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修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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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检修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检修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管理,有效预防事故发生,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单位停产检修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其它检修作业和对外发包、承包的检修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三条检修单位应根据检修范围和内容进行危险有害因素分析,制定检修方案,落实检修组织、人员、现场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交底,按规定配备安全器材、装备、工具和劳动防护用品,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第四条从事登高、电气、动火、进入设备内部空间和抽插盲板等特殊检修作业,应按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作业人员按规定上岗。

第五条检修现场应设置必要的警示标志,用火用电、物料存放、使用、处置和回收危险化学品物及工作环境,必须执行相关标准、符合规定要求。

第六条检修现场负责人必须服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合理布置作业现场,明确作业人员职责、分工,组织相关人员对检修设备、机具、材料和安全防护用具、器材等进行检查,及时消除不安全因素。

第七条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和工艺、技术、

操作规程,正确使用检修设备、工具、器材和劳动防护用品、用具。严禁在带电区域或邻近带电设备、线路地点使用金属梯子、高凳。

第八条抽插盲板作业,应按规定绘制作业图和拆装表,进行安全检查、确认。

第九条置换作业应绘制置换流程图,合理选择置换介质入口、被置换介质排出口。

第十条吹扫作业应按管线和设备位置编号逐一进行。作业结束时,采取防止管路系统介质倒流措施,及时将管线、设备与运行系统隔绝。第十一条设备内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取样分析,应在作业前30分钟进行。连续作业时,至少每2小时取样分析一次。作业中断后需恢复作业的,必须重新取样分析。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浓度及含氧量未达到安全指标前,严禁动火或进入设备内部等作业。

第十二条开启人孔作业必须按照自上而下的顺序依次进行。开启设备底部人孔时,必须先打开最底部的放料阀、排空阀,确认设备内部无堵塞或残留物料,在打开人孔盖之前,不得将固定螺栓全部松开。第十三条作业中出现影响安全的异常情况,必须立即停止作业。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清理作业现场。

第三章生产装置检修

第十四条停车操作必须遵守停车时间和停车程序,按规定泄压、降温和排净装置内物料。

第十五条装置停车后,按规定办理检修交接手续。

第十六条检修完毕经安全检查、确认后,必须按规定试压、试漏,调校安全阀、仪表和连锁等装置,待调试正常后,方可进行单体、联动试车和验收交接。

第四章电气检修

第十七条检修电气应停电进行,并严格执行工作票和工作许可、监护、间断、转移、终结制度,按规定停电、验电、接地、设置标示牌和遮栏。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能力和实践经验。

第十八条不准带负荷拉、合刀闸或上、落熔断器。拉、合闸后必须检查开关操作机构和刀闸断开状态是否到位,连锁装置是否可靠。停电后,按规定在电源刀闸或开关手柄处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标示牌,设备及线路故障没有排除前不得摘牌或试送电。

第十九条登杆作业时,应选好线档、合理选择人员朝向。不得登踩直径小于16mm2铜线或直径小于25mm2铝线。运送物料、工具时,应采用带绳或系工具袋方式传递,严禁抛掷。吊装重物应满足电杆强度和受力方向要求。

第二十条禁止在不停电的线路上、下方或交叉处架设、拆除导线。在电杆两侧(或分支杆)拆除一侧导线时,应先安装临时拉线或撑杆,保持电杆受力平衡。

第二十一条在双回路电杆的停电回路上作业,工作人员距带电10kV 及以下回路不得小于1.2m,并将工作部位接地;工作人员距500V以下带电回路不得小于30сm,带电部分导线应用绝缘管套牢。

第二十二条装有变压器的电杆,应在停电后上、下。特殊情况不能停电以及从事其它低压带电作业,必须遵守相关规定,报经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低压带电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得断开或连接带负荷的线路。断开无负荷线路时,应先断开相线,后断零线。接线时应先接零线后接相线,接好后恢复绝缘。

二、带电部位应在操作人员前面,距操作人员头部不得小于30cm。

三、在同一带电部位(同一电杆),严禁进行两人同时带电作业。

四、遇有雷、雨、大雾、潮湿等天气,严禁进行室外带电作业。

五、严禁在导电粉尘、易燃、易爆及特别潮湿场所进行带电作业。第二十四条在电力电缆上工作前,应核对电缆标志是否与工作票一致,移动电缆接头应在停电状态下进行。

第二十五条试验电缆前,应落实加压端的安全措施和另一端的监护措施。更换试验引线时,应充分放电。进行电缆耐压分相试验时,其它两相电缆芯均应接地。

第五章高处作业

第二十六条高处作业应按规定设置防护栏杆、安全网、安全门和盖板,搭设操作平台、脚手架或吊篮。无法架设防护措施时,必须使用安全带或采取其他防坠落措施。

第二十七条进行交叉作业时,不得在同一垂直方向的上、下方同时操作。下层作业位置,必须处于根据上层高度确定的可能发生坠落范

围半径之外。否则,中间应设置安全防护层。

第二十八条遇有6级以上大风和雷、雨、雪、雾天气,不得从事室外高处作业。

第六章设备内部检修

第二十九条设备内部(罐、塔、釜、槽、球、炉膛、锅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窨井、地坑、下水道和其他封闭场所等)作业,必须采取相应的预防腐蚀、窒息、中毒、火灾、爆炸等措施,设置专职监护人员,确定可靠的联系方式、方法。作业条件发生变化或可能危及安全时,必须立即撤出作业人员。

第三十条进入设备前,必须将设备清洗、置换干净,采取加盲板或拆除管线的方法进行安全隔离,落实适当的通风措施,确保设备内部空气良好流通。

第三十一条设备内部照明电压应不大于36V。潮湿或狭小容器内电气电压应小于等于12V。照明灯具及电动工具必须符合防潮、防爆、防触电等安全要求。

第三十二条作业结束后,检修人、监护人和使用部门负责人应共同检查设备内部,清点人数,确认设备内无工具、杂物等遗留后,方可封闭设备孔洞。

第七章动火检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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