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站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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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G7001-2015锅炉监督检验规则-正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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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G7001—2015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G7001—2015锅炉监督检验规则Boiler Supervision Inspection Regulatio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15年月日前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G7001—2015 2010年2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下达修订《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规则》的立项计划。

2010年3月,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修订工作组并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工作组会议,讨论了《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规则》修订的原则、重点内容及主要问题、结构(章节)框架,并且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起草工作时间表。

与此同时,特种设备局要求将原《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中关于锅炉的内容与修订后的《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规则》合并,形成《锅炉监督检验规则》。

同年4月,工作组对任务分工及结构(章节)框架重新进行了调整,并于2011年6月在广东召开全体起草人员参加的会议,讨论形成了《锅炉监督检验规则》征求意见稿。

2011年9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11]79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

2013年1月,工作组在北京召开主要起草人员参加的会议,根据征求的意见,研究处理形成送审稿。

2013年6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工作组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

年月日,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自《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和《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规则》实施以来,我国锅炉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单位的装备及技术水平有了较大提高,高参数、大型化、复杂化以及新材料、新结构的使用已经成为我国锅炉行业的发展趋势,2012年颁布的《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对锅炉监督检验提出了新要求。

压力容器检验国标

压力容器检验国标

压力容器的检验和国家标准内部或外部承受气体或液体压力,并对安全性有较高要求的密封容器。

早期主要用于化学工业,压力多在10兆帕以下。

合成氨和高压聚乙烯等高压生产工艺出现后,要求压力容器的压力达100兆帕以上。

随着化工和石油化工等工业的发展,压力容器的工作温度范围越来越宽,容量不断增大,有些还要求耐介质腐蚀。

20世纪60年代开始,核电站的发展对反应堆压力容器提出了更高的安全和技术要求,从而促进了压力容器的进一步发展,广泛应用于各工业部门。

压力容器主要为圆柱形,也有球形或其他形状。

根据结构形式,可分为多层式压力容器,绕板式压力容器、型槽绕带式压力容器、热套式压力容器、锻焊式压力容器和厚板卷焊式压力容器等。

大多数压力容器由钢制成,也有的用铝、钛等有色金属和玻璃钢、预应力混凝土等非金属材料制成。

压力容器在使用中如发生爆炸,会造成灾难性事故。

为了使压力容器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达到设计先进、结构合理、易于制造、使用可靠和造价经济等目的,各国都根据本国具体情况制定了有关压力容器的标准、规范和技术条件,对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检验和使用等提出具体和必须遵守的规定。

常用压力容器国家标准:GB150 钢制压力容器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DL 5017-93 压力钢管制造安装及验收规GBJ 235-82 工业管道施工及验收规范SHS 01005-92 工业管道维护检修规程GB/T 3091-93 低压流体输送用镀锌焊接钢管GB/T 3092-93 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GB 1220-75 不锈耐酸钢技术条件GB 1220-75 耐热钢技术条件GB 711-88 优质碳素结构钢热轧厚钢板技术条件HG 20528-92 衬里钢管用承插环松套钢制管法兰GB 222-84 钢的化学分析用试样取样法及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GBn 187.1-82 高温合金棒材纵向低倍组织酸侵试验法GBn 187.2-82 高温合金横向低倍组织酸侵试验法GBn 187.3-82 高温合金棒材纵向断口试验法GBn 187.4-82 高温合金棒材纵向低倍组织酸侵试验法GBn 187.5-82 高温合金低倍、高倍组织标准评级图谱GB 223.1~7-81 钢铁及合金中碳,硅、硫、磷、锰等元素测定GB 223.8~24-82 钢铁及合金中Cr、Ni、Ti、Cu、Co等元素测定GB 223.67-89 化学分析法测定硫量GB 223.69-89 化学分析法、燃烧气体容量法测定碳量GB 223.3~5-88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GB 223.61~5-88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GB 226-91 钢的低倍组织及缺陷酸蚀试验法GB 228-87 金属拉伸试验法GB/T 229-94 金属夏比(U型缺口)冲击试验方法GB 230-91 金属洛氏硬度试验方法GB 231-84 金属布适硬度试验方法GB 232-88 金属弯曲试验方法GB 241-9 金属管液压试验方法GB 242-82 金属管扩口试验方法GB 243-82 金属管缩口试验方法GB 244-82 金属管弯曲试验方法GB 245-82 金属管卷边试验方法GB 246-82 金属管压扁试验方法GB 709-88 热轧厚钢板品种GB 715-89 标准件用碳素钢热轧圆钢GB 908-87 锻制圆钢和方钢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GB 1047-70 管子和管路附件的公称通径GB 1048-90 管子和管路附件的公称压力和试验压力GB 1228-84 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GB 1229-84 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螺母GB 1298-86 碳素工具钢技术条件GB 1299-85 合金工具钢技术条件GB 1414-78 管接旋入端用普通螺纹尺寸系列GB 1690-82 硫化橡胶耐液体试验方法GB 1696-81 硬质橡胶横向折断强度的测定方法GB 1697-82 硬质橡胶抗冲强度试验方法GB 1698-82 硬质橡胶硬度的测定GB 1699-82 硬质橡胶耐热试验方法GB 1700-82 硬质橡胶抗剪切强度试验方法GB 1701-82 硬质橡胶抗张强度和扯断伸长率的测定GB 1814-79 钢材断口检验法GB/T 1818-94 金属表面洛氏硬度试验方法GB 1954-80 铬镍奥氏体不锈钢焊缝铁素体含量测定法GB 1979-80 结构钢低倍组织缺陷评级图GB 2038-91 金属材料延性断裂韧度的试验方法GB 2039-80 金属拉伸蠕变试验方法GB 2102-88 钢管的验收、包装、标志和质量证明书GB 2105-91 金属材料切变模量及泊松比测量方法GB 2106-80 金属夏比(V型缺口)冲击试验方法GB 2107-80 金属高温旋转弯曲疲劳试验方法GB 2270-80 不锈钢无缝钢管GB 2406-93 塑料燃烧性能试验方法(氧指数法)GB 2407-80 塑料燃烧性能试验方法(炽热棒法)GB 2408-80 塑料燃烧性能试验方法(水平燃烧法)GB 2576-81 玻璃钢中树脂不可溶分含量试验方法GB 2577-81 玻璃钢中树脂含量试验方法GB 2578-81 纤维缠绕玻璃钢环形试样制作方法GB 2649-81 焊接接头机械性能试验取样法GB 2650-81 焊接接头冲击试验法GB 2651-81 焊接接头拉伸试验法GB 2653-81 焊接接头弯曲及压扁试验法GB 2654-81 焊接接头及堆焊金属硬度试验法GB 2655-81 焊接接头冷作时效敏感性试验法GB 2656-81 焊缝金属和焊接接头的疲劳试验法GB 2689.1~4-81 寿命试验和加速寿命试验法GB 2971-82 碳素钢和低合金钢断口检验方法GB 3075-82 金属轴向疲劳试验方法GB 3077-82 合金结构钢技术条件GB 3087-82 低中压锅炉用无缝钢管GB 3090-82 不锈钢小直径钢管GB 3098.1-82 紧固件机械性能螺栓、螺钉和螺柱GB 3098.2-82 紧固件机械性能螺母GB 3098.3-82 紧固件机械性能紧固螺钉GB 3098.4-86 紧固件机械性能细牙螺母GB 3098.6-86 紧固件机械性能不锈钢螺栓、螺钉、螺柱和螺母GB 3098.10-93 紧固件机械性能有色金属制造的螺栓、螺钉、螺柱和螺母GB/T 3098.12-96 紧固件机械性能证载荷试验螺母锥形保GB 3103.1-82 紧固件公差螺栓、螺钉和螺母GB 3103.3-82 紧固件公差平垫圈GB 3104-82 紧固件六角产品的对边宽度GB 3105-82 螺栓和螺钉的头下圆角半径GB 3106-82 螺栓、螺钉和螺柱的公称长度和普通螺栓的螺纹长度GB/T 3140-95 纤维增塑平均比热容试验方法GB 3159-82 液压万能试验机GB 3281-82 不锈耐酸及耐热钢厚钢板技术条件GB 3733.1~2-83 卡套式端直通管接头与直通接头体GB 3734.1~2-83 卡套式锥螺纹直通管接头与直通接头体GB 3735.1~2-83 卡套式端直通长管接头与直通长接头体GB 3736.1~2-83 卡套式锥螺纹长管接头与长接头体GB 3737.1~2-83 卡套式直通管接头与直通接头体GB 3738.1~2-83 卡套式端直角管接头与直角接头体GB 3739.1~2-83 卡套式锥螺纹直角管接头与直角接头体GB 3740.1~2-83 卡套式直角管接头与直角接头体GB 3741.1~2-83 卡套式端三通管接头与三通接头体GB 3742.1~2-83 卡套式锥螺纹三通管接头与三通接头体角三通接头体GB 3744.1~2-83 卡套式锥螺纹直角三通管接头与直角三通接头体GB 3745.1~2-83 卡套式三通管接头与三通接头体GB 3746.1~2-83 卡套式四通管接头与四通接头体GB 3747.1~2-83 卡套式焊接管接头与焊接接头体GB 3748.1~2-83 卡套式隔膜直通管接头与直通接头体GB 3749.1~2-83 卡套式隔壁直角管接头与直角接头体GB 3750.1~2-83 卡套式铰接管接头、铰接接头体与铰接六角螺栓GB 3751.1~2-83 卡套式压力表管接头与压力表接头体GB 3752.1~2-83 卡套式组合直角管接头与直角接头体GB 3753.1~2-83 卡套式组合三通管接头与三通接头体通接头体GB 3755.1~2-83 卡套式锥螺纹对接直通管接头与直通接头体GB 3756.1~2-83 卡套式对接直通管接头与直通接头体GB 3757.1~2-83 卡套式端对接直角管接头与直角接头体GB 3758.1~2-83 卡套式锥螺纹对接直角管接头与直角接头体GB 3759-83 卡套式管接头用螺母GB 3760-83 卡套式管接头用对接螺母GB 3761-83 卡套式管接头用锥体环GB 3762-83 卡套式管接头用尖角密封垫圈GB 3763-83 卡套式管接头用六角薄螺母GB 3765-83 卡套式管接头技术条件GB 4159-84 金属低温夏比冲击试验方法GB 4163-84 不锈钢管超声波探伤方法GB 4218-84 化工用硬聚乙烯管材的腐蚀度试验方法GB /T 4219-96 化工用硬聚乙烯(PVC-U)管材GB 4420-84 化工用硬聚氯乙烯管件GBT 4334-2008 金属和合金的腐蚀不锈钢晶间腐蚀试验方法(此版代替原84版、2000版,整合为一版)JB 4708-2000钢制压力容器焊接工艺评定JB 4709-2000 钢制压力容器焊接规程GB/T 21433-2008 不锈钢压力容器晶间腐蚀敏感性检验JB 4744-2000 钢制压力容器产品焊接试板的力学性能检验。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TSGG7002-2015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TSGG7002-2015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G7002—2015锅炉定期检验规则Boiler Periodical Inspection Regulatio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15年7月7日前言2010年2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下达修订《锅炉定期检验规则》的立项计划。

2010年3月,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修订工作组并且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工作组会议,讨论了《锅炉定期检验规则》修订的原则、重点内容、主要问题以及结构(章节)框架,并且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起草工作时间表。

2010年8月,在北京召开了各起草小组组长会议,对汇总稿进行讨论。

2011年6月,在广东召开全体起草人员参加的会议,形成了《锅炉定期检验规则》征求意见稿。

2011年9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11]79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以及公民的意见.起草组根据征求的意见,研究处理形成送审稿.2013年8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组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

2015年7月7日,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次修订工作的基本原则,是结合《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提出的要求补充、调整相关内容,对原《锅炉定期检验规则》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与实际工作不相适应的一些问题进行改进,保留原来的行之有效的主体内容,突出定期检验工作的可操作性.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1.取消原规则中以提示性附录规定的锅炉定期检验报告格式,仅给出锅炉内(外)部检验结论报告和水(耐)压试验报告;2。

修改检验结论,调整检验周期;3.增加首次内部检验的规定;4.增加不能按期停炉检验的处理规定;5.明确电站锅炉范围内管道的检验范围;6.增加电站锅炉外部检验内容和要求;7.针对大型电站锅炉的特点,补充相关检验内容;8.增加对检验过程中发现缺陷处理的原则规定。

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DL612-1996)

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DL612-1996)

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DL 612-1996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发布1997-02-03发布 1997-06-01实施前言本规程是SDl67—85《电力工业锅炉监察规程》的修订版。

修订中总结了大容量、高参数锅炉机组的运行经验;吸取了近年重大事故的教训;参考了美国机械工程师学会《锅炉和压力容器规范》(ASME)、德国《蒸汽锅炉技术规程》(TRD)和前苏联《蒸汽和热水锅炉结构和安全操作规程》。

增加了热力系统压力容器和主要汽水管道的原则性规定,改称为《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应遵照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满足劳动部《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基本要求。

本规程是在此前提下,结合电力工业的特点和实际,按照设备全过程管理,实行全过程监察的原则,对火力发电锅炉、火力发电厂热力系统的压力容器和主要汽水管道的安全技术和安全管理工作提出的原则要求,是指导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工作的综合性管理规程,是强制性行业标准。

本规程的附录A、附录B都是提示的附录。

本规程由电力工业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委员会提出。

本规程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部归口。

本规程由东北电业管理局起草。

本规程起草人员:董长林、王世江、张秉昌、黄振康、刘勇力。

本规程由电力工业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1 范围本规程适用于额定蒸汽压力等于或大于3.8MPa供火力发电用的蒸汽锅炉、火力发电厂热力系统压力容器及主要汽水管道。

额定蒸汽压力小于3.8MPa的发电锅炉可参照执行。

规程监察范围:a)锅炉本体受压元件、部件及其连接件;b)锅炉范围内管道;c)锅炉安全保护装置及仪表;d)锅炉房;e)锅炉承重结构;f)热力系统压力容器:高、低压加热器、除氧器、各类扩容器等;g)主蒸汽管道、主给水管道、高温和低温再热蒸汽管道。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条文。

电站锅炉定期检验规范

电站锅炉定期检验规范

发放号:电站锅炉定期检验规范XTJ/Z2-G06-2016(第二版)编制:张希旺审核:谈春华批准:殷先华湖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发布电站锅炉定期检验规范1目的1.1为保证对在用电站锅炉定检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锅炉定期检验规则》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规范。

1.2本规范附录作为本规范的组成部分,与本规范具有同等效用。

2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以发电或热、电联产为主要目的的锅炉(一般指额定工作压力大于等于3.8MPa的锅炉)的定期检验。

本规范所指定期检验包括内部检验、外部检验、水压试验。

3检验工作主要依据下列文件是本规范的编制依据,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规范。

3.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3.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3.3TSG G0001-2012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锅规》)3.4TSG G7002-2015锅炉定期检验规则(以下简称《检规》)3.5TSG G3001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监督管理规则3.6TSG G7001-2015锅炉监督检验规则3.7TSG G5001锅炉水(介)质处理监督管理规则3.8TSG G5002锅炉水(介)质处理检验规则3.9TSG G5003锅炉化学清洗规则3.10DL/T912超临界火力发电机组水汽质量标准3.11GB/T12145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汽水质量3.12DL612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以下简称《电检规》)3.13DL647电站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3.14DL438火力发电厂金属技术监督规程3.15DL/T794火力发电厂锅炉化学清洗导则3.16DL/T869火力发电厂焊接技术规程3.17TSG ZF001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3.18国家有关锅炉安全技术方面的文件和规定及相关标准。

(情绪管理)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

(情绪管理)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

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Supervision code for boiler and pressure vesselof the power industryDL 612--1996前言本规程是SD167-85《电力工业锅炉监察规程》的修订版,修订中总结了大容量、高参数锅炉机组的运行经验;吸取了近年重大事故的教训;参考了美国机械工程师学会《锅炉和压力容器规范》(ASME)、德国《蒸汽锅炉技术规程》(TRD)和前苏联《蒸汽和热水锅炉结构和安全操作规程》。

增加了热力系统压力容器和主要汽水管道的原则性规定,改称为《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应遵照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满足劳动部《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基本要求。

本规程是在此前提下,结合电力工业的特点和实际,按照设备全过程管理,实行全过程监察的原则,对火力发电锅炉、火力发电厂热力系统的压力容器和主要汽水管道的安全技术和安全管理工业提出的原则要求,是指导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工作的综合性管理规程,是强制性行业标准。

本规程的附录A、附录B都是提示的附录。

本规程由电力工业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委员会提出。

本规程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部归口。

本规程由东北电业管理局起草。

本规程起草人员:董长林王世江张秉昌黄振康刘勇力。

本规程由电力工业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DL 612--1996目次前言1 范围2 引用标准3 总则4 监察管理5 锅炉结构6 压力容器与管道的设计、制造7 金属材料8 受压元件的焊接9 安全保护装置及仪表10 锅炉化学监督11 锅炉房12 安装和调试13 运行管理和修理改造14 检验附录A(提示的附录) 电厂常用钢材的化学成分和力学性能附录B(提示的附录) 锅炉压力容器常用钢材国内外钢号对照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DL 612--1996Supervision code for boiler and pressure vessel of the power industry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1 范围本规程适用于额定蒸汽压力等于或大于3.8MPa供火力发电用的蒸汽锅炉、火力发电厂热力系统压力容器及主要汽水管道。

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定

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定

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加强电力工业锅炉和压力容器的生产(以下简称电站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工作,防止发生爆破事故,保障设备和人身安全,确保安全发供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电站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全过程安全、质量管理,对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运行、检验、修理改造、退役后重新启用等环节实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电管局、电力局所属发电厂,各种集资、合资、独资经营电厂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督。

其他电站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督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安全监督第四条电站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包括以下内容。

1.新型电站锅炉和压力容器的合同谈判和设计审查;2.电站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质量监督;3.电站锅炉压力容器安装质量监督;4.在役电站锅炉压力容器的运行安全监督与定期检验;5.电站锅炉压力容器大修改造方案综述。

第五条国产和进口电站锅炉和压力容器在安装前必须接受安全性能监督检查,主要部件应在制造厂进行监造或预检验。

进口电站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要求应符合我国安全监督法规或合同中双同意的国际标准或某国标准。

第六条新建电站锅炉、压力容器严格执行安装质量三级验收制度,并接受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机构(简称锅炉监察机构)的监督。

第七条在役电站锅炉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经主管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委员会(简称局锅监委)审批后可进行自检,并接受主管局锅炉压力容器检验中心(简称锅检中心)的监检。

如果设备有重大问题或自检单位有困难,则无法保证检验质量,以及其他单位的电站锅炉压力容器,由电管局、电力局或部设在直属科研院所的锅检中心进行。

第八条电站锅炉、压力容器大修改造技术方案,由主管机关锅炉监督机构审查批准。

第九条实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通知书制度。

及时指出电力基础设施建设和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违章、严重威胁安全的问题,并发出锅炉安全监督通知书,限期改进。

逾期不改正的,要对当事人及单位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视其情节轻重,追究责任或给予处理。

TSG-G7001-2015锅炉监督检验规则-正式版

TSG-G7001-2015锅炉监督检验规则-正式版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G7001—2015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G7001—2015锅炉监督检验规则Boiler Supervision Inspection Regulatio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15年月日前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G7001—2015 2010年2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下达修订《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规则》的立项计划。

2010年3月,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修订工作组并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工作组会议,讨论了《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规则》修订的原则、重点内容及主要问题、结构(章节)框架,并且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起草工作时间表。

与此同时,特种设备局要求将原《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中关于锅炉的内容与修订后的《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规则》合并,形成《锅炉监督检验规则》。

同年4月,工作组对任务分工及结构(章节)框架重新进行了调整,并于2011年6月在广东召开全体起草人员参加的会议,讨论形成了《锅炉监督检验规则》征求意见稿。

2011年9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11]79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

2013年1月,工作组在北京召开主要起草人员参加的会议,根据征求的意见,研究处理形成送审稿。

2013年6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工作组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

年月日,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自《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和《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规则》实施以来,我国锅炉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单位的装备及技术水平有了较大提高,高参数、大型化、复杂化以及新材料、新结构的使用已经成为我国锅炉行业的发展趋势,2012年颁布的《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对锅炉监督检验提出了新要求。

TSG G7001-2015锅炉监督检验规则 正式版

TSG G7001-2015锅炉监督检验规则 正式版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TSG G7001—2015锅炉监督检验规则Boiler Supervision Inspection Regulation中华人民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15年月日前言2010年2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下达修订《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规则》的立项计划。

2010年3月,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修订工作组并在召开第一次工作组会议,讨论了《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规则》修订的原则、重点容及主要问题、结构(章节)框架,并且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起草工作时间表。

与此同时,特种设备局要求将原《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中关于锅炉的容与修订后的《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规则》合并,形成《锅炉监督检验规则》。

同年4月,工作组对任务分工及结构(章节)框架重新进行了调整,并于2011年6月在召开全体起草人员参加的会议,讨论形成了《锅炉监督检验规则》征求意见稿。

2011年9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11]79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

2013年1月,工作组在召开主要起草人员参加的会议,根据征求的意见,研究处理形成送审稿。

2013年6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工作组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

年月日,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自《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和《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规则》实施以来,我国锅炉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单位的装备及技术水平有了较大提高,高参数、大型化、复杂化以及新材料、新结构的使用已经成为我国锅炉行业的发展趋势,2012年颁布的《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对锅炉监督检验提出了新要求。

本次修订的原则是将锅炉制造、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环节的监督检验合并到一起,结合《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对原规则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与实际工作不相适应的容进行调整,保留原规则行之有效的主体容,对原规则与《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要求不一致的容进行修改,补充大型电站锅炉制造安装的监督检验容,突出监督检验工作的可操作性。

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规则

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规则

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规则(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G7001-200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锅炉安装过程的监督管理,规范锅炉安装监督检验工作,保证锅炉的安全性能,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指定本规则。

第二条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安装《条例》规定范围内的锅炉,其安装过程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进行监督检验。

第三条本规则规定的安装监督检验,是指锅炉安装过程中,在安装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监检机构)对安装过程进行的强制性、验证性的法定检验。

第四条锅炉安装监督检验工作的依据是《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锅炉安装施工及验收规范》、《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锅炉机组篇)》、《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以及其他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五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本规则的实施。

第二章安装监督检验的程序、项目和要求第六条安装单位在从事安装施工前,应当按照《条例》和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在向锅炉使用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书面告知后,向当地承担相应范围的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并附以下资料(或者复印件)个一份:(一)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二)施工合同;(三)施工计划。

第七条监检机构接到安装单位的申请后,应当根据设备的状况制定监督检验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检验方案),安排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人员从事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检)工作,并将承担监检工作的监督检验人员(以下简称监检人员)、监检方案(包括监检项目和要求)告知安装单位。

第八条安装单位应当在安装现场提供以下材料和条件,并设专人做好以下配合工作。

(一)施工计划;(二)质量管理手册和相关的管理制度;(三)质量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技术工人名单和持证人员的相关政见;(四)安装设备的出厂文件、施工工艺及相应的设计文件;(五)施工过程的各种检查、验收资料;(六)安装监督检验工作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七)根据监督检验的情况,需要在现场设立固定办公场所的,准备必要的办公条件。

某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

某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

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Supervision code for boiler and pressure vesselof the power industryDL 612--1996前言本规程是SD167-85《电力工业锅炉监察规程》的修订版,修订中归纳总结了大容量、高参数锅炉机组的运行经验;吸取了近年重大事故的教训;参考了美国机械工程师学会《锅炉和压力容器规范》(ASME)、德国《蒸汽锅炉技术规程》(TRD)和前苏联《蒸汽和热水锅炉结构和安全操作规程》。

增加了热力系统压力容器和主要汽水管道的原则性规定,改称为《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应遵照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满足劳动部《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基本要求。

本规程是在此前提下,结合电力工业的特点和实际,按照设备全过程经管,实行全过程监察的原则,对火力发电锅炉、火力发电厂热力系统的压力容器和主要汽水管道的安全技术和安全经管工业提出的原则要求,是指导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工作的综合性经管规程,是强制性行业规范。

本规程的附录A、附录B都是提示的附录。

本规程由电力工业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委员会提出。

本规程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规范化部归口。

本规程由东北电业经管局起草。

本规程起草人员:董长林王世江张秉昌黄振康刘勇力。

本规程由电力工业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DL 612--1996目次前言1 范围2 引用规范3 总则4 监察经管5 锅炉结构6 压力容器与管道的设计、制造7 金属材料8 受压元件的焊接9 安全保护装置及仪表10 锅炉化学监督11 锅炉房12 安装和调试13 运行经管和修理改造14 检验附录A(提示的附录) 电厂常用钢材的化学成分和力学性能附录B(提示的附录) 锅炉压力容器常用钢材国内外钢号对照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规范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DL 612--1996Supervision code for boiler and pressure vessel of the power industry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1 范围本规程适用于额定蒸汽压力等于或大于3.8MPa供火力发电用的蒸汽锅炉、火力发电厂热力系统压力容器及主要汽水管道。

电力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定(国电总[2000]465号).

电力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定(国电总[2000]465号).

电力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电力公司系统(以下简称公司)电力生产用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以下简称电力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发生爆破事故,保障设备及人身安全,确保安全发供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电力行业的特点和公司系统的组织形式制订的。

用于规定公司系统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关系。

第三条电力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全过程安全、质量管理,对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运行、检验、修理改造、长期停用及重新启用等环节实施全过程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系统直属、全资、控股和委托管理电力企业的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督管理。

公司系统按有关规定或协议对其它电力企业实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时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安全监督管理第五条电力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包括以下内容:1新建电力锅炉压力容器采购合同谈判中的设计审查;2电力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的检验;3电力锅炉压力容器安装质量的监督管理;4电力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安全监督管理与定期检验监督管理;5电力锅炉压力容器重大修理改造方案的审查;6电力锅炉压力容器停用及重新启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新建电力锅炉压力容器合同谈判中设计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设计、制造资质审查;设计总图审查;设计、制造所采用的标准;监造、验收的标准和要求;产品应提供的设计、制造条件。

进口电力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要求应符合我国安全法规的基本要求,特别情况不能满足我国安全法规基本要求的,应征得国家主管部门的同意,执行合同中双方同意的国际标准或某国标准体系。

第七条电力锅炉压力容器安装前必须由有资格的检验单位进行安全性能检验。

第八条新建电力锅炉压力容器的安装质量监督检验必须由有资格的检验单位进行。

锅炉压力容器安装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锅监机构)要参加锅炉整体水压试验、化学清洗和整套启动验收工作。

电站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

电站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

电站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电站锅炉、热力系统压力容器和主要汽水管道在设备制造、安装、在役等三个阶段检验工作的内容和相应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额定蒸汽压力等于或大干3。

8MPa发电锅炉、火力发电厂热力系统压力容器和主要汽水管道。

额定蒸汽压力小于3。

8MPa的电站锅炉、热力系统压力容器和主要汽水管道可参照执行.本标准适用于下列范围部件的检验:a)锅炉本体受压元件、部件及其连接件;b)锅炉范围内管道;c)锅炉安全保护装置及仪表;d)锅炉主要承重结构;e)高压和低压加热器、压力式除氧器、各类扩容器等热力系统压力容器;f)主蒸汽管道、高温和低温再热蒸汽管道、主给水管道、高压和低压旁路管道等压力管道.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l50 钢制压力容器GBl51 钢制管壳式换热器GB/T12145 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电力设备水汽质量标准DL/T441 火力发电厂高温高压蒸汽管道蠕变监督导则DL/T515 电站弯管DL/T561 火力发电厂水汽化学监督导则DL612 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DL/T616 火力发电厂汽水管道与支吊架维修调整导则DL/T677 火力发电厂在线工业化学仪表检验规程DL/T794 火力发电厂锅炉化学清洗导则DL/T820 管道焊缝超声波检验技术规程.DL/T821 钢制承压管道对接焊接接头射线检验技术规程DL/T869 火力发电厂焊接技术规程DL/T5054 火力发电厂汽水管道设计技术规定DL/T5190.5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第五部分: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JB/T1609 锅炉锅筒制造技术条件JB3375 锅炉原材料入厂检验SDJJ03—1988 电力基本建设热力设备化学监督导则水电部[83]水电电生字第47号火力发电厂高压加热器运行维护守则能源部机电部能源安保[1991]709号电站压力式除氧器安全技术规定电力部电安生[1994]227号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3 总则3。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锅炉定期检验规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保证在用锅炉定期检验工作质量,确保锅炉安全运行,防止事故发生,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和《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制订本规则。

第2条本规则是在用蒸汽锅炉和热水锅炉的定期检验及检验管理的基本通则。

第3条本规则适用于承压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的热水锅炉。

本规则不适用于原子能锅炉。

第4条锅炉定期检验工作包括外部检验、内部检验和水压试验三种:外部检验是指锅炉在运行状态下对锅炉安全状况进行的检验;内部检验是指锅炉在停炉状态下对锅炉安全状况进行的检验;水压试验是指锅炉以水为介质,以规定的试验压力对锅炉受压部件强度和严密性进行的检验。

第5条锅炉的外部检验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内部检验一般每二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一般每六年进行一次。

对于无法进行内部检验的锅炉,应每三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

电站锅炉的内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周期可按照电厂大修周期进行适当调整。

只有当内部检验、外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均在合格有效期内,锅炉才能投入运行。

第6条除进行正常的定期检验外,锅炉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还应进行下述的检验。

外部检验:1、移装锅炉开始投运时;2、锅炉停止运行一年以上恢复运行时;3、锅炉的燃烧方式和安全自控系统有改动后。

内部检验:1、新安装的锅炉在运行一年后;2、移装锅炉投运前;3、锅炉停止运行一年以上恢复运行前;4、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或改造后及重新运行一年后;5、根据上次内部检验结果和锅炉运行情况,对设备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6、根据外部检验结果和锅炉运行情况,对设备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

水压试验:1、移装锅炉投运前;2、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或改造后。

第7条当内部检验、外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在同期进行时,应依次进行内部检验、水压试验和外部检验。

第8条从事锅炉检验工作的单位和检验人员应按照国家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的有关规定取得相应项目和级别的资格。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锅炉定期检验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在用锅炉定期检验工作质量,确保锅炉安全运行,防止事故发生,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和《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在用蒸汽锅炉和热水锅炉的定期检验及检验管理的基本通则。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承压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的热水锅炉。

本规则不适用于原子能锅炉。

第四条锅炉定期检验工作包括外部检验、内部检验和水压试验三种:1、外部检验是指锅炉在运行状态下对锅炉安全状况进行的检验;2、内部检验是指锅炉在停炉状态下对锅炉安全状况进行的检验;3、水压试验是指锅炉以水为介质,以规定的试验压力对锅炉受压部件强度和严密性进行的检验。

第五条锅炉的外部检验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内部检验一般每二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一般每六年进行一次。

对于无法进行内部检验的锅炉,应每三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

电站锅炉的内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周期可按照电厂大修周期进行适当调整。

只有当内部检验、外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均在合格有效期内,锅炉才能投入运行。

第六条除进行正常的定期检验外,锅炉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还应进行下述的检验。

外部检验:1、移装锅炉开始投运时;2、锅炉停止运行一年以上恢复运行时;3、锅炉的燃烧方式和安全自控系统有改动后。

内部检验:1、新安装的锅炉在运行一年后;2、移装锅炉投运前;3、锅炉停止运行一年以上恢复运行前;4、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或改造后及重新运行一年后;5、根据上次内部检验结果和锅炉运行情况,对设备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6、根据外部检验结果和锅炉运行情况,对设备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

水压试验:1、移装锅炉投运前;2、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或改造后。

第七条当内部检验、外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在同期进行时,应依次进行内部检验、水压试验和外部检验。

第八条从事锅炉检验工作的单位和检验人员应按照国家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的有关规定取得相应项目和级别的资格。

电站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则

电站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则

电站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则DL 647-2004 电站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6.9~8.66.9锅炉外部检验对锅炉房安全设施、承重件及悬吊装置的质量要求:a)锅炉房零米层、运转层和控制室至少设有两个出口,门向外开;b)汽水系统图齐全,符合实际,可准确查阅;c)通道畅通,无杂物堆放;d)控制室、值班室应有隔音层,安全阀、排气阀宜装订消声器:e)照明设计符合电力部电安生[1994]1227号文及有关专业技术规程规定,灯具开关完好;事故控制电源和事故照明电源完好能随时投入运行;f)地面平整,不积水,沟道畅通,盖板齐全;g)孔洞周围有栏杆、护板,室内有防水、排水设施,照明充足;h)楼梯、平台、通道、栏杆、护板完整,楼板应无明显的载荷限量标识:i)承重结构无过热、腐蚀,承力正常;各悬吊点无变形,裂纹、卡涩,无、歪斜,承力正常,方向符合设计规定;吊杆螺柃、螺帽无松动,吊杆表面无严重氧化腐蚀;j)消防设施齐全、完好,应经验收合格:k)电梯安全可靠、完好,应经验收合格:6.10锅炉外部检验对设备铭牌、管道阀门标记的要求:a)锅炉铭牌内容齐全,挂放位置醒目:b)阀门有开关方向标记和设备命名统一编号,重要阀门应有开度指示及限位装置;c)管道色环完整,并有工质流向箭头。

6.11 锅炉外部检验对炉墙、保温的质量要求:a)炉墙、炉顶密封良好,无开裂,鼓凸、脱落、漏烟、漏灰,尢片常振动;b)炉墙、管道保温良好;当环境温度为25℃时,保温层的表面温度不大于50℃;c)燃烧室及烟道、风道各门孔密封良好,无烧坏变形,耐火材料无脱落,膨胀节伸缩自如,无变形、开裂。

6.12锅炉外部检验对吹灰器要求运行正常,阀门严密,疏水良好。

6.13锅炉外部检验对锅炉膨胀方面的要求:a)汽包、联箱等膨胀指示器装置完好,有定期检查膨胀量附记录;b)各部件膨胀通畅,没有影响正常膨胀的阻碍物;c)锅炉膨胀机构组件完好,无卡涩或损坏现象。

6.14锅炉外部检验对防爆门的质量要求:a)燃烧室防爆门密封性能好,动作灵敏,无泄露;b)膜板防爆门无腐蚀及泄露,镀锌铁板厚度不大于1.2mm,中间应留有0.1mm~0.2mm深的划痕,或采取双U型搭接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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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站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电站锅炉、热力系统压力容器和主要汽水管道在设备制造、安装、在役等三个阶段检验工作的内容和相应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额定蒸汽压力等于或大干3.8MPa发电锅炉、火力发电厂热力系统压力容器和主要汽水管道。

额定蒸汽压力小于3.8MPa的电站锅炉、热力系统压力容器和主要汽水管道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下列范围部件的检验:a)锅炉本体受压元件、部件及其连接件;b)锅炉范围内管道;c)锅炉安全保护装置及仪表;d)锅炉主要承重结构;e)高压和低压加热器、压力式除氧器、各类扩容器等热力系统压力容器;f)主蒸汽管道、高温和低温再热蒸汽管道、主给水管道、高压和低压旁路管道等压力管道。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l50 钢制压力容器GBl51 钢制管壳式换热器GB/T12145 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电力设备水汽质量标准DL/T441 火力发电厂高温高压蒸汽管道蠕变监督导则DL/T515 电站弯管DL/T561 火力发电厂水汽化学监督导则DL612 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DL/T616 火力发电厂汽水管道与支吊架维修调整导则DL/T677 火力发电厂在线工业化学仪表检验规程DL/T794 火力发电厂锅炉化学清洗导则DL/T820 管道焊缝超声波检验技术规程.DL/T821 钢制承压管道对接焊接接头射线检验技术规程DL/T869 火力发电厂焊接技术规程DL/T5054 火力发电厂汽水管道设计技术规定DL/T5190.5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第五部分: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JB/T1609 锅炉锅筒制造技术条件JB3375 锅炉原材料入厂检验SDJJ03—1988 电力基本建设热力设备化学监督导则水电部[83]水电电生字第47号火力发电厂高压加热器运行维护守则能源部机电部能源安保[1991]709号电站压力式除氧器安全技术规定电力部电安生[1994]227号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3 总则3.1 为加强电站锅炉、热力系统压力容器及主要汽水管道在制造、安装阶段设备与人身安全,特制定本标准。

3.2 本标准对其适用范围内的设备,在制造、安装、在役三个阶段中的检验项目、要求、方法、程序、人员资格、质量标准、检验周期、记录保存、报告格式、安全状况等级评定、检验结论及处理建议作出规定,有关设计、制造、安装、调试、运行、修理、改造和检验过程均应严格执行。

3.3 从事电站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的机构(以下简称锅检机构),应按国家和电力行业的相应规定取得国家和电力行业的检验资质。

3.4 从事电站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的人员,应按国家和电力行业的相应规定取得国家和电力行业的检验资格证书。

3.5 锅炉压力容器管道在制造、安装、在役三个阶段的检验中,所依据的规程、规范和标准,要符合国家、电力行业的规定或合同指定的规程、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4锅炉产品制造质量监检4.1 监检是制造厂已对锅炉产品质量安全性能作出保证的基础上,建设单位进一步对承压、承重部件安全性能所进行的监督检验。

4.2 监检范围:a) 汽包(水包)、内(外)置式汽水分离器;b) 联箱;c) 受热面;d)锅炉范围内管子、管件、阀门及附件;e)锅水循环泵;f)大板梁、钢结构、高强度螺栓、吊杆等承重部件。

4.3 监检分类:a) 在制造厂现场监检——是指对锅炉产品在制造厂质量抽检和文件见证;b) 在安装工地现场监检——是指对锅炉产品到达安装工地现场后的抽检。

4.4 锅检机构从事监检前应根据订货技术协议、合同规定及设备编制监检大纲,大纲中应明确制造厂必须提供的技术资料、图纸、标准和试验记录,明确文件见证和现场抽检项目,明确相互联系办法及定期会议制度等。

4.5 锅炉中的下列设备应派有资格的检验人员到制造现场进行水压试验见证、文件见证和制造质量抽检:a)产品在组装后不便于进行内部检验的重要设备,如汽包、联箱、锅水循环泵等:b)其他有特殊要求的设备。

4.6 安装工地现场监检的重点是检查设备设计和制造等方面的综合资料、图纸和外观质量、外形尺寸;检验项目以材质检验、外观检查和壁厚测量为主,必要时可采用硬度测定、金相检验及无损检测抽检。

4.7 安装工地现场监检内容:a)设计和制造技术资料应满足DL612--1996第4.8条的要求;b)检查本规程第4.2条规定的部件。

4.8 监检汽包、内(外)置式汽水分离器,应符合以下要求:a)内外壁表面100%外观检查,必要时用5~10倍放大镜检查,不允许有裂纹、重皮等缺陷,深度为3mm—4mm的疤痕、凹陷、麻坑应修磨成圆滑过渡,深度大于4mm应补焊并修磨,人孔及人孔盖密封面应无径向刻痕,其他缺陷未超过JB/T1609的有关规定。

b)筒体几何形状和尺寸偏差不超过制造技术条件要求,人孔、管接头、焊接件布置合理,尺寸偏差不超标。

c)测量简体和封头壁厚,每块钢板至少测两点;测量管接头壁厚,不同规格的管接头,每种不少于一个,每个至少两点。

测量结果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d)光谱检查合金钢板和管接头,防止错用钢材。

e)筒体和封头的纵环焊缝表面做100%外观检查形应符合设计和工艺技术标准。

f)抽检焊接质量,要求如下:1)采用超声波探伤抽查筒体纵缝25%;必要时用5—10倍放大镜检查,表面质量和外2)采用超声波探伤抽查环缝10%(包括全部T型接头);3)采用超声波探伤100%,检查集中下降管座角焊缝;4)采用超声波探伤或其他无损检测方法,100%检查给水管管座角焊缝:5)其他焊缝抽20%做MT或PT无损检测,重点抽查返修过的部位及人孔加强圈焊缝;6)吊耳或支座焊缝表面不允许有裂纹、气孔、弧坑、夹渣及深度大于0.5mm的咬边;7)抽查简体、焊缝、热影响区硬度,每条焊缝至少1组,硬度值不超标。

g)汽包水位计及差压变送器测点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4.9 监检联箱、减温器、汽一汽热交换器、水冷壁进口环形联箱,应符合以下要求:a)外观检查,不允许有裂纹、折叠、撞伤、压扁、分层,麻坑深度不大于lmm。

b)联箱的几何尺寸、弯曲度,管接头的倾斜、偏差及高度偏差,支座或吊耳的倾斜及偏移,应达到工艺技术标准要求,手孔及手孔盖密封面无径向刻痕。

c)测量每个联箱简体、封头、手孔盖壁厚,简体至少4点,其他至少2点,测量环形联箱弯头和套管式汽—汽热交换器弯头背弧壁厚,每个至少2点。

各种规格管座壁厚抽查10%。

d)抽查合金钢联箱简体、封头、手孔盖、管接头及其焊缝的光谱报告。

e)焊缝表面做100%的外观检查,表面质量和外形尺寸应符合设计和工艺技术规定;高过、高再联箱管座角焊缝应抽10%,每种管座角焊缝至少抽1个做磁粉探伤,有条件时做射线探伤;手孔管座角焊缝、减温器进水管座角焊缝、内套筒定位螺栓角焊缝100%磁粉探伤。

f)抽查高过、高再联箱焊缝、热影响区、简体硬度各1组。

g)有中间隔板的联箱应检查隔板焊缝质量。

h)用内窥镜检查减温器喷孔、内套筒表面情况及焊接质量,内套筒分段焊接时,焊接口应开坡口。

0检查简体内部应无杂物,金属余屑清理干净。

4.10 监检受热面,应符合以下要求:a)各种受热面做外观检查,不允许存在裂纹、撞伤、折皱、压扁际壁厚不小于强度计算最小需要壁厚;分层、腐蚀,腐蚀麻坑处的实;b)抽查各种直管段管子壁厚,不同材质和不同规格的管子各抽测10根,每根2点,应符合图纸尺寸要求,壁厚负公差在允许范围内;c)不同规格、不同弯曲半径的弯管各抽测10根,和强度要求;d)应按DL/T5047的有关规定进行通球试验;弯管的不圆度和背弧壁厚应符合制造技术条件e)鳍片管焊缝做外观检查,鳍片应完整,鳍片焊缝应无裂纹、气孔、夹杂、漏焊,扁钢与管子连接处焊缝咬边深度不得大于0.5mm,扁钢与扁钢连接处焊缝咬边深度不得大于0.8mm;f)管排平整,部件外形尺寸符合图纸要求,吊卡结构、防磨装置、密封部件质量良好;g)抽查内螺纹管3~5段,剖开检查,应符合技术条件;h)液态排渣炉水冷壁的销钉高度和密度,应符合图纸要求,销钉焊缝无裂纹和咬边等超标缺陷;0抽查合金钢管及其焊缝的光谱复查报告,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j)抽查合金钢管及其焊缝硬度,不同规格、材质的管子各抽查10根,每根管子的焊缝、热影响区、母材各抽查1组:k)焊缝做外观检查,外形尺寸及表面质量应符合技术要求和设计要求;1)焊缝质量应做无损检测抽查,在制造厂已做100%无损检测的,则按不同受热面的焊缝数量抽查5/1000;m)各种受热面应按规定做水压试验,试验结果应符合水压试验技术条件或产品设计要求4.11 监检锅炉范围内管子、管件、阀门及附件,应符合以下要求:a)管子、管件、阀门、附件制造质量合格证明和检验报告齐全并满足设计要求;b)管子、阀门、弯头、三通内外表面不允许有裂纹、碰伤、腐蚀和其他超标缺陷;c)抽查各种管子的壁厚、外径、弯管的不圆度及外弧壁厚,不同规格的管子各抽10根;壁厚不应低于设计值,壁厚负公差在允许范围内;不圆度应符合DL612--1996第5.24条规定;d)抽查合金钢管子硬度、不同材质和规格各抽2根,每根1组;e)确认合金钢管子、阀门、弯头、三通及大于M32合金钢螺栓已做100%光谱检查;大于M32合金钢螺栓已做100%硬度检查和不小于10%的无损检测;f)焊缝外观检查,其外形尺寸和表面质量应符合技术标准;不同材质和规格各抽一个焊缝做无损检测检查;根据管道直径、壁厚和结构确定探伤方法;g)在金属监督范围内每个锻件(三通、阀门)抽查硬度2组,合金钢锻件应加做金相组织检查;h)水压试验合格报告文件,水压试验的水质报告和水压后的防腐措施;i)炉有关热工检测附件应符合DL612有关规定。

4.12 监检锅水循环泵,应符合以下要求:a)制造厂出厂技术资料应齐全,技术资料包括材质检验报告、无损检测报告、热处理记录报告、动静间隙报告、水压试验报告、试运转报告,并提供锅水循环泵不产生汽化的最大允许降压速度与锅水循环泵的运行方式等资料,其内容应符合有关标准和设计要求;b)外壁应无裂纹、气孔、砂眼、重皮和腐蚀,外形尺寸应符合图纸要求;c)电动机腔室保养符合技术规定。

4.13 监检承重部件,应符合以下要求:a)外表面应无重皮、裂纹、变形和严重锈蚀等缺陷;b)大板梁、钢结构的几何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大板梁的拱度小于或等于30mm,向下挠度小于5mm;c)高强度螺栓应有出厂质量合格证明书;d)对悬吊汽包的U形吊杆及焊缝进行100%无损检测、硬度检查;e)大板梁、钢结构的焊缝表面做100%外观检查,其尺寸和表面质量应符合制造技术条件;f)大板梁、钢结构的角焊缝和对接焊缝做无损检测抽查,规定如下:1)大板梁焊缝做表面探伤和超声波探伤,抽查比例各10%;2)钢结构焊缝做表面探伤,抽查比例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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