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财经学院教职工考勤办法和请假制度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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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财经学院教职工考勤办法和请假制度(征求意见稿)

为了加强劳动纪律,严明校纪校规,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教职工的切身利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浙江财经学院教职工考勤办法和请假制度。

一、考勤制度

(一)考勤对象考勤对象为学校所有在职在岗的教职工。

(二)考勤类型

1.正常出勤;2.病假;3.事假;4.迟到、早退;5.探亲假;6.产、哺育假;7.婚、丧假;8.工伤假;9.旷工;10 .外出学习、进修等。

(三)考勤方式管理部门、教辅部门、二级学院(部)及后勤部门的管理人员按天考勤;二级学院(部)的教师以承担课堂教学任务、部门组织集中学习、教研活动和全校性的教职工会议及其他需计入考勤的时间进按次考勤。各部门确定1 名同志担任考勤员,认真逐日填写人事处统一制作的《考勤登记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查签字后,并附有关证明按月报人事处。

(四)考勤纪律与监督各部门应如实按天记录出勤情况,绝不允许出现瞒报、漏报、误报等现象;人事处对每个月各部门的考勤汇总在校园网上进行公示,接受全校教职工的监督和检举;人事处、组织部、纪监察等部门将加强考勤工作的检查落实,不定期抽查各部门考勤管理情况;如出现虚假考勤等情况,经核实后,将追加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请假手续在学校规定的工作时间内,教职工由于个人的原因不能出勤的,须严格办理请假、续假、销假手续。

1.请假

教职工请假时应填写《浙江财经学院教职工请假审批表》,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按审批权限审批,经批准并办好工作移交手续后,方能离开工作岗位。如确因特殊情况,本人无法办理请假手续的,应及时委托他人代办。教职工请病假、产假及计划生育假者,须持市级以上医院所出具的证明,办理请假手续。

2.续假教职工请假期满后,必须按时到岗工作,如需续假的,则必须办理续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3.销假教职工请假期满后,应及时到批假部门办理销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三、假期及相关待遇

(一)病假

1.教职工因病休假,须出具县市级以上医院的病假证明。月累计请假7 天(含7 天)以下的,由所在部门审批;8-15 天(含15 天)的,经所在部门审核,报人事处审批;15 天以上的,所在部门审核,人事处会签后,由所在部门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交人事处备案;连续病假满六个月者,从第七个月起为长病假,休长病假的,所在部门将相关材料报人事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短期病假期满后,到审批部门销假,长期病休后要求恢复工作者,须提供县市级以上医院签发的证明书,经所在部门认可报人事处审批后恢复工作。病假包括公休假日和

法定假日。

2 •教职工在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病假在2 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下同)、(省定)基本津贴(职岗津贴、省直津贴、岗位补贴,下同)全额计发;

(2)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及基本津贴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 年的,全额计发;

(3)病假超过6个月,列入长病假。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及基本津贴按70 %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按8 0%计发。

(4)其他补贴(保留津贴、物价补贴、医疗补贴、生活补贴、房租补贴)等保持不变。

(5)当月累计病假8 天以上15 天以下的,每天扣发校内津贴(包括同城3,下同)的5%,当月累计超过15 天(含15 天),扣发全月校内津贴。

3.教职工经认定因工负伤的,疗养期间工资照发。因工伤医疗期3个月以内的,

校内津贴照发,工伤医疗期3 个月以上,不超过6 个月(含6 个月),发给基础津贴(同城3 发给50%);超过6 个月的,从第7 个月起,停发校内津贴。肇事受伤的,不上班期间工资全扣。

(二)事假

1 .教职工因处理私事不能正常工作的,可请事假。事假要从严掌握,需持请假条向所在部门领导请假同意并妥善安排好工作后方可休假。请假4 天(含4 天)以下的,由所在部门审批;5-10 天(含10 天)的,经所在部门审核,报人事处审批;10 天以上的,所在部门审核,人事处会签后,由所在部门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交人事处备案;事假期满后,需及时到审批部门销假。

2.教职工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 )当年事假累计30 天以下(含30 天,按工作日计),每天扣发本人日基本工资的50% 。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职岗津贴+省直津贴+岗位补贴)/21 ,下同;

(2)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0 天以上的,从第31 天起停发所有项目(包括基本工资、基本津贴及各项补贴);

(3)事假当月累计5天以下,每天扣校内津贴的10%,当月累计达到5天(含5 天)扣发当月校内津贴。

(三)婚、丧假

1 •凡已到法定婚龄,并已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教职工均可享受婚假。婚假为3天。双方均到达晚婚年龄(男25 周岁,女23 周岁)的,婚假为15 天。一方在外地工作需要到配偶所在地结婚的,根据实际情况另加路程假。再婚者,婚假3 天。婚假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2.教职工的配偶及双方父母、子女去世,需由本人料理丧事的可请丧假,丧假3 天。需到外地处理丧事的,根据实际情况另加路程假。

3.教职工请婚、丧假由所在部门审批,报人事处备案。4.婚、丧假和经批准的路程假期

间,基本工资、基本津贴和校内津贴照发。

(四)产假

1•凡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已达到晚育年龄,正常分娩的女教职工,给予产假9 0 天,其中产前要求安排适当天数休息的,休息天数计算在90 天产假之内,难产或双生以上的,增加15天,男方可享受7天护理假。

2•妊娠7个月以内,身体不适,凭市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可请病假。妊娠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若体力不支,可请假休息。需请假的,经本人申请,由所在部门签署意见,人事处审批

后方可休息。

3.凡达到晚育年龄自然流产的女教职工(仅限于第一次流产),妊娠三个月内流产,给予产假20-30 天;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女教职工,给予产假50天;7 个月以上早产的,按正常产假处理。已生育过的女教职工流产作为病假处理。

4.女教职工因生育、节育、绝育、人工流产等请假,须凭市级以上医院证明由所在部门审批,报人事处备案。

5.产假期间基本工资、基本津贴照发,校内津贴从休假次月起停发,销假次月起,恢复发放。护理假期间基本工资、基本津贴照发。妊娠7 个月以上请假休息期间,基本工资、基本津贴按80%发放,校内津贴停发。

6.产假若正值寒暑假期间,则寒暑假时间可以顺延。若产假满后继续请哺乳假的,寒暑假时间折算在哺乳假之内,产假中的寒暑假时间,校内津贴照发。

(五)哺乳假

1 .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可请哺乳假。生育一个子女,凭《独生子女证》可以请1-6 个月(最高为6个月);符合生育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以请1-3 个月(最高为3个月)。哺乳假起算时间与产假相衔接,若请产假时遇寒暑假的,则寒暑假在产假中顺延的时间折算在哺乳假。请哺乳假需经本人申请,所在部门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批后方可休假。

2.对抚育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教职工,每天给予两次哺乳时间(包括人工喂养),每次30 分钟,也可将两次哺乳时间合并使用。双生以上者的哺乳时间,按单胎哺乳时间相应成倍增加。

3.哺乳假期间,其基本工资和基本津贴按80%计发,校内津贴从休假次月起停发,销假次月起,恢复发放。

(六)探亲假1.教职工不与父母或配偶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利用寒暑假时间探亲,学校不再另设探亲假期,探亲的往返路费按相关规定报销。

2 •公派出国一年以上研究生的配偶在国内的可享受探亲假。假期一般为3个月,最多不得超过6个月,需出国探亲的,由本人申请,所在部门审核后报人事处审批。

3.因私出国探亲的参照事假有关规定。

4 •公派出国探亲前3个月基本工资、基本津贴全发,校内津贴停发,从第4个月起停发所有项目,如逾期不归,从第7个月起作自动离职处理。出国探亲费用自理。

5.公派出国进修人员、访问学者、自费出国人员配偶仍在国内的,不享受探亲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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