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刑法中“非法占有目的”的理解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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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法中“非法占有目的”的理解和分析

作者:李斌

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4年第09期

摘要:在刑法中,非法占有目的的理解和认定一直是一个难点,本文从民法上的占有出发,对刑法上的非法占有目的进行了分析,认为非法占有目的必须具有以所有权人的意思对物进行利用、处分或者以使用权人的意思对物进行利用以获取经济利益的意思。

关键词:占有;非法占有目的

在刑法中,有很多类型的目的犯罪,以合同诈骗罪为例,其犯罪构成在主观上除了要求必须具有犯罪故意以外,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种非法占有目的不是故意的意志因素,而是故意的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之外的,对某种结果、利益、状态、行为等的内在意向,它是比故意的意志因素更为复杂、深远的心理态度。[1]

说起占有,它来源于民法,在民法上,它有两层含义:第一种含义是作为物权概念的占有,是占有人对物享有的事实上的控制力和管领力,即占有人对物事实上的管领与支配,这层含义上的占有更强调占有人对物管领与支配的事实性和外部可识别性,而不问这种对物的管领与支配是否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第二种含义是作为所有权权能的一种,占有权能是所有权人依所有权可得对物进行管领、控制的法律上的正当性,依权能的可分离性,占有权能既可以由所有权人享有,也可由非所有人享有,非所有人基于占有权能所为之占有,必须因约定的或法定的事由引起,进而必须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换言之,必须是合法占有,非所有人的非法占有,仅仅是没有占有权能支撑的占有事实,虽然受到物权法中占有制度的保护,但是已经与占有权能即法律的正当性无关了。[2]从以上内容可以看出,民法上的“非法占有”是指占有人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事由,而对物进行管领、控制的状态,即不具有法律正当性地控制、管领占有物。民法上的“非法占有”不强调占有人的主观意图,更强调对这种业已发生的缺乏法律正当性的不法状态进行事后的救济。

而刑法上的“非法占有目的”与民法上的“非法占有”差异颇大,关于刑法上的“非法占有目的”,国内外刑法理论界有不同的理解:

一是排除权利者意思说,非法占有目的是指排除原权利人行使其所有权的内容,而把自己作为占有物的所有权人来行动的意思。支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只要不法行为人具有排除原权利人行使其所有权的意思,就可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仅盗窃罪、抢劫罪、诈骗罪等取得型财产犯罪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毁坏、藏匿型的财产犯罪因为也具有排除权利人行使权利的特点,所以也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对于单纯的盗用等一时性的使用行为,不能认为具有排除所有权人权利的意思,因而也就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二是利用、处分意思说,非法占有目的是指按照财物经济的(本来的)用法利用、处分的意思。支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非法占有中的核心是非法占有人对占有物按照财物本来的用法利用或者处分,而不需要排除权利人的权利。在这种理论下,非法占用等一时性的使用行为也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毁坏、藏匿型的财产犯罪因为只具有排除权利人权利的意思,不具有将财物以原来的用途继续使用或者处分的意思,所以这种犯罪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三是折衷说,非法占有目的是指排除原权利人对财物的占有,把他人之物作为自己的所有物,按照原财物经济的用法利用或者处分的意思。[3]支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非法占有目的必须同时具备排除意思和利用、处分意思,在这种理论下,毁坏、藏匿型财产犯罪因为只具有排除意思,不具有利用、处分意思,所以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对于那些盗用等一时性的非法占用行为来讲,因为只具有按照财物原用途继续使用的目的,不具有排除财产所有人权利的意思,所以也不能认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在笔者看来,合同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是指不法行为人在利用合同骗取合同相对人财物的时候,必须具有以所有权人的意思对物进行利用、处分或者以使用权人的意思对物进行利用以获取经济利益的意思。以所有权人的意思对物进行利用、处分是指非法占有目的必须是不法行为人以排除原所有权人权利的意思对物进行利用或处分,从而将利用或处分后的收入归为自己所有。而以使用权人的意思对物进行利用以获取经济利益是指非法占有目的也可以是不法行为人不是以所有权人的意思,而以使用权人的意思对物进行利用,从而将使用后的收入归为自己所有。一般情况下,不法行为人之所有会产生非法占有的目的,就是因为财物具有价值,它的使用或流转能够带来经济利益,不法行为人被经济利益所诱惑,利用合同的形式,骗取合同相对人的财物,从而取得对财物的控制和支配,为了转化为自己的经济利益,不法占有人对其予以继续使用或者流转处理,从而将利用或处分后的对价归为自己所有。而在有些情况下,不法行为人并不是以所有权人的意思对物进行处分,而是深知自己不是所有权人,以使用权人的意思对物进行使用,以获取经济利益,譬如在知识产权的使用许可合同中,不法行为人以非法占有目的骗取合同相对人知识产权的使用许可,不法行为人知道自己不是所有权人,但是却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方法骗取了所有权人的许可使用权,从而通过对知识产权的使用获取经济利益,这种情况,在笔者看来,也应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在这种理论下,毁坏型财产犯罪因为破坏了原物的存在,使原物丧失或者极大减少了价值,没有按照原财物经济的用法进行使用,所以不认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非法占用等一时性的使用他人财物的行为,则要根据行为人使用他人财物的目的来确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参考文献:

[1]张明楷著.《刑法学》(第四版),法律出版社,第275页

[2]韩松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32页

[3]曾根威彦,《刑法的重要问题(各论)》,成文堂1996年日文补订版第130页转引自刘明祥.《财产罪比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64页

作者简介:

李斌,男,山东潍坊人,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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