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自然法学理论的当代走向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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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前沿
西方自然法学理论的当代走向分析
申建林
内容提要:从古希腊到19世纪,西方自然法传统不曾中断,但在19世纪,因受到实证主义法学、历史法学和哲理法学的质疑而一度衰落。进入20世纪后,自然法学又恢复了声誉,但当代新自然法学并不是对传统的简单重复,而是出现了新的走向。在自然法的理论重心、认识路径、基本准则和有效性等基本问题上,当代新自然法学家通过理论变革与创新,实现了从传统到当代的转变,从而使当代自然法学摆脱传统困境而获得了新的生命力。
关键词:自然法 合理性判断 程序自然法 有效性
申建林,法学博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在众多的西方法学流派中,唯自然法学具有最深厚的思想渊源和文化积淀,自然法观念构成了西方政治法律思想的传统和主线,西方人正是借助对自然法概念的阐释为政治与法律秩序的变革提供理论导向。19世纪以前,西方自然法传统相继经历了古希腊和古罗马的自然主义自然法、中世纪的宗教自然法以及近代的理性主义自然法三种发展形态而不曾中断。但到了19世纪,这一传统因受到实证主义法学、历史法学和哲理法学的质疑和冲击而一度衰落。
20世纪以后,人类陷入种种困境与危机。两次世界大战的灾难,纳粹政权的暴行,新的专制形式的统治,五六十年代美国的种族歧视政策,等等,唤醒了人们的道德感。满足于呈现社会现实“是什么”而不问社会去向的实证主义法学、忠于民族历史意识和渐进演化原则的历史法学、脱离经验现实而固守先验理性的哲理法学都无力为摆脱这些时代困境提供智力支持,于是“重归自然法”成为西方学术界的呼声。这正如梅因所说:“时代越黑暗,则诉诸‘自然法律和状态’便越加频繁。”〔1〕20世纪初,德国的施塔姆勒(Rudol ph Sta mm ler)、法国的惹尼(Francois Geny)、意大利的韦基奥(Gi orgi o Del Vecchi o)等发起了自然法的复兴运动。二战后,在德国的拉德布鲁赫(Gustav Radbruch),法国的马里旦(Jacques Mar2 itain),美国的富勒(Lon Fuller)、罗尔斯(John Ra wls)、德沃金(Ronald Dworkin)和英国的菲尼斯(John Finnis)等思想家的努力下,自然法学恢复了自己的学术声誉。但是,时代的变迁和其他学派的质疑使当代自然法学不可能简单地重复传统,而是通过自身的理论调整和创新走出了传统。如果我们不理解西方自然法学从传统到当代的新走向,就无法理解当代自然法学的特有价值和学术生命力。本文试图从自然法的理论重心、认识路径、基本规范和有效性等方面探讨西方自然法传统在当代的转向。
一 自然法的理论重心:从政治哲学进入法律哲学尽管自然法一词本身也有自然规律的含义,但在西方文化传统中,自然法主要不是指物理自然法,〔1〕[英]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53页。
而是指道德自然法。也就是说,自然法是指人类生活中的正义与道德准则。一方面,它评判和规范个人行为;另一方面,它评判和规范共同体的行为和社会制度。前者构成了伦理学(个人伦理);后者构成了政治哲学(制度伦理)。近代西方的法治与宪政制度确立以前,西方自然法理论强调的是个人伦理,而近代自然法理论则更强调制度伦理。当然这并不是说,古希腊和中世纪的自然法理论只关注个人行为,而不涉及制度规范,而是指,在古代人治的政治理想中,制度的正义最终依赖于政治权威的个人行为的正义,没有最高统治者的个人行为伦理,君主制和贵族制的制度伦理会丧失道义基础。正因为如此,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将“善”、“美德”、“正义”作为自然法的要求,他们提倡个人修行和道德自觉的世俗理想主义的个人伦理观。但中世纪的基督教通过对人类道德能力的批判而结束了世俗至善论的神话。可是,基督教并没有放弃至善论,只是改变了策略,“由世俗至善论走向神圣至善论,由此岸至善论走向彼岸至善论”,〔2〕相应地,基督教自然法理论强调的是通过此岸的赎罪和忏悔而实现彼岸的个人完善的宗教伦理。无论是世俗至善还是宗教至善,对人的行为施加的都是道德义务,所以,西方近代以前的自然法理论只能成为自然义务的理论。
西方近代的自然法理论第一次实现了从自然义务到自然权利的转变。格老秀斯、霍布斯、洛克和孟德斯鸠等自然法学家通过“自然状态”展示了人的自然本性:充满激情和欲望、利益和需要。而“人类的欲望和其他激情并没有罪”,〔3〕相反,对人的自然欲望和利益需要的满足构成了自然法的基本内容,这样近代自然法理论就成为论证自然权利的理论。霍布斯论证了生命权,〔4〕洛克论证了财产权,〔5〕孟德斯鸠论证了政治自由,〔6〕卢梭论证了平等权。〔7〕这些自然权利的有效保障主要不在于单纯的个人道德实践,而在于政治制度的设计。〔8〕如果说自然义务理论主要是一种强调个人道德修行的伦理学,那么,自然权利理论则是一种强调宪政制度的政治哲学。格老秀斯、霍布斯、斯宾诺莎和普芬道夫提出了开明专制的要求,洛克论证了契约政治与有限政府,孟德斯鸠捍卫法治、权力分立与制约,卢梭推崇民主与政治参与。正是这些自然法学家使近代的政治哲学兴盛繁荣。
从学科特征上看,20世纪的新自然法理论不只是一种政治哲学,它更是一种法律哲学。近代的自然法主要是一种政治命题和政治宣言,而不是一项“法律规定”和法律术语,〔9〕而当代的自然法则主要是在法律制定、法律适用和法律解释研究中所运用的概念。法国民法学家惹尼抨击注释法学派拘泥于成文法的僵化解释方式,而提倡通过法官的判例和法学家的自由研究以发现成文法之外潜在的正义原则;〔10〕施塔姆勒在法律概念之外提出了法律理念,并以此判断法律的正义性;拉德布鲁赫研究了实在法的有效性,鉴于纳粹政权的暴行,他认为,“当实在法规则违反正义的程度达到了不能容忍的程度……[就]必须服从正义”;〔11〕富勒的自然法理论“关注的是法律的形式,即法律的内在道德问题”;〔12〕德沃金通过研究司法审判和法律解释而提出了个人权利的法律原则;菲尼斯则提出了形式法治观。〔13〕当代新自然法理论的研究领域已由政治哲学进入法律哲学。这一研究重心的转移是由两种因素决《环球法律评论》 2007年第3期
〔2〕〔3〕〔4〕
〔5〕〔6〕〔7〕〔8〕
〔9〕〔10〕〔11〕〔12〕〔13〕申建林:《自然法理论的演进———西方主流人权观探源》,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103页。
[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等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95页。
霍布斯曾强调,“自然律……禁止人们去做损毁自己的生命或剥夺保全自己生命的手段的事情”,因此“寻求和平、信守和平”,“利用一切可能的办法来保卫自己”是第一条自然法。[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等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97-98页。
参见[英]洛克:《政府论》下篇,第五章“论财产”,叶启芳等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18页。
参见[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87页。
参见[法]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李常山译,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第66页。
洛克和孟德斯鸠所代表的自然法思想奠定了美国政治制度的基础,卢梭所代表的自然法思想“对法国政治制度的发展产生深刻的影响”。[美]E1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2页。[英]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54页。
参见Fran ois Geny,M ethods of Interpretation and Sources in Positive Private Law,tans,Mayda,1963。
[美]E1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77-178页。
S.P.Sinha,Jurisprudence:Legal Philosophy,W est Publishing Co.1993,p.137.
John Finnis,N atural Law and N atural R ights,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80,pp.270-271.