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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

银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

银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银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以下简称“xx”)重要空白凭证管理,规范业务处理流程,有效防范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及《银行会计制度(2009 年修订)》,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要空白凭证是指无面额的、经银行或客户填写金额等要素并签章后即具有支付效力或证明资金权属关系的空白凭证。

主要包括:支票、银行汇票、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本票、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单位定期存款存单、汇划专用凭证等。

第三条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应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统一管理指总行统一负责xx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工作。

分级负责指各省级分行及以下机构负责落实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制度,规范重要空白凭证各个环节的操作。

第四条重要空白凭证实物的领用、调拨、使用、上缴、收回、作废、销毁等各环节均应纳入表外核算,并在综合业务系统中作相应处理。

第二章重要空白凭证的印制第五条重要空白凭证要到人民银行指定或委托的具有承印资格的印制企业进行印制。

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由总行负责印制,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本票、支票由人民银行负责印制,其余由省级分行按照规定式样到人民银行指定或委托厂家,按规定式样及统一印刷质量标准安排印制。

地市分行和县级支行不得自行印制重要空白凭证。

严禁由非指定厂家负责印制重要空白凭证。

各省级分行应与总行指定的印制企业签订承印协议(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六条重要空白凭证应统一编印号码,属于区域范围内使用的应在号码前冠以省份、自治区、直辖市等地区简称,以便区分和控制使用范围。

第七条重要空白凭证印制实行计划管理。

由总行统一印制的凭证按年订购,各省级分行应于每年11 月份向总行报送次年订购计划。

由各省级分行印制的凭证应根据省级分行自身实际情况组织订购,可以按半年或一年订购。

营业网点应控制库存,根据业务需求,合理匡算凭证使用数量,提前编制重要空白凭证领用计划,并逐级报送省级分行。

银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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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银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和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要空白凭证是指无面额的、经我行或客户填写金额等要素并签章后即具有支付效力或证明资金权属关系的空白凭证,或经总行认定的视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的其他空白凭证、实物等。

第三条我行的重要空白凭证种类包括由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外汇管理部门、总行统一规定式样的重要空白凭证、特殊空白凭证和实物,以及代理业务的重要空白凭证。

重要空白凭证种类详见附件1。

第四条使用重要空白凭证的机构和人员应严格执行本规定。

人民银行、外汇管理等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分行是指晋阳支行、并州支行、龙城支行、迎泽支行以及异地分行。

本办法所称机构是指总行各中心、分行清算中心、分行营业部、支行。

本办法所称营业机构是指各分行营业部、支行。

第五条总行运营管理部门负责统一制定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办法;各业务管理部门负责确定相关重要空白凭证种类、格式、防伪标识等。

总行具体负责各类重要空白凭证的入库、调拨、作废、销毁等。

各分行负责重要空白凭证的入库、调拨、上缴、作废等。

各机构负责重要空白凭证入库、使用、上缴、作废等。

各营业机构负责重要空白凭证挂失及向客户出售等。

第六条重要空白凭证必须纳入备忘科目核算,以“一份一元”为记账单位,并登记《重要空白凭证保管使用登记簿》。

第七条重要空白凭证的入库、调拨、分配、作废、上缴等必须经有权人对实物数量、号码核对后通过核心业务系统授权。

第八条新增重要空白凭证,总行相关业务管理部门需填制“参数维护申请表”(见附件2),经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和运营管-2-理部负责人审批后,增加相关凭证参数。

第九条业务测试、教学、练功、比赛等不得使用真实凭证,应使用印制有“测试”字样的样品,该样品按重要物品管理,使用完毕必须如数交回。

重要空白凭证样品领取、交回时须登记《重要物品交接登记簿》,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章重要空白凭证的存放场所第十条重要空白凭证的存放场所必须为独立房间或专用保险柜,统称凭证库。

商业银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重要空白凭证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规范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重要空白凭证的使用管理和核算,根据《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商业银行系统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要空白凭证是指无面额、经填写凭证要素并签章后具有法律效力的空白凭证和其他重要介质,是银行办理款项结算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重要空白凭证包括但不限于支票、本票、汇票、存折、存单、单位定期证实书、存款证明书、收贷收息凭证、银行卡、股金证等其他重要介质。

第四条有价单证的管理参照重要空白凭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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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xx银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重要空白凭证管理,保障银行和客户的资金安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银行票据凭证印制管理办法》,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要空白凭证是指无面额的经银行或客户填写金额并签章后即具有支付效力或证明资金权属关系的空白凭证,如存折、存单、支票、汇票和本票等。

银行卡、UKEY、动态令牌等重要物品视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

第三条重要空白凭证是我行业务活动中资金或权利的载体,是重要的会计核算工具,必须严格管理、认真核对、严密控制、确保安全。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第四条总行会计结算部负责制定全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检查相关制度的实施执行情况。

第五条总行计划财务部负责制定重要空白凭证的会计核算办法。

第六条总行办公室负责联系生产厂家,完成重要空白凭证(卡类除外)下单等工作。

卡类的下单由总行个人金融部负责。

第七条总行审计部门负责重要空白凭证销毁时的监销工作。

第八条各分行(总行营业管理部除外)会计结算部门下设立库房管理中心,负责辖区内重要空白凭证的订购计划、凭证领用下发、库存管理等日常工作。

xx地区库房管理中心同时承担全行重要空白凭证的订购计划汇总、出单、接收入库、配发、调拨等工作。

第三章订购与印制第九条重要空白凭证的版式按业务归属由总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设计。

中国人民银行(下称人行)或其他监管部门对重要空白凭证版式有特殊要求的,按要求印制。

第十条版式由我行自行设计的重要空白凭证,以分行为单位汇总按时报xx地区库房管理中心,xx地区库房管理中心汇总全行用量报总行办公室,由总行办公室联系厂家印制。

卡类由总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各分行领用申请,通知厂家完成制作,直接发各分行库房管理中心入库。

第十一条版式由人行或其他监管机构统一要求的重要空白凭证(如银行汇票、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等),xx地区库房管理中心负责汇总xx地区分支机构订购计划并统一报人民银行或其他监管机构。

银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

银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

银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第一条准入与退出。

(一)准入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业务主管部门可申请纳入重要空白凭证管理。

1.符合重要空白凭证基本概念。

2.重要性程度高,按风险控制要求应作为重要空白凭证管理,遗失后可能对我行或客户的财产、声誉造成较大损失且业务系统能够支持该凭证收、发、存、用的自动核算。

(二)退出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由业务主管部门提请不再纳入重要空白凭证管理。

1.凭证所涉及业务已到期或终止。

2.因业务需要须进行凭证版式变更,原凭证作废。

3.因重要性或监管部门的要求降低,运营管理部门及业务主管部门认定凭证不再作为重要空白凭证管理。

4.其他符合退出规定的情形。

(三)准入和退出程序。

1准入。

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如需新增或变更重要空白凭证,应将该凭证样式、使用要求、监管要求、退出标准、是否允许跳号等报运营管理部门。

经运营管理部门审核认定后,符合重要空白凭证准入标准的纳入相关种类进行管理。

未通过审核的作为一般凭证管理。

2.退出。

业务主管部门应定期检查所属的业务产品,对于符合退出标准的,应向运营管理部门提出凭证的退出处理申请。

经核准后,运营管理部门向营业机构发出停用和上缴通知,向库房管理部门发出销毁或退回通知。

3.全国统一的重要空白凭证由总行业务管理部门报总行运营管理部门审批,地方性重要空白凭证由一级分行业务管理部门报一级分行运营管理部门审批。

第二条样式。

总行或一级分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需要,按照相关规章制度、会计核算以及视觉识别系统要求设计银行重要空白凭证的样式。

一级分行只能设计辖内特色业务的重要空白凭证。

人民银行、银监会、外汇管理局等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代理重要空白凭证式样由被代理单位设计。

第三条印制。

一级分行应到指定或委托的厂家印制重要空白凭证,供辖内机构使用。

二级分行及其以下机构不得自行印制。

第四条入库。

管库员收到业务主管部门提供的“验收入库通知单”以及印制厂或合作方提交的“签收单”和重要空白凭证实物后,应认真核对“签收单”与实物的种类、起讫号码和数量,核对无误后在“签收单”上签章,管库员凭“签收单”登记“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及其它有价值品保管使用登记簿”,办理入库手续,由记账员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银行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管理办法

银行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管理办法

XX银行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行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的管理,防范金融风险,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根据《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6号)《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关于印发<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163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必须严格管理,做到手续严密,账实相符,保证安全。

第二章重要空白凭证的印制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重要空白凭证是指经银行或单位(个人)填写金额并签章后,即具有支付款项功能或发生责权关系的空白凭证,包括存单(含个人存单和单位存单)、储蓄存折、一本通存折、一卡通、支票、开户证实书、存款证明(含单位存款证明和个人存款证明)、汇票(含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汇票)、现金出库单、各种发票(含代理业务发票)、贷方补充报单、支付系统专用凭证等凭证。

第四条我行各种凭证由总行统一印制,分级领用,各分行、支行(以下统称“分支机构”)不得私自印制凭证。

属我行自行设计印制的重要空白凭证,其格式内容的设计由总行相关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属上级部门统一设计要求的重要空白凭证由总行根据上级部门要求,从上级部门领取或指定有资质的厂家按照统一格式、内容印刷。

第五条重要空白凭证实行总行、分行和支行三级管理,在我行综合业务系统里按总行、分行、支行分别设立库钱箱管理。

总(分)行会计部设专职凭证管理员,支行应指定专人负责支行凭证管理工作。

第六条重要空白凭证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制度。

总(分)行专职凭证管理员对全(分)行凭证管理工作负责,支行凭证管理员对所在支行凭证管理工作负责,前台综合柜员对自己所保管、领用的重要空白凭证负责。

第七条重要空白凭证按号码顺序发售和使用,不得跳号使用,并纳入表外科目、以一份一元为记账单位进行核算,确保账实、账簿、账账相符。

银行会计空白重要凭证管理办法

银行会计空白重要凭证管理办法

XX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重要空白凭证管理,规范重要空白凭证的使用、监督和核算,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重要空白凭证是银行业务活动中资金或权利的载体,是重要的会计核算工具,必须严格管理。

第三条重要空白凭证是无面额,经银行或单位填写金额并签章后即具有支付款项功能的空白凭证。

它包括:存单、存折、支票、汇票、本票、信用卡(证)、信用证修改书、报单、即时通付款凭证、资信证明书、委托调查报告、存款证明书、协议存款凭证、业务委托书、单位定期(通知存款)证实书、信汇、电汇、对公业务客户自助卡及其他按规定应纳入重要空白凭证管理的各种凭证。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四条重要空白凭证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专人专管、章证分管”制度,并纳入表外科目,以“一份一元”为记账单位进行核算,确保账实、账簿、上下对账相符。

第五条由总行建立重要空白凭证业务数据库,对重要空白凭证的种类,凭证表外核算科目、凭证编号、凭证印制入库、调拨、使用、出售、作废、挂失、销毁业务进行全过程、分级次控制。

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分为总行结算管理部、支行、网点支行和营业柜员四级。

第六条重要空白凭证必须严格管理,做到手续严密,账实相符,确保安全。

总行计划财务部负责重要空白凭证的印制、调运和管理工作。

非业务人员(包括行长等)不得直接管理。

第七条重要空白凭证核算必须纳入事后监督范围。

第八条重要空白凭证上应印具号码,按号码顺序发售和使用,不得跳号。

第三章凭证印制第九条各支行使用的业务凭证由总行统一格式、内容定点印刷。

各支行不得直接向印刷厂定制。

重要空白凭证必须按照以下要求印制:一、重要空白凭证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由总行统一安排、定点印制(中国人民银行自行安排的除外)。

总行采用招标方式对承印厂家进行资格审定,确定承印厂家,负责价格、质量的统一制定。

所确定的厂家必须保密设施好、技术力量强、内部管理严,并与总行签定合同书,详细规定印刷质量和价格,明确责权。

银行会计空白重要凭证管理办法

银行会计空白重要凭证管理办法

XX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重要空白凭证管理,规范重要空白凭证的使用、监督和核算,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重要空白凭证是银行业务活动中资金或权利的载体,是重要的会计核算工具,必须严格管理。

第三条重要空白凭证是无面额,经银行或单位填写金额并签章后即具有支付款项功能的空白凭证。

它包括:存单、存折、支票、汇票、本票、信用卡(证)、信用证修改书、报单、即时通付款凭证、资信证明书、委托调查报告、存款证明书、协议存款凭证、业务委托书、单位定期(通知存款)证实书、信汇、电汇、对公业务客户自助卡及其他按规定应纳入重要空白凭证管理的各种凭证。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四条重要空白凭证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专人专管、章证分管”制度,并纳入表外科目,以“一份一元”为记账单位进行核算,确保账实、账簿、上下对账相符。

第五条由总行建立重要空白凭证业务数据库,对重要空白凭证的种类,凭证表外核算科目、凭证编号、凭证印制入库、调拨、使用、出售、作废、挂失、销毁业务进行全过程、分级次控制。

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分为总行结算管理部、支行、网点支行和营业柜员四级。

第六条重要空白凭证必须严格管理,做到手续严密,账实相符,确保安全。

总行计划财务部负责重要空白凭证的印制、调运和管理工作。

非业务人员(包括行长等)不得直接管理。

第七条重要空白凭证核算必须纳入事后监督范围。

第八条重要空白凭证上应印具号码,按号码顺序发售和使用,不得跳号。

第三章凭证印制第九条各支行使用的业务凭证由总行统一格式、内容定点印刷。

各支行不得直接向印刷厂定制。

重要空白凭证必须按照以下要求印制:一、重要空白凭证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由总行统一安排、定点印制(中国人民银行自行安排的除外)。

总行采用招标方式对承印厂家进行资格审定,确定承印厂家,负责价格、质量的统一制定。

所确定的厂家必须保密设施好、技术力量强、内部管理严,并与总行签定合同书,详细规定印刷质量和价格,明确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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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模版银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银行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确保重要空白凭证的安全性和完整性,提高银行业务安全性和管理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银行重要空白凭证包括但不限于支票、汇票、本票、存款凭证等具有付款、转账等资金流转功能的票据。

本办法的适用对象为本行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本行各级领导和员工必须认真遵守本办法,切实履行本职工作和个人责任,防范和遏制重要空白凭证的盗窃、丢失等行为,对于失责失察、疏于管理的行为,本行将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条本办法中的相关术语定义:1.银行重要空白凭证:支票、汇票、本票、存款凭证等具有付款、转账等资金流转功能的票据。

2.重要岗位:持有、处理、保管、运输银行重要空白凭证的岗位,包括但不限于存款柜员、结算员、清算中心员工、清算岗位领导、运营岗位领导等。

3.保险柜:针对银行重要空白凭证设立的安全保管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大型保险柜和普通保险柜。

第二章领用和保管管理第五条本行领用和保管银行重要空白凭证应当按照“领用申请、审批、记录、保管、处置”等程序进行。

第六条领用银行重要空白凭证的人员应当提供有效的授权和身份证明,并经过专门的授权审批程序。

第七条各单位应当确立保管银行重要空白凭证的主管保管人员,并设置保管责任制度。

第八条银行重要空白凭证应当在保险柜内存放,并实行开关合一、定期检查、财务审核的管理制度。

第九条在保险柜中保管银行重要空白凭证时,应当每类票据分别存放,严防错放和混淆。

第十条领用银行重要空白凭证的人员应当核查领用数量并签字确认,保管人员应当对领用的数量进行记录和审查。

第三章运输管理第十一条银行重要空白凭证的运输应当由专人或专车运输,运输过程中应当实行随行监管和伴随护送制度。

第十二条银行重要空白凭证的运输路线应当由主管部门规定,不能更换或中途驻留。

运输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路线行进,不能私自变更路线。

第十三条运输人员应当合理避免拥堵、快速通过,不能长时间停留在路旁和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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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Ⅹ银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重要空白凭证管理,规范重要空白凭证印制、领用、保管操作程序,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及本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要空白凭证是指无面额经银行或单位填写金额并签章后具有支付效力的凭证,以及其他需要进行控号管理的空白凭证。

包括支票、本票、汇票、电汇凭证、存折、存单、银行卡、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以及其他重要空白凭证等(重要空白凭证详细种类及代码见附件1)。

第三条根据使用范围的不同,重要空白凭证分为总行凭证、分行凭证、支行凭证。

(一)总行凭证指在全行范围内可使用的凭证,包括存折、存单、银行卡、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电汇凭证、银行汇票申请书、本票申请书、人民币单位存款余额证明书、资信证明书、单位存款开户证实书、单位定期存单、印鉴卡片、个人存款证明书、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USBKEY、代理保险公司保单等重要空白凭证。

总行凭证的入库、出库只能由总行凭证库完成,不得在分行间直接调拨。

(二)分行凭证指具有地域使用范围限制的凭证,包括本票、现金支票、转账支票、代理业务发票(收据)等。

分行凭证的入库、出库只能由分行凭证库完成,在同一使用区域分行之间可以直接调拨。

(三)支行凭证指在支行入库,且只能在入库机构使用的凭证,包括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等。

第四条总行运营管理部、分行(含石家庄营业管理部,下同)运营管理部门(运营管理部或财务会计部)、支行营业室负责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机构主要负责人负责本机构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的落实工作,监督凭证库管员、经办人员正确管理和使用重要空白凭证,确保账实相符。

第二章印制第六条总行根据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等部门有关重要空白凭证管理规定,制定本行重要空白凭证的格式、联次、颜色、规格及使用说明。

第七条总行业务主管部门、各分行因业务需要增加或变更重要空白凭证时,应将该凭证样式、使用说明、监管要求报总行运营管理部审定。

银行会计空白重要凭证管理办法

银行会计空白重要凭证管理办法

XX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重要空白凭证管理,规范重要空白凭证的使用、监督和核算,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重要空白凭证是银行业务活动中资金或权利的载体,是重要的会计核算工具,必须严格管理。

第三条重要空白凭证是无面额,经银行或单位填写金额并签章后即具有支付款项功能的空白凭证。

它包括:存单、存折、支票、汇票、本票、信用卡(证)、信用证修改书、报单、即时通付款凭证、资信证明书、委托调查报告、存款证明书、协议存款凭证、业务委托书、单位定期(通知存款)证实书、信汇、电汇、对公业务客户自助卡及其他按规定应纳入重要空白凭证管理的各种凭证。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四条重要空白凭证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专人专管、章证分管"制度,并纳入表外科目,以“一份一元"为记账单位进行核算,确保账实、账簿、上下对账相符。

第五条由总行建立重要空白凭证业务数据库,对重要空白凭证的种类,凭证表外核算科目、凭证编号、凭证印制入库、调拨、使用、出售、作废、挂失、销毁业务进行全过程、分级次控制。

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分为总行结算管理部、支行、网点支行和营业柜员四级.第六条重要空白凭证必须严格管理,做到手续严密,账实相符,确保安全。

总行计划财务部负责重要空白凭证的印制、调运和管理工作。

非业务人员(包括行长等)不得直接管理。

第七条重要空白凭证核算必须纳入事后监督范围。

第八条重要空白凭证上应印具号码,按号码顺序发售和使用,不得跳号。

第三章凭证印制第九条各支行使用的业务凭证由总行统一格式、内容定点印刷.各支行不得直接向印刷厂定制。

重要空白凭证必须按照以下要求印制:一、重要空白凭证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由总行统一安排、定点印制(中国人民银行自行安排的除外).总行采用招标方式对承印厂家进行资格审定,确定承印厂家,负责价格、质量的统一制定。

银行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管理办法

银行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管理办法

XX银行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行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的管理,防范金融风险,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根据《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6号)《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关于印发<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163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必须严格管理,做到手续严密,账实相符,保证安全。

第二章重要空白凭证的印制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重要空白凭证是指经银行或单位(个人)填写金额并签章后,即具有支付款项功能或发生责权关系的空白凭证,包括存单(含个人存单和单位存单)、储蓄存折、一本通存折、一卡通、支票、开户证实书、存款证明(含单位存款证明和个人存款证明)、汇票(含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汇票)、现金出库单、各种发票(含代理业务发票)、贷方补充报单、支付系统专用凭证等凭证。

第四条我行各种凭证由总行统一印制,分级领用,各分行、支行(以下统称“分支机构”)不得私自印制凭证。

属我行自行设计印制的重要空白凭证,其格式内容的设计由总行相关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属上级部门统一设计要求的重要空白凭证由总行根据上级部门要求,从上级部门领取或指定有资质的厂家按照统一格式、内容印刷。

第五条重要空白凭证实行总行、分行和支行三级管理,在我行综合业务系统里按总行、分行、支行分别设立库钱箱管理。

总(分)行会计部设专职凭证管理员,支行应指定专人负责支行凭证管理工作。

第六条重要空白凭证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制度。

总(分)行专职凭证管理员对全(分)行凭证管理工作负责,支行凭证管理员对所在支行凭证管理工作负责,前台综合柜员对自己所保管、领用的重要空白凭证负责。

第七条重要空白凭证按号码顺序发售和使用,不得跳号使用,并纳入表外科目、以一份一元为记账单位进行核算,确保账实、账簿、账账相符。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管理办法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管理办法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重要空白凭证和有价单证管理,有效防范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要空白凭证,是指无面额的经银行或客户填写金额等要素并签章后即具有支付效力或证明资金权属关系的空白凭证。

本行重要空白凭证包括:存单、存折、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单位定期存单以及其他重要空白凭证。

本办法所称有价单证,是指待发行的印有固定面额的特殊凭证,包括:定额存单、定额本票、金融债券及印有固定面额的其他有价单证。

第三条重要空白凭证和有价单证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总行统一负责全行重要空白凭证和有价单证的管理工作;各营业机构负责落实重要空白凭证和有价单证管理制度,规范重要空白凭证和有价单证各个环节的操第四条重要空白凭证和有价单证应按照品种印制号码。

重要空白凭证和有价单证实物的领用、调拨、使用、上缴、收回、作废、销毁等各环节均应纳入表外核算,并在核心系统中作相应处理。

对于确实无法实现系统控制的,应设置手工登记簿,单独登记。

第五条总行会计运营部和各营业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本机构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库存的实物管理和账务登记,建立《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机构使用保管登记簿》(附件1),按照内部控制的要求,保管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实物,登记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账务。

第二章重要空白凭证管理第一节征订与印制第六条总行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和本行业务管理需要,确定本行重要空白凭证的品种、格式、联次、颜色、规格及使用说明,凡总行已作统一规定的重要空白凭证,各营业机构必须严格使用,不得另行设置凭证格式,银监会、外汇管理局等部门另有规定的,遵照其规定。

第七条重要空白凭证印制实行计划管理。

各营业机构应合理匡算重要空白凭证需求数量,分别于每年1月份和7月份向总行会计运营部报送需求计划。

XX银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

XX银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

附件1XX银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规范重要空白凭证印制、领用、保管和销毁手续,防范会计操作风险,保障银行资金安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和《XX银行会计基本制度》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要空白凭证是指无面额、经银行或客户填写(打印)金额等要素并签章或加密后即具有法律认可的特定效力的空白凭证。

重要空白凭证分为内部重要空白凭证和合作方重要空白凭证。

内部重要空白凭证主要包括:银行卡、存折、一本通、存单、汇票、本票、支票、单位存款开户证实书、存款证明书、结算证明书等。

合作方重要空白凭证主要包括:保险单、行政事业收费收据等。

第三条重要空白凭证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销号控制”的原则。

重要空白凭证由总行统一规范、设计,外部管理部门或合作方有统一规定的,从其规定。

- 3 -重要空白凭证的保管、使用、核算和监督管理由各级行会计运营部门负责。

重要空白凭证的销毁由分行会计运营部门负责,分行合规、保卫部门负责监督销毁。

重要空白凭证必须编号,其领用、签发、出售、收回和销毁等必须实行销号控制。

第四条重要空白凭证纳入“重要空白凭证”或“合作方凭证”表外科目核算,按每份一元标准记账。

第二章设计和印制第五条重要空白凭证的种类、格式、规格、联次、颜色、纸张质量等由总行、外部管理部门(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外汇管理部门等,下同)或合作方等统一规定。

分行如因业务需要新增、调整重要空白凭证种类和式样的,应将设计式样上报总行,由总行统一印制,各分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印制和使用。

第六条重要空白凭证的印制应区分以下几种情况确定:(一)由外部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印制的,从其规定;(二)按照协议由合作方提供重要空白凭证的,由合作方负责印制;(三)总行统一管理的重要空白凭证(含分行特色凭证)由总行统一印制;- 4-第七条重要空白凭证上应印制号码,属于区域范围内使用的重要空白凭证在印制时应冠有地区简称,以便区分和控制使用范围。

信用社(银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doc信用社(银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加强信用社(银行)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确保凭证的安全、合规使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信用社(银行)所有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定义重要空白凭证是指银行在业务活动中使用的,尚未填写具体内容,但具有法律效力的空白格式文件,如支票、汇票、存单等。

第四条管理原则安全性:确保凭证的安全存储和使用。

合规性:确保凭证的使用符合法律法规和银行规定。

可追溯性:确保凭证的发放、使用和销毁过程可追溯。

第二章凭证的印制与保管第五条印制管理重要空白凭证由信用社(银行)指定的印制单位印制。

印制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保密能力。

印制过程中应严格控制数量,避免超额印制。

第六条保管管理重要空白凭证应存放在安全、防火、防潮的环境中。

设立专门的保管区域,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定期对保管区域进行检查,确保凭证安全。

第三章凭证的领用与发放第七条领用管理凭证的领用需经过严格的审批流程。

领用人需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和领用理由。

领用数量应根据实际业务需求合理确定。

第八条发放管理发放凭证时,应核对领用人的资格和领用数量。

发放过程应有详细记录,包括领用人信息、领用时间、领用数量等。

发放后,应及时更新凭证的库存记录。

第四章凭证的使用与核销第九条使用管理使用凭证时,应确保填写内容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凭证使用后,应及时进行核销处理。

对于作废的凭证,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销毁。

第十条核销管理核销凭证时,应有明确的核销记录。

核销记录应包括核销时间、核销人、核销原因等。

核销后的凭证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销毁。

第五章凭证的销毁第十一条销毁流程需要销毁的凭证应经过审批流程。

销毁过程应有专人监督,并做好记录。

销毁后,应及时更新凭证的库存记录。

第十二条销毁方法采用安全、环保的方法进行凭证销毁。

销毁方法包括但不限于焚烧、粉碎等。

银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模版 (2)

银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模版 (2)

银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模版 (2)银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模板第一条为确保银行重要空白凭证使用管理的规范化、安全化和有效性,促进合法经营和减少风险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银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

第二条银行重要空白凭证是指对银行业务活动有重要影响的空白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借记凭证、贷记凭证、支票、汇票、信用证、汇款单、银行本票、未使用的存单等。

第三条银行应当制定相应的内部制度,确保重要空白凭证的安全性和防伪性。

银行应当实行分类管理,将不同种类的重要空白凭证进行专项管理。

第四条银行应当建立详细的重要空白凭证发放、使用和归还制度,实行内部审批和授权制度。

银行应当对使用重要空白凭证的人员进行身份审核和资格审查,并授权其使用重要空白凭证。

第五条银行应当对重要空白凭证进行分类编码、贴标签和登记,并对其进行存储和保管。

银行受理的客户签章、身份证件和材料等也应当进行编码、贴标签和登记,并存储和保管。

第六条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重要空白凭证使用记录制度,记录具体使用情况,如编号、使用人员、使用时间、用途、审批人员等情况。

第七条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重要空白凭证安全控制制度,防范盗窃、伪造等风险事件。

银行应当制定相应的安全预案和风险应对机制,确保紧急情况下银行工作人员能够及时做出正确的反应。

第八条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重要空白凭证交接制度,对重要空白凭证的接收和交接进行认真审核,并制定相对应的传递手续和记录。

第九条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监控机制,对重要空白凭证使用行为进行监管和审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行为。

第十条银行应当建立重要空白凭证损失的处理制度,及时采取措施防控损失的扩大,如要向有关机关报案,应当及时报案。

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应当予以自行纠正或者纠正后报告银行有关部门。

情节严重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XX银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

XX银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

附件1XX银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规范重要空白凭证印制、领用、保管和销毁手续,防范会计操作风险,保障银行资金安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和《XX银行会计基本制度》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要空白凭证是指无面额、经银行或客户填写(打印)金额等要素并签章或加密后即具有法律认可的特定效力的空白凭证。

重要空白凭证分为内部重要空白凭证和合作方重要空白凭证。

内部重要空白凭证主要包括:银行卡、存折、一本通、存单、汇票、本票、支票、单位存款开户证实书、存款证明书、结算证明书等。

合作方重要空白凭证主要包括:保险单、行政事业收费收据等。

第三条重要空白凭证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销号控制”的原则。

重要空白凭证由总行统一规范、设计,外部管理部门或合作方有统一规定的,从其规定。

- 3 -重要空白凭证的保管、使用、核算和监督管理由各级行会计运营部门负责。

重要空白凭证的销毁由分行会计运营部门负责,分行合规、保卫部门负责监督销毁。

重要空白凭证必须编号,其领用、签发、出售、收回和销毁等必须实行销号控制。

第四条重要空白凭证纳入“重要空白凭证”或“合作方凭证”表外科目核算,按每份一元标准记账。

第二章设计和印制第五条重要空白凭证的种类、格式、规格、联次、颜色、纸张质量等由总行、外部管理部门(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外汇管理部门等,下同)或合作方等统一规定。

分行如因业务需要新增、调整重要空白凭证种类和式样的,应将设计式样上报总行,由总行统一印制,各分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印制和使用。

第六条重要空白凭证的印制应区分以下几种情况确定:(一)由外部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印制的,从其规定;(二)按照协议由合作方提供重要空白凭证的,由合作方负责印制;(三)总行统一管理的重要空白凭证(含分行特色凭证)由总行统一印制;- 4-第七条重要空白凭证上应印制号码,属于区域范围内使用的重要空白凭证在印制时应冠有地区简称,以便区分和控制使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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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Ⅹ银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重要空白凭证管理,规范重要空白凭证印制、领用、保管操作程序,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及本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要空白凭证是指无面额经银行或单位填写金额并签章后具有支付效力的凭证,以及其他需要进行控号管理的空白凭证。

包括支票、本票、汇票、电汇凭证、存折、存单、银行卡、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以及其他重要空白凭证等(重要空白凭证详细种类及代码见附件1)。

第三条根据使用范围的不同,重要空白凭证分为总行凭证、分行凭证、支行凭证。

(一)总行凭证指在全行范围内可使用的凭证,包括存折、存单、银行卡、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电汇凭证、银行汇票申请书、本票申请书、人民币单位存款余额证明书、资信证明书、单位存款开户证实书、单位定期存单、印鉴卡片、个人存款证明书、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USBKEY、代理保险公司保单等重要空白凭证。

总行凭证的入库、出库只能由总行凭证库完成,不得在分行间直接调拨。

(二)分行凭证指具有地域使用范围限制的凭证,包括本票、现金支票、转账支票、代理业务发票(收据)等。

分行凭证的入库、出库只能由分行凭证库完成,在同一使用区域分行之间可以直接调拨。

(三)支行凭证指在支行入库,且只能在入库机构使用的凭证,包括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等。

第四条总行运营管理部、分行(含石家庄营业管理部,下同)运营管理部门(运营管理部或财务会计部)、支行营业室负责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机构主要负责人负责本机构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的落实工作,监督凭证库管员、经办人员正确管理和使用重要空白凭证,确保账实相符。

第二章印制第六条总行根据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等部门有关重要空白凭证管理规定,制定本行重要空白凭证的格式、联次、颜色、规格及使用说明。

第七条总行业务主管部门、各分行因业务需要增加或变更重要空白凭证时,应将该凭证样式、使用说明、监管要求报总行运营管理部审定。

第八条人民银行按区域管理的票据等凭证由分行根据所在地人民银行要求向指定厂家印制,并向总行备案;代理业务发票(收据)由合作单位印制后向我行提供;其他重要空白凭证由总行统一印制。

第九条总行业务主管部门、各分行根据业务需求情况,合理匡算重要空白凭证的使用量,于每年3月、8月各向总行运营管理部报送一次印制计划,总行统一将印制计划报送印刷厂家(空白业务凭证印制计划表见附件2)。

第三章保管与交接第十条重要空白凭证实行三级管理体制,总行设立总行凭证库,各分行设立分行凭证库,各营业机构设立支行凭证库。

第十一条各级凭证库应严格执行双人分管制度,坚持双人操作原则,两名库管员应分别负责凭证实物管理和系统登记、核算,双方要定期盘点核对,确保账实相符。

第十二条凭证保管人员应遵循“印、押、证”分管要求,保管汇票、本票凭证的人员不得同时保管汇票、本票专用章。

第十三条重要空白凭证要入保险柜或专用库房保管,严禁在公共场所存放重要空白凭证。

凭证存放地点要做到门窗坚固、安全、整洁。

各种凭证要摆放有序,防霉变、防潮湿、防火、防盗,无虫蛀、鼠咬现象;库房内应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人员库内活动的全过程和库内所有存放物品,视频图像资料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库房内应按照规定配备消防设施。

第十四条柜员领用的重要空白凭证,必须放于专箱妥善保管。

营业中,柜员临时离岗,应做到人离箱锁,并将其放置在营业室内视频监控设备的监控范围内;营业终了,应认真核对实物,确保账实相符,并将凭证和印章分开入库妥善保管。

第十五条营业终了柜员完成凭证碰库后应与他人进行凭证尾箱的交接;无法与他人进行交接的凭证尾箱,应换人清点核对,并在相关凭证或清单上签章确认。

第十六条柜员岗位变动或休假前,应将凭证尾箱上缴至机构凭证库管员,由凭证库管员在次日营业前交叉领用;凭证库管员岗位变动或休假前应办理交接手续,未办妥交接手续前不得离岗。

第十七条办理凭证交接时,交接双方必须逐张清点并与系统记录核对相符,交接工作应由本机构上级管理人员监交,相关人员应在相应登记簿上签章。

第四章入库及领用第十八条符合发送条件的重要空白凭证由厂家直接发往分行,分行变更凭证收件人、地址时,必须及时上报总行,由总行通知印刷厂家。

分行一次印制数量过少的重要空白凭证,由总行负责向分行发放或由分行自行领取。

第十九条各级库管员收到印刷厂家发来的重要空白凭证时,应首先认真检查货物外包装是否完好无损,并根据印刷厂家提供的发货清单对凭证实物进行清点、核对编号,无误后收货入库;验货过程发现凭证包装破损、缺失或编号不符等情况,应拒绝收货并立即与印刷厂家联系,同时向总行报告。

第二十条分、支行应指定一名凭证库管员作为凭证专管员,填写“凭证专管员备案表”(见附件3)向上级凭证库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分、支行在向上级凭证库领取重要空白凭证时,应至少安排两名正式员工(其中一人必须为凭证专管员),持加盖本机构预留印鉴的“重要空白凭证领用单”及工作证办理领用手续。

第二十二条领取重要空白凭证应遵循“双人领取、双人押运”的原则,确保运送路线的安全,返回途中不得随意停留或办理其他事情,回行后应立即办理重要空白凭证的调拨、接收。

出入库双方均应及时查看是否存在在途重要空白凭证,对未及时核销的在途凭证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二十三条领取的重要空白凭证入库时,必须在监控下双人复点;领用或使用时需将整包凭证拆包的,必须在监控下逐张清点;入库或拆包发现重号、错号、跳号或有缺陷等问题,应保留原包装封签,并立即逐级上报至总行。

第二十四条各营业机构应根据本机构业务量和安保条件,做好凭证领取计划。

各营业机构向上一级领取重要空白凭证时需匡算15-30日的需用量;机构柜员领取重要空白凭证时应按不超过7日的需用量匡算。

领用双方应当面核对重要空白凭证的数量、号码,并确认无误。

第二十五条各级凭证库管员应认真核定营业机构或柜员重要空白凭证的领用量,防止重要空白凭证库存量过大或不足。

第二十六条各营业机构要建立“重要单证登记簿”,并按种类详细记载凭证的领用单位、时间、数量、起止号码、结存数量。

重要空白凭证出入库、领用时逐笔记载“重要单证登记簿”,登记起止号码,所记载号码必须与凭证实物号码核对一致。

第五章出售第二十七条出售重要空白凭证应按凭证序号顺序进行,不得跳号,并做好登记交接。

第二十八条向客户出售支票等重要空白凭证时应严格控制数量,对信誉较好、使用量较大的客户可酌情增加一次性购买数量;对使用量较小的客户,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份出售。

第二十九条各营业机构办理上门出售重要空白凭证业务时,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操作流程谨慎办理,防范各种风险发生。

第三十条开户单位购买重要空白凭证,应填写“重要空白凭证领用单”,加盖开户单位预留印鉴并由领用人签字后,提交开户银行。

经办柜员在核对领用人身份、预留印鉴无误后,在核心业务系统中记账。

第三十一条各营业机构柜员签发、使用重要空白凭证,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严禁事先加盖业务用章和经办柜员名章。

第六章销毁和作废第三十二条本行重要空白凭证集中由总行或分行库房管理部门负责销毁;分行集中销毁的,应在销毁结束后形成报告向总行备案。

第三十三条凭证换版时应将未用的重要空白凭证转待销毁处理。

待销毁凭证参照正常重要空白凭证管理,等待统一销毁。

第三十四条待销毁凭证销毁前,上缴机构应填制“待销毁重要空白凭证销毁清册”(见附件4)一式两份,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双人(含凭证专管员)携带待销毁重要空白凭证与上级机构进行交接,上级机构双人清点无误后妥善保管。

销毁清册由上级机构凭证专管员签章后一份留存,另一份返回上缴机构。

第三十五条待销毁凭证销毁时,库房管理部门应提出申请,经主管行领导审批后会同纪检部门共同监销。

销毁清册作为会计档案永久保管。

第三十六条客户交回不再使用的重要空白凭证,由开户行柜员当面加盖“作废”戳记并截角作废,作有关传票的附件随当日传票装订。

第三十七条柜员因操作失误等作废的重要空白凭证,不得随意处理,应将全套凭证加盖“作废”戳记并截角作废,作有关传票的附件随当日传票装订。

第三十八条重要空白凭证由于印刷质量或其他原因不符合要求的,由凭证专管员逐级上报总行批准后,进行作废处理。

第七章检查第三十九条各营业机构凭证库管员至少每旬盘点重要空白凭证一次,总、分行凭证库管员至少每月盘点一次,每次盘点完毕后及时登记“查库登记簿”。

第四十条营业机构营业室主任至少每旬查库一次,主管营业室的行长助理至少每季查库一次,行长至少每年查库一次;分行运营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至少每季对分行凭证库查库一次,主管行领导至少每半年查库一次;总行运营管理部主要负责人至少每半年对总行凭证库查库一次,主管领导至少每年查库一次;查库不得合并进行。

已拆包的重要空白凭证应逐份清点,各级查库人员每次查库完毕后应及时登记“查库登记簿”。

第四十一条营业机构营业室主任至少每旬对重要空白凭证使用、保管等情况进行检查,委派会计主管协助并督促营业机构落实检查要求;分行运营管理部门至少每半年对所辖机构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工作进行一次专项抽查或突击检查;总行运营管理部至少每年对各分行及其所辖机构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工作进行一次抽查或突击检查;各级检查人员应对检查情况进行详细记录。

第四十二条发现问题应立即查明原因,采取补救措施,防止可能出现的隐患与风险。

发现重要空白凭证账实不符,应立即查明原因,并于发现起24小时内书面上报总行。

第四十三条非本机构人员进行检查应出示介绍信,并由库房管理部门人员陪同,库房管理人员核对相关人员证件后,将相关证件复印件专夹保管或贴于查库登记簿上。

第八章其他规定第四十四条重要空白凭证通过备忘科目“重要空白凭证”核算。

按凭证种类开户,每份按一元假定价格记账。

每日营业终了,“重要空白凭证”余额应与登记簿结存数核对一致。

第四十五条重要空白凭证不得作为教学练习用具。

如确需使用(如系统测试使用),须经总行主管行长批准,出库时由凭证专管员切角,保留凭证号码,并在凭证明显处加盖“作废”戳记。

用后及时转入待销毁并妥善保管,待总、分行集中销毁凭证时销毁。

第四十六条除重要空白凭证外的其他一般凭证的格式、印刷、入库及领用参照重要空白凭证执行。

第四十七条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造成损失的,按《ⅩⅩ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附则第四十八条各分行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修改。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空白业务凭证管理办法》(冀银发〔2011〕42号)同时废止。

附件:1.重要空白凭证种类及代码表2.空白业务凭证印制计划表3.凭证专管员备案表4.待销毁重要空白凭证销毁清册希望以上资料对你有所帮助,附励志名言3条:1、生命对某些人来说是美丽的,这些人的一生都为某个目标而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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