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连海令人震撼的无罪辩护词全文
赵作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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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作海案2010年5月9日,“杀害”同村人在监狱已服刑多年的河南商丘村民赵作海,因“被害人”赵振裳的突然回家,被宣告无罪释放,河南省有关方面同时启动责任追究机制。
2010年5月9日上午,河南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赵作海案引的再审情况,认定赵作海故意杀人案系一起错案。
河南省高院于5月8日作出再审判决:撤销省法院复核裁定和商丘中院判决,宣告赵作海无罪。
立即派人赶赴监狱,释放赵作海,并安排好其出狱后的生活。
省法院纪检组、监察室同时启动责任追究机制。
案件简介1998年2月15日,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赵振晌的侄子赵作亮到公安机关报案,其叔父赵振晌于1997年10月30日离家后已失踪4个多月,怀疑被同村的赵作海杀害,公安机关当年进行了相关调查。
1999年5月8日,赵楼村在挖井时发现一具高度腐烂的无头、膝关节以下缺失的无名尸审判长宣布无罪释放,赵作海失声痛哭。
体,公安机关遂把赵作海作为重大嫌疑人于5月9日刑拘。
1999年5月10日至6月18日,赵作海做了9次有罪供述。
2002年10月22日,商丘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赵作海犯故意杀人罪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02年12月5日商丘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赵作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省法院经复核,于2003年2月13日作出裁定,核准商丘中院上述判决。
2010年4月30日,赵振晌回到赵楼村。
商丘中院在得知赵振晌在本村出现后,立即会同检察人员赶赴赵楼村,经与村干部座谈、询问赵振晌本人及赵振晌的姐姐、外甥女等,确认赵振晌即是本案的被害人。
同时并从赵振晌本人处了解到:1997年10月30日(农历9月29日)夜里,其对赵作海到杜某某家比较生气,就携自家菜刀在杜某某家中照赵作海头上砍了一下,怕赵作海报复,也怕把赵作海砍死,就收拾东西于10月31日凌晨骑自行车,带400元钱和被子、身份证等外出,以捡废品为生。
因去年得偏瘫无钱医治,才回到村里。
赵某某协助组织贪污受贿案二审辩护词(无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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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协助组织贪污受贿案二审辩护词
(无罪辩护)
尊敬的法官:
我作为赵某某的辩护律师,谨在此向贵庭提出针对赵某某协助组织贪污受贿案的无罪辩护。
我将以以下几点为理由,说明为何赵某某应该被宣判无罪。
首先,赵某某在此案中的涉案程度并不深。
根据相关证据,赵某某并非主要参与者,而是在他人的控制和指使下行事。
相较于主犯,赵某某的行为只是执行指令,缺乏实际决策权和控制能力。
因此,赵某某的罪责应相应减轻。
其次,赵某某存在证据不足的问题。
无论是从调查材料,还是现有证人证言中,都缺乏确凿的证据能够直接证明赵某某参与了组织贪污受贿的行为。
法庭应该根据合理的怀疑原则,不能仅凭猜测或推测就确定赵某某的罪责。
第三,赵某某并没有从中获得实质利益。
贪污受贿行为往往是源于追求私利或权力滥用,但赵某某并未从中获得任何实质性的利益。
在此案中,赵某某的行为并非基于个人犯罪动机,而是牵涉到其他人的利益需求,因此无法将其归责于个人贪欲。
综上所述,赵某某在此案中应被宣判无罪。
我恳请法庭能够客观、公正地审视相关证据,正确认识赵某某的实际涉案程度,并判处其应得的合理刑罚。
望法庭能充分尊重法律、保护被告权益,公正地审理此案。
此致
赵某某辩护律师
日期: [日期]。
经典毒品案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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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审判长、陪审员:赵德山被控贩卖毒品一案,经过法庭审理,我认为就目前证据,不能认定赵德山构成贩卖毒品罪,具体意见如下:公诉机关指控赵德山构成贩卖毒品罪的主要证据有以下三方面,但这三方面证据之间相互矛盾,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缺乏以证明赵德山构成贩卖毒品罪。
一、王美森的供述与交代所陈述的事实相互矛盾,违背情理。
公诉机关的第一局部证据是王美森的讯问笔录以及王美森的个人交代材料。
虽然王美森的供述与交代称赵德山知道并参与了贩卖毒品,但是,其陈述内容却漏洞百出,自相矛盾且不符情理。
王美森2004年9月7日交代材料第2页第3--6行〔案卷30页〕之后,赵德山的朋友亚涛、光光俩人是我们去广州的第三天,他俩送到房间有200多粒为蓝色摇头丸1包,红色大概有300粒1包,因为他俩去了把货给赵德山的,、、、、、、。
王美森2006年12月21日讯问笔录第3页2—3行〔案卷35页〕问:赵德山联系了谁?答:一个叫“小关〞。
另一个叫“阿涛〞都和赵德山联系。
贩卖毒品一个最关键的环节是买与卖的过程,王美森个人交代中称赵德山是从“亚涛〞、“光光〞手里购置了毒品,而在讯问中又称是“小关〞和“阿涛〞卖给赵德山的毒品。
在这一关键环节中,王美森对卖家就有了两种说法,出现了不同的四个人。
显然,王美森的的供述与交代存在严重的矛盾。
王美森2004年7月4日讯问笔录?那你到广州之后呢?:到了后,问我带了多少钱,我说就是卡上有两万,赵德山让我把钱取出来,我就出来找了一家农业银行,自动取款机上取了两万元。
王美森2006年12月21日讯问笔录?你在这件事情中,出了多少钱?:我出了两万元,我是在广州找了一家农业银行取了27500元,、、、、、、。
取钱的数额王美森又说了两个不同的数字,他究竟取款了没有,取了多少,在哪里取的?银行纪录又是如何记载的?他是否交给赵德山了呢?这是自相矛盾的其一。
其二,众所周知,农业银行,或者是任何的一家银行,在自动取款机上,每一天取款有最高限额,农业银行的最高限额是5000元。
被告人无罪辩护词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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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无罪辩护词范文# 被告人[姓名]无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今天,我站在这里,为我的当事人[被告人姓名]进行无罪辩护。
这就像是一场拨乱反正的战斗,我得把那些扣在我当事人头上的不实之帽一个个地摘掉。
咱们来看看控方提出的所谓证据。
他们就像是拿着一堆七零八落的拼图碎片,硬要拼凑出一幅我当事人有罪的画面,但这些碎片根本就对不上号。
比如说,他们提到的证人[证人姓名]的证言。
这个证人啊,就像是在雾里看花,他自己都模模糊糊的。
我在庭前和他交流的时候,发现他一会儿说东,一会儿说西,他的说法就像风中的芦苇,随风倒。
他声称看到我的当事人在案发时间出现在案发现场,可是当我详细询问他当时的光线、他自己的视力状况以及他当时的注意力是否集中时,他就开始支支吾吾,前言不搭后语。
很明显,这样的证人证言就像建在沙滩上的城堡,根本不可靠。
再说说那个所谓的物证。
控方拿出了一个沾有血迹的东西,就说是我当事人作案的证据。
可是,这血迹怎么来的?有没有可能是在其他情况下沾上的呢?就好比一个人走在路上,不小心碰到了一个受伤的小动物,沾上了血,结果就被冤枉成杀人犯,这不是很荒谬吗?而且,这个物证的保管链条也是漏洞百出,就像一个到处漏水的水桶,从发现到送到鉴定机构,中间有太多环节不明确,谁知道在这个过程中有没有被人动过手脚呢?咱们再聊聊动机。
控方说我的当事人有作案动机,因为他和被害人之前有过一些小摩擦。
这就有点小题大做了吧。
生活中谁还没个磕磕碰碰的时候?难道有一点小矛盾就要去犯罪吗?这就好比两个人因为抢了一个停车位吵了几句嘴,然后就说其中一个人会因为这个去杀人,这不是天方夜谭吗?我的当事人是一个善良、本分的人,他平时连只蚂蚁都舍不得踩死,怎么可能因为这点小事就去犯下那么严重的罪行呢?还有啊,控方在整个案件的推理过程中,就像是在走迷宫,还老是走进死胡同。
他们从一个假设出发,然后按照自己的想象一路狂奔,完全不顾实际情况。
他们没有确凿的证据链,没有环环相扣的逻辑,就想把我的当事人定罪,这简直就是不讲道理。
全国首例安乐死“杀人”辩论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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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安乐死“杀人”案辩护词(1990年3月16日~17日第一轮)审判长、审判员:?我受南昌市第二律师事务所指派,接受被告人蒲连升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现本着《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精神,出庭为被告蒲连升进行辩护。
?开庭前,我查阅了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并向汉中市传染病医院有关的知情人员和死者家属作了调查了解,查阅了有关医疗法规及医学科技资料,刚才又听取了法庭对本案的调查、证人证言以及鉴定人对本案的鉴定意见。
根据事实和法律,我认为起诉对被告人蒲连升、王明成犯有杀人罪的指控不能成立。
被告人蒲连升等是无罪的。
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一)冬眠灵的使用与患者夏素文的死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起诉书认定夏素文的主要死因是肝性脑病。
对此,本辩护人没有异议。
但是,起诉书认定“冬眠灵仅加深了患者的昏迷程度,促进了患者的死亡”,我认为,缺乏科学和事实依据。
?本辩护人认为,夏素文的死完全是由于疾病本身,即肝硬化晚期,肝细胞高度衰竭,最后并发肝性脑病所致。
夏的死与冬眠灵之间,并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为说明这一问题,有必要将夏的主要病案摘录如下:?(1)《汉中市传染病医院肝炎科住院病历》主诉:(代)乏力、腹胀两年伴腹水加重,间歇性昏迷两月。
现病史:1986年5月1日以来神志异常,语无论次,嗜睡,昏迷呈间歇性发作。
门诊以肝硬变高度腹水和肝昏迷Ⅱ~Ⅲ度收住院(见公安卷二,23页)。
住院诊断是:①肝硬变腹水(肝功失代偿期、低蛋白血症);②肝性脑病(肝肾综合症);③渗出性溃疡并褥疮Ⅱ~Ⅲ度(公安卷二,24页)。
在病历的“计划治疗”栏里,注明“临终前责任治疗,子女要求从简”,“如发生意外以自动出院论,与院方无关”(公安卷二,24页)。
?入院当天上午(1986年6月23日)的长期医嘱单上经治医生即给病人下达了“病危通知”和“留置导尿”的医嘱。
(公安卷二,46页)。
?(2)1986年6月28日晚上7时30分,医生的“病程志”上,记有:“今天尿量减少,白天尿量约400毫升,病情危重,随时都有呼吸、心跳停止的可能”(公安卷二,27页)。
无罪与罪轻的辩护词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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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与罪轻的辩护词范文#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今天站在这里,为我的当事人[当事人姓名]进行辩护,我感觉自己就像一个在真理迷宫里寻找出口的探索者,而这个出口,就是还我当事人的清白或者让他得到公正的、罪轻的判决。
一、无罪辩护。
# (一)证据链不完整。
首先啊,咱们来看看控方提供的证据。
这就好比是要搭一座通往定罪的桥,可这桥啊,缺了不少板子。
比如说,他们指控我的当事人参与了盗窃案,说在现场发现了他的脚印。
可是,审判长,您想啊,那是个公共场所,每天人来人往的,凭啥就认定那脚印就是我当事人作案时候留下的呢?这就好比在一群穿黑衣服的人里,看到一个黑影,就说这个黑影肯定是某个人,这也太草率了吧。
没有其他确凿的证据来辅助,比如说监控拍到他作案的过程,或者在他身上搜到赃物,光凭一个脚印,这证据链根本就不完整,怎么能就这么给人定罪呢?这就像盖房子,光有一块砖,就说这是一栋房子,这不是闹着玩嘛。
# (二)主观故意不存在。
再说说主观故意这事儿。
我当事人被指控故意伤害他人,可是实际情况呢?当时那就是个意外啊。
我的当事人和所谓的受害人在酒吧里,大家都喝了点酒,有点兴奋过头了。
受害人当时是自己没站稳,往后一倒,我当事人出于本能伸手去拉,结果不小心扯到了他的衣服,受害人就摔倒受伤了。
这能说是故意伤害吗?我当事人可没有想伤害他的想法啊,就像在路上看到一个人要摔倒了,你去扶一把,结果没扶好,这能怪扶的人吗?他是好心,不是故意去推人或者打人的。
如果这样都要被定故意伤害罪,那以后谁还敢做好事啊?大家在路上看到有人要摔倒了,都得躲得远远的,这社会还能有一点人情味吗?二、罪轻辩护。
# (一)犯罪情节较轻。
如果法庭不认可我的无罪辩护观点,那咱们也得说说我当事人的犯罪情节。
就拿这个盗窃案来说吧,我的当事人确实拿了别人的东西,这事儿他错了,他也承认。
但是啊,他的情节和那些惯犯、大盗可不一样。
他当时是因为失业了很久,家里实在揭不开锅了,孩子饿得直哭,他一时糊涂才犯了错。
赵作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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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赵作海案的宪法讨论一、案情“杀害”同村人并已在监狱服刑多年的河南商丘农民赵作海,因“被害人”赵振裳的突然回家,被宣告无罪释放,河南省有关方面同时启动责任追究机制。
2010年5月9日上午,河南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赵作海案的再审情况,认定赵作海故意杀人案系一起错案。
赵作海被释放后,领到国家赔偿金和困难补助费65万元,但表示还希望再获得65万元的赔偿。
二、各方评价1.我看到这个案例时,心情非常沉重,亦喜亦忧。
喜,就是他像若干年前的佘祥林一样,毕竟在国家赔偿法修改之际,能够得到一定的赔偿。
忧,为赵作海或者佘祥林而忧,以及为其他类似于这样的一些当事人、刑事案件当中那些无罪的当事人,或者在公权力行使过程中并没有及时地或者充足地得到国家相关的赔偿的企业、公民个人而忧。
我们这么大一个国家,人口多,国家公权力机器庞大,公权力的控制、规范与监督显得尤其重要。
这个案件反映出,权力的行使还是不慎重,有严重的缺失。
当下,公民的权利救济已显得非常迫切。
此外,管中窥豹,除了我们说的一般意义上的国家赔偿以外,在我国所谓的行政赔偿、行政补偿、国家补偿制度的修改与完善,仍然任重而道远。
———北京大学法学院湛中乐教授2.中国的很多事情尤其在司法领域,一切活动都要和政治有关。
政治意识与官僚体制的结合,已经深入到社会机体的每个细胞,司法工具主义在服务大局的召唤下愈发获得了合理性。
法治这套西方的话语看上去很美,但正义其实并不存在于每个人心中。
连司法工作者都不相信法律,而只能听从政法委的协调,连案件承办者都不把促进案件的正确办理作为工作的信条,而只希望赶快了事,不得罪上级,这样的社会中又怎样让民众相信法律、相信司法权威。
赵作海案中进一步反映了中国社会的司法独立是一句空话,整个司法体制的运作就不能让法官根据法律说话。
一起案件特别是大案发生后,关心的人太多,可惜这些关心都没在点子上,到头来越帮越乱,损害了法律应有的价值。
整个刑事诉讼构造存在着很大矛盾,公检法三机关在办案中的地位逐渐下降,公安的强势地位和办案程度直接影响着后续的审理,流水作业式的互相配合得到了只能是公安机关的结论。
我的贪官爸爸
![我的贪官爸爸](https://img.taocdn.com/s3/m/92975becfad6195f302ba654.png)
第一篇:《“贪官”爸爸》“贪官”爸爸爸爸个贪官,这可不是给他乱戴帽子,你听我说,就知道了。
第一,贪睡。
每天早上,妈妈煮好了早餐,爸爸还在被窝里呼呼大睡。
懒虫,起床了!爸爸假装没听见,转过身子又打起了呼噜。
妈妈一把揎开被子:你呀,连非非都不如!这时,爸爸总会很不情愿地爬起来,向我行个队礼:向非非同志学习!妈妈在一旁哭笑不得。
第二,不仅贪睡,而且还贪玩。
什么球类、牌类、棋类,爸爸都感兴趣,往往兴之所至,乐不思家。
妈妈一到这时,便使出她的杀手锏,一个劲地打他的手机,爸爸只好扫兴而归。
最后,爸爸又迷上了电脑,成天泡在书房。
妈妈非常高兴,以为爸爸改邪归正了,哪会想到,爸爸在电脑上打牌呢!今天吃晚饭的时候,我对妈妈说:你得看着点,说不定爸在网上给什么人发E-mail呢!妈妈看着爸爸:有这回事吗?爸爸在饭桌下踢了我一脚,对妈妈说:岂敢,岂敢。
妈妈哼了一声:谅你也没这个胆。
{我的贪官爸爸}.爸爸还有一个缺点:贪吃。
他经常向我们吹嘘:天上飞的,地上跑的,水里游的,我什么没吃过?不过,都是小时侯吃的。
我们那大山里,珍禽异兽可多了。
现在可不能吃,不过可以看。
看来爸爸还是很有环保意识的。
{我的贪官爸爸}.爸爸的胃特能消化。
吃饭的时候,我和妈妈还没吃到一半,他已经在旁边看电视了。
不过,他吃得快,饿得也快。
有一次,凌晨一点钟,我起来方便,看见爸爸悄悄的在煎荷包蛋呢!爸爸吃得多,所以很胖,妈妈就改编了一首歌笑他:孩子的爸爸,他年纪并不大,你看他长的胖胖,像个水桶蛮‘潇洒’。
每当这时,爸爸便迈着模特步,叉着腰,示威似的从我们面前走过,显示他优美的身段。
不过,你可别以为我爸爸是个好吃懒做的家伙,他可是个不大不小的学生官,他的学生们可喜欢他了,至于喜欢他什么,我不知道,你问问他们去。
第二篇:《反腐倡廉公益微电影——《父亲》观后感》《父亲》观后感 -----毛敏近日在学校党支部的组织下,我们全体党员开展学习型党小组。
在观看了反腐倡廉公益微电影——《父亲》后,作为一名预备党员的我,心潮澎湃,感慨良多。
赵作海披露刑讯逼供细节:被打得生不如死,我就招了
![赵作海披露刑讯逼供细节:被打得生不如死,我就招了](https://img.taocdn.com/s3/m/9163a00ef12d2af90242e69b.png)
赵作海背微驼,看人时眼神总有点紧张。
他的哭总是突如其来,哭声从喉咙里咳出来。不到一天,他哭了七八次。最厉害的一次,是说起儿子到监狱看他,没有叫一声爸。
他愿意提到自己曾经挨打,说到激动处,站起来缩着身子和手,演示着怎么被铐在凳子上、怎么被打。
他不愿意提追责。他总说,“我不懂,那是公家的事情,公家说怎样就怎样。”
新京报:孩子怨你?
赵作海:我出了这事,妻子走了,家里没人了,孩子连学都上不成,满处要饭。我挨打,孩子受了很多苦。
新京报:在监狱里听到赵振裳回来的消息,什么感受?
赵作海:我哭了,我恨不得能一下子坐在地上。
新京报:想的最多的是什么?
赵作海:想到我被冤枉这么多年,我生气,悲伤。我也知道自己快被放出来了。
新京报:你在法庭上说过冤枉吗?
赵作海:我敢说吗?我说了他们再打我怎么办。别说那时候,就是前几天,我们监狱里的干部,因为这个事情来重新问我,我都不敢说。我害怕。后来干部非问我,他说你说实话吧,不说实话,你还想不想出去了。我才一五一十地说了,那是刑讯逼供,屈打成招。
新京报:你提出过一次申诉,后来放弃了?
新京报:对赔偿金有什么想法?
赵作海:我觉得不能低于150万。我是按照国家的标准,我不会算,别人给我算的。盖房子,给儿子娶媳妇,我还要养老。
新京报:有没有想过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赵作海:那是公家的事情。国家说他不行,他就不行,我说不行,也没用。我以前还是个劳改犯呢。
新京报:出来后觉得外面变化大吗?
赵作海:变化大,真是不敢想。土房也变成楼了,路我也找不着了。
新京报:你恨赵振裳吗?
赵作海:啥叫恨,啥叫不恨。我也不能知法犯法了,骂他打他都不行。
辩护词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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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意见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山东荣寰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赵某家属委托,并经赵某同意,指派我为被告人赵清健辩护人。
接受案件后通过阅卷,会见了当事人,特别是通过了刚才的法庭调查,使辩护人对本案有了更加全面、客观的认识,现依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发表辩护意见如下: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构成盗窃罪没有异议,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对盗窃罪的规定及本案有关证据来看,被告人已经涉嫌构成盗窃罪。
因此,对指控盗窃罪没有异议。
二、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
1、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不大,被告人积极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从犯罪数额上来看,被告人赵某盗窃数额为5500元。
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和最高院的《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5500元的盗窃数额属于数额较大,属于盗窃罪的最低层次。
且被告人赵某在盗窃财物后并没有肆意挥霍。
在被公安机关控制后,被告人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将赃物退还给受害人。
受害人胡春香在整个过程中没有实际损失。
因此可以说其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应该从宽处罚。
被告人赵某在公安机关的讯问过程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认罪。
符合《刑法》67条第三款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鉴于此,被告人赵某可以从轻处罚。
再根据最高院的《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因此,被告人赵某的犯罪行为甚至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
2、犯罪人的主观恶意较轻,且属于偶犯、初犯。
根据案卷笔录及被告人的供述的行为过程,赵某进入值班室的目的是为了拿回自己的驾驶证,开始并没有盗窃的主观故意。
在进入值班室拿回驾驶证的过程中,因酒精的刺激和金钱的诱惑才产生盗窃想法。
最新 赵作海的乡村冤案样本-精品
![最新 赵作海的乡村冤案样本-精品](https://img.taocdn.com/s3/m/8fb180377cd184254b3535e5.png)
赵作海的乡村冤案样本从“死者”赵振晌回到村里,到“犯人”赵作海被释放,一共6天时间。
此前,赵作海在监狱里已经服刑11年。
11年里,除了对检察官指出自己受到了刑讯逼供,赵作海再无任何申诉的举动。
“在监狱里我年纪最大,减过两次刑,每天工作十几个小时,人家做被服,我扫扫地,换监室我总住下铺。
”赵作海的牢狱生活,居然在卑微中感到了别人的照顾。
“放我的时候,警官问我犯了什么罪,我说杀人,他说杀个屁!”记者◎葛维樱摄影◎蔡小川被损害者讲故事赵作海回来这些日子很少在家吃饭,“他总是天不亮就骑自行车出去了,在外头买个馍吃”。
他的外甥媳妇告诉本刊。
姐姐、叔叔和妹夫的家分散在距离10多公里的3个村子里,他只是晚上去某家睡觉。
白天要寻访赵作海的人,经常得到村民“指点”,被某电视台接走了,被某领导召见了,总算拿到钱旅游去了……“只在此山中,云深不知处。
”第一次见到赵作海就是奇怪的场面,一个穿西装的乡镇干部猛追一辆黑色小轿车,一边大喊“下来!”这个看起来很面熟的人是大王集乡的政法书记,从赵作海一回来,他几乎24小时守在赵楼村,时常被电视台镜头收入。
车尚未停稳,书记就冲上去拉开了车门,面红耳赤地把赵作海拎出来训斥,“出了事谁负责任?谁的车你都上,你知道你要去哪儿?”赵作海则低着头,目光涣散,一脸犯了错误的表情。
这些天来到赵楼村寻访他的不仅是媒体,“我大概见了有200人吧”。
本刊记者见到的,有据说身负冤案守候记者的,有号称要帮赵作海打官司维权的,还有自称和赵作海是狱友找他聊天的。
此时不识字的赵作海,反倒成了很多人希望倾诉的对象。
“有的人来了就说自己有多冤,哭啊,激动啊,生气都有,我听完啥也不说,就给他们讲故事。
偷牛的和养牛的哪个有罪?”这时他的姐姐和其他亲戚都喝止:“别说了呀又开始了,他脑子有点乱。
”但赵作海静静等大家表达完不屑,又很平静地继续说,“偷牛的把牛绳子解开,想牵走牛,被养牛的发现了。
养牛的拉着他去告官,可是偷牛的和官府是熟人,于是偷牛的说,牛的缰绳自己开了,我是捡了一头牛,养牛的是诬告他,于是官府判养牛的有罪”。
赵作海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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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公安局刑讯逼供 “拳打脚踢,从抓走那天就开始打。你看我头上的伤,这是用枪头打的, 留下了疤。他们用擀面杖一样的小棍敲我的脑袋,一直敲一直敲,敲的 头发晕。他们还在我头上放鞭炮。我被铐在板凳腿上,头晕乎乎的时候, 他们就把一个一个的鞭炮放在我头上,点着了,炸我的头。” 二 检察院失职 由于证据不足,商丘市检察院在两次退卷后,拒绝再次接卷。而警方坚持认为 赵作海是杀人凶手,不能放人,造成赵作海在看守所长期羁押。在清理超期羁 押的案件时,商丘市政法委等多次就该案召集开会,研讨案情。检察院后提出: 公安向检方移卷,要提供DNA的鉴定。但由于DNA鉴定没有结果,检察院 最后放弃了这一疑点,进行了公诉。 三 法院糊涂庭审 从2002年11月11日公诉,到当年12月5日判决,该案的审理在法院仅经过20 多天。法院全部采信了公诉人的意见,而公诉人的意见其实就是公安部门的 意见。在法院庭审时,赵作海和他的辩护律师都否认了杀人一事。但法院认 为,赵作海曾经在公安环节做了9次杀人的笔录,所以当庭否认未杀人不可信。 这样,“赵作海”案失去了最后一次纠错的机会。
就在2010年5月2日
死者赵振响
奇迹般的
回来了?! 回来了?!
案情介绍
失踪之谜与无头尸案
赵振响称自己和赵作海是前后院的邻居,关系不错,两人曾一块到 陕西延安打工三年。后来,因为赵作海私吞他的1000多元工钱,两人关 系恶化,加上两人同与杜某某有私情而结怨。1997年10月30日深夜, 赵振裳发现赵作海在杜某某家过夜后,回家拿来菜刀,趁赵作海熟睡, 对赵作海头上砍了一刀,然后将凶器扔在村东小庙后的路边,身揣400 元钱和身份证,骑着三轮车,带着被子,逃离了家乡。 这些年,赵振裳去过安徽、陕西、湖南等地,但大部分时间在家乡 周边100公里的地区活动,其中在仅在太康县就生活了六七年。13年来, 他以捡破烂为生。这些年,他一直没有回过家,也没有换二代身份证。 经过商丘市公安机关30天的缜密侦查,曾导致赵作海被判刑的 商丘柘城“1999·5·8”杀人碎尸案成功告破。30天,死者的身份确定 了,犯罪嫌疑人确定了,犯罪嫌疑人抓获了,作案动机搞清楚了,作 案过程搞明白了,头骨也找到了。
刑事无罪辩护词格式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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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无罪辩护词格式范文# 刑事无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律师事务所名称]接受本案被告人[被告人姓名]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依法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
经过仔细查阅卷宗材料、会见被告人并参与今天的庭审,我坚定地认为,被告人[被告人姓名]是无罪的,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关于本案的事实认定。
1. 控方证据存在漏洞。
控方指控被告人[被告人姓名]犯[罪名],主要依据的是[列举一些控方关键证据]。
但是,这些证据就像是一个四处漏风的房子,根本经不起推敲。
比如说,证人[证人姓名]的证言,前后矛盾得就像一个精神分裂患者的胡言乱语。
一会儿说在案发现场看到被告人拿着[所谓的作案工具],一会儿又说当时光线太暗,根本没看清是谁。
这叫我们怎么能相信这样的证言呢?这就好比让我们相信一个一会儿说白天一会儿说黑夜的人能准确描述星星的样子一样荒谬。
2. 被告人行为的合理阐释。
被告人[被告人姓名]在案发当时的行为,完全是出于[阐述合理的原因,如正当防卫、意外事件等]。
他就像一个在黑暗中突然被攻击的人,本能地做出了反应。
这种反应是任何一个正常人在那种情况下都可能做出的,而不是控方所恶意揣测的故意犯罪行为。
这就好比一个人走在路上,突然有只疯狗扑过来,他顺手拿起根棍子挥舞驱赶,结果不小心打到了旁边的东西,难道这就能说他是故意破坏财物或者故意伤害吗?当然不能!二、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
1. 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
按照我国刑法对于[罪名]的规定,构成此罪需要满足[详细阐述犯罪构成的几个方面,如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等要件。
可是,被告人[被告人姓名]的行为在这些方面根本就不符合。
比如说主观方面,被告人没有任何犯罪的故意或者过失,他当时的想法就像清澈见底的溪水一样单纯,就是想[解释被告人当时的真实想法],而不是像控方所说的怀着不良企图。
再看客观方面,被告人的行为根本就没有达到刑法所规定的危害程度。
这就好比说,把轻轻拍了一下肩膀当成是严重的暴力袭击,这完全是对法律的错误解读。
赵作海案件法律判决情况(3篇)
![赵作海案件法律判决情况(3篇)](https://img.taocdn.com/s3/m/0f341706cbaedd3383c4bb4cf7ec4afe05a1b146.png)
第1篇一、案件背景赵作海案件是我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一起重大冤错案件。
2002年,河南省柘城县发生一起命案,赵作海被指控为凶手。
经过一审、二审,赵作海被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然而,2010年,真正的凶手落网,赵作海被证明无罪。
这一案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也暴露出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二、案件审理过程1. 一审2002年5月,赵作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逮捕。
同年10月,柘城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赵作海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赵作海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2. 二审2003年2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的判决,驳回赵作海的上诉。
3. 再审2010年5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对赵作海案进行再审。
在再审过程中,侦查机关提交了新的证据,证明真正的凶手是另一个人。
同年6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原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改判赵作海无罪。
三、法律判决情况1. 一审、二审判决在赵作海案件的一审和二审中,法院判决赵作海犯有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然而,这一判决在再审中被推翻。
2. 再审判决在再审中,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改判赵作海无罪。
此外,法院还依法撤销了原判决中对赵作海的无期徒刑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处罚。
3. 国家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对于冤错案件,国家应当给予当事人相应的赔偿。
在赵作海案件中,国家赔偿金额为460万元人民币。
四、案件反思赵作海案件的发生,暴露出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1. 证据不足:在赵作海案件的一审和二审中,法院判决赵作海犯有故意杀人罪,主要依据的是口供。
然而,口供本身并不具有很高的证明力,特别是在没有其他证据支持的情况下。
2. 调查不全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侦查机关未能全面调查案件事实,导致冤错案件的发生。
3. 法官责任意识不强:在赵作海案件的一审和二审中,法官未能认真审查案件证据,导致错判。
赵作海冤案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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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亡者归来”屡爆司法冤案遭错杀“死魂灵”仍待昭雪“死人”复活令蒙冤入狱的赵作海得以昭雪,而类似的河北聂树斌案、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在“真凶”现身数年后仍在期待彻底清查案情的曙光□ 本刊记者王和岩 | 文如果不是“亡者”赵振晌突然归来,赵作海应该还是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的“杀人犯”。
今年57岁的赵作海,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人。
11年前的5月9日,他因涉嫌杀害同村村民赵振晌被当地公安刑拘。
在被超期羁押三年半后,商丘市中级法院一审认定赵作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2003年2月13日,河南省高级法院裁定核准商丘中院上述判决。
今年4月30日,“被杀害”多年的赵振晌突然出现在村里,和湖北佘祥林案情节几乎完全一致。
五年前,湖北京山县村民佘祥林,因杀妻错案蒙冤入狱。
11年后,被佘祥林“杀害”的妻子突然现身,佘祥林最终获得国家赔偿案46万元。
如今,“死人”复活令赵作海得以昭雪。
然而,已被执行死刑的河北的聂树斌、内蒙古的呼格吉勒图,在“真凶”出现数年后,仍未出现清查案情的曙光。
一系列离奇的冤假错案,考验着社会与民众的神经,更将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重重弊端展露无遗。
冤案始末1998年2月15日,柘城县赵楼村村民赵作亮报案称,叔父赵振晌失踪达四个多月。
他怀疑已被同村的赵作海杀害。
随后,柘城县公安局刑警队将赵作海作为重点嫌疑人,关押审讯20多天后释放。
1999年5月8日,该村一座水井发现一具无头、无四肢男尸,被村民怀疑是失踪的赵振晌。
赵作海再次被柘城县警方抓捕,并被羁押三年多。
2001年11月11日,商丘市检察院的起诉书中,描述了一个完整的犯罪情节—1997年10月30日夜,赵作海在与本村妇女杜某某私通时,被也与杜某某有私情的赵振晌发现,赵振晌持刀将赵作海砍伤。
赵作海逃至家中,持刀躲在自家大门后,等赵振晌追到后,赵作海用刀刺向赵振晌,致使赵振晌当场死亡,然后将赵振晌的尸体肢解、隐藏。
2002年12月,商丘市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决赵作海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赵连海案件定性与我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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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赵连海案件的定性,首先要理清案件的事实经过:1.在2008年9月发生的三鹿毒奶粉事件后,赵连海以受害家长身份组织受害家属成立“结石宝宝之家”,并采取了征集签名、要求索赔等相关的维权活动。
此活动一直持续到2009年9月。
2.2009年1月2日赵连海等受害者家长在大兴分局会议中心与相关负责人谈话。
下午2时左右,有多名外国记者要强行闯入会议中心进行采访,并与工作人员发生争执。
争执过程中,会议中心的门被推坏,影响了该单位的工作秩序。
3. 2009年1月22日赵连海等受害家长得知石家庄中级法院开庭,在石家庄中法外被拦,就把提前准备好的用A4纸打印的“还孩子健康"、“要求司法公正”等内容的纸拿出,约10分钟后警察来把赵连海等人劝走。
4. 3月4日赵连海在网上看到当天对三鹿进行拍卖,和4名受害者家长到石家庄中级法院,到了之后拍卖会结束,三鹿集团召开记者招待会,赵连海的人举着状纸、横幅,上写“杀人偿命”等,说:“有良心的职工都离开三鹿”。
持续约1个小时。
5. 2009年8月4日赵连海同十余名群众就安徽籍女青年李蕊蕊在丰台区聚源宾馆被强奸一案在北京市公安局大门东侧聚集,并且接受国外多家媒体的采访。
其间人行道被占,行人需从旁边的机动车道绕行。
6. 2009年9月12日赵连海被举报至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 11月14号凌晨,赵连海从家中被北京大兴警方人员带走,家中电脑、相机及结石宝宝文化杉也被查抄,同年12月17日被逮捕。
7. 警方于1月13号送交检察院的起诉意见书,建议检察院以寻衅滋事的罪名将赵连海起诉,理由是赵连海为三聚氰胺受害者采取的维权行动,以及为一名女性上访者遭人强奸而报案的做法,都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
8.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大检刑诉[2010]00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连海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9.11月10日。
北京市大兴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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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连海令人震撼的无罪辩护词全文【2010-03-31讯】赵连海的无罪辩护(陈述)词就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京大检刑诉[2010]0043号起诉书”指控我涉嫌寻衅滋事罪的起诉,我将做一些必要的说明及辩护。
首先,我不认同起诉书指控我以社会热点问题,煽动纠集他人在多个公共场所呼喊口号,非法聚集起哄闹事等事情。
下面我就指控内容作必要的简要说明。
起诉书指控所谓社会热点问题的事情主要有二个,一是有关2008年9月11日被正式曝光的三聚氰胺有毒乳制品事件,此事件泛称“三聚氰胺毒奶(粉)事件”。
此事件与我密切相关,我的孩子就是受三聚氰胺有毒乳制品侵害的幼童之一,我也是此事件维权带头人。
第二个事情是有关2009年8 月4日安徽上访女青年李蕊蕊来京上访被外地政府驻京办截访人员非法关押并被强奸的事情,我在当天协同李蕊蕊及事件证人去北京市公安局报案。
先说三聚氰胺毒奶事件维权:起诉书指控我“于2008年9月至2009年9月间,利用社会热点问题,煽动纠集多人先后在河北省石家庄市及北京市大兴区、丰台区等地公共场所采用呼喊口号、非法聚集等方式起哄闹事,严重扰乱上述地区的社会秩序。
”就这些指控我要提出反对意见,首先我们要简要说明起诉书所说的这个“社会热点问题”就是2008年9月11日被正式曝光的举世震惊并令众多受害家庭痛苦至极的三聚氰胺毒奶事件。
我年幼的孩子即是受三聚氰胺有毒乳制品侵害的肾结石宝宝。
我的孩子从小母乳喂养,在一岁多后开始消费各种乳制品,截止到他被确诊为肾结石患儿之前,已累计消费了长达二年多大量的含三聚氰胺的有毒乳制品,涉及的种类几乎涵盖了所有的含奶制品。
孩子在被确诊后,我们身为孩子的父母想到孩子曾消费的乳制品数量之多,时间之长我们的心情是极其痛苦并担忧的,想必每个有血肉的人都会理解我们的痛苦与担心,那些痛苦的经历现在想起来仍历历在目,痛苦及担心焦虑程度在此暂不多述。
悲剧在我们尚小的孩子身上发生后,身为受害患儿家长的我及众多受害家庭自然想到为我们尚小的孩子维权并为孩子们一生的健康保障呼吁。
我们众多受害家庭由此因孩子自发的走到了一起,组建我们的维权团体,但没有想到的是,我们的孩子被无情的残害,我们在维权的过程中也经历了太多的艰辛、压力与阻挠,让我们众多家庭经历了更多新的伤害与痛苦。
但我们在即便非常痛苦的维权过程中依然做到了理智。
我本人也作为结石宝宝维权带头人与相关部门进行了多次的积极沟通及反馈,但我们提出的太多积极的合理性建议都石沉大海没有任何回应,即便如此,我们众多家长依然克制着我们痛苦委屈的情绪,继续理智的与相关部门沟通呼吁,期望相关部门能正视我们受害群体的痛苦心声。
我们众多家庭相互安慰、相互帮助,也极力劝抚帮助那些被伤害更严重的家庭愤怒不理性的情绪,避免发生其它更不想看到的悲剧。
我们理性、积极的方式让有些例如死亡、手术等严重情况更痛苦的家庭感受到很多安慰,及时避免了多例危险事件的发生。
说到此,应肯定我们的维权团体起到的积极有益的作用。
2008年12月中旬,我们众多家长得知政府即将出台赔偿方案(并且我们也认为那个赔偿方案是打发人的、不公平、不合理的赔偿方案,是没有与众多受害家庭协商沟通、且不尊重受害家庭的方案)。
我们众多受害家庭得知这些情况后自然想到结石宝宝事件也将会随之淡落的处理下去,我们太多家长想到我们孩子后续定期检查、继续治疗、永久健康保障以及三聚氰胺深度危害等等实际问题依然没有得到完善的解决,我们的心情是焦虑不安的。
在这样的心情下,我们与相关部门沟通的愿望更加强烈,我们期望能与相关部门及企业进行彼此坦诚的沟通对话,我们也期望我们真诚的态度能让相关部门及企业重视依然存在众多问题及听取我们对事件解决的建议。
我们曾努力与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等部门积极沟通但都被无情拒绝。
我们的心情是非常痛苦无奈的,我们期待相关部门能在尊重我们做为受害家庭的前提下,更合理、更公平、更公正的能与众多受害家庭协商来解决出现的各种问题,把孩子们的生命健康放在最重要的高度来重视。
当时的情况大致是:有很多需要住院甚至手术的孩子都被拒绝免费治疗,致使一些孩子的治疗被严重人为的拖延,让孩子们的生命健康受到严重的威胁,还有例如有的孩子由于漏报等情况根本就没有列入国家承认的结石宝宝名单,导致各种治疗费用都由受害家庭自己来承担,而有的孩子更是在事件被曝光前就已治疗或手术多次,家庭已为此不堪重负而债台高筑,而孩子依然面临继续治疗而需要的高昂费用,很多前期或后期治疗费用都不给予解决,而最让人无法理解的是在三聚氰胺事件曝光后继续死亡的结石宝宝患儿除了不被承认死因与三聚氰胺有关,并且在死亡患儿家长就死因提出质疑后申请尸体检验来确定死因竟被拒绝。
例如:2008年12月4日死亡的湖北麻城的马雪菲小朋友(女孩,死亡时仅1岁,她的相关资料在我被警方扣押的电脑里有)。
马雪菲在12月4日死亡前就已被承认是三聚氰胺毒奶粉侵害的结石宝宝,但相关部门在她死亡后否认她的死亡与三聚氰胺有关。
马雪菲在死亡之前就已因肾结石导致肾积水无法排尿在医院进行过置管、排尿排石手术,也曾有国内媒体对当时在医院治疗的马雪菲作过报道。
马雪菲死亡后,我们众多家庭及相关专业人士怀疑是肾小管里依然有三聚氰胺颗粒导致肾脏或其它器官严重受损导致生命出现危险,故都想到只有通过严谨的尸体解剖检验才能确定最终死因,但相关部门在否认马雪菲的死因与三聚氰胺有关之后却拒绝推诿家属提出的尸检申请(稍后在09年1月6日死亡的山东青州候海淇小朋友也是被如此对待,候海淇家长将孩子尸体在医院停尸房冷冻多日找过多个相关部门提出尸检申请都被拒绝)。
马雪菲死亡后对她及其他新死亡患儿进行严谨的医学检验的重要性不仅仅在于对死因有更明确的判定标准牵扯到对其家庭的赔偿等级,更重要的意义在于通过严谨的医学检验、病理学研究、通过尸检对肾脏、肝脏、心血管系统等重要内脏器官进行切片等专业的病理学研究来更深入了解被三聚氰胺侵害的结石宝宝的肾脏等重要器官到底造成了如何伤害,伤害到何种程度、长远潜在危害到什么程度等等。
这样的研究重要且必要,也将对至少官方公布的30万结石宝宝的后续治疗、长期监控防治有重要价值,但这样难得的实体研究竟然在家属的积极申请下被浪费甚至推诿拒绝,让我们实在不能理解并心痛,看到2008年东北因三聚氰胺饲料死亡的动物貉子在解剖后肾脏被严重侵害的照片(我被扣押的电脑里有照片及相关资料),让我们更加想了解三聚氰胺乳制品到底对我们的孩子们的肾脏等器官具体造成了什么样的伤害。
2008年12月中下旬,我们在种种疑虑,担忧及与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等相关部门沟通被彻底拒绝或置之不理后自然想到通过媒体反映我们关心的问题及建议,并期望我们的呼吁能得到相关部门及社会的高度重视。
在我们众多家长自发的商议下,最终决定于2009年1月2日下午在丰台区的一家停业的酒店中餐厅与媒体记者见面反映我们的呼吁及发现的问题。
担心这个见面会被干扰,我们选择的这个酒店地处非常僻静。
在与该酒店中餐厅负责人事先商谈后,他们也非常乐意于将中餐厅租用给我们使用并彻底约定下来。
1月2日的这个事情本可以进行的非常顺利,但我在1月1日晚即被警方在丰台区强制控制,与我同时被控制的还有其他4个家长代表(他们都是孩子受伤害很严重且都动过手术患儿的家长)。
我们在1月1日晚被警方强制关押在大兴区团河农场会议中心内,在我们提出意见后,警方告诉我们第二天上午将有领导与我们谈话沟通,并承诺我们第二天上午11点前无论谈话是什么结果都肯定会释放我们。
当天晚上我们晚饭也没吃,我们几个人就在多名警察看押下在团河会议中心一个会议室的椅子上又饿、又困、又累的坐了一夜,即便这样我们还是满怀期待第二天上午的谈话能有好的进展,期望领导们能倾听我们的建议。
第二天上午,我作为代表与到来的领导们进行了谈话,我谈了很多我们面临的实际困难、问题及建议,并明确表达了期望政府能协调相关部门及企业与我们进行沟通的诚意。
但当天上午现场的领导们不仅不理解我们的合理诉求及建议,反而以一种居高临下的姿态一味的强加我们他们的意见,一上午的对话明显在被压制的状态下进行,并且在时至11点后也不按他们曾经的承诺释放我们。
时至下午,我们依然被强制看押在团河会议中心内,位于丰台区那个酒店的记者见面会如期但被严重干扰的在进行,其他几个没有被控制的家长代表和一些媒体记者赶到了那里,但到后才得知该酒店及中餐厅不能再继续租用给我们使用,酒店外也有警车及警方人员在现场(事后证实当天警方介入要求该中餐厅停止给我们租用),那些家长与到达的记者由于无法进入中餐厅,只好在酒店的大厅及酒店门口的便道上进行了简短的访谈,后由于担心我们几个被关押在团河会议中心,几个家长随即赶到了团河会议中心来关注并询问为什么关押我们。
当天下午在团河会议中心的警官找到我说有家长在会议中心外要求释放我们或进来见我们,让我劝劝他们,情绪不要激动。
我当即非常配合的与在会议中心外的家长们通了电话,让他们都冷静,不要冲动,在我与会议中心内警官们的请求下,最终让在外面的家长们进来避冷。
在当天最后,政府官员又与我们进行了谈话,同意我们只要不在1月4日至1月15日推行赔偿方案期间不公开反对赔偿方案即协调我们与相关部门及企业的沟通,展开对话机制解决遗留问题,至此才将我们释放并请我们在大兴区的一家餐厅的一个包间吃了一顿饭并在第二天陆续都回到了各自的家中。
简述当天在丰台区及大兴区的情况即是:我们没有进行起诉书内所指控的我煸动纠集多人在北京市大兴区、丰台区采用呼喊口号,非法聚集方式起哄闹事,更不承认我们严重扰乱上述地区的社会秩序,我要说的是:如果没有警方的强行介入阻止,1月2日的事情会进行的更好,在当天因此而造成的任何不良影响都应由警方负责。
并且我们每个家长在当天也都极力配合了现场警方的协调或指挥,并且当天也有众多媒体记者在现场可以作证,如法庭不认同我的辩解,我将请求法庭允许当天去现场的家长及媒体记者出庭作证。
综上简述,我完全不认同起诉书对我的指控内容,我不认同指控我煽动纠集多人在北京丰台区、大兴区的犯罪指控,我也不认同我们是非法聚会,更不存在呼喊口号、起哄闹事的情况。
上面是2009年1月2日在北京丰台区及大兴区的大致情况。
再次在大兴区的聚会就是2009年9月11日,三聚氰胺毒奶事件被正式曝光一周年当天,我们几个受害家长代表在北京大兴区的一家餐厅的包间内进行了一个小型的回顾性座谈会及傍晚后进行了一个短暂的烛光纪念活动。
我们选择的这个地点也是年初1月2日官方请我们吃饭的那个饭店、那个包间,我们也期望借此提醒官方年初对我们的承诺。
我们以此来悼念因三聚氰胺毒奶死亡的孩子,并祈祷祝福所有手术及被侵害幸存的孩子们能一生健康幸福的成长。
这次结石宝宝周年聚会得到北京市公安局的批准,并且当天现场的秩序也不存在任何问题,如有质疑,请参见我们当天拍摄记录的全程录像,该《结实宝宝周年纪念》录像在我被扣押的电脑里或网络上也可下载到,我也期望我们当天凝重悲恸的气氛能打动每位观赏者并有所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