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考试重点总结
婚姻法考试重点总结
1、婚姻自由在有些法律中亦称婚姻自主,系指男女公民均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本人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来自外力的强迫或干涉。
2、亲属是指人们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3、拟制血亲是指相互之间本无该种血亲应具有的血缘联系,经依法拟制后,始具有与该种血亲相同的权利义务的亲属,这种血亲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人为地依法创设的,故亦称法亲或准血亲。
4、非婚生子女的准正,是指因生父母结婚或司法宣告使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资格的制度。
5、诉讼离婚,又称裁判离婚,是指夫妻一方基于法定离婚原因,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依法通过调节或判决解除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方式。
6、涉外婚姻在广义上是指,中国境内,中国公民与外国人,或者外国人与外国人;以及在外国境内,中国公民与外国人,或者中国公民与中国公民的结婚、离婚或复婚。
在狭义上,涉外婚姻专指中国公民与外国人,或者外国人与外国人在中国按照中国法律结婚、离婚或复婚。
婚姻家庭法学中的涉外婚姻,通常指的是狭义的涉外婚姻。
7、重婚:重婚分为法律上的重婚与事实上的重婚。
法律上的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
事实上的重婚是指有配偶者虽然未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但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形成了事实婚姻。
即无论法律上的重婚还是事实上的重婚,均是一个人在同一段时间内存在两个以上的婚姻关系。
8、协议离婚:指夫妻双方达成解除夫妻人身关系以及处理其他相关问题的合意,并按特定程序予以认可的离婚方式。
9、.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其为夫妻关系的男女结合。
10、婚生子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者出生的子女。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条件:(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原因导致离婚的的无过错方事实婚姻和非法同居的区别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虽未进行婚姻登记,但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并且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婚姻法考试重点
婚姻法考试重点一、论述题:1、论夫妻共同财产制(1)含义及性质含义: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夫妻另有约定的外,均为夫妻共同所有的夫妻财产制度。
性质:婚后所得共同制、共同共有。
(2)范围A、工资、奖金B、生产、经营的收益C、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D、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但遗嘱或赠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所有的除外。
司法解释三第15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E、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解释二第11条:其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司法解释三第5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其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其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费用。
2、约定夫妻财产制(1)含义夫妻双方通过协议商定其婚前财产、婚后财产的占有、使用、管理、收益、处分等事项,并排除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制度。
(2)约定的内容可以将婚前财产及婚后财产约定为归夫妻共同所有,或部分共同共有、部分各自所有,或归各自所有.(3) 生效要件A当事人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B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C内容合法其一,不得超出可约定的财产范围其二,不得规避对第三人的债务其三,不得规避扶养义务D方式合法夫妻财产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4)效力其一,对内。
依法达成的有关夫妻财产制的约定,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其二,对外。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偿还。
(第19条第3款)夫或妻一方应对“第三人知道该约定”负举证责任。
(5)夫妻之间其他财产约定的处理司法解释三第6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婚姻法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完整
婚姻法复习材料一、填空1、婚姻家庭制度,是一定社会的上层建筑。
它是由有关婚姻家庭的各种行为规范所构成的制度。
2、社会主义的一夫一妻制,是以实行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等原则为特征的最新类型的婚姻制度。
3、我国婚姻法即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家庭关系,实际上是婚姻家庭法。
4、婚姻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它有独立的调整对象,因此,和其他法律比较,它的特点是普遍性、伦理性、强制性。
5、婚姻家庭关系既具有社会性,又具有自然性。
前者是它的性质,后者是它的特点。
6、人类的婚姻家庭制度经历了三个阶段,即:群婚制、对偶婚制、一夫一妻制。
7、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制度是在生产发展、私有制出现、阶级形成的情况下产生的。
8、婚姻法的法律规范可以分为以下三类:义务性规范(或称肯定性规范)、禁止性规范、任意性规范(或称授权性规范) 。
9、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
10、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加以干涉任何第三者。
11、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12、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13、亲属产生的三种情况,一是由婚姻而产生的;二是由血缘关系而产生的;三是由收养而产生的。
14、亲属分为血亲、姻亲、配偶。
15、血亲分为自然血亲、拟制血亲。
16、姻亲分配偶的血亲、血亲的配偶、配偶血亲的配偶。
17、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血亲关系的亲疏、远近是用世代来表示的。
18、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方不得早于 20周岁。
应予鼓励晚婚晚育。
”19、姻亲是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
20、婚姻关系包括婚姻的成立、婚姻的效力和婚姻的解除等。
21、家庭关系包括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以及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等等。
22、家庭是由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构成的生活单位。
23、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是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计划生育等。
婚姻法必考知识点总结
婚姻法必考知识点总结婚姻是社会生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而婚姻法作为对婚姻关系进行规范的法律,对于每一个法律从业者来说都是必须要掌握的知识点之一。
下面将就婚姻法必考知识点进行总结,以便于在备考过程中能更好地进行复习和提升。
一、婚姻的基本原则1. 自愿结婚原则自愿结婚是指婚姻需要男女双方自愿决定,不得强迫、买卖、包办婚姻。
2. 禁止一夫多妻我国的婚姻法规定一夫一妻制,严禁一夫多妻。
3. 男女平等原则婚姻法规定男女在婚姻关系中享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利。
4. 保护妇女和家庭的特殊地位原则婚姻法强调保护妇女和家庭的特殊地位,保障妇女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5. 家庭成员平等原则婚姻法规定家庭成员在婚姻关系中应该平等相待。
二、婚姻的形式1. 婚姻登记我国实行婚姻登记制度,要求男女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成立婚姻关系。
2. 自愿原则婚姻登记应当是男女双方自愿决定,不得有强迫、欺骗的情形。
3. 同等地位原则男女双方参加婚姻登记时,应当是平等地位,没有一方受到歧视。
三、夫妻关系的权利义务1. 夫妻协议夫妻双方可以依法订立夫妻协议,约定夫妻财产的处理、家庭生活等事项。
2. 家庭暴力婚姻法规定家庭成员不得进行家庭暴力,并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了明确的处罚规定。
3. 财产的处理夫妻财产应当由夫妻共同所有,但也可以依法约定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
4. 抚养子女夫妻一方离婚后,应当确定抚养子女的具体事项,包括抚养费、监护权等。
四、离婚1. 离婚的原因我国的婚姻法规定了七种离婚的情形,包括重婚、家庭暴力、感情丧失、分居两年等情形。
2. 离婚程序离婚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包括提起离婚诉讼、审理、判决等程序。
3. 离婚协议夫妻双方可以依法协商离婚后,签订离婚协议。
但离婚协议的内容不能违反法律规定的离婚条件。
五、再婚1. 离婚后再婚离婚后当事人可以依法再婚,但必须符合再婚的条件和程序。
2. 丧偶再婚丧偶后当事人可以依法再婚,但必须符合再婚的条件和程序。
婚姻法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完整
务,适用 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 的规定。
49、我国婚姻法所说的子女包括 婚生 子女、 非
婚生 子女、 奍 子女和形成抚养关系的 继子
女。
50、非婚生子女的生父,负担非婚生子女的抚育
费,直至子女 能独立生活为止 。
51、继父母和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之间, 是一
种 拟制 血亲关系。
52、继子女是指 妻与前夫 或 夫与前妻 所生的
37、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在农村是 乡、民族
乡、镇 的人民政府, 在城市是 街道办事处或区
人民政府、 不设区的 市人民政府。
38、公民申请结婚时, 应持本人 户籍证明 或 居
民身份证 ,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 ( 居民委员会 )
出具的写明本人 出生年月、婚姻状况 的证明,
离过婚的申请现婚时,还应持 离婚证件 。
婚姻法复习材料 一、填空 1 、婚姻家庭制度,是一定社会的上层建筑。它 是由有关 婚姻家庭 的各种行为规范所构成的 制度。 2、社会主义的一夫一妻制, 是以实行 婚姻自由、 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等 原则为特征的最新 类型的婚姻制度。 3、我国婚姻法即调整 婚姻关系 ,又调整 家庭 关系 ,实际上是 婚姻家庭法 。 4 、婚姻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它有独立的 调整对象,因此,和其他法律比较,它的特点是 普遍性、伦理性、强制性 。 5、婚姻家庭关系既具有 社会性 ,又具有 自然 性 。前者是它的 性质 ,后者是它的 特点 。 6、人类的婚姻家庭制度经历了三个阶段, 即: 群 婚制、对偶婚制、一夫一妻制 。 7、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制度是在 生产发展、 私有制出现、阶级形成 的情况下产生的。 8、婚姻法的法律规范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义务 性规范 ( 或称肯定性规范 ) 、禁止性规范、 任意性 规范 ( 或称授权性规范 ) 。 9、婚姻自由包括 结婚自由 和 离婚自由 两个 方面。 10、结婚必须男女双方 完全自愿 ,不许任何一 方对他方 加以强迫 或 加以干涉 任何第三者。 11、夫妻有 互相扶养 的义务;夫妻有 相互继 承遗产 的权利。 12、女方在 怀孕 期间和 分娩后一年内 ,男方 不得提出离婚。 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 为 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 ,不在此限。 13、亲属产生的三种情况,一是由 婚姻 而产生 的;二是由 血缘关系 而产生的;三是由 收养 而产生的。 14、亲属分为 血亲 、 姻亲 、 配偶 。 15、血亲分为 自然血亲 、 拟制血亲 。 16、姻亲分 配偶的血亲 、 血亲的配偶 、 配 偶血亲的配偶 。 17、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血亲关系的亲疏、 远近是用 世代 来表示的。 18、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 22 周岁 ,女方不得早于 20 周岁 。应予鼓励 晚婚 晚育 。” 19、姻亲是 婚姻关系为中介 而产生的亲属。 20、婚姻关系包括 婚姻的成立 、 婚姻的效力 和 婚姻的解除 等。 21、家庭关系包括 夫妻之间 、 父母子女之间 以及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 权利义务 关系等等。 22、家庭是由 一定范围内的亲属 构成的生活单 位。 23、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是 婚姻自由,一夫一妻 制,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 益,计划生育 等。 24、当前我国婚姻构成的三种情况是 自由婚、 介绍婚、包办婚 。 25、国家的法律、 政策对计划生育的具体要求是 推行、鼓励一胎,严格控制二胎,杜绝、禁止多 胎。 26、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把亲属分为 宗亲、外 亲和妻亲 三种。 27 亲系是 亲属间 的血缘关系 。 28、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的, 必须 双方亲自 到 一 方户口所在地 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29、结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 主要方面 ,离婚自 由是对结婚自由的 必要补充 。 30、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 违反婚姻自由原则 的行为。 31、西藏自治区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的变通条例中所规定的婚龄是男 不得早于 20 周 岁 ,女 不得早于 18 周岁 。 32、我国婚姻法是调整 婚姻家庭关系 的法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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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完整根据您的要求,为了保证文章的整洁美观以及语句的通顺,以下部分将不包含小节和标题。
以下是关于婚姻法知识点的复习考点归纳总结:婚姻法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婚姻是人类社会中最基本的社会组织形式,婚姻法是规范和保护婚姻关系的法律法规。
了解婚姻法的知识点对于理解婚姻的本质、保护夫妻双方的权益以及预防和解决婚姻纠纷有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对婚姻法的知识点进行复习考点的归纳总结。
一、结婚和离婚1. 结婚登记的程序和要求:包括结婚登记地点、登记材料、年龄限制等。
2. 结婚无效和撤销的情形:如重婚、婚姻违反自愿原则、婚姻违反国家利益等。
3. 离婚的种类和条件:包括协议离婚、诉讼离婚,以及离婚的条件如感情破裂、家暴等。
二、婚姻的权利和义务1. 夫妻共同生活的原则和义务:包括维持夫妻关系的和谐、协助照顾家庭等。
2. 夫妻财产制度的选择:根据个人意愿选择夫妻共同财产制度或者夫妻个人财产制度。
3. 夫妻的债务和赡养责任:解释夫妻债务承担的原则和赡养责任的范围。
三、家庭暴力的预防和保护1. 家庭暴力的定义和形式:明确了家庭暴力的概念,并列举了常见的形式如肢体暴力、言语辱骂等。
2.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措施:包括立法保护、加强宣传教育和提供援助等方面的措施。
3. 家庭暴力的报警和救助机构:列举了可以提供帮助的机构和举报电话。
四、婚姻继承和终止1. 婚姻财产的继承和转移:规定了婚姻关系终止后的财产继承和分割的原则和方式。
2. 子女抚养和监护:父母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教育和监护问题的解决办法。
3. 婚姻关系的终止:离婚后,婚姻关系的终止包括婚姻注销和死亡。
通过对以上知识点的复习考点的归纳总结,我们能够更深入地理解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和具体内容。
只有充分了解婚姻法的知识点,才能够在婚姻生活中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并有效预防和解决婚姻纠纷。
希望本文对您的婚姻法知识复习有所帮助。
婚姻法司考总结
婚姻法司考总结考点一:可撤销婚姻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注意与无效婚姻、离婚的区别。
例题:网名"我心飞飞"的21岁女子甲与网名"我行我素"的25岁男子乙在网上聊天后产生好感,乙秘密将甲裸聊的镜头复制保存。
后乙要求与甲结婚,甲不同意。
乙威胁要公布其裸聊镜头,甲只好同意结婚并办理了登记。
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BCD)(2006年卷三第66题)A.甲可以自婚姻登记之日起1年内请求撤销该婚姻B.甲可以在婚姻登记后以没有感情基础为由起诉要求离婚C.甲有权主张该婚姻无效D.乙侵犯了甲的隐私权考点二:无效婚姻1.无效婚姻的四种情形: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2.有权申请宣告婚姻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3.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后果: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例题:甲(男,22周岁)为达到与乙(女,19周岁)结婚的目的,故意隐瞒乙的真实年龄办理了结婚登记。
两年后,因双方经常吵架,乙以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宣告婚姻无效。
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B)A.以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宣告婚姻无效B.对乙的请求不予支持C.宣告婚姻无效,确认为非法同居关系,并予以解除D.认定为可撤销婚姻,乙可行使撤销权考点三:夫妻财产范围(一)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此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婚姻法考点整理
考点1.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理解记忆)婚姻法(亲属法)的基本原则:亲属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亲属立法具有指导作用的根本准则,既是亲属立法的基本出发点和基本指导思想,反映亲属制度的本质特征,决定亲属立法的性质和内容,也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亲属法的出发点和重要依据,它们贯穿在全部亲属法之中。
亲属法的原则反映着立法者对亲属关系的基本要求,体现了立法者在亲属关系领域所奉行的基本政策和所持的基本态度,从而确定了一个国家亲属制度的基本性质和发展方向。
亲属法的原则因不同的国家和不同的时代而异,因为其根植于一定时期国家立法者的基本价值取向。
就立法技术而言,纵观世界各国或地区立法,关于亲属法的原则主要有两种立法例:一是明示的,即在法条中明确宣示该法所遵循的原则。
我国亲属立法采此种立法例;二是默示的,即在法条中并没有此种宣示,对其所遵循的原则仅可根据具体内容作法理上的概括。
西方绝大多数国家或地区的立法采此种立法例。
1.婚姻自由原则㈠婚姻自由原则的历史发展:在古代社会,由于奉行“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规则,实行强迫买卖婚姻,无所谓婚姻自由可言。
现代意义上的婚姻自由产生于资产阶级反对封建制度的斗争中,并在资本主义国家建立以后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成为其标榜的一项法律原则。
在社会主义国家,毫无保留地确认和保障公民的婚姻自主权。
㈡婚姻自由原则的含义婚姻自由原则,是指自然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完全自愿、自主地决定本人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制或干涉。
㈢婚姻自由原则的内容结婚自由——包括不结婚和初婚、再婚与复婚的自由离婚自由㈣婚姻自由原则的贯彻禁止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从形式上而言,包括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除买卖婚姻以外的其他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
2.一夫一妻原则一夫一妻原则,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互为配偶,任何人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有配偶者在婚姻终止之前不得再行结婚,一切公开的或者隐蔽的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的两性关系都是非法的。
婚姻法复习背诵重点
婚姻法复习背诵重点一、婚姻法复习背诵重点婚姻法作为我国婚姻家庭领域的基本法律,对于我们准备参加司法考试或进行法学学习的同学来说,具有重要的学习意义。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复习和背诵婚姻法的重点内容,本文将对婚姻法的相关条文进行梳理和解读。
二、结婚与撤销婚姻1. 结婚的要件根据《婚姻法》,任何男女都有结婚的自由,但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法定年龄:男满二十二周岁,女满二十周岁;(2)志愿:双方自愿结婚,无强迫或重大隐瞒事实的情况;(3)婚姻无效情形:不与近亲结婚,不存在其他法定的婚姻无效情形。
2. 撤销婚姻的情形撤销婚姻包括离婚和婚姻无效。
离婚是指婚姻当事人通过民事程序,解除婚姻关系。
婚姻无效是指婚姻关系自始无效,即从法律上认定从未存在婚姻关系。
三、婚姻关系的形成与终止1. 婚姻关系的形成婚姻关系的形成需要符合以下条件:(1)男女当事人取得结婚登记;(2)婚姻登记机关依法审核,并发放结婚证。
2. 婚姻关系的终止婚姻关系的终止包括离婚和宣告婚姻无效两种情形。
(1)离婚:由于感情破裂、不和睦等原因,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或诉讼等方式解除婚姻关系;(2)宣告婚姻无效:当事人婚姻存在婚姻无效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四、离婚的类型和程序1. 离婚的类型根据《婚姻法》,离婚可以分为以下类型:(1)协议离婚: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离婚协议;(2)诉讼离婚:当事人之间存在争议,需要通过诉讼程序解决;(3)冷静期离婚:当事人因感情长期破裂,经过冷静期后,可以申请离婚。
2. 离婚的程序离婚程序包括以下主要环节:(1)提出离婚申请:当事人通过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申请;(2)调解和协议:法院会通知当事人参加调解,鼓励当事人达成协议;(3)争议解决:如果协议无法达成,需要经过诉讼程序进行争议解决;(4)审理和裁决:人民法院会根据双方的陈述、证据等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五、财产分割与抚养争议1. 财产分割在离婚时,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婚姻法复习要点
婚姻家庭继承法学绪论1.婚姻的概念:_指男女两性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结合2.婚姻家庭法:_指调整有关婚姻家庭的社会关系的法律3.婚姻家庭法和民法的关系:_一方面 ,婚姻家庭法隶属于民法 , 是民法的组成局部 ,另一方面 ,婚姻家庭法具有自己的特殊性 ,是民法中相对独立的组成局部._4.婚姻家庭法的渊源:_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5.婚姻家庭法的根本原那么:_婚姻自由 ,一夫一妻 ,男女平等 ,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 ,方案生育6.婚姻自由原那么:_指婚姻关系的建立和解除应根据当事人的自愿 ,任何第三人不应包办或强迫婚姻自由的要求:_A禁止包办 ,买卖婚姻和其他干预婚姻自由的行为 (包办婚姻不一定是买卖婚姻 ,但买卖婚姻一定是包办婚姻 )我国婚姻法第11条规定 "因胁迫结婚的 ,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B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有结婚意愿 ,但以结婚为条件索财 ) :_注意:_:_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_PS:_有配偶者包括已登记与人结婚者和事实婚姻 (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 ,但我国自1994年2月1日以后事实婚就不再有效力了重婚的法律后果:_1.婚姻无效 2.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 3.刑事上构成重婚罪 ,要追究刑事责任 ,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_B.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_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 ,不以夫妻名义 ,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8.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_必须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和遗弃等行为._亲属制度1.亲属的概念:_指因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产生的一种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_属的分类:_A以亲属关系的发生为依据 ,可以分为配偶 ,血亲和姻亲B以亲属之间的行辈为依据 ,分为长辈亲、同辈亲和晚辈亲配偶:_男妇双方因结婚而结为夫妻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夫妻双方互为配偶血亲:_指有着共同的血缘联系的亲属 ,包括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姻亲:_指因婚姻关系而发生的与配偶的亲属以及亲属的配偶之间的亲属联系._包括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配偶血亲的配偶:_亲系:_:_:_包括法律拟制的:_同辈亲 ,尊辈亲 ,晚辈亲亲等:_我国婚姻法亲属关系的计算方法:_从自己往上数至|要计算的对方 ,自己本身为一代 ,父母为二代 ,而旁系血亲 ,自己与兄弟姐妹就是两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表兄弟那么为三代以内:_:_我国?婚姻法法?第六条规定 ,直系血亲的三代以内的系血亲之间不得结婚._:_包括抚养、赡养和扶养三种情况._._._结婚制度:_结婚又称婚姻的成立或婚姻的设立 ,指男女双方依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确立夫妻身份的民事法律行为._ 特征:_:_`1.对于借订立婚约而进行买卖婚姻的财物 ,收受财物的一方为非法所得 ,交出财物的一方 ,其财物应判决收缴国有._爱 ,订婚为名的 ,除应追究其诈骗罪外 ,应将诈骗所得归还被害人._价值较小的定为赠与 ,价值较大的财物定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_:_必备条件:_一、必须男妇双方当事人完全自愿:_A当事人有结婚的行为能力B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C 意思表示符合法定要求;二、当事人须达法定婚龄:_男不得早于22周岁 ,女不得早于20周岁;三、符合一夫一妻制;禁止条件:_一、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包括直系拟制血亲)二、禁止患有一定疾病的人结婚:_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_结婚双方亲自到结婚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符合条件的发给结婚证 ,确立夫妻关系._ PS:_事实婚姻指当事人未履行法定结婚程序但又以夫妻身份公开同居生活的一种准婚姻关系._ ,根据我国法律 ,94年2月1号前确立同居关系并符合相应条件的 ,仍可认定为事实婚姻:_一、婚姻的无效:_:_A重婚的B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C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婚后尚未治愈的D未到法定婚龄的PS:_1.有权依法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 ,应为婚姻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2.有权宣告婚姻无效的机关只能是人民法院;二、婚姻的撤销:_:_:_A婚姻撤销的请求权人应属于受胁迫的婚姻法当事人 ,行使撤销权的法定期限为一年._B有权撤销婚姻的机关是婚姻登记机关和法院三、无效和撤销的法律后果:_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 ,由当事人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 ,由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原那么判决._:_一、夫妻人身关系的特征:_A发生在合法夫妻之间B对双方而言既是权利又是义务C夫妻人身关系由法律直接规定 ,当事人不能加以约定加以变更消灭7、夫妻财产关系:_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_:_我国婚姻法第17条夫定:_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以下财产 ,归夫妻共同所有:_A工资奖金B生产经营的收益C知识产权的收益D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E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第18条规定:_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_A一方的婚前财产B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C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或妻一方的财产D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E其他就好当归一方的财产PS:_夫妻个人财产:_如婚前存款 ,婚后利息为个人财产;如婚后所得的财产与个人行为无关 ,那么取得的财产应属于一方个人财产._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后自然升值 ,升值局部也属于原所有人._ :_我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前各归所有共同所有或局部所有 ,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 ,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 ,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_ 生效条件:_A约定的主体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B关于约定的意思表思必须真实C约定的内容合法:_夫妻在经济上相互扶助和相互供养的权利和义务 A既是义务也是权利B虽基于身份产生 ,但性质属财产关系离婚制度:_又称婚姻的消灭 ,指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归于消灭 ,包括配偶死亡和离婚._ (在我国 ,配偶失踪不能使婚姻终止 ,须按诉讼离婚处理 ):_又称婚姻的解除 ,指婚姻关系当事人生存期间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_离婚的法律特征:_A必须以有效婚姻关系的存在为前提B离婚不得代理C离婚是要式法律行为离婚和婚姻无效、婚姻撤销的区别:_1.离婚以合法婚姻为对象 ,婚姻无效、撤销以违法婚姻为对象 ,目的在于否认婚姻的效力;2离婚的原因发生在婚姻成立之后 ,无效、撤销的原因发生在婚姻成立之时3离婚请求人仅限于当事人 ,无效、撤销的请求权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或有关机关也可依法行使4离婚只能发生在双方生存期间 ,无效、撤销在一方死亡后也可依法进行5离婚没有溯及力 ,后者有._:_指婚姻关系双方达成离婚协议 ,并经婚姻登记机关认可的一种依行政程序解除婚姻的离婚方式._登记离婚的条件:_A双方当事人适格 ,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其次必须具有在中国内地登记的合法夫妻关系._B双方当事人必须有真实的离婚合意C双方对离婚后的子女和财产问题已达成协议D离婚协议的内容必须合法登记离婚后一方不旅行离婚协议的问题:_法院审理时未发现订立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 ,应当驳回当事人诉请._如果事后懊悔 ,即使有欺诈胁迫不能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离婚或宣告离婚无效虚假离婚问题:_对虚假离婚的一方已与他人另行结婚的 ,成认其婚姻有效;双方均未再婚的 ,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当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离婚证 ,并处一定的罚款._:_诉讼离婚的适用范围:_A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B事实婚姻关系的当事人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C失踪人的配偶要求离婚D婚姻不是在内地登记的E当事人对离婚的意愿不一致的F达成离婚协议但无法亲去办理离婚登记的G当事人因某种原因不愿登记离婚的诉讼离婚的程序:_调解:_三种结果A调解有效 ,当事人双方和好B调解有效 ,双方达成离婚协议登记离婚C调解无效 ,诉诸法院:_我国离婚的法定理由 ,根据婚姻法第32条规定 ,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_具体标准 ,第32条规定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调解无效的 ,应准予离婚:_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_A对军婚:_第33条规定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 ,须得军人同意 ,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B对男方离婚诉权的限制:_第34条规定 ,女方怀孕期间 ,分娩后一年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 ,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离婚的效力:_又称离婚的法律后果 ,指离婚在当事人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和亲子关系方面所引发的变化._:_A配偶身份的丧失B当事人再婚自由C扶助义务的终止D配偶继承权丧失3.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_对妨害共同财产分割行为的处理:_婚姻法第47条 ,离婚时 ,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 ,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 ,分割时 ,对过错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_离婚后发现另一方有上述行为的 ,可以诉讼请求再次分割._:_:_:_A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承当的债务B一方未经对方同意 ,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C一方未经对方同意 ,单独筹款从事经营活动 ,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的D其他应由个人承当的债务:_A要求帮助的一方确有生活困难 ,本人无力解决B要求帮助的一方的生活困难存于离婚时C另一方有经济负担能力:_婚姻法第40条:_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各自所有 ,一方因抚育子女 ,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 ,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7.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条件:_第46条规定 ,有以下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 ,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_A 重婚的B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C实施家庭暴力的D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条件:_A当事人双方具有法律认可的夫妻关系B一方实施了法定的违法行为C因一方上述的法定过错而离婚D请求权人无过错 (无上述四种过错 ):_子妇抚育费确实定:_:_:_:_原那么上定期给付抚育费的变更:_当子女的实际需要或父母双方的经济状况有所改变时 ,可以变更抚育费数额亲子制度:_:_指父母亲对未成年子女在人身和财产方面进行管教与保护的权利和义务2.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_父母对子女:_A抚养义务 ,在物质上供养 ,在生活中照料B教育义务C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子女对父母亲:_赡养扶助的义务 ,赡养指物质上和经济上提供必要的生活要件;扶助指在精神上的抚慰和生活上的照料:_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出生的女子._推定条件:_A该子女的父母具有合法的配偶身份B该子女须由生父之妻分娩C该子女受胎于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D系生母之夫的血统:_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认领制度:_非婚生子女的准正:_指已出生的非婚生子女因父母亲的结婚或司法宣告而取得婚生子女地位的制度:_一、拟制血亲性质的继父母子女关系除了需有生父母的再婚行为外 ,还须有继父母子继子女事实上的抚养行为;二、直系姻亲性质的继父母子女关系终止原因:_A继父母或继子女一方死亡B继父母与生父母离婚三、拟制血亲性质的继父母子女关系终止原因:_A一方死亡B协议解除C诉讼解除D离婚收养制度:_:_A收养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B是身份法上的行为C是要式法律行为D是可以解除的法律行为:_A有利于被收养人的抚养、成长B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C当事人平等自愿D不违背社会公德E不违反方案生育法律政策3.收养关系的成立:_一般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_:_A未满14周岁B得不到生父母的抚养2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_A年满30周岁B无子女 ,不管有无配偶 ,须无法律名义下的子女C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D 未串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3送养人的条件:_A生父母:_有特殊困能 ,双方无力抚养;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死亡后 ,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B其他监护人送养:_须征得对该未成年人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人同意;在父母均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时 ,原那么上不得送养达成收养合意:_假设被收养人是年满10周岁以上 ,应征其本人同意特殊收养关系的成立:_:_A被收养人不受14周岁的限制B生父母即使没有困难也可送养C无配偶男性收养女儿 ,不受40周岁年龄差距的限制D华侨收养 ,可不受收养人无子女限制2.收养孤儿、残疾儿或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_A不受无子女限制B不受只能收养一名子女的限制 :_无偶配的男性收养女性 ,年龄应相差40周岁以上:_A可不受14周岁限制B不受生父母经济困难限制C不受一般收养人的条件限制D不受只能收养一名子女的限制5隔代收养:_即收养养孙 ,:_一、收养的拟制效力:_A形成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B被收养人与收养人的近亲属间形成相应的拟制亲属关系C被收养人的后代与收养人及其近亲属间形成相应的拟制亲属关系二、收养的解消效力:_收养关系一经成立 ,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及其他自然血亲的亲属间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就此消灭._ 三、收养行为的无效:_:_A收养人或送养人不具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B当事人关于收养的意思表示不真实C行为的性质和内容严重违反了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_1人身关系上的效力:_A被收养人与收养人及其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B未成年被收养人与生父母及其他自然血亲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C成年的可以协商:_A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 ,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B养父母有权要求生父母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C共同财产的分割继承制度分配遗产的五种方式:_A法定继承B遗嘱继承C酌情分得D按遗赠扶养协议取得E无特定人承受遗产归属:_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者宣告死亡 ,该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可以代替其已故的父母亲继承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遗产:_指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 ,遗产分割前死亡的 ,本该由该继承人继承的遗产 ,转由该继承人的继承人取得._:_A是财产权B继承权确实定以与被继承人生前存在特定的身份关系为前提C继承权具有专属性 ,可以放弃但不能转让 ,也不能代理:_又称继承权的剥夺 ,指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犯有某种罪行或其他违法行为被依法取消原有的继承权._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 ,有以下行为之一丧失继承权:_A成心(杀|害)被继承人B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C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 ,情节严重的 (如果以后有悔改表现并得到被继承人生前宽恕的 ,可不剥夺 )D伪造._篡改或者销毁遗嘱 ,情节严重的:_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 ,以明示的方示作出的不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意思表示._ 条件:_A 意思表示须本人作出B意思表示须是真实的C必须是无条件地放弃D放弃继承的行为不可代理 ,假设继承为是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 ,其法定代理人也不允许代为放弃:_指在被继承人生前没有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 ,直接根据法律规定 ,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_ 第|一顺序:_配偶、子女、父母;第二:_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_A配偶:_同居、姘居的不得以配偶身份主张;94年前事实婚可以主张;已经登记了的不管共同生活与否都可主张;50年前的一夫多妻可以主张B子女:_注意继子女 ,须抚养关系存在C父母D兄弟姐妹:_还包括养兄弟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E祖父母 ,外祖父母F丧偶的儿媳和女婿:_看有没有对岳父母和公婆承当主要赡养、照顾义务:_A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B被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C代位继承人须是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 ,辈数不受限制D只能继承被代位人应得的遗产份额E被代位人须有继承权F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_A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B继承人对被继承人遗产享有继承权:_A继承人死亡的时间不同:_代位继承中的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转继承反之B继承的主体不同:_代位继承中的继承只能是被继承人的直系晚辈血亲 ,转继承可是是被继承人的所有法定继承人C适用范围不同:_代位继承只适用法定继承 ,不适用遗嘱继承 ,转继承既适用法定继承也适用遗嘱继承._1:_A遗嘱是单方面的法律行为B遗嘱是死后生效的法律行为C遗嘱是要式法律行为D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遗嘱能力:_A自书遗嘱B代书遗嘱C录音D口头E公证:_14.遗嘱继承:_指按照遗嘱人生前所立遗嘱的内容来确定继承人的范围以及分割方式的继承方法遗嘱继承的特点:_A不受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的约束B适用遗嘱继承时须查明遗嘱的有效条件C 适用遗嘱继承时 ,遗嘱所指定的继承人必须享有继承权PS:_我国?继承法?持遗嘱继承人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个或者几个 ,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只能作为遗赠受领人不能列为遗嘱继承人:_又称合立遗嘱 ,指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遗嘱人共同订立的一份遗嘱:_主要有两种形式 ,一种是相互遗嘱 ,一种是相关遗嘱与一般遗嘱相比有以下特点:_A共同遗嘱是两个以上的遗嘱人的共同行为 ,需有共同的真实的意思表示B生效时间必须在全体遗嘱人死亡后才能全部执行C在相互关联的遗嘱中 ,当一方的遗嘱已经执行时 ,另一方不得变更或撤销遗嘱._:_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_A法律地位不同:_遗赠受领人不具有继承人的身份 ,也无须承当相应的遗产债务的清偿义务;B遗赠受领人与遗嘱继承人的范围不同:_遗嘱继承人须是法定继承人范围 ,遗赠受领人范围不限C标的不同:_一者只受领权利不承当义务 ,一者全部D法律对遗赠受领的接受和放弃与遗嘱继承的接受和放弃的规定不同:_遗赠的意思表示期限在知道遗赠内容两个月后 ,遗嘱继承在继承开始后 ,遗产分割前E遗赠受领人与遗嘱继承人参与遗产分配的手段不同:_遗赠受领人不直接参与:_由遗赠人和扶养人签订的 ,由扶养人对遗赠人负生养死葬的义务 ,遗赠人将其财产按约定在死后转移给扶养人所有的协议._法律特征:_A是双务有偿的双方法律行为B是生前生效和死后生效相结合的法律行为C具有优先于遗嘱和遗赠的执行效力遗赠扶养协议和遗赠的区别:_A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的法律行为 ,遗赠是单方的法律行为B遗赠扶养协议是双务有偿的法律行为 ,遗赠是无偿的法律行为C遗赠扶养协议是生前生效的法律行为 ,后者死后生效._D前者是合同行为 ,后者是遗嘱行为。
婚姻法考试重点
2、夫妻人身关系,是指没有直接财产内容、夫妻在身份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具体包括: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和干涉;双方都有抚养教育子女和管教、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夫妻财产关系,是指夫妻之间在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
它是夫妻人身关系引起的法律后果,直接体现一定的经济内容。
夫妻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包括:(1)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这里所说的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有,包括这期间双方或一方的劳动收入、继承的财产、接受赠与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收入。
但夫妻婚前财产和双方约定为个人所有的财产,以及家庭其他成员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2)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3)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3、结婚条件包括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
结婚的必备条件(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2)达到法定结婚年龄(3)结婚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结婚的禁止条件(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除此之外,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5、继承法的基本原则:1、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2、养老育幼的原则;3、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原则;4、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6、代位继承与转继承有两个区别:(1)被继承人与继承人死亡时间不同。
在代位继承中,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而转继承是继承人死于被继承人之后。
(2)继承人的范围不同。
在代位继承中,作为被代位的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代位继承人只能是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而在转继承中,继承人不仅可以是被继承人的子女,也可以是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有继承权的人。
婚姻法总复习要点
总复习要点
1、婚姻自由的概念及特点
2、买卖婚姻与包办婚姻的区别联系
3、借婚姻索取财物与买卖婚姻的区别
4、重婚的界定及法律后果
5、男女平等原则在婚姻家庭法中的体现
6、家庭暴力的法律后果
7、亲属的种类,姻亲的种类
8、罗马法亲等计算与寺院法亲等计算及我国婚姻法亲等的计算区别
9、自然血亲终止的原因
10、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
11、结婚的必备条件
12、结婚的禁止条件
13、婚约问题
14、结婚登记的机关和程序、意思
15、无效婚姻和可辙销婚姻的区别
16、夫妻人身关系
17、夫妻财产关系①法定共同财产范围②法定个人财产范围③夫妻约定财产的范围、时间、形式、条件、意义、效力
18、夫妻抚养义务
19、夫妻继承权
20、父母子女关系(继父母子女,人工生育子女,养父母子女关系)
21、一般收养关系被收养人的条件
22、一般收养收养人的条件
23、一般收养送养人的条件
24、特殊收养种类及条件
25、收养关系的法律效力
26、收养解除的法律效力
27、离婚与婚姻无效的区别
28、登记离婚条件、办理机关
29、诉讼离婚的条件
30、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
31、诉讼离婚的两项特别规定
32、离婚在财产关系方面的法律后果
33、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
34、离婚对子女的法律后果
35、法定继承的范围和顺序
36、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
37、遗嘱有效条件
38、遗嘱的法定形式
39、遗赠
40、遗赠扶养协议
41、中国公民不准与外国人结婚的几种情况。
婚姻法复习重点
婚姻法复习重点一、名词解释1、日常家事代理权:日常家事代理权,是指夫妻一方因家庭事务而与第三人为一定法律行为时互为代理的权利2、虐待:是指以作为或不作为的形式,对家庭成员歧视、折磨、摧残,使其在精神上、肉体上遭受损害的违法行为。
P643、收养:收养,是指公民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将本属他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领养,从而使原本没有父母子女关系的当事人产生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4、人工生育子女:人工生育子女即人工受精生育子女,法律上称为辅助生育技术,是指根据生物遗传工程理论,采用人工方法取出精子和卵子,然后用人工方法将精子或受精卵胚胎注入妇女子宫内,使其受孕所生育的子女5、对偶婚制:对偶婚制又称为对偶家庭,是指一男一女在或长或短的时间内保持相对稳定的偶居关系的婚姻形式6、收养:7、群婚制:群婚制,集团婚制,是原始社会中一定范围内的一群男子与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婚姻形式。
它是人类社会最早的婚姻家庭形态,两性关系受到一定范围的血缘关系的限制或排斥。
8、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行为。
9、遗弃:是指家庭成员中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赡养、抚养、扶养的另一方不履行义务的违法行为。
6410、婚姻自由: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的婚姻大事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11、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12、离婚损害赔偿: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为配偶一方的过错而给他方造成物质或精神上的损害,在离婚时,有过错的一方应对受害方的损害予以赔偿二、简答题1、适用我国《婚姻法》中约定夫妻财产制时应注意哪些问题?夫妻之间财产约定的有效条件(1)约定的主体须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且双方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当事人必须自愿,意思表示真实(3)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不能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婚姻法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
婚姻法复习材料一、名词解释1、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
3、家庭: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构成的生活单位。
4、群婚制:就是团体婚,是指一群男子和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婚姻形式。
群婚制又分为血缘群婚制和亚血缘群婚制两种。
5、对偶婚制:是指一个男子在许多妻子中有一个主妻,而一个女子在许多丈夫中有一主夫。
6、一夫一妻制:也叫个体婚制,是指一个人只能有一个配偶,即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
7、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婚姻大事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
8、包办婚姻:是指第三者(包括父母)违背婚姻自由的原则,包办他人婚姻的行为。
9、买卖婚姻:是指第三者(包括父母)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行为。
10、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行为。
11、通奸:是男女一方或双方有配偶,而又与他人发生两性关系的行为。
12、姘居:是指男女一方或双方有配偶,而又与他人共同生活,但不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两性关系。
13、亲属:是人与人之间因婚姻、血缘或收养而发生的一种社会关系。
14、血亲:指有血缘关系的亲属,包括父系和母系。
15、自然血亲:指出于同一祖先,有自然血缘联系的亲属。
16、拟制血亲:指本来没有自然的血缘关系,或无直系血缘关系,但法律上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等,称为法律上的抑制血亲。
17、姻亲:指以婚姻关系中介而产生的亲属。
18、直系血亲:指具有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即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
19、直系姻亲:指直系晚辈亲属-的配偶和配偶的直系长辈亲属。
20、旁系血亲:指具有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
21、亲等:是计算亲属亲、疏、远、近的单位。
22、结婚:又称婚姻的成立,或婚姻的缔结,是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
23、法律上的重婚: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了结婚登记。
24、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结合。
婚姻法复习重点
第一章婚姻家庭法概述第一节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以社会经济基础的历史类型为依托)(一)原始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群魂之、对偶婚制1、群婚制:是人类社会最初的婚姻家庭制度和婚姻家庭形态(1)血缘群婚制(群婚制的低级形态):排除了直系血亲之间的两性关系,但辈分相同的男女皆互为夫妻(兄妹婚配)(2)亚血缘群婚制(普那路亚制,群婚制的高级形态):同胞的或远缘的兄弟姐妹绝对禁止性交关系和婚姻关系 2、对偶婚制:是从群婚制向一夫一妻制的过渡形式,是成对配偶在或长或短的时期内相对稳定的同居现象;一个男子在许多妻子中有一个主妻,而他对于这个女子来说也是她的许多丈夫中的一个主夫,主夫和主妻之间才可以同居(女娶男嫁、夫从妇居)(二)阶级社会中的婚姻家庭制度:一夫一妻制1、奴隶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片面的一夫一妻制,男子多妻,女子从一而终2、封建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法律公开确认一夫多妻制和包办、买卖婚姻,家长对家属享有绝对的支配权3、资本主义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女性拥有婚姻自决权,更能体现出一夫一妻、男女平等和婚姻自主的特色,但难避免传统观念和习惯势力的影响,是婚姻家庭形态的最高发展形态4、社会主义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1950年第一部《婚姻法》颁布1980年第二部《婚姻法》颁布2001年4月28日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2001年12月27《婚姻法司法解释(一)》2004年4月1日《婚姻法司法解释(二)》2011年8月13日《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章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重婚(贯彻一夫一妻原则)1、概念:即有配偶的人法律上又与他人结婚或事实上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2、两种重婚情形:(1)法律重婚,即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了结婚登记(2)事实重婚,即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3 、处理:原则:维护前婚,解除后婚;即使前婚当事人提出离婚,亦应在确认后婚无效、解除后婚的前提下处理前婚的离婚纠纷4、其他破坏一夫一妻制的行为:(一般由道德规范调整)A、通奸:指有配偶者与他人秘密地、临时地发生两性关系的行为B、姘居:指男女双方或一方已有配偶,而又与他人不以夫妻名义同居的行为(如长期通奸则形成公开同居,则构成姘居,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则构成重婚事实)第二节家庭暴力、虐待遗弃1、家庭暴力: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法条43、45)2、虐待:指以作为或不作为的形式,对家庭成员进行长期的和持续持久的歧视、折磨、摧残,使其在精神上、肉体上遭受损害的违法行为(法条43、45)3、遗弃:指家庭成员中的扶养义务人,对需要其扶养的家庭成员不履行抚养义务的违法行为(法条44、45)第三章亲属制度第一节亲属的概念:指由法律确认的,因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行为而产生的,相互之间有法律上权利义务关系的社会关系亲属的分类:配偶、血亲、姻亲(1)自然血亲(2)拟制血亲(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第二节亲等计算(以血亲之间的世代来计算)《婚姻法》规定:禁止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1直系血亲代数的计算:从自己算起为一代,向上数至父母为二代2旁系血亲代数的计算:首先找出自己与所要计算的旁系血亲的共同血缘的同源处,以代数最高者为旁系血亲的代数第四章婚姻的成立第一节婚姻成立方式的历史沿革:(1)掠夺婚:指男子以暴力劫夺女子为妻的婚姻方式(2)有偿婚:指以男方支付女方或女方父母一定代价作婚姻成立条件的婚姻方式(买卖婚、交换婚、劳逸婚)(3)聘娶婚:指男家将一定的礼物或金钱交付女家作为聘金、聘礼,女家收受之即为订婚(变相的买婚婚姻)对于按照当地习俗给付彩礼的,如果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或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或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后两项以离婚为条件),给付一方请求返还时,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4)自由婚:指基于男女双方的合意而成立的婚姻第二节婚姻的成立条件1、婚姻成立条件的种类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实质要件:指结婚当事人的本身状况以及一方与另一方的关系,须均符合法律的要求;例,法定婚龄,结婚的合意,无结婚的法定障碍形式要件:婚姻成立的程序、方式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2、结婚的必备条件:(1)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法条5)(2)必须达到法定婚龄(法条6)(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原则第三节结婚登记机关1、《婚姻登记条例》第2条: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婚姻法考试重点
【考试重点】1、婚姻家庭的一般概念:所谓婚姻,是指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2、婚姻家庭的法律概念: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生活为目的的,以夫妻的权力、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家庭是共同生活的,其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力、互享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
3、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1)群婚制(2)对偶婚制(3)一夫一妻制4、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1)婚姻自由原则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2)一夫一妻原则禁止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再行结婚的行为。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3)男女平等原则(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5)计划生育原则(6)家庭成员间相互关系的原则性规定5、婚姻成立的概念和特点:概念:婚姻的成立亦称结婚,是男女双发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
特点:(1)结婚行为的主体必须是男女双方当事人,同性不能成立婚姻。
(2)结婚行为是法律行为而非事实行为。
(3)结婚行为的效力是确认夫妻关系。
6、结婚的必备条件:(一)须有结婚合意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一是双方自愿而不是一方自愿;二是本人自愿而不是父母或其他第三人自愿;三是完全自愿而不是勉强同意。
(二)须达到法定婚龄男不得早于22岁,女不得早于20岁。
(三)符合一夫一妻制符合一夫一妻制是结婚的必要条件。
7、结婚的禁止条件:(一)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8、禁止结婚的疾病:(1)严重的遗传性疾病(2)传染病(3)重精神病9、婚姻程序的概念和类型:婚姻成立的程序简称结婚程序,即结婚的形式要件,是法律规定的缔结婚姻所必须履行的法定手续。
主要有登记制、仪式制、登记与仪式结合制。
我国规定:登记制。
在我国,结婚登记是唯一合法有效的程序,只有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婚姻才具有法律效力。
10、婚姻登记的具体程序:(1)申请(2)审查(3)登记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2)非双方自愿的(3)一方或双方已有配偶的(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5)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婚姻法重点整理
【题型】单选:10-15;10-15多选:10;20判断:5-10;5-10辨析:5;10→对的不要讲道理,错的要指出简答:3-4;6-8论述:1;15-16(会给提示的,尽量按照提示来答出来,再展开)案例:1-2;20【注意】审题一定要仔细审题,答题纸和纸卷纸是分开的。
收养也会涉及,但是分值不高,时间不够可以忽略。
司法解释三:讲到过的条文都需要仔细去看一看。
只需关注公共邮箱:普遍性的问题。
✧婚姻家庭法调整的对象:两个部分(婚姻关系+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关系)✧引起亲属身份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事实夫妻关系:产生(结婚)✧婚约没有法律效力。
因解除婚约而引起的财产纠纷(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况下彩礼要不要还→按特定习俗认定,见整理P6;如果不是彩礼就要判断是否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结婚的3个必备条件和2个禁止条件(婚姻法强行性规范比较多,对强制性规范都要准确记忆)✧形式要件:登记。
没有登记怎么办?涉及到事实婚姻的认定问题(标准→见整理P7)。
✧未办理结婚登记,补办登记可以追溯✧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重婚、早婚、禁婚亲婚、忌病婚无效婚姻不是当然无效,而是宣告无效(法院宣告,有人申请)谁是申请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不同的无效情形利害关系人是不同的申请的时间限制:无效情形已经消失了的就不能再申请了,当事人死亡的还能不能申请(在当事人死亡1年内都可以申请)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被宣告无效后自始无效。
子女是非婚生子女。
财产不构成婚后所得共同制,但是原则上也是共同同游,除非有证据证明为个人所有的。
✧可撤销婚姻:情形、撤销权谁享有、撤销权行使的期限、效力(一经撤销、自始无效)、机关(法院+登记机关)✧离婚:两种方式(协议离婚+诉讼离婚)✧协议离婚:合法登记过的有效婚姻;就离婚达成了合意;就子女的抚养和财产的分割达成了协议;双方都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财产分割不履行→再去诉讼;反悔的→没有欺诈胁迫就不可以(且1年内)✧诉讼离婚的理由: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调解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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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自由在有些法律中亦称婚姻自主,系指男女公民均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本人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来自外力的强迫或干涉。
2、亲属是指人们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3、拟制血亲是指相互之间本无该种血亲应具有的血缘联系,经依法拟制后,始具有与该种血亲相同的权利义务的亲属,这种血亲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人为地依法创设的,故亦称法亲或准血亲。
4、非婚生子女的准正,是指因生父母结婚或司法宣告使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资格的制度。
5、诉讼离婚,又称裁判离婚,是指夫妻一方基于法定离婚原因,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依法通过调节或判决解除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方式。
6、涉外婚姻在广义上是指,中国境内,中国公民与外国人,或者外国人与外国人;以及在外国境内,中国公民与外国人,或者中国公民与中国公民的结婚、离婚或复婚。
在狭义上,涉外婚姻专指中国公民与外国人,或者外国人与外国人在中国按照中国法律结婚、离婚或复婚。
婚姻家庭法学中的涉外婚姻,通常指的是狭义的涉外婚姻。
7、重婚:重婚分为法律上的重婚与事实上的重婚。
法律上的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
事实上的重婚是指有配偶者虽然未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但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形成了事实婚姻。
即无论法律上的重婚还是事实上的重婚,均是一个人在同一段时间内存在两个以上的婚姻关系。
8、协议离婚:指夫妻双方达成解除夫妻人身关系以及处理其他相关问题的合意,并按特定程序予以认可的离婚方式。
9、.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其为夫妻关系的男女结合。
10、婚生子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者出生的子女。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条件:(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原因导致离婚的的无过错方
事实婚姻和非法同居的区别
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虽未进行婚姻登记,但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并且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事实婚姻的要件有:
① 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欠缺形式要件。
② 符合婚姻的实质条件,从而有别于非法同居关系。
③ 具有目的性和公开性,即必须公开地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
④ 必须发生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管理登记条例实行前。
非法同居关系,是指男女双方或一方有配偶未办理结婚登记,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或男女双方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不符合事实婚姻的法定条件的两性结合。
(3) 事实婚姻关系和非法同居关系的效力。
① 构成事实婚姻的,一切后果与事实婚姻相同。
② 经查确属非法同居关系的,应一律判决解除。
结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男女双方结婚的实质要件为:(一)结婚必须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
或任何第三方加以干涉;(二)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三)双方不是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四)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五)双方均无重婚行为。
形式要件就是必需进行婚姻注册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有5项:
(一)实行婚姻自由,禁止包办买卖婚姻。
(二)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及其他破坏一夫一妻制的行为。
(三)实行男女平等,反对男尊女卑。
(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
(五)计划生育,反对封建主义的生育观。
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
1、被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依照收养法第4条的规定,被收养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不满十四周岁的丧失父母的孤儿; (2)不满十四周岁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不满十四周岁的,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根据我国收养法第6条的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收养人必须年满30周岁。
这一规定基于以下理由:首先,这是对收养人年龄限制的
普遍性要求,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有最低年龄的起点要求。
如德国和法国关于收养人年龄的要求为:30岁的成年人即可收养。
有的国家虽然没有一定的年龄差,但一般为20岁左右。
其次,收养是建立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行为,收养人为人父母,则年龄不宜过轻。
收养人年满30周岁,是对有配偶者双方和无配偶者的共同要求。
(2)收养人无子女。
基于《宪法》和《婚姻法》关于计划生育的要求,这里的收养人无子女,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因不愿生育或不能生育而没有子女,或是因所生子女死亡而失去了子女,或是指收养人因无配偶而没有子女的情况。
(3)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为了保证被收养人的健康成长,对收养人抚养、教育能力的要求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收养人应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第二,收养人有保证被收养人成长的物质条件。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即没有影响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
(5)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双方共同收养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不合理的地方及改进方法
婚损害赔偿制度中举证责任问题:婚姻法中的损害赔偿制度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
也就是说若进入司法程序,无过错方负有举证责任。
从实践中看,离婚损害赔偿的举证是一
个较为困难和复杂的问题,除了重婚为登记婚的情形相对容易举证外,其余几种情形都是难
于举证的。
离婚损害赔偿适用情形问题:我国新《婚姻法》第46条采取列举的方式规定了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四种发生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
但这种立法方式也有一个突出的弊端,就是很难穷尽所有对婚姻当事人造成严重伤害的行为,也不能适应在社会的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不利于适用范围以外弱者权益的充分保护。
出于现实生活和婚姻家庭的复杂性,造成离婚损害的侵权行为不应仅限于这四种。
离婚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问:从《解释(一)》第29条可以看出,我国立法上规定离婚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只是有过错配偶一方,而不包括第三者。
建议:1、为了更好地保护受害方的权利,对离婚损害赔偿义务主体的范围规定应扩大到第三者,应当在法律中规定,第三者与有过错配偶一方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我国有必要对第46条规定加以完善。
可以采取列举式和概括式相结合的立法模式,将原来列举规定的四种情形加上长期通奸、赌博、一方卖淫、嫖娼这几种情形作为第一款,然后再加上第二款“其他违反夫妻权利义务的重大过错行为”,这样规定一个概括性的兜底条款,就能避免列举式存在遗漏的缺点,比较全面地涵盖客观实际中所发生的侵权行为,更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3、必要将过错推定原则引入其中。
过错推定是指为了保护相对人或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行为人只有在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行为人才可以不承担责任。
过错推定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的最大区别在于举证责任的分配不同。
过错责任原则采用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而在过错推定原则中,采用的则是举证责任的倒置,即被要求承担责任的人只有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者存在法律规定的抗辩事由时,才能免责。
此时的权利主张者不需要针对自己所提出的主张承担举证的责任。
将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应用于婚姻法的损害赔偿制度中是大有裨益的。
行政离婚和诉讼离婚、1.婚姻当事人已经登记结婚。
没有登记结婚的,如事实婚姻、同居关系,不能通过登记离婚程序解除。
2.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
3.双方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
法定的离婚条件:1.对方或自己犯有重婚罪2.一方非法同居3.家庭暴力4.遗弃家庭成员5.一方被判刑6.一方宣告失踪7.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8.一方赌博吸毒9.接到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又分居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