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协议中“不管买卖合同能不能签定,中介都将如数得到佣金“条款有效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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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交易中的佣金与中介费问题解答解读指南

二手房交易中的佣金与中介费问题解答解读指南

二手房交易中的佣金与中介费问题解答解读指南在二手房交易中,佣金与中介费是买卖双方需要面对和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本文将为大家提供一个综合的指南,对二手房交易中的佣金与中介费问题进行解答和解读。

1. 佣金的定义与作用佣金是指买卖双方与中介机构约定的费用,一般由买方和卖方各承担一部分。

中介机构在促成买卖双方达成交易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他们提供信息咨询、推广宣传、协助洽谈等服务,因此需要得到相应的报酬。

2. 如何计算佣金佣金的计算方法根据地区和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一般是按照成交价的一定比例来计算。

具体比例可以根据市场行情和交易对象的协商来确定。

一般情况下,佣金比例不会超过成交价的2-3%。

3. 如何协商佣金比例在与中介机构洽谈时,买卖双方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和情况来协商佣金比例。

市场上不同的中介机构可能存在差异,买卖双方在选择合作伙伴时应当综合考虑中介机构的口碑、服务质量和收费标准等因素。

同时,买卖双方也可以通过竞争性议价来降低佣金比例,以达到双方的利益最大化。

4. 中介费的收取方式中介费是指在房屋交易中,购房一方向中介机构支付的费用。

中介费可以分为全额付款和分期付款两种方式。

全额付款是指购房一方在房屋交易完成时一次性支付给中介机构;而分期付款是指购房一方可以根据中介机构提供的合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分期支付中介费用。

5. 中介费的退还在某些情况下,房屋交易可能无法成功完成,双方需要解除合同。

此时,中介机构是否退还已收取的中介费是一个比较关键的问题。

一般情况下,如果中介机构没有履行其应尽的服务责任,造成交易无法完成,中介费应当予以退还。

而如果买卖双方自行解除合同,则中介费一般不予退还。

具体的退还规定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6. 如何保障自身权益为了保障自身的权益,在与中介机构签订合同前,买卖双方需要详细阅读合同内容,理解其中的条款和约定。

合同中应当包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服务内容、费用标准、争议解决等方面的信息。

2024上海二手房买卖居间协议

2024上海二手房买卖居间协议

2024上海二手房买卖居间协议甲方(居间人):_________________乙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海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甲方为乙方提供二手房买卖居间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业务范围1.1 甲方作为居间人,接受乙方的委托,为其提供二手房买卖居间服务。

1.2 甲方应协助乙方了解二手房的市场行情、价格走势等信息,为乙方提供购房咨询和建议。

1.3 甲方应协助乙方与卖方进行协商,促成双方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

1.4 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二手房过户手续,确保交易顺利完成。

第二条服务期限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乙方支付房款及办理相关手续之日止。

第三条服务费用3.1 甲方收取乙方的居间服务费,具体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元整。

3.2 甲方向乙方出具正式发票,并在收到乙方支付的居间服务费后,方可开始提供二手房买卖居间服务。

第四条保密义务4.1 甲乙双方应对本协议内容及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知的对方商业秘密予以保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4.2 本协议终止或解除后,甲乙双方仍应履行保密义务,直至对方不再需要保密信息时为止。

第五条违约责任5.1 若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提供服务的,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乙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5.2 若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居间服务费的,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第六条争议解决如甲乙双方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其他条款7.1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7.2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3 本协议以中文书写,如有不同文种版本的,一经对后文本产生法律效力的,即为后文本的有效部分。

居间的性质和法律效力

居间的性质和法律效力

居间的性质和法律效力居间是指一方作为中介,为其他交易双方提供服务,在双方达成交易的过程中发挥协调、撮合和促成的作用。

居间是一种常见的商业行为,在各个领域都有广泛的应用。

本文将探讨居间的性质及其在法律上的效力。

一、居间的性质居间作为一种商业行为,其性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中立性:居间方在整个交易过程中应保持中立的立场,不偏袒任何一方,客观公正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他们不应该做出任何有利于某一方的行为或决策。

2. 专业性:居间方应具备一定的专业能力和经验,能够理解并解决交易相关的问题和挑战。

他们应该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能够为交易双方提供专业的建议和指导。

3. 中介性:居间方在交易过程中起到中介的作用,将买卖双方联系在一起,促成交易的达成。

他们通过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传递,帮助双方建立互信,推动交易的进行。

4. 效率性:居间方通过简化交易流程,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为双方创造更多的价值。

他们在交易谈判中发挥协商和沟通的作用,帮助双方达成共识。

二、居间的法律效力居间作为一种商业行为,其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效力和约束力。

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1. 合同约束力:在居间交易中,通常会有一份居间协议或居间合同。

该合同规定了居间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双方在签署合同的同时,就表示同意接受合同的约束和规范。

如果任何一方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另一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2. 信任保护:居间方作为交易双方之间的桥梁,应当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保持交易过程的透明和公正。

如果居间方违反了法律或合同的约定,对交易双方造成了损害,他们可以依靠法律进行维权。

3. 风险分担:在居间交易中,居间方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职责,尽量减少交易中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如果居间方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交易双方带来了经济损失,他们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居间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总之,居间作为一种商业行为,具有中立性、专业性、中介性和效率性等性质。

居间合同的分类与特点

居间合同的分类与特点

居间合同的分类与特点一、居间合同的分类居间合同是指一方(即居间人)在他人之间进行工商活动或者其他合同活动时,为促成双方之间订立合同而与之达成的协议。

根据合同活动的不同性质,居间合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 商品买卖居间合同:居间人作为买卖交易双方的中介,帮助当事人促成买卖交易。

居间人在此类合同中扮演着促成交易、提供信息、转达意向的角色,而不是作为实际的买受人或卖出人。

2. 资金融通居间合同:居间人在融资和投资活动中,作为资金流通的媒介,协助需求方和提供方促成资金的流动。

居间人在协助资金融通过程中,可以提供必要的信息、建议和评估,但并不承担实际的借贷或投资责任。

3. 服务居间合同:居间人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扮演促进服务提供方与需求方达成合作的角色。

此类合同常见于不同领域的服务行业,如房地产中介、旅行社、劳务派遣等。

4. 特许权居间合同:居间人作为特许权的拥有者与他人签订合同,授权他人使用其所拥有的特许权。

居间人在此类合同中为特许权的授权方,通过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特许权来实现双方的共同利益。

二、居间合同的特点居间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合同形式,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1. 中介性:居间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并非是实际交易的主体,而是作为中介人或拥有特定权益的人,通过促成双方的合作来实现自身利益。

2. 无权处分性:居间人通常没有权力对合同标的进行处分,即居间人不能将货物或资金转让给买受人及卖出人,或者将特许权转让给特许人。

居间人的角色只是在合同订立过程中提供帮助。

3. 中立性:居间人应当保持中立,维护当事人之间的权益平衡,不偏袒任何一方。

居间人不得利用其地位获取不当利益,也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4. 有限责任性:居间人的责任通常是有限的,除非居间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当事人遭受损失,否则居间人对于交易的结果不承担责任。

5. 承诺义务:居间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承诺义务,如提供信息、协调双方意愿、保密等。

在签订居间合同时,当事人应明确合同的分类和特点,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的权责,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最高院指导案例1号:“跳单”并不一定构成违约!!!

最高院指导案例1号:“跳单”并不一定构成违约!!!

最高院指导案例1号:“跳单”并不一定构成违约专注诉讼与执行领域的难点,发布实用价值的干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全国法院在审理与指导性案例类似的案件时,应当参照指导性案例。

所谓参照,就是参考、遵照的意思。

所谓应当参照,就是必须参照的意思。

指导案例1号告陶德华辩称:涉案房屋原产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1年12月20日发布)关键词民事居间合同二手房买卖违约裁判要点告陶德华辩称:涉案房屋原产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关于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绕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合法有效。

但是,当卖方将同一房屋通过多个中介公司挂牌出售时,买方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相同房源信息的,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其行为并没有利用先前与之签约中介公司的房源信息,故不构成违约。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被告陶德华辩称:涉案房屋原产基本案情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简称中原公司)诉称:被告陶德华利用中原公司提供的上海市虹口区株洲路某号房屋销售信息,故意跳过中介,私自与卖方直接签订购房合同,违反了《房地产求购确认书》的约定,属于恶意“跳单”行为,请求法院判令陶德华按约支付中原公司违约金1.65万元。

被告陶德华辩称:涉案房屋原产被告陶德华辩称:涉案房屋原产权人李某某委托多家中介公司出售房屋,中原公司并非独家掌握该房源信息,也非独家代理销售。

陶德华并没有利用中原公司提供的信息,不存在“跳单”违约行为。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下半年,原产权人李某某到多家房屋中介公司挂牌销售涉案房屋。

2008年10月22日,上海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带陶德华看了该房屋;11月23日,上海某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简称某房地产顾问公司)带陶德华之妻曹某某看了该房屋;11月27日,中原公司带陶德华看了该房屋,并于同日与陶德华签订了《房地产求购确认书》。

佣金协议和居间协议区别

佣金协议和居间协议区别
佣金协议和居间协议区别
佣金协议和居间协议区别
甲方: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鉴于甲方与第三方之间存在交易需求,乙方愿意作为居间人促成甲乙双方之间的交易,并就此交易向甲方收取佣金。为确保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协议,以明确双方之权利义务。
第一条居间服务内容
1.1乙方作为居间人,应甲方之委托,向第三方提供居间服务,促使甲乙双方达成交易。
7.2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其他约定
8.1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8.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
1.2乙方应甲方之要求,向甲方和/或第三方提供与交易相关的市场信息、商业信息、谈判咨询等服务。
第二条佣金计算及支付
2.1甲方同意,若甲方与第三方达成交易,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的佣金比例向乙方支付佣金。
2.2佣金比例为交易金额的__________%,即交易金额乘以佣金比例得出的金额为应支付给乙方的佣金金额。
2.3甲方应在交易完成后的__________日内,按照本协议约定的佣金金额向乙方支付佣金。
第三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3.1乙方应合法合规地提供居间服务,并遵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2乙方应尽最大努力促使甲乙双方达成交易,并如实向甲方和/或第三方传达交易相关信息。
3.3乙方应妥善保管甲乙双方提供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5.2本协议的保密义务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生效,至本协议终止或履行完毕之日止。

中间人拿佣金怎么签合同

中间人拿佣金怎么签合同

中间人拿佣金怎么签合同拿佣金的中间人签订合同事项在商业交易中,中间人扮演着连接供应商和客户之间的桥梁角色。

中间人的职责之一是促成交易并获取相应的佣金。

然而,为了确保交易的公平性和法律合规性,签订一份合同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介绍中间人签订合同的相关事项以及合同的重要性。

一、合同的定义和重要性合同是一种法律文件,双方在交易中明确规定各自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它为交易提供了保护,并为争议解决提供了法律依据。

对于中间人来说,签订一份明确的合同是确保他们获得应有佣金的关键。

合同的重要性在于:1.明确责任和义务:合同清楚地定义了中间人的职责和应得的佣金,防止其产生争议或误解。

2.保护中间人权益:合同规定了中间人的权益,确保其在交易中获得合理的利益。

3.法律依据:一旦合同违反或产生争议,其成为法律解决问题的依据。

二、中间人签订合同的必要事项在签订合同之前,中间人需要牢记以下事项,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符合法律规定。

1.明确佣金结构:合同应清楚规定中间人的佣金结构,包括佣金金额、支付方式和时间表。

这样做可以避免后续的争议和误解。

2.详细描述交易事项:合同应详细描述双方之间的交易事项,包括产品或服务的描述、交付方式、价格和其他相关条件。

这将确保合同的完整性和透明度。

3.规定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合同应包含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条款。

中间人应明确规定违约责任和违约金,以及解决争议的方式,例如仲裁或法院诉讼。

4.确保合同合规性:中间人应确保合同符合适用的法律和规定,以避免可能的法律风险和纠纷。

如果需要,可以咨询专业的法律意见。

5.保密条款:为了保护双方的商业利益,合同应包含保密条款,明确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应保守的机密信息和限制。

三、合同的执行和终止一旦签订合同,中间人需要履行合同义务并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

以下是合同的执行和终止事项:1.履行合同义务:中间人应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其责任和义务,包括提供相关服务、促成交易和收集佣金等。

佣金协议和居间协议区别

佣金协议和居间协议区别

佣金协议和居间协议区别在商业交易中,佣金协议和居间协议是常见的合同形式。

尽管它们都涉及到交易中的佣金支付,但是它们在合同目的、主体关系和法律要求等方面存在着一些明显的区别。

本文将详细探讨佣金协议和居间协议之间的不同之处。

一. 佣金协议佣金协议是一种约定,用于规定支付给中介人或代理人的佣金金额和条件。

它通常适用于销售、推广或代理等业务活动。

佣金协议涉及到三个主要方:委托人(雇主)、中介人(佣金代理人)以及受益人(中介人所代理的产品或服务的供应商)。

在佣金协议中,委托人与中介人之间建立了一种委任关系。

根据该协议,中介人在促成交易或达成销售目标时,有权从受益人处获得约定的佣金。

这意味着中介人的行为和成果对委托人非常重要,因为只有在中介人成功推动交易完成时,委托人才会支付佣金。

佣金协议的关键要素通常包括佣金计算方法、佣金支付时机、佣金支付方式以及终止协议的条件等。

根据实际情况,它还可以包括其他相关条款,比如保密协议、竞业限制等。

二. 居间协议居间协议是另一种常用的合同形式,用于规范代理人(居间人)在交易过程中的角色和责任。

它适用于房地产、金融、保险等行业的居间业务。

居间协议涉及到三个主要方:甲方(委托方)、乙方(居间人)以及丙方(对乙方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需求方)。

在居间协议中,居间人充当着买卖双方之间的中介人,负责促成交易的达成。

与佣金协议不同的是,居间人并不直接从受益方(丙方)那里获取佣金,而是通过与甲方(委托方)的约定,在交易完成后从甲方那里获得佣金。

居间协议的要素通常包括居间人的责任和义务、佣金计算方式和支付条件、保密义务以及争议解决等条款。

此外,居间协议还可能涉及到委托合同和受托合同等其他相关合同的内容。

三. 佣金协议与居间协议的区别尽管佣金协议和居间协议都与佣金支付有关,但在合同目的、主体关系和法律要求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

首先,佣金协议旨在约束委托人和中介人之间的关系,强调中介人的推动力和行为对委托人的重要性。

居间合同与中介合同的区别

居间合同与中介合同的区别

居间合同与中介合同的区别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居间合同与中介合同这两个名词,但是很多人对它们的区别并不清楚。

本文将从概念、性质、主体、权利义务等方面详细解析居间合同与中介合同的区别,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这两种合同的异同之处。

一、居间合同的概念与特点居间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居间人)为实现另一方(居间人客户)的交易目的,与第三人或多人进行交易,以达成合同的一种合同形式。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居间人在交易过程中起到桥梁的作用,促进双方交易达成并完善合同。

居间合同的特点在于:1.居间人不是交易的主体,而是促进交易的中介。

2.居间人主要是为了促使交易达成,而非真实持有权利和义务。

3.居间合同是因居间人的努力而使交易达成,但交易完成后,居间人不会对合同履行承担直接责任。

二、中介合同的概念与特点中介合同是指当事人在经济活动中,委托中介机构或个人代为提供服务,促使合同的达成或执行的合同行为。

中介合同是中介服务商与委托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中介服务商在合同履行期间扮演了协助交易的角色,为双方提供专业服务。

中介合同的特点包括:1.中介合同的主体是中介服务商,中介服务商提供专业服务以协助交易的达成。

2.中介合同是以实现合同的达成或履行为主要目标,中介服务商在合同过程中具有一定的责任和义务。

3.中介合同最终目的是促进交易的完成,中介服务商在交易成功后也会收取相应的费用或佣金。

三、居间合同与中介合同的区别1. 主体不同居间合同的主要当事人是居间人和委托人客户,而中介合同的主体是中介服务商和委托人。

居间合同中,居间人是协助交易的中间人,不直接参与交易的主体;而中介合同中,中介服务商是提供专业服务的主体,帮助双方达成交易。

2. 目的不同居间合同的目的在于促进交易的达成,居间人的作用是在交易的过程中协调双方并推动交易的完成。

而中介合同的目的在于提供专业服务,帮助委托人顺利完成交易的各个环节。

3. 责任义务不同居间合同中,居间人在促使交易成功的过程中不涉及实际的权利和义务,一旦交易完成,居间人的责任也就结束了;而中介合同中,中介服务商有着一定的责任和义务,要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负责提供专业的中介服务。

居间的期限与续签事宜

居间的期限与续签事宜

居间的期限与续签事宜居间服务合同有效期和续签约定居间服务合同是指在房地产、贷款、保险、招商引资等领域中,为协助各方达成交易的中介机构与客户之间所签订的合同。

对于居间服务合同的期限和续签事宜,有以下几个方面需要考虑和约定。

1. 合同有效期的确定居间服务合同的有效期应根据具体交易对象和所涉及的业务性质来确定。

例如,对于房地产交易的居间服务合同,可以根据该房产的买卖手续办理时间、交易的复杂程度、双方交易意愿等因素来确定有效期。

一般可约定为一个月至半年不等。

2. 续签的约定在居间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双方可以约定是否续签合同。

续签可以确保双方继续享有合作关系,并为未来的交易提供进一步的保障。

在约定续签时,应考虑以下几点:a. 续签条件:双方应就续签的条件进行明确约定。

如履行原合同的义务情况、市场形势变化等。

续签的条件应具体、明确,避免模糊性和二义性的存在。

b. 续签期限:续签期限应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

可继续延长原合同期限,也可重新约定新的合同期限。

在确定续签期限时,双方应充分考虑到交易特点和预期的交易进展情况。

c. 续签方式:续签方式可以通过书面形式进行约定,也可以采取口头沟通并以双方实际行动为凭据。

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应确保各方的一致性和可证明性。

3. 续签后的合同变更在续签合同后,双方有可能根据实际情况对合同的某些条款进行变更。

在进行合同变更时,应遵循以下原则:a. 自愿互利:合同变更应基于自愿的原则,并确保双方获得互利的结果。

双方应就合同变更内容进行积极的协商和沟通,确保变更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b. 合法合规:合同变更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进行合同变更时,双方应注意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确保合同变更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c. 约定明确:合同变更应具有约定明确的特点,避免二义性和模糊性的存在。

双方应明确变更内容,并以书面形式进行确认,确保各方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综上所述,居间的期限与续签事宜在居间服务合同中具有重要意义。

居间中的费用和佣金计算方式

居间中的费用和佣金计算方式

居间中的费用和佣金计算方式在居间交易中,费用和佣金的计算方式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不同的行业和行业惯例可能会有所不同,但总体来说,费用和佣金的计算都是根据一定的规则和标准进行的。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费用的计算方式。

在居间交易中,费用通常是指居间服务的费用,即中介机构为买卖双方提供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这些费用可以包括咨询费、评估费、手续费等。

对于居间服务的费用计算,一般有以下几种方式:1.固定费用:即按照一定的金额进行收取。

这种方式适用于居间服务的工作量相对固定、可预测的情况,例如某些类型的房地产交易中,中介机构可能会按照一定比例收取固定的手续费。

2.按照百分比收费:这是比较常见的一种方式,居间机构按照交易金额的一定比例来收取费用。

例如,某些金融产品的买卖交易中,居间机构可能会按照交易金额的1%收取手续费。

3.混合收费:有时候,居间机构可能会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或阶段进行费用收取。

例如,某些投资机构在为客户提供投资咨询服务时,可能会采取固定费用加上按照投资金额的一定比例进行收费的方式。

费用的计算方式需要双方事先达成一致,并在居间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

除了费用,佣金也是居间交易中常见的一种收入形式。

佣金通常是指中介人员或中介机构从交易中获得的报酬,一般是根据交易金额的一定比例计算的。

关于佣金的计算方式,同样可以采用固定比例、百分比或混合方式进行。

不同行业和不同类型的交易对佣金的计算方式也有所不同。

例如,房地产中介在代理房屋买卖交易时,常常按照交易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佣金,一般是从买卖双方的交易金额中各收取一半。

总之,在居间交易中,费用和佣金的计算方式应该合理、公平,并且在居间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

双方应根据具体情况和行业惯例,选择适当的计算方式,并在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以避免产生争议和纠纷。

当然,以上只是一些常见的费用和佣金计算方式,实际情况可能因行业、地区和特定交易而异,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规定。

在进行居间交易时,双方应当充分沟通、协商,并在居间合同中明确约定费用和佣金的计算方式,以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

居间的合法性和合规性要求

居间的合法性和合规性要求

居间的合法性和合规性要求在商业交易或其他法律关系中,居间人的角色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居间人作为第三方,协助交易双方达成协议,促进交易的顺利进行。

然而,作为一个居间人,其合法性和合规性要求也需要受到严格的监管和依法约束。

本文将重点探讨居间的合法性和合规性要求。

一、居间人的定义及作用居间人,亦称为中介人或第三方,指的是在市场经济交易中,以独立的地位、专业的素质和职业操守,为交易双方提供经纪服务,协助双方达成交易目的的人。

居间人的主要职责包括促成交易、协调双方的关系、提供咨询和建议等。

他们承担着引导交易双方、提供专业知识和保护交易安全等方面的责任。

二、居间的合法性要求居间人的合法性要求主要包括三个方面:资质要求、权利义务要求和行为规范要求。

资质要求是指居间人在从事居间服务时应具备的一系列合法资质。

根据不同的行业和业务范围,居间人可能需要获得相关的执照或证书,并遵守相关的业务准入规定。

例如,在房地产交易中,房地产经纪人需要获得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执业证书,以确保其具备从事房地产居间服务的资质。

权利义务要求是指居间人在履行居间服务时应具备的一定的权利和义务。

居间人作为第三方,应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承担保密义务和不得谋取私利等义务。

同时,居间人也应享有一定的权利,如可以要求交易双方提供真实有效的信息等。

行为规范要求是指居间人在从事居间服务时应遵守的行为规范。

居间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得虚假宣传或误导交易双方,不得泄露交易双方的商业秘密等。

同时,居间人还应保持职业操守,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如诚实守信、保守商业机密等。

三、居间的合规性要求居间人的合规性要求主要包括信息披露要求、风险提示要求和合规监管要求。

信息披露要求是指居间人在履行居间服务时应向交易双方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这些信息包括交易标的的相关信息、交易条件、交易流程、交易费用等。

通过充分披露信息,居间人可以帮助交易双方了解交易的全部情况,使双方能够做出明智的决策。

居间合同和居间协议的区别

居间合同和居间协议的区别

居间合同和居间协议的区别一、居间合同的定义和特点居间合同是指经过双方自愿协商订立的,在某一特定交易过程中,由一方(即居间人)作为中介方进行协调和促成交易的一种合同。

居间合同的主要特点包括以下几点:1. 中立性: 居间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保持中立立场,对交易双方进行公平公正的协调和调解。

2. 中介性:居间人作为一个第三方在交易中发挥着促成和协商的作用,帮助交易双方达成协议。

3. 有偿性:居间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往往会收取一定的居间费用或佣金。

二、居间协议的定义和特点居间协议是指在交易双方之间,就居间人履行居间义务、促成交易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书面协议。

居间协议的主要特点包括以下几点:1. 约束性:居间协议是交易双方之间的一种法律约束力文件,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2. 具体性:居间协议一般会详细规定居间人的权责和义务,以及交易双方的权责和义务,确保交易过程的顺利进行。

3. 自愿性:居间协议是经过交易双方自愿协商达成的,双方在交易前应进行详细的讨论和协商,并达成共识后签署协议。

三、居间合同和居间协议的区别1. 定义不同:居间合同是指交易双方与居间人之间达成的一种合同关系;居间协议是指交易双方之间就居间事项达成的一种书面协议。

2. 形式不同:居间合同一般以合同书的形式存在,而居间协议则以书面协议的形式存在。

3. 法律性质不同:居间合同是合同法确认的一种合同关系,具有法律效力;居间协议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具有约束力但一般不具备立法效力。

4. 适用范围不同:居间合同适用于居间人在交易过程中对双方进行协调和促成的情况;居间协议适用于交易双方就居间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

四、居间合同和居间协议都是在交易过程中起到协调和促成作用的合同形式。

居间合同是指交易双方与居间人之间达成的合同关系,具有法律效力;居间协议是交易双方之间就居间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书面协议,具有约束力。

两者在定义、形式、法律性质和适用范围上有所不同,但都为交易过程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法律保护和约束力。

居间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

居间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

居间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居间是指一个第三方机构或个人在合同双方之间提供撮合、协调或促成交易的服务,以此获取费用或佣金。

在商业和法律领域,居间在各个行业中都有广泛应用。

居间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对于保护交易各方的利益以及维护市场秩序至关重要。

本文将探讨居间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

一、居间合同居间合同是居间行为的法律依据,合同各方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明确居间费用或佣金的支付方式和标准等。

居间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居间行为的描述、交易标的、费用或佣金的约定、违约责任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居间合同是指为促成合同的订立而设立的合同,居间人通过互联网平台或实体机构等形式向交易双方提供居间服务。

二、居间服务的义务居间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恪尽居间义务,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维护交易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合同约定,居间人应当对交易标的进行真实、准确的介绍和描述,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事实。

居间人还应当履行保密义务,保护交易双方的商业秘密,不得将其泄露给第三方。

三、不正当居间行为的法律责任在居间活动中,不正当的居间行为会对交易双方造成损害,并干扰市场秩序。

不正当的居间行为主要包括虚假宣传、利益输送、违法干预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居间人有义务向交易双方披露相关信息,不得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达成不公平交易。

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居间行为,当事人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民事责任,并向有关部门投诉。

四、司法解释与案例分析在居间领域,司法解释和案例分析对明确法律适用和维护交易秩序起着重要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居间合同的司法解释明确了居间合同中居间人的责任和义务,为各界提供了法律依据。

同时,通过对涉及居间服务的案例进行分析和判决,法院对不同类型的居间行为进行合法性评估,并对损害交易双方利益的不正当行为进行惩罚。

综上所述,居间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对于维护交易秩序、保护交易双方权益非常重要。

居间合同法律规定

居间合同法律规定

居间合同法律规定什么是居间合同?居间合同是指一种交易方式,在该交易中,居间人——即中介机构或个人——通过为交易双方提供信息或服务,促使交易的成立。

居间合同既可以是双方委托居间人进行交易,也可以是居间人自行决定为交易双方提供信息和服务。

在这种交易中,居间人不是交易的一方,而是负责促成交易的第三方。

居间合同的一般特点在于,交易的主体不是居间人本身,而是居间人所服务的交易双方。

在这种情况下,居间人的权利义务也与交易双方有所不同。

居间合同的法律地位居间合同系一种合同类型,其法律地位由《合同法》确定。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居间合同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居间人不得在合同范围内与交易双方订立其他形式的合同;2.居间人不得保留居间物,除非交易双方同意;3.居间人不得泄露交易双方的商业秘密,也不得利用交易双方的商业秘密牟取不正当利益;4.居间人应当遵守交易双方的指示,尽善良管理义务,维护交易双方的利益。

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不是交易的一方,而是负责促成交易的第三方,因此其权利义务也与交易双方有所不同。

居间人不具有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仅在合同范围内负有协调、劝解、监督等职责。

居间合同的主要法律问题在居间合同中,存在着一些常见的法律问题,如下所述。

1. 居间人的佣金问题居间人的主要收益来源是佣金。

在居间合同中,如果没有对佣金的计算、支付、退还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就容易引发争议。

对此,《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居间人按照约定取得佣金的,应当执行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居间人与各方履行合同的性质和相应规定,以及相关习惯和诚信原则。

”因此,居间人的佣金应当在合同中进行明确规定。

2. 居间人的责任居间人在履行居间合同时,有义务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防止虚假交易和欺诈行为。

如果居间人未能履行该义务,给交易双方造成了损失,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当事人因履行合同过程中的违约行为,致使他人受到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居间的有效期限

居间的有效期限

居间的有效期限居间合同是一种法律关系,在商业和法律交易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居间合同是一种约定,使一个合同当事人(称为甲方)委托另一个合同当事人(称为乙方)代表其与第三方(称为丙方)进行交易或协商。

在这种合同中,有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关于居间的有效期限。

本文将探讨居间的有效期限的一些重要问题。

一、居间合同的有效期限定义居间合同的有效期限是指甲乙双方约定的乙方代表甲方与丙方进行交易或协商的时间段。

有效期限可以是具体的日期,例如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也可以是以事件或条件为基础的,例如某个项目完成后或某个条件满足后。

居间的有效期限在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以避免未来纠纷的发生。

二、居间合同的有效期限的重要性居间合同的有效期限对于合同相关方来说非常重要。

首先,确定有效期限可以使双方在一定时间内明确居间服务的范围和期限,使合同目标更加明确。

其次,有效期限的设定可以约束乙方在特定时间内履行其居间义务,保障甲方的合法权益。

最后,设定有效期限也可以增加合同双方的信任和合作,为合同的顺利进行提供保障。

三、居间合同有效期限的约定方式当事人在居间合同中约定有效期限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不同的方式。

以下是几种常见的约定方式:1. 具体日期约定:合同明确规定开始日期和结束日期,例如居间合同自签订之日起至指定日期终止。

2. 条件约定:合同的居间有效期限与特定条件相关。

例如,如果甲方投资额达到一定数额,合同即可终止。

3. 事件约定:基于特定事件的发生与否来决定合同的有效期限。

例如,合同在某个项目完成后自动终止。

无论采用何种约定方式,合同当事人应确保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有效期限,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争议。

四、居间合同有效期限的延长与终止在居间合同中,当事人有时需要对有效期限进行延长或终止的约定。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方式:1. 双方协商:甲乙双方可以协商一致,通过书面的补充协议来延长或终止有效期限。

2. 一方通知:根据合同的约定,一方当事人可以提前提出书面通知,通知对方是否延长或终止有效期限。

居间中的费用及佣金规定范本

居间中的费用及佣金规定范本

居间中的费用及佣金规定范本一、费用规定在居间事务中,为了确保居间方及委托方的权益,双方应当明确费用的支付责任及支付方式。

费用的具体规定如下:1. 居间费用居间方在履行其职责期间所产生的费用由委托方支付。

居间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调查、办公场所租金、通讯费用、文件印刷费用等。

具体的居间费用将在合同签订时另行约定。

2. 第三方费用在居间事务中,存在需要第三方机构或个人提供相关服务的情况,该费用由双方共同承担。

具体费用项目及支付方式将在协议内明确约定。

3. 其他费用除居间费用和第三方费用外,如因委托方要求额外提供的服务或其他因履行合同而发生的费用,由委托方承担。

双方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该类费用的支付方式及相关细则。

二、佣金规定佣金作为居间方的报酬,居间方和委托方应当就佣金的支付方式及金额达成一致。

佣金的具体规定如下:1. 佣金支付方式佣金可以按以下方式之一支付:(1)一次性支付:委托方将佣金一次性支付给居间方,支付方式可以是现金、银行转账等。

支付方式将在合同签订时双方协商确定。

(2)阶段性支付:佣金根据居间服务的不同阶段进行分期支付。

具体的支付阶段和金额将在合同中与费用明细一同约定。

2. 佣金金额佣金金额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应当依据合同约定的佣金计算方法进行计算。

具体的佣金金额将根据委托方提供的信息、居间服务的难易程度以及市场行情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3. 佣金调整如因委托方提供的信息不真实或发生变化,导致佣金金额发生变动的,居间方有权要求调整佣金。

双方应当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佣金的调整方式。

4. 不可抗力情况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居间服务无法履行或中断,佣金金额将根据实际居间服务所取得的进展或成果进行相应调整。

5. 佣金发票居间方应当按照税务相关规定开具佣金发票,并及时提供给委托方。

委托方应当予以审核,并及时支付相应的佣金。

三、其他约定除上述规定外,双方还应当根据居间事务的特点和需要,在合同中约定以下内容:1. 居间服务期限:明确居间服务的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

居间合同常见知识点及需要注意的问题

居间合同常见知识点及需要注意的问题

居间合同常见知识点1、居间合同的定义及主要内容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在民法理论上,居间合同又被称为中介合同或者中介服务合同。

向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的一方为居间人,接受他方所提供的订约机会并支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

居间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居间项目的名称、居间服务的内容要求、有关信用和保密事项、合同履行期限、居间报酬费用的负担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及其他约定事项。

2、居间人帮助当事人提供签订合同的机会,当事人需要支付报酬吗此问题涉及的是居间合同的问题。

我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由此可见,帮助我们寻找机会的人在法律上被称之为居间人,我们和居间人订立的合同称之为居间合同,居间人主要是向我们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

他们需要向我们提供我们需要的真实情况,以此来获得报酬。

3、居间人为促成合同成立隐瞒事实,致使委托人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赔偿吗我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居间人负有将真实情况告知委托人的义务,如果居间人隐瞒重要事实致使委托人受到重大损失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而且还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居间人报酬由谁来承担我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

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合同的特征及注意事项

居间合同的特征及注意事项

居间合同的特征及注意事项《聊聊居间合同那些事儿》嘿,朋友们!今天来和大家唠唠居间合同,就是那个听起来有点高大上,但实际上和我们生活还挺息息相关的东西。

咱先说说这居间合同的特征哈。

它就像是个“红娘”,专门撮合别人做生意或者谈合作啥的。

只不过这个“红娘”可是要收费的哟!它的存在就是为了让买卖双方或者合作双方能搭上线。

你想想看,要是没有这个红娘在中间牵线搭桥,那想找到合适的合作对象得多难呀!居间合同还有个特点,就是它比较“灵活”。

就像个机灵的小鬼头,总能找到各种办法让事情促成。

它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调整自己的策略,让买家和卖家都能满意。

当然啦,这其中也可能会有一些小插曲,比如说这个“红娘”不够靠谱,把两边给忽悠了,那可就麻烦啦!说了这么多特征,那咱再聊聊签居间合同的注意事项呗。

首先呢,你可得找个靠谱的“红娘”。

这就好比找对象要找个靠谱的介绍人一样,要是找个不靠谱的,说不定给你介绍的都是些歪瓜裂枣呢!所以呀,在签合同之前,一定要好好考察考察这个居间人,看看他到底靠不靠谱。

然后呢,合同里的条款可得看清楚喽!别稀里糊涂的就签字,到时候被坑了都不知道。

那些个密密麻麻的字虽然看着头疼,但为了自己的权益,还是得耐着性子看清楚。

比如说,居间人的报酬是多少呀,什么时候支付呀,要是事情没办成怎么办呀等等。

这些都得搞清楚,不然到时候吃亏的可是自己。

还有哦,可别被居间人给忽悠了,以为他说什么就是什么。

自己得有点判断力,要是觉得不对劲,赶紧找个懂行的人问问。

不然到时候被坑了,想哭都没地方哭去。

总之呢,居间合同这个东西,就像是一把双刃剑,用好了能事半功倍,用不好可能就惹来一身麻烦。

所以大家在签的时候一定要谨慎,别被表面的东西给迷惑了,多留个心眼总是没错的。

好啦,今天就和大家聊到这儿,希望大家在遇到居间合同的时候都能顺顺利利的,可别掉进坑里啦!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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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协议中“不管买卖合同能不能签定,中介都将如数得到佣金“条款有效性分析中介在居间协议约定,不管买卖合同能不能签定,中介都将如数得到佣金,实践中这样的条款被称为“保底条款”,审理中基本都被认定无效。

那么,是不是买卖合同签定后,中介就取得了收取佣金的权利呢?本案法官认为,也不尽然。

一般来说,居间人全面履行居间义务并促成双方订立合同的,有权向委托人收取报酬;由于居间人自身原因导致合同成立后未能履行的,仍然不能要求全额支付。

另外,法官就另一个疑难问题表明了立场,认为中介的责任包括:1、如实报告,不得隐瞒或提供虚假资料;2、应对委托人提供的各种资料作必要的专业审查,以确保其提供信息的真实性;3、积极寻找符合要求的买家,促成双方订立合同;4、为客户提供必要的专业意见并释明房地产交易方面的政策法规。

案例居间报酬的获取需以促成合同成立为前提——罗某某诉上海某某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九亭分部居间合同纠纷上诉案【案例要旨】房地产中介公司在定金协议中约定签订协议即视为居间成功,并据此向委托人主张居间报酬。

但是,《合同法》明确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不得要求支付报酬,故该约定违反《合同法》规定,应认定无效。

在未促成合同成立的情况下,中介公司无权获得居间报酬,但委托人应支付必要的费用。

本案的审理对于准确适用合同法、规范中介公司的居间行为和正确审理此类案件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案情简介】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罗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某某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九亭分部(以下简称某某事务所)2008年5月24日,某某事务所、罗某某与案外人李涛三方签订了定金协议,该定金协议约定:经某某事务所中介服务,罗某某将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九亭大街某弄某号某室房屋一套出售给案外人李涛,房屋购买总价款为363,000元(人民币,下同),买卖过程中所有交易税费及中介佣金7,260元均由购买方承付。

协议第三条约定,买卖双方应于十日内依某某事务所之安排签订商品房预、出售合同或房屋买卖合同等。

协议第五条约定,若罗某某有反悔不卖或不按约定前来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及其他违约行为,致使无法完成签订合同之情形,则罗某某应双倍返还已收之定金给买方,另外罗某某仍应向某某事务所支付房产成交价的2%作为中介服务佣金或违约金,某某事务所随时可以主张权利并追索上述相关费用。

协议第六条约定,签订本协议即视为某某事务所居间成功,罗某某及购买方双方均不得单方违约;罗某某及购买方各自履约责任由签字人承担。

协议并对房款的支付方式、房屋的交付、产权的过户等作了相应的规定。

2008年6月5日,罗某某出具确认书,确认因对原定金协议存有异议,不同意按原协议继续履行,决定不再对所涉房屋进行买卖。

现某某事务所起诉要求罗某某支付居间费7,260元;罗某某则反诉要求确认定金协议无效,某某事务所赔偿其精神、经济损失2,000元。

【判决结论】一审判决:一、罗某某给付某某事务所居间服务费7,260元;二、驳回罗某某的反诉请求。

二审判决:一、维持原审判决第二项;二、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三、驳回某某事务所的诉讼请求;四、罗某某一次性给付某某事务所人民币1,000元。

【评析意见】一、房地产居间合同的性质及中介公司的权利义务《合同法》第424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居间分为报告居间和媒介居间两种形式,报告居间指居间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为其寻找合乎要求的第三人,从而为合同的订立创造机会;媒介居间指介绍双方当事人即委托人和第三人订立合同,即居间人作为中间人来往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促使双方订立合同。

房地产中介合同是典型的居间合同,且这种居间是报告居间和媒介居间的结合,由中介公司根据卖方的委托发布房源消息寻找符合要求的买家,再促成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居间人的义务是如实向委托人报告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而基于房地产中介市场的行业特殊性,笔者认为中介公司的居间义务应当包含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于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应当如实报告,不得隐瞒或提供虚假资料;二是应对委托人提供的各种资料作必要的专业审查,以确保其提供信息的真实性;三是根据委托人的要求积极为其寻找符合要求的买家,促成双方订立合同;四是居间过程中为客户提供必要的专业意见并释明房地产交易方面的政策法规。

而中介公司的权利就是在促成交易的情况下收取相应的中介报酬。

二、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是其获取居间报酬的必要前提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居间报酬;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

因此,在房地产交易市场,中介公司获取中介报酬的必要前提应当是促成交易双方的买卖合同成立。

本案中,买卖双方及中介公司签订的定金协议中约定“签订本协议即视为某某事务所居间成功,罗某某及购买方双方均不得单方违约”,这种约定的结果是,只要签订了定金协议,中介公司的居间活动就已视为成功,无论买卖双方最终是否成功订立房地产买卖合同,中介公司都有权收取中介报酬。

这一条款的规定事实上限制了委托人权利的行使,加重了委托人的责任,有悖于委托人委托中介公司居间的初衷,且与《合同法》所规定的“居间未促成合同成立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原则相违背,因此该条款应当认定无效。

本案中虽然某某事务所为了促使罗某某与购房人交易成功履行了向委托人报告或者媒介的义务,但交易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最终没有订立,罗某某没有达到居间合同的目的,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其有权不支付中介报酬。

本案的情况尚属简单,因为交易双方最终未订立买卖合同。

目前审判实践中还存在大量买卖双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但最终未能履行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对于应否认定中介公司居间成功、应否判令委托人支付中介报酬存在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买卖双方已经签订买卖合同,应当认定中介机构居间成功,已经促成合同成立,故委托方应当按约支付居间报酬。

另一种意见认为,房地产居间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居间合同,买卖合同的订立不代表交易一定能够完成,中介机构全面规范履行居间义务也是其获取佣金的必要条件,故对于类似纠纷,应全面审查合同未能履行的责任以及居间人在此过程中是否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按照法律规定和行业规范全面履行了居间义务,以此作为中介机构是否应获取佣金的衡量标准。

笔者认为,单纯地以买卖双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或者产权过户作为衡量委托人应否支付居间报酬的标准,都存在一定的不合理因素,还应当综合考虑在居间过程中中介机构是否充分履行了自己应尽的义务,如果中介机构已经全面履行了居间义务,促成双方签订买卖合同,此后的履行不能并非中介机构的责任,那么委托人不能以合同未履行为由拒付中介报酬。

相反,如果产权无法过户是由于中介机构的原因,如未能如实告知房屋的相关事宜、未能告知相关法规政策,那么即便双方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也不能视为居间成功,中介机构无权获取报酬。

因此,较为可行的标准可以是:居间人全面履行居间义务并促成双方订立合同的,有权向委托人收取报酬;由于居间人自身原因以外的因素导致合同成立后未能履行的,应当由合同双方自行解决。

中介在居间协议约定,不管买卖合同能不能签定,中介都将如数得到佣金,实践中这样的条款被称为“保底条款”,审理中基本都被认定无效。

那么,是不是买卖合同签定后,中介就取得了收取佣金的权利呢?本案法官认为,也不尽然。

一般来说,居间人全面履行居间义务并促成双方订立合同的,有权向委托人收取报酬;由于居间人自身原因导致合同成立后未能履行的,仍然不能要求全额支付。

另外,法官就另一个疑难问题表明了立场,认为中介的责任包括:1、如实报告,不得隐瞒或提供虚假资料;2、应对委托人提供的各种资料作必要的专业审查,以确保其提供信息的真实性;3、积极寻找符合要求的买家,促成双方订立合同;4、为客户提供必要的专业意见并释明房地产交易方面的政策法规。

案例居间报酬的获取需以促成合同成立为前提——罗某某诉上海某某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九亭分部居间合同纠纷上诉案【案例要旨】房地产中介公司在定金协议中约定签订协议即视为居间成功,并据此向委托人主张居间报酬。

但是,《合同法》明确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不得要求支付报酬,故该约定违反《合同法》规定,应认定无效。

在未促成合同成立的情况下,中介公司无权获得居间报酬,但委托人应支付必要的费用。

本案的审理对于准确适用合同法、规范中介公司的居间行为和正确审理此类案件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案情简介】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罗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某某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九亭分部(以下简称某某事务所)2008年5月24日,某某事务所、罗某某与案外人李涛三方签订了定金协议,该定金协议约定:经某某事务所中介服务,罗某某将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九亭大街某弄某号某室房屋一套出售给案外人李涛,房屋购买总价款为363,000元(人民币,下同),买卖过程中所有交易税费及中介佣金7,260元均由购买方承付。

协议第三条约定,买卖双方应于十日内依某某事务所之安排签订商品房预、出售合同或房屋买卖合同等。

协议第五条约定,若罗某某有反悔不卖或不按约定前来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及其他违约行为,致使无法完成签订合同之情形,则罗某某应双倍返还已收之定金给买方,另外罗某某仍应向某某事务所支付房产成交价的2%作为中介服务佣金或违约金,某某事务所随时可以主张权利并追索上述相关费用。

协议第六条约定,签订本协议即视为某某事务所居间成功,罗某某及购买方双方均不得单方违约;罗某某及购买方各自履约责任由签字人承担。

协议并对房款的支付方式、房屋的交付、产权的过户等作了相应的规定。

2008年6月5日,罗某某出具确认书,确认因对原定金协议存有异议,不同意按原协议继续履行,决定不再对所涉房屋进行买卖。

现某某事务所起诉要求罗某某支付居间费7,260元;罗某某则反诉要求确认定金协议无效,某某事务所赔偿其精神、经济损失2,000元。

【判决结论】一审判决:一、罗某某给付某某事务所居间服务费7,260元;二、驳回罗某某的反诉请求。

二审判决:一、维持原审判决第二项;二、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三、驳回某某事务所的诉讼请求;四、罗某某一次性给付某某事务所人民币1,000元。

【评析意见】一、房地产居间合同的性质及中介公司的权利义务《合同法》第424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居间分为报告居间和媒介居间两种形式,报告居间指居间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为其寻找合乎要求的第三人,从而为合同的订立创造机会;媒介居间指介绍双方当事人即委托人和第三人订立合同,即居间人作为中间人来往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促使双方订立合同。

房地产中介合同是典型的居间合同,且这种居间是报告居间和媒介居间的结合,由中介公司根据卖方的委托发布房源消息寻找符合要求的买家,再促成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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