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经营权质押规定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乘客、驾驶员和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出租汽车是城市交通的组成部分,应当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公共交通等客运服务方式协调发展,满足人民群众个性化出行需要。
第四条出租汽车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五条国家鼓励出租汽车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含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下同)负责具体实施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出行需要,按照出租汽车功能定位,制定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厂牌型号数量座位数(个)车辆类型及等级车辆技术等级备注12345合计附件3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编号::你于年月日提出申请。
经审查,你的申请符合的规定,决定准予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
请按下列要求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经营范围:经营区域:车辆数量及要求: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期限:请于年月日去领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于年月日前按上述要求落实拟投入车辆承诺书,然后办理相关手续。
在确定的时间内未按经营协议及本许可要求落实拟投入车辆承诺书的,将撤销本经营许可。
(印章)年月日来源:/fg/zdalsyb/detail530162.html。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是为了规范出租汽车经营行为、保障出租汽车服务质量,确保出租汽车安全行驶及乘坐安全,保护出租汽车服务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一、出租汽车企业应当拥有有效的营业执照,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确保出租汽车的安全技术指标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并取得国家机动车驾驶证及营运许可证。
二、出租汽车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售后服务程序,提供安全、舒适、便捷的出租汽车服务,保证出租汽车服务质量。
三、出租汽车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检测标准,对出租汽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保证出租汽车安全行驶。
四、出租汽车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择优聘请资格良好、业务能力强的驾驶员,并定期进行技术和文化培训,不得聘用无资格、无能力的驾驶员。
五、出租汽车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票价标准定价,不得擅自增加票价,给乘客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六、出租汽车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乘客提供安全、舒适、便捷的出租汽车服务,保障乘客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理由
拒绝服务。
七、出租汽车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出租汽车经营的相关规定,保障乘客与司机的安全,确保出租汽车的安全行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以上就是有关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够为出租汽车行业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给社会带来更加安全、舒适、便捷的出租汽车服务。
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
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修订草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营管理第一节巡游出租汽车第二节网约出租汽车第三节出租汽车驾驶员第三章客运服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巡游出租车客运服务第三节网约出租车客运服务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提高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质量,维护乘客、驾驶员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特区范围内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出租汽车,是指具有合法营运资格,按照乘客意愿提供客运服务的小型客车,包括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出租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出租车)。
第四条出租汽车客运管理遵循统筹规划、协调发展、行业融合,公平竞争和方便乘客的原则。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社会公众出行需求、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水平、道路资源承载能力等情况科学确定出租汽车运力规模。
并将出租汽车客运服务配套设施纳入城市基础设施规划,在建设资金和政策上给予支持,为出租汽车营运提供便利。
出租汽车的经营者和驾驶员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五条鼓励出租汽车经营向规模化、集约化方向发展,推广信息化管理和使用新能源车型。
第六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特区出租汽车客运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指导、监督各区县的出租汽车客运执法管理工作,直接负责金平区和龙湖区的出租汽车客运监督管理工作。
濠江区、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和南澳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客运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协同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第七条出租汽车行业协会应当按照协会章程依法开展活动,教育和督促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职业规范,表达行业合理诉求,并做好信息沟通、行业自律、行业文明建设和职业道德教育等工作。
关于出租车经营权能否质押的法律分析意见
关于出租车经营权能否质押的法律分析意见(2012-02-07 13:24:04)转载▼标签:杂谈一、《物权法》实施后,出租车经营权不能质押《担保法》第七十五条以列举的方式规定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质押。
同时,还以兜底条款的方式规定“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可以质押。
依据《担保法司法解释》(法释[2000]44号)之规定,以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出质的,属于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所以,《担保法》第七十五条第四项所规定的“依法”,是指广义的法律,包括法律、行规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等。
也就是说,只要有广义的法律规定可以质押即可。
因此,担保法规定的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十分广泛。
因此,依据《担保法》之规定,出租车经营权可以依法质押。
《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了七项可以出质的财产权利。
很显然,第一项至第五项都不包含出租车经营权。
目前,法律、行政法规也没有规定出租车经营权可以出质,因此,出租车经营权质押不属于第七项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综上,《物权法》实施后,出租车经营权不能质押。
二、建议采质押出租车经营企业的应收账款在《物权法》实施之前,出租车经营质押的变现方式为拍卖、变卖出租车经营权,拍卖、变卖所得用于清偿债务。
出租车经营权的价值从根本上来讲,取决于出租车经营企业的客运服务收入。
《物权法》实施后,我认为仍然还是把握客运服务收入这一主线,可以考虑质押出租车经营企业的应收账款。
依据《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第四条之规定,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包括销售产生的债权;出租产生的债权;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
融资租赁车抵押犯法吗
融资租赁车抵押犯法吗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通过融资租赁公司租赁车辆,车辆的所有
权归融资租赁公司所有,承租人仅拥有使用权。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未经所有权人同意,承租人不得将融资租赁的车辆进行抵押。
如果承
租人擅自将融资租赁的车辆抵押,可能会触犯法律,构成违法行为。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承租人
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将租赁物转让、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
因此,如果承租人在未经融资租赁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将车辆抵押给第
三方,就违反了合同法的规定。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不得抵押。
融资租赁车辆的所有权属于
融资租赁公司,承租人仅拥有使用权,因此,承租人将车辆抵押给第
三方,也违反了物权法的规定。
此外,如果承租人擅自抵押融资租赁车辆,可能会给融资租赁公司造
成损失,融资租赁公司有权要求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
成的损失。
综上所述,融资租赁车辆抵押是违法行为,承租人应当遵守合同约定,未经融资租赁公司同意,不得将车辆抵押。
同时,融资租赁公司也应
当加强对车辆的监管,防止承租人擅自抵押车辆,以维护自身的合法
权益。
出租汽车经营权质押贷款法律风险分析
出租汽车经营权质押贷款法律风险分析本文主要探讨的主要问题:银行贷款以出租汽车经营权质押担保具有法律效力吗,有哪些法律风险?一、案例简介XX年,某银行与王某签订《借款合同》,向王某发放贷款20万元,该贷款星河出租汽车公司以其经营的30辆出租汽车经营权质押,并签订《权利质押合同》且办理在某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处办理了质押登记贷款到期后,王某不能按时还款,银行起诉星河出租汽车公司,主张对经质押登记的30辆出租汽车经营权有优先受偿权,并予以拍卖优先受偿法院经审理认为,星河公司对出租汽车进行质押系无权处分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质押登记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因此星河公司与银行签订的《权利质押合同》无效,银行对30辆出租汽车经营权不享有优先受偿权二、法律风险分析关于出租汽车经营权质押的法律依据问题分析在我国国内法域,没有直接规定经营权质押的相关法律,经营权质押似乎可以认为是权利质押之一种但是,关于权利质押,从《物权法》第关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的规定,我们可以肯定的得出关于质押的“法无明文确许可即禁止”法律原则因此,出租汽车经营权质押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值得深思和研讨关于权利质押的法律规定有,散见于诸多法规,主要有:《担保法》第75条规定下列权利可以质押: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为表现形式的是债权质押;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是股权质押;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中的财产权是知识产权质押;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物权法》第条规定下列财产可以质押:1、汇票、支票、本票;2、债券、存款单;3、仓单、提单;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6、应收账款;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9条规定:“以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出质的,按照担保法第七十五条第项的规定处理”《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9条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地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6条:“矿业权人可以依照本规定出租、抵押矿业权”第55条:“矿业权抵押是指矿业权人依照有关法律作为债务人以其拥有的矿业权在不转移占有的前提下,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担保法解释》第97条规定,以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为标的设定的担保权,为权利质权如此等等,不一而足以上这些均是适用于全国性的法律规定,就目前所知,对于出租汽车经营权质押,没有适用于全国性的法律规定,但是一些地方*却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如深圳市、郑州市、重庆、武汉市等郑州市有《郑州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重庆市有《重庆市出租汽车经营权证管理暂行办法》防范“挂靠”的法律风险上述案例中,星河公司的出租汽车实际上是李某等人自购汽车,通过挂靠的形式挂靠星河出租汽车公司双方根据《合同法》及《某市承租汽车管理条例》签订了挂靠合同,该合同约定,李某拥有出租车的财产权和经营有偿使用权,星河公司有权对李某的经营活动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在本案中,由于银行没有审查出“挂靠”的关系,虽然出租汽车经营权质押经出租车市政交通管理部门质押登记,但出租星河公司与银行签订《权利质押合同》时,并没有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予以证实,星河公司用其名下的但所有权属于他人的出租汽车经营权进行质押,虽然已经办理了质押登记手续,但仍然属于无权处分行为,导致被法院判决无效合同借款和三、风险控制措施。
2023年出租车经营管理新规定
2023年出租车经营管理新规定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交通工具的日益普及,出租车作为城市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重要的运输服务功能。
为了提高出租车行业的管理水平,满足市民出行的需求,2023年出租车经营管理新规定将于全国范围内实施。
本文将对这些新规定进行详细阐述,包括出租车司机资质要求、车辆管理规定、服务质量标准等内容。
一、出租车司机资质要求1. 司机资格认证:所有出租车司机必须持有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并通过相关培训和考试获得出租车司机资格认证。
2. 道路交通规则学习培训:出租车司机需要参加道路交通规则学习培训,了解最新的交通法规和安全知识。
3. 服务态度培训:出租车司机需要接受礼貌待客、服务热情等方面的培训,提高服务态度和沟通技巧。
4. 犯罪记录审查:对出租车司机进行定期的犯罪记录审查,确保司机没有违法犯罪记录。
二、车辆管理规定1. 车辆年限限制:出租车车辆的使用年限不得超过8年,超过8年需要进行强制报废或者改装。
2. 车辆安全技术检测:出租车车辆需要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测,确保车辆的安全性能符合相关标准。
3. 车辆环保要求:出租车车辆需要符合国家的排放标准,确保车辆的环保性能达到要求。
4. 定期维护保养:出租车车辆需要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车况良好,保证行驶安全。
三、服务质量标准1. 服务时间承诺:出租车必须保证24小时全天候服务,在特定节假日和重要活动期间,应加强调度,增加运力。
2. 清洁卫生要求:出租车内部需要保持整洁,定期进行清洁和消毒,并配备合适的座椅套等物品,保证乘客的舒适感。
3. 车内广告管理:出租车内的广告需要经过管理部门的审查,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4. 物品遗失认领管理:出租车司机发现乘客遗失物品后,应及时将遗失物品上交,并配合管理部门进行认领工作。
四、电子支付推进1. 推广电子支付:出租车行业将推广使用电子支付方式,方便乘客的支付和发票开具。
2. 电子支付设备安装:出租车需要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子支付设备,确保支付的安全和便捷性。
福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_规章制度_
福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客运出租汽车的管理,保障乘客、经营者和驾驶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客运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出租车),是指经营者取得出租车经营使用权,按照乘客意愿提供客运服务,按照里程和时间收费的五座以下小轿车。
本办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出租车经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出租车的经营和管理活动。
第四条福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出租车行业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福州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对出租车经营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市公安交通、规划、财政、物价、环保、工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出租车行业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出租车行业发展规划应当作为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的组成部分,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编制出租车发展专项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人民政府根据出租车发展专项规划和市场供求状况,对出租车发展规模实施宏观调控,合理确定并公布出租车投放总量。
第六条鼓励出租车实行规模化、公司化经营,建立产权清晰、权责一致,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出租车企业。
出租车企业应当提高管理水平,推广使用环保、节能车辆,应用先进的监控指挥调度管理系统。
第七条出租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安全行车、文明服务。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出租车经营企业应建立投诉处理制度,接受投诉和监督。
第八条出租车行业协会是出租车经营者自愿参加的社会团体,应当依照协会章程,发挥行业自律、协调、服务的作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出租车行业经营管理工作,督促出租车经营者、从业人员依法经营和文明服务,并依法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出租车经营使用权第九条从事出租车经营的企业和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有偿取得出租车经营使用权。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的规定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适用于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行为,以及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提供安全、文明、优质的出租汽车服务。
第三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相关经营许可证件,并遵守许可证件的规定。
第四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和技能,接受相关培训并通过考核。
第二章出租汽车经营者的管理第五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包括车辆管理、从业人员管理、服务管理等方面,确保出租汽车经营的高效、规范和安全。
第六条出租汽车的运营车辆应当符合相关的安全、环保和技术标准,并进行定期维护和检验。
第七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保障从业人员的劳动权益,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福利待遇。
第八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确保其具备良好的服务意识和技能。
第九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客户的投诉,并采取措施加以改进。
第三章出租汽车从业人员的管理第十条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从业资格,通过相关考试并取得相应证件。
第十一条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应当服从出租汽车经营者的管理,按规定开展工作并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十二条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并主动协助乘客的上下车。
第十三条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应当保护乘客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得进行非法收费、霸座、拒载等行为。
第十四条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应当以礼貌、热情、诚信的态度对待乘客,并按规定的计价方式进行计费。
第四章出租汽车服务的管理第十五条出租汽车服务应当提供方便、快捷、舒适的服务,并且对乘客的安全负责。
第十六条出租汽车应当配备出租汽车标识和计价器,计价器应当显示清晰、准确,并保证计费公正。
第十七条出租汽车应当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不得私自改变行驶路线。
第十八条出租汽车服务应当提供良好的车内环境,保持车内清洁,不得吸烟、吐痰等影响乘客的行为。
《深圳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深圳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出租车交通作为一种特殊的公共交通方式,是城市常规公共交通的重要补充。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如何制定和实施的?以下为《深圳经济特区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欢迎阅读!深圳经济特区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深圳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市交通行政机关)是特区出租汽车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
特区出租汽车行业专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由市交通运输管理局设立,行使市交通运输管理局委托的《条例》职权和本细则的规定,实施出租汽车行业管理。
第三条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根据城市公共交通发展需要,对出租车总量进行宏观调控。
出租汽车运力的批量增减,由市交通运输管理机关根据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划、市场供求关系和效益状况,经征求公安交通管理、市出租汽车行业协会等有关部门意见后提出,报市政府审批后实施。
第四条出租汽车应当规模化经营。
规模经营是指具备《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条件的组织、专门管理机构以及相应数量的出租汽车和服务设施开展的经营活动。
第二章经营许可证第一节转让拍卖第五条第十一条所称经营许可证拍卖,是指市交通运输管理局委托拍卖机构以公开招标或拍卖方式将经营许可证卖给出价最高者的活动。
第六条经营许可证拍卖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
第七条经营许可证拍卖不定期进行。
市交通运输管理机关应当在每次拍卖日前60天公布拍卖经营许可证的数量。
第八条经营许可证拍卖机构应当在拍卖日30日前发布拍卖公告。
拍卖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a)拍卖的时间和地点;(二)拍卖的经营许可证数量;(3)拍卖方式;(四)投标人的资格或条件;(五)其他应当公告的事项。
第九条竞买人应当在拍卖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填写《条例》,同时提供以下信息:(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身份证明、代理人委托书;(二)银行出具的与其招标经营许可证相适应的资金证明;(三)参与经营许可证招标的其他材料。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乘客、驾驶员和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出租汽车是城市交通的组成部分,应当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公共交通等客运服务方式协调发展,满足人民群众个性化出行需要。
第四条出租汽车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五条国家鼓励出租汽车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含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下同)负责具体实施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出行需要,按照出租汽车功能定位,制定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并报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八条申请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出租汽车技术条件;2.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第九条申请人申请出租汽车经营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三)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证明及拟投入车辆承诺书(见附件2),包括车辆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四)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五)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六)经营场所、停车场地有关使用证明等。
出租车行业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解读
出租车行业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解读出租车行业作为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障市民出行方便性和出行效率的同时,也需要严格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规范和管理。
本文将对出租车行业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进行解读,以便更好地了解该行业。
一、出租车行业的基本法律法规1.《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是出租车行业的基本法律法规之一,它规定了机动车驾驶员的基本行为规范和交通安全要求。
对于出租车司机而言,必须具备合法的驾驶证和出租车从业资格证,遵守交通规则,不得超速行驶、酒驾、疲劳驾驶等。
2.《出租汽车经营管理条例》《出租汽车经营管理条例》是对出租车行业经营管理的具体规定,其中包括车辆的条件要求、限制和规范性标准,以及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
比如,出租车车辆必须具备良好的车况和车身广告的合规性,司机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和医学检查。
3.《客运汽车安全标准》《客运汽车安全标准》是对客运汽车的安全要求进行详细规定的法律法规,其中包括车辆的技术条件、安全装备和安全运行要求等。
出租车作为一种特殊的客运汽车,必须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保证乘客的出行安全。
二、出租车行业的政策解读1.淘汰老旧车辆政策为了提升城市交通运输的环境和服务水平,许多城市推出了淘汰老旧车辆的政策措施。
根据政策规定,出租车车辆须达到一定的年限,否则需要报废或更新车辆。
这不仅有利于提升车辆的安全性和环保性,也能提高乘客的出行舒适度。
2.差异化收费政策为了鼓励出租车行业发展,不少城市出台了差异化收费政策。
这种政策通常会将高峰时段和拥堵路段的出租车起步价或里程费稍作提高,以激励司机在高需求时段和地区提供更多的运力,同时降低非高峰时段和畅通路段的出行成本。
3.打击非法营运政策为了维护出租车行业的公平竞争环境,各地也出台了打击非法营运的政策。
非法营运指的是未经许可或滥用出租车牌照从事非法运输活动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合法经营者的利益,也存在安全隐患。
因此,政府加大了对非法营运行为的打击力度,对非法出租车进行处罚和取缔。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是经国务院批准,由交通运输部制定的法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保障乘客安全,并促进出租汽车行业的健康发展。
下面是对该规定的简要介绍:1. 经营资质:出租汽车经营者必须具有合法经营资质,包括出租车经营许可证和电子计价器使用证书,确保经营者具备安全可靠的服务能力。
2. 车辆条件:出租汽车必须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具备良好的车辆状况、安全设施和服务设施,确保乘客的安全和舒适。
3. 服务质量:出租汽车经营者要求提供文明、礼貌的服务,遵守交通法规,确保乘客的出行安全,并如实履行运输合同,不得拒载、绕道或虚报行程。
4. 价格合理: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要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价格制度执行收费,不得乱涨价、砍头价或实行不合理的收费方式。
5. 安全保障:出租汽车要配备合格的安全设备,包括安全带、灭火器、急救包等,确保乘客在紧急情况下得到有效的保护和救援。
6. 司机管理:出租汽车驾驶员必须持有合法的驾驶证,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具备良好的驾驶技术和服务意识,保证乘客的安全出行。
7. 投诉处理:乘客对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存在问题可向相关部门投诉,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及时处理投诉,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
8. 监督检查: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经营者进行处罚,保障行业的公平竞争和乘客的利益。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颁布和实施,旨在提高出租汽车行业的管理水平,确保乘客的安全和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通过严格的资质要求、车辆条件、服务质量、价格合理等方面的规定,有效地规范了行业秩序,促进了行业的健康发展。
同时,该规定还加强了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的管理,提高了行业从业人员的素质和服务水平。
通过这些措施,乘客可以更加安全、方便地使用出租汽车服务,也可以更加有效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出租车合法运营车辆方案
出租车合法运营车辆方案出租车作为市民日常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在现代化城市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为了保证出租车的安全性、舒适度和可靠性,各地的出租车管理部门都制定了一系列的规定。
其中合法运营车辆方案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本文将就出租车合法运营车辆方案展开讨论。
县市规定的小型轿车私人拥有的样式不同的县市在规定合法运营车辆方案时,都有自己的要求和标准。
通常情况下,县市都规定了哪些小型轿车是可以被私人拥有的样式。
在这些样式中,一般都包括以下要求:1.排量在1.6L以下2.进气方式是自然吸气的3.动力类型是汽油、柴油或混动4.车辆年龄不能超过6年同时,在车身方面有以下的要求:1.车身颜色为黄色2.车辆顶部应设有照明标志3.车门应设有显眼的出租车车标和运营车辆执照4.车辆内部应装有计价器和车内安装位置的视频监控系统当然,以上的规定仅是一个参考,不同的县市可能存在小的差异。
民营企业可部署的其他车型除了小型轿车之外,民营企业还可以部署其他车型,如SUV、MPV、微型客车和商务车等。
但是这些车型也需要符合相应的规定。
通常情况下,要求如下:1.车辆的金属部分应为整体式结构,具有必要的强度和稳定性,能够较好地保障乘客的安全2.车辆的尺寸、轴距、外高度、外宽度、载客量、燃料种类、排放标准等应符合当地规定3.车辆必须具备必要的乘客安全保护设备,如安全气囊、安全带、防抱死制动系统、胎压监测系统、行车记录仪等4.车辆必须进行质量检测和年检,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安全检查其他注意事项除了以上的车辆要求外,还有一些注意事项需要考虑,如保险、车辆质押等。
为了保障乘客利益和企业资产安全,企业在开展出租车业务时,应及时购买符合当地有关规定的保险。
同时,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风险和损失,企业应在合法的金融机构中,通过合法的融资渠道进行车辆质押。
总结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出租车合法运营车辆方案也不断发展和完善。
以上介绍的小型轿车和其他车型的要求只是一个大体指引,具体情况还需要根据当地有关规定来进行考虑。
个人业务及资产保全试题
一、单选题1 工资质押贷款单一客户额度不能超过借款人申请时近6月工资总额平均数24倍的()。
A.50%B.60%C.70%D.80%2 个人经营类贷款借款人是指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包括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和非法人资格企业的承包人或承租人等。
A. 个人B. 农户C.非农自然人D.企业3 个人商用房贷款可采用抵押或质押方式,不得单独使用保证方式。
抵押方式主要指借款人以所购商用房作为抵押物,对于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应提供阶段性保证。
A.经纪公司B.借款人C.售房人D.有担保能力的第三人4 个人二手房贷款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所购住房评估价值或二手房交易价格的( )(两项选其中较低一项),具体成数不得超过监管规定。
A.50%B.60%C.70%D.80%5 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
基本特征是“肯定损失”,预计损失率在20%—90%(含)之间。
此类贷款应归为()A.关注类B.次级类C.可疑类D.损失类6 以房地产抵押担保的贷款,取得房产证()的须由建筑施工商书面承诺放弃优先受偿权后方可抵押。
A.不足三个月B.不足六个月C.不足一年D.不足三年7 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最长不得超过()年。
A.10年B.20年C.30年D.40年8 贷款人与保证人可以就单个借款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 )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订立一个最高额保证合同。
A.债权额B.债务额C.评估额D.标的额9 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生效后,若有足够的资金来源,经()后可以提前部分或全部还款,贷款人可根据合同约定按提前还款金额收取一定比例的补偿金A.贷款人同意B.抵押人同意C.保证人同意D.书面申请10 工资质押小额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借款人要求年龄在18周岁以上,且借款人借款时年龄加上贷款期限,不超过( )的自然人。
A.法定退休年龄B.60周岁C.65周岁D.50周岁11 商业用房按揭贷款最长不得超过()年。
个人业务及资产保全试题
一、单选题1 工资质押贷款单一客户额度不能超过借款人申请时近6月工资总额平均数24倍的()。
A.50%B.60%C.70%D.80%2 个人经营类贷款借款人是指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包括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和非法人资格企业的承包人或承租人等。
A. 个人B. 农户C.非农自然人D.企业3 个人商用房贷款可采用抵押或质押方式,不得单独使用保证方式。
抵押方式主要指借款人以所购商用房作为抵押物,对于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应提供阶段性保证。
A.经纪公司B.借款人C.售房人D.有担保能力的第三人4 个人二手房贷款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所购住房评估价值或二手房交易价格的( )(两项选其中较低一项),具体成数不得超过监管规定。
A.50%B.60%C.70%D.80%5 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
基本特征是“肯定损失”,预计损失率在20%—90%(含)之间。
此类贷款应归为()A.关注类B.次级类C.可疑类D.损失类6 以房地产抵押担保的贷款,取得房产证()的须由建筑施工商书面承诺放弃优先受偿权后方可抵押。
A.不足三个月B.不足六个月C.不足一年D.不足三年7 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最长不得超过()年。
A.10年B.20年C.30年D.40年8 贷款人与保证人可以就单个借款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 )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订立一个最高额保证合同。
A.债权额B.债务额C.评估额D.标的额9 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生效后,若有足够的资金来源,经()后可以提前部分或全部还款,贷款人可根据合同约定按提前还款金额收取一定比例的补偿金A.贷款人同意B.抵押人同意C.保证人同意D.书面申请10 工资质押小额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借款人要求年龄在18周岁以上,且借款人借款时年龄加上贷款期限,不超过( )的自然人。
A.法定退休年龄B.60周岁C.65周岁D.50周岁11 商业用房按揭贷款最长不得超过()年。
出租车管理办法
出租车管理办法聊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出租汽车客运管理,保障经营者和乘客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出租汽车客运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山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交通部《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的经营者,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出租汽车客运(以下简称出租汽车)是指以客运汽车为运输工具,根据乘客要求的地点行驶、上下及等待,按里程或时间计费的运输方式。
第四条出租汽车按照统一管理、多家经营、协调发展的原则,实行公司集约化经营,保护正当竞争,禁止非法经营。
第五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出租汽车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聊城城区出租汽车管理工作;县(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履行管理职责。
工商、物价、税务、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做好出租汽车管理工作.第六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为社会提供安全、便利、优质服务。
第七条出租汽车的运力投放计划,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章资质管理第八条从事出租汽车的驾驶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准驾车型相适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1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二)年龄不超过60岁;(三)经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服务等基本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汽车客运从业资格和出租汽车驾驶员文明服务卡.第九条申请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停车场地 ;(二)投放运营的车辆、车型必须符合当地政府要求,证照合法,并经检测合格;(三)所聘驾驶人员符合第八条规定要求;(四)有 3 人以上的专职管理人员;(五)配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十条申请从事出租汽车的经营企业,应持申请开业的相关资料,向当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21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21年修正)正文:----------------------------------------------------------------------------------------------------------------------------------------------------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14年9月30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6年8月2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8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乘客、驾驶员和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
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
巡游出租汽车发展应当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公共交通等客运服务方式协调发展。
第四条巡游出租汽车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五条国家鼓励巡游出租汽车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巡游出租汽车管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出行需要,按照巡游出租汽车功能定位,制定巡游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哈尔滨市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
哈尔滨市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0.23•【字号】哈尔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施行日期】2020.10.23•【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哈尔滨市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2020修正)(2009年11月26日哈尔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0年1月19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根据2011年11月30日哈尔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11年12月8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哈尔滨市林地林木管理条例〉等7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4月28日哈尔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4年6月13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十二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8月30日哈尔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12月2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0年6月30日哈尔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20年10月22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二十一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营许可第三章营运管理第四章车辆和场站管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规范出租汽车市场营运秩序,提高服务质量,维护乘客、经营者和驾驶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理解和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理解和适用作者:余深发布时间:2011-01-12 16:12:1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从该条立法本意来看,主要着眼于运营支配权和运营利益归属这两个标准,实践中主要有以下情况:1、车辆登记所有人和实际使用人不一致。
这类似于最高院对连环购车的批复,应由实际车主承担。
2、借用身份证登记车辆。
由实际车主担责。
3、分期付款未转让所有权的。
由买方担责。
4、车辆租赁。
完全交车的,为物的租赁,承租人担责,因为运行利益一般应理解为运行当中的经济利益(含使用车辆的快捷、便利、舒适的感觉),故出租人仅仅收取租金不能理解为运行利益。
此外,租赁公司派车和驾驶员的,应由出租人担责,因为车辆由出租人控制。
5、融资租赁车辆。
承租人担责。
6、借用车辆。
出借人承担过错责任,如借用人有无驾驶证?机动车有无瑕疵?特别要注意的是该车辆是否真的是借用,要强化对借用关系的审查,不能让车主以借用的名义逃避责任。
7、出租车的责任认定。
出租车公司的责任是逃不掉的,与车主之间是内部关系,对受害人无约束力。
在公司运营模式下,车辆所有权是公司的,司机是公司的雇员,驾驶系公司行为,故公司担责。
在挂靠模式下,公司有经营权,名义上的产权,买车的钱是司机出的。
这个问题各地做法不一,有在收取管理费范围内承担责任的,有承担垫付责任的,有承担连带责任的,望出台各为细致的司法解释统一这个问题。
8、有些是政府规定管理需要而必须挂靠,政府机关并不收利。
如果确实是政府管理需要而无谋利,则应该由挂靠人自己承担,因为此时的挂靠实际上是“挂名”9、承包关系当中,可把发包人和承包人作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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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质押
出质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以下简称经营权)管理,规范经营权质押出质登记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经营权,是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经营者,向政府支付经营权有偿出让金,取得在一定期限内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的权利。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经营权质押出质登记,是指依法取得经营权的经营企业,在申请贷款时,将经营权证作为质物交付给有关金融机构,并向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手续的行为。
第四条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客管处)是经营权质押出质登记的管理部门。
第五条经营权质押出质登记期限为一年。
经营企业在年度各项考核中合格的,可办理延续一年期限的手续。
经营权实际使用期限不足一年的,不办理质押出质登记手续。
第六条经营权质押出质登记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经营企业向市客管处提出申请,并载明拟贷款的金融机构、额度、用途、期限等事项;
(二)市客管处接到申请后,十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经营权质押的决定;
(三)市客管处同意经营企业申请的,向有关金融机构发出告知函,并按规定送达;
(四)经营企业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质押合同;
(五)有关金融机构向市客管处提交质押登记函,载明被质押的经营权数量、经营权证号、贷款额度、贷款期限等事项,将质押合同或复印件提交市客管处核实并备案;
(六)经营企业与有关金融机构自质押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到市客管处办理出质登记手续;
(七)市客管处对出质登记双方情况、经营权出质数量及编号、贷款额度及期限、经营权对应车号等事项进行登记,并在经营权证上注记;
(八)经营权质押所担保的债权、债务清偿完毕的,经营企业应从清偿完毕之日起三日内,携有关金融机构退还的经营权证,到市客管处办理质押出质登记注销手续。
第七条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经营权质押期间,市客管处不办理经营权证的挂失、补办和经营权转让等手续。
第八条债权债务出现纠纷,由人民法院进行裁决。
第九条本规定由市客管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规定自二OO六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南京银行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质押
【业务综述】
个人出租车营运证质押贷款是指我行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以本市客运管理处签发的未到期出租车营运证作质押的人民币贷款。
【客户对象】
18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贷款基本条件】
1、借款人需具有在本市客运管理处签发的未到期的出租车营运证,且车辆牌照为苏AB,借款人从事出租车营运行业。
2、借款人经济收入稳定,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借款人无负债或为他人提供担保,或其负债与担保未超过其经济承受能力。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
1、以1年2.8万元为基准,根据营运证距到期日的所剩年限折算金额为抵押值总额,抵押率不超过60%,最高贷款金额不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
2、贷款期限不超过营运证有效期,且最长不超过3年。
3、个人营运证质押贷款利率按我行相关规定执行。
4、还款方式采取等额本息还款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