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刑法中“非法占有目的”的理解和分析
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的主观界限——以“非法占有目的”为中心
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的主观界限——以“非法占有目的”为中心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是我国刑法体系中重要的经济犯罪罪名,两者都是指公职人员违反职责、非法占有或转移公共财物的行为。
但是,两者之间存在着一些主观界限,其中以“非法占有目的”为中心是最为突出和重要的。
“非法占有目的”是判断是否构成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核心,因为只有具备了这个先决条件,才能说公职人员的行为满足了刑法的相关规定。
具体来说,所谓非法占有是指以不当的手段获取公共财物,并借机占为己有或滥用。
而非法占有的目的,则包括了以个人私利为主要目标,但也有可能是为了谋取他人的利益或者是其他不正当目的。
在现实生活中,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案例非常之多,且时有发生。
下面列举三个不同的案例来说明这些罪名的主观界限和非法占有目的所扮演的角色。
第一个案例是央视名嘴贾玲涉嫌挪用公款罪。
据报道,贾玲从央视公共经费中挪用了约90万元购买了一辆豪车,并进行了私人使用,造成公款浪费。
在这个案例中,贾玲的行为属于挪用公款排除管制,明显侵占了国家财产,但其非法占有目的不是为了谋取个人利益,而是为了炫耀和提高自己的社会地位,因此最后法院将其定罪。
第二个案例是湖南益阳市副市长汤跃涉嫌贪污罪。
据报道,汤跃在担任市长期间,多次收受企业贿赂,涉及资金高达数百万元。
在这个案例中,汤跃的行为属于贪污罪,其非法占有目的主要是为了谋取个人利益,获取财物和权力。
汤跃被法院定罪,并被判处有期徒刑。
第三个案例则是赵忠祥涉嫌挪用公款案。
据报道,赵忠祥是中国电视演唱会的主持人,其任职期间涉嫌挪用公款400万元人民币,并已返还100万元,承认自己犯了错误。
在这个案例中,赵忠祥的行为属于挪用公款罪,其非法占有目的主要是为了支持自己的商业项目,为自己谋取私利。
最终,法院判处赵忠祥两年有期徒刑。
综上所述,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的主观界限主要体现在非法占有的目的上,因为只有当公职人员有了个人谋取利益的意图时,才能够说他/她犯罪。
刍议刑法上“非法占有为目”必要性论文
刍议刑法上“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必要性摘要“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否为构罪要件,是区分罪与非罪的一个重要判定标准,需要从犯罪目的、犯罪动机的理解入手,并从主客观相一致的角度分析而得出“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构罪要件的必要性的观点。
关键词非法占有为目的犯罪动机犯罪目的中图分类号: d924 文献标识码:a在我国刑法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并非必要?可以从两方面分析来得出较为合理的结论。
一、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区别通过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区别来判断“非法占有为目的”与犯罪行为之间的关系我们需要从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的内涵和区别来看待。
犯罪目的系主观的、积极的(希望或追求)针对危害结果的追求,具有主观性、主动性、客观反映性和危害性的特征。
角度分析,动机出自人类的需求或者渴望,为满足自身的需求和渴望动机催生了实施某一行为的目的,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正常的人做某件事都会有有一定的行为目的,做这件事希望达到什么结果的发生或效果的产生就是目的,而动机则是你为什么要通过做这件事来实现你的目的的内心渊源。
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的关系亦是如此,“犯罪目的以犯罪动机为前提和基础,犯罪目的来源于犯罪动机,犯罪目的促使犯罪动机的形成。
”生活困苦忍饥挨饿,为填饱肚子其实施了盗窃他人钱财的行为,其为满足基本生活需求的愿望即犯罪动机,该犯罪动机促使了其盗窃他人钱财的主观目的,但是有了满足基本生活需求的愿望不一定要采用偷窃的方式来实现,也可以通过向亲戚朋友借钱等寻求接济的方式来达成,也可以忍着不满足,或者可以通过抢劫、诈骗等其他犯罪方式来满足。
从中我们可以得出犯罪动机不必然产生某项特定的犯罪行为,但实施某项特定的犯罪必定希望实现其犯罪目的二、主观故意通过客观行为来表现客观行为是在主观故意的指令下作出的,即所谓的刑法上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分析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和犯罪行为实施完毕后的后续行为之间的关系,来确定是否前面的犯罪行为需要“非法占有为目的”才能构成犯罪。
怎么理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怎么理解以⾮法占有为⽬的怎么理解以⾮法占有为⽬的?现实中,我们也常常遇到⾮法占有的事情,那么接下来,店铺⼩编和各位朋友⼀起来了解了解这个问题的相关知识,希望对各位能有所帮助。
怎么理解以⾮法占有为⽬的以⾮法占有为⽬的是指将他⼈的交给⾃⼰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法占为⼰有,数额较⼤,拒不交还的⾏为。
认定⾏为⼈实施某种⾏为是否具有“以⾮法占有为⽬的”,⾸先必须明确什么是刑法意义上的⾮法占有。
刑法意义上的⾮法占有是指⾏为⼈采取某种被认为是犯罪⼿段,实施法律所禁⽌的⾏为,⾮法取得不属于⾃⼰所有的财物,并将其置于⾃⼰控制之下的事实状态。
其含义包括五⽅⾯的内容:1、取得和占有财物⾏为的⾮法性。
⾮法占有的前提条件是⾏为⾮法。
⼀是取得财物的⾏为⾮法,为法律所禁⽌,⼆是占有财物的⾏为⾮法,没有合法的依据。
2、⾏为⼈对取得财物的实际控制性。
⾮法占有的本质特征是占有,也就是对财物的实际控制,主要体现为对财物的直接掌握与管理。
这种掌握与管理必须是直接的、现实的,⽽不是间接的、想象的。
当然,在研究实际占有性的时候,也有⼀种⾏为⼈企图⾮法占有,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实际占有,或者⾏为⼈⾃动中⽌了⾃⼰的⾏为,不再实施实际占有⾏为的情况,也是刑法中的犯罪未遂和犯罪中⽌。
3、对财物所有权的全⾯侵犯性。
刑法中的⾮法占有与民法中的⾮法占有既有联系⼜有区别,不能混为⼀谈。
就民法的⾓度⽽⾔,⾮法占有是指⾮所有⼈在没有合法依据的情况下对财物的占有,这是针对财产所有权四项权能之⼀的占有权⽽⾔的,⽽且有善意的⾮法占有和恶意的⾮法占有之分。
只有当占有⼈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财物的占有属于⾮法的情形下,法律才不予确认和保护。
4、⾮法占有财产⽬的的明确性。
侵犯财产类犯罪的主观⽅⾯必须是直接故意,⾏为⼈必须具有⾮法占有公私财产的⽬的,这是刑法所明确规定的,不以⾮法占有为⽬的,就不能认定为刑法中的⾮法占有。
司法实践中,也遇到了⼀些不是出于贪利性动机⽽实施了财产型犯罪⾏为的情况。
邢法“非法占有目的”论
对 非法 占有 目的 的不 同理解反 映到各 国立 法上 , 便 体现 出不 同的 法律表 述 。德国刑法 第 22条把 “ 4 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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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 刘
1 0
避 (9 2 )男 . 16 一 , 广西灌阳县^. 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政治与社会学 系副教授 桂
还 被 认 为是 贪 污 等 涉 及 财 产 的职 务 犯 罪 的 构 成 前 提 口。 ] 然而 . 么是非 法占 有 目的 , 内涵 和外 延应 如 什 其
图 自 己不 法 所 有 ” 为 盗 窃 罪 的 构 成 要 件 ; 英 国 作 而 11 9 6年 盗窃 法则 把永久 取 得他人 财 物 的意 图作 为盗 窃 罪 的 成立条 件 ; 瑞士 刑 法把 。 自己或第 三 人不 法 为 之利益” 作为 盗窃 罪 的成 立要 件 ; 罗斯联 邦 刑法 典 俄 则 把“ 以贪利 为 目的 作为 盗窃 罪的要 件 。 也有 国家 对
没有 规 定要 以“ 法 占有 目的” 为掬 成要 件 . 法 理 论 界 也 尚 有 争 议 。 决 这 一 问题 的关 键 首 非 作 刑 解 先 在 于 正 确 认 识 “ 法 占有 日的 非 的 内涵 , 结合 讯 法 的基 丰 原 则 和 犯 罪 构 成 理 论 进 行 综 合 分 并
抢夺 、 骗 、 占等 非 法取 得他 人 财 产犯 罪 的构 成要 诈 侵 件 , 仅刑法分 则 将 “ 法 占有 ” 不 非 作为 叔明罪状 的内容 直 接 写入法条 , 内各刑法 名家 的著 作及教 科书 更 _国 1 是 在论 及此类犯 罪时 , 不把 “ 无 以非 法占有为 目的” 作 为构 成 此类 犯罪 的前 提 。 不仅 如 此 , 法 占有 目的 非
略论“非法占有目的”
略论“非法占有目的”略论“不法占有目的”一.德日学说关于盗窃罪的目的,各国有不同的立法例,大多数国家明文规定盗窃罪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如德国刑法第242条明文规定,盗窃罪必须“以使自己或第三者违法地占有”为目的。
日本刑法则未就非法占有目的作明文规定,但学说通说和判例主流均承认盗窃罪应有非法占有目的作为主观超过要素。
1.德国关于非法占有目的的学说虽然德国刑法明文规定不法占有目的,但学说中仍就不法占有目的的客体和不法占有目的的内涵存在争议。
不法占有目的的客体主要有物质说和价值说,前者认为被占有的是财物的物质本身,后者认为被占有的是财物的价值,但自帝国裁判所的判例并用两个观点以来,折衷说或者统合说成为通说。
关于不法占有目的的内涵,主要区分为消极方面和积极方面,前者是指排除权利人对财物的支配,后者是指对财物确立类似于所有权的支配关系。
12.日本关于非法占有目的的学说(1)非法占有目的必要说日本方面,学说通说和判例主流都承认盗窃罪应该具有不法占有目的。
就不法占有目的的客体方面,日本讨论的不多,但结论上坚持统合说(团藤重光)。
2不法占有的目的的含义方面,判例认为是“指排除权利人、与自己的所有物一样根据其经济用法来利用或处分他人之物的意思”。
3判例的理解可以认为坚持“排除意思”和“利用意思”两方面。
“排除意思”是指将自己作为财物的所有人进行支配的目的;”利用意思“是指遵从财物的(经济)用途进行利用的目的。
虽然判例就“不法占有目的”坚持“排除意思”和“利用意思”两方面,学说方面还有分歧。
“不法占有目的必要说”内部有三个学说,只要“排除意思说”,只要“利用意思说”,“排除意思”和“利用意思”统合说。
团藤重光坚持只要“排除意思说”,认为盗窃、诈骗罪的本质是侵犯所有权,所以非法占有目的的内容应是作为所有人进行支配的意思。
4小野清一郎认为,即使以毁弃·隐匿财物为目的,但暂时完全排除权利人,将其作为自己的所有物来对待时,也认为存在不法占有目的;而使用盗窃如果没有完全排除权利人,不构成盗窃罪。
论“非法占有”的认定
论“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内容提要】我国现行刑法中规定的财产类犯罪,大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
随着经济不断发展,以及各种财产经济类案件的发生,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也显得愈发重要。
并且,正确地认定“非法占有目的”不仅有助于区分罪与非罪,同时也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关键。
因此,准确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在司法工作中显得意义重大,也逐渐成为各类法学人士热议的话题。
[1]【关键词】非法占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含义实践中的认定要想准确认定“非法占有目的”,首先应该理解什么是“非法占有”。
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占有是指行为人采取某种被认为是犯罪手段,实施法律所禁止的行为,非法取得不属于自己所有的财物,并将其置于自己控制之下的事实状态。
其含义包括了五个方面的内容:1、取得和占有财物的非法性。
一是取得财物的行为违法,为法律所禁止,二是占有财物的行为非法,没有合法依据。
2、行为人对取得财物的实际控制性。
非法占有的本质特征是占有,其指的是实际直接地控制管理,而并非想象的、间接的。
若行为人企图非法占有,而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实际占有,或是行为人自动中止了自己的行为,不再实施占有行为的情况,是属于刑法中的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
3、对财物所有权的全面侵犯性。
从民法角度来看,非法占有是指所有人在没有合法依据的情况下对财物的占有,这是针对财产所有权四项权能之一的占有权而言的,并且有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之分。
只有当占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对财物的占有属于非法时,法律才不予确认和保护。
然而,刑法中的非法占有是对财产权四项权能的全面侵犯。
行为人希望获得不属于自己财产的占有权,而且意在行使其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因此,刑法上的非法占有的危害性明显比民法中的大得多。
4、非法占有财产目的的明确性。
由于侵犯财产类犯罪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目的,这是刑法上做明确规定的,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则无法构成非法占有。
诈骗犯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思考
收稿 日期 :0 5 6 8 2 0 一O —2
作者简介 : 刘传华 (9 2 ) 男 , 南长沙 人。 17 一 . 湖 湖南公 安高等专科学 校讲 师 , 主要研究方 向为刑 法学 。 ①值得注意的是 , 这里并非指犯 罪人 的犯罪 目的。 而是 法定 的犯罪 目的。在诈骗犯 罪 中. 犯罪 人的犯 罪 目的是 非 法 占有犯 罪 所指 向的财产 . 而法定 的 目的是 指非法占有“ 数额较大” 的财产 。
之中。 [ 国外刑法界一般把 目的犯分为两类 : 】 一是直接 目的犯 , 国刑法理论称为断绝的结果犯 , 德 日本大塬仁 教授则称为直接的 目的犯。这种目的通过行为人 的构成要件行为本身或者作为其附随现象 , 自然被实现 , 不 需要 为其实现 实施 新 的行 为 。二是 间接 目的犯 , 国刑法理 论 称为缩 短 的二行 为犯 , 德 日本 大塬 仁 教授 则称 为
LI Ch a h a W EN i U u n— u , J
( a S h o ,Hu a ie st ,Ch n s a4 0 0 ) L w c o l n n Un v riy a g h 1 0 0
A s atTh tnini rg r e sas bet efco ,whc x eso bet efcos ru u b t c: ei e t e a d da u jci a tr r n o s v ihi i e c s f jci a tr.F a d — sn o v
ln i Sac m pe e fe c n loaci eo mme it tn i n. t tn in a dt ec n e u n e et Crmei o lt do fn ea d as rm fi da ei e to isi e to n h o s q e c n n s o l ea c r a c .S ,t esg f h rmec mp ee h u db p s e s .Th r srp in o h n h u db co d n e o h in o eci o t lt ds o l e“ o s s ” ep o c ito ft ei — t n in i fe c fi tn in i b u rn e to n of n eo n e t s l rig,S h u d r src t c p fa p ia in o O we s o l e titiss o eo p l to . c Ke o d :r u u e tc i ;o fn et n e t n o y w r s fa d ln rme fe c oi tn i ;c mp ein o rme o lto fa ci
贪污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认定
贪污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认定作者:王国乂来源:《职工法律天地》2024年第06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的相关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非法占有目的是指行为人非法取得、控制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至关重要,其不仅关系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还是决定刑罚轻重的重要因素。
对此,本文通过分析非法占有目的的含义、在贪污罪中的构成要件要素、司法认定标准等,并以拆迁征地骗取补偿款为例,研究贪污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认定。
一、问题的提出笔者认为,对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运用,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需要完善之处。
由于该文件对贪污罪的主观目的解释存在模糊性,在区分此罪与彼罪、罪与非罪等情形时出现不适应的问题。
关于非法占有含义的理解,非法占有目的中的犯罪行为可以归因于无辜的受害者,也可以归因于被害者的主观行为。
而占为己有则规定,非法占有目的的犯罪行为必须以占为己有的犯罪行为为前提,而占为己有的犯罪行为必须由受害者行使。
通过研究贪污罪中非法占有的司法认定,准确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以保障司法公正和公平。
二、非法占有目的的含义非法占有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客观上对财物的实际非法控制状态和主观上企图通过危害行为达到对财物实际非法控制的目的,而不是要求行为人对财物的永久控制。
其可以分为“排除权利者的意思说”“利用处分的意思说”和“折衷说”,它们各自代表了一种独特的思想。
“排除权利者的意思说”规定,一方可以通过排斥另一方的拥有,阻止另一方获得或控制他方的财产,达到保护财产的目的。
“利用处分的意思说”规定,在获取财物的过程中,应当根据财物的实际用途和目的,采取适当的措施,而不应仅仅依靠强制手段。
“折衷说”旨在排除权利行为人转移他人对财物的占有,并且按照财物和经济物质用途进行处分。
“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办案中的指导作用
款付 清 , 国美 电器 就 会 给顾 客 出具
一
要求“ 非法 占有 目的 ” 说 明普 通 诈 ,
骗 罪 也需 要 以 “ 法 占有 目的” 当 非 ,
张 提货 单 . 时送 货 的工 作 人 员 到
非 法 占有 只侵 犯 财 物 的 占有 权 . 即 对 财 物 进 行 事 实上 的支 配 和 控 制 。
必 借 助 “ 法 占有 目的 ” 其 次 . 非 : 在
一
些 侵 犯 财 产 罪 中并 非 因为 行 为
人 缺 乏 “ 法 占有 目的 ” 而 是 因 为 非 .
行 为 本 身 不 能 被 认 定 : 后 , 法 最 刑 并 没 有 将 “ 法 占有 目的 ” 定 为 非 规
客骗 取 货 物 。 如 我们 将 其供 述 中 假
的 “ 到 手 ” 成 “ 得 ” 可 能 给 人 骗 换 窃 , 以一 种 其 他影 响 : 被 告 人 刘 某 因“ 法 占有 为 目 非
诈 骗等 罪 的 主观 构成 要 素 。…
坚 持 “ 法 占有 目 的 ” 要 论 非 必
说 、 法 获 得说 和非 法 所 有 说 。 持 非
根 据 案 情 , 难 发 现 本 案 是 因 不
被 告 人 刘 某 以 “ 法 占 有 为 目 的 ” 非 .
通 过 其 原 有 的 身 份 事 先 在 国 美 电 器 电 脑 中秘 密 窃 取 顾 客 收 货 信 息 , 采 取拨 打 电话 修 改 客 户 所 留资 料 、 送 货地 点 等手 段 , 国美 电器 将 货 让 物 送 到 自己指 定 的地 点 , 冒充 顾 并
骗 罪 是 指 以 非法 占有 为 目的 , 用 使
2 1 年第 3期 ( 0O 经典案例版 ) 总第 9 / 6期
谈如何对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进行推定
谈如何对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进行推定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3)04-000-01《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要求行为人在主观方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其是确定罪与非罪的必要条件,也是在行为人实施了合同欺诈行为的情况下,认定其构成合同诈骗罪与否的关键。
但对行为人主观方面的查明是一个较难以解决的问题,通常实践中在认定行为人非法占有目的有无时,都不约而同采用了刑事推定的方法,即根据案件的其他客观事实要素来综合分析判定行为人的主观意志。
本文将就具体如何运用刑事推定的方法来认定合同诈骗犯罪中行为人“非法占有目的”有无这一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相关司法实践有所帮助。
一、推定合同诈骗行为人非法占有目的的基本原则将推定方法运用于认定合同诈骗案件中行为人的主观意志时,应当遵循一定的基本原则,以减少使用的随意和失准:1.高度盖然性原则。
运用推定方法所联系起来的基础事实和结论事实之间应当具有相当的联系,这种联系能够最大限度地趋向“必然”,符合经验规则,在不具有主观偏见的一般人的认知中能够成立。
2.基础事实客观原则。
作为推定方法展开之前提的基础事实本身应当是真实可靠的,其客观存在,不轻易因主观因素的变化而变化,能够为推定得到的结论事实建立稳定的基础。
3.避免二次推定原则。
即不能将推定所得结论事实作为进一步推定的基础事实,以此避免与客观事实之间的距离无限扩大,造成认定事实错误。
二、目前主要推定方法的误区与不足根据前文所述运用推定方法认定本罪行为人主观意志的一般原则,以及结合合同诈骗犯罪行为手段日趋隐蔽、情节日趋复杂的现状,可以看出,目前实践中主要所采取的推定方法存在一定的误区与不足:1.以行为人有无履约能力进行推定。
司法人员围绕着对犯罪嫌疑人在订立、履行合同时的财务状况、生产状况、工作经验等外在因素的考察,以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实际履行合同的能力。
这样的方法有违刑事推定“不得二次推定”的原则,而且在经济活动中,履约能力的有无并非一成不变,尤其企业主体,用“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进行资金周转和资源调配,来履行数个合同的情况比较常见,这使得其在表面上虽可能呈现出履约能力不足的情况,但针对某一个合同其是可以通过上述方式形成履约能力的,因而并无法客观地反映行为人的主观意志。
对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理论解读
有 的 目的 的 内容 ?如 何看 待 这 一 问题 ? 笔者 认 为 , 当从 诈 骗 应 罪 的属 于 故 意 犯 罪 性 质 的 角 度 去破 解 。 从刑 法 理 论 的 通说 和
司法 实践 的情 况来 看 , 骗 罪 无疑 是 一 种直 接 故意 犯 罪 , 么 , 诈 那 根据 《 法》 l 的 规 定 , 犯 罪 的主 观 罪过 就 是行 为人 明 刑 第 4条 其 知 自己的 行 为会 发 生 危害 社 会 的结 果 , 且 希望 这 一 结果 发 生 并 的主 观 心 理 状 态 。既 然 有希 望 , 以诈 骗罪 的行 为 人在 主 观 上 所 必定 具 有 非 法 占有 的 目的 。
我 国 《 法 》 2 6条规 定 , 诈骗 公 私 财物 , 额 较 大 的” 刑 第 6 “ 数 ,
就 构 成诈 骗 罪 。刑法 条 文 对诈 骗 罪 采 用简 单 罪 状 的立 法 形式 ,
对 诈 骗罪 的主 观 要件 未作 明确规 定 。在刑 法 的 规 定 中 , 骗 罪 诈
虽然 并没 有 明 文规 定 要 以非 法 占有 为 目的 的 内容 , 但在 与 诈 骗 罪 相似 的 金 融诈 骗 罪 中 除集 资 诈骗 罪 外 都 规定 了“ 非法 占有 以 法, 刑法 没 有 明确 规定 的 内 容 , 在解 读 、 解 时能 否 附上 非 法 占 理
一
、
诈 骗 罪 “ 法 占有 目的” 刑 法 法 理 分 析 非 的
通 过 非法 的行 为将 他 人 的 财 务转 移 至 自 己控 制之 下作 为 自己 的所 有 物 , 具有 进 行 利 用 、 分的 主 观心 理 活 动 。这 表 明 : 并 处 首
先, 诈骗 罪 的 成立 要 求行 为 人 主观 上 具有 排 斥 财物 在 事 实上 的 占有 人 、 他 人 的财物 作 为 自己 的所 有物 进 行 占有 的意 思活 动 : 将 其次 , 为人还 具有 将 他 人 的财 物进 行 永 久 占有 进 而 实现 非 法 行 所有 的意 思活 动 : 最后 , 为 人还 具有 将 他人 的财 物 作 为 自 己 行
张明楷:如何理解刑法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如何理解刑法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明楷刑法分则对一些财产犯罪、经济犯罪,明文规定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此外,许多条文虽然没有明文规定这一要件,但根据条文对客观行为的描述、刑法条文之间的关系,也需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等都需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司法工作人员不能简单地认为,只要是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要素,就不是构成要件要素。
事实上,国内外的刑事立法都说明,构成要件要素分为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当某种犯罪明显需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或者根据相关条文明显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时,刑法条文往往会省略关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规定。
盗窃、诈骗、抢夺等罪就是如此。
以金融诈骗罪为例。
刑法分则之所以仅就集资诈骗罪与贷款诈骗罪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因为前者容易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相混淆,后者容易与贷款纠纷相混淆,而各自的区分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而其他金融诈骗罪一般不存在这样的问题,所以刑法条文省略了关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规定。
如何理解刑法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直接关系到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以下主要以盗窃罪为例进行说明。
犯罪构成要件具有两个方面的机能:一是划分罪与非罪的机能;二是划分此罪与彼罪的机能。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同样具有这两个方面的机能。
一方面,由于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所以,盗用行为不成立盗窃罪。
例如,只是擅自将他人的自行车骑走一会然后又返还的,属于盗用行为;因为没有非法占有目的,所以不成立盗窃罪。
另一方面,由于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所以,单纯毁坏财物的行为,也不成立盗窃罪。
例如,行为人从位于八层的被害人家里搬出电脑,然后从七层的楼梯口摔至楼下,导致电脑毁坏。
如果行为人以非法占有目的将电脑搬出,只是因为碰到被害人或者出于其他原因将电脑摔至楼下的,仍然成立盗窃罪;如果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仅仅出于单纯毁坏的故意而实施上述行为,则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
单位行为与贪污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界定
单位行为与贪污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界定【摘要】刑法并未规定贪污罪要以“非法占有目的”为构成要件,但通说及相关司法解释都认为贪污罪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对如何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却有着不同的观点。
笔者以单位行为为切入点,界定行为人控制单位财物的行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并对如何处理“贪污”所得用于公务问题提出建议。
【关键词】单位行为;贪污罪;非法占有尽管我国刑法没有将“非法占有目的”归入贪污罪的构成要件之中,不过通说及相关司法解释都认为贪污罪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对于“非法占有目的”的内涵及其认定方式,却始终有着不同的见解。
一、非法占有目的的内涵在刑法理论上,“非法占有目的”通常被作为取得型的财产犯罪(贪污罪本质上也是一种财产犯罪)的构成要件。
国内外刑事法律及相关法学理论对“非法占有目的”概念的界定并不是很清晰。
单单从字面来看,可以理解为非法掌握、控制财物的目的。
而国内外部分学者更倾向于在字意的基础上设定一些特定含义。
国内外刑事法律及相关法学理论对“非法占有目的”概念的界定并不是很清晰。
在大陆法国家,对“非法占有目的”主要有“排除权利者的意思”说、“利用处分的意思”说和折衷说三种不同的理解。
①日本司法实践和理论界更认同第三种观点。
②我国刑法学理论界对“非法占有目的”也没有明确的界定。
有的学者倾向于从字面含义来理解“非法占有目的”。
③有的则持排斥权利者说④。
还有的则赞同折衷说。
⑤从我国刑法关于集资诈骗、贷款诈骗、合同诈骗以及恶意透支等行为的规定来看,我国刑法中的“非法占有目的”的含义接近于“非法所有目的”,也就是非法排除权利人而对财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的意图。
“非法占有目的”因此也具有区分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功能。
需要指出的是,“非法占有目的”中占有的主体,不单单包括行为人自己,也可以是其他自然人或者单位。
而有些人将非法占有理解为非法占为己有,甚至认为需要行为人从中获得利益,这显然是错误。
“非法占有目的”认定方式探讨
“非法占有目的”认定方式探讨作者:马树勇来源:《法制博览》2019年第01期摘要:对于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含义的界定应当采取不法所有说的立场,具体表述为完全或部分剥夺原权利人对财产的所有权,并将该财产视作自己所有而进行利用、处分的心理。
对“非法占有目的”形成时间的界定,应当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问题,将以下三种情形视为成立犯罪:在合同签订之前,产生非法占有目的;在合同签订后,履行合同前形成了非法占有目的;在合同签订之后,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产生非法占有目的。
在“非法占有目的”具体的认定方式上,应当采取刑事推定的方法,既要严格遵守刑事推定的基本原则,也要考虑刑事推定的具体因素。
关键词:非法占有;形成时间;具体方法;刑事推定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2-0005-04作者简介:马树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
我国《刑法》第224条明确规定,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必须以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为前提,进而对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判断,就成为了区分罪与非罪(主要是民事欺诈)、此罪与彼罪的关键点。
近年来,学界围绕“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展开了一些探讨,但在某些具体问题上依然“广度有余,而深度不足”。
为了解决司法实践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本文拟对此问题做进一步的分析,并求教于学界各位同仁。
一、“非法占有目的”内涵的界定对于如何准确界定“非法占有目的”的内涵,成为了认定行为人是否具备主观的“非法占有目的”的基本前提。
本文通过比较法的视角,对中外关于“非法占有目的”的界定进行梳理,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本人观点。
(一)国外关于“非法占有目的”内涵的界定以大陆法系国家中的德国和日本为例。
在德国,诈骗犯罪中,“非法占有目的”均有法条明文规定,①同时在理论界一般认为,“非法占有目的”具有排除占有(消极要素)和新建占有(积极要素)两种意思表示。
②详言之,行为人一方面使原权利人失去对财产继续占有的法律事实,另一方面使自己对于该财产具有可支配的状态。
刑法中的非法占有目的
非 法 占有为 目的 是我 国刑 法 中的一 个非 常重 要 的概念 , 在很 多 情况 下都 决 定着 罪与 非罪 、 罪与彼 罪 的 此
划分 , 随着我 国社 会经 济生 活内容 日趋 复 杂 , 非法 占有 目的 的表 现形 式 也 呈 多元 化 的趋 势 , 为 困惑 司法 实 成 践 的一 大难 点 。本 文 拟 以非法 占有 目的 内涵的确 定 为切入 点 , 出一些 笔者 对 此 问题 的一些认 识 , 希学 界 提 谨
Ge e a . 9 n rl No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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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 法 中 的非 法 占有 目的
任 海 涛
( 南政 法大 学 法 学院 , 西 重庆 4 0 3 ) 0 0 1
摘 要: 非法 占有 目的在很多情况下都决定着罪 与非罪 、 罪与彼 罪的划 分 . 此 成为 困惑 司法实践 的一大难 点。当前理论
amao u d ep r lxt u iilp a tc .Th r r o rt e re b u h u p s fi e a o s s in j rh r l ep e iyj dca r cie e ea e f u h o isa o tt e p r o eo பைடு நூலகம்l g lp s e so l
为人必 须是 “ 图 自己之不法 所有 ” 意 。这 样 的规定 表 明 , 盗窃 罪 的行 为 人 主 观上 必 须 有不 法 所 有 的意 图 。但 日本刑 法第 2 5条 只是规定 ,窃取 他人 的 财物 的 , 盗 窃罪 , 十 年 以下 惩 役 。 因此 , 3 “ 是 处 ” 日本刑 法 理论 中对 是
The Pu po eofIlg lPo s s i n i heCr mi lLa r s le a s e s o n t i na w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司法解释有哪些
以⾮法占有为⽬的的司法解释有哪些⾮法占有是指将不是⾃⼰的物品据为⼰有的⾏为,⾮法占有的情形在很多罪名中都存在,那么以⾮法占有为⽬的的司法解释是什么?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这⽅⾯的知识,欢迎⼤家阅读!以⾮法占有为⽬的的司法解释有哪些⽬前法律暂⽆关于以⾮法占有为⽬内容的司法解释。
占有⾸先是⼀个民事法律中的概念。
占有就是对物的实际控制和掌握,是指主体对物基于占有的意思进⾏实际控制的事实或状态。
刑法意义上的占有不同于民法意义上的占有。
从民法意义上讲,占有是所有权的权能之⼀。
所有权分为占有、使⽤、收益、处分四项权能,占有权是所有权的基础,没有占有权其他三项权能就⽆法实现。
民法中的占有,按其取得⽅式不同⼜分为合法占有和⾮法占有。
合法占有是指⾏为⼈通过法律规定的合法的形式对物进⾏掌握和控制。
⾮法占有则是不合法占有或者说通过⾮法的途径实现占有。
⾮法占有⼜分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
善意占有是指占有⼈在占有时不知道或⽆须知道其占有财产是⾮法的。
恶意占有是指占有⼈在占有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对某项财产的占有是⾮法的。
民法中的恶意占有和刑法中的⾮法占有有近似之处,但也不完全相同。
刑法意义上的⾮法占有是通过实施犯罪的⼿段将物(财产)占有。
也就是说刑法中的⾮法占有是通过刑法所禁⽌的⼿段将他⼈所有的财物进⾏实际掌握和控制,使物主对物失去控制。
这种⾮法占有决不仅仅是占为⾏为⼈⾃⼰所有,也包括⾏为⼈⾮法处理⾃⼰控制和占有的物,如销赃等。
刑法中的⾮法占有是这类犯罪主观故意的集中表现,⽽抢劫、盗窃、诈骗、贪污等则是实现⾮法占有故意的外在表现形式。
如抢劫罪是指以⾮法占有为⽬的,以暴⼒、胁迫或者其他⽅法,强⾏劫取他⼈财物的⾏为;诈骗罪是指以⾮法占有为⽬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的⾏为。
此类犯罪的既遂⼤多是⾮法占有⽬的实现,⾮法占有的状态形成。
刑法中的⾮法占有所侵犯的是刑法所保护的所有权和实际占有的状态,使物主丧失对财物的占有权、使⽤权、收益权、处分权。
贷款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贷款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摘要目前,贷款诈骗行为频繁发生,严重损害了金融机构的资金所有权,破坏了稳定的金融秩序。
在认定贷款诈骗罪的过程中,有一些疑难问题没有得到很好地解决。
尤其是“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关系到罪与非罪的原则问题。
本文将从“非法占有目的”的含义入手,分析“非法占有目的”对定罪的影响,最终指出准确并且及时判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必须考虑的几个要素。
关键词贷款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金融秩序作者简介:常玉,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贷款诈骗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捏造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手段,诈骗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是贷款诈骗罪的一个基本要件,只有当主观上有了非法占有的目的,才可能构成贷款诈骗罪。
“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指行为人在主观上想要占有贷款而不予归还。
这个要件反映的是贷款诈骗罪的根本特征。
换句话说,即使行为人在申请银行贷款时有欺骗行为,只要其在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就不会构成贷款诈骗罪。
可以说,非法占有目的是构成贷款诈骗罪的前提,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关键。
因此,明确“非法占有目的”的含义以及研究如何准确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具有重要意义。
一、刑法中“非法占有目的”的含义刑法明文规定,构成贷款诈骗罪的前提是主观上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因此本罪属于目的犯。
如何理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呢?当前,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含义,主要存在两种不同的理解:其一是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内容,理解为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贷款之占有权”的故意,即获得、控制贷款的目的,也就是暂时占有贷款的目的即可构成贷款诈骗罪。
该观点认为,不需要行为人主观是明显存在“非法占有贷款之所有权”,即“永久占有”贷款之目的。
其二是将“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内容,理解为“非法占有贷款之所有权”,即意图不法所有贷款。
张明楷教授使用了“不法所有”来解释非法占有目的:“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不法所有)的目的,即具有将贷款占为己有或者使第三者(包括单位)不法所有的目的。
刑法225条第4项的合理性分析
刑法225条第4项的合理性分析近年来,刑法225条第4项经常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该条款指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威胁方法或者其他方法强迫交付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尽管这一条款旨在维护财产安全和社会治安,但在实践中也受到了一些质疑。
本文将就刑法225条第4项的合理性进行探讨,并给出三个相关案例的分析。
首先,我们需要回答一个基本问题:刑法225条第4项是否合理?很显然,这个问题无法得出肯定或否定的答案。
因为反对的声音和支持的声音都有。
有些人认为该条款有利于打击违法犯罪,是必要的;而另一些人则认为该条款的主要问题在于“非法占有”的界定过于广泛,对被告的定罪不够公正合理。
不管是哪种观点,都离不开实际案例的支持。
下面,我们将给出三个相关案例的分析。
第一个案例是:陶某拐走3岁女童勒索家长,案发后,警方和社会各界进行了大规模寻找。
最终,在一位市民的帮助下,女童被找到,嫌犯陶某也被捕。
章丘市法院以刑法225条第4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威胁方法或者其他方法强迫交付财物”的罪名,判处陶某有期徒刑10年。
该案例表明了该条款在维护公共安全、保护民众利益方面的一定作用。
然而,一些案例也暴露了该条款的漏洞。
第二个案例是:黑龙江的杨小伟因为自认为大洒小财,自始至终没有实际作案。
但是在被举报后,杨小伟还是被依法起诉,最终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这个案例揭示了“非法占有”的概念有可能会引起不必要的指控和判决的问题。
第三个案例是:江苏一县的张某被指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威胁方法或者其他方法强迫交付财物”的罪名,他被驳回了赔偿请求,但此时张某已经因此被定罪入狱。
据称,该案审判机构只是根据证人口供判决了张某的罪行,但这些证人口供的真实性却无法证明。
这个案例更加强调了合理界定“非法占有”的重要性。
综上所述,刑法225条第4项是维护公序良俗、保障财产安全和维持秩序的必要条款。
但是,这条款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需要更明确定义“非法占有”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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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法中“非法占有目的”的理解和分析
作者:李斌
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4年第09期
摘要:在刑法中,非法占有目的的理解和认定一直是一个难点,本文从民法上的占有出发,对刑法上的非法占有目的进行了分析,认为非法占有目的必须具有以所有权人的意思对物进行利用、处分或者以使用权人的意思对物进行利用以获取经济利益的意思。
关键词:占有;非法占有目的
在刑法中,有很多类型的目的犯罪,以合同诈骗罪为例,其犯罪构成在主观上除了要求必须具有犯罪故意以外,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这种非法占有目的不是故意的意志因素,而是故意的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之外的,对某种结果、利益、状态、行为等的内在意向,它是比故意的意志因素更为复杂、深远的心理态度。
[1]
说起占有,它来源于民法,在民法上,它有两层含义:第一种含义是作为物权概念的占有,是占有人对物享有的事实上的控制力和管领力,即占有人对物事实上的管领与支配,这层含义上的占有更强调占有人对物管领与支配的事实性和外部可识别性,而不问这种对物的管领与支配是否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第二种含义是作为所有权权能的一种,占有权能是所有权人依所有权可得对物进行管领、控制的法律上的正当性,依权能的可分离性,占有权能既可以由所有权人享有,也可由非所有人享有,非所有人基于占有权能所为之占有,必须因约定的或法定的事由引起,进而必须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换言之,必须是合法占有,非所有人的非法占有,仅仅是没有占有权能支撑的占有事实,虽然受到物权法中占有制度的保护,但是已经与占有权能即法律的正当性无关了。
[2]从以上内容可以看出,民法上的“非法占有”是指占有人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事由,而对物进行管领、控制的状态,即不具有法律正当性地控制、管领占有物。
民法上的“非法占有”不强调占有人的主观意图,更强调对这种业已发生的缺乏法律正当性的不法状态进行事后的救济。
而刑法上的“非法占有目的”与民法上的“非法占有”差异颇大,关于刑法上的“非法占有目的”,国内外刑法理论界有不同的理解:
一是排除权利者意思说,非法占有目的是指排除原权利人行使其所有权的内容,而把自己作为占有物的所有权人来行动的意思。
支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只要不法行为人具有排除原权利人行使其所有权的意思,就可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仅盗窃罪、抢劫罪、诈骗罪等取得型财产犯罪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毁坏、藏匿型的财产犯罪因为也具有排除权利人行使权利的特点,所以也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但对于单纯的盗用等一时性的使用行为,不能认为具有排除所有权人权利的意思,因而也就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二是利用、处分意思说,非法占有目的是指按照财物经济的(本来的)用法利用、处分的意思。
支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非法占有中的核心是非法占有人对占有物按照财物本来的用法利用或者处分,而不需要排除权利人的权利。
在这种理论下,非法占用等一时性的使用行为也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毁坏、藏匿型的财产犯罪因为只具有排除权利人权利的意思,不具有将财物以原来的用途继续使用或者处分的意思,所以这种犯罪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三是折衷说,非法占有目的是指排除原权利人对财物的占有,把他人之物作为自己的所有物,按照原财物经济的用法利用或者处分的意思。
[3]支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非法占有目的必须同时具备排除意思和利用、处分意思,在这种理论下,毁坏、藏匿型财产犯罪因为只具有排除意思,不具有利用、处分意思,所以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对于那些盗用等一时性的非法占用行为来讲,因为只具有按照财物原用途继续使用的目的,不具有排除财产所有人权利的意思,所以也不能认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在笔者看来,合同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是指不法行为人在利用合同骗取合同相对人财物的时候,必须具有以所有权人的意思对物进行利用、处分或者以使用权人的意思对物进行利用以获取经济利益的意思。
以所有权人的意思对物进行利用、处分是指非法占有目的必须是不法行为人以排除原所有权人权利的意思对物进行利用或处分,从而将利用或处分后的收入归为自己所有。
而以使用权人的意思对物进行利用以获取经济利益是指非法占有目的也可以是不法行为人不是以所有权人的意思,而以使用权人的意思对物进行利用,从而将使用后的收入归为自己所有。
一般情况下,不法行为人之所有会产生非法占有的目的,就是因为财物具有价值,它的使用或流转能够带来经济利益,不法行为人被经济利益所诱惑,利用合同的形式,骗取合同相对人的财物,从而取得对财物的控制和支配,为了转化为自己的经济利益,不法占有人对其予以继续使用或者流转处理,从而将利用或处分后的对价归为自己所有。
而在有些情况下,不法行为人并不是以所有权人的意思对物进行处分,而是深知自己不是所有权人,以使用权人的意思对物进行使用,以获取经济利益,譬如在知识产权的使用许可合同中,不法行为人以非法占有目的骗取合同相对人知识产权的使用许可,不法行为人知道自己不是所有权人,但是却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方法骗取了所有权人的许可使用权,从而通过对知识产权的使用获取经济利益,这种情况,在笔者看来,也应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在这种理论下,毁坏型财产犯罪因为破坏了原物的存在,使原物丧失或者极大减少了价值,没有按照原财物经济的用法进行使用,所以不认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而非法占用等一时性的使用他人财物的行为,则要根据行为人使用他人财物的目的来确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参考文献:
[1]张明楷著.《刑法学》(第四版),法律出版社,第275页
[2]韩松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32页
[3]曾根威彦,《刑法的重要问题(各论)》,成文堂1996年日文补订版第130页转引自刘明祥.《财产罪比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64页
作者简介:
李斌,男,山东潍坊人,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