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总结,初级
支付结算的法律制度
支付结算的法律制度支付结算是指在经济交易过程中,债权人依法通过支付工具将资金从债务人账户转移至债权人账户的过程。
在现代经济活动中,支付手段多种多样,如现金支付、转账、支票、信用卡、电子支付等。
为了保障交易的安全、顺利进行,各国都建立了相应的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本文将探讨支付结算的法律制度,包括支付方式的法律规定、支付安全的法律保障和支付纠纷的法律解决。
一、支付方式的法律规定支付方式的选择受到法律规范的制约,不同的支付方式有不同的法律依据。
以中国为例,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发布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法规,对支付结算进行了明确规定。
该办法规定了支付服务机构的准入条件、支付产品和服务的监督管理、用户权益保护等内容,为支付结算提供了法律依据。
除了法规之外,合同也是支付方式的重要法律依据。
当交易双方选择某种支付方式进行结算时,双方可以通过签订合同明确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和支付条件等具体细节。
合同的订立使支付方式具有了明确的法律约束力,同时也为支付的真实性提供了必要的保障。
二、支付安全的法律保障支付安全是支付结算的核心问题。
为了保障支付的安全性,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定。
首先,相关法律规定了支付机构的准入条件,对支付机构进行了监管,确保支付机构具备一定的实力和信誉。
其次,法律规定了支付过程中的风险防范措施,如实名制、密码保护、风险评估等。
此外,法律还规定了支付机构的责任和义务,对支付机构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并为受害人提供了救济机制。
在国际支付结算领域,也存在一系列的国际公约和准则来保障支付安全。
例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和国际清算银行(BIS)共同推动的《国际支付准则》旨在确保支付机构在全球范围内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支付结算,提高支付安全性和效率。
三、支付纠纷的法律解决支付纠纷是支付结算中常见的问题,对于支付纠纷的处理,法律也提供了相应的解决机制。
一般来说,支付纠纷可以通过协商、仲裁和诉讼等方式解决。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总结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总结引言随着现代经济的快速发展,电子支付成为了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为了保障支付结算的安全、公平和便利,各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制度来规范支付结算活动。
本文将对支付结算法律制度进行总结,以帮助读者了解不同国家的支付结算法律框架和相关规定。
一、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基本概念和原则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是指用于规范支付结算活动的法律规定和制度安排。
其基本概念包括支付结算主体、支付结算方式、支付结算工具等。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原则主要包括安全、公平、效率和便利。
安全原则是指支付结算活动应确保资金的安全,防范金融风险和非法活动。
公平原则是指支付结算活动应当公开、公正,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效率原则是指支付结算活动应高效,提高支付结算的速度和效率。
便利原则是指支付结算活动应方便用户,提供多样化的支付方式和工具。
二、国际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比较不同国家对支付结算的法律制度存在一定差异。
在国际上,主要有美国、欧盟和中国等国家和地区的支付结算法律制度被广泛关注。
1. 美国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美国的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主要包括《美国联邦储备系统法》、《电子基金转移法》和《支付卡行业数据安全标准》等。
这些法律制度通过规定支付结算活动的参与主体、责任和义务,确保支付结算活动的安全、公平和便利。
2. 欧盟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欧盟的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主要包括《欧洲支付服务指令》和《欧洲支付用户手册》等。
这些法律制度主要规定了支付服务提供商的准入条件、支付结算工具的安全要求和支付结算活动的监管机制。
3. 中国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中国的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支付结算法》、《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管理办法》和《网络支付安全管理办法》等。
这些法律制度通过规定支付结算活动的组织和管理,促进支付结算的安全、公正和高效。
三、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发展趋势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也在不断演进和完善。
未来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发展趋势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跨境支付的规范化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加深,跨境支付将会成为趋势。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总结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总结简介支付结算是指在经济交易中进行货币交换的过程。
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支付结算已经成为经济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规范和保护支付结算的安全、公平和高效,各国都建立了相应的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本文将对支付结算法律制度进行总结,主要包括支付结算的定义、法律制度的内容和特点、国际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以及对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评价。
支付结算的定义支付结算是指根据交易双方的约定,将货币从付款人账户划拨至收款人账户的过程。
这个过程可以通过现金、支票、电子支付等方式来完成。
支付结算对于经济交易而言至关重要,它不仅可以促进经济活动的进行,还可以提高交易的安全性和效率。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内容和特点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对支付结算的规范和监管。
它主要涉及支付结算的主体、支付工具、支付监管机构和支付争议解决等方面。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制度的稳定性:支付结算法律制度通常由国家法律来规定,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权威性。
这可以为支付结算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保证交易的安全和信任。
2.法律制度的灵活性:随着支付结算的发展和变革,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也需要不断调整和完善。
法律制度应该能够适应不同支付方式和技术的变化。
3.法律制度的保护性: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应该能够保护支付参与者的合法权益,防止欺诈和非法行为的发生。
同时,法律制度也应该保护支付机构和支付用户的个人信息和资金安全。
4.法律制度的国际化:支付结算越来越具有全球性和跨境性,因此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也需要具备一定的国际化特点,以适应国际支付的需求和规则。
国际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国际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主要由国际组织和国际标准制定机构来制定和推动。
例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和国际清算银行(BIS)等国际组织在国际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国际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国际支付标准、国际支付协议和国际支付监管等方面。
这些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实施有助于促进全球经济的繁荣和交流。
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总结
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一、支付结算概述(一)支付结算的功能: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
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二)支付结算的分类:按照是否使用票据作为结算工具,支付结算方式分为票据结算方式和非票据结算方式。
票据结算方式主要是支票、本票、汇票,其中具体有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非票据结算方式主要是指汇兑、委托收款、异地托收承付、信用卡。
按照适用区域分类,支付结算可以分为同城结算和异地结算。
同城:银行本票、支票;异地:汇兑、托收承付;同城异地:银行汇票、商业汇票、委托收款。
(三)支付结算的法律特征: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
支付结算的原则:恪守信用,履约付款;谁的钱进谁的帐,由谁支配;银行不予垫款。
★办理支付结算的主要支付工具:分为现金支付和非现金支付:非现金支付工具主要包括票据结算和非票据结算两大类方式。
票据结算主要指汇票、本票和支票;非票据结算方式主要包括汇兑、信用卡、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电子支付等。
(四)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1、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
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2、票据填写规范要求(1)金额大写规范:①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
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也应受理。
②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的,必须有“整”(或“正”);到“角”为止的,在“角”之后应当写“整”(或“正”)字。
“分”后面不写“整”(或“正”)字。
★(2)出票日期大写规范:①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面加“壹”。
初级会计证考试经济法知识点
初级会计证考试经济法知识点一、知识概述《支付结算法律制度》①基本定义: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银行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简单说呢,就是在经济往来中怎么把钱又安全又准确地付出去或者收回来,用什么方式来清算这些钱的流动。
②重要程度:在初级会计证考试的经济法中非常重要。
因为这涉及到日常生活和企业运营中金钱往来的基本规范,就像规则一样,大家做经济交易时都得按照这个来,占的分值也不少。
③前置知识:需要对基本的经济活动概念和货币的概念有一定的了解,像什么是买东西,什么是卖东西,钱有哪些计量单位类似这些基础概念要知道。
④应用价值: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网购用银行卡付钱、去超市刷银行卡或者企业之间的大额转账都是支付结算的实际应用场景,对企业来说,正确的结算能保障资金安全,避免财务纠纷,对个人而言也能保证消费转账之类操作的准确性。
二、知识体系①知识图谱:在经济法里处于比较中心的位置,和很多其他知识点比如票据法等都有关系,因为很多经济活动的最后环节都是通过支付结算完成的。
②关联知识:和税收征管有一点小联系,比如税款的缴纳方式有时也涉及到支付结算的渠道。
和企业财务会计也有关,毕竟企业财务会计中资金的收支最后也通过这些结算方式。
③重难点分析:- 掌握难度:这个部分内容比较琐碎,各种结算方式的规定、票据的种类与特性等都得牢记,挺难的。
- 关键点:每种结算方式的适用范围和流程规范是关键,像汇兑是怎么进行的,托收承付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用等。
④考点分析:- 在考试中的重要性:高。
经常以选择题、判断题或者不定项选择题的形式出现。
- 考查方式:会考查对各种支付结算方式概念的理解、程序的掌握、不同票据的区别等。
三、详细讲解【理论概念类】①概念辨析:- 支付结算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支付结算包括现金结算和银行转账结算。
狭义的支付结算就是指银行转账结算。
打个比方,广义的就像咱们日常生活中小商小贩可能收现金或者手机付的款这些全算,狭义的就主要是通过银行这个正规渠道的转账付款之类。
(附答案)财经法规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知识点归纳
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一节:概述一、支付结算:1、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使用(票据、信用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其主要功能是()2、支付结算必须通过(央行批准的银行)进行,(银行)是支付结算的中介机构3、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4、支付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5、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管理体制二、单位、个人、银行都必须遵守的支付结算原则是(恪守信用、履约付款)(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银行不垫款)三、非现金支付结算的主要方式有(三票一卡)和(结算方式)1、“三票一卡”指(支票)(汇票)(本票)(信用卡),结算方式包括(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2、目前(票据)(汇兑)在我国大额支付中占主导地位,(信用卡)在我国小额支付中占主导地位四、支付结算的主要依据有(票据法)等五、支付结算的具体要求:1、单位、个人、银行办理支付必须使用(央行)统一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2、未使用央行统一印制的票据会(无效),未使用央行统一印制的结算凭证会(银行不受理)3、票据和结算凭证中文大写金额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如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会(银行受理)4、中文大写金额到元为止的(应写正),中文大写金额到角为止的(可以不写正),中文大写金额到分为止的(不写正)5、“¥1409.50”大写金额应写成(人民币壹千肆佰零玖元伍角)、“¥6007.14”大写金额应写成(人民币陆千零柒元壹角肆分)、“¥107000.53”大写金额应写成(人民币拾万零柒千伍角叁分)6、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紧接的大写金额数字不得留空7、小写金额数字前应填写(¥)符号8、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9、票据出票中文大写日期在填写(1月、2月、10月、1~9日、10日、20日、30日)前加“零”;在填写(10日~19日)前加“壹”10、(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会(不受理),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受理,但是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11、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受理)12、少数民族地区和外国驻华使领馆根据实际需要(金额大写可以使用少数民族文字或外国文字记载)13、伪造票据是指(假的签章),变造票据是指(改变签章以外的内容),伪造变造票据属于(欺诈)行为,应追究刑事责任14、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受理)15、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签名+盖章)16、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个人本名的签名或盖章)第二节一、开户单位使用现金的范围:1、在企业的所有资产中,(现金)的流动性最强2、单位可用现金支付的款项有(支付给个人的工资、津贴、劳务报酬,国家颁发给个人的各种奖金、劳保、福利,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差旅费,零星支出)8项,其中结算起点定为(1000)元,除(向个人收购的农副产品)(差旅费)外,其他支付现金每人一次不得超过1000元,超过部分应(以支票或者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应(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二、现金使用限额:1、现金使用限额一般按照(单位3-5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确定,特殊情况最高不超过(15天日常零星开支),现金库存限额由(开户银行)核定2、附属单位也要实行现金管理,也要核定限额,其限额(包括在开户单位的库存限额之内)3、商业和服务行业的找零备用现金也要根据营业额核定定额,但(不包括在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之内)三、现金收支的基本要求:1、开户单位现金收入应当(当日送存开户银行)确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2、开户单位支付现金的可(从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不得坐支现金)3、开户单位提取现金时应写明(现金用途),并由(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4、开户单位不得(白条顶库)(套取现金)(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四、建立健全现金核算内部控制1、单位对库存现金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清查,一般采用(实地盘查)法2、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负责3、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4、单位货币资金应建立(授权批准)制度,审批人应(在授权范围内审批,不得超越权限),经办人应(按审批人批准意见办理)5、办理货币资金支付的程序是(申请人申请)(领导审核)(会计复核)(出纳支付)第三节:银行结算账户一、银行结算账户:1、银行结算账户的特点是:(1)办理(人民)币业务;(2)办理(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结算业务;(3)是(活期)存款账户2、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指(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个体户、自然人)二、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不同分为(单位)(个人),按用途不同分为(基本户)(一般户)(专用户)(临时户),按开户地不同分为(本地户)(异地户)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基本原则1、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四个基本原则(一个基本户)(自主选择开户银行)(守法合规原则)(存款信息保密原则)2、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个基本存款账户,不能多头开立基本账户3、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但(注册验资的临时户转基本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户)除外4、存款人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5、存款人在同一营业机构销户后再开户的,自(开立日)起可办理付款业务6、银行依法为存款人账户信息保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个人查询四、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变更、撤销1、银行结算账户开立的程序(申请)(协议)(审查)(备案或核准)2、需要应申请材料报送央行当地分支行核准后办理开户手续的是(基本户)(临时户)(预算单位专用户)账户3、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并于开户之日起(5)工作日内向央行当地分支行备案的是(一般户)(除预算单位以外的专用户)(个人户)账户4、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行提出变更申请。
初级会计经济法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本章近三年考试题型、分值每年单选题4-5题,多选题3题,判断题1-2题,不定项选择1题,分值在20分左右。
◆本章重要知识点复习一、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一)区分票据的伪造与变造(2012考)(二)票据不得更改项目: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三)无效票据的情形:1.更改三项:票据的出票日期、金额、收款人名称等规定的不可更改的事项;2.票据的出票人签章不符合规定;3.票据金额大小写不一致。
注意: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四)关于签章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五)填写各种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三方面(名称、日期、金额)(2011、2009考),重点是:(1)关于出票日期:①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②月、日填写要求:效;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与撤销(掌握)(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1.核准制:央行核准开立的账户——4个:(1)基本存款账户;(2)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除外);(3)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简称QFII专用存款账户)。
2.备案制:央行备案开立的账户——3个:(1)一般存款账户;(2)其他专用存款账户;(3)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3.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1)签订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2)建立存款人预留签章卡片:存款人为单位的,其预留签章为2个章:一是该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二是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二)开立、变更与撤销的几个时间(20XX年考)1.开立时: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应于2个工作日内,对银行报送的核准类账户的开户资料的合规性予以审核,符合开户条件的,予以核准。
经济法基础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经济法基础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一、支付结算的概念与特征(一)概念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现金、票据、信用卡和结算凭证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涉足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其中尤以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最为频繁。
(二)特征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
这与一般经济活动遵循的自主经营原则相冲突,因而结算机制成为金融性业务的特殊市场准入规则,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2、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未经支付结算的委托人同意,不能以任何理由强迫其进行支付结算或者停止其正常的支付结算。
银行在办理结算时,只按委托人的意志办事,代为给付货币资金,一般不承担经济责任。
3、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4、支付结算必须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
二、支付结算的主要法律依据1997年10月30日国务院第268号令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5年5月10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均对支付结算活动予以明确规定。
另外,《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银行汇票业务办法》、《银行本票业务办法》、《委托收款结算办法》和《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等规章,对相应的具体结算方式作了明确规定。
三、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有四条:恪守信用、履约付款;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银行不垫款;收付俩无欺。
这些原则贯穿于整个支付结算制度之中并应严格遵守。
四、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与撤销(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与种类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在经办银行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它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该账户办理。
支付结算的法律制度
支付结算的法律制度随着经济快速发展,支付结算成为了人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为了保障支付结算的合法性、安全性以及公正性,各国都建立了相应的法律制度。
本文将从支付结算的定义、支付结算的法律基础、支付结算的法律制度的构成、支付结算的法律实践等方面,全面探讨支付结算的法律制度。
一、支付结算的定义支付结算,广义上是指在交易双方之间通过各种手段转移和清算货币资金的媒介,并以此完成经济交换过程。
狭义上则指商业银行和支付机构之间的网络支付清算。
二、支付结算的法律基础支付结算的法律基础主要体现在同一国家的法律体系之下。
包括商法、十二五计划、金融法等相关法律。
商法第166条规定:“支付结算是一种商业行为,涉及到承兑、代收代付、汇票、信用证、结算等活动。
必须遵循商业法律的规定。
”商法明确规定,支付结算行为必须要遵从法律,保持公正合理。
另外还有国家工商及金融监管机构的相关规章制度对支付结算的安全性、实时性、合规性等进行明确的规定。
三、支付结算的法律制度的构成1、支付机构监管制度支付结算的法律制度核心是支付机构监管制度。
监管机构应制订有关支付机构的监管标准,包括严格的监管资本金及适当的准备金要求、安全措施、风险评估和管理、担保体系、机构财务公开透明度、客户实名制及反欺诈措施等。
另外还要落实实地检查、财务审计等监管法律制度。
2、支付安全法律制度支付安全法律制度是另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
支付机构应依据国家支付安全规范保护用户支付帐户、用户支付数据、用户身份和账户密码等隐私信息。
支付结算中商户和支付机构之间的业务合作具体以协议书为基础,充分提高支付安全措施是业务合作的主要标准之一。
3、支付纠纷应对机制支付结算过程中难免会出现纠纷。
因此,建立支付纠纷应对机制也成为了法律制度的一部分。
主要包括纠纷处理的标准规范、适用法律法规的明确、适用业务规则的约定等措施,以更好地保证支付结算的安全性、公正性和合法性。
四、支付结算的法律实践支付结算的法律实践主要包括支付机构的监督管理、支付机构的准入条件、支付安全守则的制定、支付纠纷的解决和支付资金的存管等。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总结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总结1. 引言支付结算是现代经济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它涉及到货币的流通和交换过程中的各种信息和权益的保护。
为了维护正常的支付结算秩序和保障各方的利益,各国制定了相应的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本文将就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基本概念、内容和目标进行总结和归纳。
2.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基本概念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是指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等在内的一系列规范和制度,用于规定和保障支付结算活动中各方的权益和责任关系。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征包括:•具有约束力: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是国家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对支付结算活动的各方具有直接的约束力。
•全面性和系统性: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应当包括支付方式、支付工具、支付机构、支付安全、支付清算等方面的内容,形成一个全面和系统的法律体系。
•保护和公正: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应当旨在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并确保支付结算活动的公正和透明。
3.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内容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3.1 支付工具的管理支付工具是指用于支付结算的各种工具,如现金、支票、银行卡、电子支付等。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应当对支付工具的发行、使用、管理和风险防控等方面进行规范。
3.2 支付机构的管理支付机构是指从事支付结算活动的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机构,如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等。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应当对支付机构的准入、监管、运营和退出等方面进行规范。
3.3 支付安全的保障支付安全是支付结算活动中的重要问题,涉及到支付数据的保护、身份认证、交易风险管理等方面。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应当对支付安全的相关要求和标准进行规定。
3.4 支付清算的管理支付清算是支付结算活动中的核心环节,涉及到支付指令的处理、结算资金的划拨等方面。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应当对支付清算的机制、程序和要求进行规范。
3.5 支付纠纷的解决支付结算活动中难免会出现各种支付纠纷,如支付款项的争议、支付安全问题的纠纷等。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应当对支付纠纷的处理机制和程序进行规定。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总结
“违约金、年费、取现手 续费、货币兑换费”不得计收利息 认定为风险等 限制开通的受理卡种和交易类型、强化交易
级较高商户时 监 测、设置交易限额、延迟结算、增加检查
频率、 建立风险准备金
风险应对
【注意】并不停止其交易
发生风险事件 延迟资金结算、暂停银行卡交易、收回受理
时
终 端、关闭网络支付接口、涉嫌违法及时报
(1) 一般存款账户 (2) 其他专用存款账户 (3)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生效日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 业务”。“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因“借款转存”
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
变更 撤销
开户单位“5 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开户银行“2 个”工作日向央行支行备案 (1) 拥有多个银行结算账户的,最后撤销基本存款账户 (2) 强制撤销的情形下,存款人应自银行发出通知之日起“30 日”内办理销户
(3) 未记载保证日期: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附 条 “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件
追索
被追 索人
追索 内容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出票人、 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注意】常见 6 种情况 (1) 票据无问题,程序无问题,但承兑人无理拒付(全体) (2) 承兑付条件。拒绝承兑(除承兑人) (3) 背书附条件、保证附条件(全体) (4) 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除此背书人) (5) 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出票人、承兑人) (6) 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出票人) 本金、利息、费用(不包括间接损失)
(1) (2) (3) (4)
一个基层预算单位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 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只取不存) 可以向合理的账户划拨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及提租补贴 不得违反规定向“本单位 其他账户”和“上 级主管单位”、“所 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
初级经济法支付结算笔记
初级经济法支付结算笔记一、支付结算概述咱就说这个支付结算啊,它可是经济活动里超重要的一部分呢。
简单来讲,就是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银行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这里面有个大原则得知道,那就是恪守信用,履约付款;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银行不垫款。
这就像是玩游戏得遵守游戏规则一样,大家都得按照这个来,不然就乱套啦。
二、银行结算账户1. 基本存款账户这可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哦。
单位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都得靠这个基本存款账户呢。
就像是一个人的大本营,钱的重要进出都从这儿走。
而且啊,一个单位只能开一个基本存款账户,这就好比一个人只能有一个老家一样,是独一无二的。
2. 一般存款账户这个账户呢,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它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就像是一个附属的小仓库,能存钱进去,但是不能随便把现金取出来,这也是为了资金管理的安全和规范啦。
3. 专用存款账户专门为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比如说,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等,这些有特殊用途的钱就得放在专用存款账户里,专款专用,可不能乱花哦。
4. 临时存款账户临时需要的时候就用它啦。
像设立临时机构、异地临时经营活动、注册验资等情况就可以开这个账户。
不过呢,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就像临时工一样,只能是短期存在的。
三、票据1. 汇票汇票又分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银行汇票是由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这就像是银行给你开的一张超级可靠的支票,只要符合条件,银行就会付钱。
商业汇票呢,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这就像是商家之间的一种信用支付工具,大家约定好一个时间来付钱。
初级会计支付结算制度总结
初级会计支付结算制度总结初级会计支付结算制度总结一、制度背景在企业经营过程中,支付结算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
为了保证企业的财务管理规范化和经济效益最大化,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支付结算制度。
本文将对初级会计支付结算制度进行详细阐述。
二、制度目的1.明确企业内部各部门之间的支付结算流程。
2.规范企业资金管理,保证企业资金安全。
3.提高财务管理效率,减少财务风险。
三、制度内容1. 支付流程(1)申请:各部门对于需要支付的费用进行申请,并填写《支出申请单》。
(2)审核:财务部门对于《支出申请单》进行审核,并核实相关费用是否合规。
(3)批准:审核通过后,由财务主管签字批准。
(4)付款:由出纳根据批准单据进行付款。
2. 结算流程(1)收款:各部门收到客户或供应商的款项时,需及时登记并填写《收款单》。
(2)审核:财务部门对于《收款单》进行审核,并核实相关费用是否合规。
(3)入账:审核通过后,由财务主管签字并进行入账。
(4)结算:由出纳根据入账单据进行结算。
3. 费用报销流程(1)申请:员工对于需要报销的费用进行申请,并填写《费用报销单》。
(2)审核:部门主管对于《费用报销单》进行审核,并核实相关费用是否合规。
(3)批准:审核通过后,由财务主管签字批准。
(4)付款:由出纳根据批准单据进行付款。
4. 资金管理(1)资金预算:每年制定资金预算,明确各项支出和收入。
(2)资金监控:每月对于企业资金流动情况进行监控和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并解决。
(3)资金调配:根据企业经营情况,合理调配资金,保证企业正常运营。
四、制度执行1. 制度宣传:对于该制度内容进行全员宣传和培训,确保各部门员工了解该制度的具体内容和执行要求。
2. 制度执行监督:设立专门的财务管理人员对于该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及时发现问题并解决。
五、制度评估每年对于该制度进行评估和反馈,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制度的修订和完善。
六、制度总结初级会计支付结算制度是企业财务管理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建立和完善该制度对于企业经营效益的提高具有重要意义。
会计初级经济法基础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主要知识点精选文档
会计初级经济法基础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主要知识点精选文档TTMS system office room 【TTMS16H-TTMS2A-TTMS8Q8-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一.银行结算账户1.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是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的“活期”存款账户,存款人包括单位、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①核准类账户(办理手续后,2个工作日内审核)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除外)、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QFII专用存款账户“正式开立之日”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的核准日期②备案类账户(5个工作日内向中银支行备案)一般存款账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其他专用存款账户“正式开立之日”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办理开户手续的日期变更与撤销应于2个工作日内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向中银当地分支行报备③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期付款业务;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④预留签章单位→公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or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名/签章个人→个人签名/签章⑤3个工作日与5个工作日2.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存款人变更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单位法定代表人等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
办理变更手续的时候,应交回开户许可证,由中国银行当地分支行换发新的开户许可证3.银行账户的撤销①撤销情形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的: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者关闭的;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撤销基本存款账户后,需要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在撤销其原基本账户后10日内申请重新开立基本账户: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②相关规定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该账户撤销账户时,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余额,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许可证,核对无误方可办理撤销账户的顺序:一般→专用→临时,将这些账户资金转入“基本存款账户”后方可办理撤销应撤销未办理销户手续的,银行发出通知之日起30内销户,逾期视同销户4.基本存款账户①概念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1个单位只能开1个②开户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③使用存款人的工资、奖金的支取,只能通过“基本存款账户”办理单位人民币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撤销账户的顺序:一般→专用→临时,将这些账户资金转入“基本存款账户”后方可办理撤销5.一般存款账户①概念存款人因借款或者其他结算的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②开户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借款合同或其他有关证明文件③使用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可以现金缴存,不可现金支取6.专用存款账户①概念存款人因对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账户②开户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其他有关证明文件③使用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基本存款账户存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基本建设基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支行批准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党、团、工会经费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当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收入汇缴账户除其基本存款账户或者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账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现金;业务支出账户除从其基本存款账户拨入款项外,只付不收,其现金必须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7.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①含义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可办理转账、提现等结算业务,可以向本单位按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拨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及提租补贴,以及财政部门核准的特殊款项②账户性质财政部门为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按“基本存款账户或者专用存款账户”管理预算单位未开设基本存款账户的,经统计财政部门批准,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作为“基本存款账户”管理除上述情况外,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作为“专用存款账户”③使用一个基层预算单位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可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或拨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及提租补贴,不得违规向下级或拨资金8.临时存款账户①概念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②适用范围设立临时机构(要核准)、异地临时经营活动(要核准)、注册(增资)验资(不要核准)③使用有效期不得超过2年;可以取现,但应当按国家现金管理规定办理;验资期间只收不付9.个人银行结算账户①概念指存款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需要而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②适用范围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的,办理汇兑、定期借记、定期贷记、借记卡等“结算业务”可以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③使用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存取④付款依据一次提取超过5万的,应向开户银行提供相应的付款依据个人持出票人为单位的支票向开户银行委托收款,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想开户银行提示付款,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相应的收款依据10.异地银行结算账户①概念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者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符合异地开户条件的,也可以在异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②适用范围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11.银行结算业务的开立与使用专用存款账户子表格12.违反账户规定行为的法律责任①对于非经营性存款人的罚款均为1000元②经营性存款人;“开立、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时存在违规行为,伪造、变造、私自印制“开户许可证”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规“使用”银行结算账户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总结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总结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是指国家对支付结算活动进行规范和监督的法律体系。
它涉及到支付、结算和清算等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制度安排,旨在维护支付结算的安全稳定、公平公正和便捷高效。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目标是保护支付参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
首先,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强调支付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保护用户的资金安全。
法律要求支付服务提供商遵守合规经营、信息保护和风险防控等要求,确保用户资金在支付过程中得到有效保护。
其次,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强调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保障支付系统的正常运行和支付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要求支付机构和金融机构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防范支付业务中的涉及金融风险。
最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追求的是便捷高效的支付服务。
通过法律规定和政策引导,鼓励创新支付工具和技术,提升支付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涉及到多个方面的法律规定和监管机构。
首先,涉及到支付和结算的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支付系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机构管理暂行条例》等。
这些法律对支付机构的设立、经营和监督进行了明确规定,保障了支付参与人的权益和金融市场的稳定。
其次,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涉及到多个监管机构的监管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办公室等机构负责支付和结算业务的监管工作,通过制定监管规则、实施监管措施,保障支付服务的安全和质量。
在实际执行中,支付结算法律制度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由于支付和结算业务的复杂性和创新性,对法律制度的适应性和及时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因此,需要不断完善和更新法律制度,跟上支付和结算业务的发展和创新。
其次,支付结算法律制度需要与其他相关法律制度相协调,确保整个金融体系的协调运行。
最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需要加强对支付参与人的维权保护,提升支付服务的公平公正性。
综上所述,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是保障支付参与人权益和维护金融市场稳定的重要法律基础。
通过建立合法合规的支付机构、完善的监管机制和创新的支付工具,可以提高支付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支付结算的法律制度
(四)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
(5)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注意加壹和加零的规 定: 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 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 在其前面加“壹”。 如:2月12日,应写成零贰月壹拾贰日;10月20日,应写成零 壹拾月零贰拾日。 注意!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大写 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 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
异地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 异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符合法定条件,根据需要在异地开 立相应的银行结算账户。
异地银行结算账户开立条件 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异地开立有关银行结算账户: (1)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
县),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 (2)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 (3)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 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 (4)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 (5)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注意:存款人是指单位、个体户、个人 银行是指在中国境内经批准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政策性银行、
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 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 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不同分为: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属于上述哪类?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不同分为: 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3)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 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大写金额数 字前未印“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填“人民币”三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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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总结,初级篇一:财经法规支付结算法律制度要点总结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支付结算概述一、支付结算概念★★★? 支付结算概念: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银行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电子支付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 支付结算主体:1.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简称“银行”)2.单位(含个体工商户)3.个人注: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二、特征★★★1. 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批准的主要机构有: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行、建行等)及其分支机构、合作银行、城市或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及邮政储蓄网点等。
2. 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要式行为:是指法律规定必须依照一定形式进行的行为。
如不符合法律规定视为无效)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
必须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结算凭证。
为保证支付结算的准确、及时和安全,业务正常进行有统一格式要求外,还就正确填写作出了基本规定。
3. 支付结算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银行作为中介机构的角色,在以善意且符合规定的正常操作程序审查,对伪造、变造的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以及需要交验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未发现异常而支付金额的,对出票人或付款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或收款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4. 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5. 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三、基本原则★★★1. 恪守信用,履约付款2. 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3. 银行不垫款四、主要支付工具(方式)★★票据结算方式:汇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本票、支票非票据结算方式:银行卡(信用卡、借记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电子支付、信用证五、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考点:除《票据法》外,其他都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六、办理支付结算的具体要求★★★1.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2.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注: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3.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它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4.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做到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注:少数民族地区和外国驻华使馆根据实际需要,金额大写可以使用少数民族文字或外国文字记载5.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a) 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可使用繁体字。
b) ☉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元”后写“整”(或“正”)☉到“角”字为止的,“角”后可以不写“整”☉到“分”字为止的,不写“整” c) 中文大写数字金额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不得留有空白d) 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中有“0”时,中文大写应按照汉语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进行书写。
6.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a) 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b) 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面加“壹” ? 现金管理一.开户单位使用现金的范围★★(l)职工工资、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
(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绘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可以大于1000元) (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可以大于1000元) (7)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注:除上述第(5)、(6)项外,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中,支付现金每人一次不得超过1000元二.现金使用限额(3-5天零星开支)★★★现金使用的限额是指为了保证开户单位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允许单位保存现金的最高数额。
注:边远地区和交通不发达地区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可多于5天,但不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确定三.现金收支基本要求★★1.开户单位现金收入应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
当日送存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
2.不得坐支。
特殊原因须坐支现金的,应当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由开户银行核定坐支范围和限额,并报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坐支单位要定期向开户银行报送坐支金额和使用情况。
3.开户单位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时,必须如实、明确填写用途,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4.因采购地点不固定,确须携带现金的,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办理现金银行汇票或提取现金。
四.建立健全现金核算与内部控制★ 1. 现金收支与记账的岗位分离2.现金收入、支出要有合理、合法的凭据3. 部收支及时准确入账,且支出要有核准手续4. 控制现金坐支,当日收入现金应及时送存银行5. 按月盘点现金,做到账实相符6. 加强对现金收支业务的内部审计。
1)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企业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2) 办理货币资金运动,配备和个人员,进行岗位轮换 3) 建立严格授权批准制度 ? 银行结算账户一. ★★概念:存款人在经办在银行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二. ★★★分类:三.1. 2.一个基本账户原则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原则3.守法合规原则4.存款信息保密原则四. 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一)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注意的几个工作日1. 银行对符合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其他专用存款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条件的,银行应办理开户手续,并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备案2. 中国人民银行应于2个工作日内对银行报送的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的开户资料的合规性予以审核,符合开户条件的,予以核准。
3. 银行为存款人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其他专用存款账户,应自开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银行(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1. .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2.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
3. 银行接到存款人的变更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三)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1.撤销情形:(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4)因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2.注意事项:(1)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银行结算账户(2)撤销结算账户应与银行核对结算账户余额,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登记证,无误后方可办理。
(3)开户行对已开户一年,但未发生任何业务的账户,应通知存款人发出30日内到开户行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
基本存款账户要点:存款人主要账户,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可用于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一般存款账户要点:1.办理现金的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2.办理时需带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专用存款账户要点:1.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不得支取现金注:除下面点)2.基本建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需要支取现金,应在开户是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
3.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会保障金、住房基金和党、团、工会经费等专用存款账户支取下您,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4.收入汇缴账户,只收不付,除从其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账户划缴款项外。
业务支出账户,支付不收,除从其基本存款账户拨入款项外。
临时存款账户要点:1.只能在其临时活动地开立一个临时存款账户,建筑、安装单位在异地同时承建多个项目的,可根据项目合同,开立不超过项目合同个数的临时存款账户。
2.在异地建筑、安装单位,异地临时经营活动单位(出具营业执照、临时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文),增资验资资金(出具股东或董事会决议等证明文件)办理临时存款账户时,还应出具其基本存款账户登记证。
3.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
4.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2年。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要点:1.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支取,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2. 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且每笔超过五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下列付款依据3. 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应纳税的,税收代扣单位付款时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完税证明。
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一)中国人民银行的管理中国人民银行是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进行检查监督。
其对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主要有以下内容:1、负责监督、检查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建立健全开户许可证的印制、保管、领用、颁发、收缴和销毁制度;依法监测和查处未将中国人民银行核准或未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的银行结算账户。
2、负责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的管理。
3、对存款人、银行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依法予以处罚。
(二)银行的管理开户银行对账户的管理包括:1、负责所属营业机构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的管理;2、应明确专人负责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和撤销的审查和管理,负责对存款人开户申请资料的审查,建立健全开销户登记制度,建立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其保管期限为银行结算账户撤销后10年。
3、对已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年检制度,检查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合规性,核实开户资料的真实性。
4、对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的情况进行监督。
(三)存款人的管理1、存款人应加强预留银行签章的管理单位遗失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书面申请、开户登记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文件。
2、存款人应加强对开户许可证的管理。
3、存款人应妥善保管其密码遗失密码的,应持其开户时需要出具的证明文件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到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申请重置密码。
篇二: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小结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一节概述一、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特征(一)支付结算的概念(二)支付结算的特征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4.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5.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及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是办理支付结算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