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法》修改意见(SEU)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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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全国人大和国务院的立法工作安排,我部在总结经验、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起草了《建筑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04年9月20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至chenggsh@。
建设部政策法规司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建筑许可 2第一节人员从业许可 2第二节企业从业许可 4第三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5第三章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 7第一节一般规定 7第二节发包 9第三节承包 12第四章建设工程监理及中介服务 13第五章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16第六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19第七章监督检查 22第八章法律责任 23第九章附则 3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建筑业及相关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调整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工程、土木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安装、装饰装修、维护维修、拆除;建筑构配件的生产与供应;服务于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工程监理、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工程技术咨询、检验检测等活动。
第三条(国家基本政策) 国家扶持建筑业及相关行业的发展,保护公平竞争和公平交易。
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科学管理方式,鼓励节约能源和严格保护环境。
第四条(基本规则) 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
建筑法2021版全文
![建筑法2021版全文](https://img.taocdn.com/s3/m/46083af0db38376baf1ffc4ffe4733687e21fcf4.png)
建筑法2021版全文(原创实用版)目录1.建筑法的概述2.2021 版建筑法的主要修改内容3.2021 版建筑法的实施及影响正文一、建筑法的概述建筑法是我国用于规范建筑市场、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一部重要法律法规。
自实施以来,对于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建筑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2021 年,我国对建筑法进行了一次全面的修订,以适应新时代建筑行业发展的需要。
二、2021 版建筑法的主要修改内容2021 版建筑法在多个方面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强化了建筑市场的监管。
新版建筑法明确了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责任和义务,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以更好地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2.提高了建筑工程的质量标准。
新版建筑法对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的质量要求进行了提高,并明确了质量终身责任制,以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
3.加强了对建筑工人的权益保护。
新版建筑法明确了建筑工人的权益,包括工资、福利、劳动安全等方面,并规定了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4.增加了绿色建筑和节能减排的要求。
新版建筑法将绿色建筑和节能减排纳入了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环节,以推动建筑行业的绿色发展。
三、2021 版建筑法的实施及影响2021 版建筑法的实施,对于我国的建筑行业将产生深远影响。
首先,新版建筑法的实施,将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提高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其次,新版建筑法对于建筑工人的权益保护,将有助于提高建筑工人的工作积极性和生活质量。
最后,新版建筑法对于绿色建筑和节能减排的要求,将有助于推动建筑行业的绿色发展,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修正案(草案)》新旧对比及2011年修正版(全文)
![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修正案(草案)》新旧对比及2011年修正版(全文)](https://img.taocdn.com/s3/m/7ab17c3590c69ec3d5bb7538.png)
第四条 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
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 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第五条 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
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 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包铝集团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安全环保生产部
包铝集团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安全环保生产部
建筑法草案修订前后对比
第八条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5. 为进一步压缩施工许可 证审批时限,草案修改了 第八条第二款,将施工许 可证审批时限由申请之日 起十五日内调整为申请之 日起七日内。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 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
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
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
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包铝集团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安全环保生产部
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
包铝集团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安全环保生产部
建筑法征求意见
![建筑法征求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c13eba5149d7c1c708a1284ac850ad02de8007c0.png)
建筑法征求意见建筑法征求意见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建筑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引起了广泛关注。
该征求意见稿对建筑行业的规范化、标准化和安全生产等方面做出了一系列规定。
下面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背景建筑行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之一,但在建筑安全、质量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
为了加强对建筑行业的监管,推动其健康发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于2018年12月启动了《建筑法》修订工作,并于2021年3月发布了《建筑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二、征求意见稿内容1. 规范施工单位管理征求意见稿要求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和技术能力,并严格执行职责。
同时,对违规行为将给予处罚,并纳入信用体系记录。
2. 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征求意见稿规定,施工现场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施工现场还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防护设施等,确保施工安全。
3. 严格建筑材料质量监管征求意见稿要求建筑材料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并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生产。
同时,加强对建筑材料质量的检测和监管,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处罚。
4. 增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征求意见稿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机构进行质量监督,并及时公布监督结果。
同时,对违规行为将给予处罚,并纳入信用体系记录。
5. 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征求意见稿要求建筑物应当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和使用,并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和器材。
同时,加强消防安全检查和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意识和应急能力。
三、意义与影响《建筑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发布,对于推动我国建筑行业规范化、标准化和安全生产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一方面,加强施工单位管理、规范施工现场管理、严格建筑材料质量监管等措施将有效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性;另一方面,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将有助于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对违规行为给予了处罚,并纳入信用体系记录。
这将对建筑企业形成一定的震慑作用,促进其遵守法律法规和规范化管理。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最新修订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最新修订](https://img.taocdn.com/s3/m/d77f9d04366baf1ffc4ffe4733687e21af45ffbe.png)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最新修订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3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许可第一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第二节从业资格第三章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发包第三节承包第四章建筑工程监理第五章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第六章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第三条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第四条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第五条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章建筑许可第一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二)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https://img.taocdn.com/s3/m/01168621ba1aa8114431d9f4.png)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作出修改将第八条修改为:“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二)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作出修改(一)将第十条修改为:“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
”(二)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三)将第十二条修改为:“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
”(四)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制度规范与《建筑法》修订情况的介绍
![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制度规范与《建筑法》修订情况的介绍](https://img.taocdn.com/s3/m/e12484eafad6195f302ba6cc.png)
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制度规范与《建筑法》修订情况的介绍***全国菲迪克(F I D I C)合同条件暨工程项目管理交流与研讨会主办: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中招建联招投标咨询中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一、背景·上世纪80年代,我国已经认识到建设单位的工程项目管理是一项专门的学问,需要一大批专门的机构和人才。
·1984年9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 [1984]123号)“各部门、各地区都要组建若干个具有法人地位、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工程承包公司,并使之逐步成为组织项目建设的主要形式”。
“工程承包公司对项目建设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设备选购、材料定货、工程施工、生产准备直到竣工投产实行全过程的总承包或部分承包”。
·1984年11月,国务院又批转了国家计委《关于工程设计改革的几点意见》(国发[1984]157号),指出“承包公司可以从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开始直到建成试车投产的建设全过程实行总承包,也可以实行单项承包”。
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是国际通行的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
积极推行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是深化我国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重要措施;·鼓励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资质的企业,通过建立与工程项目管理业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项目管理体系,充实项目管理专业人员,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工程项目范围内开展相应的工程项目管理业务。
工程项目管理的主要方式1、项目管理服务(PM)项目管理服务是指工程项目管理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在工程项目决策阶段,为业主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可行性分析和项目策划;在工程项目实施阶段,为业主提供招标代理、设计管理、采购管理、施工管理和试运行(竣工验收)等服务,代表业主对工程项目进行质量、安全、进度、费用、合同、信息等管理和控制。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2011)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2011)](https://img.taocdn.com/s3/m/9a247015854769eae009581b6bd97f192379bf40.png)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的决定(2011)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公布日期】2011.04.22
•【文号】主席令第46号
•【施行日期】2011.07.01
•【效力等级】法律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六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1年4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11年4月2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
筑法》的决定
(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四十八条修改为:“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
本决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建筑法》修改意见(SEU)
![《建筑法》修改意见(SEU)](https://img.taocdn.com/s3/m/77ccde5b2e3f5727a4e96217.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东南大学建设与房地产研究所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简称意见稿)注意到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存在的一些主要问题,如建筑法的适用范围偏窄,监督管理体制不顺;缺少规范和监督建设单位行为的条款;对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没有做出规定;工程承发包中总包和分包的规定已不适应现实情况;缺少公共健康安全和建筑环境质量的条款;法律责任的规定过于原则,缺乏操作性;与《招标投标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衔接不够等。
在以下几方面具有显著特点,取得了明显进步:一是改变原有以房屋建筑为主的调整范围,针对调整范围扩大至建设工程作相应规范;二是改变主要对施工企业管理的格局,注重设立对发包单位以及勘察、设计单位的相应管理制度;三是调整原仅对工程监理作规定的范围,扩大为对参与建筑活动的招标代理、工程监理、造价管理等咨询服务作规范;四是针对拖欠工程款以及黑白合同等市场不规范情况,设立相配套的各种担保、保险等市场手段为主的承发包管理制度。
我们在认真比较分析之后,觉得该意见稿尚存在一些有待改进的地方,提出来供参考。
1.建筑法的适用范围法学上有所谓"法律三度说",即法律必须具备时间度、空间度和事实度。
研究建筑法必须把法律的时空维度与建筑的时空维度结合起来,如此才能登高望远,把握要领。
在该法中第1、3、6条,多次出现"建筑活动"这一概念,现行建筑法中的"建筑"一词所包含的内容,无论在时间上还是空间上都被大打折扣。
作为"建筑活动管理法"现已具有统一立法的基础,统一立法的条件更加成熟,其范围应该涵盖建筑活动的方方面面,建议还应包括立项审批、工程策划、规划设计及后评价等内容。
通过立项审批与投资方面的法律贯通,通过后评价与建筑产品交易方面的法律实现贯通。
现行建筑法强调了该法作为"建筑活动管理法"的一面,而忽略了该法作为建筑物主人权益保护法、建筑小区内相邻关系协调法和建筑布局可持续发展促进法的另一面。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8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8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的说明](https://img.taocdn.com/s3/m/9e01f932a31614791711cc7931b765ce05087a31.png)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8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4.20•【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8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的说明——2019年4月20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司法部部长XXX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8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作说明。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要把平等保护贯彻到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环节,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李克强总理要求,要对标先进水平,聚焦短板弱项,加大力度打好优化营商环境硬仗,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为了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配合外商投资法实施,司法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经商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8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
草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将草案的主要内容说明如下: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修正案(草案)》一是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取消申请施工许可证时需提交的资金到位证明等一批证明事项的要求,草案删去了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建设资金已经落实”的规定。
二是为进一步优化申领施工许可证的条件,草案删去了第八条第一款第八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兜底条款。
三是为进一步压缩施工许可证审批时限,草案修改了第八条第二款,将施工许可证审批时限由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调整为申请之日起七日内。
此外,为了与城乡规划法关于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等工程建设的,应当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保持一致,草案将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修改为“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全文本月修正2023简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全文本月修正2023简版](https://img.taocdn.com/s3/m/bbc5389b6e1aff00bed5b9f3f90f76c660374c46.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管理,促进建设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依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建筑物,包括房屋和其他拟以固定位置修建或者装置的工程。
第二章建筑物的开工、验收第三条建筑物的开工,应当依法履行审批和备案手续,并进行质量检测和验收。
对未经审批和备案或者检测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开工。
第四条建筑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和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进行,经检测检验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五条对工程质量不合格,不符合施工许可证核发条件或者拒绝办理竣工备案手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停止使用、拆除、重建,并可以处以相关责任单位的罚款。
第三章基本建设工程第六条国家设立基本建设工程质量强制性监督制度,对新建、扩建、修缮的交通、水利、能源、通信、市政等基本建设工程实行质量强制性监督。
第七条基本建设工程实行质量评定制度,对基本建设工程负责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职务任用、职称评聘、岗位聘任、奖金等进行评定。
第八条基本建设工程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和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并经质量强制性监督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四章建筑工程监理第九条建筑工程实行监理制度。
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方和设计、施工单位均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机构进行监理。
第十一条建筑工程监理的主要职责是对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和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工程质量达到预期要求。
第十二条建筑工程的发包方对履约的建筑工程监理机构应当付酬,包括监理费和质量发展奖金等。
第五章建筑市场第十三条建筑工程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应当依法准入、准继、准退。
第十四条建筑市场按照市场化原则组织施工和投资,依法实行招投标制度。
第十五条建筑市场主体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的建筑资质证书。
第十六条建筑单位应当对施工和质量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建筑安全第十七条建筑施工必须符合安全、环保、节能的要求,保障建筑安全。
对《建筑法》修订若干问题的探讨
![对《建筑法》修订若干问题的探讨](https://img.taocdn.com/s3/m/1ab6524fb307e87101f696a7.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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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年 8月 06
巾 国疆湾 建 设
Chn r o rE gn e i g ia0 g, 0 6
To a 4 , . t 1 4 No 4 1
第4 期
总 第 1 期 4 4
Z HANG W e i
( e a me t f o su t nMa a e n, s g t ies y Be ig 10 8 ,C ia D pr n C nt ci n gme tTi hlUnvri , in 04 hn ) t o r o n a t j 0
Ab t a t s r e :Afe i h e r f i n c m e t h n t u t n L w a n twe lm a c h d n s r to f t e t r e g t y a s o t e a t n .t e Co s r c i a c n o l s o t h t e a mi ita i n o h c n tu t n ma k t n O r i ae wiI o h r c n t c i n c d s a d r g l to s Th r x s u h p o l ms a o o sr c i r e d C O d n t t t e o sr to o e n e u a i n . e e e it s c r b e s t o o a l u
旧文重拾执行《建筑法》相关问题处理意见的建议(上)
![旧文重拾执行《建筑法》相关问题处理意见的建议(上)](https://img.taocdn.com/s3/m/42640cd80408763231126edb6f1aff00bed570b8.png)
编者按2020年5⽉25⽇,本刊《建纬观点》栏⽬刊出朱树英的专论《〈建筑法〉修改应专章设定“⼯程造价”条款》,⾄上周⼀8⽉31⽇的《〈建筑法〉修改应对建设单位拖⽋⼯程款进⾏规制》,连续16个周⼀,朱树英团队分别从市场操作和司法实践的不同⾓度对现⾏《建筑法》提出了存在的问题和修改的建议。
这⼀组专论引起了律师和有关各⽅的⾼度关注,《中国律师⽹》⼏乎全部予以了转载。
其实,早在1999年8⽉,在朱树英担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业务委员会(下称民委会)副主任兼建设⼯程和房地产论坛主任时,根据民委会的安排,担任“执⾏《建筑法》若⼲问题处理意见的建议课题组”负责⼈,并亲⾃起草了课题报告。
该报告分为:(⼀)关于《建筑法》的适⽤;(⼆)关于施⼯许可和商包商的从业资格;(三)关于建设⼯程招投标;(四)关于⼯程转包和不规范分包;(五)关于⼯程合同履约期限;(六)关于⼯程质量及其责任;(七)关于⼯程验收和交付;(⼋)关于⼯程保修及其责任和范;(九)关于⼯程交付后的质量不合格的损害赔偿;(⼗)关于⼯程价款⽀付及其带资施⼯;(⼗⼀)关于⼯程价款结算及其造价鉴定;(⼗⼆)关于勘察、设计单位的法律地位及其责任;(⼗三)关于建设⼯程监理的法律地位及其责任;(⼗四)关于承发包合同的变更、解除及其处理;(⼗五)关于不可抗⼒的认定和处理。
该报告全⽂共17000多字,从建筑⼯程案件审理中律师和法官已经遇到和可能遇到的种种问题提出了116条处理对策和建议。
⼏经讨论、修改、整理,最后形成的正式⽂件,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提交最⾼⼈民法院。
之后,该报告载于朱树英2001年5⽉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的专著《建设⼯程法律实务》(被律师称为“黄⽪书”)中第254页。
建设⼯程法律实务2.JPG建设⼯程法律实务1.JPG现分为上、下两部分再次刊出。
⼀、关于《建筑法》的适⽤⼆、关于施⼯许可和承包商的从业资格权限和程序批准开⼯报告的建筑⼯程外,其他⼯程的建设单位即发包⽅(下称发包⽅)应在项⽬开⼯前办妥施⼯许可证。
建筑法修订
![建筑法修订](https://img.taocdn.com/s3/m/511f4f267375a417866f8f30.png)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全完善和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建筑法》急需补充完善。
特别是去年全国人大进行《建筑法》执法大检查时,针对建筑市场存在的问题提出必须尽快修订《建筑法》,并且明确提出将修订《建筑法》列入了2005年全国人大的立法计划。
这一少有的举措,说明了修订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这一决定,也引起了业内外的关注。
建设部党组对修订工作十分重视,将其列入今年的重点工作,要求抓住契机,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建筑法》修订好,为建筑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为此,建设部成立了以副部长黄卫为组长、建筑市场管理司副司长王宁为副组长的领导小组,由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牵头组织。
目前,各项工作正紧鼓密锣紧张进行。
在修订过程中,一是要体现法的前瞻性。
法律是严肃的,法的成熟在于它不能经常修改,没有前瞻性的法律必然不适应实际工作的要求。
要争取这次修订的《建筑法》能管相当一段时期。
二是要针对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特别是全国人大执法大检查中暴露出来的突出问题,如拖欠工程款、不讲信用、签订阴阳合同、资质管理中的处理、工程结算等,在法律中作出可行有效的相应规定。
三是要站在国家大法的层次和高度进行修订,争取国家建筑活动法律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不要带有部门立法的痕迹,同时注意与相关法和下位法关系的处理。
要重视专业工程的特点,广泛听取有关方面专家的意见,提高法律的适用性。
四是法律要有可操作性。
要使用法律语言,实事求是,准确明白,力戒过于原则性的提法。
五是要规定好法律责任。
尤其要加强并落实有执业资格人员的法律责任、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要在修订的同时创立一些新的制度,强调对个人资格的管理,补充对工程总承包、中介机构、劳务队伍的管理内容。
目前偏重于对单位的处罚,这种做法存在很多弊病。
六是对已有的研究成果及一些国家的法律体系、法规条文要有比较准确的研究和认识,以借鉴其科学合理的部分。
修订指导思想要“与时俱进”领导小组认为:修订《建筑法》,要贯彻“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体现“五个统筹”的精神,遵照“反腐倡廉”的要求,按照“以人为本”的原则,推进科技的应用,促进行业发展。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https://img.taocdn.com/s3/m/54f9cf59178884868762caaedd3383c4ba4cb450.png)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1997.10.29•【分类】审议意见正文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1997年10月29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叔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草案)》进行了初步审议。
会后,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有关部门以及有关的法律、建筑院校和研究单位征求意见。
法制工作委员会还邀请中央有关部门座谈,到上海、浙江、贵州进行调查,并就建筑法的适用范围问题会同国务院法制局、建设部以及国家计委等国务院十二个有关部门进行了讨论和协调,取得基本一致意见。
法律委员会于8月7日、8日召开会议,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地方、部门的意见,对建筑法(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建设部、国务院法制局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
10月21日,法律委员会再次召开会议,通过了对建筑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法律委员会认为,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制定建筑法是必要的,同时对草案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主要是合理确定本法的适用范围,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法定条件,确立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的基本规范,强化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有关规定。
一、有些常委委员、财经委员会和一些地方、部门提出,草案将适用本法的建筑活动规定为“是指土木建筑工程和建筑业范围内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及建筑装修装饰活动”,这样规定,包括了铁路、公路、机场、港口、水库、大坝、电信线路等建设工程在内,这些工程各有特点和技术上质量上的特殊要求,工程建设也各有其主管部门。
本法难以完全适用和解决对它们的监督管理问题。
建筑法修订建筑公司应如何应对施工事故
![建筑法修订建筑公司应如何应对施工事故](https://img.taocdn.com/s3/m/f0948449f68a6529647d27284b73f242336c31e3.png)
建筑法修订建筑公司应如何应对施工事故近年来,由于建筑施工事故频发,引起了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为了提高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水平,保障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建筑法进行了修订。
本文将探讨建筑法修订后,建筑公司应如何应对施工事故。
一、强化施工前期准备施工前期准备是预防施工事故的关键。
建筑公司应制定全面的施工计划和安全方案,明确施工工序和时间节点。
同时,要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系统的风险评估,识别潜在的施工安全隐患,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建筑公司还应加强对工程技术人员和施工人员的培训,确保施工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二、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建筑公司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建立健全的施工管理制度。
首先,要确保人员配备到位,合理安排施工人员,确保施工现场的人员数量和结构适当。
其次,要加强对施工设备和材料的管理,确保施工设备的安全可靠,禁止使用过期或者不合格的材料。
再次,要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巡视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
最后,要建立健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对施工现场发生的事故进行及时报告和处理,并进行事故原因的深入调查和分析,提出改进措施。
三、提升施工人员素质施工人员是施工事故的主要承担者,在修订后的建筑法中明确规定,施工人员需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安全知识。
因此,建筑公司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确保施工人员的素质能够满足施工要求。
建筑公司还应建立相应的激励和惩戒机制,激励施工人员积极、规范地参与施工,同时对违规施工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四、加强监理和质检工作建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应加强监理和质检工作。
监理单位应密切关注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质检部门应对施工过程进行全程把控,及时发现并纠正施工中存在的质量问题。
建筑公司还应与监理单位和质检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共同做好施工安全和质量管理工作。
五、完善事故应急预案建筑公司应制定完善的施工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在发生事故时的应对措施和责任分工。
建筑法修订意见
![建筑法修订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64c5b529a66e58fafab069dc5022aaea998f4125.png)
建筑法修订意见
建筑法修订意见已经出台,对于规范建筑行业,保障人民群众的
安全健康具有极大的指导意义。
以下介绍其中几点重要内容。
一、强化建筑材料质量控制。
新修订的建筑法强调了建筑材料的
保证问题,要求建筑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保证安全可靠。
同时,
对于已经进入市场的不合格建筑材料,也将会加强追责追究。
二、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监管。
针对当前建筑市场乱象,新修订的
建筑法将会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规范建筑市场秩序,防止不法分子
在建筑领域搞垄断、恶性竞争等行为。
三、加强对建筑物建设过程的监督。
新修订的建筑法对建筑物的
监管力度也有所加强,规定建筑施工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对于
施工过程中的问题,将会进行严格追责,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可靠。
四、保障建筑物的维修与改造。
为了保障建筑物的安全和完好,
新修订的建筑法将会规定建筑物必须进行适当的维修和改造,同时也
规定维修和改造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健康。
总之,新修订的建筑法将会有力地推动建筑行业的规范化和发展,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安全可靠的建筑环境,同时也将会提高建筑行业
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和道德水平,为建筑行业的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建筑法》修订应专章设定“工程造价”条款
![《建筑法》修订应专章设定“工程造价”条款](https://img.taocdn.com/s3/m/fb4a3adfc5da50e2524d7fd8.png)
《建筑法》修订应专章设定“工程造价”条款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下称《建筑法》)于1997年11月1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
当时出席会议的常委委员127人,对该法投赞成票的123人,有4人弃权,无人反对。
这是我国制定的第一部规范建筑活动的法律,也是一部重要的专门法律,合乎情理地受到了最高立法机关的热情关注和积极支持。
《建筑法》施行日期为1998年3月1日,自此我国的建筑行业和建筑活动都必须遵循这条法律轨道行进。
《建筑法》施行后的22年间先后修改过两次,分别为2011年修改了第48条有关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的规定,2019年修改了第8条有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规定。
可以发现,该法施行二十多年来,整个《建筑法》的框架并未有实质性的变动,全法包括“总则”、“建筑许可”、“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八章,虽然总体上涵盖了调整建筑活动的方方面面,但独独缺少了行业内外高度关注且争议纠纷层出不穷的“工程造价”章节,使建筑行业造价管理和解决拖欠工程款在国家法律层级缺乏依据,不得不说是一个重大遗憾。
因此,本次《建筑法》修订时专章设定“工程造价”完全必要且必须。
一、建筑行业安全质量事故频发是当时制定《建筑法》的重要背景,这也使得《建筑法》全篇侧重于质量管理,客观上偏离了国家对工程造价的管理。
《建筑法》制定的九十年代,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对居住质量的需求也同步提高,建筑业迎来大发展时期。
与此同时,工程质量和安全问题也不断发生。
1994年6月,深圳龙岗一幢宿舍楼倒塌,11人死亡,7人重伤;1995年12月,四川德阳一幢楼房倒塌,17人死亡,6人重伤;1997年3月,福建蒲田一幢宿舍楼倒塌,32人死亡,78人重伤;1997年7月,浙江常山一幢宿舍楼倒塌,36人死亡,3人重伤。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节约能源法(草案修改稿)和建筑法(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的汇报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节约能源法(草案修改稿)和建筑法(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的汇报](https://img.taocdn.com/s3/m/20c0c6ca80c758f5f61fb7360b4c2e3f57272567.png)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节约能源法(草案修改稿)和建筑法(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的汇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11.01•【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节约能源法(草案修改稿)和建筑法(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的汇报--1997年11月1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项淳一本次会议于10月29日、30日对节约能源法(草案修改稿)和建筑法(草案修改稿)分组进行了审议。
委员们认为,两个草案修改稿吸收了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专家的意见,比较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通过。
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法律委员会于10月30日、31日召开会议,财经委员会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逐条研究了委员们的意见,提出以下修改意见:一、关于节约能源法(草案修改稿)(一) 有的委员提出,合理调整产品结构是加强节能工作的重要内容。
因此,建议在修改稿第四条第三款中增加这方面的规定,将这一款修改为:“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能工作,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企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推进节能技术进步,降低单位产值能耗和单位产品能耗,改善能源的开发、加工转换、输送和供应,逐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国民经济向节能型发展。
”(二) 有些委员提出,本法应当加强对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规定。
因此,建议在修改稿第四条中增加一款:“国家鼓励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三) 修改稿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履行节能义务。
”根据有些委员的意见,建议将这一款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履行节能义务,有权检举浪费能源的行为。
”(四) 有些委员提出,修改稿第十条关于能源投资方针的表述应当将能源节约放在首位。
因此,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国务院和省、自治自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能源节约与能源开发并举,把能源节约放在首位的方针,在对能源节约与能源开发进行技术、经济和环境比较论证的基础上,择优选定能源节约、能源开发投资项目,制定能源投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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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东南大学建设与房地产研究所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简称意见稿)注意到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存在的一些主要问题,如建筑法的适用范围偏窄,监督管理体制不顺;缺少规范和监督建设单位行为的条款;对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没有做出规定;工程承发包中总包和分包的规定已不适应现实情况;缺少公共健康安全和建筑环境质量的条款;法律责任的规定过于原则,缺乏操作性;与《招标投标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衔接不够等。
在以下几方面具有显著特点,取得了明显进步:一是改变原有以房屋建筑为主的调整范围,针对调整范围扩大至建设工程作相应规范;二是改变主要对施工企业管理的格局,注重设立对发包单位以及勘察、设计单位的相应管理制度;三是调整原仅对工程监理作规定的范围,扩大为对参与建筑活动的招标代理、工程监理、造价管理等咨询服务作规范;四是针对拖欠工程款以及黑白合同等市场不规范情况,设立相配套的各种担保、保险等市场手段为主的承发包管理制度。
我们在认真比较分析之后,觉得该意见稿尚存在一些有待改进的地方,提出来供参考。
1.建筑法的适用范围法学上有所谓"法律三度说",即法律必须具备时间度、空间度和事实度。
研究建筑法必须把法律的时空维度与建筑的时空维度结合起来,如此才能登高望远,把握要领。
在该法中第1、3、6条,多次出现"建筑活动"这一概念,现行建筑法中的"建筑"一词所包含的内容,无论在时间上还是空间上都被大打折扣。
作为"建筑活动管理法"现已具有统一立法的基础,统一立法的条件更加成熟,其范围应该涵盖建筑活动的方方面面,建议还应包括立项审批、工程策划、规划设计及后评价等内容。
通过立项审批与投资方面的法律贯通,通过后评价与建筑产品交易方面的法律实现贯通。
现行建筑法强调了该法作为"建筑活动管理法"的一面,而忽略了该法作为建筑物主人权益保护法、建筑小区内相邻关系协调法和建筑布局可持续发展促进法的另一面。
《城市规划法》只是解决建筑的宏观布局问题,在宏观布局于单个建筑物(微观设计)之间还应当有一个中观规划的问题,建筑法在空间上尚应引入"建筑群"、"区域建筑方案"、"中观建筑规划"等概念,以解决建筑群的整体风格不协调的问题。
现行《建筑法》主要关注动态的建造问题,即由新建筑的建造过程所引发的各种社会矛盾及其解决途径问题,而较少关注旧建筑的存废及其必要程序。
特别重要的是,新旧建筑的主人及其各类使用者在法律面前是一律平等的,旧建筑的所有权人、承租人和其他类型使用人的权利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建造新建筑依法应履行许可程序,拆除旧建筑同样也应该履行许可程序。
在德国,按照《地方建筑法规》第49 条的规定,凡建造或拆除建筑设施的,都有义务申请建筑许可。
我国关于旧区成片拆迁的审批工作目前已主要由各级房屋与土地资源管理局肩负起来,而关于单个建筑拆除许可的规定尚未形成全国统一的制度。
《建筑法》是全国性法律,并不是只适用于建设部一家的法律,国土资源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和文物部门等都可以适用《建筑法》,在这方面要打破"条条"的限制。
2.既然建筑法的规范范围扩大到整个建设工程领域,是否有必要将建筑法改名为《建设法》,以区别于旧版《建筑法》。
3.在第1章的总则部分的第2条,将建设工程定义为房屋工程、土木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一般认为房屋建筑包含在大土木工程范畴,这里内涵有重叠。
4.在第2章第1节人员从业许可第6条中,执业人员增加注册结构工程师。
5.第11条有关规定的提法太笼统,建议详细些。
同样第12条的有关要求也宜详细。
6.第13、14条有关资质等级的内容建议合并。
7.第3节第20条第3款中,建议强调让业主保证拆迁工作不影响工程施工,来保证施工企业正常施工。
因为实际工程中发生的拆迁纠纷业主往往让施工单位出面与被拆迁人发生冲突,不仅影响工期,也造成很坏的社会影响。
第7、8款,要建立建设单位工程建设资金保障档案,或工程建设工程款专用账户。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是建设单位申领施工许可证的重要条件。
事实上未落实建设资金,或者已经落实的建设资金被抽逃或挪用,是造成大量建设工程停建、缓建形成烂尾楼的根本原因。
为此,建议在《建筑法》第7、8款之间增加一条关于建设资金监管的规定,其内容是:"建设单位对已经落实的建设资金不得抽逃,不得挪作他用。
由银行或其它专门机构对建设单位的建设资金进行监管。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订。
"第10款,"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施工许可证"。
参照国外的立法,这里将审查周期定位"15日"太短了。
如德国《建筑法典》第36条规定:只有在社区默契一致的前提下,才能对建筑方案给予许可;而社区对许可所表示的默契一致是在2个月之内完成的。
在充分考虑到相邻者置疑、社区听证等程序所耗费的时间之后,我国建筑法中审批施工许可的周期至少须延长为45天或60天。
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看建筑物的密度、高度与亮度问题。
现行《建筑法》第20条第九款在阐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时,没有提到环境影响评价等环保方面的要求,而只是用"其他条件"一词含糊地带过。
这不符合"可持续发展"的理念。
8.第24条招投标法和建筑法是否应该统一,不能出现不一致,让人无所适从。
第33条的建设工程发包条件宜和招标投标法内容统一起来,如补充建设用地的征用和拆迁、设计图及技术资料、施工建设前的准备工作等内容。
第34条的招标方式与招投标法也不一致。
9.尚应规定建设单位/业主的资格,建设单位/业主的非理性行为是建设市场紊乱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在建筑法中应规制业主在建设活动履行过程中必须实施何种行为及禁止实施何种行为,并规定其违反建设工程合同的行政责任。
10.第31条,规定了发包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合同签订的30日内,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但是没有规定违反合同备案制度的行政责任。
根据法律规制的"三要素",即任何法律规制均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部分组成,对于违法的法律后果应该在立法上予以明确规定。
11.第44条工程总承包单位对于施工来说,没有相应的资质是不能承包业务的,这里应修改。
既然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应当由承包单位自行组织完成,那么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将其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应不包括施工业务。
12.建议在《建筑法》第46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的"禁止分包单位"前加上"除分包单位确无力完成并经施工总承包单位同意外"。
其理由是:《建筑法》的规定未考虑建筑行业专业分工的细化和复杂性的实际需求,规定分包只得一次,分包的再分包一律禁止,既不符合国际惯例,也不能适应市场的客观需要。
专业承包企业分包工程后,有些工作还需要更专业化的队伍分包,如防水、防腐保温、金属门窗等。
作这样的修改有利于建筑施工向专业化发展,也有利于建筑业企业结构的优化。
13.第50条,对于工程项目管理的界定比较模糊。
另外对于项目管理承包公司的规定没有涉及。
管理承包是属于承包还是建设工程中介服务值得讨论。
14.第61条第二款规定"施工现场对毗邻建筑物、构筑物、管线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而对于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职责只字未提,这与司法实践相距甚大。
在"新华日报社诉南京华厦实业有限公司相邻关系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终审维持了江苏高院判令建设单位华厦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第一审判决",至于施工单位珠海中新建筑公司与建设单位之间的纠纷则作为另一法律关系去处理。
建筑法须紧密结合我国司法实践,逐步校正重施工、轻规划筹建的价值导向。
15.从业资格必须接受时间的考验。
时间的考验分为定期性考研和突发性考研两种,意见稿第二章第一、二节以及第八章规定了个人和单位的从业资格要求,第八章多次提到"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然而主要体现在突发性考验方面,而忽略了定期性考验。
有授权必须要有检查,有颁证必须有验证。
16.在第六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中应该强制推行第三方检测,以确保工程质量。
也就是工程质量检测由专业化的检测公司承担,检测单位是独立于业主和施工单位之外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化公司,质量检测费用由业主单独列出,不计入施工费用中,检测单位从业主方收取费用,为业主的工程质量负责。
17.第89条,宜规定补办施工许可手续的期限,不要模糊化。
18.第97条建议增加: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确认工程价款,并支付除保修金以外的全部价款。
除承包单位未依合同约定的期限提供竣工结算书和全部竣工资料外,发包单位未按时结付工程价款的,承包单位可留置全部或部分工程,并可以留置的工程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19.第107条,企业使用无证技术工人和未经培训的劳务作业人员的,责令停止作业,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以罚款,未明确罚款金额,作为法律依据缺少操作性。
二零零四年十一月东南大学建设与房地产研究所The Research Institute of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 Real Estate (CMRE)中国南京逸夫建筑馆15F (邮编210096) Tel/Fax (025) 3792527 E-mail: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