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律师事务所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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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XX律师事务所章程
第一章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和执业场所
第一条为规范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活动和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事务所健康发展,维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聘用人员以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名称和住所(以下简称“本所”)
名称:河南XX律师事务所/Henan XX Law Firm,住所:.....
第二章律师事务所的宗旨
第三条本所宗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本着团结、协助、开拓、负责的精神,把本所创办成管理规范、业务一流、形象良好的律师事务所。
第三章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和机构设置第四条本所的组织形式: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人:XX。
第五条本所设主任一名,主任为本所法定代表人。
主任负责对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和内部事务进行管理,对外代表本所,依法承担对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的管理责任。
第六条本所设行政办公室,聘用行政主任一名,负责本所行
政事务,其工作对本所主任负责。
第四章律师会议的组成和职责
第七条本所设立律师会议制度,律师大会为本所的议事机构,由全体律师参加;律师会议每年召开两次。
第八条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听取聘用律师的意见。律师会议的职责为:
(一)制定本所的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制定本所的内部管理制度;
(三)讨论本所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结算报告、收益分配方案及重大开支事项;
(四)决定对本所律师的奖励和处分;
(五)本所章程的修改;
(六)决定本所的变更、终止;
(七)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章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和变更程序
第九条本所设立人是本所的负责人,对外代表本所。
第十条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活动有:
(一)领导本所的业务活动;
(二)管理本所内部事务和日常工作;
(三)制定本所的规章制度;
(四)加强对本所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组织开展业务学习和经济交流活动,为律师参加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提
供条件;
(五)代表本所与聘用的律师和辅助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六)依法承担对律师事务所违法、违规行为的管理责任;
(七)行使法律、法规、规章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律师的权利:
(一)律师有权获得本所提供的必要工作条件;
(二)律师有权获取劳动报酬及享受有关福利待遇;
(三)律师有权向本所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范及本所内部规则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二条律师的义务:
(一)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必须依法办事,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二)律师应当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律师应当接受本所的管理,遵守本所的规章制度;
(四)律师应当依法纳税;
(五)律师应当依法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六)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行业规则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七章开办资金的数额和来源
第十三条本所开办资金为人民币,其中实物出资人民币,货币出资人民币。
第十四条本所开办资金由设立人胡锐个人出资。
第八章财务管理制度、分配制度和债务承担方式
第十五条本所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一)建立并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
(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经纪律、财务管理制度和所规章;
(三)依法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账簿,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的记账规则记账;
(四)自觉接受主管机关及税务部门监督、审计;
(五)依法纳税;
(六)按照有关规定,提留各项基金。
第十六条本所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建立和实行合理的分配制度和激励机制。
第十七条本所年度全部业务收入在支付成本、提成、工资,缴纳税收,弥补上年度亏损,提取各项基金之后,剩余部分为可分配利润。可分配利润归设立人支配。
第十八条本所设立人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第十九条本所依法设立执业风险基金、事业发展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第九章律师事务所变更、终止的条件和程序第二十条本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
(二)执业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三)设立人决定解散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终止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一条本所在终止事由发生后,应当向社会公告,应当在15日内成立清算机构,并通知未办结委托事项的委托人和债权人。
第二十二条清算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清理本所的财产,编制财务清算报表和财务清单,处理未了结的事务,清理债权债务,处置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归设立人所有。
第二十三条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一)清理律师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律师所未了结的事务;
(三)清缴所欠税款;
(四)清理债权、债务;
(五)处置律师所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六)代理律师所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十四条当本所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时,由设立人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所清算结束后,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审计部门审计,向税务部门申请注销税务登记。最后,由本所主任签名并盖章,本15日内上报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同时将财产账簿、业务档案、印章移交主管司法行政机关。
第十章律师事务所章程的修改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