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楼处和样板房的会计处理
房地产企业售楼处与样板间税务处理
房地产企业售楼处与样板间税务处理(转)售楼处与样板间:1、临时样板房、临时售楼厅其建造费和装修费,作为所得税扣除要求会计上处理作开发间接费中列支。
而土地增值税扣除规定不作1+2项目中进行扣除,而作为期间费用扣除。
2、建造用于销售的工程中的临时样板房、售楼处建造费(临时样板房或售楼处,以后出售),所得税处理上也作为开发成本,随同完工产品出售结转销售成本。
土地增值税上由于建造及装修的临时售楼处利用了会所等设施,临时样板房以后也作为完工产品出售,可以作为开发成本进行扣除,并可加计扣除处理。
售楼部和样板房会计处理、纳税处理-转自张伟老师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了扩展影响,便于接待客户使其充分了解开发产品的性质和结构进而达到销售的目的,一般都会在不同区域设立售楼部和样板房,相应的其会计处理、纳税处理也必然有不同的方式。
一、项目小区主体之内的售楼部、样板房的财税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文件规定,开发间接费指企业为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且不能将其归属于特定成本对象的成本费用性支出。
主要包括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工程管理费、周转房摊销以及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等。
所以可以理解,项目小区主体之内的售楼部、样板间等营销设施所发生的费用可以按照上述规定归集入开发间接费用计入开发成本核算。
出售时按照销售开发产品进行税务处理。
【例】A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的B项目楼盘中的临街商品住宅楼开设样板间,建筑面积100平方米,装饰装修后对外开放,该项目楼盘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发生建造成本400万元,另外样板间装饰装修费用50万元,其它开发间接费用100万元,项目结束样板间销售价款100万元,会计处理如下:1、住宅楼建造成本会计处理:借:开发成本400万元贷:应付账款400万元2、样板间装饰装修费用会计处理:借:开发间接费用50万元贷:相关科目50万元借:开发成本150万元贷:开发间接费用150万元装饰装修费用50万元可以和其它开发间接费用100万元一并在该项目所有商品住宅楼之间按照建筑面积进行分摊,如果需要按套核算开发产品成本,也可以将装饰装修费用全部结转至该套住宅的开发成本中。
售楼处与样板间的涉税问题
售楼处与样板间的涉税问题前言现实中,售楼处与样板间有这样几种形式:一、利用企业开发产品作为售楼处和样板间;二、利用企业建造的配套设施作为售楼处和样板间;三、小区内搭建的临时设施;四、小区外租赁或者建造的;一、利用企业开发产品作为售楼处和样板间涉税分析:1、硬装所承担的成本将来随房一起销售的,计入到“开发成本——建筑安装成本”中,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也可以作为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且可以作为计算加计扣除的基数;《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四)款: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
2、硬装所承担的成本不随房销售将来要拆除的或者难以判断是否要随房销售的,计入到“开发成本——开发间接费用”中,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理论上难以作为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3、精装修时所购买的家电、家具、日用品等日常支出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会计和企业所得税上可以计入到销售费用中,即使有单项资产金额比较大的。
此处,税务的处理方式可以考虑依据会计的处理方式。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准则》:第三条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财税[2018]54号》第一条: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在土地增值税上,主要有两种方式:不少省市这样规定:以总收入减去这些家电、家具、日用品等的购买价作为计算土地增值税的收入,类似于“净”收入:不认可其作为收入,也不认可其作为扣除项目。
也有省市这样规定:家电、家具、日用品等可以作为扣除项目,但是不作为计算加计扣除的基数。
认可其作为收入,也认可其作为扣除项目,但是不认可其作为计算加计扣除的基数,如:广州市(《穗地税函【2014】175号》)和海南省(琼地税函【2015】917号)。
房地产账务处理.
房地产账务处理.不同情形下的会计处理 1.利用开发完成或部分完成的楼宇内的商品房装修、装饰后使用的营销设施的会计处理。
根据国税发[2021]31号文件的规定,计入开发间接费用核算的营销设施建造费,包括项目小区楼宇之内的装饰、装修费用和楼宇之外的售楼部、样板间等营销设施的建造费用。
将楼宇之内的商品房临时作为售楼部、样板间使用,因其本身就属于特定的成本对象,所以其建造成本按照正常的开发产品核算,其装修、装饰费用若不能判断未来是否可以随同商品房主体一并出售,应归属于开发间接费用核算。
例如:A房地产企业在开发的B小区某栋楼宇间开设样板间,建造成本50万元,装饰、装修后对外开放,样板间装饰、装修支出30万元。
(1)建造成本50万元计入该套样板间的“开发成本”,对于装饰、装修的费用30万元,如果能够判断未来随同该套商品房一并出售,则可以计入该套样板间“开发成本”,反之,则计入“开发间接费用”核算。
(2)“开发间接费用”归集的成本费用按期结转到“开发成本――开发间接费用”科目。
(3)当样板间与其他商品房一起竣工验收时,从“开发成本”转入“开发产品”科目。
(4)当样板间销售,结转收入和成本时,其成本从“开发产品”转入“主营业务成本”。
(5)当样板间转作自用时,其成本从“开发产品”转入“固定资产”。
(6)当样板间未来出租时,其成本从“开发产品”转入“投资性房地产”。
“开发间接费用”应当按照国税发[2021]31号文件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于共同成本和不能分清负担对象的间接成本,按受益的原则和配比的原则分配至各成本对象,具体分配方法包括占地面积法、建筑面积法、直接成本法、预算造价法,企业根据需要可以自行确定。
另外,房地产企业由“开发产品”转入“固定资产”或“投资性房地产”的商品房之后又销售的,需要注意国税发[2021]31号文件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即企业开发产品转为自用的,其实际使用时间累计未超过12个月又销售的,不得在税前扣除折旧费用。
【老会计经验】样板房会计处理需考虑税收成本
【老会计经验】样板房会计处理需考虑税收成本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了便于接待客户,使其充分了解开发产品的性质和结构等目的而要设立售房部和样板房,对其管理方式和税务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文件是这样规定的,凡能够单独作为成本对象进行核算的,可按自建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其他一律按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
由于按国税发〔2006〕31号文件的规定,公司既可以将上述房产转作固定资产,也可以继续按开发产品管理,对其存在着两种不同处理方式,而随着管理方式的不同其税负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因此开发企业在确定管理方式时,在考虑方便客户和自身管理等因素的同时,也应将税收因素作为一个重要方面来考虑。
将售房部(接待处)、样板房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开发企业虽然要承担该部分房产的房产税(以房产原值按规定减除一定比例后的余值的1.2%计算缴纳),但是在从投入使用的次月起,却可以按规定对其计提折旧,获得抵免所得税的好处。
由于该部分资产只有在对外销售时才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自用或拆除则不需缴纳营业税,因此还能免除或获得该部分税收资金的时间价值。
如果将售房部(接待处)、样板房按开发产品处理,由于其成本包含在开发产品中,所以只能从产品的销售中回收,所以一方面将提高产品的售价,从而增加企业的营业税金及附加以及其他税费负担;另一方面开发产品的预收款的多少一般是按售价的一定比例来确定的,这样一来势必要增加预售收入,按国税发〔2006〕31号文件规定,开发企业的预售收入均要按一定的利润率提前缴纳所得税,而其成本只有在开发产品结算计税成本后才能真正体现,在开发产品没有全部实现销售前这部分成本无法完全体现,也就是说上述成本的抵税作用只有在全部实现销售并能正确归集成本时才能实现;销售结束后,如果留作自用,则要按视同销售缴纳相关税收,这都将损失该部分资金的时间价值。
因此在其他条件都相同的情况下,开发企业应认真测算不同方式下的税收成本,然后选择对企业最为有利的处理方式。
房地产企业售房部和样板房的财税处理.(10.16)
房地产企业售房部和样板房的财税处理售房部和样板房的功能和特性是为销售开发产品提供服务。
其财税处理,无论是会计制度还是税法,在2006年之前均未做出明确专门规定。
实践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账务处理时,有的作为开发产品成本核算,有的作为固定资产核算,有的直接作为销售费用处理。
当《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3号)出台“开发产品转做经营性资产要视同销售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更是无所适从。
对此,本文阐述如下:一、样板房的财税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l号)明确:“开发企业建造的售房部(接待处)和样板房,凡能够单独作为成本对象进行核算的,可按自建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其他一律按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
售房部(接待处)、样板房的装修费用,无论数额大小,均应计入其建造成本。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自建固定资产和转做固定资产是两个概念,自建固定资产无须视同销售征收企业所得税,而转做固定资产则是开发产品改变了用途,应当视同销售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内部处置资产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970号)规定: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属于内部处置资产行为,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不确认收入。
显然,外资房地产企业建造的样板房属于内部处置资产行为无须视同销售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外资房地产企业建造的样板房装修费,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房屋装修费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704号)第一条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发生的房屋装修费,凡房屋产权属于本企业拥有的,其投人使用前所发生的房屋装修费,应并入房屋价格,按照税法所规定的房屋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房屋投入使用后所发生的房屋装修费,可在房屋重新装修后投入使用的次月开始,按5年平均摊销。
房地产企业售楼部、样板间的财税处理及案例分析
房地产企业售楼部、样板间的财税处理及案例分析房地产企业售楼部、样板间的财税处理及案例分析摘要:售楼部和样板间是房地产企业建设的临时设施。
对售楼部和样板间的会计和税务处理因售楼部和样板间的开发模式的不同而不同。
本文详细分析了五种售楼部和样板间的不同会计处理,在此基础上,对售楼部和样板间的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房产税的处理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房地产企业售楼部样板间财税处理房地产企业的售楼部和样板间应如何进行财务和税务处理,要看售楼部和样板间的最终用途或权利状态的不同而不同。
笔者通过调研发现,售楼部和样板间财务处理和税务处理总结如下。
一、售楼部、样板间的账务处理1. 在项目小区内外,单独修建售楼部、样板间,待开发产品销售完毕后进行拆除。
针对这种模式下的售楼部和样板间的账务处理按照以下阶段进行。
1、建造和装修时发生支出的账务处理借:开发成本——开发间接费—项目营销设施(售楼部/样板间)贷:银行存款2、建成移交使用时借:长期待摊费用贷:开发成本——开发间接费—项目营销设施(售楼部/样板间)3、按照每期项目的工程概算价比例进行摊销时借:销售费用贷:长期待摊费用(二)在项目小区内,单独修建售楼部和样板间,待开发产品销售完毕后转自用或出租。
1、建造和装修时发生支出的账务处理借:在建工程——售楼部/样板间贷:银行存款2、建成移交使用时借:固定资产——售楼部/样板间贷:在建工程——售楼部/样板间3、销售期间计提折旧时借:销售费用贷:累计折旧(三)在项目小区内,单独修建售楼部和样板间,待开发产品销售完毕后,转让销售1、建造和装修时发生支出的账务处理借:开发成本——开发间接费—项目营销设施(售楼部/样板间)贷:银行存款2、建成移交使用时借:开发产品——售楼部/样板间贷:开发成本——开发间接费—项目营销设施(售楼部/样板间)(四)在项目小区内,单独修建售楼部和样板间,待开发产品销售完毕后,转物业用房或公共配套用房,会所。
售楼处、样板房资产管理指引
1.目的1.1.标准售楼处、样板房资产配置原则和工作流程,统一规范公司各项目售楼处、样板房资产管理流程,保证资产的安全和齐整,确保公司各项目售楼处、样板房资产资源合理有效应用。
2.适用范围3.适用于各项目售楼处、样板房资产采购与管理工作。
4.术语与定义4.1.固定资产: 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各类设备、仪器、工具及其它与生产经营相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但单位价值大于或等于2000元,使用年限超过一年的也视为固定资产。
(流程负责人请与财务职能确认XX固定资产的定义)5.职责5.1.分子公司财务部5.1.1.参与售楼处、样板房资产的验收5.1.2.参与售楼处、样板房资产盘点;5.1.3.负责资产管理过程中财务管理。
5.2.行政与绩效考核部(行政人事)5.2.1.参与售楼处、样板房资产的验收;5.2.2.组织售楼处、样板房资产盘点。
5.3.分子公司营销部5.3.1.负责售楼处、样板房资产的采购;5.3.2.组织售楼处、样板房资产的验收;5.3.3.负责售楼处、样板房资产的保管管理;5.3.4.参与售楼处、样板房资产盘点;5.3.5.负责资产的调拨、入库和报废管理。
5.4.分子公司行政部/财务部5.4.1.负责售楼处、样板房资产出售和拍卖;6.工作程序6.1.资产建造、采购及验收6.1.1.分子公司在筹建临建售楼处时,需对临建售楼处的建造和拆除工程进行统一招标,由同一施工单位承接临建售楼处的建造和拆除工作,拆除产生的临建基础建造部分的残值由施工单位回收处理。
招标工作按照集团招投标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6.1.2.售楼处及样板间装修需采用招标方式确定合作单位,招标工作按照集团招投标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6.1.3.分子公司营销部(营销职能)负责资产的购买。
购买前需填写《固定资产购置申请审批表》,报总经办审批。
购置申请通过后,需至少向三家供应商进行询价,询价结果(包括商家选择建议)需由分子公司营销部(营销职能)、行政与绩效考核部(行政人事)、财务部(财务职能)签字,并按照集团固定资产采购审批流程上报审批。
房企售楼部、样板间的会计和涉税处理
房企售楼部、样板间的会计和涉税处理房地产行业大多实行预售制,在预售阶段为了让客户对将来的开发产品有身临其境的真实体验感,更有利于销售的快速去化,会经常性的在前期建造高大上的售楼部与样板间,这部分支出往往金额较大,形成营销设施建造费,这部分支出在会计处理与涉税处理方面该如何正确操作呢?一、什么是营销设施建造费?营销设施建造费用是指为了有利于营销项目的开发产品而建造的不动产发生的建造支出,以及为了增加其建造不动产的使用功能而发生的装修支出。
通常我们见到营销设施的表现形式为:售楼部、样板间,这里以售楼部、样板间作为营销设施的代表进行阐述。
二、营销设施建造费有哪几种类型?按建造营销设施所处的不同位置不同发生的建造费用分类,可分三类:1.售楼部、样板间建造在项目小区内、主体之外临时性的、将来会拆除的营销设施发生的建造费;2.售楼部、样板间建造在项目小区内、主体之内,将来用于销售的营销设施发生的建造费;3.利用项目小区内规划配套设施而建造的售楼部、样板间,将来可销、可捐、可作配套的营销设施而发生的建造费。
三、营销设施建造费该如何进行会计核算?1. 政策规定(1)税务规定国税发〔2009〕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七条规定,计入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开发间接费,指企业为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且不能将其归属于特定成本对象的成本费用性支出。
主要包括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工程管理费、周转房摊销以及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等。
(2)财会规定依据财会[2013]17号关于印发《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的通知规定:开发间接费,指企业为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且不能将其直接归属于成本核算对象的工程监理费、造价审核费、结算审核费、工程保险费等。
营销设施建造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口径很清晰,应计入开发间接费用---营销设施建造费科目;在财会口径没有正列举,开发间接费用中归集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且不能将其直接归属于成本核算对象的相关支出,建议可按税法规定同步操作进行会计处理,在开发间接费用---营销设施建造费科目归集核算。
九种售楼部建造模式财税处理
房地产企业九种售楼部模式的各个阶段账务处理和税务处理梧荫原创谢绝转载在对售楼处账务处理问题上,参考了大量网友的见解,不乏有可圈可点的表述。
然而,很多网友在账务处理上依然犯了常识性错误,用税法的相关规定来处理账务。
比如说【2009】31号文,将营销设施建造费归入了开发间接费用里做为企业所得税的扣除项目;而我们在进行账务处理时需要依据的却是会计准则和相关的会计制度,依据会计处理上的要求,假造售楼处要做为自建固定资产来进行账务处理。
如果仍有网友纠结于2009年31号文的条款,请思考一下土地增值税关于售楼处的相关扣除规定或者直接看一下土地增值税关于开发间接费用的定义,不难发现这里边是不包含营销设施建造费的。
因此,在土地增值税的法规体系下,把售楼处作为开发间接费用处理是错误的。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第006号)第九条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企业所得税不同,国税发【2009】31号文件规定,开发间接费指企业为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且不能将其归属于特定成本对象的成本费用性支出。
主要包括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工程管理费、周转房摊销以及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等。
企业所得税中小区主体之内的售楼部应计入开发间接费,土地增值税开发间接费并没有包括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也不能按土地增值税的相关规定做1+2项目中进行扣除,只能作为期间费用扣除。
如果要用税法来处理账务,遵从税法做账务处理,我们就无所适从。
本文就是在依据会计相关规定的原则下,对九种售楼处建造使用模型进行分阶段的账务处理,以及涉及到的相关税种的处理。
请各位网友批评指正。
九种售楼处分类(1)项目小区内,单独修建售楼处,待销售完成,拆除;(2)项目小区内,单独修建售楼处,待销售完成后转自用或出租;(3)项目小区内,单独修建售楼处,待销售完成后,转让销售;(4)项目小区外,单独修建售楼处,待销售完成后,拆除;(5)项目小区外,单独修建售楼处,待销售完成后,无偿捐献政府;(6)利用企业自有商品房作销售处,待销售完成后,转让销售;(7)利用企业自有商品房作销售处,待销售完成后,转作自用或出租;(8)利用外单位房屋作销售处,待销售完成或房屋到期后,归还房屋;(9)项目小区内,单独修建售楼处,待销售完成后,转物业用房或公共配套用房,会所。
房地产行业售楼部和样板房的财税处理
板房 ,J l够单独作为成本对象进行核算的 ,可按 白建 同定 ,l U ̄ 资产进 彳. ,其他一律按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邢。售房部 j 处理
( 接待处 )、样板房的装修费用 ,无论 数额大小 ,均 计入 其 建造 成本。 囚此 19 4年至 2 0 9 0 5年 , 房地产业售偻处和样板房所i
定资产 , 按建造过程 中实 际发生 的伞部支 出记账。自行 建造 完成 的 定资产 ,借 记本科 目,贷 记 “ 定资产 购建支 出”
科 目。
的通知 》( 国税发 1 0 13号 ) 2 38 0 末做明确规定。《 家税 务总
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 问题 的通知 》 ( 税 发[0 63 号 ) 2 0 11 规定 :开发企业建造的售房部 ( 接待处 ) 和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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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 产 业 楼 和 板 的 税 理 地 行 售 部 样 房 财 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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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 产企业 为了销售 开发开品 , 通常都要设置售楼部和
样板房 ,一般常见■种方 式 :一是开发产品中选 取朝向 、格 局较好 的房间进行 装修 后转作售 楼部和 样板房 ;二是 开发 项 日空地 i进行 临建用 作售楼部 和样板 房 ;一 是租用房 间 = 通过 “ 固定资产清理”科 目处理 。
从 I 述规定 ,我们可以看出以下两点 :
房 地 产 企 业 如 果 选 取 部 分 开 发 产 品 临 时 改 建 为 售 楼 部
和样板房 , 则通 过 “ 开发成本”和 “ 开发问接费” 日核算 。 科 房地产 企业如果 在项 月空地 J临时 白行建造 的售楼 部和样 :
板房 ,则先行 通过 “ 在建 程”科 目 集 ;然后再转入 “ 1 } 占
房地产账务处理.
不同情形下的会计处理 1.利用开发完成或部分完成的楼宇内的商品房装修、装饰后使用的营销设施的会计处理。
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的规定,计入开发间接费用核算的营销设施建造费,包括项目小区楼宇之内的装饰、装修费用和楼宇之外的售楼部、样板间等营销设施的建造费用。
将楼宇之内的商品房临时作为售楼部、样板间使用,因其本身就属于特定的成本对象,所以其建造成本按照正常的开发产品核算,其装修、装饰费用若不能判断未来是否可以随同商品房主体一并出售,应归属于开发间接费用核算。
例如:A房地产企业在开发的B小区某栋楼宇间开设样板间,建造成本50万元,装饰、装修后对外开放,样板间装饰、装修支出30万元。
(1)建造成本50万元计入该套样板间的“开发成本”,对于装饰、装修的费用30万元,如果能够判断未来随同该套商品房一并出售,则可以计入该套样板间“开发成本”,反之,则计入“开发间接费用”核算。
(2)“开发间接费用”归集的成本费用按期结转到“开发成本——开发间接费用”科目。
(3)当样板间与其他商品房一起竣工验收时,从“开发成本”转入“开发产品”科目。
(4)当样板间销售,结转收入和成本时,其成本从“开发产品”转入“主营业务成本”。
(5)当样板间转作自用时,其成本从“开发产品”转入“固定资产”。
(6)当样板间未来出租时,其成本从“开发产品”转入“投资性房地产”。
“开发间接费用”应当按照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于共同成本和不能分清负担对象的间接成本,按受益的原则和配比的原则分配至各成本对象,具体分配方法包括占地面积法、建筑面积法、直接成本法、预算造价法,企业根据需要可以自行确定。
另外,房地产企业由“开发产品”转入“固定资产”或“投资性房地产”的商品房之后又销售的,需要注意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即企业开发产品转为自用的,其实际使用时间累计未超过12个月又销售的,不得在税前扣除折旧费用。
房产开发帐务处理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发生的广告费作入哪个科目?借:销售费用--广告费贷:银行存款等二、"样板房"如何入帐?1、样板房也是要出售的,其成本在“开发产品”科目中挂账。
2、样板房发生的装修费用支出,计入“销售费用--其他”科目。
三、企业自行开发然后自留作为"售楼中心"的房屋如何入帐?1、如果建成的售楼中心以后不拆除:(1)建设时发生的费用支出借:在建工程贷:银行存款等(2)建成后借:固定资产--售楼处贷:在建工程2、如果售楼中心在项目开发完成后需要拆除(1)建设时发生的费用支出借:长期待摊费用贷:银行存款等(2)建成后,按3年或销售期内摊销借:销售费用--临建售楼处摊销或其他贷:长期待摊费用如果售楼中心是在开发产品当中留起来用的要如何作帐务处理?可以办房产证吗?根据售楼中心成本作结转。
借:固定资产--售楼房屋贷:开发产品在进行企业注册登记时,对所购土地评估增值200万元,当时帐务处理:借无形资产200贷实收资本200现在商品房开发工程结束,关于200万元的无形资产要不要进行结转,帐务如何处理好?首先要看所购土地是用来做什么的。
然后,根据土地用途进行帐务处理。
2、如果这块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的话,那么,在商品房项目开发初期就应该转入“开发成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科目中,待商品房开发完工后,将开发成本转入开发产品科目中。
所以,如果开发成本还没结转的话,将无形资产结转到“开发成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科目中;如果开发成本已经结转了,将无形资产结转到“开发产品”科目中。
3、如果这块土地不是用于商品房开发的话,无形资产科目不变。
房地产公司综合账务处理房地产开发公司会计核算,在实际工作中并不是像其他企业那样是按照会计年度进行损益的核算,其经营成果只能是一个开发项目全部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以后,才能进行该项目的决算。
这个时候才能结转收入、成本支出,计算经营成果。
平时发生的成本费用支出一般在“开发成本”科目核算。
售楼处和样板房的会计处理
售楼处和样板房的会计处理第一篇:售楼处和样板房的会计处理售楼处和样板房的会计处理由于公司外资的背景,每年都需要经历了两轮不同背景会计师的审计。
随着公司房地产项目的开发进展,针对公司项目的会计核算,越来越多地面临着应用会计基本原则及惯例来处理。
然而由于国内、国外会计师的背景不同及公司内部会计师的认知不同,对许多会计事项的处理都有着不同的看法。
现拟写其中几项,以备思考。
售楼处和样板房的会计处理现在基本上所有的住宅项目,为了增进销售及企业品牌形象的推广,都会投资大量资金建设其售楼处和样板房。
一般情况下,针对售楼处和样板房的建设,可能有以下两种情况:(一)售楼处和样板房为永久建筑,可以单独办理产证;(二)售楼处是作为临时建筑建设的,而样板房是直接在待出售的房屋里装修建设的。
针对以上两种情况,在售楼处和样板房的成本归集方式上,应该不存在异议,即将售楼处和样板房直接纳入项目总体的建筑面积中依据公司通常的方式归集其成本(若可以单独核算,则单独核算其成本;若不能单独核算,则可依据一定的原则分摊归集其成本)。
然而,对售楼处和样板房的具体入账项目及其后续的会计处理,则有着不同的争议。
在售楼处和样板房竣工前,如何归集其成本?竣工后如何结转?结转后其成本最终进入销售费用还是销售成本?1、售楼处和样板房为永久建筑,可以单独办理产证的:在其未建设完成、竣工验收前,是在“开发产品成本”下分项目单独核算其建设成本,竣工后转入“已完工开发产品成本”?还是在“开发产品成本”项目下单独核算其建设成本,竣工后转入“固定资产”项目?第一种方式的观点:售楼处和样板房作为永久建筑,在其完成其销售推广的使命后,最终都要进入到销售环节、出租环节、自用环节或者无偿赠送物业公司、政府等。
因此在最终的处理前,均通过“开发产品成本”几“已完成开发产品成本”核算,比较简明。
在最终确认其处理方式时,再转入销售成本、出租开发产品、固定资产或者补计入销售成本中。
售楼处与样板间的涉税问题
现实中,售楼处与样板间有这样几种形式: 一、利用企业开发产品作为售楼处和样板间; 二、利用企业建造的配套设施作为售楼处和样板间; 三、小区内搭建的临时设施; 四、小区外租赁或者建造的; 一、利用企业开发产品作为售楼处和样板间涉税分析: 1、硬装所承担的成本将来随房一起销售的,计入到“开发成本—— 建筑安装成本”中,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也可以作为土地增值 税的扣除项目,且可以作为计算加计扣除的基数; 《国税发〔2006〕187 号》第四条第(四)款:房地产开发企业销 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 2、硬装所承担的成本不随房销售将来要拆除的或者难以判断是否要 随房销售的,计入到“开发成本——开发间接费用”中,可以在企业所 得税前扣除,理论上难以作为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3、精装修时所购买的家电、家具、日用品等日常支出的会计处理和 税务处理: 会计和企业所得税上可以计入到销售费用中,即使有单项资产金额比 较大的。此处,税务的处理方式可以考虑依据会计的处理方式。 《企业会计准则第 4 号-固定资产准则》: 第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 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利用企业建造的配套设施作为售楼处和样板间涉税分析 配套设施,一般在企业报批报建环节就要确定建设规模、建设外观、 建设位置了,如果企业在开发过程中没有严格按照被审批通过的规 划,会在办理产权证环节有各种障碍。 一、企业所得税 有关配套设施的企业所得税税收法规条文: 《国税发【2009】31 号》第十七条规定: 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 会所、物业管理场所、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幼儿园等配 套设施,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 公用事业单位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 设施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属于营利性的,或产权归企业所有的,或未明确产权归属的, 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的,应当单独核算 其成本。除企业自用应按建造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外,其他一律按建造 开发产品进行处理。 1、利用不能转让的配套设施作为售楼处和样板间而发生的各种土建 成本支出,要记入到“开发成本——配套设施”中; 2、如果利用的配套设施在建成后转让,为此而发生的各种土建成本 支出,要计入到这个项目中的“开发成本——建安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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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楼处和样板房的会计处理
由于公司外资的背景,每年都需要经历了两轮不同背景会计师的审计。
随着公司房地产项目的开发进展,针对公司项目的会计核算,越来越多地面临着应用会计基本原则及惯例来处理。
然而由于国内、国外会计师的背景不同及公司内部会计师的认知不同,对许多会计事项的处理都有着不同的看法。
现拟写其中几项,以备思考。
售楼处和样板房的会计处理
现在基本上所有的住宅项目,为了增进销售及企业品牌形象的推广,都会投资大量资金建设其售楼处和样板房。
一般情况下,针对售楼处和样板房的建设,可能有以下两种情况:
(一)售楼处和样板房为永久建筑,可以单独办理产证;
(二)售楼处是作为临时建筑建设的,而样板房是直接在待出售的房屋里装修建设的。
针对以上两种情况,在售楼处和样板房的成本归集方式上,应该不存在异议,即将售楼处和样板房直接纳入项目总体的建筑面积中依据公司通常的方式归集其成本(若可以单独核算,则单独核算其成本;若不能单独核算,则可依据一定的原则分摊归集其成本)。
然而,对售楼处和样板房的具体入账项目及其后续的会计处理,则有着不同的争议。
在售楼处和样板房竣工前,如何归集其成本?竣工后如何结转?结转后其成本最终进入销售费用还是销售成本?
1、售楼处和样板房为永久建筑,可以单独办理产证的:
在其未建设完成、竣工验收前,是在“开发产品成本”下分项目单独核算其建设成本,竣工后转入“已完工开发产品成本”?还是在“开发产品成本”项目下单独核算其建设成本,竣工后转入“固定资产”项目?
第一种方式的观点:售楼处和样板房作为永久建筑,在其完成其销售推广的使命后,最终都要进入到销售环节、出租环节、自用环节或者无偿赠送物业公司、政府等。
因此在最终的处理前,均通过“开发产品成本”几“已完成开发产品成本”核算,比较简明。
在最终确认其处理方式时,再转入销售成本、出租开发产品、固定资产或者补计入销售成本中。
第二种方式的观点:售楼处和样板房作为永久建筑,其可办理产证,由于在最终处理前,其功能和目的都是用于企业用于销售推广其房屋销售的,因此其竣工前按照会计惯例可作为“开发产品成本”核算,但竣工后应转入“固定资产”项目,在企业自用期间,按照产证年限摊销至“销售费用”项目下。
在最终确认其处理方式时,再转入销售成本、出租开发产品、固定资产或者补计入销售成本中。
2、售楼处是作为临时建筑建设的,而样板房是直接在待出售的房屋里装修建设的:
在其未建设完成、竣工验收前,是在“临时设施”下单独核算其建设成本,竣工后不作结转,待结转整个房屋的销售成本时,分摊至销售成本?还是在“长期待摊费用”项目下单独核算其建设成本,竣工,在企业估计的自用期间分摊至销售费用?
第一种方式的观点:售楼处和样板房作为临时设施,在其建设期和使用期可单独设置“临时设施”项目核算,待结转房屋销售成本时,将其分摊至销售成本。
在清理售楼处和样板房时,其清理收入冲减销售成本。
该观点的依据之一是国内房地产核算惯例可接受,其二是国税发『2006』31号文中有关内资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清算按规定扣除的项目:“开发企业建造的售房部(接待处)和样板房,凡能够单独作为成本对象进行核算的,可按自建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其他一律按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
售房部(接待处)、样板房的装修费用,无论数额大小,均应计入其建造成本。
”虽然该规定是针对内资房地产企业的,但其精神应该可指导外资房地产企业核算。
第二种方式的观点:售楼处的建设和样板房的装修作为临时建筑,其建设目的即是为增进销售及企业品牌形象的推广,因此其有关的费用即应计入销售费用中,由于其为临时建筑,故应在“长期待摊费用”项下归集并核算并按一定规则摊销。
最终清理售楼处和样板房时,其清理收入冲减销售费用。
该观点的依据主要为会计的客观性原则以及配比原则。
实际上,从企业税收负担的角度看,无论第1类、第2类建设方式,依据第一种方式,均可获得土地增值税方面的收益。
但从会计核算的角度来看,最恰当的处理方式又是如何
呢?
我们国内的会计师接受第一种方式,而国外的会计师则接受第二种方式。
房地产开发公司临时搭建的售楼处(售楼结束后需要拆除),是否需要
缴纳房产税?
阅读:3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Edit:admin Time:
2010-2-22
答: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财税地字〔1987〕第003号)第一条中,对房产的解释如下: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
房屋是指有屋面和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者储藏物资的场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第008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
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换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为此,售楼处(不论是永久性或临时性的)若符合上述房产定义,均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但如果其符合财税地字〔1986〕第008号文件规定的免税条件,则可以免缴房产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样板间、售楼处税务处理:
是应该按开发产品,单独核算,见31号文
8.开发企业建造的售房部(接待处)和样板房,凡能够单独作为成本对象进行核算的,可按自建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其他一律按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
售房部(接待处)、样板房的装修费用,无论数额大小,均应计入其建造成本。
?
问:房地产公司建造的售搂处的成本是在销售费用列支?还是列入开发成本内?
答:如果售楼处有单独的工程概预算,可单独作为成本对象进行核算;如果是临时设施,可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如果以后作为物业管理用房,因为产权属于全体业主,可作为开发成本-配套设施核算。
如果是临时建筑,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那么当售楼处要拆除时,直接计入固定资产清理就可以了。
房地产企业单独修建的售楼部等营销设施费,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如何扣除?
问:房地产企业单独修建的售楼部、样板房等营销设施费,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如何扣除?(2010年08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答:房地产企业单独修建的售楼部、样板房等营销设施费,应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房地产企业在开发小区内、主体外修建临时性建筑物作为售楼部、样板房的,其发生的设计、建造、装修等费用,应计入房地产销售费用扣除。
售楼部、样板房内的资产,如空调、电视机等资产性购置支出不得在销售费用中列支。
二、房地产企业在主体内修建临时售楼部、样板房的,其发生的设计、建造、装修等费用,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
三、房地产企业利用规划配套设施(如:会所、物业管理用房),发生的售楼部、样板房的设计、建造、装修等费用,按以下原则处理: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另:
1、如果是利用楼宇之内的商品房临时作为售楼部、样板间使用的,因其本身即属于特定的成本对象,所以它本身的建造成本按照正常的开发产品核算,其装修装饰费用基不能判断未来是否可以随同商品房主体一并出售,则应计入开发间接费用核算;
2、如果利用小区内楼宇外的的明显位置建造临时设施作为售楼部、样板间使用的,其发生的建设成本及装修费用在“在建工程”核算。
完工后,其成本从“在建工程”转入“开发间接费用”,如果非自用或出租,也可发直接计入“开发间接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