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经营权质押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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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质押

出质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以下简称经营权)管理,规范经营权质押出质登记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经营权,是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经营者,向政府支付经营权有偿出让金,取得在一定期限内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的权利。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经营权质押出质登记,是指依法取得经营权的经营企业,在申请贷款时,将经营权证作为质物交付给有关金融机构,并向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手续的行为。

第四条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客管处)是经营权质押出质登记的管理部门。

第五条经营权质押出质登记期限为一年。经营企业在年度各项考核中合格的,可办理延续一年期限的手续。

经营权实际使用期限不足一年的,不办理质押出质登记手续。

第六条经营权质押出质登记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经营企业向市客管处提出申请,并载明拟贷款的金融机构、额度、用途、期限等事项;

(二)市客管处接到申请后,十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经营权质押的决定;

(三)市客管处同意经营企业申请的,向有关金融机构发出告知函,并按规定送达;

(四)经营企业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质押合同;

(五)有关金融机构向市客管处提交质押登记函,载明被质押的经营权数量、经营权证号、贷款额度、贷款期限等事项,将质押合同或复印件提交市客管处核实并备案;

(六)经营企业与有关金融机构自质押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到市客管处办理出质登记手续;

(七)市客管处对出质登记双方情况、经营权出质数量及编号、贷款额度及期限、经营权对应车号等事项进行登记,并在经营权证上注记;

(八)经营权质押所担保的债权、债务清偿完毕的,经营企业应从清偿完毕之日起三日内,携有关金融机构退还的经营权证,到市客管处办理质押出质登记注销手续。

第七条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经营权质押期间,市客管处不办理经营权证的挂失、补办和经营权转让等手续。

第八条债权债务出现纠纷,由人民法院进行裁决。

第九条本规定由市客管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规定自二OO六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南京银行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质押

【业务综述】

个人出租车营运证质押贷款是指我行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以本市客运管理处签发的未到期出租车营运证作质押的人民币贷款。

【客户对象】

18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贷款基本条件】

1、借款人需具有在本市客运管理处签发的未到期的出租车营运证,且车辆牌照为苏AB,借款人从事出租车营运行业。

2、借款人经济收入稳定,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借款人无负债或为他人提供担保,或其负债与担保未超过其经济承受能力。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

1、以1年2.8万元为基准,根据营运证距到期日的所剩年限折算金额为抵押值总额,抵押率不超过60%,最高贷款金额不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

2、贷款期限不超过营运证有效期,且最长不超过3年。

3、个人营运证质押贷款利率按我行相关规定执行。

4、还款方式采取等额本息还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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