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电力公司营销稽查管理与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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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电力公司营销稽查管理与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营销稽查工作,健全和完善营销各环节
内控机制,根据《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
营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XXXXXX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结合省公司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公司所属各供电公司。
第三条营销稽查是指对营销各环节工作质量的内部稽核、监督检查。营销稽查人员是指经培训取得《营销稽查证》并从事营销稽查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营销稽查基本任务
一、为了加强营销工作质量监督、增收堵漏,提高经营
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政策
和电力企业有关规章制度,对本企业从事电力营销工作的单
位或涉及电力营销的工作人员,在电力营销过程中的行为进
行监督和检查。
二、稽查营销各工作环节中的差错、责任事故,提出整
改意见。
三、开展营销反事故活动,协助制定反营销事故措施。
第五条营销稽查工作接受本单位行政主管和上级主管
部门的双重领导。上级营销稽查部门有权处理下级营销稽查
部门所辖案例,也可将案例移交下级营销稽查部门处理。
第二章营销稽查机构、主要职责
第六条省公司市场营销部归口管理公司系统的营销稽查工作,主要职责:
一、指导所属供电公司贯彻执行国家电力供应与使用方面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
二、指导供电公司开展营销稽查工作,监督检查营销稽查工作质量。
三、负责公司系统营销稽查人员的业务培训。对合格的稽查人员颁发《营销稽查证》。
四、制定和完善营销稽查管理制度。
第七条供电公司应设立营销稽查机构,配备专(兼)职营销稽查人员不少于3人。
第八条供电公司营销稽查工作主要职责:
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电力企业有关规章制度,对本企业从事电力营销工作的单位或涉及电力营销的工作人员,在电力营销过程中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
二、贯彻执行《xxx电力公司营销稽查管理与考核办法》。检查、监督本单位营销各环节的工作质量。
三、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开展所辖供电地区营销稽查人员的业务培训。
四、指导、督促县(市、区、场、)供电有限责任公司营销稽查部门开展工作。
五、对举报的重大营销案件、营销工作责任事故进行专项稽查。
六、按时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任务;填报营销稽查统计报表;定期向省公司营销稽查管理部门和本单位分管领导汇报营销稽查工作。
七、完善本单位营销管理制度。
第三章营销稽查人员工作主要内容与要求第九条营销稽查工作实行日常稽查与专项稽查相结合的原则。日常营销稽查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对业扩报装、业务变更、计量故障、抄、核、收等营销业务进行稽查。
二、检查营销工作质量和效率,如:业务办理时限、客户信息完整性、计量表计轮换周期、计量故障处理时限等。
三、监督、检查用电抄核收、业扩等营销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和执行供用电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况。
四、对营销业务进行周期性例行稽查。
五、结合营销的中心工作,开展专项稽查。
六、定期抽查抄表到位率、准确率。
第十条组织或参与营销责任事故调查与处理。协助事故单位和责任人总结经验教训,制定防范措施。
第十一条营销稽查工作应建立以下记录:
一、建立营销稽查人员工作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工作内容、处理意见、处理结果等。
二、建立营销事故和差错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事故经过、发生原因、损失情况、主要责任人、处理结果和防范措施等。
第十二条发现重大、特大营销责任事故,按《XXXXXX
电力公司营销工作差错与责任事故处理办法》处理。
第十三条营销稽查人员保管的文件资料应建目录,并
录入营销信息系统,方便查询。
第十四条对重大、特大营销责任事故,经分管领导批
准后,组织相关部门开展专项稽查。
第十五条营销稽查人员在向公司系统外有关单位、个
人进行调查取证时,应主动出示《营销稽查证》。
第十六条营销稽查人员在开展专项稽查前,应通知被
稽查单位。
第十七条专项稽查工作完毕后,应向单位分管领导提
交稽查报告。提交稽查报告前应同被稽查单位交换意见。
第十八条稽查中发现严重违纪行为,应及时移交监察
部门处理;发现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应及时移交审计部门处理;发现内外勾结、以电谋私行为的,应及时移交安全监察保卫部门或监察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调离稽查岗位的人员要办理文件、资料移交,上缴《营销稽查证》。
第二十条营销稽查工作中应实行绩效量化评估制。量化评估结果作为考核营销稽查部门和人员的主要内容。
第四章营销稽查人员的工作权限
第二十一条营销稽查人员因工作需要,有权查阅营销
管理相关文件、资料、数据。有权随时查阅营销业务管理系统中的所有基础数据和业务信息,包括:客户基本资料、电费结算过程与结果数据、各类业务办理的过程与结果数据,各类业务报表的历史数据与当前数据等。被查单位或个人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二条营销稽查人员发现违规行为,有权向其所在单位或上级营销稽查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营销管理部门有关专业会议应邀请营销稽查部门参加。营销部门及有关单位应积极支持、配合营销稽查工作,定期提供营销稽查部门所需的各种专业报表和文件资料。
第二十四条营销稽查人员发现被稽查单位或个人违反相关规定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抄收卡片、账本、工作凭证、报表等资料的,有权向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要结合营销稽查工作需要为稽查部门和人员配置营销信息管理系统终端,设置相关功能与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