行签字手续;3、作业人员应严格按规范、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交底书的要求进行操作,并正确配戴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4、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地基承载力、沉降等应能满足方案设计要求;如遇松软土、回填土,应根据设计要求进行平整、夯实,并采取防水、排水措施,按规定在模板支撑立柱底部采用具有足够强度和刚度的垫板;5、对于高大模板支撑体系,其高度与宽度相比大于两倍的独立支撑系统,应加设保证整体稳定的构造措施;6、高大模板工程搭设的构造要求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支撑系统立柱接长严禁搭接;应设置扫地杆、纵横向支撑及水平垂直剪刀撑,并与主体结构的墙、柱牢固拉接;7、搭设高度2m以上的支撑架体应设置作业人员登高措施;作业面应按有关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8、模板支撑系统应为独立的系统,禁止与物料提升机、施工升降机、塔吊等起重设备钢结构架体机身及其附着设施相连接;禁止与施工脚手架、物料周转料平台等架体相连接;9、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拆除前,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应核查混凝土同条件试块强度报告,浇筑混凝土达到拆模强度后方可拆除,并履行拆模审批签字手续;10、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拆除作业必须自上而下逐层进行,严禁上下层同时拆除作业,分段拆除的高度不应大于两层;设有附墙连接的模板支撑系统,附墙连接必须随支撑架体逐层拆除,严禁先将附墙连接全部或数层拆除后再拆支撑架体;11、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拆除时,严禁将拆卸的杆件向地面抛掷,应有专人传递至地面,并按规格分类均匀堆放;12、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搭设和拆除过程中,地面应设置围栏和警戒标志,并派专人看守,严禁非操作人员进入作业范围;13、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搭设、拆除及混凝土浇筑过程中,应有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指导,设专人负责安全检查,发现险情,立即停止施工并采取应急措施,排除险情后,方可继续施工;第二十三条金属焊接、切割及动火作业安全控制措施1、电焊作业焊接用的焊机外壳,必须接地良好,其电源的装拆由电工进行;电焊机所设的单独开关要放在防雨的闸箱内,拉合时要戴手套侧向操作;在焊接储存有易燃、易爆的容器或管道时,必须清除干净,并将所有孔口打开;焊接用的把线、地线,禁止与钢丝绳接触,更不能用钢丝绳或机电设备代替零线,所有地线接头必须连接牢固;施焊场地周围应清除易燃易爆品,或进行覆盖、隔离;焊接工作开始前,应首先检查焊机和工具是否完好和安全可靠;如焊钳和焊接电缆的绝缘是否有损坏的地方,焊机的外壳接地和焊机的各接线点接触是否良好;不允许未进行安全检查就开始操作;工作地点潮湿时,地面应铺有橡胶板或其它绝缘材料;在带电情况下,为了安全、焊钳不能夹在腋下去搬被焊工件;推拉电闸时,脸部不允许直对电闸,以防止短路造成的火花烧伤脸部;下列操作时,必须在切断电源后才能进行:1改变焊机接头时;2更换焊件需要改接二次回路时;3更换保险装置时;4焊机发生故障需进行检修时;5转移工作地点搬动焊机时;6工作完毕或临时离开工作现场时;2、气焊、气割作业施焊现场周围应清除易燃、易爆物品,或进行覆盖、隔离;氧气、乙炔瓶之间的距离必须大于5米,与明火的距离必须大于10米;乙炔瓶要求放在空气流通好的地方,严禁放在高压线下面,要立放固定使用,严禁卧放使用;使用乙炔瓶时,必须配备专用的乙炔减压器和回火防止器;氧气瓶和乙炔瓶装减压器时,对瓶口污物要清除干净,以免污物进入减压器内;瓶阀开启时要缓慢平稳,以防气体损坏减压器;点火时,焊枪口不准对人,正在燃烧的焊枪不得放在工件或地面上;严禁在带压的容器或管道上焊接,带电设备应先切断电源;装置要经常检查和维修,防止漏气,同时要严禁气路沾油,以防引起火灾危险;氧气瓶、乙炔瓶不得放在日光直射或高温处,温度不得超过35℃;作业点火前,检查焊枪是否有抽吸力,有抽吸力,才能进行点火;乙炔气使用压力不得超过,输气气流不超过—h;3、动火作业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及处于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点 15 m 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氧含量不得超过21%;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应有确保安全的措施;动火期间距动火点 30 m 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 15 m 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 10 m 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 5 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 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火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第二十四条用电作业安全控制措施1、现场安装、维修或者拆除临时用电工程,必须电工完成;电工等级应同工程的难易程度和技术复杂性相适应;2、电工作业人员要熟知电工安全用具的性能和使用方法,在带电作业或停电检修时,配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鞋,使用有绝缘柄的工具;在高处作业时,使用电工安全带;3、现场临电电工要熟悉临电工程安全技术规范,遵守电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负责检查、保护电气装置及保护设施完好,严禁设备带“病”运转,做好电工维修工作记录;4、在全部停电或部分停电的电气设备上工作时,电工作业人员要采取下列安全技术措施:5、停电1将被检修设备可靠地脱离电源,也就是要将有可能给被检修设备送电或向被检修设备送电的各个方面的电源断开;2 断开电源,拉开至少一个有明显的断开点的开关;3 停电操作时,必须先停负荷,后拉开关断路器,最后拉开隔离开关;严禁带负荷拉隔离开关;4邻近带电设备的工作人员在进行停电操作时,应与带电部分保持安全距离,在无遮拦时,对10kv系统不小于,对低压系统不应小于;6、验电1分相逐相进行验电,在对断开位置的开关或刀闸进行验电的同时,对两侧各相验电;2对停电的电缆线路进行验电时,若线路上未连接可构成放电回路的三相负荷,要予以充分放电;3表示设备断开的常设信号或标志,表示允许进入间隔的闭锁装置信号,以及接入的电压表指示无压和其它无压信号指示,只能作为参考,不能作为设备无电的根据;4 高压验电时,必须戴绝缘手套;7、装设接地线1对于可能送电至停电设备的各方面都要装设接地线;接地线应装设在工作地点可以看见的地方;接地线与带电部分的距离应符合安全距离的规定;2检修部分若分成几个在电气上不相连接的部位,则各段应分别验电或接地;3在室内配电装置上,接地线应装在未涂相色漆的地方;4接地线与检修部分之间不应有开关或熔断器;5接地线必须使用专用的线夹固定在导体上,禁止用缠绕方法进行接地或短路;8、现场作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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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危险作业管理规定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保障员工人身与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在本制度的基础上,根据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的危险作业范围主要包括:爆破或有爆炸危险的作业、有中毒或窒息危险的作业、带电作业、大型设备设施吊装作业、在禁火区内或忌火器物进行明火或易燃作业、拆除工程、悬空作业、有限空间作业、水上水下作业以及符合本定义的其他作业。

第二节危险作业的识别与预控管理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生产经营全周期可能存在的危险作业进行识别,建立《危险作业清单》。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生产经营进展,对将要进行的危险作业提前进行预控管理,编制并审核审批危险作业安全专项方案和《危险作业安全监护卡》。

《危险作业监护卡》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监护人的主要职责,具体做到“八个到位”:风险识别到位、作业申请审批到位、安全措施到位、劳动保护到位、安全质量到位、现场监护到位、行使权利到位、清理现场到位;
(二)监护人主要确认内容:人员准备、资料准备、现场准备、现场作业及其他方面。

第三节危险作业的资质与身体条件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选择具备以下条件的作业人员从事危险作业:
(一)经专项培训合格;属于特种作业的,应持证上岗;
(二)应年满18岁,身体状况良好。

患有作业禁忌症、生理缺陷的人员不宜从事危险作业;
(三)饮酒后、精神不振时不得从事危险作业。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选择的危险作业监护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一定的技术素质及施工经验,熟知危险作业安全管理要求;
(二)应当经过专项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监护资格,并掌握监护职责和权限;
(三)应当掌握被监护对象的作业内容、作业范围和危险作业安全专项方案,能够掌握危险作业的主要危险点,并具备一定的应急救援技能。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危险作业的,应在作业前与委托方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选择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后,应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危险作业安全专项方案的安全技术交底,对监护人进行安全监护的培训,向作业人员和危险作业临近区域人员说明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

第四节危险作业许可审批
第十条在危险作业前,从事作业部门(以下称“申请人”)应填写《危险作业许可证》,申请办理危险作业许可审批手续。

《危险作业许可证》的内容应包括:作业部门、作业人员(人员资质与身体状况)、现场监护人、作业地点、作业日期(起止时间)、作业内容、风险评估与检测情况、作业前准备情况、作业使用的设备设施情况、安全措施与应急措施等。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部门与专业技术部门负责《危险作业许可》的审核,再报送生产经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

必要时,还应当组织申请人和相关方到现场审查合格后,再进行危险作业的审核审批。

未经审查批准的,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进行危险作业。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同时将经审核审批的《危险作业许可证》和相应的《安全监护卡》交给监护人。

第五节危险作业的实施与监护
第十三条《危险作业许可证》办理完成后,实施作业前,应按照危险作业许可审批的要求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告知危险作业临近区域人员,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安排现场监护人到位,由监护人与申请共同确认现场作
业条件符合安全作业要求后,方可实施危险作业。

第十五条实施危险作业时,应当按照危险作业安全专项方案和危险作业许可审批的要求进行作业。

第十六条监护人应当按职责与权限要求对危险作业实行全过程监护,作业过程中不应擅自离开现场,也不应在作业期间兼职其他工作或者直接参与危险作业。

监护人当发现现场作业与危险作业许可审批要求不相符,或者安全措施不落实,或者出现违章作业的,监护人有权制止作业;当出现紧急事件时,有权下令停止作业,指挥作业人员撤离,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后,向有关领导报告。

监护人因故需离开作业现场的,应及时向申请人和审批人报告,履行监护人变更手续,监护人离开期间应停止危险作业。

审核审批人应当重新指定一名监护人到位;监护双方完成交接手续,重新确认现场作业条件符合安全作业要求后,方可重新实施危险作业。

第十七条对于违章指挥和未经许可审批的危险作业,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第十八条危险作业实施过程中,出现有下列任意一种情况时,《危险作业许可证》视为无效,应及时取消:
(一)作业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安全措施无法有效控制时;
(二)作业许可审批规定的作业内容发生改变时;
(三)实际作业与规范的要求发生重大偏离时;
(四)主要作业人员发生变化时;
(五)现场作业人员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时;
(六)发现有可能发生立即危及生命的违章行为时;
(七)发生险情需要撤离时。

第六节危险作业许可期限与延期
第十九条《危险作业许可证》有时效限制,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班次,超过时效必须重新办理。

第二十条《危险作业许可证》需要延期的,应经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确认期限和延期次数,经审核审批合格后,方可重新作业。

延期只适用于安全措施有效、作业条件和作业环境没有变化的情况。

第七节危险作业关闭
第二十一条当作业完成后,申请人与监护人确认现场没有遗留任何安全隐患、作业人员撤出、现场已恢复到正常状态,并验收合格后,方可停止或关闭作业。

监护人收回《危险作业许可证》。

第八节附则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危险作业档案。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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