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公示及合同签订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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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公示及合同签订流程

1.中标候选人公示

32.1招标人应当将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在交易场所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招标人同时应当将被废除的投标人及废标原因进行公示。招标人(招标代理)应当对中标候选人项目负责人的在建项目情况进行核查,在公示结束后向招标监管机构提交书面核查意见。

32.2公示期间,投标人对中标候选人资格有异议的,可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提出(附相关有效证明材料),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给予答复。投标人对答复不服或认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有违反有关规定及其他弄虚作假情形的,可在接到答复之日起3日内向招标监管机构书面申请核查,并提交相关材料。

32.3中标候选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资格无效:

(1)投标资格不符合本章第4项规定的;

(2)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投标资格的;

(3)按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应作无效标处理的;

(4)拒绝按本章第33.2款规定进行说明或不能合理说明理由的;

(5)法律法规规定作无效标处理的其它情形。

2.预中标告知单

2.1公示期间没有异议(投诉)或异议(投诉)不成立的,招标人应当向第一中标候选人发出《建设工程预中标告知单》。

2.2第一中标候选人应自收到《建设工程预中标告知单》15日内(具体时间以《建设工程预中标告知单》为准),按以下要求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提交履约担保和安全资格审查等材料。未按要求提交的(包括相关证书被暂扣期间),其资格无效。

(1)履约担保包括承包商履约保函和工程担保合同原件,履约担保额度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26项。履约担保应采用银行保函或专业担保公司保证方式,担保人应当是在台州市内注册的银行或专业担保公司,并已在市招标办办理登记手续。如不能办理担保的,履约保证金必须解入招标站指定的专用帐户。

(2)安全资格审查材料包括企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三类人员”A类证书原件、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副经理的任职文件原件、《注册建造师证书》、“三类人员”B类证书原件、“三类人员”C类证书、年度安全教育考核合格证书原件,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三类人员”C类)须符合本章第4.4款(3)规定。

2.3在办理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前,招标人应当将第一中标候选人提供的承包商履约保函和工程担保合同的原件提交给招标站保管。如本须知前附表第25项注明支付担保额度的,承包商应当将招标人提供的业主支付保函和担保合同的原件提交招标站保管。招标站提供2份加盖“原件收讫”证明印章保函的复印件给提交人。安全资格审查材料原件经招标

站核查后退还。

3.中标通知书

3.1招标人应当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因违反本章第33.3项和第3

4.2项规定造成其资格无效的,招标人可以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须按本章第34.2项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如第二中标候选人存在上述同样情形的,本次招标失败,重新组织招标。如涉及到其他投标人资格无效,则评标结果不作调整。

3.2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中标人若为临海市外企业的,需先提供《临海市外地建设工程企业进临工作手册》原件。

3.3招标人在发出《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应当将中标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3.4《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如中标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而中标无效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次招标失败,应重新组织招标。

4.合同签订

4.1自《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招标人应当与中标人按照本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并到招标站办理备案手续。招标人与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4.2招标人与中标人须根据国家、省、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规定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草签施工合同,待合同管理部门审查后正式签订。

4.3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按照《关于在我市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廉政合同的通知》(台纪[2001]19号)的要求签订《廉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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