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术馆艺术指导委员会工作章程
美术馆员工规章制度范本
美术馆员工规章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美术馆的管理,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保障员工权益,提高服务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美术馆员工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参加培训,提高自身素质,为观众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三条美术馆实行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注重员工福利待遇和职业发展,创造和谐的工作氛围。
第四条美术馆员工应当尊重艺术,爱护展品,维护美术馆的形象和声誉。
二、员工招聘与培训第五条美术馆招聘员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拔具备相应能力和素质的人员。
第六条美术馆对新入职员工进行岗位培训,确保员工熟悉岗位职责、工作流程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七条美术馆鼓励员工参加专业培训和继续教育,提高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三、岗位职责与工作流程第八条美术馆员工按照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开展工作,确保美术馆的正常运行。
第九条员工应当遵守工作纪律,按时到岗,服从领导安排,认真履行职责。
第十条员工在岗位上应当注意安全,防范风险,发现隐患及时报告并处理。
第十一条员工应当保持工作环境整洁,爱护公共设施,节约用水、用电等资源。
四、员工权益与福利待遇第十二条美术馆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美术馆为员工提供合理的薪酬待遇,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和贡献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十四条美术馆关注员工的健康,定期组织体检,提供健康保障。
第十五条美术馆尊重员工的意见和建议,积极为员工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五、纪律与处罚第十六条美术馆员工违反本规章制度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职等处罚。
第十七条员工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美术馆将依法予以解聘,并报告有关部门。
第十八条美术馆对员工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员工晋升、奖惩的依据。
六、附则第十九条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美术馆有权对本规章制度进行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美术馆全体员工,原有相关规定与本规章制度不符的,以本规章制度为准。
美术馆的规章制度
美术馆的规章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美术馆管理,维护展览秩序,保护文物和艺术作品,提高服务质量,确保观众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文化部门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美术馆开馆时间为每天上午9:00至晚上5:00,闭馆前半小时停止售票,观众必须在闭馆时间前离开。
第三条观众进入美术馆需出示有效证件(身份证、学生证等),购买门票后方可入馆参观。
第四条观众入馆前需接受安检,禁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进入馆内。
第五条观众入馆需服从工作人员指引,保持展览室安静,不得大声喧哗或影响他人观展。
第六条观众不得在展厅内随意触摸艺术品,摄影需遵守规定位置拍摄,严禁使用闪光灯。
第七条观众需保持馆内设施设备整洁,爱护展品,不得随意触碰器具,如有违规行为,美术馆有权拒绝其入馆。
第八条观众在馆内禁止吸烟、喧哗、乱扔垃圾等行为,禁止在展厅内饮食,如有违反将被劝阻并暂时离场。
第九条面向少儿展览的家长需负责监护孩子,严禁在展览馆内让孩子乱跑乱玩,以免引发意外。
第十条珍贵文物和艺术品展品需保持适当距离,不得触摸或破坏,如有违反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美术馆内禁止售卖任何形式的商品,观众不得携带宠物入馆。
第十二条美术馆内如发现突发事件(如火灾、地震等)应保持镇静,听从工作人员指引迅速疏散。
第十三条观众在美术馆内如有物品遗失,请及时向工作人员报告,美术馆将协助寻找并帮助解决。
第十四条美术馆内设有观众提议箱,欢迎观众提出意见和建议,美术馆会认真对待并加以改进。
第十五条美术馆有权对违反规定和扰乱秩序的观众进行劝阻、劝导并必要时报警处理。
第十六条对于违反规定的观众,美术馆有权禁止其继续参观并保留追究民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七条本规章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如有不明之处请咨询美术馆工作人员。
美术馆展馆规章制度范本
美术馆展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美术馆展馆的管理,保障美术馆的正常运行,为广大观众提供良好的观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美术馆展馆(以下简称展馆)是指用于展览美术作品、艺术品、历史文物等的文化场所。
第三条展馆的管理工作应当贯彻以人为本、公平公正、服务社会的原则,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展馆的安全、秩序和环境卫生。
第四条展馆的管理工作应当加强对展览活动的组织和指导,提高展览质量,丰富展览内容,满足观众的需求。
第五条展馆的管理工作应当加强与其他文化单位的交流与合作,推动美术馆事业的繁荣发展。
第二章管理人员与职责第六条展馆应当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展馆的日常管理工作。
管理机构应当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负责展馆的安全、秩序、环境卫生等工作。
第七条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二)具有相适应的文化素养和业务能力;(三)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四)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本职工作。
第八条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严格执行展馆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展馆的安全、秩序和环境卫生;(二)组织策划和实施展览活动,提高展览质量,丰富展览内容;(三)接待观众,解答观众疑问,提供优质服务;(四)维护展馆的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五)协调与其他部门的关系,促进美术馆事业的繁荣发展。
第三章展览活动管理第九条展馆应当根据展览计划,组织策划和实施各类展览活动。
展览活动应当突出特色,丰富多样,满足不同观众的需求。
第十条展馆应当建立健全展览活动的审批制度,对展览内容进行审核,确保展览内容的合法性、合规性。
第十一条展馆应当加强对展览活动的组织和指导,确保展览活动的顺利进行。
展览活动期间,管理人员应当做好现场秩序维护、观众引导等工作。
第十二条展馆应当加强对展览活动的宣传推广,提高展览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画院规章制度范本
画院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画院的管理,规范画院的行为,保障画院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画院是一个以绘画艺术创作、研究、交流为主体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画院的宗旨是: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推动绘画艺术的发展,培养绘画艺术人才,为社会提供艺术服务。
第四条画院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五条画院设理事会、院长、副院长、画家等职务。
第六条理事会是画院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决定画院的重大事项。
理事会成员由画院院长、副院长、画家等职务组成。
第七条院长是画院的法定代表人,负责画院的日常管理工作。
院长应当具备一定的艺术水平和管理能力。
第八条副院长协助院长管理画院工作,负责画院的某一具体方面的工作。
第九条画家是画院的主要成员,应当具备一定的艺术水平和创作能力。
第三章画家管理第十条画家应当遵守画院的规章制度,服从画院的管理。
第十一条画家应当积极参加画院的各项活动,不得无故缺席。
第十二条画家应当尊重他人的创作成果,不得抄袭、剽窃他人的作品。
第十三条画家应当爱护画院的公共设施,不得损坏公物。
第四章艺术创作与研究第十四条画院应当鼓励画家进行艺术创作与研究,提供必要的创作和研究条件。
第十五条画院可以组织画家进行集体创作,共同完成一些重要的艺术作品。
第十六条画院应当组织画家进行艺术交流,促进画家之间的相互学习与借鉴。
第十七条画院应当定期举办画展,展示画家的作品,推动绘画艺术的发展。
第五章财务管理第十八条画院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状况的透明和合法。
第十九条画院收入包括会费、捐赠、政府资助等,支出包括画家创作经费、活动经费、管理费用等。
第二十条画院应当定期向理事会报告财务状况,接受理事会的监督。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规章制度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本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归画院理事会所有。
第二十三条画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规章制度进行修改和完善。
美术馆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美术馆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本美术馆名称为:[美术馆全称]。
第三条本美术馆的性质为: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
第四条本美术馆的宗旨是: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优秀文化艺术。
2. 保存、研究和展示美术作品,促进美术事业发展。
3. 提高公众审美水平,培养艺术人才,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五条本美术馆的业务范围包括:1. 收藏、研究、陈列美术作品;2. 举办美术展览、讲座、研讨会等活动;3. 开展美术教育和培训;4. 与国内外美术馆、艺术机构开展交流与合作;5. 承担政府及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本美术馆设立理事会作为最高决策机构,负责美术馆的全面管理工作。
第七条理事会由以下人员组成:1. 理事长:1名,负责美术馆的全面工作;2. 副理事长:若干名,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3. 理事:若干名,参与美术馆重大事项的决策。
第八条理事会成员的产生和罢免:1. 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2. 理事由理事会聘请,任期四年,可连任。
第九条本美术馆设立馆长一名,负责美术馆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本美术馆设立若干部门,包括:1. 收藏部:负责美术作品的收藏、研究和陈列;2. 展览部:负责展览活动的策划、组织和实施;3. 教育部:负责美术教育和培训工作;4. 国际交流部:负责与国际美术馆、艺术机构的交流与合作;5. 行政部:负责美术馆的行政事务。
第三章经费与财务管理第十一条本美术馆经费来源:1. 国家财政拨款;2. 社会捐赠;3. 门票收入;4. 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二条本美术馆实行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经费使用的合法、合规和透明。
第四章章程的修改第十三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由理事会提出,经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美术馆章程规章制度
美术馆章程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美术馆的管理和运作,促进社会各界对艺术的了解和参与,树立美术馆的权威性和专业性,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美术馆是一个非营利性机构,其宗旨是收藏、展示、研究和传播艺术作品,推动美术事业的发展。
第三条美术馆的法定代表人为馆长,负责美术馆的整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美术馆章程的修订,须由美术馆馆长提出,经美术馆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报经文化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美术馆设置董事会,由美术馆馆长、美术馆的学术主管人员、美术馆的管理主管人员等组成。
董事会负责决定美术馆的重大事项,对美术馆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美术馆设立学术委员会,由美术馆的学术主管人员、美术馆的学术顾问等组成。
学术委员会负责策划美术馆的展览、研究等方面的工作。
第七条美术馆设立管理团队,由美术馆的管理主管人员、美术馆的行政人员等组成。
管理团队负责美术馆的日常管理和运作。
第八条美术馆设立财务部门,负责美术馆的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三章财务管理第九条美术馆的资金来源包括政府拨款、社会捐赠、票务收入等。
美术馆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的使用合理、透明。
第十条美术馆应当定期对外公布财务报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美术馆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审计制度,接受监管部门的审计检查。
第四章展览管理第十二条美术馆应当根据自身的定位和特点,策划和举办各类艺术展览,推动当代艺术的发展。
第十三条美术馆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展览内容的合法合规。
第十四条美术馆应当加强对展品的保护和保险工作,确保展览的正常进行。
第五章教育与公共服务第十五条美术馆应当加强对公众的艺术教育和宣传工作,提升社会对艺术的认知和参与度。
第十六条美术馆应当加强与学校、社区等机构的合作,推动艺术教育的普及。
第十七条美术馆应当定期举办各类艺术活动,为公众提供丰富多彩的文化娱乐。
第十八条美术馆应当建立健全的志愿者团队,提供服务和支持,为美术馆的日常运作和活动提供帮助。
美术馆展馆规章制度
美术馆展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美术馆展览秩序,保护展品安全,维护观众秩序,提升美术馆管理水平,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美术馆所有展馆和展览活动。
第三条美术馆工作人员必须认真遵守本规章制度,维护美术馆的正常运营秩序。
第四条观众及参观者应遵守美术馆规章制度,文明参观,不破坏展品,不影响展览秩序。
第二章展馆管理第五条美术馆展馆开放时间为每天上午9点至下午5点,特殊情况可另行通知。
第六条展馆内禁止吸烟,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
第七条未经美术馆允许,任何人不得在展馆内进行商业活动。
第八条参观者须凭有效票据入场,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参观。
第九条参观者在展馆内不得大声喧哗、奔跑、拍照、触摸展品。
第十条参观者不得随意擅自移动或调整展品位置。
第十一条参观者不得在展馆内饮食,不得在展品上涂写、刻意毁坏。
第十二条参观者不得携带宠物入馆。
第十三条参观者在展馆内应注意保持卫生,爱护环境,不乱扔垃圾。
第十四条参观者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帮助,可向美术馆工作人员求助。
第三章展览活动管理第十五条美术馆展览活动主题、展品选取等均需经过专业审核和批准。
第十六条展览活动需提前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确保展品安全。
第十七条展览活动期间,美术馆将安排人员进行现场监控和管理。
第十八条展览活动期间,观众需遵守展馆管理规定,不得私自调整展品位置。
第十九条展览活动结束后,美术馆将依法上交展览活动资料以备审查。
第四章美术馆工作人员管理第二十条美术馆工作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履行职责,为参观者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十一条美术馆工作人员需经过专业培训,掌握相关知识和技能。
第二十二条美术馆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需穿着整洁、得体的工作服装。
第二十三条美术馆工作人员应保持良好的工作态度,不得擅自离岗、迟到早退。
第二十四条美术馆工作人员如有疏忽、失误等情况,需及时向上级主管汇报。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对于违反本规章制度的观众或参观者,美术馆有权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包括警告、驱逐等。
美术馆规章制度
美术馆规章制度美术馆规章制度篇一:美术馆展厅管理工作管理暂行细则青岛市美术馆展厅管理工作暂行细则一、布展、撤展期间的管理工作基本要求:严格按照布展、撤展的工作程序,认真执行展览部安排的工作流程,不得擅自操作和粗暴执行,认真、专业的完成布、撤展任务。
1、布展、撤展当日要求全体管理员照常上班,原定当日休息的管理员,安排调休。
2、管理员在布、撤展接触展品时,必须佩戴干净的白色手套。
白色手套每人配发一副,在布、撤展结束后,及时自行清洗,保证下次的正常使用。
如有遗失、严重脏污等问题,应及时向展览部汇报及申请领用。
3、布、撤展工作进行当中,人员必须团结互助、严格服从整体安排按时就位。
严禁迟到、故意拖拉、擅自离岗、长时间接听私人电话及其他影响正常工作的行为。
4、熟悉本职工作,在展品落位后能迅速指导义工完成展品的悬挂、定位工作。
并对整个工作进程有所把握。
5、布展时在作品悬挂、定位结束后,展厅当班管理员必须认真填写《青岛市美术馆布展登记表》和《展厅作品落位示意图》,经各环节签字确认后,方可与安保部门进行交接。
撤展时核对《青岛市美术馆布展登记表》和《展厅作品落位示意图》进行撤展、包装工作。
6、撤展、包装工作时需谨慎、小心,确保展品的数量及安全性。
二、展览期间的展厅管理要求:展览开始后,展厅管理员在当班期间应看好入口及出口,及时预防、把握、处理所出现的情况。
对参观者出现的违规情况应及时制止和劝阻;对不服从规定的参观者应礼貌的劝请其离开展厅,如需要可直接向展览部汇报并向安保部申请协助支援。
观众携带作品、画筒、大型背包、及画笔画具等物品,严禁进入展厅。
管理员应提醒观众存包并通知安保部门。
展厅管理员应对以下所出现的问题及时提醒和自律,如出现不加劝阻和自律的,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1、2、展览期间服从展览部人员的调配,一切以展品的安全为主。
展厅管理员当班时必须讲普通话,站立服务,按规范着装及佩戴工作牌。
3、展厅管理员代表美术馆形象,美术馆对参展的作品及作者不做任何评价,只对展览的正常运行及效果进行建议和完善,提倡观众自身去寻找对展品的理解和感受。
画院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文化艺术事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画院名称为:[画院全称],以下简称“画院”。
第三条画院宗旨:弘扬民族文化,培育艺术人才,促进艺术创作,推动我国美术事业繁荣发展。
第四条画院性质:画院为非营利性社会团体,依法享有社团法人资格。
第五条画院地址:[画院地址]第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画院理事会。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画院设立以下组织机构:1. 理事会:为画院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画院发展方向、重大决策及内部管理。
2. 董事会:为理事会下设机构,负责具体执行理事会决策,处理日常事务。
3. 院长:为画院法定代表人,负责全面领导画院工作。
4. 副院长:协助院长工作,分管画院各部门。
5. 顾问:由知名艺术家、专家学者等担任,为画院提供专业指导。
6. 教研室:负责画院教学、研究、创作等工作。
7. 事务部:负责画院内部行政管理、财务、人事等工作。
8. 社会活动部:负责画院对外交流、展览、公益活动等工作。
第三章会员制度第八条画院会员分为以下类别:1. 院士:在美术领域有突出贡献,经理事会批准,可成为画院院士。
2. 研究员:在美术领域有一定成就,经理事会批准,可成为画院研究员。
3. 会员:对美术事业有热爱,具备一定美术基础,经理事会批准,可成为画院会员。
第四章职责与义务第九条画院职责:1. 组织开展美术创作、展览、讲座等活动,提高我国美术水平。
2. 培养美术人才,传承和发展我国美术文化。
3. 开展国内外美术交流与合作,扩大我国美术在国际上的影响力。
4. 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条画院会员义务:1. 遵守画院章程,维护画院声誉。
2. 积极参与画院组织的各项活动,支持画院工作。
3. 积极开展美术创作,为我国美术事业贡献力量。
4. 保守画院秘密,不得泄露画院内部信息。
第五章资产与财务管理第十一条画院资产为全体会员共同所有,用于支持画院各项事业发展。
书画院规章制度
市政协书画院章程( 2007 年 9 月 27 日书画院第一次全领会议经过)一、主旨第一条本书画院为学术研究、艺术创作和友善沟通为主的民众性艺术联谊组织 .在宣城市政协的领导下 ,本着艺术为社会主义服务 ,为人民服务的主旨 ,以书画为桥梁纽带 ,宽泛团结联系社会各界人士 ,扩大纸墨笔砚之乡的著名度 ,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书画艺术 ,为活跃我市文化生活 ,促使和发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作贡献 .二、组织机构第二条本书画原设院务委员会。
院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院务委员构成。
人选由市政协主席会议定定,每届任期五年。
第三条院务委员会负责决定工作规划及院长提请议论的书画院重要事项。
第四条本书画院设名誉院长、院长、副院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在院务委员会领导下,院长负责办理书画院平时工作,副院长辅助院长展开工作。
第五条依据需要,本书画院可邀请顾问若干人。
三、书画师第六条凡在书画创作及研究方面有必定成就或热爱书画并有必定创作能力的市、县(市、区)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人士,只需同意和恪守本章程,自己提出申请,报请院长办公会赞同,可聘为书画院书画师。
第七条书画师一定恪守国家法律法例,拥戴社会主义事业和祖国一致大业,自发为发展先进文化献计卖力。
第八条书画师的权益:1、可在书画院展厅免费举办个人作品展览;2、参加书画院举办的艺术创作、观摩沟通和观察等活动;3、在书画院编写第一版的艺术图书中优先刊录个人作品;4、对书画院的工作进行监察、提出责备和建议;5、有退第一版画院的自由,但须向书画院存案。
第九条书画师的义务:1、恪守书画院的章程;2、踊跃参加书画院组织的各项活动;3、每年须缴 1-2 件书画作品;4、宣传和保护书画院的名誉。
四、附则第十条书画院可经过代销、拜托拍卖、定向创作和举办书画讲习班等形式,为丰富我市文化市场供应有偿服务。
其收入除返还作者稿酬和支付必定劳务费后,作为书画院活动经费。
第十一条书画院接受社会资助,用于展开有关书画和社会公益活动。
规章制度范本画院
画院规章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画院的管理,规范画院的工作和活动,提高画院的艺术水平和服务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画院宗旨画院以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推动美术事业发展,培养美术人才,促进国际文化交流为宗旨。
第三条画院组织结构画院设院长一名,副院长若干名,下设办公室、创作室、展览室等部门。
第四条画院工作内容(一)组织画家进行美术创作,开展美术展览活动。
(二)举办美术培训和讲座,提高画家和爱好者的美术水平。
(三)开展国内外美术交流,促进美术事业的发展。
(四)编辑出版美术作品集和画院刊物。
(五)维护画院设施,保障画院的安全和秩序。
第五条画家权益(一)画家享有画院提供的创作条件和创作空间。
(二)画家享有参加画院组织的各类活动和交流的权利。
(三)画家享有作品展览、出版和收藏的权利。
(四)画家享有获得画院提供的其他服务和帮助的权利。
第六条画家义务(一)画家应当积极参与画院的各项活动,履行画院规定的职责。
(二)画家应当尊重他人的创作成果,维护画院的声誉和权益。
(三)画家应当遵守画院的规章制度,维护画院的安全和秩序。
第七条画院管理(一)画院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确保画院工作的正常进行。
(二)画院设立管理委员会,负责画院的管理和决策。
(三)画院定期对画家进行考核,对优秀画家给予奖励。
(四)画院对画家作品进行审查,对不符合画院宗旨的作品不予展览和出版。
第八条画院经费(一)画院经费来源包括政府拨款、社会捐赠、画家作品销售等。
(二)画院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保证经费的合理使用。
(三)画院定期向管理层汇报财务状况,接受审计和监督。
第九条画院解散和清算(一)画院解散应当依法进行,并报请相关部门批准。
(二)画院清算组负责画院的清算工作,清算组成员由管理层指定。
(三)画院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附则(一)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二)本规章制度解释权归画院管理层所有。
美术馆工作责任制度范本
美术馆工作责任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美术馆的管理,保障美术馆的正常运行,充分发挥美术馆的社会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美术馆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美术馆工作责任制度是指对美术馆内部各项工作进行明确分工,规定各项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等,以保证美术馆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美术馆全体员工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执行本制度,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为观众提供优质的服务。
二、组织架构与职责第四条美术馆的组织架构分为馆长、部门负责人、员工三个层级。
第五条馆长职责:1. 主持美术馆的全面工作,负责美术馆的发展规划和组织实施。
2. 代表美术馆与外界进行业务交流和合作。
3. 组织美术馆的各项展览和活动,确保展览和活动的质量。
4. 负责美术馆的人事、财务、物资管理等行政事务。
5. 监督美术馆的安全、卫生等工作。
第六条部门负责人职责:1. 负责部门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部门工作计划。
2. 协助馆长组织展览和活动,负责展览和活动的筹备、执行和总结工作。
3. 管理部门员工,负责员工的培训、考核和激励工作。
4. 完成馆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员工职责:1. 负责岗位职责内的工作,严格遵守工作流程和操作规程。
2. 参加美术馆组织的各项培训和学习,提高自身业务能力。
3. 参与展览和活动的筹备和执行工作,为美术馆的运营和发展贡献力量。
4. 爱护美术馆的设施和文物,确保美术馆的安全和完好。
三、工作流程与标准第八条展览筹备流程:1. 馆长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展览策划,确定展览主题和内容。
2. 部门负责人负责联系艺术家、征集作品、组织布展等工作。
3. 员工按照工作流程和操作规程进行布展,确保展览效果。
4. 展览开幕前,部门负责人组织进行展览预览,提出改进意见。
5. 展览期间,员工负责接待观众、解答疑问、维护秩序等工作。
6. 展览结束后,进行撤展和总结工作,对展览效果进行评估。
第九条活动筹备流程:1. 馆长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活动策划,确定活动主题和内容。
美术馆展厅规章制度内容
美术馆展厅规章制度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艺术品、维护公共秩序,创造良好的展览环境,确保观众和展品安全,美术馆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美术馆展览分为临时展览和常设展览,上座率较高的临时展览可能会需要提前预约,每一展品也可能要求一定的参观时间。
第三条观众需遵守美术馆的规定和管理人员的管理。
第四条在美术馆内不允许吸烟、拍摄闪光灯、随意触摸展品,以及携带易燃、易爆物品等。
第五条展览开放期间,美术馆将安排专人对展览品进行监控和保护。
第六条美术馆工作人员有权对违规行为进行劝阻,情节严重者,可以要求其离开展览馆。
第七条美术馆保留对规章制度的最终解释权。
第二章参观规定第八条观众需在规定的开放时间内参观,逾期未入场将无法参观。
第九条观众需按照指定的路线参观,不得随意穿插。
第十条观众需文明参观,不得大声喧哗、奔跑和踩踏。
第十一条观众需注意保持展览空间整洁,不得乱扔纸屑及其他杂物。
第十二条观众需保持手机静音,不得在展览空间内接打电话。
第十三条观众需注意遵守公共秩序,不得在展览空间内吸烟、大声聊天、影响他人观展。
第十四条观众需对展品保持敬畏之心,不得触碰、移动或以其他方式损坏展品。
第三章展览品保护第十五条美术馆将对所有的展品进行严格管理和保护。
第十六条美术馆将设立安保岗亭,定时检查展览空间,确保展品安全。
第十七条美术馆工作人员将对参观人员进行安检,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进入展览空间。
第十八条对于观众在展览空间内发现的违规行为,美术馆工作人员有权制止并做出相应处理。
第十九条对于观众故意损坏展品或违规行为,美术馆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对于展品在展览期间遭到损坏或丢失,美术馆将依法调查,并按照展品价值赔偿相应的损失。
第四章管理措施第二十一条美术馆工作人员有权对违反规定的观众进行劝阻和处理。
第二十二条对于严重违规情况,美术馆工作人员有权对其做出处置措施,包括劝离展览空间。
第二十三条关于违法犯罪行为,美术馆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美术馆展馆规章制度范本
美术馆展馆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美术馆展馆管理工作,提高展览质量,保障参观者的安全和利益,特制订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美术馆展馆规章制度是美术馆内部管理的基本依据,所有美术馆工作人员和参观者必须遵守并执行本规章制度。
第三条美术馆展馆规章制度适用于美术馆内所有展览活动和参观者行为。
第四条美术馆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热情服务,坚决维护美术馆的形象,保障展览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参观规定第五条参观者可以凭有效证件进入美术馆参观,否则将不予入内。
第六条参观者应当服从美术馆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指导,不得擅自破坏展览物品或设施设备。
第七条参观者应当保持安静,文明参观,不得大声喧哗或者影响他人参观。
第八条参观者不得擅自携带食品、饮料等物品进入展览空间,如有违反,美术馆有权制止并做出相应处罚。
第九条参观者应当遵守展览时间,不得超时停留。
第十条参观者应当保持展览空间的整洁,不得乱丢垃圾。
第三章展览活动管理第十一条美术馆举办的展览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审查标准,不得含有违法、违规内容。
第十二条美术馆工作人员应当认真负责地组织展览活动,保障展览物品的安全,确保展览活动圆满成功。
第十三条展览活动结束后,美术馆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清理整理展览空间,恢复原样。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四条美术馆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展览活动的安全进行。
第十五条参观者在美术馆内不得擅自触碰展览物品,如有损坏将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美术馆工作人员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如发现安全隐患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解决。
第五章督导检查第十七条美术馆应当建立健全督导检查制度,定期对展览活动和参观者行为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督导检查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对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及时制止并做出相应处理。
第十九条对于有重大失误的工作人员或参观者,美术馆有权做出警告、罚款、停职等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美术馆工作人员应当参加规章制度培训,深入了解并严格执行本规章制度。
美术馆单位规章制度
美术馆单位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美术馆管理,促进宣传艺术文化,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美术馆的章程,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美术馆是一个具有公共性质的文化机构,其宗旨是收藏、陈列和推广美术作品,服务于公众,促进公众对艺术文化的理解和欣赏。
第三条美术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加强管理,不断提高服务水平,严格规范员工行为,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意识,增进社会认可度和影响力。
第四条美术馆依法收藏、陈列和推广美术作品,不得违法买卖、私自流通、恶意破坏或其他有损美术作品的行为。
如发现有上述行为,将依法处理。
第五条美术馆实行一票制,所有人员购买门票后可进入美术馆参观,严禁无票进入。
第二章美术馆管理第六条美术馆设立院长、副院长、策展部、收藏部、宣传部、保安部等机构,各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第七条美术馆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监督和检查各项工作的实施情况。
第八条美术馆实行领导负责制,各部门负责人要带领团队,履行好本职工作,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第九条美术馆要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员工的专业水平和服务意识,严格落实相关规章制度。
第十条美术馆要定期举办各种艺术展览、研讨会等活动,丰富公众文化生活,吸引更多人参与。
第三章美术馆服务第十一条美术馆要提供优质的服务,热情接待每一位观众,解答观众提出的问题,确保观众的安全和舒适。
第十二条美术馆要加强卫生管理,保持展厅、卫生间等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防止传染病传播。
第十三条美术馆要加强安全管理,制定应急预案,如发生突发事件能迅速处置,保障员工和观众的安全。
第十四条美术馆要定期组织员工进行文明礼仪培训,要求员工礼貌待人,文明服务,提高服务水平。
第四章美术馆文化建设第十五条美术馆要加强文化建设,提升美术馆的文化软实力,不断推出有影响力的展览活动,努力成为文化品牌。
第十六条美术馆要加强文化交流与合作,开展国际文化交流活动,推动中国美术事业的发展,促进世界艺术的交流与互鉴。
书画院管理的规章制度
书画院管理的规章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书画院内部管理,提高艺术家们的学术水平,保护书画院财产和安全,
加强书画院的凝聚力和活力,特制定本管理规章制度。
第二条书画院内部分为办公区、展览区和工作区,每个区域都有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管
理和监督。
第三条书画院内每位艺术家必须遵守院内相关规章制度,不得违法乱纪,不得妨碍院内
工作秩序和正常生活秩序。
第四条书画院内禁止吸烟、酗酒,严禁吸毒,违者将受到处理。
第五条书画院内禁止擅自借用、挪用他人财物,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
第六条书画院内禁止打架斗殴,损坏公共设施,违规者将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书画院内严格禁止谈论政治、宗教等敏感话题,违者将受到处理。
第八条书画院内每位艺术家必须保持良好的学术素养,不得抄袭他人作品,不得侵犯他
人知识产权。
第九条书画院内严格遵守展览规则,不得擅自展示未经审核的作品,不得私自销售作品,一经查实,将受到处理。
第十条书画院内每位艺术家必须尊重院长和相关管理人员,服从院内管理,如有违反规定,将受到处理。
第十一条书画院内举办各种活动时,必须提前报备并经过相关审批,不得擅自组织。
第十二条书画院内禁止恶意损害他人声誉,不得传播谣言,一经查实,将受到处理。
第十三条书画院内发生任何纠纷,必须通过协商解决,不得采取暴力手段。
第十四条对于书画院内管理规章制度的违规行为,将分为轻重程度,分别采取口头警告、书面警告、停职、开除等处罚措施,严重者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本管理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执行,如有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将根据具体
情况进行修改完善。
文化部关于美术馆工作暂行条例
文化部关于美术馆工作暂行条例【发布部门】文化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6.11.10【实施日期】1986.1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美术馆工作暂行条例(文化部1986年11月1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展和繁荣我国美术事业,加强国家各级美术馆的建设和管理,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美术馆是造型艺术的博物馆,是具有收藏美术精品、向群众进行审美教育、组织学术研究、开展国际文化交流等多职能的国家美术事业机构。
第三条美术馆在各级政府文化部门的领导下,要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推陈出新”的方针,努力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作出贡献。
第四条各馆之间,美术馆与其他各类博物馆,美术家协会,美术创作、研究、出版机构、美术院校等兄弟单位之间,在平等地位上,密切团结协作,共同发展我国的美术事业。
第五条美术馆是永久性的文化机构。
美术馆及其藏品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团体、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侵占、毁坏或处置。
第二章工作任务第六条收藏藏品是美术馆业务建设的基础。
美术馆代表国家征集古今中外美术作品,以及与美术有关的实物、资料等。
各美术馆根据自己的办馆宗旨决定收藏范围和收藏重点。
提倡各馆办出自己的特色。
美术馆通过收购、专题征集、接受捐赠和调拨等方式征集藏品。
各馆之间经上级部门批准,可以调剂有无,交换藏品。
各馆应制定收藏条例,应由本馆有关专家和相当水平的业务干部、研究人员(或聘请馆外专家参加)组成收藏委员会(或艺术委员会),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从事作品的收藏。
要确保藏品艺术质量和鉴定准确。
第七条保管美术馆必须设立专用库房,建立藏品档案和保管制度,要有可靠的安全保卫措施,并尽快创造现代化的科学保管条件,掌握先进的修复技术,确保藏品完好地流传后世。
第八条研究研究工作是美术馆业务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开展收藏、陈列等各项业务活动的前提。
各馆均应设研究部门,在各业务部门配备专业研究人员,给予研究经费,开展馆内外的学术研究活动。
美育 委员会 章程
美育委员会章程美育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美育工作,推动美育事业的发展,提高全民艺术修养,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美育委员会是一个专门从事美育工作的机构,依法履行美育管理职责,受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和监督。
第三条美育委员会遵循法律法规,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关注人民群众美育需求,促进社会和谐进步。
第四条美育委员会的工作宗旨是保护和发展优秀的艺术传统,培养和支持新兴的艺术力量,提高全民艺术素养。
第二章职责和权限第五条美育委员会的职责是制定美育政策,组织实施美育项目,推动美术、音乐、舞蹈、戏剧等艺术领域的发展。
第六条美育委员会具有以下主要权限:1. 研究并制定美育发展规划和重要政策措施;2. 组织实施美育项目和活动,包括艺术展览、演出、比赛等;3. 协调与其他相关部门和机构合作,共同推进美育工作;4. 组织开展美育研究和调研,提供相关政策建议;5. 开展美育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美育的认识和参与度;6. 对艺术学校、美术馆、音乐厅、剧院等美育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7. 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促进中外艺术文化的交流互鉴。
第三章组织结构第七条美育委员会设立主席团、秘书处、各专业委员会等机构。
第八条美育委员会主席由行政主管部门任命,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美育工作。
第九条美育委员会设立专业委员会,并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艺术家等组成委员,负责指导和评估美育项目和活动。
第四章工作机制第十条美育委员会实行专业化运作,各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人员合理配置、任务明确划分,确保工作高效有序进行。
第十一条美育委员会每年制定工作计划,并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进行通报。
第十二条美育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工作进展和存在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方案。
第十三条美育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保护相关艺术作品的知识产权,维护艺术市场的秩序和规范。
第五章资金管理第十四条美育委员会的资金来源包括行政拨款、社会捐助、项目资助等。
第十五条美育委员会应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使用合理、透明、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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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术馆艺术指导委员会工作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组织名称名称:XX美术馆艺术指导委员会。
第二条组织性质XX美术馆艺术指导委员会是依托XX美术馆的收藏、捐赠、展览、陈列、学术交流开展“准备”、“进行”、“总结”全方位全过程的艺术研究的学术组织。
第三条隶属关系XX美术馆艺术指导委员会是隶属于XX美术馆的非常设组织。
第四条根本宗旨XX美术馆艺术指导委员会受XX美术馆委托开展活动,并且根据XX美术馆的需要对有关艺术和学术等方面的事项工作进行相关的论证、评审和指导,为XX美术馆的有关决策提供依据。
第五条组织特点XX美术馆是开展古今中外艺术品收藏、展览陈列、艺术研究、公众教育、艺术交流和社会服务的非营利的公益性事业单位,为把XX美术馆建设成为具有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特色的、高品位的全国一流的美术馆,特聘请国内艺术界权威人士和本市部分资深艺术家、文博专家、文艺理论家组成的XX美术馆艺术指导委员会对XX美术馆的学术活动、展览陈列、艺术品收藏等进行艺术指导。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组成人员XX美术馆艺术指导委员会设顾问、主任委员、委员。
第七条人员产生XX美术馆艺术指导委员会的顾问人选应该是国内艺术界的权威人士,由XX美术馆推荐并且与本人协商后确定、聘任。
XX美术馆艺术指导委员会人选应该是本市资深艺术家、文博专家、文艺理论家,由XX美术馆推荐并且与本人协商后确定、聘任。
第八条任期XX美术馆艺术指导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
第九条结构XX美术馆艺术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从委员中推选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的工作和会议。
XX美术馆艺术指导委员会设秘书长1名,由主任委员提名,委员会通过,负责艺术指导委员会的联络和协调工作。
第十条扩大会议XX美术馆艺术指导委员会可以根据XX美术馆所委托的课题、项目、活动的需要,邀请会外有关专家学者参与论证或评审。
第三章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论证与咨询XX美术馆艺术指导委员会对常熟美术的展览、出版、理论选题和重大学术活动进行艺术指导,对艺术品的收藏计划和展览计划予以论证,按照《XX美术馆关于艺术品收藏的规定》对藏品作出科学、公平、公正的鉴定,为XX美术馆收藏决策提供依据,同时委员会接受XX美术馆有关学术方面的咨询。
第十二条全体会议XX美术馆艺术指导委员会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也可视工作需要临时增加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表决XX美术馆艺术指导委员会全体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方能召开,决定事项必须有参加会议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XX美术馆艺术指导委员会的活动经费由XX美术馆予以支付。
第十五条XX美术馆艺术指导委员会也可接受社会资助。
第十六条XX美术馆对参与活动的艺术指导委员会成员和有关专家、学者给予适当的津贴。
第十七条对XX美术馆艺术指导委员会工作章程的修改,须由XX美术馆综合委员信息提出,并经全体会议表决通过。
第十八条本章程自XX美术馆艺术指导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本章程2006年2月8日经XX美术馆艺术指导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XX美术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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