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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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现将《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各地查处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月报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一年五月九日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意见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召开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抓好整
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清进一步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重要性、紧迫性,明确目标,突出重点
1、近几年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监察等部门支持和配合下,持续开展了整顿
规范建筑市场和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工作,使建筑市场秩序有了一定好转,建筑市场开
始逐步走上依法管理轨道。但是,建筑市场秩序混乱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有些
方面问题还相当严重。
建筑市场秩序混乱,不仅严重危害及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影响投资效益发挥,
而且腐蚀了干部队伍,败坏了社会风气。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定
要从保证改革开放和
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高度,深刻认识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重要意义,增强做好这项工
作政治责任心和紧迫感,把进一步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作为实践江泽民总书记“三
个代表”重要思想重要工作来抓紧抓好。
2、要通过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制度建设,加大监管力度,努力解决
一些危害性大、社会反映强烈突出问题,使工程建设各方主体法制意识明显增强;规
避招标、招投标弄虚作假以及转包、违法分包和恶性压价等问题得到有效整治;不履行法
定建设程序和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状况得到基本扭转;违法设置建筑市场障碍
地区封锁问题得到基本解决;违法案件特别是大案要案得到清查,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
人依法受到严惩。
从2001年起,所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范围内新开工工程项目,应当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做到必须进行招标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全部实行招
标,必须进行公开招标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全部实
行公开招标,经依
法批准勘察、设计可以实行邀请招标,可以组织概念设计招标;依法必须招标工程项
目,不得排斥或限制符合条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参加投标;必须报送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一律不得使用;必须监理工程项目,全部选用符合资
质条件监理单位实行监理;必须办理施工许可工程项目,全部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
必须进行政府质量、安全监督工程项目,全部实行质量、安全监督;必须办理竣工验收
备案工程项目,全部实施竣工验收备案。
3、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是一项长期而艰巨任务,必须标本兼治,既要加强制度
建设,深化建设体制改革,又要突出重点,严厉打击违法行为,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治理,
不断取得阶段性成果。
今年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重点是:依法查处规避招标和在招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
问题;依法打击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转包、违法分包和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以及
无证、越级承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业务,包括挂靠、卖图签等
问题;依法查处违反
法定建设程序问题;依法查处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偷工减料等问题。
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要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范围内在建工程进行全面检查,
特别要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和城乡结合部、开发区、县以下地区包括村庄和集镇农民自建
三层以上住宅、农村学校以及其他工程建设活动监督管理。
二、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严肃依法查处违反法定建设程序行为
1、所有工程都必须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要认真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明确建设
单位(即项目法人)为该工程项目第一责任人,对工程项目组织建设承担法定责任。
在工程建设中不执行法定建设程序,应当首先追究建设单位责任。
监理单位发现所监理工程项目违反法定建设程序时,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反映;对于
建设单位或者承包单位拒不改正,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
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违法单位行政处罚。
2、严格执行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未经审查批准施工图
设计文件,一律不得使用。对于经审查发现问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责令设计单位
修改,凡不进行修改或者经修改后仍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对于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
查或者审查不合格而擅自用于施工,要责令建设单位改正,并依法追究其责任。其他建设
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法,建设部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已具备条件部
门和地方,应尽快开展审查工作。
凡未开展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在
2001年6月底前确立机构并开展这项工作;对于逾期不开展工作,建设部将予以通报批评。
3、严格执行施工许可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切实把好工程开工和交付使用两道关
口。除按照国务院规定权限和程序应批准开工报告工程外,所有工程都必须依法实行施
工许可管理。对于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实行招标或者公开招标、不报送施工图设计
文件审查、不办理质量安全监督、不依法委托监理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
许可证;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必须依法作出严肃处罚。
要认真执行工程竣工
验收备案制度;对有违法行为,要依法责令停止使用,并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三、加大监管力度,切实解决规避招标和招投标弄虚作假问题
1、要依法规范建设单位招标行为。凡不适宜公开招标国家重点项目或者地方重点项
目,必须经依法批准后,方可进行邀请招标。依法必须招标工程,不得进行议标。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招标活动。对于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各
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确定中标单位之日起15日内,向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对其招标投标
活动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发现有违法行为,要依法作出严厉处罚。
2、要加快健全和完善有形建筑市场,加强管理,规范运行,充分发挥有形建筑市场解决
规避招标、招投标弄虚作假等问题作用。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
或者主导地位工程项目中,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除跨
省、自治区、直辖市铁路、公路、水利等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外,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