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休假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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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年休假管理规定
为保证员工休息休假,更好地保障员工身体健康,明确员工带薪年休假管理及待遇标准,根据国务院公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总体原则:
各单位在确保完成工作和生产任务,不增加人员编制的前提下,可以统筹安排员工的年休假。
二、适用范围: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在岗员工。
三、年休假天数:
年休假天数根据员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员工在同一或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1.员工自其参加工作起,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每年可休假5天;
2.员工自其参加工作起,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可休假10天;
3.员工自其参加工作起,累计工作已满20年的,每年可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员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规定第二条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折算办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员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四、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员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5.因违纪违规给予待岗处理3个月以上(含3个月)的;
6.累计工作刚满1年的员工,申请辞职或终止劳动合同或者以其它形式解除劳动合同的;
7.累计旷工天数达到或者超过法定年休假天数的。
五、年休假的申请及审批:
1.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原则上在春运、黄金周及国家法定休假日期间不批准员工年休假,特殊情况除外;除以上时间外,员工年休假由各单位根据生产和工作具体情况,并考虑员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各单位要在每年的12月份做好下年度的员工年休假安排。
2.基层单位员工应当按所在单位的《员工年休假安排表》提前2天到综合科办理休假手续,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调整休假时间的,必须经所在科室负责人同意并安排好具体的休假和工作时间后,报本单位负责人批准,方能休假。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擅自休假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公司机关员工需要休年休假的,应当提前2天到人力资源部领取休假申请表,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同意并安排好具体的休假和工作时间后,报公司分管领导及总经理批准,方能休假。
各基层单位正、副职领导及公司机关部门负责人需要休年休假的,须报经公司人力资源部呈公司各分管领导和总经理批准后,方可休假。
3.员工年休假满,应及时到综合科(人力资源部)办理销假手续,
并到所在科室(部门)报到。假期期满后,不到岗工作又未办理续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基层单位员工年休假审批和统计的相关材料由综合科存档并建立年休台帐,机关员工年休假审批和统计的相关材料由人力资源部存档,并建立年休台帐。
六、年休假期间待遇:
1.员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①公营车司乘人员以外的员工,其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指在休假当月所在单位同级别或者同岗位的员工应得的工资收入;
②公营车司机,其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指在休假当月所在分公司公营车司机应得的平均工资收入,计算公式:年休假期间工资=所在分公司当月司机工资总额÷司机总数÷30天×休假天数;
③公营车乘务员,其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指在休假当月所在分公司公营车乘务员应得的平均工资收入,计算公式:年休假期间工资=所在分公司当月乘务员工资总额÷乘务员总数÷30天×休假天数;
以上所指公营车司乘人员工资仅指《公营车司乘人员工资分配办法》中的行车工资和效益工资,不含主车津贴、加班工资、行车安全奖、油耗奖罚和服务质量奖。
2.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的,经员工本人和本单位领导同意,报经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审核,呈总经理批准后,可以不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对员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按照该员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3.单位已给员工安排年休假时间,但员工因本人原因书面提出自愿不休假的,可以只按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支付工资报酬,不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即不以该员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
4.因管理不到位,单位未给员工安排年休假时间,或者已经安排但未做好休假落实工作,造成员工未能休假而向单位要求支付300%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所有费用由该单位负责休假管理的责任人自行承担,公司不予支付。
七、年休假管理规定:
1.探亲假、产假、婚假和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但因探亲假、产假和婚假的假期较长,当月已批准休探亲假、产假和婚假的,原则上当月不能再休年休假。
2.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报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八、本规定经第三届第二次股东暨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自二0一二年一月一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九、本规定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