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意见
建设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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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5.09•【文号】建建[2001]94号•【施行日期】2001.05.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建设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意见》的通知(建建〔2001〕94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现将《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各地查处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月报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00一年五月九日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意见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召开的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抓好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清进一步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重要性、紧迫性,明确目标,突出重点1、近几年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监察等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下,持续开展了整顿规范建筑市场和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工作,使建筑市场秩序有了一定好转,建筑市场开始逐步走上依法管理的轨道。
但是,建筑市场秩序混乱的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有些方面的问题还相当严重。
建筑市场秩序的混乱,不仅严重危害及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影响投资效益的发挥,而且腐蚀了干部队伍,败坏了社会风气。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定要从保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高度,深刻认识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的重要意义,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政治责任心和紧迫感,把进一步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作为实践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工作来抓紧抓好。
2、要通过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制度建设,加大监管力度,努力解决一些危害性大、社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使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法制意识明显增强;规避招标、招投标弄虚作假以及转包、违法分包和恶性压价等问题得到有效整治;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和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状况得到基本扭转;违法设置建筑市场障碍的地区封锁问题得到基本解决;违法案件特别是大案要案得到清查,有关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受到严惩。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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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年(卷),期】2001()34
【摘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年来,有关部门联合开展了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和整顿建筑市场的工作,使违法违规行为在一定
程度上得到遏制,建筑市场秩序有所改善。
但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建筑市场秩序混乱的状况仍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扭转。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经国务
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分工协作,各负其责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由建设部会同国家计委、监察部、交通部、水利部、铁道部、信息产业部。
【总页数】3页(P38-4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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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实施方案文稿]
![[2021年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实施方案文稿]](https://img.taocdn.com/s3/m/9836c62cb5daa58da0116c175f0e7cd184251849.png)
[2021年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实施方案文稿]1 2021 年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实施方案文稿为加强建设工程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纠正和查处建设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按照《关于加强房屋安全管理的紧急通告》要求,纠正和查处建设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我市决定在全市开展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规划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以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房屋安全管理为主要内容,重点检查在建工程的项目法人责任制、报建、施工图文件审查、招标投标、质量安全监督、监理、合同管理、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工程款拨付,以及施工现场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持证上岗、质量安全状况,以查处违反法定建设程序行为为重点,抓好专项整治,认真解决当前建筑市场存在的实际问题,营造一个公平竞争、规范运作的市场环境。
二、范围对象(一)整顿和规范的范围:市镇所有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工程。
(二)整顿和规范的对象:建设单位及个人、建筑业企业、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质量检测等单位。
三、主要内容(一)加强房屋安全管理,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落实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
重点检查建设单位,尤其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执行法定建设程序、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情况。
所有建设项目均应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搞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
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随意简化基本建设程序和超越权限进行项目审批。
建设单位是工程项目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项目建设,对执行法定建设程序负主要责任。
(二)认真办理各项建设手续,严格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管理制度。
工程开工前,必须办理报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招标投标、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监理、合同备案、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手续,外地企业要办理进巩备案手续,接受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
武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城乡建设委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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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城乡建设委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正文:---------------------------------------------------------------------------------------------------------------------------------------------------- 武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城乡建设委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研究,现将市城乡建设委《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2013年4月27日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市城乡建设委)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特提出如下意见:一、严格规范建设程序,全面整顿建筑市场秩序(一)严格规范建设程序。
本市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必须严格履行法定建设程序,凡未办理立项(核准)审批、规划许可、环评批复、消防审查、施工图审查、招标投标、质量安全报监和施工许可等手续的,不得开工建设;严格落实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制度,凡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严格落实项目配套安全设施建设,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二)全面整顿建筑市场秩序。
各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开展建筑市场秩序的专项整治工作,依法对下列问题进行查处:违反基本建设程序问题;肢解发包工程和指令分包单位、任意压缩工期和造价、拖欠工程款问题;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转包、挂靠、违法分包和监理单位违法转让管理业务问题;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弄虚作假问题;违法生产、销售、使用不合格建筑安全防护用品、建筑材料、建筑起重设备问题等,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并形成长效管理机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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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1.06.24•【文号】建市[2011]86号•【施行日期】2011.06.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市场规范管理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建市〔2011〕86号)当前,我国建筑市场运行机制初步建立,建筑业规模不断扩大,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但是,目前建筑市场仍然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尤其是市场各方主体行为不规范,影响了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落实建设单位责任,严格依法发包工程(一)不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一律不得发包。
建设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基本程序、工期、造价、质量、安全、节能与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依法进行项目发包,不得以任何名义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或者擅自简化法定建设程序。
建设工程发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已经履行工程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2.发包人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3.有满足工程发包所需的资料或文件;4.工程建设资金已经落实;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禁止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条件。
建设单位要严格依法进行工程招标,不得设置不合理条款排斥或限制潜在投标人,不得将所有制形式、企业注册地、过高资质等级要求、特定地域业绩及奖项等设置为招标条件,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
(三)禁止肢解发包工程。
建设单位要将工程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
建设单位将施工总承包单位资质范围内的工程发包给两个及以上单位的,视为肢解发包,有关部门要依法进行查处。
建设单位直接向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分包单位支付分包工程款,或者要求承包单位将已经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分包给指定单位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查处。
建设部关于请落实《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检查情况反馈意见》和《执法建议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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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请落实《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检查情况反馈意见》和《执法建议书》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1.11.12
•【文号】建市函[2001]340号
•【施行日期】2001.11.1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建设部关于请落实《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检查情况反馈意见》和《执法建议书》的通知
(建市函[2001]340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精神,建设部会同监察部于今年9月联合组织了10个检查组,对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进行了检查。
检查工作结束后,建设部、监察部领导听取了10个检查组的情况汇报。
按照两部领导的指示精神,我部已将对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检查情况反馈意见》和《执法建议书》送给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请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督促有关部门,对检查组发现的问题认真进行整改,依法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现同时将检查组对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检查情况反馈意见》和《执法建议书》印发给你们。
请你们主动向省分管领导汇报,并按照
《反馈意见》和《执法建议书》的要求,抓紧将处理情况告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附:1.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检查情况反馈意见(略)
2.执法建议书(略)
建设部
二00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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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意见建建[2001]94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现将《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各地查处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月报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1年5月9日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意见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召开的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抓好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清进一步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重要性、紧迫性,明确目标,突出重点1.近几年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监察等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下,持续开展了整顿规范建筑市场和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工作,使建筑市场秩序有了一定好转,建筑市场开始逐步走上依法管理的轨道。
但是,建筑市场秩序混乱的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有些方面的问题还相当严重。
建筑市场秩序的混乱,不仅严重危及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影响投资效益的发挥,而且腐蚀了干部队伍,败坏了社会风气。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定要从保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高度,深刻认识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的重要意义,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政治责任心和紧迫感,把进一步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作为实践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工作来抓紧抓好。
2.要通过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制度建设,加大监管力度,努力解决一些危害性大、社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使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法制意识明显增强;规避招标、招投标弄虚作假以及转包、违法分包和恶性压价等问题得到有效整治;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和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状况得到基本扭转;违法设置建筑市场障碍的地区封锁问题得到基本解决;违法案件特别是大案要案得到清查,有关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受到严惩。
从2001年起,所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范围内的新开工的工程项目。
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到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全部实行招标,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全部实行公开招标,经依法批准的勘察、设计可以实行邀请招标,可以组织概念设计招标;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不得排斥或限制符合条件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参加投标;必须报送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一律不得使用;必须监理的工程项目,全部选用符合资质条件的监理单位实行监理;必须办理施工许可的工程项目,全部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必须进行政府质量、安全监督的工程项目,全部实行质量、安全监督;必须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项目,全部实施竣工验收备案。
印发建设部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安排.doc
![印发建设部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安排.doc](https://img.taocdn.com/s3/m/b27b4d66ee06eff9aff8070b.png)
关于印发建设部2002年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安排的通知发文单位:建设部文号:建市[2002]17号发布日期:2002-1-18执行日期:2002-1-18生效日期:1900-1-1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解放军总后营房部:现将《建设部2002年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安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建设部二○○二年一月十八日建设部2002年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安排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是“十五”期间的工作重点,任务十分艰巨。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第三次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通知》精神,落实工作责任制,按照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要求,在继续强化建筑市场监管和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同时,切实加大治本工作的力度。
2002年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要在去年工作的基础上,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入开展专项整治,使违反法定建设程序特别是不依法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的状况明显好转;有形建筑市场进一步健全和规范,规避招标和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现象得到有力纠正;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等行为得到遏制;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得到整治;建立健全科学、严格的施工旁站监理制度,提高工程监理水平;政府投资工程管理方式改革和建立工程风险管理制度的试点工作得到推进。
为此,要着重抓好以下八个方面的工作:一、切实加强对业主行为的监管和规范,严格执行各项法定建设程序和制度。
1、强化对执行法定建设程序的监督。
从规划“龙头”抓起,实行综合整治、联动执法。
有关部门要建立沟通监管信息的制度。
对于违反规划许可、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作出严肃处罚。
2、继续完善工程招标投标制度。
按照国务院的部署,组织开展工程招标投标制度改革的专题研究,建立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
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工作实施意见
![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工作实施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07b46c01eef9aef8941ea76e58fafab069dc44db.png)
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工作实施意见~年整顿古建筑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要以党的十六大信念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加快发展这一主题,以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为目标,认真贯彻执行西欧国家、省、市关于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指示精神,进一步深化改革,努力提高公共建筑市场运行质量,建设工程确保我区建设事业急速快速健康发展。
一、总体目标以《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可靠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规定为依据,进一步健全建筑市场管理的和制度体系;清除不履行去除法定建设程序的情况;改革管理方式,确保应招投标项目和应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投标率和公开招标率达到100%,严惩规避招标、假招标、违法行为分包等违法行为;整治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严厉打击扰乱建筑的违法违规行为,使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等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法制意识得到增强;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确保建设事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为全区经济政策和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二、整顿和规范建筑设计建筑市场秩序的范围、重点内容和主要其他工作范围:~年以来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占地近在1000以上的所有竣工及在建工程项目,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和与其市政建设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等。
重点内容:突出招标投标、转包和违法分包、建设监理、安全生产、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专项整治工作。
一是严肃查处建设单位明招暗定,弄虚作假、签订阴阳合约行为;二是严厉查处招标代理机构无资格或胜过超越资格代理、出借资格和挂靠代理服务行为;三是严厉查处转包、违法分包、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行为;四是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五是严厉查处工程监理企业转让监理业务、挂靠、监理不到位行为;自愿性六是严厉查处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等违法违规行为。
为使上述问题得到逐步解决有效解决,具体做好以下几各方面工作:(一)组织开展招标投标专项整治。
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工作实施意见2篇
![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工作实施意见2篇](https://img.taocdn.com/s3/m/4c440c25b94ae45c3b3567ec102de2bd9605decf.png)
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工作实施意见 (2)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工作实施意见 (2)精选2篇(一)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是确保建筑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需要制定一系列的工作实施意见来指导相关部门和企业进行具体操作。
下面是一些建议的实施意见:1. 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建筑市场的监管体系,明确各方责任和权益,规范市场行为。
2. 强化市场监管力度:加大监管力度,对违规行为进行惩罚,确保市场秩序的公平公正。
3. 加强行业准入管理:对建筑企业和从业人员进行准入资格审核,提高行业从业者的素质和技术水平。
4. 推进建筑材料质量监督:建立完善的建筑材料质量监督体系,严格控制建筑材料市场,杜绝假冒伪劣产品的流入。
5. 完善工程质量监管机制:加强对工程施工过程的监管,建立工程质量检测和评定机制,提高工程质量。
6. 推进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管,规范施工操作,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工人和居民的生命安全。
7. 鼓励和支持绿色建筑发展:制定相关政策,鼓励和支持绿色建筑的发展,推动建筑行业向可持续发展方向转变。
8. 加强对市场主体的培训和教育:加强对建筑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和技术能力。
9. 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鼓励市民和企业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及时处理和曝光。
10. 加强建筑市场信息公开:加强对建筑市场信息的公开,提高市场透明度,方便市民和企业了解建筑市场情况。
通过以上实施意见,能够有效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确保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提高建筑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工作实施意见 (2)精选2篇(二)1.加强行业监管:建立健全建筑市场监管机制,加强行业监管力度,严禁违法违规行为,如偷工减料、强迫劳动等,对违法违规企业依法进行处罚。
2.建立信用体系:建立建筑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将企业的信用记录与市场准入、资质审核等挂钩,对信用不良企业进行限制和惩罚。
加强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实施意见
![加强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实施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820c830a777f5acfa1c7aa00b52acfc789eb9f0e.png)
加强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实施意见为进一步整顿规范我县建筑市场秩序,深入推进我县建筑业“放、管、服、效”改革,不断加大对建筑市场主体的事中、事后监管力度,促进我县建筑市场秩序持续向好,营造诚实守信、健康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有效提升我县建筑业发展质量和效益,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按照中央和省、市关于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总体部署,结合全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和行业治乱有关要求,以《建筑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为依据,通过开展打击建筑工程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各方参建主体市场行为,强化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遏制建筑工程各类违法行为多发势头,建立健全建筑市场诚信机制,营造“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良好市场竞争氛围,促进全县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内容(一)严厉打击未经许可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1.我县辖区内所有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一律不得开工。
2.已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经开复工检查,符合开工条件的,经县住建局批准,方可开工建设。
3.对于我县辖区范围内的所有建筑工程,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要严格按照行政监管工作职责,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
建筑工程凡土地规划手续未办理齐全的,县住建局将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项目情况,通报给县自然资源局,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对该项目进行执法,并勒令停工;建筑工程凡施工许可证未办理的项目,由县住建局负责对该项目进行执法,并勒令停工。
各有关部门对检查中发现存在较大质量、安全隐患、违法施工的工程项目,可视情况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直接处理。
4.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擅自开工和擅自批准开工建设的项目,对项目责任人和相关部门,要依纪依法坚决制止并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5.其它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严厉打击建筑工程领域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县住建局要依法履行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和评标委员会等招投标市场主体的行政监督职能,对下列违法违规行为纳入重点监管内容:1.招标人。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省监察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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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省监察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5.24•【字号】鲁政办发[2001]48号•【施行日期】2001.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省监察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1〕48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政府同意省建设厅、省监察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一年五月二十四日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意见(省建设厅、省监察厅、二00一年五月十一日)根据国务院、省政府统一部署和建设部的要求,为做好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重要性、紧迫性建筑市场是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运行秩序和主体行为规范程度,直接影响着工程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在很大程度上关系全省市场经济总体运行秩序和社会稳定大局。
自1996年以来,省建设厅、监察厅等6部门联合开展了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工作,全省建筑市场秩序有了一定好转。
但是,建筑市场管理松懈、秩序混乱的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有些方面的问题还相当严重。
这不仅严重危及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影响投资效益的发挥,而且腐蚀了干部队伍,败坏了社会风气。
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不仅是一个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一个重大的政治问题。
各级、各部门一定要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的要求,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重要性、紧迫性,进一步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强化措施,狠抓落实,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二、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指导思想、目标和重点(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按照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以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建筑市场为目的,深化改革与加强法治并举,坚持全面推进、突出重点、标本兼治的原则,综合整治违法建设、扰乱秩序行为,大力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为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住房[2002]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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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住房[2002]54号二00二年八月七日)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产管理局:全国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电视电话会议之后,大多数省、自治区及城市及时召开了会议,进行了工作部署,成立了分管领导任组长、各相关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明确各相关部门的查处重点,开始对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清理。
但也有一些地区对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的紧迫性和重要性认识不足,担心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会影响投资环境、影响消费者的投资信心,工作推进不够有力。
为进一步做好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七部委《关于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通知》(建住房[2002]123号》和全国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严格按照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总体要求,加快制定工作方案,全面部署有关的各项工作。
要抓紧做好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自查工作,并请于2002年10月10日之前将自查总结报告报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
二、认真抓紧典型案例的查处。
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能否取得实质性成效,关键是能否对违法违规案例进行查处。
当前,要集中力量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典型案例进行全面查处,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妥善处理消费者投诉,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要及时将典型案例的查处情况包括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情况报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备案。
请各地区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号以前,把上季度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总体情况报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意见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828a13d2c8d376eeaeaa31ea.png)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意见]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召开的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抓好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清进一步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重要性、紧迫性,明确目标,突出重点1、近几年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监察等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下,持续开展了整顿规范建筑市场和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工作,使建筑市场秩序有了一定好转,建筑市场开始逐步走上依法管理的轨道。
但是,建筑市场秩序混乱的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有些方面的问题还相当严重。
建筑市场秩序的混乱,不仅严重危害及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影响投资效益的发挥,而且腐蚀了干部队伍,败坏了社会风气。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定要从保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高度,深刻认识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的重要意义,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政治责任心和紧迫感,把进一步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作为实践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工作来抓紧抓好。
2、要通过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制度建设,加大监管力度,努力解决一些危害性大、社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使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法制意识明显增强;规避招标、招投标弄虚作假以及转包、违法分包和恶性压价等问题得到有效整治;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和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状况得到基本扭转;违法设置建筑市场障碍的地区封锁问题得到基本解决;违法案件特别是大案要案得到清查,有关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受到严惩。
从2001年起,所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范围内的新开工的工程项目,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到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全部实行招标,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全部实行公开招标,经依法批准的勘察、设计可以实行邀请招标,可以组织概念设计招标;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不得排斥或限制符合条件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参加投标;必须报送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一律不得使用;必须监理的工程项目,全部选用符合资质条件的监理单位实行监理;必须办理施工许可的工程项目,全部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必须进行政府质量、安全监督的工程项目,全部实行质量、安全监督;必须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项目,全部实施竣工验收备案。
上海市建委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部2004年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安排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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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委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部2004年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安排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4.28•【字号】沪建建[2004]263号•【施行日期】2004.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上海市建委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部2004年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安排的实施意见(沪建建[2004]263号)各有关单位:根据2004年全国建设工作会议和上海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求,现就本市今年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目标(一)建筑市场方面进一步健全建筑市场管理的法规和制度体系;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的情况基本消除;改进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方式,确保应招标项目和应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率和公开招标率,严惩规避招标、假招标、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得到整治;加大对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监管力度,有效规范其职业行为;有形建筑市场与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机构“脱钩”,完善管理办法,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拓展服务功能。
(二)家庭装饰装修市场方面进一步加大对家庭装饰装修市场的检查力度,使家庭装饰装修企业的公共道德、法制意识和诚信意识有明显提高;工程粗制滥造、材料以次充好、不履行装饰合同的不良行为得到有效整治;不执行国家和本市住宅装修强制性标准和规范的状况明显转变;加强行业自律,深入开展创建本市家庭装饰装修行业规范服务达标活动,使市民认同度明显上升。
二、整顿重点建筑市场方面1、重点检查法定建设管理程序执行情况,报建、施工许可等办理情况,实施规模与批准建设规模是否相符等;2、重点检查工程招投标情况,有无规避招标、规避公开招标和招投标弄虚作假等。
(二)家庭装饰装修市场方面重点查处施工单位擅自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装饰装修材料的行为,特别是地板假冒树种、以次充好,木器涂料和内墙涂料有害物质限量超标、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等有害物质限量超标等三大类家庭装潢问题。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建市〔2011〕86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建市〔2011〕86号](https://img.taocdn.com/s3/m/e59ad0f2ba0d4a7302763a7f.png)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建市〔2011〕86号)当前,我国建筑市场运行机制初步建立,建筑业规模不断扩大,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但是,目前建筑市场仍然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尤其是市场各方主体行为不规范,影响了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落实建设单位责任,严格依法发包工程(一)不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一律不得发包。
建设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基本程序、工期、造价、质量、安全、节能与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依法进行项目发包,不得以任何名义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或者擅自简化法定建设程序。
建设工程发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已经履行工程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2.发包人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3.有满足工程发包所需的资料或文件;4.工程建设资金已经落实;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禁止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条件。
建设单位要严格依法进行工程招标,不得设置不合理条款排斥或限制潜在投标人,不得将所有制形式、企业注册地、过高资质等级要求、特定地域业绩及奖项等设置为招标条件,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
(三)禁止肢解发包工程。
建设单位要将工程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
建设单位将施工总承包单位资质范围内的工程发包给两个及以上单位的,视为肢解发包,有关部门要依法进行查处。
建设单位直接向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分包单位支付分包工程款,或者要求承包单位将已经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分包给指定单位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查处。
(四)禁止建设单位指定工程分包单位。
承包单位对其承包范围内的部分专业工程依法进行分包时,建设单位不得指定分包单位,不得要求承包单位购入其指定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采用与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签订“三方协议”的方式变相指定分包单位。
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实施方案
![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实施方案](https://img.taocdn.com/s3/m/c7c512ca964bcf84b8d57b5e.png)
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建立“统一开放、公平竞争、规范有序、诚实守信”的建筑市场,促进全市建筑业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AA省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为依据,以整顿规范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为主线,突出重点、严肃查处建筑市场中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违规行为;标本兼治、完善长效监管机制,提高建筑行业管理总体水平,确保建筑市场有序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通过专项整顿,力求实现四个目标:(一)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市场行为得到基本规范,各方主体从业人员法律法规意识、规范标准意识、履职尽责意识和执业道德水平有明显提高。
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建设的项目比率同比有较大提高。
(二)施工现场工程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进一步完善并有效运行。
生产责任制得到落实并收效明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形势明显好转。
(三)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查处,并予以整改,其中:执业人员未到岗履责、施工转包、违法分包,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开工等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四)建筑市场秩序明显好转,“优结构、重特色、树品牌、壮实力”、“实诚坚毅,拼搏奉献”的行业作风逐步形成。
三、整顿原则(一)依法查处原则。
引用的法律法规正确、具体,违规的行为明确、充分,证据和材料确凿、齐全,履行的程序合法、严谨,处罚的意见准确、适当。
对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违规行为突出、可直接造成重大质量安全隐患和事故的违法违规行为从重处罚。
(二)公平公正原则。
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公平、公正,不偏不倚,同类问题引用同类法条、坚持同样标准、同一尺度处理。
(三)实事求是原则。
以违法行为的事实和证据为依据,排除执法者主观臆断和其他干扰。
(四)追根溯源原则。
围绕施工现场上溯下延至建筑市场各方责任主体以及责任主体的各阶段的市场行为。
某县进一步规范整顿建筑市场秩序的实施意见-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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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进一步规范整顿建筑市场秩序的实施意见-精品文档【小雅为你整理的精品文档,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欢迎你的阅读下载。
】内容如下-某县进一步规范整顿建筑市场秩序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整顿规范我县建筑市场秩序,强化市场各方主体责任,促进建筑行业健康、有序、稳定发展,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住建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省、市建设管理工作会议精神为目标,以工程质量安全为核心,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为主线,加强法规制度建设,改进监管方式、创新监管手段,强化市场监管,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主体行为,逐步构建诚实守信、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秩序,推动我县建筑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二、目的意义近年来,我县建筑市场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违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得到遏制,建筑市场秩序有所改善。
但是,随着建筑业的迅猛发展,建设工程量大面广,建筑市场中存在的一些不良现象仍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扭转。
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围标串标、转包和违法分包、任意压低造价和压缩工期、恶意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问题仍比较突出,影响了工程质量安全,危害了群众切身利益,引发了一些经济和劳务纠纷,损害了社会稳定。
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目的就是制止违规开发和违规建设,规范建设程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保护居民住房消费权益,促进建设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对营造全县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推动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治理核心整顿规范建筑市场,核心加强对“棚户区”改造、教育卫生工程、房地产开发、开发区及城乡结合部等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重点查处下列违法违规行为:(一)项目开发等单位不依法招投标、未按规定委托监理、借“大开发、大建设”和“政府投资”工程之名规避招投标、不办理施工许可证开工建设和不按规定竣工验收备案投入使用等违反建设法定程序的行为。
建设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精神进一步抓好整顿规范建筑市场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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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精神进一步抓好整顿规范建筑市场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04.17•【文号】建建[2000]80号•【施行日期】2000.04.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建设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精神进一步抓好整顿规范建筑市场工作的通知(建建[2000]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朱镕基总理在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指出:“严格执行《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严肃查处建设单位规避招标或搞假招标的行为,禁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转包和违法分包的做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精神,进一步抓好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的工作,现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今年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落实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精神,严格执行《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大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的力度,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继续做好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工作,深入开展专项治理,争取在整顿建筑市场方面取得明显成效。
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的工作目标是:㈠招标工程均按照法定的方式、程序和方法规范运作,力争使应招标工程的招标率、应公开招标工程的公开招标率达到100%;㈡严格执行法定程序,依法应办理施工许可、工程质量监督、强制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均达到100%;㈢无证承包、越级承包,以及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㈣建立健全有形建筑市场的运行规则,并力争使三分之一左右的有形建筑市场建立计算机管理系统,三分之一左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现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信息联网。
二、工作任务和要求为实现今年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的工作目标,各地要结合实际,采取有力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㈠认真组织学习、宣传和贯彻“两法一条例”,依法推行并规范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都要研究制订学习、宣传和贯彻《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实施方案,认真组织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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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现将《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各地查处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月报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一年五月九日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意见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召开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抓好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清进一步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重要性、紧迫性,明确目标,突出重点1、近几年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监察等部门支持和配合下,持续开展了整顿规范建筑市场和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工作,使建筑市场秩序有了一定好转,建筑市场开始逐步走上依法管理轨道。
但是,建筑市场秩序混乱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有些方面问题还相当严重。
建筑市场秩序混乱,不仅严重危害及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影响投资效益发挥,而且腐蚀了干部队伍,败坏了社会风气。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定要从保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高度,深刻认识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重要意义,增强做好这项工作政治责任心和紧迫感,把进一步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作为实践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重要工作来抓紧抓好。
2、要通过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制度建设,加大监管力度,努力解决一些危害性大、社会反映强烈突出问题,使工程建设各方主体法制意识明显增强;规避招标、招投标弄虚作假以及转包、违法分包和恶性压价等问题得到有效整治;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和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状况得到基本扭转;违法设置建筑市场障碍地区封锁问题得到基本解决;违法案件特别是大案要案得到清查,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受到严惩。
从2001年起,所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范围内新开工工程项目,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到必须进行招标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全部实行招标,必须进行公开招标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全部实行公开招标,经依法批准勘察、设计可以实行邀请招标,可以组织概念设计招标;依法必须招标工程项目,不得排斥或限制符合条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参加投标;必须报送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一律不得使用;必须监理工程项目,全部选用符合资质条件监理单位实行监理;必须办理施工许可工程项目,全部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必须进行政府质量、安全监督工程项目,全部实行质量、安全监督;必须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工程项目,全部实施竣工验收备案。
3、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是一项长期而艰巨任务,必须标本兼治,既要加强制度建设,深化建设体制改革,又要突出重点,严厉打击违法行为,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治理,不断取得阶段性成果。
今年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重点是:依法查处规避招标和在招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问题;依法打击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转包、违法分包和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以及无证、越级承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业务,包括挂靠、卖图签等问题;依法查处违反法定建设程序问题;依法查处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偷工减料等问题。
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要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范围内在建工程进行全面检查,特别要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和城乡结合部、开发区、县以下地区包括村庄和集镇农民自建三层以上住宅、农村学校以及其他工程建设活动监督管理。
二、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严肃依法查处违反法定建设程序行为1、所有工程都必须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
要认真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明确建设单位(即项目法人)为该工程项目第一责任人,对工程项目组织建设承担法定责任。
在工程建设中不执行法定建设程序,应当首先追究建设单位责任。
监理单位发现所监理工程项目违反法定建设程序时,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反映;对于建设单位或者承包单位拒不改正,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违法单位行政处罚。
2、严格执行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未经审查批准施工图设计文件,一律不得使用。
对于经审查发现问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责令设计单位修改,凡不进行修改或者经修改后仍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对于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而擅自用于施工,要责令建设单位改正,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其他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法,建设部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抓紧制定。
已具备条件部门和地方,应尽快开展审查工作。
凡未开展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在2001年6月底前确立机构并开展这项工作;对于逾期不开展工作,建设部将予以通报批评。
3、严格执行施工许可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切实把好工程开工和交付使用两道关口。
除按照国务院规定权限和程序应批准开工报告工程外,所有工程都必须依法实行施工许可管理。
对于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实行招标或者公开招标、不报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不办理质量安全监督、不依法委托监理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必须依法作出严肃处罚。
要认真执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对有违法行为,要依法责令停止使用,并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三、加大监管力度,切实解决规避招标和招投标弄虚作假问题1、要依法规范建设单位招标行为。
凡不适宜公开招标国家重点项目或者地方重点项目,必须经依法批准后,方可进行邀请招标。
依法必须招标工程,不得进行议标。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招标活动。
对于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确定中标单位之日起15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对其招标投标活动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发现有违法行为,要依法作出严厉处罚。
2、要加快健全和完善有形建筑市场,加强管理,规范运行,充分发挥有形建筑市场解决规避招标、招投标弄虚作假等问题作用。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工程项目中,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除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铁路、公路、水利等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外,原则上都应当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由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相关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监理公开招标工程项目,有条件也应当进入有形建筑市场,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招标投标和监督管理。
各地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构与有形建筑市场、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实行机构分设、职能分离,不能搞“两块牌子、一套班子”。
这项工作应当在2001年底前完成。
有形建筑市场可以经批准收取服务性费用,原则上应当实行按宗收费,可以根据工作量确定合理收费幅度,并将经批准收费标准予以公示。
3、各地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规定》,彻底清理并废除各种带有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内容规定,严禁设置市场障碍,违法限制或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参加工程投标。
4、大力推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制度。
凡依法必须招标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不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应当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对于委托招标代理工程有规避招标或招投标弄虚作假行为,除依法追究建设单位责任外,还要依法严肃追究招标代理机构责任。
5、强化工程合同管理,严禁搞“阴阳合同”。
凡建设单位与中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单位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建设单位与中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其他协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责令其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建设单位不得迫使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低于成本价价格竞标,不得违反国家关于勘察、设计、监理取费标准规定强签合同。
对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要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依法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对于建设单位逾期不付款,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规定执行。
对于已竣工验收工程,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结清工程价款,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拟新开工工程应视作建设资金不落实,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四、完善制度,强化监督,综合治理转包、违法分包等问题1、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一律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工程,监理单位一律不得转让监理业务。
建立工程合同及分包合同备案制度,要组织制定工程合同及分包合同系列范本。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以及勘察、设计、施工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后,均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或分包合同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对于不进行合同或分包合同备案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予以公开通报,并在资质年检中作为不良行为给予记录;发现有违法行为,要责令改正,依法进行查处。
2、拓展有形建筑市场服务功能。
到2001年底,直辖市、省会城市原则上都应当在有形建筑市场设立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分市场,发布分包工程和分包企业信息,为总包分包双方和政府规范分包活动提供服务。
工程项目多、建设规模大其他城市也应当逐步设立。
3、加强对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及其项目管理班子管理。
每个项目经理原则上不得同时负责两个以上工程项目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施工现场组织检查,发现有转包或者违法分包行为,不仅要对承包单位、分包单位依法作出严厉处罚,而且要对项目经理予以降级直至吊销资格证书。
分包工程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对于建设单位不依法履行分包管理,或者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串通,允许其转包、违法分包或者转让监理业务,甚至强行指定转包、违法分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给予公开通报,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该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严肃处理。
五、改革和完善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立严格建筑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1、目前,建筑市场供求关系严重失衡,勘察、设计、施工生产能力明显过剩,是引发建筑市场过度竞争,导致市场秩序混乱、企业效益低下、工程质量不高基础性原因。
要按照建设部新颁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和《关于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单位资质换证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关于颁发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和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通知》要求,从2001年7月起,用一年左右时间,进行勘察设计单位和建筑业企业资质重新核定就位,调控规模,优化结构,推动企业改组和改造,逐步形成勘察设计综合类、行业类、专项类以及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分)包、劳务分包三个序列行业结构,扶优扶强发展一批实力雄厚大企业和企业集团,提高其产业集中度和国际国内市场竞争力,促进中小勘察设计单位和建筑业企业向“专、精、特”方向发展。
同时,要修订《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和《建设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加强对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单位资质规范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