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法学(讲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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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学

绪论

一、卫生法学的特点

1、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交叉学科;

2、人与自然的关系、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3、卫生法律法规、卫生法律现象;

4、与许多学科有交叉;

5、新兴学科,体系复杂,内容浩繁。

二、卫生法体系

1、调整对象广泛——科技社会、生命社会、生命科技法律关系主体广泛——自然人、法人与非法人组织

法律责任多元——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

2、社会关系多层次

3、单行法涉及领域

三、卫生法学学习方法

1、知识的储备

2、比较与借鉴

3、理论联系实际

第一章卫生法学基础

第一节卫生法概述

一、卫生法的概念

health law

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旨在调整保护人类健康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总和。

(一)卫生对法律的影响

1、对法律意识(思想)的影响

2、对立法的影响

3、对执法和司法的影响

4、对法学研究的影响

(二)法律对卫生的影响

1、法对医药卫生事业的组织管理和运行提供重要保障。

2、法对医学科技成果合理使用的保证和促进作用。

3、法对医药卫生技术发展所带来的消极后果的控制和防范作用。

4、法对医药卫生国际合作交流的推动和协调作用。

二、卫生法的发展

(一)国外卫生法发展

1、古代社会

古埃及(公元前3000年左右)

古印度(公元前2000年)《摩奴法典》

古巴比伦(公元区18世纪)《汉谟拉比法典》

古罗马(公元前450年)《十二铜表法》、《阿基拉法》《克尼利阿法》完备的法律制度、首次行医许可

卫生成文法规出现:

法国(3世纪)《医师开业法》、《药剂师开业法》;

威尼斯(14世纪)《检疫法》;

佛罗伦萨(15世纪)系统药典。

19世纪以后,专门性的医事法律不断出台。

2、近现代社会卫生法发展

(1)文艺复兴与资产阶级革命后

英国(1601年)《伊丽莎白济贫法》、卫生检查制度;其影响持续了300年之久。

美国《都会保健法案》、《纯净食物与药物法》、《联邦麻醉剂法令》(2)二次世界大战后

宪法规定公民健康权;职业安全卫生法;修改、完善传染病防治法、卫生检疫法;老人保健法、福利法、国民健康保险法。

(二)国内卫生法发展

1、古代社会

殷商时期——《周易》、《春秋》、《周礼》、《左传》

商朝就已产生了医事法律条文

周代——专门医事制度:周代有世界上最早的病历记录和报告制度

秦代——系统法典:如《秦律》有禁止杀婴、堕胎等

唐代——《唐律》中,对医师误伤、调剂失误、针刺差错、贩卖毒药、行医欺诈等行为均有刑罚

宋代——《药剂法》《洗冤集录》:北宋王安石颁布了《市易法》,对药品检验制度作了规定;宋朝于12世纪颁布的《安剂法》,规定医务人员人数和升降标准,这是我国最早的医院管理规章

元代——行医资格与考试制度

明清——庸医行医、传染病防治

2、中华民国时期:医事立法专门化与具体化

3、新中国

(1)初期阶段(1965年以前)劳动卫生、医政管理、卫生科技教育、妇幼卫生

(2)停滞阶段(1966—1976年)

(3)重新起步阶段(1977—1981年)

(4)高速发展阶段(1982年宪法之后)不同时期重点不同。

(三)国际卫生法发展

1、二次世界大战前

(1)第一次国际卫生大会(1851年)巴黎--11国签署地区性《国际卫生公约》

(2)1905年美洲24国——泛美卫生法规

2、二次世界大战后(立法加快)

1948年WHO成立——《国际卫生条例》、药品生产管理规范、放射防护基本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世界卫生立法汇编》

3、联合国:《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

《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公约》

4、国际性非政府组织:《医学伦理学国际法》、《护士伦理学国际

法》、《献血与输血的道德规范》

5、世贸组织:若干协定中涉及医疗卫生的相关内容

三、卫生法的调整对象

(一)定义:国家卫生行政机关、医疗卫生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公民个人以及国际组织,因预防和治疗疾病,改善人们生产、学习和生活环境及卫生状况,保护和增进人体健康而产生的以及它们内部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二)卫生法调整对象的内容:

1、卫生资源法(内部关系)又叫卫生组织关系。调整卫生组织活动方面的关系,把国家卫生行政机关或者其他卫生组织的地位、组织原则、职责范围等规定,用法律条文的形式固定下来。

2、卫生活动法卫生行政管理活动方面的关系。卫生行政机关对其他组织的管理包括计划、组织、协调、控制等

3、卫生发展与卫生服务法

卫生活动包括卫生发展活动和卫生服务活动两方面。卫生发展活动是指个人卫生习惯的改善、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医疗技术的改进、设备更新;卫生服务活动是指卫生部门向社会提供卫生咨询与技术服务。前提:平等主体、特殊主体

第二节卫生法特征和基本原则

一、卫生法的特征:

1、以保护人类健康权为根本宗旨,这是卫生法的基本特征

2、综合性、多样性

3、科学性、技术性

溶入大量技术规范:技术规范又叫操作规范,是人们同客观事物打交道时所必须遵循的行为规则,是自然法则。国家通过一定程序将这些技术规范加以法律化,赋予普遍约束力、国家强制性,构成卫生法的重要内容。卫生法将直接关系到人们生命安全的科学工作方法、程序、卫生标准确定下来,成为技术规范。

4、社会共同性

二、卫生立法的基本原则

1、保护公民健康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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