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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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

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

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
一、岗位责任制度:明确调解人员的责任,确定具体任务,奖罚分明,使责、权、利相结合。

二、纠纷登记制度: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设立专门的纠纷登记簿,每季度汇总后报司法所。

三、纠纷排查制度:每月对矛盾纠纷进行摸底排查,掌握纠纷的重点户、重点人;对应当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纠纷落实调解人员,及时化解;不属于调解范围的或调解不成功的,及时上报或转送有关部门。

四、纠纷信息传递与反馈制度:通过各种渠道将民间纠纷的征兆或消息传送到人民调解组织或报送有关部门。

五、回访制度:对调解的较复杂的纠纷、涉及多方当事人的纠纷、濒临激化的纠纷以及时间长的矛盾纠纷在协议履行期间或调解后的一段时间里应经常进行回访。

六、统计制度:要确定统计人员,统一统计标准,及时汇总上报,建立统计档案,设立统计台帐。

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范文(三篇)

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范文(三篇)

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范文1. 人民调解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依法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第二条委员会是依法独立行使调解职权的非政府组织,其设立和组织由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三条委员会的任务是根据法律法规和群众需求,解决社会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第四条委员会的宗旨是公正、公平、公开,尊重当事人意愿,依法进行调解。

第五条委员会的工作原则是自愿、公正、保密、及时。

第六条委员会的工作范围包括民事争议调解、邻里纠纷调解、劳动纠纷调解、商业纠纷调解等。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委员会设立组织机构,包括主任、副主任、调解员和秘书。

第八条委员会主任为一名,由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产生。

第九条委员会副主任由主任提名并组织选举产生。

第十条委员会聘请调解员,根据需要确定调解员数量和工作范围。

第十一条委员会设立秘书负责协助组织工作,由主任指定。

第十二条委员会可设立办公室,提供工作场所和设施。

第三章调解程序第十三条当事人申请调解时,委员会应受理并进行调解。

第十四条调解会应当由主任或副主任负责组织和主持。

第十五条调解过程中,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第十六条调解结束后,委员会应当及时制作调解书,当事人可以选择签字确认或不签字。

第十七条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第四章保障措施第十八条委员会应当加强调解员的培训,提高其调解能力和职业素养。

第十九条委员会应当制定相关制度和规范,保证调解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

第二十条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激励机制,提高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和效率。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应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委员会在章程范围内可以根据需要制定补充规定。

2. 关于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的选拔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队伍,提高调解工作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

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

⼈民调解委员会⼯作制度⼈民调解委员会⼯作制度⼀、⼈民调解委员会的⼯作原则1、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主义道德进⾏调解;2、在双⽅当事⼈⾃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调解;3、尊重当事⼈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阻⽌当事⼈向⼈民法院起诉。

⼆、⼈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1、调解民间纠纷,防⽌民间纠纷激化;2、通过调解⼯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3、向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和基层⼈民政府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作的情况。

三、⼈民调解员⼯作纪律1、不得徇私舞弊;2、不得对当事⼈压制、打击报复;3、不得侮辱、处罚纠纷当事⼈;4、不得泄露当事⼈的隐私;5、不得吃请受礼。

四、纠纷受理范围、申请⽅式和管辖1、受理范围。

⼈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间纠纷,包括发⽣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

⼈民调解委员会不得受理调解下列纠纷:(1)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采⽤民间调解⽅式解决的;(2)⼈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

2、申请⽅式。

当事⼈申请调解纠纷,可以书⾯申请,也可以⼝头申请。

当事⼈没有提出申请的,调解委员会也可主动调解,但当事⼈表⽰异议的除外。

3、地域管辖。

民间纠纷,由纠纷当事⼈所在地(所在单位)或者纠纷发⽣地的⼈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

五、⼈民调解⼯作程序1、受理纠纷当事⼈申请调解纠纷,符合条件的,⼈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受理调解。

受理纠纷的条件:(1)有明确的对⽅当事⼈。

申请受理⼀⽅,必须说明与谁发⽣争议,谁侵犯了他的权益。

(2)要有具体的请求⽬的。

申请⼈必须说明请求调解要达到什么⽬的,解决什么问题。

(3)要有基本事实依据和理由。

申请⼈必须提出发⽣纠纷的基本事实及相应的证据、理由。

(4)纠纷属于⼈民调解委员会主管和管辖。

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范本(三篇)

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范本(三篇)

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范本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度是指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设立的一种人民调解组织机构,在社会矛盾纠纷解决中发挥重要作用。

以下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的范文:一、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机构设置制度范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上级机构的规定,制定以下组织机构设置制度:第一条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由职工、居民、村民等社会成员自愿组成的调解组织机构。

第二条人民调解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并设立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条主任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调解工作,副主任负责协助主任工作,并承担代理主任职责。

第四条委员是具有一定社会声望和调解经验的人员,通过考核等方式产生。

第五条秘书处负责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文件管理、档案管理、会议记录等事务。

第六条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工作总结会议,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

第七条人民调解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立调解员培训班,提升调解员的业务水平。

第八条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做好宣传工作,提高社会成员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认识和参与度。

第九条人民调解委员会应根据需要设立调解研究机构,推动人民调解理论和实践的发展。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程序制度范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具体案件的特点,制定以下调解程序制度:第一条调解受理:当申请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后,受理人员应核实申请人身份并登记相关信息。

第二条调解调查:人民调解委员会可派出调解员进行现场走访、座谈等方式,调查矛盾纠纷的原因和潜在解决方案。

第三条调解安排:根据调查结果和申请人的意愿,人民调解委员会决定是否召集相关当事人进行调解,并安排调解时间和地点。

第四条调解程序:调解员根据调解原则,通过协商、解释法律等方式,引导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第五条调解结果确认:当事人经过自愿、平等协商达成调解协议后,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对调解结果进行确认,并出具调解书。

三、人民调解委员会记录、考核制度范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具体要求,制定以下记录、考核制度:第一条记录制度:人民调解委员会应设立档案,对每起调解案件进行记录,并妥善保存。

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六篇)

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六篇)

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1、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城区党工委、办事处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的调解工作。

2、调解工作坚持。

“防激化、创三无、争先进”为主要目标,积极维护社会稳定。

3、经常向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使职工自觉学法、懂法、用法、不违法。

4、调查了解并及时掌握每个家庭及其它不安全因素,做到经常分析、研究、及时进行教育,及时化解,使一般纠纷不出单位,重大纠纷及时报告。

5、建立调解登记薄,做到调解有登记,件件有着落,使调解工作逐渐走向制度化、规范化。

6、调解委员会要经常组织调解人员进行学习有关__方针、政策、熟悉调解工作。

7、调解人员要经常深入群众,工作要扎实,方法要灵活,头脑要清醒,政策要明确。

人民解委员会主要职责1、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不断加强民事调解组织建设网络化。

2、及时发现,依法调解,妥善处理和疏导矛盾纠纷,减少诉讼,防止矛盾激化,避免民转刑案件和非正常死亡的发生。

3、通过民间纠纷调解工作,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居民遵纪法,尊重社会公德,努力减少民间纠纷的发生。

4、搞好矛盾纠纷信息工作,及时将辖区内民间纠纷的发生、发展和调处情况及建议,向和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矛盾纠纷排查制度1、各矛盾纠纷调处机构要认真做好排查工作,及时排查处理各类不安定因素;2、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实行定期排查与不定期排查相结合的方式,每月的____号、____号、____号对辖区矛盾纠纷进行集中排查,并作好登记上报工作;3、各基层社区定期排查与不定期排查的结果,每月____号、____号、____号报城区办事处调处中心;4、各排查单位将排查的不安定因素认真汇总,及时调处,按时上报,重大情况随时上报。

矛盾纠纷登记制度(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所在单位、家庭住址等。

(二)、发生纠纷的情况。

包括发生纠纷的时间、地点、原因、后果以及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和要求等。

2024年职中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3篇)

2024年职中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3篇)

2024年职中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一、岗位责任制度: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对辖区实行分片负责制。

二、学习制度;调解委员会委员政治业务集中学习每月一次。

三、例会制度:调解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工作例会,总结上月工作,明确下月任务,研究工作的重点、难点。

四、民间纠纷调解情况登记制度:纠纷登记遵循一案一记的原则,登记内容包括: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纠纷事由;调解情况摘要;调解结果(口头协议或书面协议的主要内容)记录人签名或盖章;办结日期;⑦回访情况摘要。

五、民间纠纷排查制度;民间纠纷排查调处每月一次,重点是元旦、春节、____月份和____月份,并做好记录,将统计结果和书面总结上报司法所。

六、回访制度: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处结束的纠纷进行回访。

七、纠纷信息传递和反馈制度:人民调解委员会对重大突发纠纷应及时向有关职能部门报告。

2024年职中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2)2024年职业中学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制度包括以下内容:1. 组织设置:设立职业中学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学校校长或者校方指定负责人组成。

调解委员会成员应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调解经验。

2. 调解案件的受理:接受学生之间的纠纷调解申请,学生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向调解委员会提交调解申请,委员会应当及时受理,并开展调解工作。

3. 调解程序:调解委员会在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调解会议,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并进行合法、公正、公平的调解工作。

调解委员会工作不受时间限制,应当积极推动纠纷的解决。

4. 调解结果的执行:经过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依法由双方当事人签署协议,并监督协议的履行情况。

调解委员会可以与相关部门合作,促使协议的执行。

5. 工作报告和评估:调解委员会应当定期向学校报告工作情况,包括受理的案件数量、调解结果等。

学校应当对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进行评估,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指导。

以上是2024年职业中学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基本工作制度,具体的实施细节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范文(三篇)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范文(三篇)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范文一、概述人民调解是指由社会治理参与者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和矛盾的一种公共服务机制。

为了推进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和法治化,制定本《人民调解工作制度范本》。

二、组织与人员(一)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由司法行政机关设立,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人民调解工作。

(二)调委会由专职调委和兼职调委组成,其中专职调委由司法行政机关选派,兼职调委由社会组织、基层群众和法律人员推荐,经调委会确认后任命。

三、程序(一)接案与登记1.当事人可通过书面、口头、电话、网络等形式提起调解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及有关证据。

2.接到调解申请后,调委会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登记备案,并通知当事人约定调解时间地点。

(二)调解及协议达成1.调解由一名主任调委主持,双方当事人必须全程参与。

2.调解程序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主持人应当坚守中立立场,保障当事人的自愿和平等原则。

3.在调解过程中,主持人应当切实履行调解员职责,倾听双方诉求,引导双方寻求共同利益点,推动调解协议的达成。

4.协议达成后,由主持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当事人每人签署一份调解协议书,并由主持人签署确认。

(三)执行与效力1.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执行双方应当自觉履行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

2.对于不履行调解协议合法权益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

四、保障措施(一)宣传教育1.调委会应当通过宣传活动、媒体报道等方式,提高人民调解的知名度和受理率。

2.加强对社会公众的调解知识普及和法律教育,提高群众对人民调解的认识和支持。

(二)培训与评估1.调委会应当定期组织调解员培训,提高调解员的业务水平和法律素养。

2.建立调解员考核评估制度,对调解员的工作表现进行综合评定。

(三)法律保障1.依法保障双方当事人在人民调解过程中的权利,对调解员及其他参与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惩罚。

调解工作制度内容有哪些

调解工作制度内容有哪些

调解工作制度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分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仲裁调解等。

本文将详细介绍调解工作制度的内容。

一、人民调解工作制度1.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1)调解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2)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生;(3)向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和基层人民政府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

2.人民调解工作的基本原则(1)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2)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3)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3.人民调解员工作纪律(1)不得徇私舞弊;(2)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3)不得侮辱、处罚纠纷当事人;(4)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5)不得吃请受礼。

4.人民调解工作程序(1)受理纠纷;(2)调解准备;(3)调解实施;(4)调解协议的履行;(5)调解结束。

二、行政调解工作制度1.会议制度。

行政调解工作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可以随时召开;主要是分析形势,研究解决行政调解工作问题。

2.集体讨论制度。

凡案情复杂、影响较大的争议纠纷,需经集体讨论研究解决。

3.统计报告制度。

每半年对行政调解结案数据进行汇总统计,并报上级部门。

当年行政调解工作情况纳入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报告一并报送。

4.回避制度。

与当事人或者争议纠纷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行政调解人员应当回避。

5.受理登记制度。

对争议纠纷当事人的口头申请或者书面申请进行登记审查,在三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及时告知当事人。

6.案卷归档制度。

行政调解结案后,由调解人员按照调解工作程序和文书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进行卷内系统整理、排列、编号、装订成册,做到一案一卷。

7.考评问责制度。

行政调解工作纳入年度依法行政和社会综合治理考评内容。

对行政机关或者行政调解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受理行政调解申请、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职责、在调解中徇私渎职的,依法追究责任。

《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度》

《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度》

《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度》1、严格遵循调解工作职责,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进行调解;坚持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2、尽职尽责,满腔热情地调解民间纠纷,做到秉公调解。

3、注重调解工作方法,深入调查研究,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坚持进行说服教育、耐心疏导、以理服人,切忌主观臆断、偏听偏信。

4、积极为民排忧解难,及时调处各类矛盾纠纷,把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不出现因调解、疏导不力而激化为刑事案件现象。

5、调解民间纠纷,防止纠纷激化;6、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生;7、向社区(村)居委员会、所在单位和办事处及乡反映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

8、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主义道德进行调解;9、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10、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工作制度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工作制度一、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职责1、调解各类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

2、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和减少民间纠纷发生。

3、向乡镇人民政府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节工作情况。

4、指导各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

5、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维稳工作。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职责1、支持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全面工作2、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向乡镇党委、政府和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人民调解工作,情况和重大纠纷信息。

3、传达、贯彻、落实党委、政府和司法行政部门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知识、要求及工作安排部署等。

4、组织人民调解员开展业务培训,提高依法调解水平。

5、指导村级调解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工作。

6、完成乡镇党委、政府和司法行政部门交办的各项任务。

三、人民调解委员会副主任职责1、协助主任抓好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全面工作,提出正确、合理的工作建议和思路,履行好助手的职责2、主任抓好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协调有关部门的工作关系。

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范本

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范本

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中央关于人民调解工作的决策部署,健全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化解矛盾纠纷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包括县级、乡镇街道级、社区居民委员会级人民调解委员会。

第三条人民调解委员会坚持党的领导,依法独立执行职务。

第四条人民调解委员会的重要任务是:调解纠纷,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第五条人民调解委员会实行纪委独立的工作机制,负责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违反纪律行为进行监督,对相关人员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及时作出处理。

第二章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机构第六条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置委员会和办公室。

第七条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会是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决定重大事项和调解工作的方向;办公室是行政机构,负责具体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会由委员组成,委员由区域内工作单位推荐和人民调解委员会选聘产生。

第九条人民调解委员会办公室由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副主任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会选聘产生。

第十条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员,人民调解员由区域内工作单位推荐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评定选聘产生。

第三章调解流程和程序第十一条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按照自愿、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进行。

第十二条调解工作的流程和程序包括:接听调解请求、组织调解、签署调解协议、归档存档。

第十三条在接听调解请求阶段,人民调解员要全面了解请求人的诉求和被请求人的情况,做好记录。

第十四条在组织调解阶段,人民调解员要主动联系请求人和被请求人,妥善安排调解时间和地点,确保调解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五条在签署调解协议阶段,人民调解员要根据双方的意愿和现实情况,制定可行的调解方案,推动双方达成一致。

第十六条在归档存档阶段,人民调解员要做好调解记录的整理和归档工作,确保纠纷的文书材料完整、准确。

第四章人民调解员培训和考核第十七条人民调解员需经过专门训练和评定合格方可担任调解工作。

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汇编

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汇编

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社区治理,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在社会矛盾化解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矛盾调解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本工作制度适用于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架构、工作程序、人员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第三条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社区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机构,负责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

第四条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原则是公正公平、维护和谐。

第五条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任务是按照法律法规,积极开展社会矛盾调解工作,为社会和谐稳定作出贡献。

第六条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对社区人民调解工作负责。

第七条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遵循公开透明、独立自主、保护隐私、保密原则。

第八条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工作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的协调管理。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九条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调解员等组成。

主任、副主任由社区居民民主选举产生,调解员由社区居民推荐担任。

第十条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工作委员会,负责决策和协调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监督委员会,负责对调解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

第十二条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督导组,负责对调解员的工作进行督导和指导。

第三章工作程序第十三条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按照调解法律程序,依法开展调解工作。

第十四条调解员接到矛盾纠纷案件后,应当及时进行调解工作,保证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五条调解员应当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守当事人的隐私,进行保密工作。

第十六条调解员应当秉持中立公正的原则进行调解工作,不得有偏袒之嫌。

第十七条调解员应当遵守调解规则,尊重双方意愿,尽力达成双方满意的调解结果。

第十八条调解员应当保证调解工作的有效性,不得虚假调解,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第四章人员管理第十九条调解员应当遵守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纪律,服从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安排。

第二十条调解员应当不断提高自身的调解能力,接受相关的培训和考核。

调节委员会工作制度

调节委员会工作制度

调节委员会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调节委员会工作制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的。

第二条调节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以调解民间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宗旨。

第三条调节委员会工作应遵循自愿、平等、公正、及时的原则,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第四条调节委员会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和司法行政部门的指导下进行,依法独立进行调解,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第五条调节委员会应当配备具备一定法律知识、政策水平、业务能力和群众工作能力的人员,保证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六条调节委员会应当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和协作,共同做好调解工作。

二、工作职责第七条调解民间纠纷,防止纠纷激化。

第八条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

第九条及时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协助人民政府和司法行政部门开展调解工作,完成上级调解组织交办的任务。

第十一条指导调解小组开展调解工作,对调解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指导。

三、工作程序第十二条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及时受理,不得推诿。

第十三条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

第十四条调解民间纠纷,可以采取说服教育、规劝疏导等方式,引导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

第十五条调解协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七条调解协议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并可以根据需要向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调解纠纷过程中,发现纠纷涉嫌犯罪或者其他应当由有关部门处理的情况,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四、工作纪律第十九条调节委员会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纪律:(一)不得私立章法;(二)不得限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三)不得对当事人施行和变相施行处罚;(四)不得吃请受礼,徇私舞弊;(五)不得对当事人采取冷漠、生硬、蛮横的态度。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人民调解是我国一项重要的社会治理方式,其工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是指依法建立的、由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依法开展人民调解活动的一整套制度安排。

下面就人民调解工作制度进行探讨。

一、法律依据。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其中,《人民调解法》是我国人民调解工作的基本法律,对人民调解的组织、程序、调解员的条件和权利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为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二、组织机构。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的组织机构主要包括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指按照法律规定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负责对人民调解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而人民调解员则是具有一定法律知识和调解技能的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的人民调解工作。

三、工作程序。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的工作程序主要包括接待、调查、调解和文书处理等环节。

在接待环节,人民调解员要耐心倾听当事人的诉求,了解纠纷的基本情况;在调查环节,要深入了解纠纷的具体情况,搜集相关证据;在调解环节,要秉持公正、公平的原则,协助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在文书处理环节,要及时准确地制作调解文书,保障调解协议的执行。

四、调解效果。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的核心是要取得良好的调解效果。

调解效果主要体现在纠纷得到及时妥善解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得到促进。

只有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专业化水平,才能更好地实现调解效果。

五、改进措施。

为了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工作制度,需要采取一系列改进措施。

首先,要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提高其法律知识和调解技能。

其次,要加大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支持力度,提高其管理和监督能力。

最后,要不断完善人民调解工作的信息化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总之,人民调解工作制度是我国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建立和完善对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

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

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社区居民的合法权益,解决社区内的矛盾纠纷,维护社区的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社区应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第二条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社区内的人民组织,是依法进行调解工作的主要机构。

第三条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依法独立行使调解职权,负责社区内的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实现依法解决矛盾的宗旨。

第二章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第四条人民调解委员会由社区选民选举产生,成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具备良好的社会声誉和道德品质;(三)年满30周岁的中国公民;(四)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调解经验。

第五条人民调解委员会执行委员会负责履行日常工作,执行委员会成员由社区选民选举产生。

执行委员会每届任期为三年。

第六条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调解员,由社区选民选举产生。

第七条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办公室,由社区选民选举产生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协助执行委员会开展日常工作。

第八条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妇女委员会、青年委员会、法律顾问委员会等专门工作委员会,协助执行委员会开展特定领域的调解工作。

第三章调解流程第九条社区居民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由社区相关部门将纠纷案件提交给人民调解委员会。

第十条调解员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当尽快组织调解工作。

调解员可以约谈当事人,了解事件细节,并听取双方意见。

第十一条调解员应当采用协商、调解等方式,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协议内容应当合法、公正、公平,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当事人达成协议后,调解员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

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协议内容。

第十三条当事人未能达成协议的,调解员应当终结调解工作,建议当事人采取其他合法方式解决矛盾。

第十四条调解结束后,调解员应当对调解工作进行备案并报告执行委员会。

第四章调解的原则第十五条调解以和谐稳定为目标,以尊重当事人意愿为基础,以公正、公平、公开为原则。

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规章制度(1)

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规章制度(1)

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规章制度(1)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党和政府依法治国方针,维护社区和谐稳定,解决居民之间的纠纷和矛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居民自愿组成的、社区党委、居委会领导下开展社区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形式。

第三条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行使调解职权,竭力化解社区矛盾,维护社区和谐稳定。

第四条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管理、工作原则等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原则。

第二章组成成员第五条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由社区居民自愿报名并由居委会提名,党委书记批准成立。

第六条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党委书记任命。

副主任、委员根据需要确定人选。

第七条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任期为2年,连任一届。

第八条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 热爱社区,关心居民利益;2. 具备较高的道德素质和职业道德;3. 具备较强的调解技能和表达能力;4. 参加法制教育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九条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享受免职及工作保护。

第十条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不得以调解为生,不得收取调解费。

第三章职责和权力第十一条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职责包括:1. 接受调解申请;2. 组织调解工作;3. 提供法律援助;4. 宣传普及法律知识;5. 推动和监督居委会发挥社区矛盾调解职能;6. 会同警方调解社区纠纷;7. 向上级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十二条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有权:1. 了解社区居民纠纷情况;2. 调查了解有关情况;3. 向有关单位、组织调查取证;4. 纠正侵略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5. 协调当事人达成调解;6. 联系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法律援助;7. 向法院申请冻结、扣押、保全财产;8. 其他依法享有的职权。

第十三条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应当积极参加矛盾调解活动,保守调解秘密。

第四章工作程序第十四条调解申请人或社区居民可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书面或口头调解申请。

人民调解委员会职责制度

人民调解委员会职责制度

人民调解委员会职责制度一、概述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我国基层社会管理组织的重要部门之一,负责处理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其职责制度的建立和规范执行对于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二、职责范围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调解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核心职责是调解社会矛盾纠纷,旨在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化解争议,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调解的对象涵盖了各个领域,如家庭矛盾、邻里纠纷、劳动纠纷、合同纠纷等。

调解委员会通过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寻求公平、合理的解决方案,促使双方达成和解。

2. 教育宣传人民调解委员会还承担着宣传教育的职责,通过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引导公众正确理解和处理矛盾纠纷,预防和减少矛盾的发生,推动社会和谐发展。

3. 培训调解员为了提高调解工作的专业性和效率,人民调解委员会还负责培训调解员。

调解员是调解工作的核心力量,他们需要具备良好的法律素养和调解技巧,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掌握有效的调解方法和技巧。

调解委员会通过开展培训班、举办研讨会等方式,提高调解员的专业水平,保证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4. 监督指导为了确保调解工作的规范进行,人民调解委员会还承担着监督指导的职责。

它对下属各级调解机构进行监督,指导他们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工作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对于调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调解委员会也要及时予以解决,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三、工作流程为了确保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人民调解委员会按照一定的工作流程进行操作。

一般而言,调解工作的流程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受理登记当事人将矛盾纠纷提交给调解委员会后,工作人员会对其进行受理登记,了解基本情况,并为其分配合适的调解员。

2. 调查调解调解员会与当事人进行沟通,了解各方诉求和意见,并对矛盾纠纷进行调查。

然后,调解员会根据调查结果,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促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解决矛盾。

雨花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

雨花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

雨花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
一、调解民间纠纷。

民间纠纷主要指公民之间有关人身财产权益和其他日常生活发生的恋爱、婚姻、家庭、赡养、抚养、扶养、继承、债务、房产宅基地以及生产经营等纠纷。

二、掌握信息、及时调解民间纠纷。

选择正确的调解方式, 耐心做好双方工作、防止矛盾激化, 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 把矛盾解决在基层。

三、调解人员必须遵纪守法, 深入群众, 联系群众, 听取人民群众的批评和建议, 接受群众的监督。

四、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事实为根据, 以法律为准绳, 结合社会道德规范, 公平、公正调解民间纠纷。

五、受理纠纷要登记入薄, 调解成功应制作协议书, 促使当事人自觉履行协议。

六、每月定期研究分析本单位的民间纠纷情况, 采取措施, 分工负责, 积极调解, 并定期和不定期向居委会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情况。

七、对调解的情况和结果, 应及时做好记录。

人民调解规章制度

人民调解规章制度

人民调解规章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社会管理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人民群众自身的作用,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调解组织1. 设立调解委员会,包括主任、委员等成员,由相关部门人员和社会志愿者组成。

2. 调解委员会设立专门办公室,负责协调、统筹和推进人民调解工作。

3. 调解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员,经过专门培训并持证上岗。

4. 调解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分支机构,方便人民群众就近进行调解。

5. 调解委员会通过宣传、培训等方式提高人民群众参与调解的意识和能力。

三、调解程序1. 申请调解:当事人可自愿向调解委员会提交调解申请。

2. 受理申请:调解委员会接到申请后,依法受理并安排调解员进行调解。

3. 调解程序:调解员与当事人进行沟通,了解事实,听取双方意见,协助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4. 缔结协议:当事人达成和解意见后,经调解员审核无争议后,缔结书面协议。

5. 履行协议:当事人双方按照协议内容履行义务,并通知调解委员会。

6. 结案确认:调解委员会核实协议履行情况后,确认结案。

四、保密原则1. 调解员和当事人对调解过程和协议内容应保密。

2. 调解委员会保护当事人信息安全,不得泄露当事人个人隐私。

3. 泄露调解机构内部信息者,将受到严肃处理。

五、法律效力1. 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字确认后具有法律效力。

2. 遵守调解协议是当事人的法定义务,一旦违约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法院可认可调解协议的效力,并执行协议内容。

六、监督机制1. 监督部门对调解委员会开展监督,确保其依法行使职责。

2. 当事人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调解程序不合法或不公正的情况。

3. 监督部门可以对调解员进行评定,对不合格者进行撤销执照处理。

七、附则1. 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 调解委员会有权根据需要对本规章制度进行修订。

3. 对于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机构和人员,将受到处罚并暂停调解资格。

以上为人民调解规章制度内容,各级调解委员会应严格遵守,并依法开展人民调解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

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

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一、概述为了加强基层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人民调解委员会成立并得到了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一致认可与大力支持。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中国境内进行社会调解的重要组织,它是由政府组织的用于解决民间纠纷的调解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帮助当事人和解纠纷,减轻司法机关的负担。

本文档旨在规范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制度,促进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机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设置组织机构,建立公正、专业、高效的工作体系。

具体组成为:•委员会主任:委员会的最高领导人,负责领导、管理和监督全体工作人员的工作。

•委员会副主任:协助主任处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工作人员:根据委员会工作需要,负责接待当事人、收集证据、调查情况、进行调解并保护调解结果合法合宜。

三、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程序1.接待当事人当事人到达人民调解委员会时,应首先接待当事人并告知其委员会的工作程序、调解的法律效应等事项,并要求当事人出具各种证明、证言等证据。

2.开始调解经过接待后,委员会要将有关案件进行登记并指派调解员进行调解。

调解员应当注意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收集证据材料,并加以分析研究。

3.调解方案调解员在分析研究当事人情况后,制定出符合双方意愿、公正合理的调解方案,并就方案进行详细的阐述和解释。

紧接着,将调解方案填写进协议书中,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最终确认协议生效。

4.后续跟踪维护协议达成后,调解员应当及时跟踪维护协议执行情况,并为当事人提供相关法律知识等全方位的协助。

四、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激励机制1.绩效考核为了提高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绩效,给予相应的奖励以及处罚,以此强化调解员的责任心和使命感。

2.职业培训为了提高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整体素养,保障调解员在工作中的专业行为准则,人民调解委员会应该制定职业培训计划,让调解员接受专业知识的培训和技能的提高。

五、结论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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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委员会




人民调解员岗位责任制度
一、负责本辖区内矛盾纠纷的预防、调处工作和辖区内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促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发展。

二、负责调解的民间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

三、采取多种措施预防纠纷发生,通过上法制夜校、以案说法、办宣传栏等方法大力开展法制宣传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不断提高群众遵纪守法意识。

四、深入开展防激化工作,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掌握纠纷发生、发展和变化的规律,把纠纷化解在激化之前。

五、对因调解不及时,不公正导致纠纷激化的,要追究调解人员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调委会主任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向村(居)民委员会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工作情况和重大纠纷信息,组织、传达和贯彻落实党委、政府和司法行政部门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示、要求、工作安排部署。

纠纷登记制度
一、调委会每受理或调处一起纠纷,都应当进行登记,做到事事有记载,件件有着落。

二、在工作时间内应有人值班、接待,应设立电话,便于群众咨询和反映情况。

三、调解员应热情接待当事人,耐心听取当事人陈述,认真做好登记、记录工作。

四、要设立专门的纠纷登记簿,无论是主动受理的纠纷,还是申请受理的纠纷,均应及时登记,并将调解转处情况登记清楚。

五、纠纷登记应记明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位或住址,法人及社会组织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的姓名和职务,纠纷简要情况,最后记录签名或记明登记日期。

六、对于一些可以当即现场调解的简单纠纷,可调解后补办登记。

七、调委会对登记的纠纷进行审查,对不属于民调范围的纠纷,或是调解后调解不成的纠纷,要告知当事人到有关部门申请处理。

八、对属于民调范围的纠纷,也应及时告知当事人并确定调解时间。

九、要将调解达成协议情况和协议履行情况登记清楚。

十、各项登记、记录要整理归档,并按规定统计上报。

回访制度
一、调解人员对已调解的纠纷,特别是较复杂的或可能出现反复的纠纷,要在协议履行期间或调解后的一段时间里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回访。

二、回访时要听取当事人和群众的反映,了解调解协议书的履行情况,回访结束要记录登记。

三、要通过回访,发现和弥补调解中的不足,巩固调解成果,防止当事人反复。

四、发现当事人不按约履行协议的要分析原因,查明情况,做好不履行一方当事人的工作,说服、督促当事人按约履行。

五、如发现因存在其它原因妨碍了协议的履行,应对这些问题予以解决,如属调解不当,应实事求是主动纠正。

六、回访时要注意发现有无新的纠纷苗头,对有激化苗头的,要及时研究,采取措施化解,重大险情要及时上报。

七、对当事人拒不履行协议的,告知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对方履行协议。

八、因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的,调委会要了解审判结果,审判结果要记录登记,统计上报。

九、调委会要定期统计分析调解协议履行情况,认真总结经验教训,以利今后改进工作。

统计报表制度
一、调委会应确定专人负责统计报表工作。

二、要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各种统计簿册,对调解组织、纠纷受理等进行分类登记,便于统计上报。

三、统计报表有半年、年报表。

四、统计报表包括组织建设情况、各类纠纷调解和防激化工作情况和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等有关内容。

五、调委会应将民间纠纷按统计项目填表汇总,核对无误后上报司法所,半年报表6月25日前,年报表12月25日前。

六、要确保统计数字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避免漏报、误报和重复上报。

七、报表填写将填报单位、填报人、审核人、填报日期填写完整,并加盖填报单位印章。

八、调委会要将各种登记簿册、统计表按年限装订成册,建立统计档案或设立统计台帐,保管备查。

档案管理制度
1、要设立专人负责文书档案管理,负责调解文书材料的收集整理和立卷归档。

2、每半年要将所有受理纠纷的调解文书整理归档,一案一卷,装订成册。

3、调解卷宗应包括调解申请书、民间纠纷受理登记表、调查笔录、人民调解协议书、回访笔录,以及未调解成功的处理意见及各种证明材料等。

4、做好文书的审查、装订,采用统一的装订办法,做到整齐规范,便于查阅管理。

5、调解文书归档顺序应按调解进程和材料形成的先后顺序来排列。

6、要规定必要的调阅、保密管理办法,要有专用文件柜存放档案。

7、档案管理人员变动时,须认真做好档案的移交手续。

8、调解文书档案一般保管期限为三年。

纠纷排查制度
1、村调委会要每月组织开展一次纠纷排查,司法所每季度组织一次纠纷排查,对辖区内的民间纠纷进行摸底、登记、分类处理。

2、排查时首先要制订计划,明确排查的内容、重点,具体的排查时间、范围、方法和措施。

3、要发挥“十户调解员”、“纠纷信息员”地方熟、情况熟的特点、认真排查。

4、要逐门、逐户、逐人进行摸底,掌握纠纷的重点户、重点人。

5、填写排查工作统计表,对登记情况进行分析,按性质、类别、轻重缓急分类排队处理。

6、对排查出的应由调委会调解的纠纷,要落实调解人员,及时调解,调解不了的要及时上报。

7、不属于调解范围的要上报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8、对排查中发现的犯罪线索,要立即上报公安部门。

纠纷信息传递与反馈制度
1、要建立民间纠纷传递和反馈渠道,将民间纠纷及时传送到调解组织,调解组织再将调解意见传回纠纷发生地或根据纠纷情况传送到上级有关部门。

2、健全纠纷信息网络,一般由调解小组或调解员、纠纷信息员组成,发挥信息传递与反馈中心的作用。

3、传递信息的方式可采取口头、书面、电话传递。

4、调解组织应对获取的信息按纠纷信息、轻重缓急进行处理,可以解决的提出反馈意见,反馈给基层组织。

5、对易激化、群体性纠纷、群众性械斗应在积极稳定事态的同时,报告基层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处理。

6、要确保信息渠道畅通,使调解组织、有关部门及时掌握纠纷情况,有效进行疏导调解,防止纠纷激化。

例会学习制度
1、调委会每月要召开全体调解人员参加的例会。

2、例会内容主要是汇报工作情况,交流工作经验,研究讨论解决一些疑难纠纷,检查工作完成情况,布置工作。

3、将例会与学习结合起来,组织调解人员学习有关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调解业务知识。

4、调解人员要积极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培训,同时坚持自我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提高调解水平。

考评制度
1、调委会应每年对调解人员工作进行考评,评选出调解工作的先进典型,表彰先进。

2、要制订考评的具体标准和方法,做到考评公开、公平、合理。

3、要做到半年一初评,年终一总评,在调解人员中开展比学赶帮的竞赛活动,促进调解工作发展。

4、考评结果要与调解人员工资福利相挂钩,坚持多劳多得,按绩取酬原则。

5、对在减少纠纷、防激化、避免重大刑事案件、群众性械斗发生中做出重大贡献的,要上报上级部门,特别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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