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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Ⅹ银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重要空白凭证管理,规范重要空白凭证印制、领用、保管操作程序,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及本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要空白凭证是指无面额经银行或单位填写金额并签章后具有支付效力的凭证,以及其他需要进行控号管理的空白凭证。包括支票、本票、汇票、电汇凭证、存折、存单、银行卡、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以及其他重要空白凭证等(重要空白凭证详细种类及代码见附件1)。

第三条根据使用范围的不同,重要空白凭证分为总行凭证、分行凭证、支行凭证。

(一)总行凭证指在全行范围内可使用的凭证,包括存折、存单、银行卡、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电汇凭证、银行汇票申请书、本票申请书、人民币单位存款余额证明书、资信证明书、单位存款开户证实书、单位定期存单、印鉴卡片、个人存款证明书、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USBKEY、代理保险公司保单等重要空白凭证。总行凭证的入库、出库只能由总行凭证库完成,不得在分行间直接调拨。

(二)分行凭证指具有地域使用范围限制的凭证,包括本票、现金支票、转账支票、代理业务发票(收据)等。分行凭证的入库、出库只能由分行凭证库完成,在同一使用区域分行之间可以直接调拨。

(三)支行凭证指在支行入库,且只能在入库机构使用的凭证,包括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等。

第四条总行运营管理部、分行(含石家庄营业管理部,下同)运营管理部门(运营管理部或财务会计部)、支行营业室负责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机构主要负责人负责本机构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的落实工作,监督凭证库管员、经办人员正确管理和使用重要空白凭证,确保账实相符。

第二章印制

第六条总行根据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等部门有关重要空白凭证管理规定,制定本行重要空白凭证的格式、联次、颜色、规格及使用说明。

第七条总行业务主管部门、各分行因业务需要增加或变更重要空白凭证时,应将该凭证样式、使用说明、监管要求报总行运营管理部审定。

第八条人民银行按区域管理的票据等凭证由分行根据所在地人民银行要求向指定厂家印制,并向总行备案;代理业务发票(收据)由合作单位印制后向我行提供;其他重要空白凭证由总行统一印制。

第九条总行业务主管部门、各分行根据业务需求情况,合理匡算重要空白凭证的使用量,于每年3月、8月各向总行运营管理部报送一次印制计划,总行统一将印制计划报送印刷厂家(空白业务凭证印制计划表见附件2)。

第三章保管与交接

第十条重要空白凭证实行三级管理体制,总行设立总行凭证库,各分行设立分行凭证库,各营业机构设立支行凭证库。

第十一条各级凭证库应严格执行双人分管制度,坚持双人操作原

则,两名库管员应分别负责凭证实物管理和系统登记、核算,双方要定期盘点核对,确保账实相符。

第十二条凭证保管人员应遵循“印、押、证”分管要求,保管汇票、本票凭证的人员不得同时保管汇票、本票专用章。

第十三条重要空白凭证要入保险柜或专用库房保管,严禁在公共场所存放重要空白凭证。凭证存放地点要做到门窗坚固、安全、整洁。各种凭证要摆放有序,防霉变、防潮湿、防火、防盗,无虫蛀、鼠咬现象;库房内应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人员库内活动的全过程和库内所有存放物品,视频图像资料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库房内应按照规定配备消防设施。

第十四条柜员领用的重要空白凭证,必须放于专箱妥善保管。营业中,柜员临时离岗,应做到人离箱锁,并将其放置在营业室内视频监控设备的监控范围内;营业终了,应认真核对实物,确保账实相符,并将凭证和印章分开入库妥善保管。

第十五条营业终了柜员完成凭证碰库后应与他人进行凭证尾箱的交接;无法与他人进行交接的凭证尾箱,应换人清点核对,并在相关凭证或清单上签章确认。

第十六条柜员岗位变动或休假前,应将凭证尾箱上缴至机构凭证库管员,由凭证库管员在次日营业前交叉领用;凭证库管员岗位变动或休假前应办理交接手续,未办妥交接手续前不得离岗。

第十七条办理凭证交接时,交接双方必须逐张清点并与系统记录核对相符,交接工作应由本机构上级管理人员监交,相关人员应在相应登

记簿上签章。

第四章入库及领用

第十八条符合发送条件的重要空白凭证由厂家直接发往分行,分行变更凭证收件人、地址时,必须及时上报总行,由总行通知印刷厂家。分行一次印制数量过少的重要空白凭证,由总行负责向分行发放或由分行自行领取。

第十九条各级库管员收到印刷厂家发来的重要空白凭证时,应首先认真检查货物外包装是否完好无损,并根据印刷厂家提供的发货清单对凭证实物进行清点、核对编号,无误后收货入库;验货过程发现凭证包装破损、缺失或编号不符等情况,应拒绝收货并立即与印刷厂家联系,同时向总行报告。

第二十条分、支行应指定一名凭证库管员作为凭证专管员,填写“凭证专管员备案表”(见附件3)向上级凭证库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分、支行在向上级凭证库领取重要空白凭证时,应至少安排两名正式员工(其中一人必须为凭证专管员),持加盖本机构预留印鉴的“重要空白凭证领用单”及工作证办理领用手续。

第二十二条领取重要空白凭证应遵循“双人领取、双人押运”的原则,确保运送路线的安全,返回途中不得随意停留或办理其他事情,回行后应立即办理重要空白凭证的调拨、接收。出入库双方均应及时查看是否存在在途重要空白凭证,对未及时核销的在途凭证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二十三条领取的重要空白凭证入库时,必须在监控下双人复点;领用或使用时需将整包凭证拆包的,必须在监控下逐张清点;入库或拆包

发现重号、错号、跳号或有缺陷等问题,应保留原包装封签,并立即逐级上报至总行。

第二十四条各营业机构应根据本机构业务量和安保条件,做好凭证领取计划。各营业机构向上一级领取重要空白凭证时需匡算15-30日的需用量;机构柜员领取重要空白凭证时应按不超过7日的需用量匡算。领用双方应当面核对重要空白凭证的数量、号码,并确认无误。

第二十五条各级凭证库管员应认真核定营业机构或柜员重要空白凭证的领用量,防止重要空白凭证库存量过大或不足。

第二十六条各营业机构要建立“重要单证登记簿”,并按种类详细记载凭证的领用单位、时间、数量、起止号码、结存数量。重要空白凭证出入库、领用时逐笔记载“重要单证登记簿”,登记起止号码,所记载号码必须与凭证实物号码核对一致。

第五章出售

第二十七条出售重要空白凭证应按凭证序号顺序进行,不得跳号,并做好登记交接。

第二十八条向客户出售支票等重要空白凭证时应严格控制数量,对信誉较好、使用量较大的客户可酌情增加一次性购买数量;对使用量较小的客户,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份出售。

第二十九条各营业机构办理上门出售重要空白凭证业务时,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操作流程谨慎办理,防范各种风险发生。

第三十条开户单位购买重要空白凭证,应填写“重要空白凭证领用单”,加盖开户单位预留印鉴并由领用人签字后,提交开户银行。经办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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