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案例分析——企业财产保险案
保险法律实务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于2010年与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签订了一份财产保险合同,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对企业的厂房、设备等财产进行全额保险,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
保险期间为一年,自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
合同中明确了保险责任范围,包括火灾、爆炸、自然灾害等。
2011年5月,企业厂房因电线短路引发火灾,造成厂房及部分设备损毁。
企业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了相关损失证明材料。
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派员进行了现场勘查,确认火灾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然而,在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以企业未按时缴纳保险费为由,拒绝支付全部赔款。
企业认为,其已按照合同约定缴纳了保险费,且火灾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应全额赔付。
双方就理赔问题产生争议,最终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企业是否按时缴纳了保险费?2. 火灾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3. 保险公司是否有权以未按时缴纳保险费为由拒绝赔付?三、案例分析1. 关于保险费的缴纳根据合同约定,企业应在每年6月30日前缴纳当年的保险费。
经查证,企业确实在2010年6月30日前缴纳了当年的保险费。
因此,企业已履行了按时缴纳保险费的义务。
2. 关于火灾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火灾、爆炸、自然灾害等均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在本案中,火灾事故是由于电线短路引起的,属于火灾事故范畴。
因此,火灾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3. 关于保险公司是否有权以未按时缴纳保险费为由拒绝赔付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在本案中,保险公司无权以企业未按时缴纳保险费为由拒绝赔付。
因为企业已履行了按时缴纳保险费的义务,且火灾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四、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企业已履行了按时缴纳保险费的义务,火灾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全部赔款。
第九章(财产保险)案例分析
第十一章案例分析案例一:某造纸厂投保企业财产保险,固定资产按原值投保,保险金额为60万元,流动资产按最近账面余额确定,保险金额为30万元,账外财产估价投保,保险金额为4万元。
投保不久后便发生火灾,机器设备损失15万元,成品半成品损失10万元,账外财产损失2万元。
损失发生后确定固定资产价值为80万元,流动资产出险时帐面余额为50万元,帐外财产出险时价值为3万元。
请问:保险公司对上述损失应如何赔付。
解:保险公司应赔付的金额为:6030⨯+⨯+=(万元)1510219.258050案例2:电梯线路起火受损拒赔案[案情简介]某事业单位向A保险公司投保财产综合险,承保房屋建筑及附属机器设备等设施。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报案,表示投保设备中有一电梯线路起火,造成配电柜起火使两部进口电梯受损,索赔金额超过100万元。
接报案后A公司对事故现场进行查勘。
该单位独立在大厦办公,办公大楼使用一年左右,到现场查勘时已看不到火灾的情景,只是在空气中有较重的胶皮气味,对损失标的检查发现线路有烧焦痕迹,电梯配电柜多处有熏黑的痕迹,经检测该配电柜多处受损,需重新更换。
案件发生后,被保险人认为属火灾责任提出索赔,承保公司根据查勘情况,并咨询电梯的重置价,经认真展开案件分析,讨论后认为:该案件属意外发生的事故,有燃烧的现象,但没有形成火灾责任,同时受损的真正原因也不在综合险承保责任范围,应予拒赔。
[案情分析]保险理赔过程中首先要考虑出险原因,在此基础上确定保险责任是否成立。
火灾的构成有三个条件,一是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二是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三是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火灾责任才成立。
从本案事故看,本起事故的确是突然发生的、也是正常情况下不可预料的燃烧,符合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这一条件。
事故发生时有很大的浓烟,有烧焦的线路,可确定有热有光,同时有可能有火焰的现象,火灾责任成立的第二个条件也满足。
企业财产险案例
企业财产险案例案例1:1997年3月30日,某保险公司与沈阳某公司签订了一份财产综合险保险合同。
保险标的为维生素E油(一种美国进口的化妆品),保险金额1000万元人民币,保险费3.2万元人民币,保险期限自1997年3月30日至1998年3月30日。
双方在保险单正本特别约定一栏中注明:“加管道破裂险负责氨水泄漏”。
保险单签订后,沈阳某公司按约定交纳了保险费。
1997年5月18日,储藏保险标的物的冷冻4号库排污阀密封处泄漏氨水,氨水挥发成氨气熏染了沈阳某公司储存在该库的维生素E油。
沈阳某公司当日将情况通知了保险公司,在双方当事人均在现场的情况下,保险公司组织人力将维生素E油搬出冷库晾晒。
事后保险当事人双方各请有关检验机构对出险原因和损失结果进行了鉴定,但意见分歧很大:保险公司以该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而拒赔。
沈阳某公司于1997年11月10日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 1000万人民币。
保险公司则辩称:冷库氨气泄漏没有造成标的维生素E油的污染变质,冷库管道阀门密封损坏泄漏氨气不是管道破裂,不属于保险事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处理结果: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有效。
沈阳某公司投保的维生素E油被冷库泄漏出来的氨气污染而变质,保险公司应按约定赔偿损失。
保险标的虽然没有全损,但由于保险公司施救不当,造成保险标的残值本法确定,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保险公司辩称排污阀门泄漏氨水并不是管道破裂,不属于保险事故之说,因为双方约定附加管道破裂险负责氨水泄漏,而阀门属于管道组成部分,其泄漏氨水污染了保险标的应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审法院根据《保险法》第24条的规定,判决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1000万元。
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提出上诉,除再次强调排污阀门松动造成氨水泄漏责任外,进一步提出:原审法院认定保险公司施救不当,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以及未判定将损后保险标的物交付保险公司,违反保险法,认为双方在施救过程中均有过错,应共同承担责任。
企业财产保险案例分析
本属李华应得的1万多元保险赔偿金打了水漂儿,全因
为他缺乏有关《保险法》知识的缘故。 我国《保险法》第27条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它保险
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
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不行使而消灭。”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
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
此外,我国《民法通则》已为请求保护民事权 利统一规定了诉讼时效,保险合同当事人行使索赔 权自不应例外。 《民法通则》关于时效中止与中断的规定,在 保险索赔时效中同样适用。
案例三 企业投保财产增加危险未加 保费 保险公司为何仍需赔款?
情况介绍: 1998年4月某机械厂向当地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保险金额 达600万元。同年8月,该厂投保的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 保险公司要求该厂增交一定的保费,该厂不同意,要求退 保,保险公司不愿失去这笔业务,答应以后再作商议是否 要增交保费,但双方后来一直未就此事进行商谈。 同年9月中旬,该厂仓库发生火灾,损失金额达50万元,于 是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但保险公司以该厂未增交保费为 由,不予赔付。
到了2000年,因市场竞争空前激烈,厂子已濒临破 产,接到订单却苦于没有生产资金。这时候,李华 才想起了1997年的那场火灾以及那笔保险赔偿金, 就立即把那些资料找了出来。第二天一早,他就到 保险公司要求赔偿。不想,保险公司受理了李华的 索赔请求后,很快就向他发出了拒绝赔偿通知书。
分析结论:
无效,所以按保险价值赔偿。
案例五 企业财产保险赔款计算
案情介绍 某企业财产在投保时按市价确定保险金额64万元, 后因发生保险事故,损失20万元,被保险人支出施 救费用5万元。这批财产在发生保险事故时的市价为 80万元,问保险公司如何赔偿?(写出赔偿方法和 计算公式)
保险法律案例分析及答案(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企业,拥有多年的市场经验和良好的信誉。
为了保障公司的稳健运营,甲公司决定购买一份财产保险,以应对可能出现的意外损失。
乙保险公司是一家具有良好口碑的保险公司,甲公司决定向其投保。
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了《财产保险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乙保险公司对甲公司因保险事故导致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公司因遭受洪水灾害导致仓库内的货物受损。
甲公司及时向乙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
乙保险公司经调查核实,认为此次损失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然而,在赔偿过程中,甲乙双方因赔偿金额发生争议,甲公司认为乙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过低,未能充分弥补其损失。
双方多次协商未果,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保险合同的有效性2. 损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3. 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三、案例分析1. 保险合同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甲乙双方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包括主体资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等,因此,该合同合法有效。
2. 损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根据《财产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责任范围包括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原因导致的财产损失。
本案中,甲公司仓库因洪水灾害导致货物受损,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
乙保险公司无权以任何理由拒绝赔偿。
3. 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关于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甲乙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应当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计算赔偿金额。
”根据该约定,赔偿金额应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赔偿金额 = 实际损失× 保险金额÷ 保险费率在本案中,甲公司实际损失为100万元,保险金额为200万元,保险费率为1%。
因此,赔偿金额应为:赔偿金额 = 100万元× 200万元÷ 1% = 2亿元乙保险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甲公司2亿元赔偿金。
财产保险案例
财产保险案例案例1.2001年12月2日,某百货公司到某公路运输公司办理货物托运手续,托运40台电视机,总价款15万元。
百货公司在托运时向保险公司办理了货物运输保险,投保金额10万元。
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运输公司司机疲劳驾车发生意外事故,汽车坠入河谷,车毁人亡。
40台电视机全毁。
百货公司立即报案,并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公司按合同及法律规定赔付了10万元。
百货公司取得保险赔偿后,又向运输公司要求赔偿15万元。
运输公司以保险公司已经向其代位追偿为由拒绝向百货公司索赔。
百货公司起诉到法院。
问:法院该如何判决?案例分析:保险公司已经向运输公司取得代位追偿资格,故百货公司不应再向运输公司索赔。
同时,保险公司应向运输公司追究违约责任。
案例2.某商贸公司从某省购得一批粮食,委托当地的粮食储运公司存储。
该粮食储运公司将粮食运入粮库后向当地的B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保险综合险。
与此同时,商贸公司也以粮食为标的向当地的A保险公司投保了财产保险综合险。
在保险期内的某一天,粮库发生意外火灾,粮食全毁。
储运公司和商贸公司分别向各自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
由此产生了一场争议,最后告上法庭。
问:此案如何处理?为什么?案例分析:本案不属于重复保险,因为本案中储运公司的保险标的为对商贸公司的民事赔偿责任,而商贸公司的保险标的为粮食本身,故不属重复保险。
关于该起事故的赔偿责任承担问题,有两种处理办法:其一,若商贸公司直接向A保险公司请求赔偿,A保险公司履行赔偿义务后,可以取得向储运公司的代位求偿权,由于储运公司已向B保险公司投保,应由B保险公司向A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
其二,若商贸公司直接向储运公司请求损失赔偿,由于储运公司向B保险公司投了保,所以由B保险公司来承担赔偿责任;商贸公司获得赔偿后,不得再向A保险公司行使保险金的请求权。
案例3.李某将自己从事个体运输的卡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保险。
保险期限从2003年3月3日----2004年3月2日。
保险实务财产保险
李某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综合保险并附 加了盗抢险及现金、首饰盗抢保险。保单中约 定的保险金额为12000元(其中现金保险金额为 1200元)。保险期限自2001年3月1日起至2002 年2月28日止。
2001年5月23日,李某家被盗。经查勘现场发 现:李某家的防盗门被撬开。丢失物品及现金 有:新数码照相机一部(5000元),珍贵邮票 若干枚(2800元),高级皮鞋一双(1000元, 放置楼道里),现金1000元,放在楼下院子里 的自行车一辆(200元)。共计损失金额10000 元。问: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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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月9日20:27,央视新大楼北配楼由于 违规放烟火导致火灾,保守估计损失达7亿元。
中央电视台新台址建设办公室自2005年起向人 保财险陆续投保了建筑工程一切险、施工设备 财产险、雇主责任险等险种,保险期限自2005 年4月30日起至2009年6月30日止。本次受灾属 于建工一切险责任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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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女士投保了家庭财产险附加盗抢险, 去年夏天因外出时未关窗户导致家中财 物失窃,共计损失约5000元,其中现金 500元、手机一部2000元、衣物2000元、 DVD一台500元。胡女士报警后即向保险 公司报案,索赔5000元。
保险公司查验现场及参考警方资料后认 为,胡女士家门锁完好,失窃的主要原 因是胡女士防范不严、忘记关好窗户, 这不在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范围内,因 此拒赔。由胡女士自己承担5000元损失。
13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对外发 布消息称,发生火灾的央视新址大楼项目建筑 工程一切险由该公司承保,保险金额为15.32亿 元 。中国人保还表示,该公司根据商业保险风 险分散的原则对该项目作了充分的再保险安排。
保险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甲保险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保险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为乙公司提供一份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1000万元。
保险期间为一年,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月1日。
在保险期间内,乙公司的一处厂房发生火灾,导致厂房及部分设备损毁。
乙公司立即向甲公司报案,并提出赔偿请求。
二、案例分析1.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根据《保险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保险合同是保险人同意承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协议。
”在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明确了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期间等事项,因此保险合同成立。
根据《保险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收到保险费并出具保险单之日起生效。
”在本案中,甲公司收到乙公司支付的保险费并出具了保险单,因此保险合同生效。
2. 保险责任的认定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在本案中,乙公司的厂房发生火灾,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甲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3. 赔偿金额的确定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根据保险事故的性质、程度、损失范围、损失原因等因素,确定赔偿金额。
”在本案中,甲公司应当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损失范围等因素,确定赔偿金额。
4. 乙公司是否存在免责事由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人在下列情况下,不承担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二)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保险事故发生;(三)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通知义务;(四)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采取必要措施,扩大损失;(五)其他违反保险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行为。
”在本案中,乙公司不存在上述免责事由。
5. 甲公司是否应当赔偿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章(财产保险)案例分析
第十一章案例分析案例一:某造纸厂投保企业财产保险,固定资产按原值投保,保险金额为60万元,流动资产按最近账面余额确定,保险金额为30万元,账外财产估价投保,保险金额为4万元。
投保不久后便发生火灾,机器设备损失15万元,成品半成品损失10万元,账外财产损失2万元。
损失发生后确定固定资产价值为80万元,流动资产出险时帐面余额为50万元,帐外财产出险时价值为3万元。
请问:保险公司对上述损失应如何赔付。
解:保险公司应赔付的金额为:6030⨯+⨯+=(万元)1510219.258050案例2:电梯线路起火受损拒赔案[案情简介]某事业单位向A保险公司投保财产综合险,承保房屋建筑及附属机器设备等设施。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报案,表示投保设备中有一电梯线路起火,造成配电柜起火使两部进口电梯受损,索赔金额超过100万元。
接报案后A公司对事故现场进行查勘。
该单位独立在大厦办公,办公大楼使用一年左右,到现场查勘时已看不到火灾的情景,只是在空气中有较重的胶皮气味,对损失标的检查发现线路有烧焦痕迹,电梯配电柜多处有熏黑的痕迹,经检测该配电柜多处受损,需重新更换。
案件发生后,被保险人认为属火灾责任提出索赔,承保公司根据查勘情况,并咨询电梯的重置价,经认真展开案件分析,讨论后认为:该案件属意外发生的事故,有燃烧的现象,但没有形成火灾责任,同时受损的真正原因也不在综合险承保责任范围,应予拒赔。
[案情分析]保险理赔过程中首先要考虑出险原因,在此基础上确定保险责任是否成立。
火灾的构成有三个条件,一是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二是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三是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火灾责任才成立。
从本案事故看,本起事故的确是突然发生的、也是正常情况下不可预料的燃烧,符合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这一条件。
事故发生时有很大的浓烟,有烧焦的线路,可确定有热有光,同时有可能有火焰的现象,火灾责任成立的第二个条件也满足。
财产保险案例分析和计算题
财产保险案例分析和计算题计算题1. 某企业将其价值100万元的财产分别在A、B、C三家保险公司投保,保险金额分别为80万元、70万元、50万元。
保险标的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损失金额为90万元。
按照比例责任方式,三家保险公司各应分摊的赔款是多少?分析:A {80/(80+70+50)} ×90 =36B {70/(80+70+50)} ×90 =31.5C {50/(80+70+50)} ×90 =22.52. 某企业投保企业财产保险基本险及附加利润损失保险,固定资产保额200万元,存货保额100万元。
利润损失保险保额20万元,保险赔偿期2个月,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经查有关保险和损失有关情况如下:(1) 上年度全年毛利润 30万元,营业额为100万元。
(2) 标准营业额为50万元,实际营业额为30万元,其中10万元为花租金4万元挽回的营业额。
(3) 固定费用节余2000元(4) 基本险费率为2‰,利润损失保险费率赔偿期为2个月时按主险费率的50%计算。
要求:1.计算此笔业务保险公司的保险费收入是多少2.计算利润损失保险赔款分析:(1)保费收入=300×2‰+20×1‰=0.62万(2)赔偿金额=[(50-30)×30%+10×30%-0.5] ×20/30≈5.67万3.张某拥有50万元的家庭财产,向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40万元。
在保险期间张某家中失火,当:(1)财产损失10万元时,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2)家庭财产损失45万元时,保险公司又应赔偿多少?分析:(1)因为第一危险赔偿方式是按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均予以赔偿的发生。
该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或第一危险)为10万元,所以保险公司应当赔偿10万元。
(2)保险公司应当赔偿40万元。
该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或第一危险)为40万元。
30个财产保险案例解析
30个财产保险案例例1:某外贸企业于1995年5月8日将一批出口货物向保险公司投保货物运输保险,起运港为上海,目的港为伦敦;保险金额为500万元。
6月23日货轮在新加坡沉没,如果:1、货物全部损失,即损失程度=100%,且货物在出险时的当地市价为420万元,则保险人应当赔偿的金额=保险金额×100%=500万元。
再如货物在出险时的当地市价为620万元,则保险人应当赔偿的金额同样是500万元。
2、货物部分损失,损失程度=80%,且货物在出险时的当地市价为450万元,则保险人应当赔偿的金额=保险金额×80%=500万元×80%=400万元。
又如货物在出险时市价为600万元,则保险人应当赔偿的金额同样是400万元。
例2:某企业于1997年12月1日向保险公司投保企业财产保险,保险期限自199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保险金额为100万元。
1998年4月23日企业遭受水灾。
经核查,该企业在出险时保险财产的保险价值为120万元,实际遭受损失30万元,问保险人应当如何赔偿?分析:因为被保险人(企业)投保的是企业财产保险,是不定值保险;而且保险金额为100万元,少于金额为120万元的保险价值,所以保险人应当采用不足额保险的比例赔偿方式,即:赔偿额=30×100/120=25万元在上例中,如果该企业投保的保险金额为120万元,在出险时保险财产的保险价值也为120万元,实际遭受损失30万元,则保险人应当赔偿:赔偿额=保险财产实际损失额=30万元在例2中,如果该企业投保的保险金额为100万元,在出险时保险财产的保险价值也为80万元,则:1、当实际遭受部分损失30万元时,保险人赔偿的金额=保险财产实际损失额=30万元;2、当实际遭受全部损失80万元时,保险人赔偿的金额=保险财产实际损失额=80万元;例3:一游客到北京旅游,在游览了故宫博物院后,出于爱护国家财产的动机,自愿交付保险费为故宫投保。
一切险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XX公司是一家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企业,其业务涉及货物进出口、运输、仓储等多个环节。
为保障公司财产的安全,XX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财产一切险。
某日,XX公司一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遇意外事故,导致货物部分损坏。
XX公司遂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但保险公司以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为由拒绝赔偿。
XX公司不服,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案件事实:1. 投保情况:XX公司于2019年3月1日与保险公司签订了财产一切险合同,保险期限为一年。
合同约定,保险标的为XX公司所有或代管的位于全国范围内的货物,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
2. 事故发生:2020年5月15日,XX公司一批货物在运输途中遭遇暴雨,导致货物部分损坏。
经评估,货物损失价值为人民币50万元。
3. 理赔申请:事故发生后,XX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并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
4. 保险公司拒绝赔偿:保险公司经审查,认为此次事故属于自然灾害,根据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5. 诉讼请求:XX公司不服保险公司的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人民币50万元。
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主要涉及以下两点:1. 自然灾害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2. 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是否有效。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责任范围应当包括保险合同约定的各类风险。
本案中,XX公司投保的财产一切险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自然灾害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因此,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合同中明确告知投保人,并经投保人同意后才能生效。
本案中,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免责条款已经经XX公司同意,因此,免责条款无效。
综上,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XX公司赔偿金人民币50万元。
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财产一切险理赔纠纷案。
以下是对本案的分析:1. 保险责任范围:保险责任范围是保险合同的核心内容,投保人应当仔细阅读保险条款,了解保险责任范围。
财产保险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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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案例
结 论:
保险公司需要对李某与卡车相撞造成对方的 损失责任进行相应的赔偿,并在扣除一定的 手续费后退还用来投保车辆损失险的那一部 分保险费。
在本案中,司机李某显然符合条件(1)和条件(3),所以 要判断该保单是否有效的关键就是看李某对保险标的是否具 有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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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案例
从案例中我们可以发现,虽然李某不是奥迪轿车的所有权人,但 是李某的职业是司机,他对这辆轿车具有管理利益、收益利益以 及责任利益,而这些根据保险法规的规定都是保险利益的具体表 现形式。所以,司机李某也符合条件(2),该保险合同有效。
财产保险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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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0
财产保险案例
第一章 企业财产险
案例一 到期承租房屋遭火受损 保险公司是否赔偿?
案情介绍:
1999年1月2日,A公司向本市一家印刷厂租借了一间100多平 方米的厂房做生产车间,双方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为一 年,若有一方违约,则违约方将支付违约金。 同年3月6日,A公司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了企业财产险,期 限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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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案例
2、根据保险合同的公平原则,对于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 “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这一点在《保
险法》三十六条中,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危险程度增加对保险公司具有重大影响, 因为保险人收取的保费是根据保险标的特定情况下的危险程 度,按照费率表核定的。
财产损失保险案例分析
案例1.1 工厂火灾保险理赔争议【案情简介】某化工厂向B保险公司投保财产综合险,保险范围涵盖厂房及其附属设施。
在保险期间,化工厂突发火灾,起火点位于仓库,造成建筑及部分设备受损,索赔金额约250万元。
接到报案后,保险公司迅速派遣理赔人员到达现场进行查勘。
事故现场的仓库已被部分烧毁,主要是储存化学原料的区域。
初步调查显示,火灾由化学品自燃引发。
在进一步调查中,保险公司发现该厂在仓库管理上存在疏忽,未按规定将化学品分开储存,且仓库消防设施老旧,存在无法及时启动的问题。
【案情分析与结论】本案的关键在于确认火灾的发生是否由于被保险人管理不善而导致。
如果被保险人未能履行相关的安全义务,属于故意或重大过失,那么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保险法中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对因被保险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通过查证,被保险人未按照安全规章储存化学品,且消防设施老旧,最终确认火灾的发生与管理不善有关。
因此,保险公司决定部分拒赔,仅对因火灾不可控部分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本案启迪】本案提醒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投保后仍需按要求进行日常管理。
理赔过程中,管理疏忽和重大过失将会对索赔结果产生直接影响,保险人有责任确保保险标的物的安全管理符合规范。
案例1.2 仓库暴雨损毁索赔案【案情简介】某物流企业为其仓库向C保险公司投保了财产综合险,涵盖建筑物、设备及存货。
保险期间内,连续暴雨导致仓库屋顶漏水,大量存货因浸泡而损坏。
仓库的屋顶有数个漏水点,部分区域积水严重,企业因此向保险公司提出损失赔偿,索赔金额为150万元。
保险公司接报案后进行现场查勘,确认了漏水及损毁的情况。
【案情分析与结论】仓库的漏水情况并非完全由于暴雨造成。
在现场查勘中,保险公司发现仓库的屋顶存在长期维护不当的情况,数个漏水点有旧痕迹,显示其在暴雨前已存在问题。
暴雨只是加剧了漏水和积水的情况,主要原因仍是屋顶维护不善。
保险法明确规定,财产损失必须是外来风险直接引发的结果。
财产保险案例
企业及家庭财产保险案例1、未注明保险标的的位置纠纷案。
(家庭财产保险案例1))张某投保家庭财产保险3万元。
不久后的某日,张某欲将其房屋墙壁重新粉刷一遍,便把家具、衣物、家电等物品搬到楼外自家的窗前,令其14岁的儿子看管。
儿子在玩耍时将一瓶汽油碰洒,当时天气燥热,阳光经玻璃聚焦引起大火,烧毁张某多件财物,价值9000元。
张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认为其全部损失是在户外发生的,决定不赔。
张某回家细看保单,发现保单上并未填写详细的家庭住址,于是再度向保险公索赔。
保险公司对张某的答复是:保险单上未注明保险财产的座落地址,是保险代理人的过错造成的,不符合保险公司的意愿,属无效代理行为,如果要赔损失的话,应由代理人来赔。
请分析保险公司的做法对不对?案例分析:1、家庭财产险通常限定被保险人投保财产的座落地点。
在保险财产的地址之外发生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因此合同中要列明财产的详细地址,以便划清责任。
本案不是简单的关于保险标的是在保险地址之内还是之外的问题。
而是由于保险代理人的失职,漏填地址,引起合同不完善的问题。
这一不完善的合同事实上导致了保险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范围的扩大化。
2、保险代理人及保险公司之间是代理及被代理的关系。
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内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如果超越权限,就属于无权代理,被代理人可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但是,在保险代理中,保险单必须经过保险公司核保员审核,若核保员对代理人超越权限行为不加制止,即表示保险公司对该保险单的默认。
根据中华人们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被代理人默认之后,产生的法律责任由被代理人承担。
3、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保险单的效力没有争议,已生效的保险合同必定是经过核保的合同。
保险公司在核保过程中对代理人如此严重的投保错误没有提出异议,事实上就等于默认放宽保险责任范围,不能以代理人过失由抗辩张某的索赔请求。
至于被保险人把投保财产置于户外被烧,这是风险增大造成的结果,被保险人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
财产保险案例 与解析
第二章保险基本原则1、原告甲公司对其营运的半挂大货车于2007年3月30日向被告乙保险公司投保车上货物责任险。
保险金额50000元,免赔率20%,保险期间为2007年4月10日起至2008年4月9日止。
原告向被告支付保险金782.47元,被告向原告签发了保险单及批单。
2007年9月27日,原告的驾驶员韩某驾驶该大货车运输彩色显像管,沿312国道由西向东行至1247㎞处时,由于下雨路滑急刹车时,车上货物侧翻于路面造成交通事故。
2007的10月10日,商南县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韩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以后,原告立即向被告报案,被告派员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察,确认车载彩色显像管损坏576支,并对剩余864支待检彩色显像管签署了“回厂家检验”的意见。
经厂家检验,剩余864支待检彩色显像管损坏72支,加上之前确认损坏的576支彩色显像管,此次事故共有648支彩色显像管损坏。
厂家对此确认之后,对全部损坏的648支彩色显像管开具了总值为26568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随后,原告持相关单据向被告申请保险理赔,被告以被保险车辆并未发生碰撞等事故,车上货物的损失是由于下雨、路滑,转弯急刹车致货物掉落所致,而被险车辆所投保的是“车上货物责任险”而非是“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等理由不予理赔。
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不予赔付的理由不能成立在近因原则中,那些造成保险标的损害的主要的、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属于近因,对此损害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金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投保的是车上货物责任险(附加险),约定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车载货物遭受直接损毁,被告在保险限额内负责赔偿。
原告运输货物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而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是下雨、路滑,转弯急刹车所致。
首先,下雨、路滑属于不可抗力,在此因素的影响下车辆发生事故的几率大大增加,必将成为事故主要的、起决定性的原因。
其次,转弯增加了车辆驾驶难度,构成事故的诱因,而急刹车有过失之嫌,但却可以排除故意行为。
财产保险合同案例分析
财产保险合同案例分析篇一:保险合同案例案例一:已付首期保费但未签发保险单时合同是否成立【案情介绍】1998年3月17日,曾某填写了终身寿险投保单,并支付了首期保费。
同年4月2日,曾某因意外事故不幸死亡,其家属凭借保费收据向保险公司索赔,却遭到拒绝。
保险公司的理由是,曾某还没有进行体检,保险单亦尚未签发,双方之间不存在权利与义务关系。
【案例分析】1、保险关系的有效建立以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合同及交纳保费为前提。
在投保程序上应该是要约——承诺——核保——缴费——出具保单。
保险合同的生效是指保险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发生约束力,通常是在合同成立以后,投保人缴纳保费立即生效,当然也可以由双方约定合同一经成立即告生效。
2、《保险法》第57条规定:“合同规定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应当于合同成立时支付首期保险费,并应当按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保险法》第14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在本案例中,保险公司已向曾某收取保费,视为已表示同意承保,即承诺成立。
同时因为首期保费已缴,保险合同生效,即保险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成立。
保险公司应该履行赔付责任。
3、保险公司有违规操作的行为。
本案例中保险公司采取先收保费,再核保,然后签发保单的方式开展保险业务,不符合正常的承保手续这种不规范的展业方式,其后果理应由保险公司自行承担。
4、此案中,被保险人曾某是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死亡,体检与否及身体状况如何对保险事故的发生不产生严重影响。
综合上述分析,保险公司应按约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启示】由于保险公司错误的展业程序造成的后果,应该由保险公司自己来承担。
案例二:保险标的已消失时保险合同是否成立【案情介绍】1997年9月16日,某保险公司接到业务员的报案,称被保险人于9月9日晚被杀,现该案正在侦破过程中,要求赔付保险金30万元。
该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查明:(1)被保险人杨某被人在汽车内用尖刀刺死,抛尸野外。
财产保险案例与分析
案例 1.2 电梯受损拒赔案[案情简介 ]某事业单位向 A 保险公司投保财产综合险,承包房屋建筑及附属机器设备等设施。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报案,表示投保设备中有一部电梯线路起火,造成配电柜起火使两部进口电梯受损,索赔金额超过100万元。
接报案后保险公司对事故现场进行查勘。
该单位独立在大厦办公,办公大楼使用一年左右,到现场查勘时已看不到火灾的情景,只是在空气中有较重的胶皮气味,对损失标的检查后发现线路有烧焦痕迹,天梯配电柜多处有熏黑的痕迹,经检测该配电柜多处受损,需重新更换。
案件发生后,被保险人认为属火灾责任,提出索赔,承包公司根据察看情况,并咨询电梯的重置价,经认真展开案件分析、讨论后认为:该案件属意外发生的事故,有燃烧的现象,但没有形成火灾责任,同时受损的真正原因也不在综合险承保责任范围内,应予拒赔。
[案情分析及结论]保险理赔过程中首先要考虑出险原因,在此基础上确定保险责任是否成立。
火灾的构成有三个条件:一是有燃烧现象,即发光、发热、有火焰;二是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三是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从本案事故看,本案发生是偶然的、意外的,也有燃烧的现象,所以本期事故责任认定的关键是要确认燃烧是否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由于燃烧仅仅造成电梯本身损毁,没有蔓延,燃烧没有失去控制,也没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所以判断本次事故不满足火灾成立的第三个条件,火灾责任没有形成。
同时,为严谨起见,承保公司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做了进一步的调查和推证。
经查实,该单位有严格的管理制度,电梯平常运转正常,有专门的维修商做日常维护,但是在调查最后一次维修记录时发现恰好是出险当日。
最终查明事故是由于维修人员工作失误,造成设备短路,致使设备因电气原因损坏,但被保险人并未投保机器损坏险。
因此拒赔。
[本案启迪 ]目前保险市场正处在高速发展时期,市场竞争激烈,市场行为有待进一步规范,保险理赔工作对保险人品牌形象的树立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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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简介:祸起大风惹纠纷某年5月,濮阳某玻璃制品厂向濮阳某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险项目为固定资产和存货,总保险金额为1635万元。
次年2月9日晚风雪交加,被保险人厂外35000V高压专供线刮断,致使厂房和玻璃溶液等受损。
次日,濮阳市气象局出具证明事发当晚最大风速为9米/秒(属5级风),保险公司以事故构不成暴风为由拒赔,被保险人不服诉至濮阳县人民法院,索赔58万余元。
被保险人认为,保险条款对暴风没有注释,保险代理人未尽说明条款义务,致使没有专业知识的被保险人认为,能造成保险标的损毁的大风即为暴风。
理由有三:1.保险条款中出现的“暴风、台风、龙卷风”等专业术语的意思内涵和外延没有注释。
签订保险合同时,由于保险代理人对专业术语不懂,因此也没有向被保险人说明条款内容。
致使没有专业知识的被保险人认为,能造成保险标的损毁的大风即为暴风。
如果订立合同前保险公司告知暴风就是11级风,风速为31米/秒,被保险人不会投保。
2.在保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里,也没有约定哪些风给投保人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免责。
3.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条款印在保险单反面、字体小、专业术语多,一般人很难读懂,发生争议时法院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因此,保险公司应予赔偿。
被保险人又提供了一份濮阳市气象局重新出具的气象证明,证明事发当晚瞬时最大风速18米/秒,并证明据中国气象局设定的气象记录表格,有“大风”栏目,无“暴风”栏目。
保险公司一审时指出,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条款保险公司无权修改,达不到暴风按条款约定理应拒赔,不能一发生争议就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保险公司认为:1.《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是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颁布的,并不是保险公司制定的,条款的内容保险公司、被保险人都要遵照执行,保险公司没有权力修改。
因此,被保险人将本保险合同定性为霸王合同无事实依据。
2.就本案而言,事发当晚濮阳县最大风速为9米/秒,不属于暴风范围。
因此,保险公司不应赔偿。
3.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应从公平原则出发,综合考虑合同的性质。
依据保险立法本意,并不是说一旦保险合同发生争议,就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解释,这样做容易使被保险人产生侥幸心理,找理由图取非法利益。
本保险合同条款规定清楚、明确,不存在语义含混不清或一词多义,故不适用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另外,被保险人主张的损失不真实,证人不具有资质能力,且未出庭作证。
法院判决:暴风界定不明,保险公司赔付45万元一审法院认定:保险条款对暴风没有注释,被保险人在未理解条款下签订合同,出现了保险合同约定之外的风力,除免责条款外保险公司均应赔偿。
濮阳县法院认为,保险条款关于风的约定没有注释,订立合同时保险公司也没有说明,致使被保险人认为能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之风即为暴风。
自1954年至今,50多年濮阳市最大风级均未达到暴风,这就使被保险人因风得到保险公司赔偿的希望微乎其微,保险条款免责部分对暴风、台风、龙卷风以外的风造的损失,保险公司是否免责没有约定,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是属于保险公司免责还是承担责任约定不清,鉴于合同系格式合同,故保险公司不能免责。
由于被保险人提交的证明损失的证据不足,保险公司应赔偿被保险人45万余元。
随后,保险公司提出上诉至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出:除有保险合同免责条款外,保险公司均应赔偿是错误的,气象证明的真实性未审查,保险合同并无《合同法》第40条规定之情形。
理由如下:1.若按原审法院的结果,只要有风、有雨、保险期内财产发生了损失,保险公司都应赔偿。
这样的认定,显然与《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及《保险法》的公平互利原则相违背。
2.濮阳市气象局前后出具了两份不同的风力证明,从字迹上看是同一人书写,望二审法院重新审查证明的真实性。
3.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6)18号文件规定,对《财产保险综合条款》中暴风责任做出了扩大至八级风的解释,并非只有风力达到11级保险公司才赔偿。
4.双方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了合同,并无《合同法》第40条规定的情形。
5.投保单的左上角用黑体标注了“请认真阅读所附条款”,并用黑线圈了起来,另在该保单下半部用黑体字提示说明了对免责条款等内容的告知义务等。
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请二审法院驳回被保险人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定:保险条款对暴风没有注释,保险公司未履行明确告知义务,致使被保险人将暴风理解为能够造成保险标的损害的大风即为暴风。
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保险公司虽在投保单上以黑体字提示投保人应认真阅读所附条款,但由于暴雨、暴风等专业术语的含义并非一般人在认真阅读后都能正确理解,在此情况下保险公司应将该专业术语向投保人作详细说明,而保险公司并未履行明确告知说明义务,被保险人则将暴风理解为能够造成保险标的损害的大风即为暴风,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作出不利于保险公司的解释,且根据气象证明事发当天的最大瞬时风速已达到风力8级,故保险公司以当天风力并未达到暴风而拒绝赔偿的理由不能成立。
笔者观点:企财险条款亟须修改企业财产保险本来是效益险种,但由于条款漏洞太多加上保险市场竞争激烈,致使保险公司赔了很多冤枉钱,该险种已濒临损边缘。
我国的《保险法》都已修改2次了,但我国现行的企业财产保险条款是1996年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颁布的,至今已10年有余未作任何修改,已不适应我国快速发展的保险市场的需求。
因此,笔者建议保险监管部门尽快对企财险条款进行修改。
【案情介绍】1995年11月,广西柳州市一制衣厂,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险合同。
1996年7月,柳州突降暴雨,24小时雨量平均达到300多毫米,7天降雨1689毫米。
而该企业的位置正处在柳东洪口不远处,7月19日21时,柳州洪峰水位92.43米,洪峰流量3.38万立方米/秒,为20世纪以来的最大洪水,百年一遇。
7月17日,制衣厂所在的地县防汛指挥部曾下达了进入防汛紧急状态的通告,通告称:预计7月19日柳江水位将达到历史最高水位,经上级政府批准,实施《应急转移方案》。
该方案要求所有非防讯人员转移,其财产也一律就近转移到安全地区。
第二天,保险公司根据上述方案,对制衣厂发出了《隐患整改遇知书》,该遇知书规定了该制衣厂必须尽快转移财产,并强调如果不按整改意见办理,保险公司将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解除保险合同,并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在将整改通知书送达制衣厂的当天,就派人对制衣厂需要转移的设备、原料及存货进行了清点、登记,制衣厂随后雇车将这些财产转运到了安全地区。
后来,由于制衣公司转移及时并未遭受损失。
讯期过后,制衣厂随即向保险公司索赔在其转移财产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13万元,保险公司则认为这笔财产转移费用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所以保险公司不应该予以赔偿,双方协商未果,制衣厂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理赔焦点】制衣厂认为:制衣厂是在保险公司下达《整改遇知书》后才转移的,而转移的财产也是在保险公司投保的保险标的,此次转移不是因为制衣厂的原因转移,是因为洪水的原因而转移的,而在保险责任中明确列明,因为洪水的原因导致保险标的受损,是在保险赔偿范围之内的,所以保险公司应对此次转移财产所发生的费用负有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认为:其向制衣厂下达的《隐患整改遇知书》,是贯彻执行柳州政府所下达的《应急转移方案》这一规定,这既是保险公司行使保护国家财产安全的权利,也是制衣厂尽量保护国家财产安全的义务,所以针对制衣厂在转移财产中所发生的费用,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理赔结论】法院认为,在洪水来临的时候,柳州市政府下达了《应急转移方案》,这完全是为了保护人民生命及财产的安全所采取的必要错施,而在转移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一切都是以不让财产受损为目的,这也是一个双方共赢的策略,所以双方都应对此次财产转移负有责任,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和解,保险公司赔偿此次转移费用78000元,制衣厂承担兜ooo元,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本案点评】1、制衣厂转移保险财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是双方基于保险合同,为防止可能发生的洪水举故而举前采取的预防措施。
保险公司在洪峰到来之前,向制衣厂发出《隐恩整改通知书》,要求制衣厂转移财产,这应是其对制衣厂发出的新要约。
制衣厂履行实施了投保财产的转移的承诺,因此,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问形成了新的民事法律关系。
只是惰况紧急,双方对转移投保财产的费用如何处理未作书面约定。
这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贝临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沏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这一封产转移行为实际上是双方为了共同的利益,并共同实施完成的,双方均无过错,根据公平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对转移财产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和制衣厂应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2、保险公司自己采取措施或促使被保险人采取相应措施,消除或减少风险发生的因素,防止或减少风险损失,一方面有利于降低赔付率,提高保险人的经济效益;另一方面有利于减少社会财富的损失,提高保险的社会效益。
因此,保险公司在发挥经济补偿职能的同时,也应加强防灾防损工作。
相应的,经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在对保险财产的防灾防损中支付的合理费用,也应由保险人承担一部分。
相关解释:企业财产综合险—是指保险标的为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保险。
责任是指‘火灾、爆炸、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下陷下沉及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以及因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保险事帮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